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意识与应然状态下的学校法治教育
孟俊红
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做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时至今日,“六五”普法(2011~2015年)即将完成,近30年的普法教育,成绩斐然,极大地提高了国民的法律素质。
但不可忽视的是,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和谐音符:道路上,乱闯红灯,乱停车辆,中国式过马路;学校里上课迟到,随意早退,考试作弊;食品销售中出现添加苏丹红的咸鸭蛋,添加增白剂的面粉;频频发生的网络诈骗,被救助者讹诈救助者……小到国民的生活行为、学生的行为规范,大到关系百姓衣食住行的消费品生产,部分国民不断地突破规则“底线”,甚至违法犯罪。这些现象与近30年的普法教育极不相称,甚至有人惊呼:近30年的普法教育,难道连一些最起码的行为准则也没有培养起来吗?
乱象的发生,原因固然很多,但法治教育的偏差应为主要原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问题是,我们已经进行了近30年的普法教育,接下来的学校法治教育到底该怎么做?如果找不到问题的症结,依然是穿新鞋走老路,学校法治教育就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
一、规则、规则意识与法治
规则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现代社会良性发展的基本元素。任何社会的正常运转都离不开规则。如果世界上只有一个人,自然不需要什么规则。只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就会发生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保障各方权利义务的正常行使,需要各种各样的规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典型地概括了规则对社会运转的重要作用。
市场经济运转离不开法治,离不开规则。相比较于以往简单的商品流通方式,市场经济要复杂得多,专业分工越来越精细,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作为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自然需要各种各样的规则,如交易规则、法律规则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也需要法治,需要各种各样的规则来保驾护航。
是不是有了规则就等于实现了法治?是不是懂得规则就意味着实现了法治?答案自然是否定的。首先,规则有优劣之分,法律也有良法与恶法之分。不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规则,不符合法治的要求,自然不会得到国民的遵守。其次,规则是静态的,只有得到落实才能发挥作用。规则如果不被遵守,只能是纸面上的制度;法律如果不被遵守,就形同具文,难以对社会正常运转发挥作用。有了规则,充其量只能说有了静态意义上的“法制”,并不意味着实现了真正的“法治”。
作为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离不开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离不开司法人员的公平、公正司法,更离不开市场经济所有参与者的规则意识。由于规则的实施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故规则意识是法治的基础。只有具备良好的规则意识,人们才会自觉地遵守规则,而不会借口所谓的“特殊情况”随意违反规则。规则意识包括三个层次:最低层次——了解、掌握规则的基本知识,即知法;基本层次——敬畏规则,养成遵守规则的习惯,即守法;最高层次——信仰规则,将遵守规则内化为人的内在需要,即信法。知法当然是法治经济良性运转的前提,但是从规则意识的三个层次看,仅有“知法”是不行的,最起码得具备规则意识的基本层次——守法。达到规则意识的最高层次,自然可以实现最高境界上的法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将遵守规则内化为内在需要,只能是倡导性的,而不能是强制性的。这是因为,如果要求必须将守法内化为内在需求,则有可能混淆法治与道德对规则意识的不同要求。法治仅要求人们不为恶(守法),而不管这种守法是出于对法律的敬畏还是出于对法律的信仰。道德则要求人们必须向善,基于对规则的信仰而遵从规则。另外,基于内在需要去守法,必须有一个前提,即法为良法。不同的人对法律有不同的理解,要求全体国民都基于对法律的信仰而遵守法律,既不现实也不可行。
二、法治教育的实质与应然状态下的学校法治教育
社会的良性运转离不开法治,法治的实现离不开国民的规则意识,因此,法治教育的实质在于培养全体国民的规则意识。如何培养国民的规则意识?教育是最有效、最经济的社会控制工具,学校教育通过培养、提高个体的素质以推动社会的发展,自然是法治教育工具中最为有效的工具。
上文说过,规则意识有三个层次,法治教育的基本目标该如何定位?长期以来,我们总是强调通过法治教育要求国民知法、守法、信法、护法。这种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知法,要求国民必须掌握各种法律规则,但法律规则是无穷尽的,并且不断地“推陈出新”,教师不可能教会学生掌握所有的规则,学生也不可能完全掌握规则。从个体主观能动性来说,如果没有内驱力(或者基于对法律规则的敬畏,或者基于对法律规则的信仰),国民不可能主动地去了解、掌握各种法律规则。例如,在生活中,不违反交通规则的人很少关心交通规则,但如果因违反交通规则面临行政处罚,那么,他就会到处搜集有关的法律知识,去设法应对(违法行为是最好的“普法教育”,说的大概就是这种情形)。因而,培养最低层次的规则意识不能满足法治的要求,培养最高层次的规则意识又不现实,法治教育的实质在于培养国民守法的习惯,在此基础上,引导国民向信法的境界迈进。关于这个问题,国外的成功经验也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例如,新加坡特别重视规则教育,强调用规则培养学生的道德意识。日本根据青少年发展阶段各个时期的不同特点,建立了以“社会科”与“公民科”为首的法治教育课程体系,使用教科书及其他教材,让学生理解法律与规则的意义以及国家的司法结构等。
