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专利 商标 著作权
基金项目:2017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 “一带一路”背景下东盟知识产权制度及中国企业对策研究》(编号:2017KY1061)、2016年度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院级科研项目《 “一带一路”背景下东盟知识产权制度及中国企业对策研究》(编号:2016YKY001)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唐新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3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11
作为东盟成员国的马来西亚是中国重要的投资经贸合作伙伴,近年来,中马关系发展呈现良好发展势头,经贸等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自2013年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中马两国关系总体发展顺利,双边贸易发展稳定。目前,中马双边贸易额保持1000亿美元规模,中马总体贸易保持健康稳定发展态势,中国已连续8年成为马来西亚最大贸易伙伴,马来西亚是中国在东盟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2016年,中马双边贸易额为868.8亿美元。 根据商务部统计,截止到2017年9月,中国是马来西亚排名第二大出口目的地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我国对马来西亚的投资也保持高速增长,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对马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同比增长了64.8%,投资额列东盟国家第四位。据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统计,2016年,MIDA批准的中国企业在马制造业领域投资金额为48亿马币(约合10.6亿美元),是马制造业领域第一大外资来源地。 近年来,马来西亚为了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实行很多优惠政策,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因此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来投资者。随着中马两国在投资经贸领域合作不断深化,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投资马来西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是企业海外投资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在投资马来西亚之前,应当全面了解其知识产权制度,把握其知识产权政策,熟悉知识产权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知识产权风险,维护好投资利益。一、知识产权制度总体发展概况
马来西亚自1936年起就开始进行知识产权立法,由于在历史上曾受到过英国的殖民统治,所以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英国法制的特点,承继了诸多英美法系的法制传统,比如重视判例法在法制建设当中的地位和作用。当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世界范围内法制文化交流融合程度的进一步加深,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不同的法制传统不再泾渭分明,而是进一步融合。具有英美判例法传统的马来西亚近年来也加快了知识产权成文法的建设步伐,制定并修改完善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目前,马来西亚现行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专利法》、《商标法》、《工业设计法》、《版权法》、《集成电路设计布局法》等。近年来,随着本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马来西亚积极健全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严厉打击各种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改善知识产权环境。同时,为了加强国际合作,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马来西亚积极加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公约,其中包括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尼斯协定》、《维也纳协定》、《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随着知识产权环境的不断改善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升,马来西亚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外来投资,作为东盟重要的成员,马来西亚是中国企业投资东盟首选目的地之一。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是海外投资决策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国企业投资马来西亚之前,应当全面了解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熟悉马来西亚知识产权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知識产权法律风险。二、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重要的一项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提高创造者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创新发展,马来西亚近年来也在加快专利保护的法制建设步伐,制定并不断修改完善专利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马来西亚专利保护的立法模式有其自身特点,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只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而外观设计则通过另行制定《工业设计法》进行专门保护。马来西亚于1983年制定专利法,并分别于1986年、1993年、2000年、2002年、2003年和2006年进行了修订。马来西亚在在加强专利保护国内立法的同时,还积极加入了《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TRIPS协议》等有关专利国际公约,从而提高了专利国际保护水平。现行马来西亚专利法对可专利的标准和范围、专利保护期限、专利权的内容及其限制、专利保护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可专利的标准和范围
