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及专家评议制度改革研究
黄泽勇
〔摘要〕专家、专家组织及专家评议制度逐渐进入社会、公众,乃至法治秩序中,各种媒体中专家一词也高频出现。以行政审批为例,行政审批中专家评议是一个法定程序,但当前专家及专家评估制度有比较大的缺陷:行政方主导、专家本身倍受质疑、专家言论具有不确定的法律意义、外力干扰大。专家评议组织本身的专业性、临时性、依附性、圈子狭窄性等都导致专家评议可能不当、不公。完善项目评议专家组织,可以从完善专家本身的认定、专家组织的责任、专家评议的程序公开、专家评议的约束等几个方面进行监督制约,规范专家市场,以重塑专家评议制度的权威性、专家的社会责任感等。
〔关键词〕行政审批;专家评议制度;专家评估;监督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048-(2014)03-0102-06
项目有大有小,小的项目需要一定条件,条件具备即可获得许可。大型项目涉及多个项目审批,如修建一条高速公路可能涉及数十个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是一个个单项目聚合成的集合,大型项目需要完成的行政规范、需要规范的行政行为种类和数量都很多。很多行政审批领域涉及专业知识的理解、深度认识,如转基因、工业污染、文物保护、水土植保等。专业知识需要专门人才提供专门的信息资料,既给社会公众全面传递普及科学信息,也给行政主体审批决策提供必要的参考。很多行政审批项目设计有专家论证,专家提供专业知识,这本身是法律法规完善和细密的表现。但实际上专家评估程序及社会上媒体中对专家的认识评论却负面信息不少,造成了事实上的行政人控制,专家评估“妖魔化”倾向。专家及其专家评估制度需要深入思考,以便完善规制。
一、专家及专家评议制度运行现状
行政审批制度中设置有“专家评议”程序,在多个行政审批项目中,需要相关专家考察、评估,并出具“专家评估意见书”。这是法定的专家评估内容。“专家”字眼出现在公众及专业领域越来越频繁,有必要梳理一下专家及其专家组织生存现状。
第一,专家评审组织简介。在入世谈判及知识普及的过程中,专家评估进入中国法学及百姓的视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设计有专家小组和专家小组通过报告进行评估争议,以作为争端解决的基础。WTO争端解决中专家小组专业评估具有基础性的争议解决的效力,也为争议解决提供一种新的管道和途径。国内项目评审中逐渐借鉴专家组织进行评审,很多行政审批中设计有专家评估意见一项。专家及专家意见逐渐进入民众视野,且通过媒体传播,名声也出现了很大的双重效应。一般认为专家意见既可能是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权威的认定、认识,也可能是有或无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有争议的意见。
第二,“专家”帽子满天飞。专家资质没有统一,常见的主要指具有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但没有高级职称却具有某一方面专门知识的人也是专家。没有统一的法定的资质认定,专家二字的使用也比较滥。见诸报端的专家多而频繁,声音杂乱,难辨是否“专业”。例如:2013年7月30日,《成都商报》就有15处文字出现专家字样及相关内容。①这样集中涉及专家解说的媒体报道相对比较少,但还是有代表性的。有一定职称的是专门知识分子,但这应该是在专门领域,现在,专门领域划分越来越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也越来越多,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认识也是颇有争议:到底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的是他“术业有专攻”的知识呢,还是其非专攻的专门知识领域。一个不太好的倾向是:赢者通吃。有的具有一方面专门知识的专家似乎成了各个方面都精通的专家,而不常常抛头露面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却被湮没了得不到发声的机会。总之,专家及其专家发声市场相对多而混乱。
