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社会救助的现状和前瞻

    〔作者简介〕唐钧,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732。

    〔摘要〕1992年,上海市开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线保障制度,从此,拉开了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序幕。当前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呈现出以下特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象逐年减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象持续增加;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财政投入逐年增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财政投入增幅更大。2014年5月1日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标志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迈入了一个全面依法管理的新阶段。这无疑会推动社会救助工作迈向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社会化、人性化的新高度,同时更希望制定出一部真正的层次足够高的《社会救助法》。

    〔关键词〕社会救助;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

    〔中图分类号〕D693.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4)02-0055-04

    2014年5月1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①(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这意味着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迈入了一个全面依法管理的新阶段。1992年,上海市开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线保障制度,从此,拉开了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序幕。22年来,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已经基本成型,而且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国际国内的一致好评。

    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包括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等6项子制度。以下,对上述6项子制度2013年的实施状况作一简要描述。

    一、2013年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数据

    要讨论2013年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现状,就要从搜集和分析2013年社会救助制度的相关数据入手。民政部每年都会发布《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关于社会救助的统计数据就是公报中要与公众见面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2013年的公报迄今尚未面世。不过,在民政部的官方网站上,有2013年第4季度的《社会服务统计季报》,可以提供一些基本的统计数据。

    2013年,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和农村五保等5项制度,共支出社会救助经费1918.5亿元,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1.4%,占民政部支出的“社会服务经费”的52.5%。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截至2013年12月,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共有1096万户、2061万人;全年支出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经费为725亿元。②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截至2013年12月,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共有2925万户、5382万人;全年支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为842亿元。

    3.城镇医疗救助制度

    截至2013年12月,接受医疗救助的城镇居民共有606万人。同时,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还资助了1229万城镇低保对象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全年支出的城镇医疗救助经费为57亿元。

    4.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截至2013年12月,接受医疗救助的农村居民共有1459万人。同时,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还资助了4133万农村低保对象参加了新农合;全年支出的农村医疗救助经费为121亿元。

    5.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截至2013年12月,享受集中供养待遇的农村五保对象共有184万人;全年支出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经费为74亿元。

    截至2013年12月,享受分散供养待遇的农村五保对象共有354万人;全年支出的农村五保分散供养经费为100亿元。

    6.自然灾害救助制度

    截至2013年12月,因灾紧急转移的受灾群众1200万人次,得到自然灾害救助的受灾群众8000万人次。全年支出的自然灾害救助经费为121亿元。

    二、城乡低保制度发展的特点

    从中国社会救助的核心制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入,可以观察到2013年的社会救助制度呈现出以下特点: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象逐年减少

    2013年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比上年减少了19万户(同比减少0.7%)、83万人(同比减少1.6%)。

    从表1中可以看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减少始于2010年。2007—2008年,城镇低保对象勇攀高峰,在2009年达到了峰值——2346万人。此后的4年中,便逐年减少:有3年减少的幅度都在1.5个百分点上下;而2012年高达5.6个百分点。到2013年,城镇低保对象已经比2009年减少了285万人,占2009年城镇低保人数的12.1%。

    表1 2007—2013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象发展状况

    资料来源: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提供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象持续增加

    2013年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比上年增加了110万户(增加3.9%)、37万人(增加0.7%)。

    从表2中可以看到,自2007年以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始终处于连年持续增加的趋势,但增加的幅度逐渐减小。2008年增加的幅度最大,一下子就增加了将近两成;2009年和2010年,降到了一成上下;2011年更跌到2%以下;此后的两年则稳定在0.7%。到2013年,比2007年增加了1816万人,增加了50.9%。

    表2 2007—2013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象发展状况

    资料来源: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提供

    3.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财政投入逐年增加

    2013年,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各级财政投入比上年增加51亿元,增加了7.6%。

    从表3中可以看到,自2007年以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各级财政投入呈连续增加的趋势,但增加的幅度各年不同。2008年增加的幅度最大,增加了四成多;其次是2011年,增加了三分之一;2009年排序第三,增加了二成多;2010和2012年增加幅度很小,只有2个百分点上下;2013则再次上扬,将近8个百分点。到2013年,比2007年增加了448亿元,增加了1.6倍。

    表3 2007—2013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财政投入状况

    资料来源: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提供

    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财政投入增幅更大

    2013年,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各级财政投入比上年增加124亿元,增加了17.3%。