法治教育的实质在于培养国民的规则意识,学校法治教育也概莫能外。从规则意识教育的特性来看,学校法治教育更应该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
首先,规则意识的层次性可以使其作为主线贯穿学校法治教育的所有阶段。我国的学校教育可以分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五个阶段。从常规教学来说,从知识的学习到能力的培养依次递进,成为严密的系统。法治教育该如何进行?如果找不到合适的切入点,这五个阶段可能会重复,也可能会有遗漏。规则意识是分层次的,知法的“知”有层次之分,守法的“守”可以连续培养,信法的“信”更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反复教育才可以养成。因此,如果以规则意识教育作为主线,合理编制教材,创新教学方法,就有可能使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的法治教育成为一体,为学生法治意识(规则意识)的养成提供合力。
其次,规则意识的等级性可以使法治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相协调。长期以来,由于法治教育是融合在思想品德教育之中的,我们的思想品德教育与法治教育并没有严格的区分,这也导致我们经常用道德规则来评价法律规则。规则意识的等级性可以使法治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既相互区分,又协调一致。法律要求人们不为恶,道德要求人们向善,因而,法治教育的重点是培养学生的知法、守法意识,道德教育的重点是培育学生的信法意识。
最后,规则意识贴近生活实际,可操作性强。一说到法治教育,人们经常会想到干巴巴的法律条文。为了增强法治教育课的趣味性、实效性,很多教师会选择案例教学。事实上,对于复杂的案例,学生(特别是小学生)难以理解,而简单的案例,又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然而,规则在生活中是无处不在的,诸如交通规则、分配规则、评优规则,甚至排队购物也需要规则。教师可以随时随地从生活中撷取有关某一规则的案例,并对其中的细节进行剖析,对学生进行规则教育,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
(责 编 子 君)
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做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时至今日,“六五”普法(2011~2015年)即将完成,近30年的普法教育,成绩斐然,极大地提高了国民的法律素质。
但不可忽视的是,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和谐音符:道路上,乱闯红灯,乱停车辆,中国式过马路;学校里上课迟到,随意早退,考试作弊;食品销售中出现添加苏丹红的咸鸭蛋,添加增白剂的面粉;频频发生的网络诈骗,被救助者讹诈救助者……小到国民的生活行为、学生的行为规范,大到关系百姓衣食住行的消费品生产,部分国民不断地突破规则“底线”,甚至违法犯罪。这些现象与近30年的普法教育极不相称,甚至有人惊呼:近30年的普法教育,难道连一些最起码的行为准则也没有培养起来吗?
乱象的发生,原因固然很多,但法治教育的偏差应为主要原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问题是,我们已经进行了近30年的普法教育,接下来的学校法治教育到底该怎么做?如果找不到问题的症结,依然是穿新鞋走老路,学校法治教育就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
一、规则、规则意识与法治
规则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现代社会良性发展的基本元素。任何社会的正常运转都离不开规则。如果世界上只有一个人,自然不需要什么规则。只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就会发生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保障各方权利义务的正常行使,需要各种各样的规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典型地概括了规则对社会运转的重要作用。
市场经济运转离不开法治,离不开规则。相比较于以往简单的商品流通方式,市场经济要复杂得多,专业分工越来越精细,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作为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自然需要各种各样的规则,如交易规则、法律规则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也需要法治,需要各种各样的规则来保驾护航。
是不是有了规则就等于实现了法治?是不是懂得规则就意味着实现了法治?答案自然是否定的。首先,规则有优劣之分,法律也有良法与恶法之分。不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规则,不符合法治的要求,自然不会得到国民的遵守。其次,规则是静态的,只有得到落实才能发挥作用。规则如果不被遵守,只能是纸面上的制度;法律如果不被遵守,就形同具文,难以对社会正常运转发挥作用。有了规则,充其量只能说有了静态意义上的“法制”,并不意味着实现了真正的“法治”。