第三,专家评审组织逐渐进入法律视野。政府对项目评估专门设置了专家库,对评审专家有一定的考试考核要求。很多行政审批项目条件设置中都有专家评审意见一项。如:与土地建设项目相关的事项,如果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之前,项目投资方(或项目公司)应当配合对应的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规划修改及实施影响和修改进行论证。与环境有关的建设项目,一般需要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相关组织举行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并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公众予以公示,听取公众的意见。同样,在水土保持、安全、食品、医药等相关的项目审批中,一般都需要专家论证一项。例如,准兴高速项目出现的行政执法中的正式“专家评审意见”中要求准兴高速公路建设办理的主要行政许可(审批)有:高速公路项目土地预审、环评报告审查、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洪、压覆矿产、文物保护、国家或地方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的项目核准等。前三个是立项核准关键性文件,后面的文件取得难度相对小一些。
第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文件规定一定条件下的项目审核有“专家评审”一栏。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
①参见《成都商报》,2013年7月30日。02版:《成都各界代表考察武汉乙烯项目——“开工后的武汉乙烯:天很蓝,没异味”》,“7月23日,由成都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普通市民组成的代表团考察了武汉乙烯项目。其中出现四川大学教授李瑞海说,正常情况下,满负荷运转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仅对成都的空气质量没有影响,对彭州也没有影响。”02版:《公益广告创意设计大赛启动》中说“本次大赛将成立专家评审组,对作品进行严格品审”。19版:《路人报警:110,有人在挖坑埋死婴——主人野外掩埋死亡爱犬被误会 路人以为在掩埋死婴随即报警》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认为《成都市养犬条例》有必要对市民处置宠物尸体的行为进行法律指导,希望通过补充修订方式对《条例》进行完善。”09版:《车内养条巨蟒 车主称为防盗》中“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林叔权表示,车内巨蟒如果真的咬伤人,就像小偷被家中恶犬咬伤,主人都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笔者认为,林是以专家身份发表言论的。09版:《中纪委通报8起违反八项规定典型问题——心存侥幸的官员摊上“大事”了》中“不过,专家也指出,要真正刹住“四风”,还要进一步对违规官员加大惩处力度。”12版:《男孩几岁禁入女澡堂 全球性问题——媒体称“男孩能够进入女澡堂的年龄标准”近日在韩引起激烈讨论 类似问题在多国受关注》,文中出现“美国儿童专家”等文字。10版:《中科院院士何祚麻:王林只会些魔术,不入流》一文中,何也是专家。11版:《朝鲜阅兵式 惊现神秘核背囊》,文中出现“有中国专家认为,朝鲜的一些导弹看上去确实做的非常简单,以至于看起来不像实弹。”22版:《分红到账了 本钱基本“打水漂”了——成都市民投资艺术品资产包巨亏逾80%,交易所方面称曾明确介绍潜在风险》文中出现“采访一位专家——中华宝玉石文化研究会副会长齐石成教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郭成刚律师”。07版:《16名顶级好医生 今日继续义诊》中,这些医生应该属于专家。01版:《营改增到底能减少多少税 税务专家详细解读》。12版:《世界首个牛肉汉堡来了 牛肉141克 售价236万》,文中出现“科学家博斯特”字样。12版:《霍金纪录片 谈两次婚姻失败》,霍金是著名专家无疑。10版:《你若一直谈钱 北大就不和你谈了》出现“复旦历史系教授冯玮”字样。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例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基本运行规律是:国家、省、市依次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省、市、县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具体进行审批。如市级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前述规范性文件,具体设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审批条件、流程、时限等。