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业教育在推动农民市民化过程中的作用、问题及对策
姜乐军
【摘 要】职业教育对于推动农民市民化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以职业院校为视角,通过厘清相关概念,阐述了职业院校在推动农民市民化中的特殊价值和作用,分析了在推动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强化法制建设、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体制机制等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职业教育;农民市民化;职业院校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794(2016)12-006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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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我国最大的内需潜力和发展动能所在”。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速推进,对于城镇化一些伴生问题的研究,譬如农民市民化等问题的讨论已经引起了业界的普遍关注,并且取得了广泛的研究成果。作为其中的一个研究分支,关于职业教育在农民市民化过程中的作用和价值的研究也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1]但是,对于作为职业教育供给主体的职业院校在农民市民化过程中的究竟存在什么样的价值和作用,职业院校在推动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存在着哪些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如何加以解决,还没有进行深入的、专门的、系统性的梳理和研究。
一、农民市民化概念的厘清和界定
关于农民市民化的内涵,学术界早已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文军(2004)认为农民的市民化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农民市民化是指农民在身份上获得与市民同等合法身份和权利;从广义上讲,他认为是指“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借助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动,使现有的传统农民在身份、地位、价值观、社会权利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向城市市民的转化以及城市文明的社会变迁过程”,并提出人口素质、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社会权利、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等是影响农民市民化的六个关键因素。[2]郑杭生(2005)认为,市民化是作为一种职业的“农民”(farmer cultivator)通过学习并发展相应的能力转变为一种社会身份的“农民”(peasant)的进程中,获得市民基本资格和基本素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实现了农民和市民角色的转变以及农民外部“赋能”(empowerment)与自身增能的质变。[3]
与西方国家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市民化相比,我国的农民市民化表现的更为复杂。在西方,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和发展,为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往往是直接剥夺农民的土地,将其驱赶至工厂成为工人来完成,无论是转变方式和过程相对都较为单一。在我国,“农民”这一概念背后本身就具有丰富的内涵,即有保留土地承包权利进城务工的城市农民工,也有由于城市化(城镇化)而失去土地的城郊居民,更有一直生活在城市的新生代农民工等,农民已经不再是一个具有同质性的群体。因此,我们对农民市民化这一概念的界定会更加困难,也更为重要。
本文认为农民市民化既是农民原有的社会身份、生存空间、职业方式、社会权利和保障等转变为市民的结果;更是农民在思想观念、行为习惯、文化素质、社会参与转变为市民的过程。农民市民化是过程与结果的结合,动态与静态的统一。前者是强调农民成为市民的事实,后者强调的是农民成为市民的程度。为此,农民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民,不仅要获得与城市市民同样的身份和权利,同时要具备与城市居民同样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和工作岗位。这就需要在农民市民化过程中,不断加强对他们全方位的教育和引导,尤其是职业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而职业教育本身作为一种类型的教育“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直接面向就业的教育,是为某一职业领域做准备的一种手段”。[4]同时职业教育还具备培育农民市民化的基本文化素质和实践操作技能等功能。可以说职业教育是农民市民化的关键所在。
二、职业院校在推动农民市民化中的特殊价值和作用
1职业院校可以为市民化的农民提供基本的文化素质培训
职业院校是知识、信息、人才最为集中的施教场所,它有专门的场所、完备的机构、专业的师资队伍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可以为农民的市民化进行系统的理论知识培训;职业院校教育教学中关于人生观、世界观以及理想信念的教学内容,可以引导市民化的农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在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变中更加适应复杂的城市生活,使农民能够依照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礼节规矩、法律制度等作为市民的要求规范和约束自身的行为。
2职业院校可以为市民化的农民提供必需的专业实践技能培训
当前,职业院校都非常重视和强调工学结合和与此关联的实践教学,通过校企合作、校地合作等多种手段,一般职业院校都基本具备了相当的实践实训设备和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场所,可以根据职业岗位的需要,模拟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为农民的市民化提供针对性较强的就业技能培训,并通过技能培训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并使其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获得某种社会职业而实现社会化,尽快地融入并适应自己今后的工作角色。[5]
3职业院校可以为市民化的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当前,诸多职业院校通过校企深度合作,组建校企职教集团,与相关行业企业形成了密切的合作关系,致使很多企业既是学生的实习实训基地,同时也是实习学生的就业基地,许多学生由于在实习期间的表现突出被实习企业直接录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为此,在农民市民化过程中,职业院校不仅能够提供知识和技能培训,同时也能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客观上起到了职业中介的作用。
此外,市民化的农民在职业院校培训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如同学关系、师生关系、校友关系等也是其将来就业和生存发展的重要资源,可能成为其人生发展的重要助力,为此职业院校将成为其社会资本构建的重要场所。
三、职业院校在推动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针对性地法律法规有效保障职业院校推动农民市民化工作功能的发挥
专门立法是发达国家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宝贵经验。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在市民化等身份、职业转变过程中受教育的权利,我国也先后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6]2014年3月,国家颁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也提出“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素质”。2015年、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明确提出要“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更是提出要“完成2 10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任务”。可以说,国家层面对加强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的目标和期望是明确的。但关键问题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针对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的专门法律法规,因此培训工作的经费来源、资金管理、培训方式等关键性问题如何操作和落实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职业院校等对农民开展职业培训的主体在体制机制、培训方式、经费保障、激励考核等现实操作中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无法解决,客观上制约了职业院校在开展农民职业培训、推动农民市民化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职业院校自身发展对推动农民市民化工作存在制约和影响
