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及适用问题研究
关键词 黑白合同 法律效力 适用
作者简介:张北战,国家检察官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103一、 黑白合同的概念、表现形式及危害性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形势的多样化、复杂化,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及适用问题逐渐成为国内外法学家争议的焦点所在,以黑白合同效力认定及适用问题为研究对象,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黑白合同,即阴阳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在不同两份合同中规定不同的内容,简单来说,一份是对外的,一份是对内的。这两份合同,某种情况下能够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但也潜藏着一定的风险。黑合同,即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其交易的价格往往是真实交易价格,而白合同,即提供给有关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一般不做实际履行。
(一)黑白合同的表现形式
黑白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現为:建筑施工类的黑白合同、房屋买卖类的黑白合同。
第一种是建筑施工类的黑白合同,白合同为建设施工单位与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通过招投标法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符合国家招投标法,形式上是合法有效的,黑合同为双方当事人在私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不需要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二种是房屋买卖类的黑白合同。在房屋买卖中的白合同,指的是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的合同,这种白合同的出现,往往是想通过少报面积来实现少纳税的目的。黑合同指的是买卖房子双方实际进行交付交易金额、实际履行的合同。
(二)黑白合同的危害性
黑白合同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时代特点、行业特点,探究黑白合同的潜在危害性,可以发现,这种危害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使得国家利益受到损失,黑白合同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为了少交税或者少付钱,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给国家利益带来一定的损失。
二是扰乱市场秩序。黑白合同的存在,其本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那些遵纪守法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是使得双方权责失去明确约束。黑白合同,两份合同,只有一份是真正履行的,其表面上提交给相关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通常情况下,往往是不履行的,这在一定情况下,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也不利于有关部门在纠纷发生时,明晰双方的责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黑白合同的形成原因
黑白合同形成的原因,分析相关专家的意见,分为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制度根源。通过对这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了解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及适用问题。
(一)客观原因
黑白合同形成有其客观的因素,通过查阅文献,与相关专家、学者进行沟通,发现目前黑白合同形成的客观原因如下:
一是市场供需关系失衡。比如在建筑市场中,建筑企业的竞争很是激烈,有些企业为了达到相应的资质条件、资质标准,往往私下答应业主诸多要求。在房屋买卖市场中,也是一样的,市场一旦进入一个饱和期,则开发商急于回笼资金,会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会提供很多潜在的优惠或者政策,这个时候,也会单独签订相关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黑白合同。
二是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这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认为黑白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都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都是合法有效的,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二)主观原因
不同市场主体签订黑白合同的动因:
一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比如建筑合同,通过黑合同的签订,可获得更为高昂的利益回报,在买卖合同中,通过黑合同的签订,通过少报面积等手段,以此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二是在建筑工程中,其主观原因更是再明显不过,或为了获得更多的融资或为了非法肢解发包,规避政府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往往都选择通过黑合同,明确双方的合法权益与义务。
(三)制度根源
黑白合同形成的原因,除去上文所述的客观原因、主观原因,还包括相应的制度根源。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并没有明确规定黑合同无效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变相滋生了黑白合同。一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对相应的建筑工程中发包人的行为作出一个明确规定,也未对二手房房屋买卖市场中的买卖行为进行更为精细的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相关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会抱有侥幸心理,选择签订黑合同。二是各部门在工程建设、房屋买卖过程中都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各部门的管理衔接又相互脱节,这也变相使得黑合同出现。三、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情形
目前,国内学界对黑白合同的性质、效力认定尚未有定论,大约有三大情形:
第一类是黑合同有效的情形。这主要是基于黑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学者认为白合同单纯只是为了应付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黑合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又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是有效的。
第二类“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这是国内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处理方法。在这种处理方法中,学者认为白合同是交由法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形式合法、有效,因此,相比较黑合同,是有效的。
