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制度的完善
熊博文 冯琎
关键词 死刑制度 刑法 司法
作者简介:熊博文,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冯琎,武汉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12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死刑制度不完善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在焦点案件中关于死刑量刑的争议颇多,司法标准不统一,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界限模糊,我国的死刑制度逐渐成为了法律界关注的重点。一、我国当前死刑制度中的问题
(一)死刑规定过于概括笼统,死刑罪名和条款过于繁杂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条款的描述往往十分笼统并且无关于死刑制度的明确量刑标准,如日本有“永山标准”规定了适用死刑的相当明确的量刑标准,而我国并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司法实践标准,导致我国的死刑制度给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利。比如,其中存在大量“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极其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等字词,描述概括且具体解释不足,从而导致死刑的具体执行出现偏差。在我国刑法中死刑罪名有将近五十种,但还是几乎占到了全部罪名的五分之一。
(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以下简称为“死缓”)的问题
死缓制度的历史沿革为古代的斩监侯制度,死缓制度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问题。第一,死缓适用的条件不清晰,与死刑立即执行的边界不够清晰。第二,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差距过大,虽然两者都是死刑但却存在生死之别,因为死缓在暂缓期限届满后执行率很低,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对死缓制度进行改变,这样犯死缓的犯罪者几乎不可能在监狱的严格管控下犯下故意的、情节恶劣的犯罪,死缓实质上变为一种延期两年的无期徒刑,死缓作为死刑的一种刑罚已经名不符实,会导致罪责刑不相符的情况产生。二、中国死刑制度的争论
(一)死刑废除论
主张废除死刑者通常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死刑对于犯罪分子的实际威慑力不足。尤其是对于很多本是亡命之徒的杀人犯,本就不珍惜生命,自然不会因为死刑的存在而受到威慑;第二,死刑,剥夺了犯罪者的生命权,断绝了悔过自新之路。刑法本应具有教化性,死刑则让犯罪者有悔过之心而无改错之路;第三,死刑的存在影响社会安定。对犯罪者执行死刑,尽管能给予受害者及其亲属心理上的满足和安慰,但无法补偿受害者物质以及其他方面的损失。第四,死刑的根源来源于人的血腥复仇,是一种报复的本能,而非思维的理性,死刑本身具有的残忍性也进一步支持了死刑废除论的观点。
(二)死刑限制论
在我国法律界,学者们主张保留死刑主要是基于我国国情和现状,其基本观点与主张废除死刑者大致相同,因此大多数学者持有的观点是限制死刑。限制死刑,而不是废除死刑的主要依据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尽管对亡命之徒来说,死刑不具备威慑力,但这毕竟是极少数的个别现象,难免以偏概全,生命是宝贵的,绝大多数人不到迫不得已,绝不愿失去生命;第二,死刑是社会正义的要求。死刑对于犯罪的处罚做到了除恶务尽,满足了人们的朴素道德观念;对一般刑罚内容不足与禁止威慑的犯罪行为,死刑是必须的。第三,死刑维护了绝大多数人的权利。死刑的存在正式,防止绝大多数人的人权受到威胁。第四,死刑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积极作用。尽管死刑会造成犯罪分子亲属的痛苦,但对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依然是正义的,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三、中国死刑保留的依据
当前,我国的死刑存废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考虑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基本国情,然后才能结合世界死刑存废状况和人权发展状况。就我国实际出发,在现阶段死刑依然有保留的必要。
(一)历史依据
中国的法律文化中,一直存在着重刑传统,这一传统是短期内无法改变的。“杀人者死”的法律传统,是中国数千年法律文化的基础。从我国法律演变历史来看,死刑一直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可以说,我国一直保留死刑,与重刑文化在我国法律传统与人民意识中根深蒂固紧密相关的,也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同,这就是中国死刑保留的历史依据。
(二)现实依据
依据我国当前的国情来说,保留死刑也是符合我国现实发展状况的。就刑法学界来说,尽管一些学者主张废除死刑,但几乎没有学者认为应当立即废除死刑,更多的学者支持限制死刑,通过一个渐进过程来实现由限到废,就民众对死刑的认同来说,绝大多数国民依然赞同保留死刑,这也提供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四、中国限制死刑的依据
