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一体化背景下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建设研究

    王泽强

    [摘? 要]构建区域创新共同体是《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长三角区域地域接近、资源互补、经济依存,且创新资源密集,经济发展都处于由传统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关键阶段,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建设具有良好的现实基础。在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背景下,本课题梳理了国内外区域创新共同体研究状况,分析了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背景下“构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的现实基础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建设基本框架与思路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创新共同体;科技创新;区域合作;区域一体化

    [中文分类号][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479(2020)01-0123-06

    一、研究背景

    长三角沪苏浙皖区域具有地域相邻、经济依存、资源互补的特征,且科技资源丰富,创新要素密集,区域协同创新优势互补明显。上海产业体系完备、科技教育发达,江苏制造业发达、实体经济基础好,浙江民营经济发达、市场活力强,安徽市场潜力广阔、新技术新业态有后发优势。随着长三角一体化进入全面深化阶段,深化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构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有助于推进区域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科技和产业联动发展。对此,《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把长三角建设成为全国发展强劲活跃增长级、高质量发展样本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引领区、区域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和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

    2018年6月,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明确提出,要在长三角地区率先构建区域创新共同体。2018年10月,长三角沪苏浙皖签署《长三角地区加快构建区域创新共同体战略合作协议》,开启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建设新阶段。2019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该规划纲要专门对“构建区域创新共同体”进行了战略规划与总体要求,使得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在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背景下,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建设,是长三角地区围绕国家大局、服务国家战略、实现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战略举措和路径选择。

    近年来,长三角地区在共同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积极构建区域协同创新机制,强化规划对接,推进资源共享,完善跨区域创新生态系统。随着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推进和落实,长三角地区以上海为龙头,长三角科技创新一体化协同发展的“力度”和“速度”都正在实现历史性突破,以构建区域创新网络体系为目标协同推进区域创新共同体建设。

    二、文献回顾与综述

    当前,世界各主要经济体都在竞相建设区域性、全国性乃至全球性的创新共同体,如美国提出建设全国性的“美国创新共同体”,欧盟提出建立跨国性的“欧洲研究区”。在国内,包括长三角、京津冀等地区也正在推进区域创新共同体建设。总体来看,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大致可梳理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协同创新及区域创新共同体内涵研究

    协同创新是当今创新型国家与创新型地区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一种全新组织模式。Haken(1971)的协同理论认为,协同是系统中各子系统相互协调、合作的联合作用与集体行为。Serrano、 Fischer(2007)阐释了协同创新的内涵,即对各创新主体要素进行系统优化、合作创新的过程[1]。关于创新共同体,其理论可溯源至Polanyi(1942)、Kuhn(1962)等人提出的“科学共同体”。2000年欧盟委员会提出“欧洲研究区”,以保持欧洲科学研究的卓越性。2008年美国大学科技园区协会等组织提出“美国创新共同体”这一协同创新的新理念和组织形式。在国内,“区域创新共同体”近年来倍受政府决策层和政策制定者重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2015)和《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2016)都明确提出构建“协同创新共同体”。《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2019)对“构建区域创新共同体”专门进行了规划。

    (二)关于区域创新共同体的协同创新效应研究

    在现代开放式创新体系中,大学、产业与政府等在发挥各自作用时能产生多重效应与功能。Haken(1971)认为协同是系统中各子系统的相互协调、合作的联合作用及集体行为,可以产生1+1>2的协同效应。欧盟委员会(2000)提出的“欧洲研究区”,旨在形成人才、资金和知识自由流动的欧洲单一研发与创新市场,促进科研成果的传播和应用。Nordic Innovation(2012)在《创新共同体:信任、互相学习与行动》中指出,创新共同体大多聚集于特定地区,致力于开展跨边界的创新活动,其形成和发展有助于打破区域壁垒,冲破文化视角限制。我国于2012年5月启动实施以协同创新中心为核心的“2011计划”也是典型的创新共同体,该计划选定科学前沿、行业产业以及区域发展等方面为突破点,突破封闭的组织架构,实现跨组织科研合作。赵增耀等人(2015)认为,通过发挥区域协同创新的溢出效应,可打破地区封锁,降低交易成本和创新风险,促进物品、生产要素、投资和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实现知识共享和技术扩散。