    从表4中可以看到,自2007年实现农村低保全覆盖以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财政投入增加迅猛。农村低保制度建立后的翌年,财政投入就翻了一番;2009年和2011年,也都增加了五成以上;2010年将近三成;2012年稍低,不到一成,但2013年又上升到将近二成。到2013年,比2007年增加了738亿元,增加了7.1倍。

    表4 2007—2013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财政投入状况

    资料来源: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提供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2011年,农村低保的财政投入第一次超过了城镇低保。而到2013年,农村低保的支出已经比城镇低保高出16个百分点。

    三、城乡低保制度发展特点的原因分析

    在总结和概括出城乡低保制度发展的特点之后,应该进一步探究造就城乡低保制度发展特点的原因。

    1.城镇低保对象减少的原因

    城镇低保对象减少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近年来,在民政部门和社会工作学界,推动“发展型救助”成为共识。如上海市的“发展型救助”就包含以下的三个方面:办理求职登记、托底安置上岗和给予就业补贴。因为采取了一系列的“扶上马再送一程”的政策措施,上海市从2005年以来,有10万低保对象成功脱贫。

    其二,2010年,一些地方存在骗取低保的现象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重视。于是民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对城镇低保对象进行排查,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做到“应退尽退”。通知明确将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作为认定低保的重要依据。当年,在民政系统,掀起了一个清退“伪低保”的热潮。譬如,上海市民政局构建了专门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先后与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税务、公安等部门建立了定期电子信息交换网络,与证券、银行等机构采用了手工电子信息交换措施。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在技术上保障了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全面了解。到2014年4月,全国已经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①

    在采取上述两种积极措施之后,城镇社会救助对象逐年减少。如上海,2009年第四季度城镇社会救助对象有362761人,而到2013年第四季度已减少到205022人。4年间减少了157739人,占2009年低保对象人数的43%。②

    2.农村低保对象增加的原因

    农村低保对象持续增加的原因是:2007年前后,农村低保制度迅速地实现了全覆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救助和扶贫明确了各自的分工。在农村,可以通过经济开发式扶贫摆脱贫困的贫困人口成为扶贫对象,不能通过经济开发式扶贫摆脱贫困的贫困人口成为救助对象。2007年之后,因为扶贫工作的工作策略的转变,致使农村低保对象迅速增加。

    2008—2010年,扶贫工作开始实行“整村推进”的策略,要在2010年底实现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革命老区的“三个确保”。2011年,新的国家扶贫标准提高到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2年,国务院扶贫办启动了11个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首次实现了对592个国家重点县全覆盖。2013年分三个层次全面实施了新的十年扶贫开发战略:第一个层次,是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覆盖680个县;第二个层次,是592个国家重点县,其中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内的重点县是440个,区外的是152个;第三个层次,是实施3万个村的整村推进。

    在2007年以来的这段时间内,农村扶贫已经转变为纯粹的区域性经济开发,而基本告别了之前扶贫到户的传统工作方式。于是,无论贫困地区还是中等地区还是富裕地区,所有的贫困人口和贫困家庭都逐渐聚集到农村低保和社会救助的保护伞下。这就是2007年以来,农村低保对象人数持续增加,6年中差不多增加了五成的原因。

    3.城乡低保财政支出连年增加的原因

    城乡低保财政支出连年增加最主要的原因有二:第一个原因是低保对象的增加,这主要表现在农村低保制度上。如前所述,2007—2013年,农村低保对象增加了五成,尤其是2008—2010年,增加的幅度基本上都是两位数。因此,财政支出也随之增加。2011年,当农村低保对象连续3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增加之后,农村低保的财政投入第一次超过了城镇低保。2007—2013年,农村低保的支出比城镇低保高出了16%。

    第二个原因是CPI的连年攀升。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2006—2012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了21.3%,其中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了20.4%,农村上涨了23.5%。而与人民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居民消费分类价格指数,则上涨得更厉害。譬如:粮食类上涨了46.9%,肉禽及其制品类上涨了71.3%,鲜菜类上涨了68. 5%,水电燃料类上涨了18.7%,住房租金上涨了22.2%,个人服务类上涨了24.9%。③从某种意义上说:低保对象的家庭消费支出是被政府“计划”甚至是“规定”好的,譬如,食品类消费花多少钱,居住类消费花多少钱……都有个定数,加总起来就成为低保标准。因此,一旦物价上涨,他们的消费支出所受的影响是最大的,马上会感到囊中羞涩;他们消费行为也是最敏感的,只能拆东补西来勉强凑合。因此,根据物价上涨,政府的低保标准只能随之而进行调整,否则,保障低保对象的最起码的生活水平就难以为继。