其接收到企业的项目申请报告书后,一定期限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各级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或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五,专家评审组织的运作方式。行政组织自行组织专家库,进入专家库的一般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等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知识分子,在各个具体行业领域也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通过遴选进入专家库。在需要组建某个项目的专家评审时,都是临时抽选一定的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对某一个项目进行考察、讨论、评议后作出定性评价。定量分析的几乎没有。专家评审意见一般分为事实现状描述、项目可行性和科学性、是否给予立项及立项注意事项等内容。大肯定小否定部分建议。专家评审组织是就某个项目组建的,评议结束后自行解散;评议报告书是文字叙述为主,不同于民主表决制;是定性描述,其科学性本身值得怀疑。就某个问题,即使不同专家之间有异议,也是讨论提出即可。最后遵循主要专家或首席专家乃至行政组织方的意见确定,专家其实质是顾问、咨询、程序性质。专家意见对项目立项没有最终决定权。如果专家评议意见相左,对立项不利,项目组织完全可以另行组建专家组织重新开展工作。
第六,专门技术人员代替专家组织。专家或专门技术人员规定不一。部分项目中规定的专家要求比较高,而县乡行政审批项目中,乡村或者县乡是否有足够专门的专家也是问题。即使有所谓的专家,可能也只是专门的技术人员而已,全然不能成为专门的“家”。决策都是领导做出的,专家都是幌子。网络上对专家的骂声一片,也基本可以概括出社会公众对专家的态度和认识,也集中了对专家的误解,集中了为行政权力背黑锅的专家团队的事实状态。
二、专家评审意见真实发挥作用有限
法律或者政策规定,某些专业性很强的项目,普通群众知识、精力、关心程度有限,行政主体对专业问题也很难准确把握,且为撇清与项目申请者共谋立项嫌疑,一般在立项条件中设置专家评审意见一条,希望通过专家讨论、评议,从专业的角度认识项目对社会及相关利益方的影响,以帮助行政主体决策。现代社会,人们的精力、知识有限,知识信息却无限,设置专家评议本身就是为克服行政决策主体的信息、认知盲点,方便决策,避免盲目决策,减少风险。但实际上,专家评审意见在立项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行政方主导。人员选择主动权在行政组织者。入库专家人员是行政方组建的,其遴选自然有一定的偏向性。可能有少数是对当选评议专家不太热心外,多数专门知识分子和专门技术人员都热心于做专家,希冀被聘任。被聘任为各种组织的专家,也是其抬高身价的砝码。热心于做专家的人其评议时自然会看行政方的脸色行事。部分公正独立的专家,本身就可能遭到排挤。在某个项目讨论中,某些专家坚持原则,完全按照法律规则秉公直言,其言论本身也可能不被重视,被其它行政方喜好的专家的言论掩盖。同时,下一次被继续抽选为专家组参加评议的机会就没有了。行政方通过人员选择自然会淘汰一部分不喜好的专家。专家评议自然变成行政方主导了。专家意见也只是行政方意见的补充、完善、修饰了。
第二,专家组是临时组织,其本身的临时聚合,对于评审项目可能比较了解,但其评审资格、经费由邀请单位提供的,其立场就有可能偏离。专家的资格、品行、法治精神、社会担当对其怎么做出评审具有直接的影响。但在专家身份取得上,在项目评审邀请前,都是难以直接考查,社会公众也很难详细了解的。专家责任不清,甚至完全没有责任,很多专家评审意见甚至是一个规定动作而已,完全失去了评审的意义。
第三,专家及专家组织本身倍受质疑。社会上、网络中,有“砖家叫兽”的一贯说法,是对专家的反感、鄙视,乃至愤怒。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首先,部分专家行为不端,道德欠佳,影响专家的整体形象,如衣俊卿等人。其次,媒体报道专家言论时,削足适履、断章取义。媒体是追求自身的轰动效应的,希望看到的是“人咬狗”类的轰动新闻,而不是正儿八经的谈经据典。经常为炒作需要,歪曲、片面传播专家言论,引发公众质疑,部分专家教授的言论被肢解、误解。再次,部分非专家以专家身份进行工作。专家是一个身份,不是可以自我封赏的。但各个专业领域众多,专家在自己的研究领域内发声是可以接受的,但部分不具有专家资质的人以专家身份进行项目评审,混淆了专家队伍。最后,社会上对专家有误解,实际行政审批领域,行政项目审批,专家身份、专家评估意见质量、专家行为是否规范等也受到质疑。导致行政项目审批中,专家评估程序偏离立法本意,可能成为行政方意见的挡箭牌,或者形成部分审批形式主义,实质效果不佳的局面。多数行政项目,专家评估内容无法查询,其权威性、公正性被质疑。