    (三)关于区域创新共同体运行机制与模式研究

    区域创新共同体的运行机制是指系统各部分及创新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断实现创新的内在机理和运转方式(Varrichio P,2012)[2]。区域创新共同体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以及科技中介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企业以及产业创新联盟、行业协会等各类创新平台与载体(王峥、龚轶,2018)[3]。基于创新共同体的制度安排,通过构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政府、非政府组织等创新主体之间的协同创新机制,强化各自之间的战略协同,可对创新主体的目标任务、資源配置等进行有效协调与管理(杨继瑞,等2013)。关于创新共同体运行模式,根据其运营管理机构不同,可分为政府主导、大学主导、商业组织主导和非盈利组织主导等模式(王峥、龚轶,2018)。此外,尤建新(2017)、陈劲(2018)等分别从产业演进、企业竞争优势等视角研究了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及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张贵(2018)对创新生态系统的形成、演化、运行以及治理进行了系统研究。

    (四)关于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构建路径研究

    基于长三角科技合作和协同创新实践需要,学者们从研究视角和构建思路等方面对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进行了研究。从研究视角看,毕亮亮、施祖麟(2008)在长三角城市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基础上,提出构建长三角城市群内的“区域科技创新圈”;徐伟金、张旭亮(2016)提出沪苏浙皖要从自主创新示范区、网上技术交易市场、打造环沪科创产业带等方面入手,共建最具影响力的全球科创中心;陈强(2018)基于长三角区域创新网络协同治理视角,提出科学管理重大科研基础设施运行、开放共享,以更好发挥长三角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的功能作用[4]。从构建思路看,沈开艳等人(2015)提出开展区域共性技术联合攻关,推动区域科技产业联动发展和创新服务系统链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产学研一体化的区域创新体系;刘亮(2017)基于“科技创新中心”及“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大背景,提出长三角应借助自身科技创新集群优势、产业链整合优势和区域一体化发展先发优势,在国内区域创新实践中实现率先突破[5]。

    三、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建设的现实基础

    长三角具有建设区域创新共同体独特优势与基础条件,长三角地区可通过推动上海张江、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联动发展,培育长三角科创圈,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建设,联手努力突破一批卡脖子关键技术,实现区域创新资源的高效联动和优势互补,把长三角建设成为全球创新高地。

    (一)战略规划与区域政策基础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中就明确提出要“加快长三角核心区域率先创新转型”,在上海、安徽等“省级行政区域进行系统部署,重点促进经济社会和科技等领域改革的相互銜接和协调,探索系统改革的有效机制、模式和经验”,“安徽依托合(肥)芜(湖)蚌(埠)地区,开展先行先试”。2016年6月,在指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中,也明确要求长三角地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生态,立足区域高校科研院所密集、科技人才资源丰富优势,面向国际国内聚合创新资源,健全协同创新机制,构建协同创新共同体”。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创中心建设为引领,走“科创+产业”的道路,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不断提升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势,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注入强劲动能。对此,《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又进一步从联合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协调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共建产业创新大平台以及强化协同创新政策支撑等方面对长三角“构建区域创新共同体”进行了战略规划。显然,加强区域科技创新合作、加快构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既是实现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战略需要,也是长三角地区肩负打造全国创新驱动经济发展新引擎的重要使命。

    (二)资源条件与实践探索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科技创新资源最为集中、创新成果最为丰富、创新活力和综合竞争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背景下,该地区具有建设区域创新共同体的独特优势和良好条件,区域科技创新协作已取得良好成效。

    1.丰富的区域科技创新资源

    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建设具有良好的资源条件。首先,长三角地区的科教资源十分丰富,聚集着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等一批一流大学,拥有全国1/5以上的985高校和1/4的211高校,这些高水平大学培养的人才,为长三角高科技企业的创办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持。其次,国家综合性科学中心、国家大科学装置集中,1/3以上建成的和正在新建的国家大科学装置也分布在长三角的合肥、上海和南京等城市,并且合肥与上海等城市还拥有较多数量的国家实验室和国家级科研机构。

