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与公共理性表达

[摘要]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并不完全等于网络民粹主义,它是网络舆论生态失衡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一种非理性的网络舆论表达和无序的网络政治参与。公共理性表达是对表达形式的理性强调,是一种理性平和的表达心态。底层社会撕裂的秩序冲突、网络舆论空间的权利落差、网络舆论表达的错异思维及网络虚假意识形态的恶性膨胀,四者合谋促成了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吁求基于批判思维、宽容意识、社会责任和走向合作的公共理性表达。培养公众参与网络舆论表达的实践智慧,提高公共政策部门的网络舆论回应力,激发网络社会组织的集体行动力和凝聚第三方“缓冲地带”的调节力,是网络舆论公共理性表达的行动逻辑。
[关键词]网络舆论;舆论表达;民粹;公共理性
中圖分类号:D6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8)01008407
网络舆论的集聚效应、从众效应和放大效应极易使非理性的网络舆论表达走向极端,导致民粹化倾向。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是网络舆论生态失衡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一种非理性的网络舆论表达和无序的网络政治参与,但它并不完全等于网络民粹主义,只是出现一些与网络民粹主义相类似的特征,如反权威、反精英、反智等。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与公共理性表达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联,公共理性表达是否可以有效抑制或化解民粹化倾向在网络舆论中的蔓延?本文拟对公共理性表达展开讨论,尤其是对公共理性表达可否成为衡量与评价网络舆论的关键变量进行理论假设,试图寻找一条有助于我们建立网络舆论生态平衡的线索。
一、民粹化倾向为何在网络舆论中蔓延
(一)底层社会撕裂的秩序冲突
在转型时期中国社会资源重聚过程中,精英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阶层鸿沟愈发明显。一方面,以统治联盟和知识技术阶层为代表的精英群体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而弱势群体却无力与之相抗衡,弱势群体的利益空间不断遭受来自精英群体的挤压或强占,各阶层群体之间秩序冲突频发。由于受到传统舆论表达的条件限制,弱势群体不得不诉诸网络舆论进行利益抗争,加之诸多非理性因素的影响,这种因底层社会撕裂的秩序冲突逐渐成为网络舆论的焦点所在,成为网络民粹主义攻击的“口实”。另一方面,虽然精英群体与弱势群体都可以平等地参与网络舆论表达,但不管是从最初的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参与能力,还是从最终的参与结果、参与效果、参与影响而言,弱势群体远远不如精英群体。这既有各方掌握的资源因素影响,也有弱势群体能否发声、可否发声、是否发声的问题所致。这些都给弱势群体带来了无尽的失落感和离心感,尤其是在网络舆论的情绪渲染与悲情作用下,由阶层撕裂而导致的秩序冲突纷至沓来,跃然于网上。此时,弱势群体便不再以理性的方式来谋求正当利益和表达集体意愿,而代之以情绪化、盲从化、极端化、暴力化、破坏化的方式进行网络舆论表达,虚拟的网络社会和具有从众、集群、渲染、放大效应的网络舆论又同时形成了足以剥离出公共理性表达的强大力量,使弱势群体中孤立的、原子化的、分散的个体的生存状态逐渐陷入巧言令色的情绪漩涡,“在这种以无边界、分散式结构作为存在形式的互联网所构造的平台中,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观点和意见,从而构造出一个人声鼎沸、民情浩荡的公共舞台”[1](P25)。毫无疑问,这样的公共舞台无不为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提供了生存空间。
(二)网络舆论空间的权利落差