第三类是“黑白合同”均无效的情形。“黑白合同”均无效的情形,大多数都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虽然白合同是经过备案、登记,但仍然是无法改变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本质,因此有大多数学者认为两者都是无效的。比如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在招标之前,与潜在的投标人进行交流,签订了实际履行的实质协议,有的甚至在招投标开始之前,就已经开始建筑施工,而这部分进行施工的投标人,往往资质可能达不到工程的要求或者缺乏相应的资质,投标人虽然后续会参加招投标,并且会中标,并签订名义上的白合同。但我们要清楚认知,这种情况下,签订的黑白合同均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以上三种情形,不管是哪一种,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黑白合同作为独立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重要表现。首先,黑白合同从文本格式上来看,是两个明显不同的合同,将黑白合同等同于一个合同进行解读,显然是极不合理的。剖析黑白合同效力的适用情形,应当将其分解为两个独立的合同,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这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应该成为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关键所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可进一步对黑白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进行判断:
首先,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情况下,黑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定的。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黑合同一般是交易双方为了避税而少报了房屋面积所拟定的,就算在双方当事人符合《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黑合同仍然应该是无效的。
其次,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黑白合同时,比如建筑工程、房屋买卖合同中,白合同用于登记、备案使用,并不直接履行,此行为则可界定为虚伪表示情形,其本质意味着意思表示有所欠缺与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登记制度采取的是实质审查主义。因此,这种有瑕疵和欠缺意思表示的白合同,则应该被认定为登记错误。
最后,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情况下,白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证黑合同的履行,则白合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黑合同构成隐藏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比如德国的民法规定,隐藏行为的效力并不能盲目认为是有效或无效的,即使在为了保障该隐藏行为能够顺利实现,当事人在其他相关行为中予以表现,只要隐藏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构成要件,则是合法有效的。简单来说,只要黑合同有效,不管白合同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无所谓了。
因此,黑白合同中,不管是黑合同,也不管是白合同,其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四、防范黑白合同的对策建议
黑白合同的定义、潜在危害性、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制度根源表现形式各异,从规范黑白合同的对策建议着手,提出相关建议,遵守黑白效力及适用问题的处理原则、从制度设计上防范黑百合同的形成,对于保障市场经济持续发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大有裨益。
(一)黑白合同效力及适用问题的处理原则
黑白合同效力及适用问题的处理原则,包括三大原则:第一原则考虑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二原则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原则考虑合同变更内容对项目的实质性影响。
1.第一原则:考虑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内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这需要注明:一是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来自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不是依据的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二是只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是无效的。这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往往是强制性的规定。通过查阅文献,强制性的规定又可在分为两大类,管理性规范,未明确规定违反该类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合同无效的规范;效力性规范,具体是指规定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则无效的规定。在这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指后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定之后则无效的情形。即不管是黑合同、还是白合同,一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无效。
2.第二原则: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在《合同法》中则规定的更为明确,比如在第三十九条,单方面的条款拟定人应该要尽到提醒义务,提请对方注意到相应的免除或者限制责任条款,这实际就是意思表示真实精神的最直接反馈。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是黑白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或均为有效合同,这种情况下,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考虑的重要原则,这对于解决黑白合同的效力及适用中的诸多问题,大有裨益。
3.第三原则:考虑合同变更内容对项目的实质性影响
考虑合同变更内容对项目的实质性影响,也将作为黑白合同法律效力及适用问题的原则之一。在实践中,比如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工程较为复杂、具备较大的风险,所有的施工合同在实践中都必须根据实际建设进行不断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所形成的新合同,不能一概认为就是属于黑合同。在这个过程中,要认清黑白合同与补充合同不是一回事。黑白合同的签订日期往往大致时间一致,补充合同,则是对前一份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的变更,可能是在前一份合同履行到一定程度、一定阶段后,根据情势变更进行的相关内容调整。因此,在判断该合同内容与原来合同内容的区别,重点看在实质内容上是否进行了调整,如果实质内容发生了改变,则被认为是黑合同,如果实质内容未发生改变,则不应该被认定为黑合同,应该被认定为补充合同。
