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高考改革如何推进招考分离
熊丙奇
〔摘要〕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高考科目、录取方式进行全面、系统的改革。意见颁布后,舆论对这一轮改革在推进考试招生相对分离方面的内容颇有争议。客观而言,《实施意见》提到的改革举措,大多是对过去20年已经在各地进行的改革的汇总,并没有触及录取制度改革。约束行政权力,实行招考分离, 扩大考生选择权,是推进高考公平最有力的武器。
〔关键词〕
高考改革;录取制度;自主招生;高考公平
〔中图分类号〕G6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5)01-0113-04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下文简称《实施意见》)后,新高考改革方案引起社会热议。对于《实施意见》提到的扩大高考公平的举措,舆论一致赞成,而对于此轮改革将考试招生改革的重点集中在考试改革,而较少涉及考试、招生相对分离,舆论的争议却很大。在有专家对此轮改革“只走了半步”〔2〕、没有推进考试招生分离而感到遗憾时,也有人认为高考改革要适合我国国情,目前进行录取制度改革,时机并不成熟,还有人干脆指出,所谓进行录取制度改革,就是照搬美国高校录取方式,而这一方式在中国行不通。
其实,考试招生相对分离的改革之所以被社会高度关注,是因为近几年来,这是一个十分鲜明的高考改革指导思想。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高考改革思路是“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3〕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 〔4〕可这次《实施意见》中,只是提到,“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
推进考试招生相对分离,究竟难在何处?有关部门,究竟有何顾虑?在笔者看来,这和我国社会对考试招生相分离的录取制度了解不够有关,一些反对录取制度改革的人,并没有分析招考分离录取机制的实质,片面认为实行高校自主招生,建立多元评价体系,就是取消高考;没有了分数作为重要录取依据,在缺乏诚信的社会环境中,招生必定腐败、更加不公平。真是这样吗?
一、我国高考改革反复折腾的历史教训
媒体普遍认为这一轮高考改革是一次全面、系统的改革,但客观而言,《实施意见》提到的改革举措,大多是对过去20年已经在各地进行的改革的汇总,包括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外语科目两次考、文理不分科改革等等,只是有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力度,有的从地方层面的探索上升到国家层面,像外语科目两次考,有的省份此前对外语口语实行两次考。
而观察过去20年,我国各地的高考改革,可谓眼花缭乱,不是没有动作,反而是动作频频。高考科目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就不断进行调整,从7门到6门,再到90年代推出3+X、3+1、3+2;实行分省命题;2000年,上海、安徽等地还推出了春季高考,所谓给考生多次选择机会;2003年,22所高校试点自主招生改革,直到2014年,试点自主招生高校已经达到90所。
可是高考改革,并没有带来基础教育以应试教育为中心的格局改变,甚至可以说,基础教育的应试教育倾向有增无减,根本原因在于上述这些改革,并没有触及录取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只是科目调整。
2000年试点实施的春季高考和2003年试点的高校自主招生,本来是希望突破集中录取制度,但走向令人遗憾。春季高考推行没有几年,试点的省市就只剩下上海一家,原因是,这一考试被定位成为往届生多提供一次机会,只有少数地方院校参加录取,直截了当地说,就是落榜生的考试,可想而知其吸引力。虽然笔者一直提议应开放给应届高中毕业生,所有学校都参加录取,可上海到2014年只有几百人报考时,还没有将春季高考开放给应届生,参加录取的本科院校也仍然只有几所。原因何在?有关部门和学校的顾虑是,如果名校也参加春季高考录取,那么,很有可能些学生参加秋季高考被录取后,放弃报到,半年后再参加春季高考,以便进更好的学校。这显然增加学校的招生负担和压力。
2003年开始试点的自主招生,现在被不少人用以诟病高校自主招生改革。但其实,笔者从自主招生改革一推出起,就指出这根本不是自主招生,而是“伪自主招生”。真正的自主招生,应该是学生和学校双向选择,但我国试点的自主招生,只给高校以有限的招生自主权,获得自主招生资格的学生,只是获得该校的录取优惠加分,在参加统一高考之后,需要填报志愿,达到该校承诺的录取条件之后才被录取,如此操作的自主招生,并没有打破单一的分数评价标准,学生还是会以准备高考为主,同时让自主招生变异为高校抢生源的手段——由于规定学生必须把该校填报在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A志愿位置,每个学生的选择权有限,因此,在高考前的学校测试,不论是联考还是单独考试,不论是“华约”(以清华大学为主的7校联考)还是“北约”(以北京大学为主的13校联考),有关高校都会通过故意撞车的方式限定学生的考试机会。