网络舆论空间的权利落差意味着网络舆论正遭受来自网络空间非正义的挤压和侵扰。网络空间非正义主要是指网络空间在资源获取、信息生产、权力分配、舆论表达等方面存在的非正义现象,这是促成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的一大诱因。网络舆论空间的权利落差主要由两方面因素所致。一方面,公众虽然可以通过网络舆论进行权利诉求,但能否实现和满足权利诉求则是另外一回事。这种权利诉求落差的一大表现,则是弱势群体无法像精英群体那样充分享受由就业、医疗、投资、生产等资源获得而带来的满足感和幸福感,“由利益变动导致的不公正感和生活满意度下降才是导致冲突行为产生的直接根源”[2](P267)。另一方面,作为网络舆论空间的权利“赋予者”,公共政策部门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中,公共政策部门研判网络舆情机制不够健全和回应不力就是最大的消解剂,因动力不足和制度保障乏力所引发的网络舆情危机正逐步消解公众在网络空间的基本生存感、获得感、满足感与幸福感。即使公众能够理性参与网络舆论表达,愿意同公共政策部门协商对话,这种公共理性表达也逐渐被公共政策部门的回应不力而消磨殆尽。公众原本希望通过施加网络舆论压力而从公共政策部门那里获取“失而复得”的权利,但对权利在场的渴望远远大于权利的“赋予”。这种权利落差再次让网络舆论打出“反权威”“反权力”“反精英”的口号,使网络舆论最终冲破社会共同体所能承受的底线,走向各方利益“最大公约数”的反面,步入民粹化的窠臼。
(三)网络舆论表达的错异思维
虽然网络不是人之存在的唯一基础,但人似乎更容易在网络中走向群体极化,“把彼此不同、只在表面上相似的事物搅在一起,并且立刻把具体的事物普遍化”[3](P37),产生“不稳定幻像”[4]。这种群体极化和“不稳定幻像”引发了网络舆论表达的错异思维,并大大增加了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的可能风险。思维是“保持怀疑心态,进行系统的和持续的探索”[5](P12)的一种思想活动。网络舆论表达的错异思维恰好缺乏这种系统的和持续的探索精神,往往是片面地、孤立地、极端地、情绪化地对网络舆论进行切割性认识和倾向性判断,根据个人利益需求过滤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甚至对网络舆论的最初认知就秉持一种怀疑、否定和不信任的态度,全然不顾这样的网络舆论是如何得来的,以及什么才是真正的网络舆论,只要是政府、精英、知识分子赞成的,他们就反对。这里既有网络舆论表达情感逻辑与集体逻辑的双重影响,也有网络舆论拇指规则的渐变作用。情感逻辑将隐匿在网络舆论背后的非理性因素集体爆发,释放了人们被权威、权力、精英压制的狂躁情绪,激发了人们彼此之间的效仿行为,刺激了人们对网络舆论的非理性认知与非合作态度。集体逻辑消解了群体内部异见分子的态度和行为,促成群体朝着更加极端的方向发展,从而加大群体行为狂暴的风险系数。网络舆论的拇指规则单凭经验和直觉行事,不再关注网络舆论表达了什么、重要不重要,在乎的是网络舆论对我有什么价值、能不能为我所用、我能从中获取什么好处。这种以个人得失和一己之利为中心的短视行为,终将使浸淫在网络舆论表达错异思维中的人们走向极度膨胀的自我,把个人封闭在短视的自我空间之中,愈发倾向于依据个人制定的规则行事。错异思维为网络舆论表达提供了最初的认知偏见和最终的信息流瀑,加速了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的形成。
(四)网络虚假意识形态的恶性膨胀
恩格斯在1893年写给弗兰茨·梅林的信中写道,“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通过意识、但是通过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6](P657)。这种“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主要是由意识形态“思想家”颠倒的、曲解的、虚幻的、直观的认识造成的,他们只是从纯粹的思维中想象出虚假的“意识形态”,而割裂了与思想材料紧密相关的社会实践与历史发展的客观性认识。近年来,民粹主义席卷西方各国,从英国公投脱欧、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到法国马克龙对阵勒庞,无一不充斥着民粹主义的身影。而在国内,像魏则西之死、“11·11”丽江游客被打案、于欢辱母杀人案等事件,无论是线上的网络总动员,还是线下的全民大关注,多少都有一种“非黑即白”、“你方唱罢我登场”的直观的、单项的思维模式,充斥着“仇官”、“仇富”、“仇精英”的“多数人暴力”的網络舆论民粹化倾向。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最不能忽略的因素莫过于网络虚假意识形态的恶性膨胀。