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
邓建华
摘 要:加强“自治法治德治”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设面临乡村呈现空心化,乡村主体自治缺位,后备干部资源匮乏,乡村治理权威性减弱,法治思维意识淡薄,法治保障不健全,乡村文化内生动力不足以及乡土文化流失严重等困境。以自治为核心内容赋予乡村主体自治,以法治为根本保证夯实乡村法治理念,以德治为内在支撑营造乡村德治氛围,通过“三治合一”实现乡村有效治理,加强和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关键词:自治;法治;德治;乡村治理体系;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8)06-0061-07
“治理之道,莫要于安民。”乡村治理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乡村治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成败。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自治法治德治是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自改革开放40年以来,随着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我国乡村的生活方式、社会结构、人口流动、思想观念、法治意识等方面都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正可谓是千年之变局。面临新的历史机遇和未来挑战,新情况和新任务必然会对乡村治理提出新的要求和期待。因此,只有不断加强和完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才能有利于新时代坚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成功推进乡村社会转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推进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设势在必行
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环境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呈现出许多有利的条件,但依然存在着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构建良好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党和人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础,这不仅关乎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而且关乎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因此,推进乡村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不断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着眼于满足新时代乡村社会转型的现实需要,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本质要求和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为有效破解我国当前乡村治理困境明确了思路、指明了方向。
(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乡村是乡村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密切联系群众、沟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然而,乡村治理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环节。因此,着力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不断推进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这不仅关乎乡村社会的稳定,更关乎中国共产党在乡村执政的基础。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新境界和历史必然。构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将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成功运用于当代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从而谋求乡村经济发展、百姓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着力点
立政之本则存乎农。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发展始终关乎社会发展、国家命运,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农业、不能忘记农民、不能淡漠农村。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1]乡村振兴战略是新的历史时期乡村发展的新思路、新战略。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基础,也是短板。在乡村治理中,乡村治理的核心在于自治,“只有以法治保障自治,以德治支撑自治,在自治中体现法治,信守德治,用德治促进法治,在法治中体现德治,最终才能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2]。在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只有大力推进自治法治德治建设,才能真正重构乡村社会新秩序的乡村治理体系。
(三)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内在需要
推进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设,是构建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同时,搞好乡村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但城乡差距仍然较大,农村发展滞后、贫富差距悬殊、农业发展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截至2017年底,全国仍有近6亿农民生活在农村,仍有3046万农村贫困人口。为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必然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解决亿万农民的发展和民生问题。为此,我们必须不断推进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设,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径。
(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选择
搞好乡村自治法治德治,不仅是乡村治理的使然,也是社会发展的诉求。
