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预防 刑事责任 年龄
作者简介:高君鸽,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114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未成年犯罪人的年龄被界定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比较其他国家的《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规定却不尽相同。例如,英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段:未满10岁的儿童,认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不负刑事责任;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儿童被推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是对这一推定并不是绝对的,可以用证据进行反驳;年满14岁周岁及以上,则都需要负刑事责任。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共同犯罪
未成年人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判断力较差,对于事物的认知较弱,受外界干扰、影响较多,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态等因素,大部分未成年人会选择“结伙”作案、“搭伴”作案,也即多呈现出共同犯罪的特点。
2009年11月,济南高新区孙村镇鸡山小学六年级的三名学生对其他同学施以伤害,如果不听他们的话,就用烟烫,甚至拳脚相加。长期以来,这3名未成年人通过敛钱敲诈、打人、烟头烫人、往女生杯子里倒尿等手段向同学施暴,勒索同学。由于这种校园暴力的长期性、恶劣性,已经不再是校内处分、行政手段能够解决的,因此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2.侵犯财产及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目的中还多表现为侵犯他人财产,用以解决自己去网吧、抽烟、玩乐等费用问题。安徽省怀远县火星小学,一个六年级班级里只有七名学生,该班级12岁的副班长常年以检查别的同学作业为由,逼迫其他学生吃屎喝尿,收受其他学生“贿赂”几万元。该班级原有二十几名同学,在他的逼迫下不得已转学,因此班级只剩下7名学生。
这类“校园小霸王”式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也为未成年人,遇到迫害一般不会处理,遇到威胁不敢反抗,给其内心和身体往往造成严重伤害。这些因素都会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次数增多,危害性增强,犯罪行为愈演愈烈,也必须由刑法来加以规制。
3.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成年人
2013年11月25日,重庆市长寿区吴女士带着一岁半的孙子原原坐电梯从七楼家中下到一楼玩耍,出电梯时原原被关在电梯里,仅吴女士一人出来,等到五分钟之后,只看到原原满身是血的倒在楼下,通过调查才知道是一名十一二岁的女孩在电梯里摔打原原,并将其抛到楼下。
通过前述几个案例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趋于低龄化趋势发展,且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多样化以暴力威胁为主,团伙多人犯罪且犯罪趋于规模化。未成年人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往往比成年人产生的社会影响要大,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转都是一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犯罪对于被害者所造成的身心伤害和财产损害都是无法估计和弥补的,是未成年人犯罪所产生的最直接和严重的犯罪后果。对于被害者的家属来说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情感财产也受到间接影响和伤害。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
1.社会及家庭原因
未成年人正处于三观成型时期,面对某些不良风气、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唯利是圖思想,没有足够坚强的抵抗力,不能做到趋利避害,最终走上犯罪之路。家庭不健全、疏于管教或者家长过分溺爱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一大原因,父母对子女管教不当,教育方法错误,暴力教育,这些因素也都导致了一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之路。
2.学校及法制教育原因
学校等教育机构对于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的培养有失平衡,只抓学习而相对忽视了对学生品德和思想的教育,对于一些心理健康,思想品德政治课开课量少,教学少。学校只在乎学生成绩和升学率,忽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教学和生活实际严重脱轨,老师对于犯错误,学习差的同学做不到及时关心。这些都使他们逐渐放弃自己,最终步上了犯罪之路。
法律、法规宣传不及时,使绝大多数未成年人不能清楚了解其所做所为是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不能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后所产生的严重性后果 。
3.未成年人个人主观因素
未成年人生理变化明显,正值青春发育期,经历叛逆期,精力旺盛。本身自尊心,好胜心较强,有强烈的模仿欲和好奇心。但是身体智力的发展还比较不完善,思想不够成熟,相对幼稚,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片面追求某一方面,缺乏明显辨别是非的能力和实力,容易情绪化,交友不慎,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或过早步入社会,受不良因素的干扰,都会使未成年人容易误入歧途。二、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实体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遇较之成年人已经有所放款,例如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程序法上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
我国在90年代就已经有了未成年人专门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时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公安司法机关要注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与成年人犯罪案件分开处理,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要分别关押,实行分案处理制度。
审理未成年人时坚持审理不公开制度,但是经过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员到场。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此外还坚持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三、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现状的不足之处
(一)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
随着社会本身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新生代人民的基本素质和智力都相对有所提高,很多未成年人因其耳濡目染,而提早成熟,心智发育基本健全,其心理年龄大于本身实际年龄。一些未成年人利用法律规定规避法律,进行着与其年龄不符的违法犯罪活动,其犯罪结果往往令人瞠目结舌,其危害往往程度往往不低于甚至高于成年人犯罪的危害程度。某些成年不法分子教唆未成年人,诱拐利用未满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让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既规避了法律的制裁,又达到了自己的目的,满足了自身的利益。人心不足蛇吞象,不法分子尝到甜头,连续作案,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率,也使得更多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最新修订的民法有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岁下调至8岁,而刑法对此却无任何修改。