    2.国家科学中心创新引领作用显著

    长三角拥有全国正在建设的3个国家综合性综合中心中的两个,即上海张江国家综合性科学中心和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国家科学中心对区域创新引领作用突出,知识创新溢出效应显著。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为例,自2017年1月批准建设以来,原始创新成果加速涌现,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中国科大、中科院合肥物质院、中电科38所等相关高校院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培育了量子信息、类脑智能、精准医疗等一批未来先导产业,大大推动了合肥“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步伐。中国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自建立之后已孵化包括36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内的233家企业,有效推动了合肥构建从源头创新到新兴产业的全链条式创新体系。

    3.良好的区域创新合作实践基础

    2003年,沪苏浙签署了《沪苏浙共同推进长三角创新体系建设协议书》,开启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历程。此时,安徽省虽尚未正式参加长三角区域创新合作,但安徽省委、省政府明确了“东向发展”战略,积极开展与长三角城市的互动,主动拓展泛长三角区域科技合作有效路径。2008年9月,在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30号)中要求,长三角地区要“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速建成创新型区域”,“积极推进泛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在此背景下,安徽加入了长三角区域创新合作。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明确了安徽是长三角地区的有机组成部分,合肥是长三角城市群副中心。自此,长三角科技合作与区域协同创新从国家战略层面上实现了从沪苏浙到沪苏浙皖格局的演变。

    随着区域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长三角在推进科技合作与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方面的互动关系越来越密切,长三角地区签署了多项战略合作协议,积极探索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机制与模式,使得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合作进入制度层面。自2017年以来,长三角地区的科技部门共同制定了《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网络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协同开展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建设,构建长三角创新创业生态建设实践区,共同推进长三角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联合共建产业技术创新创业载体,联合攻关重大科技项目,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等等,着力构建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网络。

    (三)影响因素及障碍

    长三角丰富的科技创新资源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群布局的优越条件为长三角地区协同推进区域创新共同体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多年的区域创新合作实践及其良好成效,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与此同时,在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障碍和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

    1.区域壁垒制约了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受传统的区域行政管理体制影响,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中难免会存在科技创新资源要素配置条块分割、科技创新装置与设施布局各自为政的状况,区域内的科技创新活动主体之间往往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继而导致跨区域的创新人才流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金融资本投资等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渠道不够顺畅,区域内科技创新主体不能及时共享科创资源要素信息,最终会阻碍科创资源的跨地区流动并降低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6]。

    2.区域协同创新制度建设还有待完善

    尽管长三角地区较早就开展了区域协同创新的实践探索,并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与成效,但由于区域协同创新体制机制与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够健全之处,区域协同创新战略、规划、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等还没完善到位,而使得各自之间的创新资源与特色优势尚未完全实现优势互补,区域协同创新激励与约束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增强,区域内创新资源与创新平台整合还不够充分。《中国区域创新能力评价报告2018》相关数据显示,长三角沪苏浙皖的区域创新能力在全国分别排名第四、第三、第五和第十,三省一市的区域创新能力从全国范围来看,都居于前列,但各自的区域创新能力还不够均衡,区域协同创新能力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3.区域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发展不足

    长三角地区科技资源丰富,创新要素密集,产业体系发达,在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方面各有特色和优势。但长期以来,由于传统发展思维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三省一市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较为重视产学研合作,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在本地的转移转化。而在长三角区域内,产学研合作相对不足,区域内创新链和产业链融合发展不充分,科研院所和产业(企业)间互动对接不畅,科技成果不能有效转移转化。一方面是区域内科研机构的技术供给信息不能及时传递给产业(企业),另一方面产业(企业)的技术需求也不能及时传递给科研院所。

    四、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建设基本思路

    推进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一体化,应突出上海科技创新中心的引领作用,增强张江和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龙头效应,发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联合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共建产业创新大平台以及强化协同创新政策支撑等,高质量建设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