死刑的保留,是由我国历史和现实决定的,然而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措施,对死刑加以限制,从而实现废除死刑的长期目标。
(一)刑罚轻缓化
从世界范围来看,刑罚轻缓化已经成为世界法律的发展趋势;从我国历史来看,也呈现出其伐轻缓化的过程,在我国法律进程中,以保留死刑为前提,严格限制死刑符合刑法轻缓化的总趋势。而且随着人权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展,全球超过一百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
(二)错判、误判现象的客观存在
死刑是一最严厉的刑罚手段,一经执行,无法逆转,因此,死刑的错判和误判现象有巨大危害性。彻底杜绝错判、误判只是一种理想,死刑的错判、误判是客观存在的。从被错误执行死刑者来看,意味着无辜的生命被国家以正对、合法的名义剥夺;从普通民众来看,出现这样的现象必然导致民众对国家行为的质疑,导致人民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度降低。
综上所述死刑制度的保留是我國已经完成了的事情,死刑制度的限制或废除是将来远期要做的事情,而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体系现今要做的事情就是要完善死刑制度,使得我国的死刑制度结构稳定,标准统一。五、中国完善死刑的依据
(一)完善死刑制度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我国1997年《刑法》的413个罪名中,规定死刑的有68个罪名,但是刑法修正案(八)与刑法修正案(九)一共废除了21个死刑罪名,短短几年间就废除了将近三分之一的死刑罪名,不利于死刑制度的稳定,也会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之后,根据最高法院统计同年全国非法集资案件呈现大规模上升趋势,达历年最高峰,特别是以e租宝、泛亚、上海申彤为代表的重大案件涉及金额几百亿,涉及人员数十万的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可以说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是导致这一罪名的犯罪大规模发生的原因之一。因为死刑制度是与社会、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都紧密关联,所以死刑制度的稳定与完善是法治社会以及公民社会的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
(二)完善死刑制度有利于司法体系的建设
我国的死刑制度还处于初步阶段,死刑是在刑罚体系中一种最特殊的刑罚,现在我国并无明确且众所周知的量刑标准,导致一些案件判罚尺度不一致,最为典型的是李昌奎案与药家鑫案的标准对比(李昌奎案多杀一个未成年人,二审法院判决死缓),最后李昌奎案经过三次更改才最终定案。这些案件的出现都是由于现在死刑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标准,各级法院理解法律条文出现较大偏差,司法裁量者自由度过大等因素,最终损害的是人民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度。成熟的死刑制度是判决让人信服,例如日本的江歌案,虽然没有判处死刑,但是法院的权威和这个适用标准都是严谨的,因此完善的死刑制度有利于整个司法体系的建设。六、中国完善死刑的途径
(一)形成更加完善的死刑政策
一直以来,我国贯彻的死刑政策为“保留死刑,少杀慎杀”,时代发展至今,应当坚持这一政策大方向为基础,做好落实贯彻工作。这不仅是完善死刑的需要,也是维护人权的需要。但是时代变迁速度很快,以前的政策已经不能全面的满足新形势下死刑政策的需求,而且“少杀”这一政策也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笔者认为这个政策会使得死刑政策变相当的不具体,死刑的标准各地方会不统一,如药家鑫案被判决的死刑立即执行而李昌奎案杀两人(还包括一个未成年人)二审法院判为死缓,死刑标准的不统一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正,所以我们需要更加完善的死刑的政策,具体来说,一方面,要肯定这一政策发挥的作用,切实做到慎杀,没有到死刑标准的坚决不判死刑。不过分夸大死刑对于维护治安的作用,不能依赖死刑作为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方法;另一方面,要重视立法的作用,在立法过程中,必须以这一政策为指导,并且立法过程中应当减少模糊用语,从而为量刑提供更加缺失的依据;最为重要的是重视司法的作用,因为司法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督和审查,因为在一个刑事案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会导致误判、错判,加大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由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司法这应当严格遵照这一基本准则,统一死刑的量刑标准。
(二)完善死刑立法