由于录取制度没有实质突破,每个考生,都要参加高考、通过教育考试部门集中投档(自主招生学生结合自主招生优惠,按规则投档)之后,由高校进行录取,因此整个高考录取,仍旧强调分数标准,所有学生被纳入一个分数跑道竞争,于是基础教育成为竞技教育。大家所见的是,围绕竞技化的基础教育,一些地方政府积极打造超级中学,成为竞技教育的金牌大户,而学生则把所有的时间都交给了高考科目。
毫无疑问,如果继续延续只改科目、不动集中录取制度的高考改革思路,基础教育的应试局面难以改观,关注高考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不论取消文理分科,还是外语多次考,都属于科目改革、考试改革范畴;假如高校录取制度不变,依据总分进行录取,改革所要达到的打破应试教育格局的目标,将很难达到。
二、录取制度改革不是取消高考也不是不看成绩
对于录取制度改革,反对者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离开了分数这一标准,高考的公平底线在哪里?必定腐败横行。二是统一测试成绩在国外名校录取中也很重要,一味提打破分数标准没有多大意义。简言之,就是高考改革不能“取消高考”,也不能“取消分数”。
问题是,改革录取制度,并不等于取消高考;高校建立多元评价体系,也并不意味着统一测试成绩就不重要。呼吁打破高考录取“唯分数论”者,从来没有说要取消分数——“唯分数论”和“取消分数”,这分明就是两个极端,用取消分数来质疑反对唯分数论者,可以说是胡搅蛮缠——打破集中录取制度,并不是取消统一高考。高校建立多元评价体系,是指每个学校有不同的评价要求,各校的评价各不相同。实行考试招生分离,是在保留统一高考的基础上,改革高校的录取方式,不是由教育考试部门按照学生的高考分数、结合志愿投档,而是考生根据学校提出的申请成绩要求,自主提出申请,大学结合学生的高考成绩、中学学业测试成绩、大学面试考察等进行多元评价和录取。
举例来说,如果某地的语数外统一测试成绩总分为450分,其他三门科目(物理、化学、生物等)每门计100分或者按等级(A、B、C计分),高考成绩公布之后,集中录取方式是,计算学生3+3总分,然后从高到低排序,学生根据自己的成绩、结合学校提出的科目要求、等级要求填报志愿,教育考试部门再根据学生的分数排名,结合志愿投档,高校在投档进来的学生中录取。按照这一录取规则,各校的录取规则必须大致相同(比如按总分录取,或者语数外3门按总分,其余三门看等级),根本不可能出现某校某一专业单独提出某个科目和分数要求的情况,否则就无法排序投档,最后,学生还是被纳入一个标准体系排队。
而如果实行高校自主录取,则是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后,大学自主根据本校的办学定位、学科专业要求,提出申请者的成绩要求,比如,北大提出,历史系专业招生,需要语数外三门总分400分,历史科目A;清华提出,建筑系专业招生,需要3+3总分700分,选物理科目,物理科目达A;如果学生的成绩达到多所学校的要求,可自主申请若干所大学,大学独立进行录取。按照这一方式,统一测试成绩可以保障基本公平。名校在招生时,其成绩要求并不会低,但各校、各专业的要求(包括总分要求和科目要求)都不同,这就能鼓励学生个性发展,选择适合自己的大学和专业。
本次《实施意见》中提到的在高考之后进行自主招生,要求申请学生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达到相应要求,接受报考高校的考核。如果能采取上述方式,将给社会传递正确的多元评价体系认识,让公众清楚地知道,高校自主招生、多元评价,不是不要统一测试成绩,但这不是唯一的标准,各校、各学科专业的录取要求各不相同,不能用一把尺子衡量所有学生。其实,香港地区在内地的自主招生,就是这样进行的。在我国内地高考成绩公布之后,学校提出申请者的成绩要求,达到要求的学生可自主申请。通过这种方式,实行自主招生的港校在内地招到的了优质的学生,与此同时,也出现拒绝内地状元的事——因为状元外语口语不过关,不能适应其全英文教学的要求。这在按分数从高低录取的集中录取制度中,是不可想象的。
高校多元评价体系建立的优势还体现在,不同类型的高校,可以采取不同的评价标准录取。比如,普通地方本科院校可以只用统一测试成绩,结合学业水平测试进行录取,学校不必再进行测试;高职院校,可以接受学生用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进行申请,实行申请入学、注册入学,这就把相当数量的学生从高考中解放出来。我国高考的大问题是,90%的学生被前10%的学校、学生“绑架”,不管你考地方本科还是高职院校,都考一张试卷,而美国想进前10%的学校的学生,学习也会很辛苦,可其余80%多的学生,则不会裹挟进名校的战车,他们有更多属于自己的选择。当然,这不是升学考试招生制度所能全部解决的问题,还与教育管理制度和人才评价体系有关。
三、行政主导是考试招生腐败的根源
对于录取制度改革,社会舆论最担心的是会制造招生腐败,影响公平,因此要慎之又慎。慎重改革当然是必须的,但有意思的是,我国过去20年的高考改革,不少政策并不慎重。比如江苏曾经在10年内出台了5套改革方案。概括起来,录取制度根本没有实质性改革,甚至可以说是裹足不前,而在科目上,则是说改就改,改得老百姓怨声载道。更耐人寻味的是,对于说改就改的科目改革,有人还把责任推给呼吁进行录取制度改革的教育人士。
这是由于改革是由行政部门主导,而行政部门主导的考试招生形成的权力架构是,行政部门掌握所有录取的核心权力,进而,突破录取制度十分困难,能够进行的改革,就是在行政权力不调整下的科目改革、考试改革。这本质是行政权力不受制约,由行政主导的“改革”,没有民主决策机制。
在反对录取改革时,不少人列举出当前高考中的腐败、不诚信问题说明招考分离不可行,比如高考作弊、加分造假、自主招生腐败,可反对者并没有想过,这是在集中录取制度下出现的问题,而不是在招考分离下出现的问题——集中录取出现腐败问题,恰恰表明集中录取要打破,怎么能论证出要坚持集中录取制度呢?