毋庸置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人民的共同期望和党的历史责任。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要是没有农村的小康,尤其没有实现贫困地区的小康,那就不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的历史时期,只有不断推进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设,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繁荣农业、富裕农民、振兴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才能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仅要求每一个中国人都能够过上小康生活,而且要求每个地区都能够建成小康社会。因此,在新的历史阶段,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设只有融入乡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才能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从而实现让改革成果同人民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二、当前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设面临的现实困境
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日趋明显,乡村多方面需求难以满足。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二元结构加剧使乡村治理面临尴尬,加之我国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设滞后,极大地制约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一)乡村呈现空心化,乡村主体自治缺位
伴随我国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村人口越来越多地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加之城市“虹吸效应”的存在,乡村大量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涌向城市,使农村丧失了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和支撑,从而让广大乡村发展陷入困境,致使许多村庄留下来的大部分是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甚至个别地方出现极端严重的“一个人的村庄”现象。当前乡村空心化趋势日益加剧:一方面表现为村级管理主体空心化,尤其是那些“不在村干部”大量涌现;另一方面表现为村落住房空心化,农村一部分房屋季节性闲置越来越普遍,有些地方建房时常建新房不拆旧房,从而导致大量房屋闲置。
毋庸置疑,在目前乡村治理中,乡村治理的主体是村民,然而许多村民的公民意识不强,对参与乡村治理偏好低下,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不高,时常表现为有心无力、被动参与。同时,留在乡村的大部分是“三留守”人员,他们文化程度整体偏低,这不利于他们参与乡村治理。加之近年来乡村发展滞后、精英人才流失严重,导致乡村主体自治缺位,使农村基层自治工作难以有序开展、乡村集体事务管理监督时常流于形式。
(二)后备干部资源匮乏,乡村治理权威性减弱
当前我国乡村干部储备总量不足,尤其那些偏远山区出现了干部青黄不接的现象。一方面,由于受干部编制人数限制,每年新招录的干部人数逐年递减,许多地方基层干部总数偏少。加之部分干部不安心乡村基层工作,一门心思想通过公开借调、选调、遴選等方式选择调离,从而导致乡村基层年轻干部日益减少、后备干部力量“补给不足”“供不应求”的尴尬境地。同时,乡村基层干部年龄相差悬殊、梯次差距大、队伍断层。目前基层干部结构搭配欠合理、缺活力,尤其是许多乡镇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格局,“黄金年龄”阶段的干部明显数量不足,女干部的数量逐年递增,大多数人员学历偏低。另一方面,近年来农村许多优秀人才更乐意外出从事二、三产业,很少有人愿意留在家中从事第一产业,结果导致村干部的选择余地较小。自2004年9月党中央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两个趋向”①的重要论断以来,国家不仅增加了对农村的转移支付,也加大了对惠农政策的支持力度。税费改革后,国家改变了过去那种从乡村汲取资源,转为给予乡村资源,同时通过村干部收取农业税的传统方式也不复存在,现在国家通过各种惠农、支农、强农的政策向乡村基层输送大量的人、财、物,让乡村获得了更多的农业补贴。但目前村民的需求偏好经常被忽略,因为农村大多数项目都是由上级部门统一安排与规划,村民与村干部那种沟通顺畅的传统方式因遭受破坏而终止,农民对乡村干部的信任度日益降低,从而进一步削弱、瓦解了乡村治理的权威性。
(三)法治思维意识淡薄,法治保障不健全
由于广大农村地区“官本位”“家长制”“特权思想”根深蒂固,加之部分乡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崇尚权力至上,致使依法办事的习惯在乡村尚未形成。尤其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个别乡村干部习惯于按照自己意志行事,不愿依规管理村级事务,更谈不上依法办事。目前,有些地方乡村家族势力盛行、影响力较大,时常存在帮忙拉票和贿选等现象,这无形阻碍了乡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民主选举的公正推进。“我们应当理性地承认,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目前的村民自治主要地停留在村委会民主选举的环节,后选举阶段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基本上处于虚置状态。”[3]这就是所见到的“选举时热热闹闹,选举后冷冷清清”的怪象。同时,在维权过程中,一些村民法律意识、法治思维缺乏,时常表现出非理性行为和过激举动,不善于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正当的权利。尤其少数人怀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利用国家所给予的好政策谋取不正当的个人私利。还有个别村干部对于村级事务不是按照自下而上、协商民主、依法办事的原则,而是本着自己喜好、拍脑袋决策、强制执行。此外,目前我国针对乡村治理的法治保障很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较少。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1998年11月4日颁布实施,后来中央也陆续发布了关于乡村治理和民主选举的诸多文件,但总的来说,这些文件还是涉及面不广、范围相对狭窄、相关条文不够具体,特别对涉及农民的土地流转、征地拆迁、财产性收益、宅基地等相关经济利益方面,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
(四)乡村文化内生动力不足,乡土文化流失严重
乡村文化基础保障性差,支持力度不够。据调查,全国许多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数量不足;部分地区乡村公共文化设施还是空白,财政投入增长与乡村文化发展的需求之间仍有不少差距;文化服务效能不高。同时,适合乡村的公共文化产品种类数量少、质量不高的问题比较普遍,一些乡村公共文体设施闲置,根植乡村、服务乡村的文艺精品和复合型的文化能人尚未充分地发挥作用。现阶段伴随我国乡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村民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也越来越丰富,但现实中乡村本身文化资源、文化活动严重匮乏,文化建设滞后,形式单一。比如,有些村庄不仅出现了物理性村庄公共空间的萎缩——村庄文化活动设施的破坏与缺乏,也出现了精神性村庄公共空间的衰败——村庄公共舆论的瓦解与缺失。一方面,文化服务匮乏带来娱乐荒芜,尤其是西方那些“文化垃圾”不断进入,也会侵蚀过去那些民间淳朴的乡土民风;另一方面,原有农村文化市场的丧失,伴随而来的是一些乡村赌风盛行、吸毒人员不断增多且日趋低龄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宗族逐渐解体、乡村精英流失、传统习俗和仪式弱化,这无形中动摇了以传统伦理为根基的乡土文化,使村民日常交往变得更趋功利性、理性化。