(二)防范黑白合同的对策:从制度设计上防范黑白合同的形成
黑白合同存在的最重要原因是客观、主观、制度根源等,因此,当前形势下,从制度上要防范黑白合同的形成。
1.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为各市场主体提供宽松的发展空间
相关政府部门,一是要改变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房屋买卖等市场的管理方式,加强对建筑工程、房屋买卖市场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力度。对其市场加强监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规范市场秩序,降低黑合同产生的可能。二是充分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权能,利用宏观调控的手段,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推动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建立动态的合同监管制度
建立动态的合同监管制度,一方面,建筑工程、房屋买卖相关部门要提供格式文本,在格式文本中要规定不可更改的条款,凡是经过更改条款,是无效的。另一方面,对于提交上来备案、登记的合同要定期进行抽查、核实,确保均履行到位。
3.完善已有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黑白合同缺乏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我国黑白合同仍然应该适用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通过这种法律法规的完善,保证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此外,司法审判过程中要根据司法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原则、情形对黑白合同进行裁量。五、结语
笔者以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及适用问题为研究对象,探究黑白合同的概述、黑白合同的表现形式、黑白合同的形成原因、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情形、防范黑白合同的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中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赔偿原则起到一定参考作用,并对造成黑白合同这一社会现象的制度根源进行了剖析,并提出几条建议。
参考文献:
[1]童娣.关于“黑白合同”一条司法解释适用的反思.法制博览.2015(21).
[2]汤学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黑白合同”的认定.建筑时报.2017-02-23(004).
[3]邬砚、祝来新.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规则解析.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7,15(1).
[4]周月萍.黑白合同如何结算.中华建设.2015(3).
[5]余卫.民法分则合同编之合同无效事由的规则完善——以建设工程“黑白合同”为例. 江西社会科学.2017,37(6).
[6]徐海东.建筑工程领域中“黑白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江苏法制报.2016-01-27(00C).
[7]杨楷.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16.
[8]林镥海.黑白合同理论相关内容的探索. 建筑时报.2017-10-26(004).
[9]尹贻林、李鹏娟. 补充协议和黑白合同判断准则与处理.价值工程.2015,34(32).
作者简介:张北战,国家检察官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103一、 黑白合同的概念、表现形式及危害性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形势的多样化、复杂化,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及适用问题逐渐成为国内外法学家争议的焦点所在,以黑白合同效力认定及适用问题为研究对象,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黑白合同,即阴阳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在不同两份合同中规定不同的内容,简单来说,一份是对外的,一份是对内的。这两份合同,某种情况下能够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但也潜藏着一定的风险。黑合同,即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其交易的价格往往是真实交易价格,而白合同,即提供给有关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一般不做实际履行。
(一)黑白合同的表现形式
黑白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現为:建筑施工类的黑白合同、房屋买卖类的黑白合同。
第一种是建筑施工类的黑白合同,白合同为建设施工单位与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通过招投标法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符合国家招投标法,形式上是合法有效的,黑合同为双方当事人在私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不需要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二种是房屋买卖类的黑白合同。在房屋买卖中的白合同,指的是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的合同,这种白合同的出现,往往是想通过少报面积来实现少纳税的目的。黑合同指的是买卖房子双方实际进行交付交易金额、实际履行的合同。
(二)黑白合同的危害性
黑白合同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时代特点、行业特点,探究黑白合同的潜在危害性,可以发现,这种危害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使得国家利益受到损失,黑白合同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为了少交税或者少付钱,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给国家利益带来一定的损失。
二是扰乱市场秩序。黑白合同的存在,其本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那些遵纪守法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是使得双方权责失去明确约束。黑白合同,两份合同,只有一份是真正履行的,其表面上提交给相关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通常情况下,往往是不履行的,这在一定情况下,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也不利于有关部门在纠纷发生时,明晰双方的责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黑白合同的形成原因
黑白合同形成的原因,分析相关专家的意见,分为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制度根源。通过对这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了解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及适用问题。