第四,经济交易干扰。专家评估是一个售卖专业知识的行为,知识是生产力,在市场经济中有价值,在行政审批项目评估中,给付一定的评估费也是必然的。如果评估可以作为一个收入渠道,且是否被聘用为专家的权力握在行政主体手中,专家评估的责任也不明晰,专家为获得聘任、续聘,就会与行政主体方面“搞好关系”,乃至你来我往,形成利益共同体。项目方、行政方直接给付评估费的方式,愈发使评估专家立场不独立,意志不坚定,专家评估可能是为挣评估费而评估。
三、专家评审组织问题原因分析
怀抱美好的初衷设置专家评审一项程序,希冀借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项目风险、利弊进行分析,帮助行政主体决策,降低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增进立项科学性。但现实中运行的专家评审组织不尽如人意,其自身存在某些缺陷也是一个主要原因。
第一,专家评估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现有专家评估规定没有明确到底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通常情况而言,应该是实质审查,法律法规等规定审批要件中要有专家评审意见。通常的理解是应该是正面评估意见,即有利于项目通过的评估意见,如果是否定的意见,反对项目建设的意见,项目单项审批都可以获得通过,就不合常理了。部分审批制度的科学性和时效性需要适时检验。专家评审制度就是一个典型。大型建设项目总是有环境破坏,污染是必然的,如何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就是大型项目建设目的,大型项目建设目标不是不污染和破坏环境,而只是减少污染和破坏,使人类的生活、居住的环境变换不太快,或者适度变换,不致于马上就无法生活。造成危害是必然的,只是通过行政审批控制节奏和进度而已。减少危害,就需要专门知识的人贡献智力,设计规则,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就是通过专家评审制度来进行控制。例如: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工程项目专业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等都设置了专家评审制度。但专家评审方案的内容怎么要求,却是行政审批法律法规政策等无法详细规定的。
第二,评议人责任不明。可能是替罪羊组织。各项立项审批中,设置专家评议的环节很多,也有很多专家认真地进行了思考、分析、讨论,出具了专门的意见。但专家评审组织和参加评审的专家对项目立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如果不承担责任,理由是什么?其如果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在早期,《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组成公司决策层中要有独立董事,但独立董事不承担责任,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设置成了摆设,根本起不了独立观察,限制公司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后来,新《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逐渐明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权限与责任,才促使上市公司逐渐负责任地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项目立项中,专家评审组织及其意见逐渐步早期公司法中的独立董事设置的后尘,是一个摆设,不尽职履行职权,成项目实际决策人遮蔽风险的挡箭牌。
第三,行政审批多是纸面审批,即行政审批是通过对送审项目可否达到规定要求的核实。一般情况而言,通过计划方案,把拟建设的项目,各个方面都设想完善、周密,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只是一个预设,实际执行行为未必如此,执行效果可能也是多打折扣。纸面审批也主要是对文本及拟执行规则的一种考察、衡量,具体效果还是需要通过实践执行和检验的。
第四,从经济人角度而言,行政人、项目执行人是否完全依法依规执行审批承诺规则,是十分可疑的。审批项目多,审批环节多,审批人也多,通过审批渔利的行为也不断被曝光。法律规范十分严密,但执行中,即审批时只是采取应付措施的也不在少数。一方面法律规范的设置本身可能不是那么科学,另一方面希冀通过审批权牟利的人和行为也是存在的。