虚假意识形态的恶性膨胀是对网络舆论客观事实肢解的结果,它并非是对网络舆论进行客观、真实、连续和整体的获得与解读。虚假意识形态的恶性膨胀使网络舆论偏离了客观、理性、正确的轨道,使公众因片面的、错误的、粗暴的、极端的信息获得而使网络舆论从幕后走向台前,成为各方舆论争锋、冲突和斗争的焦点。当被民意裹挟的网络舆论走向大众导向和公共利益的对立面时,被肢解了的网络舆论只会愈加背离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立场,成为虚假意识形态的避难所,成为“多数人暴力”的聚集地,“暴民政治”的发泄地,使越来越多的持有极端观点的人群聚集在一起,形成左右网络舆论表达的“意见气候”,最终达到绑架民意和操纵公共政策的目的。
二、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
吁求公共理性表达网络舆论公共理性表达,并不是对表达内容的描述与限定,而是对表达方式的一种理性强调——将公共立场和公共利益置于优先地位,并据此采取相应的网络舆论表达方式。公共理性表达的重要性不在于为网络舆论“规范了什么”,而在于“如何规范”网络舆论。
(一)作为一种批判思维的公共理性表达
批判思维是相对于感性思维而言的,是对网络舆论表达方式的理性审视与反思。批判思维力求通过对感性思维的摒弃,以“最大公约数”为评价标准,从网络舆论中推导出既能够评价自我,又能够统摄社会共同体的共同善。这种共同善,既是一种公共德性和公共智慧,也是一种“可欲求”和“可操作”公共价值标准,它具有感性思维所不具备的四个特点。第一,融合性。批判思维不再以“我者”的立场对网络舆论进行价值判断,也不再从个体直接经验出发,把仅仅满足自我利益需求的感性选择作为评价“他者”的价值标准。既要兼顾“我者”与“他者”的视域融合,又要对网络舆论实然与应然、事实与价值、内部与外部进行合乎公共利益的理性判断与选择。第二,调试性。批判思维并非要试图寻找解决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一劳永逸的办法,它旨在通过对网络舆论生态“同质结构、异质结构、同异结构、异同结构”[7]的调试,增进网络舆论的社会适应机能,保持网络舆论生态自我调适的本能,紧跟时代精神,及时回应公众呼声,关切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抑制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第三,总体性。批判思维不再着眼于网络舆论特殊、局部和当下问题,而是以总体性的视角对网络舆论进行系统审视,对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的发生土壤进行综合分析,对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中的“虚假事实”和“价值悖论”进行前提批判,在诸多可能与多元选择中确立符合最大多数人公共利益的价值标准。第四,预见性。批判思维的预见性是将网络舆论中的价值共识付诸实践的重要环节,因为通过合乎理性的预见,可以有效避免滋生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的消极因素,为公共政策部门提供前瞻性和长远性的决策参考,使网络舆论朝着合乎公共利益的方向发展,虽有“众声喧哗”,但不至于丧失底线和理性。
(二)作为一种宽容意识的公共理性表达
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是对极度同一网络舆论的狂热追求和情绪煽动,与作为一种宽容意识的公共理性表达是相违背的。网络舆论空间本是多元的,不存在千篇一律、以一驭万的网络舆论,有的只是莫衷一是、千差万别的网络舆论。网络舆论应是“同中存异”与“异中求同”的统一。差异化可以压缩极度同一的网络舆论空间,一定程度上降低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的发生可能,让充满差异的网络舆论“获得自由呼吸的空间,这是宽容意识得以生成的前提性条件”[8](P46)。作为一种宽容意识的公共理性表达,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关系意蕴。第一,“一”与“多”的关系。网络舆论是同一与差异的永恒存在,是“一”与“多”此消彼长的运动常在。网络舆论没有,而且也不能是永恒的同一。一旦存在绝对同一的网络舆论,社会就会失去反观自我的“异见”力量,宽容意识就会被集体无意识所压制,网络舆论就会走向极端状态,从而为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提供可能。