(一)客观原因
黑白合同形成有其客观的因素,通过查阅文献,与相关专家、学者进行沟通,发现目前黑白合同形成的客观原因如下:
一是市场供需关系失衡。比如在建筑市场中,建筑企业的竞争很是激烈,有些企业为了达到相应的资质条件、资质标准,往往私下答应业主诸多要求。在房屋买卖市场中,也是一样的,市场一旦进入一个饱和期,则开发商急于回笼资金,会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会提供很多潜在的优惠或者政策,这个时候,也会单独签订相关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黑白合同。
二是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这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认为黑白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都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都是合法有效的,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二)主观原因
不同市场主体签订黑白合同的动因:
一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比如建筑合同,通过黑合同的签订,可获得更为高昂的利益回报,在买卖合同中,通过黑合同的签订,通过少报面积等手段,以此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二是在建筑工程中,其主观原因更是再明显不过,或为了获得更多的融资或为了非法肢解发包,规避政府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往往都选择通过黑合同,明确双方的合法权益与义务。
(三)制度根源
黑白合同形成的原因,除去上文所述的客观原因、主观原因,还包括相应的制度根源。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并没有明确规定黑合同无效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变相滋生了黑白合同。一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对相应的建筑工程中发包人的行为作出一个明确规定,也未对二手房房屋买卖市场中的买卖行为进行更为精细的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相关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会抱有侥幸心理,选择签订黑合同。二是各部门在工程建设、房屋买卖过程中都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各部门的管理衔接又相互脱节,这也变相使得黑合同出现。三、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情形
目前,国内学界对黑白合同的性质、效力认定尚未有定论,大约有三大情形:
第一类是黑合同有效的情形。这主要是基于黑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学者认为白合同单纯只是为了应付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黑合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又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是有效的。
第二类“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这是国内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处理方法。在这种处理方法中,学者认为白合同是交由法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形式合法、有效,因此,相比较黑合同,是有效的。
第三类是“黑白合同”均无效的情形。“黑白合同”均无效的情形,大多数都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虽然白合同是经过备案、登记,但仍然是无法改变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本质,因此有大多数学者认为两者都是无效的。比如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在招标之前,与潜在的投标人进行交流,签订了实际履行的实质协议,有的甚至在招投标开始之前,就已经开始建筑施工,而这部分进行施工的投标人,往往资质可能达不到工程的要求或者缺乏相应的资质,投标人虽然后续会参加招投标,并且会中标,并签订名义上的白合同。但我们要清楚认知,这种情况下,签订的黑白合同均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以上三种情形,不管是哪一种,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黑白合同作为独立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重要表现。首先,黑白合同从文本格式上来看,是两个明显不同的合同,将黑白合同等同于一个合同进行解读,显然是极不合理的。剖析黑白合同效力的适用情形,应当将其分解为两个独立的合同,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这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应该成为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关键所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可进一步对黑白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进行判断:
首先,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情况下,黑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定的。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黑合同一般是交易双方为了避税而少报了房屋面积所拟定的,就算在双方当事人符合《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黑合同仍然应该是无效的。
其次,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黑白合同时,比如建筑工程、房屋买卖合同中,白合同用于登记、备案使用,并不直接履行,此行为则可界定为虚伪表示情形,其本质意味着意思表示有所欠缺与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登记制度采取的是实质审查主义。因此,这种有瑕疵和欠缺意思表示的白合同,则应该被认定为登记错误。
最后,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情况下,白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证黑合同的履行,则白合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黑合同构成隐藏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比如德国的民法规定,隐藏行为的效力并不能盲目认为是有效或无效的,即使在为了保障该隐藏行为能够顺利实现,当事人在其他相关行为中予以表现,只要隐藏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构成要件,则是合法有效的。简单来说,只要黑合同有效,不管白合同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无所谓了。
因此,黑白合同中,不管是黑合同,也不管是白合同,其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四、防范黑白合同的对策建议