死刑立法的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形成较为明确的死刑标准或死刑特别法。死刑制度是一个与社会、经济与政治关联性较大的刑罚,出台一部关于死刑制度的特别法或是具体标准是完全符合现阶段法律需要的,这样使得死刑标准在我国司法裁判中能够逐渐统一,不会出现因为地域、经济等其他问题使得死刑判决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2.完善死刑条款。一方面,对于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大量模糊性、概括性语言,需要重新定义,以减少不同法官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带来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完善刑法中的死刑赦免请求权。包括赦免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和相关程序。此外,就我国当前死刑罪名过多的状况,也适当精简一些备而不用的罪名和条文,尤其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名中,可以作出适当的调整、削减或合并。
(三)改革死缓制度
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差别过大,死缓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降格刑罚是否有必要归为死刑制度里或者如何去改变现有这种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界限不明等问题,这些都是死缓改革所必要的,笔者认为死缓始终是我国死刑制度的不定因素,如像那些成熟法系的国家一样把死缓改为终身监禁等自由刑会更为合理,这也使得死刑制度更加明确,标准更容易同一,以后为死刑适用标准的出台打下铺垫。七、结语
死刑问题是当前中国刑法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一直以来,存在着废除和保留的争议。笔者认为从中国当前的国情出发,保留死刑,并对其加以完善是最合理的做法。从立法层面来说,激活宪法的特色制度,完善死刑的条款和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再加上司法层面上,对死刑尺度的统一,达到完善死刑制度的目的。我们应当清楚认识到死刑制度并不会马上消除,世界上有许多人口系数庞大的国家都没有废除死刑,对于我国这种人口最多的而且又拥有死刑传统的国家,在短期内不可能废止死刑制度,所以我们应该先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死刑制度,统一量刑标准,稳定法典条文而后才能根据实际情况来废止。
参考文献:
[1]赵秉志.论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政法论坛.2005,1(23).
[2]胡云鹏.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3]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术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4]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5]王志祥 贾佳.死刑改革问题新思考.法学论坛.2015,9(5).
关键词 死刑制度 刑法 司法
作者简介:熊博文,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冯琎,武汉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12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死刑制度不完善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在焦点案件中关于死刑量刑的争议颇多,司法标准不统一,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界限模糊,我国的死刑制度逐渐成为了法律界关注的重点。一、我国当前死刑制度中的问题
(一)死刑规定过于概括笼统,死刑罪名和条款过于繁杂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条款的描述往往十分笼统并且无关于死刑制度的明确量刑标准,如日本有“永山标准”规定了适用死刑的相当明确的量刑标准,而我国并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司法实践标准,导致我国的死刑制度给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利。比如,其中存在大量“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极其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等字词,描述概括且具体解释不足,从而导致死刑的具体执行出现偏差。在我国刑法中死刑罪名有将近五十种,但还是几乎占到了全部罪名的五分之一。
(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以下简称为“死缓”)的问题
死缓制度的历史沿革为古代的斩监侯制度,死缓制度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问题。第一,死缓适用的条件不清晰,与死刑立即执行的边界不够清晰。第二,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差距过大,虽然两者都是死刑但却存在生死之别,因为死缓在暂缓期限届满后执行率很低,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对死缓制度进行改变,这样犯死缓的犯罪者几乎不可能在监狱的严格管控下犯下故意的、情节恶劣的犯罪,死缓实质上变为一种延期两年的无期徒刑,死缓作为死刑的一种刑罚已经名不符实,会导致罪责刑不相符的情况产生。二、中国死刑制度的争论
(一)死刑废除论