第二,“有”与“无”的关系。作为公共领域,网络舆论空间是有与无的统一。有是有限,就是对每一个参与个体权利和义务的有限规定,它既指向了有序的网络政治参与,也包含了理性的网络舆论表达。无是无限,这种无限是指作为公共领域的网络舆论空间所需要的一种无限的宽容意识,宽容意识是网络舆论走向自由、开放和动态平衡的思想场域,是使网络舆论发出不同声音、表达不同观点、汇聚不同思想的存在前提。第三,“主”与“客”的关系。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割裂并颠倒了主客体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不断膨胀的自我意识逐渐成为霸占主体地位的控制力量,成为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的集体梦幻,为了争夺网络舆论话语权而不惜走向极端,走向集体暴力的非理性表达。在此情况下,人与人之间平等、宽容的对话关系就会被打破,公共政策部门只要回应不力,就会处于被动地位,逐渐丧失其话语权威,陷入“塔西佗陷阱”。
(三)作为一种社会责任的公共理性表达
社会责任不仅是社会共同体所需要思考的问题,也是网络舆论所为之实践的对象。将社会责任视为网络舆论实践目的的价值指向,实际上就是为网络舆论确立了公共理性表达的方式,它既包含着实践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又“以实践目的的正当性与实践手段的有效性为指向,实践的理性化具体地展现为真与善的统一”[9](P254)。一方面,社会责任压缩了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的非人格化生存空间。网络舆论空间是其他人看不到的另一个“我”所存在的空间,这为另一个“我”的非人格化生存提供了可乘之隙。社会责任倡导的是推己及人的责任意识,负责任的网络舆论表达与回应,负责任的理性协商与对话。每个人都可以是网络舆论的参与者,但又都不可能成为网络舆论的最终裁定者。在关乎公共利益的问题上,没有绝对的立法者和决定者。只有站在公共立场,以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用高度的责任意识来凝聚共识,才能最大限度地抑制群体极化和集体暴力,化解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的风险。另一方面,社会责任确立了个体理性参与网络舆论表达的前提条件。无论以何种态度、何种形式参与网络舆论表达,都摆脱不了个人自由裁量的影响,将社会责任确立为个体理性参与网络舆论表达的前提条件,实际上就是将社会责任引入网络舆论表达的“输入”与“输出”环节。在“输入”环节,强化个体的责任意识,严控网络舆论的不稳定因素渗入其中,如极端主义、群体极化、个人私欲、狂躁情绪、群体偏见等。将个体所关注的现实利益问题如实地通过网络舆论客观、理性地表达,有序地进行网络政治参与。在“输出”环节,个体要将网络舆论的关注焦点与现实生活世界相对接,主动地承担起对网络舆论的传播责任,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遵从公共立场原则,对网络舆论进行理性反思和实践检验。
(四)作为一种走向合作的公共理性表达
同现实生活世界一样,网络舆论也存在走向合作的可能,亦需要与人一道就某个共同关心的议题进行协同合作,达成最大程度的共识。在无限可能与瞬息万变的网络舆论中,合作与对抗之间的张力是共生共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作为一种走向合作的公共理性表达是难以实现的。基于信息技术和虚拟环境建立起来的网络舆论,势必会摆脱地域、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为公众参与网络舆论表达提供更为自由、开放和广阔的空间。但我们仍需看到,在一些不可控、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下,网络舆论的虚拟性、无序化释放及合作与对抗之间的张力,仍是困扰网络舆论走向合作的消极因素。总体而言,走向合作使网络舆论参与者以两种形式出现,一种是建立在价值理性基础上的共识合作;另一种则是建立在经验主义上的默契达成。就前一种形式而言,议题来源限定于那些已知的、稳定的和透明的领域,参与者能够以合作者的态度进行网络舆论表达,他们之间的观念立场、利益诉求、价值渴望都有着高度的相似性和趋同性,能对共同关心的议题进行客观、理性、平等的协商对话,对社会共同体都有着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担当,都有着明确的、共同的价值取向。