三、加强和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系统工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不仅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应有之义,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要坚持以“自治法治德治”为抓手,正确把握和处理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逐步实现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
(一)以自治为核心内容,赋予乡村主体自治空间
在我国,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自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在乡村治理中,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基层治理的实现形式和具体实践。村民自治,就是让村民直接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乡村各项事务,能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位一体”的社会政治制度。搞好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制度的关键环节。一方面,选举公开透明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要畅通村民表达利益渠道,必须实行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实践表明,坚持党的领导是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根本保证,村党支部是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是密切和联系广大村民的桥梁。为此,要强化村党支部的堡垒作用,健全村级班子新机制建设,切实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监督权。通过向各村派驻大学生村干部、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不断发展和壮大村集体经济,提高党在村民中的威信。同时,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村自治组织规范性建设,充分发挥履职和监督职能。科学民主、依法依规合理制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切实让其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加强村民自治建设,切实赋予乡村主体自治空间。一是搭建村民自治平台。乡村治理具有内在规定性、复杂性。乡村治理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广大村民和社会组织,也包括村支部和村委会等。村民参与自治,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只有为广大村民积极搭建村民自治平台、规范各项民主决策机制、保障村民享有充分的决策权和参与权,才能有效提高乡村主体参与治理的主动性。二是发挥村务监督作用。加强村务监督,是乡村主体实现自治的重要体现。建立村务公开制度,是广大村民获得知情权的根本途径。同时,提升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制定符合规范的乡规民约,充分发挥村民在自治中的能动作用,稳定有序地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乡村自治主体的民主理念和政治涵养。三是加强乡村主体自治能力建设。乡村治理主体多元性与复杂性相交织,带有较明显的区域性,同时乡土性、传统性与现代性交融共生。因此,积极培育乡村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利于鼓励、引导和支持乡村治理主体在乡村自治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要深刻把握乡村自治的稳定性与变动性,自觉培育自治文化、提升自治意识、掌握自治方法,不断增强乡村主体参与治理、议事协商和民主监督等能力。四是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积极鼓励探索社会创新,尊重广大村民首创精神,切实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监督权,同时坚持顶层设计与地方创造相得益彰,这是乡村主体发挥自治、自主性的制度保障。
(二)以法治为根本保证,夯实乡村法治理念
1982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这就为我国乡村治理实行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这就为村民自治运行指明了方向,同时也规定了村民有权依照法律,办理自己的事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主要是承担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和处理村民间事务纠纷,协助和配合当地维护社会治安等,这从法律上界定了村民和村民委员会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在乡村治理中,村民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自治,村民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而行,才能更好地行使自治权。
在乡村治理中,法治是村民獲得村民自治、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的根本保障。一是规范村民自治组织的主体行为,依法建立村民有序参与的各项规章和制度。在合理的权限内,确保村民有足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之不越权、不缺位,让村民在选举、决策、管理、协商、监督等各个环节有效行使自治权,从而切实将村民的民主权利真正落实到位。二是构建透明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打造完善的监督制约体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建章立制,借助法治统筹、平衡、调节村民间的利益。同时规范村民自治行为,不断加强和完善监督制约体系。公开、透明、阳光的自治运行机制,有利于推进村务的信息公开、民主决策、执行管理、协商服务和结果公开,保证村民在法律范围内正确行使各项自治权利。三是增强村民法治意识,引导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在乡村治理中,人起根本性、决定性的作用。在实现乡村法治这一进程中,只有不断增强村民法治理念,通过法治宣传教育,树立村民法治精神,才能让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意识成为一种行为自觉,真正营造出一种自觉守法、遇事找法、办事依法、化解矛盾靠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氛围,从而正确引导广大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的行为习惯。