黑白合同的定义、潜在危害性、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制度根源表现形式各异,从规范黑白合同的对策建议着手,提出相关建议,遵守黑白效力及适用问题的处理原则、从制度设计上防范黑百合同的形成,对于保障市场经济持续发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大有裨益。
(一)黑白合同效力及适用问题的处理原则
黑白合同效力及适用问题的处理原则,包括三大原则:第一原则考虑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二原则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原则考虑合同变更内容对项目的实质性影响。
1.第一原则:考虑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内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这需要注明:一是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来自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不是依据的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二是只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是无效的。这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往往是强制性的规定。通过查阅文献,强制性的规定又可在分为两大类,管理性规范,未明确规定违反该类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合同无效的规范;效力性规范,具体是指规定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则无效的规定。在这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指后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定之后则无效的情形。即不管是黑合同、还是白合同,一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无效。
2.第二原则: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在《合同法》中则规定的更为明确,比如在第三十九条,单方面的条款拟定人应该要尽到提醒义务,提请对方注意到相应的免除或者限制责任条款,这实际就是意思表示真实精神的最直接反馈。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是黑白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或均为有效合同,这种情况下,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考虑的重要原则,这对于解决黑白合同的效力及适用中的诸多问题,大有裨益。
3.第三原则:考虑合同变更内容对项目的实质性影响
考虑合同变更内容对项目的实质性影响,也将作为黑白合同法律效力及适用问题的原则之一。在实践中,比如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工程较为复杂、具备较大的风险,所有的施工合同在实践中都必须根据实际建设进行不断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所形成的新合同,不能一概认为就是属于黑合同。在这个过程中,要认清黑白合同与补充合同不是一回事。黑白合同的签订日期往往大致时间一致,补充合同,则是对前一份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的变更,可能是在前一份合同履行到一定程度、一定阶段后,根据情势变更进行的相关内容调整。因此,在判断该合同内容与原来合同内容的区别,重点看在实质内容上是否进行了调整,如果实质内容发生了改变,则被认为是黑合同,如果实质内容未发生改变,则不应该被认定为黑合同,应该被认定为补充合同。
(二)防范黑白合同的对策:从制度设计上防范黑白合同的形成
黑白合同存在的最重要原因是客观、主观、制度根源等,因此,当前形势下,从制度上要防范黑白合同的形成。
1.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为各市场主体提供宽松的发展空间
相关政府部门,一是要改变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房屋买卖等市场的管理方式,加强对建筑工程、房屋买卖市场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力度。对其市场加强监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规范市场秩序,降低黑合同产生的可能。二是充分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权能,利用宏观调控的手段,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推动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建立动态的合同监管制度
建立动态的合同监管制度,一方面,建筑工程、房屋买卖相关部门要提供格式文本,在格式文本中要规定不可更改的条款,凡是经过更改条款,是无效的。另一方面,对于提交上来备案、登记的合同要定期进行抽查、核实,确保均履行到位。
3.完善已有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黑白合同缺乏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我国黑白合同仍然应该适用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通过这种法律法规的完善,保证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此外,司法审判过程中要根据司法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原则、情形对黑白合同进行裁量。五、结语
笔者以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及适用问题为研究对象,探究黑白合同的概述、黑白合同的表现形式、黑白合同的形成原因、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情形、防范黑白合同的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中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赔偿原则起到一定参考作用,并对造成黑白合同这一社会现象的制度根源进行了剖析,并提出几条建议。
参考文献:
[1]童娣.关于“黑白合同”一条司法解释适用的反思.法制博览.2015(21).
[2]汤学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黑白合同”的认定.建筑时报.2017-02-23(004).
[3]邬砚、祝来新.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规则解析.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7,15(1).
[4]周月萍.黑白合同如何结算.中华建设.2015(3).
[5]余卫.民法分则合同编之合同无效事由的规则完善——以建设工程“黑白合同”为例. 江西社会科学.2017,37(6).
[6]徐海东.建筑工程领域中“黑白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江苏法制报.2016-01-27(00C).
[7]杨楷.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16.
[8]林镥海.黑白合同理论相关内容的探索. 建筑时报.2017-10-26(004).
[9]尹贻林、李鹏娟. 补充协议和黑白合同判断准则与处理.价值工程.2015,3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