第五,媒体乱戴专家帽子误导公众。如:比较常用专家解说的部分媒体就把专业部门的具有一定职位的公务员称为专家。也许,长期在专业部门浸淫、学习、磨练,自身也具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也许是媒体一厢情愿地乱安名,不是行政人员的“自称”,这与中国传统文化有有关,喜称人之官名,即使此官职只是短暂任过,或者此官职给官员带来了不少烦恼,其本人并不喜欢。①
四、完善专家评估制度
社会越发达,专业知识越艰深,越需要专家普及专业知识,进行项目专业评审,提升专家评审行政项目社会认知度、杜绝其做某些力量的“鸵鸟”,需要健全专家及专家评议制度,包括专家身份认定、专家意见表达规范、专家鉴定评议基本规则、专家意见公开、专家责任及监督等制度。
(一)加强专家身份认定及资质管理
1. 专家资格和身份认定。专家是指在某个方面有专业知识的人,且可能成为社会公众人物,在行政审批中,专家意见是答疑解惑,防止危机,最大化社会福祉,而不是御用、雇佣军。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需要一定的资质认定,设置门槛,给予正式认定,而不能是自由冒充,现在的职称评定机制可以部分借用。专家都有一定的专业领域,不能象一些老中医,什么病都能医,什么病都敢治,什么病都敢开药方。专家们应该有相应的协会,且遵守一定的他律和自律规范,要求专家们洁身自好,清廉正直,言行端方。对江湖道士类专家或者杂牌专家,要逐步淘汰,形成专业领域的真正的专家队伍。
2. 独立评议组织(随机抽签定人)。媒体或者行政审批方利用专家做挡箭牌的一个办法就是灵活运用选择专家的权力。选择善于逢迎自己的专家、选择意见不偏激、不较真的专家、选择言论扭曲传播后不被控侵权的专家、选择配合组织者的专家等。而这些都是不当运用自己权力,扭曲公共价值传播途径和行为,伤害专家感情,危害专家制度的行为。专家评估是一个技术性意见,需要考核的是其专业性、技术性、社会责任感。基本的运作就应该是建立完善的专家库,对专家库定时公开更新,在行政评估项目中,在有纪检监察监督情况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数名专家,约请其独立考察、评议预审行政项目。专家们需要遵守独立、回避、遵从社会责任、专业认知等原则进行独立评价。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评审采用匿名评审就比较好地解决了人情评审、山头主义等问题。
3. 对专家评估机制进行净化。行政项目评估中,要求专业领域的专家就专业问题进行解释、预测、评价和建议。专业领域各有研究,非专业领域的人员不能也不应该掺和评价,对不具备资质的只是专业技术人员,经验、资历、专业、研究都没有证据支持的,不应该继续任其对项目以专家身份进行鉴定,不允许非专家以专家身份长期活动。业界应形成真正的专家组织和群体。
(二)程序控制
程序是一个机制,是法定设置的一个步骤,是让肆意行使的权力得到制约,专断的权力让人监督。程序主要包括公开、听证、详述理由等。
1. 采取适当形式公开专家及专家评估意见。是否公开及怎么样公开专家组织及其在行政审批项目中的评估意见还需要深入讨论。如果专家评审行政审批项目法定意义大,项目评审前公开专家身份可能导致被利益集团公关。但至少在项目评审后可以公开一部分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评审意见。行政信息公开没有法律障碍,行政审批中的专家意见属于行政信息,依法属于可以申请被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在项目评估中,专家是专业领域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做专业知识的认识、评价、认定,不做道德及政策选择的评价。专家要做的是专业知识的认定,对其非专业知识领域,就不能以专家面目出现,其意见也与社会规范无关。
2. 规范专家评议公开方式、途径。专家评议中接入公开程序,对专家意见及行为做适度的制约。例如:在各个法定审批项目中,专家评估是必须程序,但专家的来源是否公开?是行政方组织专家,还是项目申请者自行组织专家?专家的评议意见是否可以公开?在何种程度公开,是全部公开,还是公开其部分意见?是作为行政信息公开,还需要信息查询中申请才公开?是公开专家评审组最终综合后的评估意见,还是公开各个专家各自的意见?根据行政公开的基本理论,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可以而且应该公开。专家评审意见在何时公开?是评审过