(二)法律法规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之以前虽然已经比较健全了,但是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法律的众多作用包括教育作用、引导作用、预测作用、规制机能等等,但是由于这些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全部被未成年人、家长、社会大众所熟知,或者他们不知道这些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形,都使得这些法律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此外,我国现有的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规范性文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分布相对较散,程序法上的特殊处遇也不是很系统。四、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思考
民刑两法对于我国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法已经随着社会需要而进行了相应的修改,那么刑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行适当的修改也是至关重要的。结合我国的实际社会情况,刑法有关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定的问题也应适当下调1至2岁,调整后的对于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了对其本身应承担的八种暴力犯罪刑事责任以外的,其他具有重大影响或危害国家社会人民安全的犯罪,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必承担刑事责任。通过这样,打击罪犯的侥幸心理,控制犯罪率的增加,使犯罪率只减不增,从而让刑法可以更加適应社会的不断发展,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二)关于未成年人的实体法及程序法应当更加系统化
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在承担刑事责任时可相应从、减轻的刑事处遇,但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仍然会存在诸多其他具体因素。且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和关押未成年人都实行与成年人分案处理,分开关押的制度。那么如果在司法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在更大范围内设置专门的少年法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程序法做到更加系统、配套,少年专门法庭的司法工作人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处罚标准、处罚力度、承担刑事责任等方面也能做出更好的平衡。
(三)公安司法部门应广泛发挥作用
公安司法机关应该在学校、社区积极普法,尤其在未成年人经常聚集的地方开展相关法律知识讲座等活动。对于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要注重覆盖面广泛,不仅对于校内未成年人要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也要对校外未成年人进行及时的普法宣传教育。
公安、司法部门也应当敦促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和发展,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价值观的培养,增强学生的自我控制力和辨别是非能力,增强合法正确的自我保护能力。文化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教育对人的影响便是如此,作为教育工作者,老师本身也应该在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树立正确的人生信念,增加法律知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使教育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结合,从而做到更好的教书育人,使学生得到更好的思想道德建设。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7.
[2]高铭暄.刑法学(第七版).中国石化大学出版社.2016.
[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15.
作者简介:高君鸽,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114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未成年犯罪人的年龄被界定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比较其他国家的《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规定却不尽相同。例如,英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段:未满10岁的儿童,认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不负刑事责任;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儿童被推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是对这一推定并不是绝对的,可以用证据进行反驳;年满14岁周岁及以上,则都需要负刑事责任。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共同犯罪
未成年人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判断力较差,对于事物的认知较弱,受外界干扰、影响较多,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态等因素,大部分未成年人会选择“结伙”作案、“搭伴”作案,也即多呈现出共同犯罪的特点。
2009年11月,济南高新区孙村镇鸡山小学六年级的三名学生对其他同学施以伤害,如果不听他们的话,就用烟烫,甚至拳脚相加。长期以来,这3名未成年人通过敛钱敲诈、打人、烟头烫人、往女生杯子里倒尿等手段向同学施暴,勒索同学。由于这种校园暴力的长期性、恶劣性,已经不再是校内处分、行政手段能够解决的,因此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2.侵犯财产及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目的中还多表现为侵犯他人财产,用以解决自己去网吧、抽烟、玩乐等费用问题。安徽省怀远县火星小学,一个六年级班级里只有七名学生,该班级12岁的副班长常年以检查别的同学作业为由,逼迫其他学生吃屎喝尿,收受其他学生“贿赂”几万元。该班级原有二十几名同学,在他的逼迫下不得已转学,因此班级只剩下7名学生。
这类“校园小霸王”式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也为未成年人,遇到迫害一般不会处理,遇到威胁不敢反抗,给其内心和身体往往造成严重伤害。这些因素都会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次数增多,危害性增强,犯罪行为愈演愈烈,也必须由刑法来加以规制。
3.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成年人
2013年11月25日,重庆市长寿区吴女士带着一岁半的孙子原原坐电梯从七楼家中下到一楼玩耍,出电梯时原原被关在电梯里,仅吴女士一人出来,等到五分钟之后,只看到原原满身是血的倒在楼下,通过调查才知道是一名十一二岁的女孩在电梯里摔打原原,并将其抛到楼下。
通过前述几个案例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趋于低龄化趋势发展,且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多样化以暴力威胁为主,团伙多人犯罪且犯罪趋于规模化。未成年人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往往比成年人产生的社会影响要大,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转都是一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犯罪对于被害者所造成的身心伤害和财产损害都是无法估计和弥补的,是未成年人犯罪所产生的最直接和严重的犯罪后果。对于被害者的家属来说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情感财产也受到间接影响和伤害。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
1.社会及家庭原因
未成年人正处于三观成型时期,面对某些不良风气、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唯利是圖思想,没有足够坚强的抵抗力,不能做到趋利避害,最终走上犯罪之路。家庭不健全、疏于管教或者家长过分溺爱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一大原因,父母对子女管教不当,教育方法错误,暴力教育,这些因素也都导致了一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之路。