    四、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前瞻

    如前所述,在《办法》颁布施行之后,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将迈入了一个新的全面依法管理的阶段。因此,可以想见,社会救助制度今后的发展必然与《办法》的施行密切相关。

    1.《办法》施行对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的影响

    迄今为止,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可以说是成绩斐然,举世瞩目。《办法》的施行会进一步巩固已有的成绩,并将百尺竿头,更进一尺。这可以用四个“第一次”来进行概括:

    首先,《办法》中的具体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等等,第一次比较理想地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框架。

    其次,《办法》对作为社会救助制度前提的“家庭经济调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次提出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要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并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尤其是以法律的名义郑重提出要求:“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再次,《办法》第一次提出“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出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并要求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对于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以及“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最后,《办法》第一次明确设立了“救急难”的“临时救助制度”:“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制度体现了政策的人性化和制度弹性,目标是要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急难问题,以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上述四大亮点,无疑会推动社会救助工作迈向一个更加系统化、更加规范化、更加社会化、更加人性化的新高度。

    2.《办法》的不足及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过去10年来,《社会救助法》可以说是公众翘首以盼的一部重要法律。因此,对于如今出台的仅仅是一个“暂行办法”,不免感到些许失望。从2005年开始,中国的社会救助的立法进程就拉开了序幕,第八届、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均将其纳入立法计划。期间,在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已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但后来就没了音信。再后来,在2009年、2010年,《社会救助法》草案两次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结果仍然未获通过。

    中国的社会救助立法如此困难,主要是与公众熟知的“国情”相关:在立法时,要么一哄而起,把社会救助当作一个筐,什么东西都往里装;要么一哄而散,强调我的地盘我作主,把持各自的部门利益不肯放。

    如前所述,2013年,社会救助制度所涉及的资金规模已达将近2000亿人民币。但与此同时,社会救助立法却始终在拖后腿。于是,近年来,不断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在相关的会议上提出:“这么大的财政投入,没有立法,问题很大。”在《办法》出台之前,在社会救助所涉及的范围里,只有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两个“条例”和救助管理、救灾捐赠等“办法”,其他的就只有行政部门的“文件”,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境。

    《办法》的出台,虽然降低了法律的层次,但正所谓“退一步、进两步”,还是意味着终于有了一部全面统管全国社会救助事务的法律。根据中国的国情和以往的经验,在实际工作中,一部层次虽高但力度不够的“软法”,未必比一部层次较低但更具操作性的“办法”更接地气。现在以国务院令公布的“暂行办法”,将来实施起来是否给力,就要看国务院中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法》中给出的概念)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如何作为了。

    然而,中国的各种“暂行”法规,一“暂”几十年的并不少见。希望《办法》的“暂行”是短暂的、过渡性的,然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办法》的基本框架为基础,制定出一部真正的层次足够高的《社会救助法》。

    【责任编辑:刘彦武】

    ① 《甘肃省成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民政部网站(http://dbs.mca.gov.cn/article/csdb/gzdt/201404/20140400614338.shtml)。

    ② 根据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提供的数据计算。

    ③ 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

    1.《办法》施行对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的影响

    迄今为止,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可以说是成绩斐然,举世瞩目。《办法》的施行会进一步巩固已有的成绩,并将百尺竿头,更进一尺。这可以用四个“第一次”来进行概括:

    首先,《办法》中的具体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等等,第一次比较理想地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框架。

    其次,《办法》对作为社会救助制度前提的“家庭经济调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次提出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要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并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尤其是以法律的名义郑重提出要求:“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再次,《办法》第一次提出“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出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并要求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对于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以及“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最后,《办法》第一次明确设立了“救急难”的“临时救助制度”:“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制度体现了政策的人性化和制度弹性,目标是要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急难问题,以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上述四大亮点,无疑会推动社会救助工作迈向一个更加系统化、更加规范化、更加社会化、更加人性化的新高度。

    2.《办法》的不足及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过去10年来,《社会救助法》可以说是公众翘首以盼的一部重要法律。因此,对于如今出台的仅仅是一个“暂行办法”,不免感到些许失望。从2005年开始,中国的社会救助的立法进程就拉开了序幕,第八届、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均将其纳入立法计划。期间,在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已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但后来就没了音信。再后来,在2009年、2010年,《社会救助法》草案两次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结果仍然未获通过。