通过近四十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与欧美等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职业教育的层次结构尚未理顺,人才培养模式尚未系统化,创新发展模式尚未完全清晰。同时由于受到体制机制的限制,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尚未有效地覆盖到农民等非在校人员,职业院校内对农民等非在校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教育培训的专门机构也不多见。尽管很多职业院校尤其是高职院校都设置了成人教育学院,也会参与政府关于农民市民化和一些行业企业人员进行短期的职业教育培训,但是这种职业教育培训往往更加注重于职业素质、职业能力和职业观念的培养,注重于“资质”和“学历”,是一种“能力证明”。[7]这种培训还远不能满足农民和企业的需求。更由于目前职业院校还没有完全摆脱传统的科学体系的束缚,仍以知识的系统性作为教学内容的主线,因此在关于农民市民化等农民职业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培训课程体系建设、培训教材编写与使用、仿真操作训练设备等方面与接受职业教育即将转化为市民的农民的现实需求仍有较大差距,客观上也导致在实践中职业院校所主导的农民职业教育培训魅力不足,对政府、相关行业企业和农民的吸引力不够。
3农民的职业教育培训未能引起职业院校的充分关注
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关于农民相关的职业教育培训都是由政府主导的,政府往往依托当地劳动主管部门通过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来开展农民的相关技能培训,由于缺乏机制和平台,职业院校尚未能够充分有效的介入。二是由于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分割,我国职业院校大多位居城市,职业院校坚持的“以就业为导向”往往强调的是对在校学生的就业服务;而职业院校的 “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其本质也是强调服务城市产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撑。因此,目前我国职业院校未曾将农民这些非在校人员作为职业教育培训的服务对象,未曾将农村作为职业教育的阵地去占领,所以涉及农民的职业教育培训无法引起职业院校的关注。三是由于目前我国对于农民的职业教育培训体制机制不顺,面临着多头领导、利益分割、互相牵制等复杂局面,在各种关系未能有效理顺的前提下,职业院校对于农民市民化等相关的职业教育培训往往只能望而却步、浅尝辄止。
四、加强职业院校在推动农民市民化过程中作用的对策和建议
1强化法制建设,为职业院校推动农民市民化工作提供依据和保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8]职业院校在农民市民化等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既是一项光荣的使命,同时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目前,1996年制定的《职业教育法》已经颁布实施了整整二十年,在宏观层面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二十多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职业教育不论是在内涵上还是在服务定位上都已经和二十年前有了很大的不同,而且社会对高职院校所承担历史使命的期许也有很大的不同。目前国家正在酝酿和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应该对职业院校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农民开展相关职业教育培训等相关内容做出更加详细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或者在《职业教育法》的基础之上,出台《职业教育法实施细则》,使得《职业教育法》既能够起到规范引导,也能够起到强制保障作用”。[9]尤其是要细化和明确职业院校等职业培训机构在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等工作中的具体任务、经费划拨、使用和管理等问题,不然依然很难激活职业院校在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中的积极性。为此,一些地方政府在实践中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已经有了很多成功的经验。比如浙江省在2004年就颁发的《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的通知》中就规定农民培训经费投入机制是“政府主导、多方筹资”,以“政府出一点、用工单位拿一点、培训机构让一点、个人付一点”为原则。[10]业界也有论者提出“政府和集体应合作建立再就业教育培训基金。从来源上,该基金一部分由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另一部分可从土地征收款项和农村集体资产中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计提”[11]。这些做法,都需要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地去确认和界定。
2加强内涵建设,提升职业院校推动农民市民化工作的契合度和吸引力
首先,在发展定位上,职业院校应从传统的知识学科体系教育、单纯的学龄人口教育、关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教育转变为统筹兼顾强调技术应用型和操作型,且覆盖非在校的社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和关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现代职业教育。职业院校应充分认识到在城镇化建设加速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生源下降趋势明显、生存竞争压力巨大的背景下,广阔的农村地区、数量众多的向市民转化的农民对于职业院校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作用。职业院校还应充分认识到自身所拥有的知识观念、文化传承、专业教学、技能培训等对于在市民化过程中的农民提升职业技能的迫切、尽快融入城市的渴望中能够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突显的价值。其次,在内涵建设上,职业院校应积极围绕农民市民化工作的要求,做好相应的、能够满足于农民职业教育培训需求的职业教育培训管理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教材建设和考核评价体系建设,确保实施开展好农民与城市就业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城市生活与工作的适应性培训以及对城市文化与价值观认同的培训,为市民化的农民在城市就业与生活创造条件,提高他们在城市生活的自主行动能力,解决他们融入城市的核心问题。
3创新体制和机制,增强职业院校在推动农民市民化工作中的参与度和灵活度
职业院校作为农民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主体,其“开展职业教育的直接目的就是要面向市场,让接受培养的劳动者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在劳动力市场上谋得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岗位,实现顺利就业”。[12]长期积累的办学经验和较为正规的教学管理,使它们对于职业教育规律和内容的把握具有先天的优势,对于如何开展职业培训有着独到见解,理应能够在农民市民化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如江苏省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与职业院校的合作,大力推进“南通市现代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力图利用公共实训这一共享平台,开展包括与农民市民化相关的职业教育培训,不仅一次性给予获得立项的项目建设资金600万元,同时还规定今后还将通过政府购买实训成果等方式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这样就真正激发了南通本地职业院校参与申报和建设的热情。目前,建筑、化工、纺织等十多个公共实训平台均一次性建成,并分散于南通各职业院校中,已经开始发挥积极作用。正如美国学者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所言:“人们一旦能够控制自己的环境,就比在受他人控制的情况下更能够负责任地采取行动。”[13]因此,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应该从职业院校角度出发,在提升其工作参与度、积极性和主动性上多下工夫,给予职业院校在培训时间的安排和设定、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培训内容的编排和设置等方面更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权,构建政府、职能主管部门、职业院校和企业等多方互动参与的农民职业教育和培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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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