2.学校及法制教育原因
学校等教育机构对于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的培养有失平衡,只抓学习而相对忽视了对学生品德和思想的教育,对于一些心理健康,思想品德政治课开课量少,教学少。学校只在乎学生成绩和升学率,忽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教学和生活实际严重脱轨,老师对于犯错误,学习差的同学做不到及时关心。这些都使他们逐渐放弃自己,最终步上了犯罪之路。
法律、法规宣传不及时,使绝大多数未成年人不能清楚了解其所做所为是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不能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后所产生的严重性后果 。
3.未成年人个人主观因素
未成年人生理变化明显,正值青春发育期,经历叛逆期,精力旺盛。本身自尊心,好胜心较强,有强烈的模仿欲和好奇心。但是身体智力的发展还比较不完善,思想不够成熟,相对幼稚,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片面追求某一方面,缺乏明显辨别是非的能力和实力,容易情绪化,交友不慎,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或过早步入社会,受不良因素的干扰,都会使未成年人容易误入歧途。二、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实体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遇较之成年人已经有所放款,例如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程序法上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
我国在90年代就已经有了未成年人专门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时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公安司法机关要注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与成年人犯罪案件分开处理,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要分别关押,实行分案处理制度。
审理未成年人时坚持审理不公开制度,但是经过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员到场。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此外还坚持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三、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现状的不足之处
(一)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
随着社会本身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新生代人民的基本素质和智力都相对有所提高,很多未成年人因其耳濡目染,而提早成熟,心智发育基本健全,其心理年龄大于本身实际年龄。一些未成年人利用法律规定规避法律,进行着与其年龄不符的违法犯罪活动,其犯罪结果往往令人瞠目结舌,其危害往往程度往往不低于甚至高于成年人犯罪的危害程度。某些成年不法分子教唆未成年人,诱拐利用未满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让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既规避了法律的制裁,又达到了自己的目的,满足了自身的利益。人心不足蛇吞象,不法分子尝到甜头,连续作案,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率,也使得更多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最新修订的民法有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岁下调至8岁,而刑法对此却无任何修改。
(二)法律法规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之以前虽然已经比较健全了,但是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法律的众多作用包括教育作用、引导作用、预测作用、规制机能等等,但是由于这些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全部被未成年人、家长、社会大众所熟知,或者他们不知道这些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形,都使得这些法律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此外,我国现有的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规范性文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分布相对较散,程序法上的特殊处遇也不是很系统。四、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思考
民刑两法对于我国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法已经随着社会需要而进行了相应的修改,那么刑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行适当的修改也是至关重要的。结合我国的实际社会情况,刑法有关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定的问题也应适当下调1至2岁,调整后的对于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了对其本身应承担的八种暴力犯罪刑事责任以外的,其他具有重大影响或危害国家社会人民安全的犯罪,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必承担刑事责任。通过这样,打击罪犯的侥幸心理,控制犯罪率的增加,使犯罪率只减不增,从而让刑法可以更加適应社会的不断发展,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二)关于未成年人的实体法及程序法应当更加系统化
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在承担刑事责任时可相应从、减轻的刑事处遇,但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仍然会存在诸多其他具体因素。且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和关押未成年人都实行与成年人分案处理,分开关押的制度。那么如果在司法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在更大范围内设置专门的少年法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程序法做到更加系统、配套,少年专门法庭的司法工作人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处罚标准、处罚力度、承担刑事责任等方面也能做出更好的平衡。
(三)公安司法部门应广泛发挥作用
公安司法机关应该在学校、社区积极普法,尤其在未成年人经常聚集的地方开展相关法律知识讲座等活动。对于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要注重覆盖面广泛,不仅对于校内未成年人要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也要对校外未成年人进行及时的普法宣传教育。
公安、司法部门也应当敦促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和发展,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价值观的培养,增强学生的自我控制力和辨别是非能力,增强合法正确的自我保护能力。文化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教育对人的影响便是如此,作为教育工作者,老师本身也应该在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树立正确的人生信念,增加法律知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使教育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结合,从而做到更好的教书育人,使学生得到更好的思想道德建设。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7.
[2]高铭暄.刑法学(第七版).中国石化大学出版社.2016.
[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