四是完善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强化乡村法治工作。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高低,取决于乡村法律服务体系是否健全和平稳运行。当前,我国乡村治理基本上能做到有法可依,确实取得了不少进步,但依然存在法律不全、执法不严、普法不易等问题。例如,有些村民“官本位”思想和习惯性思维根深蒂固,这种“遇事找关系、办事讲人情、信官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现象有时还较为突出。为此,要加快提高村民自治能力,健全和完善乡村法律服务体系,推进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进村力度,加大普法教育宣传;培育村民自治法律意识,提高村民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正确引导村民依法维权和信访,合理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依法表达村民合法利益诉求,不断推进农村法治工作。
(三)以德治为内在支撑,营造乡村德治氛围
德治就是中国的治国理论和道德规范,主张治国应以高尚的道德感化人、教育人。我国民众的传统道德素养,是培育德治的土壤。春秋时期的齐国政治家管仲在《管子·牧民》中说,“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 这正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厚重体现。长期以来,这种德治思想不断提高人们的道德修养,强化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从而铸就中国成为全世界的礼仪之邦。纵观中国社会历史,人情社会是中国乡村的显著特征,而人情通常又跟道德和习俗息息相关,只要善加引导、教化之,就可实现“为政以德”,这是德治在国家治理中予以道德教化的集中体现。道德一旦经过教化,便成为道德品格,而道德品格是法治产生的前提,同时法律的产生又以道德为基础。然而,法律一旦丧失了对道德理念的追求,那么法律就有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工具的代名词。
德治在我国乡村治理中有着悠久的历史,人们依靠乡村丰富的礼治资源不断提升对德治的认识。当前我国进入了新时代,我们应以德治为内在支撑,不断强化人们对乡土人情和道德规范的认同,努力营造乡村德治良好氛围。一是传承弘扬农耕文明文化,塑造乡村德治秩序。我国农耕文化历史悠久、内涵丰富。农耕文化不仅是农耕文明的精华,也是塑造乡村德治秩序的治理基因。构建乡村德治秩序要积极整合社会意识,制定新的社会道德标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和宣传一批新乡贤,重在典型示范,突出标杆引领,用榜样力量激发村民斗志。二是营造乡村淳朴乡风,提升村民情感认同。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传统社会的人情、道德和习俗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并对村民的行为规范与道德评价依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人们的内心情感通常是借助道德评判来完成的,而道德评判能有效约束人们行为、维持社会秩序。营造乡村淳朴乡风,健全乡村德治,应注重乡土人情,倡导移风易俗,重视美德感召,提高情感认同。三是发挥道德引领规范作用,构筑乡村德治良好氛围。在乡村治理中,要充分发挥道德的引领和规范效能,不断为德治赢得广大村民的情感支持和社会认同,有效发挥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要让道德规范的内在作用逐步融入乡规民约,真正做到让乡规民约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不断增强村民的责任感、认同感、归属感和荣誉感,塑造与时代要求相适应的乡村德治秩序,健全和完善道德标准的评价体系,重拾乡土文化自信,正民心、树新风,大力加强乡村德治宣传,不断营造乡村德治良好氛围。
(四)以“三治合一”为抓手,实现乡村有效治理
在乡村治理中,自治、法治与德治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但各有侧重,缺一不可,三者共同作用助推构建乡村治理体系。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提出,为未来我国乡村治理实现“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治合一”是乡村治理体系的一种理论创新,为我国不断推进乡村治理开辟了新的境界。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乡加速融合的新时代,伴随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这意味着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建设任务愈发重要而紧迫。在乡村治理中,自治、法治与德治是一体两翼,自治是主体,法治与德治是两翼。因此,自治、法治与德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一个都不能偏废,更不能各自为政,而是应让“三治合一”充分融合,达到实现其整体和系统的功效。在自治、法治、德治三者中,应以自治为核心,共同发挥法治和德治之作用。一是厘清法律赋予政府的权力边界,明确列出政府的权力清单。在乡村治理中,村民是乡村治理的主体,从法律上明晰政府与村委会的权力边界,这有利于确保乡村自治运行不偏离法治的正确轨道。二是充分发挥德治精神优势,为乡村自治提供智力支持。在自治、法治、德治三者中,人起着决定性作用,“三治合一”最终离不开“人”这个核心。因此,在推进乡村自治进程中,不仅要注重发挥村民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也要注重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和德治的教化约束作用。
三是大力推進“三治合一”建设,确保乡村治理和谐有序。健全“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必须坚持做到自治、法治、德治依靠村民,乡村治理好坏由村民评判,乡村治理体系成果由村民共享。同时,要把保障村民权益、激发村民创造活力作为“三治合一”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中,要努力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搭建平台,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要深刻认识到“德治是法治与自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与自治的保障,自治是德治与法治的目标,三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4]。显然,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合一”相辅相成,这是以“自治法治德治”为抓手,加快构建乡村治理体系,努力探索乡村治理的新路子,应不断提升村民的自治追求、法治信仰和德治自觉,最终实现乡村社会之善治。
注释:
①2004年9月,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崔文博.“德法兼济”视域下的中国乡村治理研究[D].成都: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位论文,2018.
[3]卢福营.村民自治发展面临的矛盾与问题[J].天津社会科学,2009,(6).
[4]朱娅.构建良性互动的乡村治理体系[N].学习时报,2018-03-05.