①参见《成都商报》,2013年9月15日,04版《9至12楼PM2.5最浓?专家称40米以下没明显区别》,“9至12楼PM2.5最浓?专家称40米以下没明显区别”来自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办公室主任谭钦文称,目前这还没有科学依据来支撑。监测中心曾就40米高度以下的空气进行监测,未发现不同高度下PM2.5值有明显改变。程中公开,还是评审结束后接受查询公开?重要项目专家评议意见适度公开,非重要项目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行政公开信息接收社会查询。
3. 公开专家评审意见没有法律障碍。公开使专家及其专家意见接受公众检验、质疑。技术性专业性评价公开也可以接受同行及其专业认识、社会普通公众的检验,祛除伪专家。专家意见一旦采取法定方式公开,就可能接受社会公众的质询,一旦随意出具专家意见,不严肃对待专家评审,可能导致被公众揪出来批评,失去再次评审行政项目的机会。如果涉及到利益输送等事宜,更容易被怀疑,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公开专家信息可以使专家们在评议时更加谨慎、认真、专业、科学。
(三)完善专家责任制度
完善专家责任需要建立适当专家项目评审意见责任承担制度和专家自身“讷于言而敏于行”。
1. 权利义务对等,无权利就无义务,无责任就无义务,就口无遮拦,什么话都敢说,反正“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干脆就乱说,博取世人一笑,且让世人笑个够”。专家出具意见有基本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要求专家出具专业知识为主。对行政审批、核准项目出具规范、正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其评估意见不仅公开接受质询、质疑、批评,还接受更专业的检验、鉴定,在项目运作、审查、出现事故时,专家意见同样再次接受纪检、社会的检验,对评估意见进行甄别,对经过鉴定的不负责任的评估意见、伪劣评估意见、不科学的评估意见,要追究相关人的相应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可以是:批评、责令公开向公众道歉、取消评估项目资格乃至取消其专家资格、乃至承担项目损失的部分(哪怕是象征性的)连带责任等。
2. 专家需要主动维权爱惜羽毛。公开使专家洁身自好,管住自己,维护专家自己及其专家团队的社会声誉。专家已经沦为社会公众嘲笑的对象,有人说“宁可相信世上有鬼,不可相信专家的嘴”,专家也中弹颇深,遭误伤严重,成为行政审批的领导意志、媒体娱乐的挡箭牌。如前文,武汉乙烯工程专家的意见是否被误认为,乙烯项目运行后,武汉的天更蓝?如果如此,武汉可以再建设几个大型乙烯工程,北京的环境污染很严重,治理污染的办法就是再建设几个大型乙烯工程,从哈萨克斯坦运输过来的石油直接在北京炼制比运输到成都再炼制乙烯,不是节省运费么?关于李天一一案中,梦鸽申请公开,洪道德教授认为不合适。但网易的标题与洪道德的言论大相径庭。可以认为是媒体误读,专门误读某些专家的言论,断章取义,取其所需,为炒作需要,不惜伤害专家,借专家之名,表达(媒体)自己的观点。在关涉专家自身名誉的情况下,很少有专家主动维权,主要是媒体强大,即使部分媒体严重侵害专家声誉,专家们也没有多少时间、精力纠缠,且专家发声还需要媒体广播。
(四)构建严密的监管制度
专家评估制度一直游离于监管区域之外。为净化监管环境,提高评估质量,加强增加评估制度的监管。项目评估都是临时组织,专家在项目评估中都是临时工。临时工没有身份限制和后顾之忧,可以不顾后果。要加强后续责任追究,督促评议专家加强责任心,专心、认真、负责评议。
1. 专家评估意见公开。既然是专业性评价,就允许社会公众对其品头论足。网络发达,把行政审批项目中的专家意见公开,可以看到行政项目中的专家到底是什么意见,是否值得付费,是否是名副其实的专家在评审。
2. 定期对专家评估进行审议。组织专门力量,广泛吸收公众参与,对重大项目中的专家意见进行会诊。对专家评估本身的质量、专业性、价值进行评价,适度清理假冒伪劣专家,净化专家环境。
3. 清理不合格专家和不合格专家评议的项目。曾经的行政审批项目,某些不合格专家自由发挥,使项目评估通过,造成损失的,评估方要承担一定责任。如福建漳州石化项目发生爆炸,如果是行政项目审批时,专家评估质量低劣造成爆炸事故,评估专家应该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和评估责任。
理想的行政人控制可以是理想化地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最大程度地调控社会,型塑社会空间,完善审批规则,包括完善专家评估制度。在法律规范中适当地规范专家、专家评议组织、专家评估法律意义,以促进法治的进步。【责任编辑:朱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