自主招生的问题,前文已经谈到,是和集中录取制度嫁接的“伪自主招生”,只是给考生一定的高考录取优惠,其性质和高考加分相同。而出现在高考加分中的造假、腐败丑闻,根源在整个加分由行政部门主导——由行政部门认定,要求高校必须接受、认可。现在加分出了问题,对此实行的是行政治理,方法就是取消,取消加分当然可以消除加分的造假、腐败,可另一方面的问题是,所有高校用考试分数来评论录取学生,学生真实的个性和特长从何体现?符合教育规律的治理逻辑是,应将加分从行政主导(行政确定加分项目、行政进行加分认定、行政投档)转为学校自主招生、多元评价,但问题是大家不信任高校自主招生,而是依旧依赖行政治理。
用行政监管方式,对高考政策进行加加减减的修补,是治标而没有治本。真正的治本,是约束行政权力,形成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对实行招考分离,议论最多的是高校自主招生、多元评价,但从实际运行机制看,则是给考生选择权,这是推进高考公平最有力的武器。
分析美国高考录取制度的人,多数只关注哈佛、耶鲁怎么录取,却有意无意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一名考生可自由申请若干所大学、拿到多所大学录取通知书再进行选择和确认;进入大学之后,还可自由申请转学。自由申请入学制度和自由转学制度,把选择权交给学生,让大学招生变为学生和学校的双向选择,同时给学生以脚投票选择学校、专业的权力。这从根本上改变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的权力和权利关系。
倘若给学生充分的选择权,反而会杜绝北大、清华舞弊的可能。假设北大发出1000张录取通知书,最终选择北大的只有600人(学生由于可获得多张录取通知书,完全可能被北大录取不来报到),在此种情况下,北大如果大肆搞权钱交易,五年之后,很可能就沦落为二流学校。而且,北大必须向社会公开其申请成绩要求,比如750分总分要求700分以上申请,更重要的是,学生有选择权力,才可能真正让监督权和评价权落地——你都没有选择学校的权力,谁在乎你的意见?因此,寄望行政力量的自律,以维持良好的招生秩序,从长远看,这并不靠谱。
不可否认,实行高校自主招生,会有人找关系,还会在申请材料时做假,这在任何国家都会存在,关键在于学校有没有防患体系。姑且不说给学生选择权会改变学校的办学理念,就在当前,我国已有高校在校内成立独立的招生委员会,学校校长也不得干涉招生过程和结果,比如上海纽约大学,在学校招生中,根本托不到关系,而家长、考生也认可招生结果。
当然,实现这样的招生模式,不是一蹴而就的,但可循序渐进,选择目前已经试点自主招生的部分高校试点。比如,在高考后自主招生,就可尝试允许一名学生申请若干所大学试点自主招生的高校,要求高校提出对申请者的成绩要求,独立进行录取,向社会公开评价指标体系,每一名被录取的考生,都有独立的招生评价报告。只要愿意推进招考分离,不要说国外已有成熟的招生体系,就在我国内地,也有香港高校积累了长达10年的经验,为什么不尝试推进呢?
只有在录取制度改革上迈出实质步伐,并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监督机制,推进高等学校办学制度改革,我国的考试招生改革和高等教育管理改革,才会减少无谓的折腾。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B/OL〕.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09/04/content_9065.htm.
〔2〕陈霄.高考改革只走了半步?〔N 〕法治周末,2014-09-10.
〔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DB/OL〕. 教育部门户网站,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838/201008/93704.html.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DB/OL〕. 中国政府网,http://www.mlr.gov.cn/xwdt/jrxw/201311/t20131118_12925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