[责任编辑:杨 健]
摘 要:加强“自治法治德治”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设面临乡村呈现空心化,乡村主体自治缺位,后备干部资源匮乏,乡村治理权威性减弱,法治思维意识淡薄,法治保障不健全,乡村文化内生动力不足以及乡土文化流失严重等困境。以自治为核心内容赋予乡村主体自治,以法治为根本保证夯实乡村法治理念,以德治为内在支撑营造乡村德治氛围,通过“三治合一”实现乡村有效治理,加强和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关键词:自治;法治;德治;乡村治理体系;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8)06-0061-07
“治理之道,莫要于安民。”乡村治理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乡村治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成败。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自治法治德治是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自改革开放40年以来,随着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我国乡村的生活方式、社会结构、人口流动、思想观念、法治意识等方面都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正可谓是千年之变局。面临新的历史机遇和未来挑战,新情况和新任务必然会对乡村治理提出新的要求和期待。因此,只有不断加强和完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才能有利于新时代坚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成功推进乡村社会转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推进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设势在必行
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环境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呈现出许多有利的条件,但依然存在着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构建良好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党和人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础,这不仅关乎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而且关乎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因此,推进乡村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不断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着眼于满足新时代乡村社会转型的现实需要,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本质要求和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为有效破解我国当前乡村治理困境明确了思路、指明了方向。
(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乡村是乡村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密切联系群众、沟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然而,乡村治理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环节。因此,着力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不断推进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这不仅关乎乡村社会的稳定,更关乎中国共产党在乡村执政的基础。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新境界和历史必然。构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将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成功运用于当代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从而谋求乡村经济发展、百姓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着力点
立政之本则存乎农。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发展始终关乎社会发展、国家命运,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农业、不能忘记农民、不能淡漠农村。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1]乡村振兴战略是新的历史时期乡村发展的新思路、新战略。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基础,也是短板。在乡村治理中,乡村治理的核心在于自治,“只有以法治保障自治,以德治支撑自治,在自治中体现法治,信守德治,用德治促进法治,在法治中体现德治,最终才能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2]。在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只有大力推进自治法治德治建设,才能真正重构乡村社会新秩序的乡村治理体系。
(三)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内在需要
推进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设,是构建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同时,搞好乡村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但城乡差距仍然较大,农村发展滞后、贫富差距悬殊、农业发展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截至2017年底,全国仍有近6亿农民生活在农村,仍有3046万农村贫困人口。为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必然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解决亿万农民的发展和民生问题。为此,我们必须不断推进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设,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径。
(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选择
搞好乡村自治法治德治,不仅是乡村治理的使然,也是社会发展的诉求。
