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的法律原因及对策

关键词 幼儿园 虐童 法律原因
作者简介:刘晓蕊,法律出版社,中级职称,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22
2017年11月8日,上海长宁区携程亲子幼儿园被曝长期“虐童”;2017年11月22日,媒体报道,陆续有家长前往朝阳区管庄派出所报案,称朝阳区红黄蓝新天地幼儿园园长和老师涉嫌“虐童”。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两家幼儿园被曝出此类事件,这立刻引起了全国的关注。一个是全国知名企业与第三方合作机构开办的幼儿园,初衷是为了解决本单位员工的后顾之忧;另一个是上市公司连锁幼儿园。这不禁引起了人们的担忧:我们的孩子在幼儿园里,还能够安全快乐的成长么?一、何为“虐童”
目前在我国,对于什么是“虐童”以及“虐童”的法律性质并不明晰,因此对有关“虐童”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多的争议。很多人对 “虐童”的法律概念界定和具体表现行为并不了解,对于“虐童”这一概念大多数人只是出于主观的判断和评价标准,往往是基于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及不同的家庭教育环境。
世界卫生组织1999年出版的《虐待儿童预防咨询报告》对虐待儿童做了界定,即在一定的责任、信任或权利关系下,对儿童的健康、生存、尊严造成实际或潜在伤害的所有形式的身体或情感对待、性虐待、忽视或疏忽对待、商业的或其他形式的剥削利用的行为。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虐童”行为对于儿童的人身健康、人格培养等方面的损害无疑是巨大的。2000年,非政府组织“妇女世界首脑会议基金会”(Womens World Summit Foundation)决定将每年的11月19日定为“防止虐待儿童日”。可见,避免儿童遭受虐待早已经引起了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而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虐童”作出明确的定义。与“虐童”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有《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例如,《民法总则》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而在刑事法律方面,我国现行《刑法》仅规定了虐待罪,对于虐待罪,且虐待是指虐待家庭成员。二、“虐童”事件频发的缘由
(一)针对性的法律缺失,违法成本低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6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第70条规定:“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上法律条文分别针对家庭教育、学校教育部门以及社会救助机构发生的虐待儿童行为,在法律上做了定罪依据。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没有明确具体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虐待以及什么程度上的虐待会触及到法律的底线,而且对于虐待行为后的定罪标准很低,只是“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指引作用,这就要求法律条文对于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得界定要具体、明确;法律具有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如果这种强制作用不能起到震慑作用,那么社会成员的安全感也就无从谈起。
(二)学前教育行业乱象丛生
1.幼儿教育资源的缺乏和分配不公平。西南大学教育政策研究所去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 2019年学前教育阶段的新增适龄幼儿将达到600万人,而2020年将达到1100万人左右。峰值将会出现在2021年,预计有1500万人左右。随着学龄前儿童人数的增加,幼兒园及幼师的缺口将大幅增加,目前学前教育经费的划拨量根本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 目前我国幼儿园有民办和官办两种形式,而曝出“虐童”事件的幼儿园多发生在民办幼儿园。而民办的、私人的幼儿园除了接受教育部门管控和缴纳管理费用外,基本上得不到国家的教育资源。 这就造成了开办民办幼儿园的第一任务是盈利,甚至很多开办民办幼儿园的人认为这是一门稳赚不赔的买卖。在师资力量上,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难以吸引同行业优秀的人才。
2.幼师队伍质量不高,无证上岗情况普遍。我国学龄前儿童数量庞大,学前教育及幼师队伍缺口巨大,教育部门对幼师持证上岗监管不足和监管不到位,造成了民办幼儿园里幼师无证上岗的现象十分普遍。目前高等教育学前教育专业大部分还停留在中专或大专学历的水平上,并且选择这个专业并非出于本意,更不用谈对幼教行业的热爱。而目前幼师行业薪资较低、社会福利待遇差、社会地位不高,因此,幼师队伍的人员流动性很高。另外幼师行业从业人员年龄偏低,缺乏对幼教事业的热爱和奉献精神,很多“虐童”事件的起因是幼师感觉孩子不好管或者自己心情不好,将自己心中的不满情绪发泄到孩子身上。
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规定,全园教职工与幼儿比(全日制)为1:5—1:7,全园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全日制)为1:7—1:9。但是现实是政府的政策法规根本得不到全面的落实,无证上岗的幼师大量存在。在很多招聘不到合适幼师的民办幼儿园里,保育员直接充当起了幼师,负责对幼儿的生活日常管理。这些保育员根本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学前教育培训,更不要说是持从业证书上岗了。另外,出于对 “盈利”这一根本目的出发,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民办幼儿园更愿意招聘薪资更低的无证人员。从业人员的鱼目混杂,无疑成为了学前教育的乱象丛生现象的“催化剂”。
(三)政府和教育部门监管的缺位
