安乐死的道德困境及伦理出路

肖楠 刘雪梅
关键词 安乐死 道德 困境 伦理 出路
基金项目:2016年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马克思思想中的社会核心价值观研究”(WGD2016005);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在马克思视域中考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6lslktmks-10);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课题“在马克思主义专业研究生教学中进行马克思的社会核心价值观研究”(2015Y11)。
作者简介:肖楠,沈阳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研究;刘雪梅,抚顺市雷锋高级中学政治教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67一、安乐死的内涵及分类
(一)安乐死的内涵
“安乐死”来源于古希腊,意指“无痛苦死亡”、“快乐死亡”或“有尊严地死去”。中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身患绝症患者在濒临死亡的情况下,由于无法承受精神和身体的极度痛苦,在患者和家属的双方要求下并且经过医生的批准,在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下通过注射药剂的方式来结束患者生命。
(二)安乐死的分类
在一般条件下我们将安乐死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也被称为“积极安乐死”,是指为了尽早结束病患的痛苦,采取积极的措施来结束患者的生命。被动安乐死也称为“消极安乐死”,是指通过停止对患者的医疗救助措施让患者自然死亡的过程。安乐死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对自己死亡方式的理性选择,充分体现现代社会文明与进步。由于传统伦理思想和道德理念对现代人的长期影响,社会各界对安乐死仍抱有怀疑态度。二、安乐死的道德困境及伦理辩护
(一)安乐死的道德困境
安乐死的问题是复杂的,它不仅涉及到医疗水平、伦理道德、社会文明、公民素质等方方面,还涉及到病人、医生、家庭、社会等多重利益关系。由于各方在社会身份、社会责任上存在差异,因此,在安乐死问题的认知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主要引发以下五个方面的伦理争议。
第一,安乐死违背人道主义原则。中国传统道德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生命来之不易,不能做损伤身体的行为。在父母和长辈患病期间,晚辈要做到不离不弃,即使四处求医,倾家荡产,也要尽心尽力医治疾病以尽孝道,更不能产生催其早死的心理,要热爱生命,珍惜生命,尽可能延长生命。若父母和长辈在去世之后不能保证遗体的完整,也被视为不孝顺的行为。这些传统道德都体现出人们对于生命的尊重和渴望,在崇尚法治的今天仍然有不可动摇的地位,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在这种传统的思维方式下,现代意义中的安乐死通过人为的方式结束他人生命就被认为是一种践踏生命和尊严的不道德行为。
第二,安乐死是一種消极的人生态度。传统观念认为人的生命是神圣而高贵的,轻易结束个人生命是违背伦理道德的懦夫行为,是消极避世的人生态度。因为人同时具有社会性,应该注重个人对社会的参与和贡献,强调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面对疾病的时候,人们应该勇敢地向病魔提出挑战,最终战胜病魔,而通过实施安乐死来结束自己的生命,给亲朋好友带来情感上的巨大伤害。
第三,安乐死违背了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从古至今,医生的使命在于救死扶伤而医务工作者更应该尽最大努力挽救病人的生命。中国古代的名医孙思邈就曾经说过:“人命至重,有贵千金。”在希波克拉底宣言中也明确表示:医生不能给予病患能造成死亡的药物更不能给病患指明结束生命的途径。因此,传统伦理道德观点认为安乐死通过医务工作者为患者注射药剂来结束患者的生命,违背了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原则,有损职业道德。
第四,安乐死无益于医学的发展和进步。从医学发展的历程看,研究医学的目的在于不断探索疾病的奥秘,解决疑难杂症,挽救病人的生命,远离病痛的折磨,医学技术水平也正是在一次又一次的医疗实践中不断提高的。如果因无法救治病患而不去救治,通过实施安乐死的方式来结束患者的生命,容易让医务工作者产生懈怠情绪,无益于医疗水平的提高和医学的进一步发展。
第五,安乐死无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建立。如果实施安乐死成为一个合法的行为,可能会引发以下几种社会问题:首先,家庭责任感越来越淡漠。一些不负责任的家属很可能会因为重病患者在治疗的过程中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而打“退堂鼓”,进而使用安乐死而放弃对患者的治疗;其次,对于残疾病人,智力缺陷者,植物人施行安乐死会剥夺他们享受生命的权利;再次,如果涉及到遗产等相关利益问题,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被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利用犯罪,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些都是安乐死破坏社会公正的表现。
(二)安乐死的伦理辩护
安乐死合法化的最大障碍在于它所面临的道德困境。在当今社会,我们应该重新审视社会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原则,摒弃陈旧的观念,跟上时代的步伐,正确评价安乐死问题。