    中国的社会救助立法如此困难,主要是与公众熟知的“国情”相关:在立法时,要么一哄而起,把社会救助当作一个筐,什么东西都往里装;要么一哄而散,强调我的地盘我作主,把持各自的部门利益不肯放。

    如前所述,2013年,社会救助制度所涉及的资金规模已达将近2000亿人民币。但与此同时,社会救助立法却始终在拖后腿。于是,近年来,不断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在相关的会议上提出:“这么大的财政投入,没有立法,问题很大。”在《办法》出台之前,在社会救助所涉及的范围里,只有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两个“条例”和救助管理、救灾捐赠等“办法”,其他的就只有行政部门的“文件”,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境。

    《办法》的出台,虽然降低了法律的层次,但正所谓“退一步、进两步”,还是意味着终于有了一部全面统管全国社会救助事务的法律。根据中国的国情和以往的经验,在实际工作中,一部层次虽高但力度不够的“软法”,未必比一部层次较低但更具操作性的“办法”更接地气。现在以国务院令公布的“暂行办法”,将来实施起来是否给力,就要看国务院中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法》中给出的概念)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如何作为了。

    然而,中国的各种“暂行”法规,一“暂”几十年的并不少见。希望《办法》的“暂行”是短暂的、过渡性的,然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办法》的基本框架为基础,制定出一部真正的层次足够高的《社会救助法》。

    【责任编辑:刘彦武】

    ① 《甘肃省成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民政部网站(http://dbs.mca.gov.cn/article/csdb/gzdt/201404/20140400614338.shtml)。

    ② 根据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提供的数据计算。

    ③ 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

    1.《办法》施行对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的影响

    迄今为止,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可以说是成绩斐然,举世瞩目。《办法》的施行会进一步巩固已有的成绩,并将百尺竿头,更进一尺。这可以用四个“第一次”来进行概括:

    首先,《办法》中的具体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等等,第一次比较理想地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框架。

    其次,《办法》对作为社会救助制度前提的“家庭经济调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次提出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要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并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尤其是以法律的名义郑重提出要求:“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再次,《办法》第一次提出“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出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并要求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对于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以及“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最后,《办法》第一次明确设立了“救急难”的“临时救助制度”:“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制度体现了政策的人性化和制度弹性,目标是要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急难问题,以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上述四大亮点,无疑会推动社会救助工作迈向一个更加系统化、更加规范化、更加社会化、更加人性化的新高度。

    2.《办法》的不足及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过去10年来,《社会救助法》可以说是公众翘首以盼的一部重要法律。因此,对于如今出台的仅仅是一个“暂行办法”,不免感到些许失望。从2005年开始,中国的社会救助的立法进程就拉开了序幕,第八届、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均将其纳入立法计划。期间,在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已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但后来就没了音信。再后来,在2009年、2010年,《社会救助法》草案两次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结果仍然未获通过。

    中国的社会救助立法如此困难,主要是与公众熟知的“国情”相关:在立法时,要么一哄而起,把社会救助当作一个筐,什么东西都往里装;要么一哄而散,强调我的地盘我作主,把持各自的部门利益不肯放。

    如前所述,2013年,社会救助制度所涉及的资金规模已达将近2000亿人民币。但与此同时,社会救助立法却始终在拖后腿。于是,近年来,不断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在相关的会议上提出:“这么大的财政投入,没有立法,问题很大。”在《办法》出台之前,在社会救助所涉及的范围里,只有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两个“条例”和救助管理、救灾捐赠等“办法”,其他的就只有行政部门的“文件”,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境。

    《办法》的出台,虽然降低了法律的层次,但正所谓“退一步、进两步”,还是意味着终于有了一部全面统管全国社会救助事务的法律。根据中国的国情和以往的经验,在实际工作中,一部层次虽高但力度不够的“软法”,未必比一部层次较低但更具操作性的“办法”更接地气。现在以国务院令公布的“暂行办法”,将来实施起来是否给力,就要看国务院中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法》中给出的概念)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如何作为了。

    然而,中国的各种“暂行”法规,一“暂”几十年的并不少见。希望《办法》的“暂行”是短暂的、过渡性的,然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办法》的基本框架为基础,制定出一部真正的层次足够高的《社会救助法》。

    【责任编辑:刘彦武】

    ① 《甘肃省成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民政部网站(http://dbs.mca.gov.cn/article/csdb/gzdt/201404/20140400614338.shtml)。

    ② 根据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提供的数据计算。

    ③ 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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