主张废除死刑者通常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死刑对于犯罪分子的实际威慑力不足。尤其是对于很多本是亡命之徒的杀人犯,本就不珍惜生命,自然不会因为死刑的存在而受到威慑;第二,死刑,剥夺了犯罪者的生命权,断绝了悔过自新之路。刑法本应具有教化性,死刑则让犯罪者有悔过之心而无改错之路;第三,死刑的存在影响社会安定。对犯罪者执行死刑,尽管能给予受害者及其亲属心理上的满足和安慰,但无法补偿受害者物质以及其他方面的损失。第四,死刑的根源来源于人的血腥复仇,是一种报复的本能,而非思维的理性,死刑本身具有的残忍性也进一步支持了死刑废除论的观点。
(二)死刑限制论
在我国法律界,学者们主张保留死刑主要是基于我国国情和现状,其基本观点与主张废除死刑者大致相同,因此大多数学者持有的观点是限制死刑。限制死刑,而不是废除死刑的主要依据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尽管对亡命之徒来说,死刑不具备威慑力,但这毕竟是极少数的个别现象,难免以偏概全,生命是宝贵的,绝大多数人不到迫不得已,绝不愿失去生命;第二,死刑是社会正义的要求。死刑对于犯罪的处罚做到了除恶务尽,满足了人们的朴素道德观念;对一般刑罚内容不足与禁止威慑的犯罪行为,死刑是必须的。第三,死刑维护了绝大多数人的权利。死刑的存在正式,防止绝大多数人的人权受到威胁。第四,死刑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积极作用。尽管死刑会造成犯罪分子亲属的痛苦,但对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依然是正义的,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三、中国死刑保留的依据
当前,我国的死刑存废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考虑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基本国情,然后才能结合世界死刑存废状况和人权发展状况。就我国实际出发,在现阶段死刑依然有保留的必要。
(一)历史依据
中国的法律文化中,一直存在着重刑传统,这一传统是短期内无法改变的。“杀人者死”的法律传统,是中国数千年法律文化的基础。从我国法律演变历史来看,死刑一直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可以说,我国一直保留死刑,与重刑文化在我国法律传统与人民意识中根深蒂固紧密相关的,也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同,这就是中国死刑保留的历史依据。
(二)现实依据
依据我国当前的国情来说,保留死刑也是符合我国现实发展状况的。就刑法学界来说,尽管一些学者主张废除死刑,但几乎没有学者认为应当立即废除死刑,更多的学者支持限制死刑,通过一个渐进过程来实现由限到废,就民众对死刑的认同来说,绝大多数国民依然赞同保留死刑,这也提供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四、中国限制死刑的依据
死刑的保留,是由我国历史和现实决定的,然而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措施,对死刑加以限制,从而实现废除死刑的长期目标。
(一)刑罚轻缓化
从世界范围来看,刑罚轻缓化已经成为世界法律的发展趋势;从我国历史来看,也呈现出其伐轻缓化的过程,在我国法律进程中,以保留死刑为前提,严格限制死刑符合刑法轻缓化的总趋势。而且随着人权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展,全球超过一百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
(二)错判、误判现象的客观存在
死刑是一最严厉的刑罚手段,一经执行,无法逆转,因此,死刑的错判和误判现象有巨大危害性。彻底杜绝错判、误判只是一种理想,死刑的错判、误判是客观存在的。从被错误执行死刑者来看,意味着无辜的生命被国家以正对、合法的名义剥夺;从普通民众来看,出现这样的现象必然导致民众对国家行为的质疑,导致人民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度降低。
综上所述死刑制度的保留是我國已经完成了的事情,死刑制度的限制或废除是将来远期要做的事情,而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体系现今要做的事情就是要完善死刑制度,使得我国的死刑制度结构稳定,标准统一。五、中国完善死刑的依据
(一)完善死刑制度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我国1997年《刑法》的413个罪名中,规定死刑的有68个罪名,但是刑法修正案(八)与刑法修正案(九)一共废除了21个死刑罪名,短短几年间就废除了将近三分之一的死刑罪名,不利于死刑制度的稳定,也会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之后,根据最高法院统计同年全国非法集资案件呈现大规模上升趋势,达历年最高峰,特别是以e租宝、泛亚、上海申彤为代表的重大案件涉及金额几百亿,涉及人员数十万的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可以说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是导致这一罪名的犯罪大规模发生的原因之一。因为死刑制度是与社会、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都紧密关联,所以死刑制度的稳定与完善是法治社会以及公民社会的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
(二)完善死刑制度有利于司法体系的建设