在马来西亚,对于什么样的发明才能获得专利,专利法明确规定:“发明是指能应用到实践中,用以解决技术领域的特定问题的发明人的构思;发明可以是产品或方法,或与之相关。” 如果一项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该发明具有专利性。 对于新颖性的审查采用国际公开标准。专利法在对可专利发明进行明确定义的同时,采取否定性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形不具有可专利性:
1.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动植物的品种或动植物生产的生物学方法,不包括人造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以及用该方法所获得的微生物制品。
3.商业活动、智力活动、游戏的方案、规则和方法。
4.以手术或治疗对人体或动物体治疗方法,以及在人体或动物体施行的诊断方法。上述方法中使用的产品除外。
除了发明,实用新型也是马来西亚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其可专利性的标准比发明可专利性标准低。由于马来西亚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为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因此其专利法也明确规定了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优先权。
(二)保护期限
为了实现保护个人发明创造和促进社会创新发展的平衡,马来西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15年,自授权日起算;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是5年,自核准日起算,可延展2次,一次5年。
(三)专利权的内容及其限制
马来西亚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拥有实施专利发明、转让或移转专利和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对于是什么“发明专利的实施”也作出了明确的定义,而且明确区分了产品专利的实施行为和方法专利的实施行为。产品专利的实施行为包括制造、进口、许诺销售、销售或使用该产品的行为以及为了销售、许诺销售或使用的目的而储存该产品的行为;方法专利的实施行为包括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对于依靠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为了不让专利权人的权利无限扩张,马来西亚专利法对于专利权进行了如下限制,规定了以下情形不属于专利侵权:
1.专利权仅延伸至为工业、商业目的的有关行为,特别是不适用于仅为科学研究目的的行为。而且,专利权不延伸至仅仅为了向规范药品生产、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的有关部门合理相关地开发和提供信息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专利产品的行為。
2.专利权在专利所有人或被赋予权利的人将产品投放市场后穷竭。
3.专利权不延伸至临时经过马来西亚境内的外国船只、飞机、飞行器或陆地交通工具等。
4.专利权保护期限不得延长。
(四)专利的申请
在马来西亚,专利权的授予实行先申请制。提出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经程序。马来西亚专利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对专利申请的步骤和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中国企业投资马来西亚之前对此应当进行充分了解。马来西亚《1983年专利法》和《1986年专利条例》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必须通过马来西亚代理机构向专利管理机构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I Property Corporation of Malaysia,MyIPO)提出,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才授予专利。根据2011年2月新修改并实施的“专利和商标条例”,专利注册审查时限已经缩短至20个月。
(五)专利的保护
马来西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各种专利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专利侵权,马来西亚专利法赋予了专利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即:专利权人有权就他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即将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马来西亚专利法第十三章列举了部分专利犯罪行为,包括伪造专利登记簿、虚假陈述未获得授权的专利或说明、不具备专利代理资格而冒充专利代理人和公司犯罪等,行为人一旦实施了专利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三、商标制度
由于有过被英国殖民统治的历史,因此,马来西亚商标制度从建立之初就被打上历史的烙印,比如1950年马来西亚《商标法》就是以1887年《联合王国商标法》为蓝本制定的。1957年独立后,马来西亚于1976年开始独立进行商标立法,探索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商标制度。一方面加快制定并修订完善一系列商标法律法规,1976年颁布施行商标法,并于2000年、2001年、2002年进行修订完善,2010年启动对商标新一轮的修改。除了对商标法进行修订之外,马来西亚还对相关商标保护的配套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并不断完善。2011年2月,马来西亚新的《专利和商标条例》通过了修改并颁布实施,该条例最大的特点是大大缩短了商标注册时长,限制在6个月零3个星期之内。2011年11月1日,马来西亚《商品说明法》(2011版)颁布实施,进一步强化了商标保护。另一方面,马来西亚也加强商标保护国际合作,积极加入商标保护国际公约,包括《WIPO公约》、《巴黎公约》、《TRIPS协议》、《尼斯协定》和《维也纳协定》等。
在马来西亚,商标的取得是基于在先使用,换言之,商标在先使用人基于先使用行为而取得商标专用权,无需注册,即使注册也只有权利宣示性质。 马来西亚现行商标制度保护的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在马来西亚,注册具有宣示商标权利外观的功能。商标注册要经过两个步骤,先是注册申请人到商标注册管理机构进行检索查询,确定商标是否被注册过,如果商标的新颖性和独特性得到确认之后,再是商标局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并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则申请商标就具有了权利宣示外观,即商标注册成功。马来西亚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每10年续展一次。