毋庸置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人民的共同期望和党的历史责任。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要是没有农村的小康,尤其没有实现贫困地区的小康,那就不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的历史时期,只有不断推进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设,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繁荣农业、富裕农民、振兴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才能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仅要求每一个中国人都能够过上小康生活,而且要求每个地区都能够建成小康社会。因此,在新的历史阶段,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设只有融入乡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才能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从而实现让改革成果同人民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二、当前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设面临的现实困境
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日趋明显,乡村多方面需求难以满足。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二元结构加剧使乡村治理面临尴尬,加之我国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设滞后,极大地制约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一)乡村呈现空心化,乡村主体自治缺位
伴随我国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村人口越来越多地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加之城市“虹吸效应”的存在,乡村大量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涌向城市,使农村丧失了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和支撑,从而让广大乡村发展陷入困境,致使许多村庄留下来的大部分是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甚至个别地方出现极端严重的“一个人的村庄”现象。当前乡村空心化趋势日益加剧:一方面表现为村级管理主体空心化,尤其是那些“不在村干部”大量涌现;另一方面表现为村落住房空心化,农村一部分房屋季节性闲置越来越普遍,有些地方建房时常建新房不拆旧房,从而导致大量房屋闲置。
毋庸置疑,在目前乡村治理中,乡村治理的主体是村民,然而许多村民的公民意识不强,对参与乡村治理偏好低下,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不高,时常表现为有心无力、被动参与。同时,留在乡村的大部分是“三留守”人员,他们文化程度整体偏低,这不利于他们参与乡村治理。加之近年来乡村发展滞后、精英人才流失严重,导致乡村主体自治缺位,使农村基层自治工作难以有序开展、乡村集体事务管理监督时常流于形式。
(二)后备干部资源匮乏,乡村治理权威性减弱
当前我国乡村干部储备总量不足,尤其那些偏远山区出现了干部青黄不接的现象。一方面,由于受干部编制人数限制,每年新招录的干部人数逐年递减,许多地方基层干部总数偏少。加之部分干部不安心乡村基层工作,一门心思想通过公开借调、选调、遴選等方式选择调离,从而导致乡村基层年轻干部日益减少、后备干部力量“补给不足”“供不应求”的尴尬境地。同时,乡村基层干部年龄相差悬殊、梯次差距大、队伍断层。目前基层干部结构搭配欠合理、缺活力,尤其是许多乡镇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格局,“黄金年龄”阶段的干部明显数量不足,女干部的数量逐年递增,大多数人员学历偏低。另一方面,近年来农村许多优秀人才更乐意外出从事二、三产业,很少有人愿意留在家中从事第一产业,结果导致村干部的选择余地较小。自2004年9月党中央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两个趋向”①的重要论断以来,国家不仅增加了对农村的转移支付,也加大了对惠农政策的支持力度。税费改革后,国家改变了过去那种从乡村汲取资源,转为给予乡村资源,同时通过村干部收取农业税的传统方式也不复存在,现在国家通过各种惠农、支农、强农的政策向乡村基层输送大量的人、财、物,让乡村获得了更多的农业补贴。但目前村民的需求偏好经常被忽略,因为农村大多数项目都是由上级部门统一安排与规划,村民与村干部那种沟通顺畅的传统方式因遭受破坏而终止,农民对乡村干部的信任度日益降低,从而进一步削弱、瓦解了乡村治理的权威性。
(三)法治思维意识淡薄,法治保障不健全
由于广大农村地区“官本位”“家长制”“特权思想”根深蒂固,加之部分乡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崇尚权力至上,致使依法办事的习惯在乡村尚未形成。尤其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个别乡村干部习惯于按照自己意志行事,不愿依规管理村级事务,更谈不上依法办事。目前,有些地方乡村家族势力盛行、影响力较大,时常存在帮忙拉票和贿选等现象,这无形阻碍了乡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民主选举的公正推进。“我们应当理性地承认,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目前的村民自治主要地停留在村委会民主选举的环节,后选举阶段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基本上处于虚置状态。”[3]这就是所见到的“选举时热热闹闹,选举后冷冷清清”的怪象。同时,在维权过程中,一些村民法律意识、法治思维缺乏,时常表现出非理性行为和过激举动,不善于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正当的权利。尤其少数人怀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利用国家所给予的好政策谋取不正当的个人私利。还有个别村干部对于村级事务不是按照自下而上、协商民主、依法办事的原则,而是本着自己喜好、拍脑袋决策、强制执行。此外,目前我国针对乡村治理的法治保障很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较少。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1998年11月4日颁布实施,后来中央也陆续发布了关于乡村治理和民主选举的诸多文件,但总的来说,这些文件还是涉及面不广、范围相对狭窄、相关条文不够具体,特别对涉及农民的土地流转、征地拆迁、财产性收益、宅基地等相关经济利益方面,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
(四)乡村文化内生动力不足,乡土文化流失严重
乡村文化基础保障性差,支持力度不够。据调查,全国许多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数量不足;部分地区乡村公共文化设施还是空白,财政投入增长与乡村文化发展的需求之间仍有不少差距;文化服务效能不高。同时,适合乡村的公共文化产品种类数量少、质量不高的问题比较普遍,一些乡村公共文体设施闲置,根植乡村、服务乡村的文艺精品和复合型的文化能人尚未充分地发挥作用。现阶段伴随我国乡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村民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也越来越丰富,但现实中乡村本身文化资源、文化活动严重匮乏,文化建设滞后,形式单一。比如,有些村庄不仅出现了物理性村庄公共空间的萎缩——村庄文化活动设施的破坏与缺乏,也出现了精神性村庄公共空间的衰败——村庄公共舆论的瓦解与缺失。一方面,文化服务匮乏带来娱乐荒芜,尤其是西方那些“文化垃圾”不断进入,也会侵蚀过去那些民间淳朴的乡土民风;另一方面,原有农村文化市场的丧失,伴随而来的是一些乡村赌风盛行、吸毒人员不断增多且日趋低龄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宗族逐渐解体、乡村精英流失、传统习俗和仪式弱化,这无形中动摇了以传统伦理为根基的乡土文化,使村民日常交往变得更趋功利性、理性化。