第一,安乐死不违背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安乐死并不是自杀行为,而是具有“人权”色彩,保障患者生命质量及尊严,理性选择死亡方式的行为。患者被病痛折磨希望通过实施安乐死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体现生命尊严的时候,亲朋好友还试图阻止,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更加积极倡导生命质量论,强调生命的尊严,也要尊重病患死亡的权利——与其让患受尽痛苦而死,不如尊重患者的选择,用“快乐无痛苦”的方式离开人世。这不仅是人类选择死亡方式的文明与进步,更是人类社会的进步,更加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第二,安乐也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当重病患者面对任何医疗手段也于事无补的时候,选择安乐死是一种勇敢面对死亡的理性行为。另一方面,安乐死不仅让绝症患者摆脱疾病折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家属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家属可以做更多有意义的事。在我国医疗资源在地域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很多偏远地区医疗资源还很匮乏,实行安乐死对于节约医疗资源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
第三,救死扶伤不是医务工作者的唯一原则。救死扶伤和减轻患者痛苦都是医生应尽的职责,不能因为前者的存在而忽视了后者的重要性——救死扶伤是有前提的,即患者是可救治的人,如果采取更多的医疗措施,结果只是导致患者在死亡道路上更加痛苦,这并不是医疗的最终目的。对于一个身患绝症即将临终的病人来说,最合理的方式应该是缓解疼痛,而不是采取徒劳的方法,以增加病人的痛苦。我们应该认识到,死亡是人生必然,患者具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医生按照患者的意愿和权利帮助患者实施安乐死,并不有损医德。
第四,安乐死不影响现代医学的发展。抢救病患的能力并不是判定现代医学技术水平是否高超的唯一因素。实施安乐死的目的不是阻碍医护人员救助生命,而是为了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和尊严。随着公民文明素质的提高,越来越多选择实施安乐死的病患愿意将器官甚至遗体捐赠给医学研究单位,这无疑有助于医学研究,促进医学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承认现有的医疗水平的不足,赋予患者实施安乐死的权利,不仅尊重临终病人的个人意愿,还可以使医疗行业更清楚目前医学的局限性,加强医学研究,提高疾病防治水平。三、安乐死的伦理出路
随着时代的进步,安乐死问题成为人们越来越关心的话题,它所牵涉到的传统伦理道德上的困境就成为急需解决的关键,根据分析总结出以下五个方面的伦理出路。
第一,人类应当理性地认识生命的本质,坚持科学正确的生死观。人的生、老、病、死是人生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生命由生到死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我们应该顺应由生到死这一自然规律,不要惧怕死亡,把死亡看成为生命旅程画上一个句号。作为现代人,我们应该摒弃传统生死观中消极的部分,站在科学、理性的视角来辩证的看待生死问题。
第二,在传统思想基础上重构家庭伦理,主动摒弃影响现代社会和谐发展的旧观念旧思想。首先,要摒弃传统家庭伦理中“愚孝”的思想。子女要尊重父母的想法,尊重父母因无法忍受病痛折磨而放弃生命的权利,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孝”。其次,不但要在实际行动上体现“孝”,更要在心理层面体现“孝”。这种孝不仅仅是行动上对父母的敬重和关怀,更要做到关心父母的内心世界,而不是一味的“執行”孝道所设定的行为规范从而忽略了父母内心真实的意愿和感受。最后,应该将“孝心”和“孝行”更多地体现在父母、亲人生前,而不是在亲人快要离开我们的时候才开始行使“孝道”,在亲人生前要珍惜和亲人在一起的时光。
第三,医学伦理观需要与时俱进。安乐死的发展同时受到医学伦理的牵制,我们面对要求实施安乐死的病人和实施安乐死的医护人员时应多一份理解和包容,在明确医学目的、完善医务工作者职责的同时,同样要求医学伦理观的与时俱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医患关系也得到进一步的调整。在医生患者双方的眼中,他们互为朋友和亲人。
第四,现代社会应该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提供伦理、技术、法理保障。在中国实现为安乐死立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多方面共同努力。首先,通过宣传或在学校开设必修课程等教育手段帮助人们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树立正确的生死观,尤其注重小学,中学,大学期间的教育,帮助广大学生群体从小对死亡和生命的本质及意义产生正确的认识。其次,高超的医疗水平为安乐死的实施提供保障。正确判断患者是否具有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需要严谨的医生诊断配合精准的医疗设备才能够产生正确的诊断结果。最后,安乐死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监督规范安乐死的实施过程,维护病人、家属以及医院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使安乐死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并最终成为合法的医疗行为。
目前,安乐死在我国还不具备合法的土壤。若安乐死经实践证明确有立法的必要,我们就应该对传统道德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接受新时代的道德理念。通过树立科学正确的生死观,重构传统道德中的家庭伦理,促进医学伦理上的与时俱进,采取立法的手段为安乐死提供实践保障,我们有理由相信合理而有条件的安乐死最终会被人们接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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