作为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离不开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离不开司法人员的公平、公正司法,更离不开市场经济所有参与者的规则意识。由于规则的实施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故规则意识是法治的基础。只有具备良好的规则意识,人们才会自觉地遵守规则,而不会借口所谓的“特殊情况”随意违反规则。规则意识包括三个层次:最低层次——了解、掌握规则的基本知识,即知法;基本层次——敬畏规则,养成遵守规则的习惯,即守法;最高层次——信仰规则,将遵守规则内化为人的内在需要,即信法。知法当然是法治经济良性运转的前提,但是从规则意识的三个层次看,仅有“知法”是不行的,最起码得具备规则意识的基本层次——守法。达到规则意识的最高层次,自然可以实现最高境界上的法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将遵守规则内化为内在需要,只能是倡导性的,而不能是强制性的。这是因为,如果要求必须将守法内化为内在需求,则有可能混淆法治与道德对规则意识的不同要求。法治仅要求人们不为恶(守法),而不管这种守法是出于对法律的敬畏还是出于对法律的信仰。道德则要求人们必须向善,基于对规则的信仰而遵从规则。另外,基于内在需要去守法,必须有一个前提,即法为良法。不同的人对法律有不同的理解,要求全体国民都基于对法律的信仰而遵守法律,既不现实也不可行。
二、法治教育的实质与应然状态下的学校法治教育
社会的良性运转离不开法治,法治的实现离不开国民的规则意识,因此,法治教育的实质在于培养全体国民的规则意识。如何培养国民的规则意识?教育是最有效、最经济的社会控制工具,学校教育通过培养、提高个体的素质以推动社会的发展,自然是法治教育工具中最为有效的工具。
上文说过,规则意识有三个层次,法治教育的基本目标该如何定位?长期以来,我们总是强调通过法治教育要求国民知法、守法、信法、护法。这种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知法,要求国民必须掌握各种法律规则,但法律规则是无穷尽的,并且不断地“推陈出新”,教师不可能教会学生掌握所有的规则,学生也不可能完全掌握规则。从个体主观能动性来说,如果没有内驱力(或者基于对法律规则的敬畏,或者基于对法律规则的信仰),国民不可能主动地去了解、掌握各种法律规则。例如,在生活中,不违反交通规则的人很少关心交通规则,但如果因违反交通规则面临行政处罚,那么,他就会到处搜集有关的法律知识,去设法应对(违法行为是最好的“普法教育”,说的大概就是这种情形)。因而,培养最低层次的规则意识不能满足法治的要求,培养最高层次的规则意识又不现实,法治教育的实质在于培养国民守法的习惯,在此基础上,引导国民向信法的境界迈进。关于这个问题,国外的成功经验也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例如,新加坡特别重视规则教育,强调用规则培养学生的道德意识。日本根据青少年发展阶段各个时期的不同特点,建立了以“社会科”与“公民科”为首的法治教育课程体系,使用教科书及其他教材,让学生理解法律与规则的意义以及国家的司法结构等。
法治教育的实质在于培养国民的规则意识,学校法治教育也概莫能外。从规则意识教育的特性来看,学校法治教育更应该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
首先,规则意识的层次性可以使其作为主线贯穿学校法治教育的所有阶段。我国的学校教育可以分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五个阶段。从常规教学来说,从知识的学习到能力的培养依次递进,成为严密的系统。法治教育该如何进行?如果找不到合适的切入点,这五个阶段可能会重复,也可能会有遗漏。规则意识是分层次的,知法的“知”有层次之分,守法的“守”可以连续培养,信法的“信”更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反复教育才可以养成。因此,如果以规则意识教育作为主线,合理编制教材,创新教学方法,就有可能使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的法治教育成为一体,为学生法治意识(规则意识)的养成提供合力。
其次,规则意识的等级性可以使法治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相协调。长期以来,由于法治教育是融合在思想品德教育之中的,我们的思想品德教育与法治教育并没有严格的区分,这也导致我们经常用道德规则来评价法律规则。规则意识的等级性可以使法治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既相互区分,又协调一致。法律要求人们不为恶,道德要求人们向善,因而,法治教育的重点是培养学生的知法、守法意识,道德教育的重点是培育学生的信法意识。
最后,规则意识贴近生活实际,可操作性强。一说到法治教育,人们经常会想到干巴巴的法律条文。为了增强法治教育课的趣味性、实效性,很多教师会选择案例教学。事实上,对于复杂的案例,学生(特别是小学生)难以理解,而简单的案例,又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然而,规则在生活中是无处不在的,诸如交通规则、分配规则、评优规则,甚至排队购物也需要规则。教师可以随时随地从生活中撷取有关某一规则的案例,并对其中的细节进行剖析,对学生进行规则教育,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
(责 编 子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