现实中很多“虐童”事件都是由网民和家长曝光,而很少是由政府官方部门曝光。学前教育行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本应在政府和教育部门的多重监管下,才能健康发展。但是由于政府和教育部门监管上的缺位,导致学前教育行业发展不完善,各种不规范行为、甚至“虐童”事件频发。
三、解決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对策
每个人都是从美好的孩童时期走来,因此消除“虐童”行为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身心成长的大事,也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应该引起政府和社会的足够重视。消除此类事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
在我国“虐童”案件屡禁不止,但是法律的体系中对于虐待儿童的法律定性仍不清晰,应在刑法体系内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明确“虐待儿童”的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加大刑法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惩治和处罚量刑力度,增加违法犯罪者的违法成本。同时,应明确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领导对于学前教育儿童人身和精神安全的行政责任,对于部门领导监管失察、监管不力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对于《刑法》、《民法总则》等法律中与“虐待儿童罪”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保证立法的一致性,以对“虐待儿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制体系体系。从法律的功能来讲,制定法律并不会消灭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使违法犯罪人员始终处于法律体系的监管之下,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同时,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保护体系。纵观各国和地区, 美国的做法最为典型, 它拥有一套完整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 包括强制报告制度、受理登记和调查程序、寄养和监护临时措施或长久安置、家庭维护以及将儿童从家庭迁出的司法审理程序。
(二)规范学前教育的种种乱象
规范学前教育不仅仅是政府和教育部门分内的事情,同时也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营造良好的氛围,使我国的学前教育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之路。
政府应该对学前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继续加快扩大公立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增加公立幼儿园的建设数量,增加财政对于学前教育的投入。同时也要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对于发展良好的民办幼儿园,也要给予政策和财政方面的优惠和补贴,如增派专业的指导机构对幼儿园进行办学指导,开展公立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教学交流活动,帮助民办幼儿园朝着规范的轨道发展。同时,对于出现各种问题的民办幼儿园,一定要加大惩治力度,甚至是取消其办园资格,决不能让其抱有“侥幸心理”,给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制造“法外生存之地”。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将那些没有办园条件的、甚至是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幼儿园淘汰出市场。
(三)完善政府教育部门监管机制,鼓励全社会共同监督
政府教育部门应当设立专职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监管学前教育的各项工作,定期检查评估辖区内公立和民办幼儿园的教学质量,设立专门的幼师教育质量考评体系,并将教学质量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于考评结果优秀的幼儿园给予奖励,对于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幼儿园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取缔。
此外,鼓励全社会范围内对幼儿园教育行业监督,也需要各种非营利组织的积极参与。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香港的经验。香港儿童防治工作主要由社会组织承担,从服务数量看,社会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大约提供全港4/5的社会福利服务,而剩余的1/5才由政府(社会福利署)提供;而且更有意思的是,政府与社会组织除了是协同关系外,还是一种商业伙伴关系。政府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雇佣社会组织进行项目实施。社会组织以企业模式经营,并要求来自其他同类组织的竞争。 但是目前在国内,非营利组织在防止“虐童”方面的参与度并不高。
注释: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TO).Report of the consultation on child abuse prevention.Geneva.1999.29-31.
叶雨婷.“二孩时代”教育行业准备好了吗.中国青年报.2017-03-07.
李梅.幼儿园“虐童”事件探析.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2).84.
胡巧绒.美国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域外借鉴.2011(9).63.
新京报.国外是怎样预防“虐童”事件的.新京报.201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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