三、加强和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系统工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不仅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应有之义,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要坚持以“自治法治德治”为抓手,正确把握和处理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逐步实现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
(一)以自治为核心内容,赋予乡村主体自治空间
在我国,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自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在乡村治理中,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基层治理的实现形式和具体实践。村民自治,就是让村民直接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乡村各项事务,能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位一体”的社会政治制度。搞好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制度的关键环节。一方面,选举公开透明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要畅通村民表达利益渠道,必须实行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实践表明,坚持党的领导是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根本保证,村党支部是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是密切和联系广大村民的桥梁。为此,要强化村党支部的堡垒作用,健全村级班子新机制建设,切实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监督权。通过向各村派驻大学生村干部、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不断发展和壮大村集体经济,提高党在村民中的威信。同时,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村自治组织规范性建设,充分发挥履职和监督职能。科学民主、依法依规合理制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切实让其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加强村民自治建设,切实赋予乡村主体自治空间。一是搭建村民自治平台。乡村治理具有内在规定性、复杂性。乡村治理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广大村民和社会组织,也包括村支部和村委会等。村民参与自治,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只有为广大村民积极搭建村民自治平台、规范各项民主决策机制、保障村民享有充分的决策权和参与权,才能有效提高乡村主体参与治理的主动性。二是发挥村务监督作用。加强村务监督,是乡村主体实现自治的重要体现。建立村务公开制度,是广大村民获得知情权的根本途径。同时,提升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制定符合规范的乡规民约,充分发挥村民在自治中的能动作用,稳定有序地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乡村自治主体的民主理念和政治涵养。三是加强乡村主体自治能力建设。乡村治理主体多元性与复杂性相交织,带有较明显的区域性,同时乡土性、传统性与现代性交融共生。因此,积极培育乡村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利于鼓励、引导和支持乡村治理主体在乡村自治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要深刻把握乡村自治的稳定性与变动性,自觉培育自治文化、提升自治意识、掌握自治方法,不断增强乡村主体参与治理、议事协商和民主监督等能力。四是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积极鼓励探索社会创新,尊重广大村民首创精神,切实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监督权,同时坚持顶层设计与地方创造相得益彰,这是乡村主体发挥自治、自主性的制度保障。
(二)以法治为根本保证,夯实乡村法治理念
1982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这就为我国乡村治理实行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这就为村民自治运行指明了方向,同时也规定了村民有权依照法律,办理自己的事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主要是承担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和处理村民间事务纠纷,协助和配合当地维护社会治安等,这从法律上界定了村民和村民委员会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在乡村治理中,村民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自治,村民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而行,才能更好地行使自治权。
在乡村治理中,法治是村民獲得村民自治、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的根本保障。一是规范村民自治组织的主体行为,依法建立村民有序参与的各项规章和制度。在合理的权限内,确保村民有足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之不越权、不缺位,让村民在选举、决策、管理、协商、监督等各个环节有效行使自治权,从而切实将村民的民主权利真正落实到位。二是构建透明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打造完善的监督制约体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建章立制,借助法治统筹、平衡、调节村民间的利益。同时规范村民自治行为,不断加强和完善监督制约体系。公开、透明、阳光的自治运行机制,有利于推进村务的信息公开、民主决策、执行管理、协商服务和结果公开,保证村民在法律范围内正确行使各项自治权利。三是增强村民法治意识,引导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在乡村治理中,人起根本性、决定性的作用。在实现乡村法治这一进程中,只有不断增强村民法治理念,通过法治宣传教育,树立村民法治精神,才能让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意识成为一种行为自觉,真正营造出一种自觉守法、遇事找法、办事依法、化解矛盾靠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氛围,从而正确引导广大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的行为习惯。