马来西亚实行严格商标保护制度,对各种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严厉制裁。2011年11月1日生效的《商品说明法》(2011年版)于,为商标保护提供了一种独特的知识产权强制执行工具——商品说明命令(TDO),即:授权商标持有者向马来西亚最高法院申请法院指令,宣告某商品为特定侵权商标或伪造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商品说明命令和商标拥有者提交的正式投诉,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者事务部有权对侵权人提起刑事诉讼。四、版权制度
马来西亚整个知识产权制度都受到英国法制文化的影响,这在版权制度方面也有着明显的体现。马来西亚1936年的《版权条例》(1936年《海峡殖民地法规修订本》第160章)和沙巴州的《版权条例》(1953年《北婆罗洲法规修订本》第28章)均是1911年英国《联合王国版权法》的翻版,沙捞越州1959年的《版权(沙捞越)令》,规定该州使用1956年的《联合王国版权法》。马来西亚现行的版权法在立法模式和内容等方面都继承着英国法的传统。在实现国家独立之后,为了适应本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保护版权的需要,马来西亚从国情出发,积极进行版权保护的立法及修订完善活动。马来西亚现行版权法于1987年制定并分别于1990年、1995年、1997年修订,1998年、2000年、2002年通过版权法修正案,2003年、2006年再次修订。版权法对版权人身权的内容及其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马来西亚版权法第25条规定版权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包括表明身份,表演不受歪曲、删除),对版权人身权的保护不受期限的限制。此外,《版权法》还规定,文学、音乐、艺术著作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逝世后的50年;录音、广播、电影的保护期为作品出版或制作后的50年。
为了保护版权人权利不受非法侵害,马来西亚加大了版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版权违法犯罪行为。版权的保护手段囊括了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在民事保护方面,马来西亚《版权法》第44条规定:如法官得到经举报者发誓的信息,称有充分理由怀疑某处房屋或场所存有侵权复制品、设备、交通工具、书籍或文件,则可以签发搜查令指定相关人员不论日夜在必要的时间进入房屋或场所收藏、扣押;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取得搜查令会拖延时间,相关人员还可以不经申请搜查令而强行进入调查。 在行政保护方面,马来西亚版权法规定了法定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版权侵权纠纷进行依法处理。在刑事保护方面,马来西亚版权法第41条规定,对于版权法列举的各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处50万林吉特罚金或并处以上刑罚。五、其他知识产权制度
除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外,马来西亚还分别制定了《工业设计法》、《集成电路设计布局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等法律,用以保护除专利、商标、版权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单独立法进行专门保护是马来西亚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模式一大特点。1996年,马来西亚出台了第一部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并于2000年、2002年、2013年进行了修订。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对“工艺外观设计”进行了界定,并明确规定了保护范围。根据外观设计法的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指通过工业方法或者手段应用于物品的形状、构造、图案或者装饰,并且在完成的物品中形成通过视觉感知和判断的特征,但不包括:
1.制造的方法或者原理。
2.以下物品的形状或者构造特征:(1)仅由物品的功能唯一确定的;(2)由另一件物品的外观所决定,且该物品被外观设计创作者用于与之组成一个完整的部件。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强调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必须符合新颖性原则。六、结语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制度有其独特的发展历史,在不同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实施样态,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发展。要全面了解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制度,不僅要进行文本分析还应当要进行实证研究。尤其是对投资马来西亚的中国企业来说,在投资之前,全面了解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制度,把握其知识产权政策,熟悉其知识产权环境,是进行科学合理投资决策的必然要求。
注释:
数据来源: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印度尼西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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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网:全球法规-马来西亚专利法.http://policy.mofcom.gov.cn/section/flaw!fetch.action?libcode=flaw&id;=DDDA15BC-1324-4210-83BD-56D0E32C1766.访问日期: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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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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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静.东盟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与管理的新发展.东南亚纵横.2008(2).
[5]宋志国、高兰英.马来西亚知识产权法在21世纪的新发展.东南亚纵横.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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