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法视角下幼教园虐童事件的处理方式

叶玫 黄彬文
关键词 虐童 国际法 国际社会
作者简介:叶玫、黄彬文,江西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21一、 国际上对虐待儿童的定义
世界卫生组织把虐童定义为: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是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虑待、忽视及对其进行经济型剥削。二、国际法上虐待儿童的分类
从虐童的定义上可以看出,国际上将虐童分为以下几类:
(一)身体虐待(physical abuse)
身体虐待是指对幼儿、儿童的躯体、身体的直接性攻击,如殴打、鞭打等,造成的身体的结果如擦伤、戳伤、砍伤、皮裂、骨折等等。
(二)情感虐待(emotional abuse)
情感虐待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冷暴力,精神上、心灵上的折磨,是一种无形、不露出于面上伤害,其具体可表现为侮辱、谩骂、嘲弄。
(三)性虐待(sexual abuse)
性虐是对幼儿、儿童生殖器的实质性的接触、观看幼童的生殖器、向幼童播放、展示色情片等。这种行为会导致,幼童陷入羞愧、自责、恐惧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四)忽视(neglect)
忽视是不重视、不关注、不注意,在幼童身上可提现为是不注重幼童的衣食住行,吃不饱,穿不暖,对其健康问题不闻不问。
(五) 经济型剥削(economic exploitation)
经济型剥削是侵犯幼童的经济权利,控制、随意侵犯幼童的财产。三、我国校园虐童的现状及法律原因分析
(一)我国校园虐童现状
2009年4月,对太原某中学初一、初二年级共301人进行整群抽样调查。结果301名学生儿童期虐待经历(躯体虐待)调查中:在童年期曾经被人猛地摇晃身体占55%:曾经被人用手或其他硬物打过身体部位占62%;曾经被人用手指戳和捏(如耳朵,胳膊等)占6l%。在情感虐待调查中,曾经被人说过伤害,侮辱或谩骂的话占71.4%。 其结果显示在躯体虐待中被家人、同学或者老师虐待为21.2%,在情感虐待中被家人、同学或者老师虐待为11.1%。2012年,全国妇女联合会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起了中国首次大规模儿童暴力调查,显示校园成儿童受虐高发地,74.8%孩子不同程度被虐待。 继2012年温岭幼师虐童事件后,2014年辽宁铁岭、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连续发生校园内教师伤害儿童事件,2017年携程亲子园事件、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等相继爆出。校园虐童事件频发,让社会为之愤怒。
(二)我国校园虐童的法律原因分析
1.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
民事损害赔偿是一种对身体或心灵上的伤害进行的填补、补偿、惩罚的一种方式,目前《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没有做出一个关于虐童的民事赔偿的具体规定。若简单适用现有的民事法律,幼童的心灵上损害如何界定?赔礼道歉的条款成为法律上的一纸空文,且现有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偏低,难以达到法律上的填补功能。
2.行政监管多见于形式保护,处罚措施不完整
行政法律法规多以权利、义务的形式来保护幼童,对于校园虐童如何进行惩处,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幼儿教育作为学前教育,教育部门关注和介入的并不多,给了那些办学条件有问题的幼教园有了可乘之机。教育部不重视,政府不监管,权利和职责缺少监督,幼教园自己管自己,对于自身的问题,势必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他们为何要与自己过不去呢?法律不规制,监管不到位,校园虐童得不到实质性的处罚,教育部、学校、教师则不重视,处罚不严,则肆无忌惮。
3.我国虐童定性模糊,刑事处罚成空白
2012年的温岭虐童案女教师以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拘,另一拍照女教师,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7日。“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说白了,在实践操作中就是实在找不出什么理由了,而这事对社会又造成了恶劣性的影响,必须得对其进行处罚了,而采用的一个罪名。我们目前刑法没有“虐童罪”这一罪名,但是有个“虐待罪”(刑法第260条),从主体上来看,虐待罪指的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显然,幼儿教师并不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此罪无法约束、惩处虐童幼儿教师。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这一罪名要求,受害人伤势应达到轻伤以上的结果,虐童大多是身体上造成了一定的损伤,但未达到轻伤级别,或者是心灵上、精神上的折磨,何以定性其造成伤害的结果?四、国外及中国香港对校园虐童的法律層面上的防控对策
(一)日本
2000年日本颁布了《儿童虑待防止法》,辅助之以《儿童福利法》的实践 ,以列举式的方式明确了“儿童虐待”的定义,力求对儿童权利进行落实。2011年《儿童福利法》的修订中又增加了“对于一些身处危险之中的儿童,咨询所可以子以保护,具有监护托管”的权限。2016年日本再次修订《儿童虐待防止法》。日本在近些年加大、完善了对儿童防护的法律法规,最大限度的保障儿童的权利。
日本强调整合社会各界力量(学校、幼儿园、教育委员会、警察局、医疗机构、社会教育机构等),任何人(教师、警察等)都有责任和义务对虐待行为进行监控,同时也有权利保护受虐待儿童远离伤害。积极实施普法教育,将每年11月定为“防止虐待儿童月”,全面树立保护幼童的法律意识。
(二) 欧洲
欧洲没有明确的虐童定义标准,但是欧洲各国应遵循欧盟框架下的条约,如《欧洲人权公约》。国家也会根据自己的特点,建立虐待儿童惩罚与救济体系。法国对儿童保护的法律较他国齐全,学校严格禁止教师(含幼儿园、托儿所)采用各种惩罚手段,一经发现,取消教师资格,法律上会进行加重处罚。
(三)美国