四是完善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强化乡村法治工作。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高低,取决于乡村法律服务体系是否健全和平稳运行。当前,我国乡村治理基本上能做到有法可依,确实取得了不少进步,但依然存在法律不全、执法不严、普法不易等问题。例如,有些村民“官本位”思想和习惯性思维根深蒂固,这种“遇事找关系、办事讲人情、信官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现象有时还较为突出。为此,要加快提高村民自治能力,健全和完善乡村法律服务体系,推进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进村力度,加大普法教育宣传;培育村民自治法律意识,提高村民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正确引导村民依法维权和信访,合理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依法表达村民合法利益诉求,不断推进农村法治工作。
(三)以德治为内在支撑,营造乡村德治氛围
德治就是中国的治国理论和道德规范,主张治国应以高尚的道德感化人、教育人。我国民众的传统道德素养,是培育德治的土壤。春秋时期的齐国政治家管仲在《管子·牧民》中说,“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 这正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厚重体现。长期以来,这种德治思想不断提高人们的道德修养,强化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从而铸就中国成为全世界的礼仪之邦。纵观中国社会历史,人情社会是中国乡村的显著特征,而人情通常又跟道德和习俗息息相关,只要善加引导、教化之,就可实现“为政以德”,这是德治在国家治理中予以道德教化的集中体现。道德一旦经过教化,便成为道德品格,而道德品格是法治产生的前提,同时法律的产生又以道德为基础。然而,法律一旦丧失了对道德理念的追求,那么法律就有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工具的代名词。
德治在我国乡村治理中有着悠久的历史,人们依靠乡村丰富的礼治资源不断提升对德治的认识。当前我国进入了新时代,我们应以德治为内在支撑,不断强化人们对乡土人情和道德规范的认同,努力营造乡村德治良好氛围。一是传承弘扬农耕文明文化,塑造乡村德治秩序。我国农耕文化历史悠久、内涵丰富。农耕文化不仅是农耕文明的精华,也是塑造乡村德治秩序的治理基因。构建乡村德治秩序要积极整合社会意识,制定新的社会道德标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和宣传一批新乡贤,重在典型示范,突出标杆引领,用榜样力量激发村民斗志。二是营造乡村淳朴乡风,提升村民情感认同。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传统社会的人情、道德和习俗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并对村民的行为规范与道德评价依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人们的内心情感通常是借助道德评判来完成的,而道德评判能有效约束人们行为、维持社会秩序。营造乡村淳朴乡风,健全乡村德治,应注重乡土人情,倡导移风易俗,重视美德感召,提高情感认同。三是发挥道德引领规范作用,构筑乡村德治良好氛围。在乡村治理中,要充分发挥道德的引领和规范效能,不断为德治赢得广大村民的情感支持和社会认同,有效发挥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要让道德规范的内在作用逐步融入乡规民约,真正做到让乡规民约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不断增强村民的责任感、认同感、归属感和荣誉感,塑造与时代要求相适应的乡村德治秩序,健全和完善道德标准的评价体系,重拾乡土文化自信,正民心、树新风,大力加强乡村德治宣传,不断营造乡村德治良好氛围。
(四)以“三治合一”为抓手,实现乡村有效治理
在乡村治理中,自治、法治与德治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但各有侧重,缺一不可,三者共同作用助推构建乡村治理体系。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提出,为未来我国乡村治理实现“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治合一”是乡村治理体系的一种理论创新,为我国不断推进乡村治理开辟了新的境界。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乡加速融合的新时代,伴随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这意味着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建设任务愈发重要而紧迫。在乡村治理中,自治、法治与德治是一体两翼,自治是主体,法治与德治是两翼。因此,自治、法治与德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一个都不能偏废,更不能各自为政,而是应让“三治合一”充分融合,达到实现其整体和系统的功效。在自治、法治、德治三者中,应以自治为核心,共同发挥法治和德治之作用。一是厘清法律赋予政府的权力边界,明确列出政府的权力清单。在乡村治理中,村民是乡村治理的主体,从法律上明晰政府与村委会的权力边界,这有利于确保乡村自治运行不偏离法治的正确轨道。二是充分发挥德治精神优势,为乡村自治提供智力支持。在自治、法治、德治三者中,人起着决定性作用,“三治合一”最终离不开“人”这个核心。因此,在推进乡村自治进程中,不仅要注重发挥村民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也要注重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和德治的教化约束作用。
三是大力推進“三治合一”建设,确保乡村治理和谐有序。健全“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必须坚持做到自治、法治、德治依靠村民,乡村治理好坏由村民评判,乡村治理体系成果由村民共享。同时,要把保障村民权益、激发村民创造活力作为“三治合一”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中,要努力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搭建平台,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要深刻认识到“德治是法治与自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与自治的保障,自治是德治与法治的目标,三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4]。显然,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合一”相辅相成,这是以“自治法治德治”为抓手,加快构建乡村治理体系,努力探索乡村治理的新路子,应不断提升村民的自治追求、法治信仰和德治自觉,最终实现乡村社会之善治。
注释:
①2004年9月,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崔文博.“德法兼济”视域下的中国乡村治理研究[D].成都: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位论文,2018.
[3]卢福营.村民自治发展面临的矛盾与问题[J].天津社会科学,2009,(6).
[4]朱娅.构建良性互动的乡村治理体系[N].学习时报,2018-03-05.
[责任编辑: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