    (一)联合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协同推进创新平台建设

    加强张江、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联动发展,共同组织、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联合提升原始创新能力,集中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不断提升长三角参与解决世界性科学难题的核心能力与智慧水平,这是建设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的重要目标任务。加强科技创新前瞻布局和资源共享,完善长三角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合作机制,联合开展科技项目攻关,联手打造有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创新生态系统,将长三角打造成为全国原始创新策源地和全球创新高地,提升长三角原始创新能力和区域创新竞争力。

    充分利用长三角地区丰富的科教资源优势,打通区域内的学科间、院校间、机构间界限,联合打造以基础性和原创性研究为主的协同创新平台。通过优先布局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共同实施国际大科学工程,合力推进长三角区域国家大科学装置、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化建设,加快推进长三角科技基础设施一体化进程,打造高端科研试验和协同创新平台。加快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优化升级,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合理流动与开放共享,加快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二)打破区域行政界限,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打破区域行政界限和管理机制条块分割,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构建长三角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协同机制,打通原始创新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通道,推动科技成果的跨区域转移转化。协同推进长三角地区原始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重点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命健康、绿色技术、新能源、智能交通等领域科技创新联合公关,构建开放、协同、高效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实施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科技惠民工程,重点提升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发挥长三角技术交易市场联盟作用,推动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打造主要面向市场和应用的成果转化平台。依托现有的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共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地。联合组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打造长三角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实现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共同投入,技术共同转化,利用共同分享。打通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定期举办长三角创新成果展和长三角科技成果转化对接会,组织创新资源、科技成果进行对接。建立和完善长三角技术交易中心和专利信息资源库,实现科技资源交流共享。共建全球创新成果集散中心,打造国际创新合作交流平台,积极对接国际创新资源和渠道,推动国际创新项目成果在长三角地区落地生根。

    (三)共建产业创新大平台,加强科技资源交流共享

    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产业制高点,共建长三角多层次的产业创新大平台。充分发挥长三角地区创新资源集聚优势,协同推动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着力打通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有效通道,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和制造业研发高地。创建和培育一批综合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和分行业产业创新中心,充分发挥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作用,加强跨区域“双创”合作,联合共建国家级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双创示范基地,共同办好浦江创新论坛、长三角国际创新挑战赛,打造高水平创新品牌。

    以长三角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不断强化主导产业链关键领域的创新,聚焦聚力产业集群发展和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加强科技创新、组织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积极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提升主导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充分利用长三角丰富的创新资源和创新成果,积极培育新兴产业,推进商业模式创新,稳妥发展新业态,推动创新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四)强化协同创新政策支撑,构建政策互动机制

    加快建立国家及省(市)层面的政策统筹协调互动机制,增进长三角地区战略协同与政策互动,全局考虑和统筹谋划,形成推动长三角协同创新的强大合力,加快实现长三角科技发展战略一体化。不断强化上海科技创新中心的引领作用,持续增强张江和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龙头效应,充分发挥现有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建设。

    制定覆盖长三角全域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创新资源合理配置、开放共享、高效利用。制定一体化人才保障服务标准,实行人才评价标准互认制度。加强长三角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建立長三角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推动实现跨区域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共联共享,建设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动长三角知识产权海外资源共享。支持地方探索建立区域创新收益共享机制,鼓励设立产业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鼓励长三角高成长创新企业到科创板上市融资。

    [参考文献]

    [1]Serrano V, Fischer T.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in Ubiquitous Systems[J]. Journal of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2007,(5).

    [2]Varrichio P, Diogenes D, Jorgea, et al. Collaborative Networks and Sustainable Business: A Case Study in the Brazilian System of Innovation [J]. Procedia 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 2012, (52).

    [3]王峥,龚轶.创新共同体:概念、框架与模式[J].科学学研究,2018,(1).

    [4]陈强.长三角区域创新网络协同治理的思路与对策[J].科学发展,2018,(6).

    [5]刘亮.区域协同背景下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战略思路研究[J].上海经济,2017,(4).

    [6]陈建华.高质量构建长三角协同创新共同体[N].安徽日报,2019-05-28(6).

    责任编辑:杜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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