我国的死刑制度还处于初步阶段,死刑是在刑罚体系中一种最特殊的刑罚,现在我国并无明确且众所周知的量刑标准,导致一些案件判罚尺度不一致,最为典型的是李昌奎案与药家鑫案的标准对比(李昌奎案多杀一个未成年人,二审法院判决死缓),最后李昌奎案经过三次更改才最终定案。这些案件的出现都是由于现在死刑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标准,各级法院理解法律条文出现较大偏差,司法裁量者自由度过大等因素,最终损害的是人民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度。成熟的死刑制度是判决让人信服,例如日本的江歌案,虽然没有判处死刑,但是法院的权威和这个适用标准都是严谨的,因此完善的死刑制度有利于整个司法体系的建设。六、中国完善死刑的途径
(一)形成更加完善的死刑政策
一直以来,我国贯彻的死刑政策为“保留死刑,少杀慎杀”,时代发展至今,应当坚持这一政策大方向为基础,做好落实贯彻工作。这不仅是完善死刑的需要,也是维护人权的需要。但是时代变迁速度很快,以前的政策已经不能全面的满足新形势下死刑政策的需求,而且“少杀”这一政策也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笔者认为这个政策会使得死刑政策变相当的不具体,死刑的标准各地方会不统一,如药家鑫案被判决的死刑立即执行而李昌奎案杀两人(还包括一个未成年人)二审法院判为死缓,死刑标准的不统一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正,所以我们需要更加完善的死刑的政策,具体来说,一方面,要肯定这一政策发挥的作用,切实做到慎杀,没有到死刑标准的坚决不判死刑。不过分夸大死刑对于维护治安的作用,不能依赖死刑作为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方法;另一方面,要重视立法的作用,在立法过程中,必须以这一政策为指导,并且立法过程中应当减少模糊用语,从而为量刑提供更加缺失的依据;最为重要的是重视司法的作用,因为司法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督和审查,因为在一个刑事案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会导致误判、错判,加大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由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司法这应当严格遵照这一基本准则,统一死刑的量刑标准。
(二)完善死刑立法
死刑立法的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形成较为明确的死刑标准或死刑特别法。死刑制度是一个与社会、经济与政治关联性较大的刑罚,出台一部关于死刑制度的特别法或是具体标准是完全符合现阶段法律需要的,这样使得死刑标准在我国司法裁判中能够逐渐统一,不会出现因为地域、经济等其他问题使得死刑判决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2.完善死刑条款。一方面,对于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大量模糊性、概括性语言,需要重新定义,以减少不同法官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带来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完善刑法中的死刑赦免请求权。包括赦免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和相关程序。此外,就我国当前死刑罪名过多的状况,也适当精简一些备而不用的罪名和条文,尤其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名中,可以作出适当的调整、削减或合并。
(三)改革死缓制度
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差别过大,死缓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降格刑罚是否有必要归为死刑制度里或者如何去改变现有这种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界限不明等问题,这些都是死缓改革所必要的,笔者认为死缓始终是我国死刑制度的不定因素,如像那些成熟法系的国家一样把死缓改为终身监禁等自由刑会更为合理,这也使得死刑制度更加明确,标准更容易同一,以后为死刑适用标准的出台打下铺垫。七、结语
死刑问题是当前中国刑法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一直以来,存在着废除和保留的争议。笔者认为从中国当前的国情出发,保留死刑,并对其加以完善是最合理的做法。从立法层面来说,激活宪法的特色制度,完善死刑的条款和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再加上司法层面上,对死刑尺度的统一,达到完善死刑制度的目的。我们应当清楚认识到死刑制度并不会马上消除,世界上有许多人口系数庞大的国家都没有废除死刑,对于我国这种人口最多的而且又拥有死刑传统的国家,在短期内不可能废止死刑制度,所以我们应该先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死刑制度,统一量刑标准,稳定法典条文而后才能根据实际情况来废止。
参考文献:
[1]赵秉志.论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政法论坛.2005,1(23).
[2]胡云鹏.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3]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术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4]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5]王志祥 贾佳.死刑改革问题新思考.法学论坛.201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