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保安处分分析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保安处分
作者简介:汪维莲,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外民商事纠纷及刑事辩护。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95一、保安处分基础理论
随着惯犯、常习犯等犯罪案件的频繁出现,顺应社会犯罪案件的变化产生了刑法之外处分犯罪人员的有效手段保安处分。保安处分的主旨在于感化、教育犯罪人员回归社会。保安处分的出现是现代犯罪处分由刑事处罚到教育引导的重大转变,主要是一种补充或取替刑罚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方式手段,接受保安处分的人员具备较强的特殊性,主要针对责任人能力罪犯、限制责任能力罪犯、特种危险罪犯以及具备轻度危险性的罪犯进行施行,意在能够有效地防范犯罪。与此同时,保安处分的实施务必要满足主观与客观两方面限制,主观限制主要指是接受保安处分对象自身存在潜在人身危险和社会危害,客观限制主要指存在一定犯罪活动或违法乱纪活动的出现,也就是具备人身危险的表现。二、保安处分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应用
现阶段,保安处分在我国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内容,但立足于对社会犯罪案件发生频率的掌控和防范犯罪的产生,划定了包含劳动教导在内的收留教导、强制诊疗、工读教导以及社会帮教等等现实意义上的保安处分方式。保安处分方式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应用主要由感化教育处分、不约束自由处分以及教育收留处分等等构成,主要根据未成年人自身人身危险性级别具体实施,绝大多数保安处分方式多隶属于行政举措和社会教导举措,并非刑事责罚,主要是为了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自身权利,并对其进行有效教导和帮助。
(一)劳动教导
劳动教导是我国国家劳动教导机构根据劳动教导法规指定的,就违抗治安管理条例的、并且屡次教导不予改正的,或发生了轻度犯罪活动,不满足或不需要进行刑事处罚却有满足劳动教导条件的犯罪人员,对其进行自由约束,强行教导改造的最高最终的行政惩罚。我国传统劳动教导方式多将接受劳动教导人员集中在固定教导地点,施行约束性的教导和改造,未经特殊允许,接受教改造人员不允许踏出劳动教导地点一步,这类劳动教导管理办法把接受教导改造人员的所有行为限制在机构实时监控中,虽然方便集中教导和管理,但也存在着一定缺陷,例如:把接受劳动教导的未成年人集中在一起,极其容易发生违法乱纪行为的不良传染,同时直接阻碍了家庭力量和校园力量对其的教导,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心理萌生抛弃感和落差感,与此同时,长时间约束未成年人行为活动活动也不利于其日后回归校园。随着社会受众对民主权利和人权保护关注程度的逐步提升,劳动教导体制因法理問题、秩序缺乏以及实际实践困难,受到了社会受众的广泛反驳,原因是劳动教导体制缺少宪法依据,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存在突出矛盾,未经过最终审判,却由行政机构用行政惩罚办法长时间掠夺公民人身自由,和我国社会法治文明构建相违背。但实际上,收留审查取消后,劳动教导被欧洲国家作为给我国增加压力的主要手段。无可厚非,劳动教导体制自身规划设计就不切合现代民主、法治以及人权的建设精神和准则,没有标准对象和条件的设定,自身具备容易滥用职权的可能。
(二)收留教导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中明确规定:因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以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加以教导,必要时可由政府收留教导。这一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具备较强的科学性,能够对犯罪程度较轻的失足青少年应该予以家庭教育、校园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来对其进行引导,教导其及时转变态度,摒弃不良习惯。收留教导作为一种约束任何自由的治安行政惩罚管理方法,要求执法机构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严格掌握实施标准,谨慎使用,以有效防范职权滥用等现象的出现,有效规避不合理地扩展收留教导范围。就现阶段我国收留教导体制的构建和具体实践而言,收留教导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各地区执法行为也存在较大差异,还没能形成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执法体制,因此我国应该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收留教导的立法,尽快构建一套完整的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制。
(三)工读教导
工读教导主要就具备违法乱纪活动或犯罪程度较轻的中学生,实施半工半读的特别行政教导方式,属于我国九年义务教育模式中的一种特别教育手段,既不属于刑事惩罚方式,也不属于行政惩罚,主要就违法犯罪活动施行的有效防范举措,全面切合我国教育体制改革要求,培养优秀人才的一类不可或缺的特别教育方法。工读教导主要用于十三周岁至十八周岁具有违法乱纪活动或犯罪程度较轻的对象,已经不再适合在校学习却不满足劳动教导、少年收留管教以及形式惩罚的未成年人,包含本人自动退学、被校方清退以及失学学生等等。工读教导能够将存在违法乱纪行为和轻度犯罪的未成年人及时地挽救,并让其具备一定程度的劳动技术能力和专业技艺,并保证未成年人违法乱纪行为以及轻度犯罪记录不对外透露,这样的教导方式能够更好地消除未成年人心理压力和阴霾,有利于帮助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现阶段,我国工读教导体制在实践中已经获得了较好成就,并作为一种有效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对我国九年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提出崭新要求的同时,也对工读教导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为紧跟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前进步伐,我国更应该深入开展工读教育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构建现代化、科学化的工读教育模式,在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构建良好、有效的保安处分环境的同时,也能够更好地防范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发生。
(四)社会帮教
社会帮教主要通过社会公众力量就具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具备人身危险性的人员实施帮助教育,从而防范其步入违法犯罪道路。社会帮教实践过程中,凭借社会公众的力量对具备违法乱纪活动以及具备人身危险性的未成年人进行引导帮助,从而有效方法未成年人在实际生活中发生危害性行为活动,促进未成年人学习法律知识,接受社会要求,为确保未成年人更好地适应社会生存获得了较好的效果。社会帮教作为一类防范犯罪产生、维护公共治安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社会帮教工作的有效进行,主要依靠社会受众、校园教育、企业以及街道说教等等群众力量实现,指导协助被帮教的未成年人重新获得希望,对其展开说服教导、思想沟通以及情感交流等等,从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争取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道德观,有效地提升其自身思想感悟,主动摒弃不良思想和行为。但社会帮教工作的实际开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有待完善处理的实际问题,例如,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社会帮教这一项未成年人犯罪保安处分明显缺少统一、完善、具体的管理体制。与此同时,实际社会帮教工作开展中,如何更好地就具备违法犯罪活动或具备人身危险性的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帮教,才能让其发自内心地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力量的帮助等等问题,均没有详细具体的内容指导和使用标准,因此,我国立法应该尽快构建完善、具体的社会帮教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构建统一、有效的社会帮教体制,从而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帮教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三、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保安处分方法,在现实生活中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但随着我国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类未成年人犯罪保安处分方法在实际实践中还不够完善,在实践过程中仍然会出现侵犯未成年人自身权利的现象。因此,我国应该加强健全未成年人犯罪保安处分条例,除了健全收留教育、工读教导以及社会帮教等未成年人保安处分方法之外,还要增加设置社区服务教导等方法,让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保安处分管理更加系统化,并把未成年人犯罪保安处分收入我国刑法,以促进未成年人保安处分的刑事化和立法化,从而确保未成年人自身权利不受侵害,将未成年人犯罪及时遏制在萌芽状态,以促进我国社会良好、稳定地发展与前行。
参考文献:
[1]沈皓.未成年人犯罪保安处分研究.太原科技大学.2017.
[2]赵俊明.浅析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性处分措施.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1).
[3]赖修桂、黄晓明.保安处分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运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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