美国国会于1974年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并于1984年通过了《儿童保护法案》。美国50个州都有相关的立法,对“虐待儿童”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对每一项虐待行为进行了细分、具体的罗列,其中还包括了毒品或药品虐待。
美国反虐童立法中最具特色的制度是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即指儿童有经常性接触的人员,包括学校的教职工、医生及其他卫生保健工作者、心理医生以及执法人员等,都有报告义务。当他们发现儿童有受虐的现象出现时,应当第一时间向政府作出报告,否则可能受到民事乃至刑事的惩罚。 美国鼓励人们进行报告,并且对报告人员进行保密与保护。此外,在美国还有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该机构任务之一就是调查、处理虐童事件。
(四)中国香港
香港在儿童虐待防治方面自1980年起至今已有有30多年的历史。从法律规定上看,香港关于虑待儿童的法律大致分为三大类;即属于惩罚性质的刑事法、补偿性质的民事法及保护性质的《家庭暴力条例》、《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 。1998年,香港社会福利署制定了《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2007年进行修订,明确罗列虐待儿童的内容、类型等。有关“虐待儿童”的法律有《保护儿童及少年例》、《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教育条例》、《刑事罪行条例》、《侵害人身罪条例》、《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等11部规定。可见在香港对虐待儿童在法律上的保护是极为重视的。五、我国防治校园虐童事件的法律建议
(一)明确界定虐童的定义
虐童的定义可以参照美国有关于虐童的定义,明确虐童行为主体及对虐童行为进行具体陈述。只有先解决何为虐童,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救济与惩罚。
(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1、 民法方面,建立健全民法体系,将《侵权责任法》及《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中明确一条虐童案的民事救济途径,将虐待儿童的学校及责任人、相关教师作为民事赔偿主体,采用独立的鉴定标准,将赔偿项目罗列的更详细,特别是提高虐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2、 行政法方面,制定完善的有关虐童法律法规,将幼儿园等民办学校纳入教育部的监管范围,一旦出现校园虐童事件,未达到刑事标准的,学校及相关虐童教师应一起受行政处罚,学校应当处以高额罚金,虐童教师不仅要处以罚金还要进行行政拘留。同时,根据受虐儿童的年龄及受虐程度与手段延长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的时间。
3、 刑法方面,新设一条“虐童罪”或是在“虐待罪”下增设一条校园虐童。明确虐童罪的主体及行为方式等。关于虐童罪,不得采取告诉才处理的方式,一经报案,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刑事审判对于校园虐童者,应当加重刑事处罚年限并判处高额罚金。受刑者出来后不得再从事教育行业。
(三) 成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
对于受虐儿童,成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内设心里辅导师及相应的医疗措施,儿童保护机构接到有关虐童行为的举报,应第一时间积极处理,调查并上报至公安机关,并对举报人采取保密与保护措施。
(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国家应通过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对社会大众进行虐童的相关普法教育工作,让受虐的儿童家长善用法律武器维护保护自己的孩子。社会的全体成员也有义务进行保护受虐儿童,对虐童者进行监督、举报。六、结语
校园虐童事件层出不穷,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使受虐儿童身体与精神上受到了无法磨灭的创伤,这些负面影响是长远的,也是巨大的,应当引起我国相关部门的重视。我们应当充分借鉴他国反虐童的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或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减少校园虐童事件的發生。
注释:
高翠青、戴伏英、刘华平. 儿童期虐待经历对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影响及相关因素分析.疾病监测.2011,26(4).313-316.
https://news.fh21.com.cn/zt/ysnt/337868.html.
陶亚哲、张莉.日本家暴受虐儿童立法的源起、特点及其启示.早期教育(教科研版).2017(Z1).29-32.
马冉、李海尧、刘斯亮、马翀、乔玲芳.从国内外立法看虐待儿童防治措施.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4(4).
王玉珏.香港:防虐童法律干预从简单到多元.法制日报.2012-11-13(10).
参考文献:
[1] 姚莉.我国受虐儿童权利救济研究.甘肃政法学院.2014.
相关文章!
  • 政府动员、乡贤返场与嵌入性治

    李传喜+张红阳〔摘要〕乡村社会的困境为“乡贤回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但是“新乡贤”的回归有着独特的行动逻辑:政府动员是其动力逻辑,“污

  • 新中国70年公民政治参与的历史

    蒋国宏摘 要:政治参与有助于减少决策失误,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府规范运作,减少和预防权力腐败,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新

  • 《东文选》首篇诗作《织锦献唐高

    [摘要]《东文选》收录的第一首诗作题为无名氏的《织锦献唐高宗》,据现存收录此诗的其余十五种中、韩古代文献,可知其为唐高宗永徽元年(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