后一种形式则是基于经验主义的,参与者只能凭主观经验进行网络舆论表达,没有时间、精力、兴趣对网络舆论进行客观、理性、全面的审视,很容易受到个人主观情绪和群体偏见的影响,但他们并不否认网络舆论走向合作的可能,也愿意与他人达成默契,只是会受到议题不公开、不透明,参与群体庞大,公众立场迥异,公共政策部门回应不力等因素的影响。比较而言,第一种形式更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可有力化解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的可能,使网络舆论公共理性表达成为可能。第二种形式由于受到议题变动、可逆性和参与者主观条件的影响,只能以默契的形式达成合作意向的可能,具有不稳定性,很容易被非理性的网络舆论表达所裹挟,滑向民粹的深渊。
三、网络舆论公共理性表达的行动逻辑
公共理性表达力图实现对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的抑制,将网络舆论拉回到理性的状态。非理性的网络舆论表达背后可能暗含着消解公共精神的危险,而公共理性表达正是要抵御这种危险,防止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对公共精神的颠覆。
(一)培养公众参与网络舆论表达的实践智慧
实践智慧既有公众对自我与公共理性表达之间关系的理解,也有其对具体实践的把握。对自我与公共理性表达之间关系的理解,首先侧重于公众对公共理性表达的认识。对实践的把握则是公众在网络舆论表达中如何彰显公共理性的力量。其一,重视对公众媒介素养的拓展。媒介素养有利于增强公众对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的辨识能力,提升公众对网络舆论表达的认识能力,提高公众对公共理性表达的掌控能力。公众媒介素养至少包括网络舆论生产素养、网络舆论消费素养、网络舆论传播素养、网络舆论参与素养、网络舆论表达素养、网络舆论沟通素养、网络舆论回应素养等七个方面。其二,重视对公众网络空间意识的教育。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网络舆论表达。对公众网络空间意识的教育,实际上就是对公众参与网络舆论表达的“成人教育”[10]。即对公众在网络舆论表达中进行权力与义务教育、公民意识教育和法制教育。要有所为,即担负起个体的公民意识、理性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从公共立场出发,围绕公共利益进行网络舆论表达。又要有所不为,不人云亦云,不随意肢解网络舆论,更不以非理性的方式进行网络舆论表达。其三,重视对公众有序参与网络舆论的引导。有序参与网络舆論的“有序”,并不是对公众参与网络舆论的表达方式、言说形式和语言词汇的形式规范,而是在遵从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公众理性参与网络舆论表达的一种强调。通过引导,将公众在网络舆论表达中的私人立场、私人感情、私人情绪、私人要求与公共立场、公共利益、公共价值、公共需求隔离开来,进一步细化网络舆论的“公”“私”之界。
(二)提高公共政策部门的网络舆论回应力
网络舆论回应力既是衡量公共政策部门权威、公信的标准,也是化解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的钥匙,它是以公共利益为根本价值取向的。网络舆论可使群体利益博弈进入公共视野,并进一步使之放大和扩散。公众对网络舆论有着迫切的回应期待,如果他们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公共政策部门及时、有效、公正的回应,公众就会出现情绪波动和群体极化,甚至诱发暴力问政和群体性事件,出现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其一,公共政策部门要及时、快速、准确地披露信息,对公众关心的利益诉求问题给予回应和支援,尤其是涉及养老、住房、医疗、社保等民生问题,更要公正地回应和对待。其二,公共政策部门要畅通网络舆论表达渠道,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基础上,打造惠及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表达渠道与回应平台,让公众敢于发声、愿意发声、乐于发声,让不同阶层的声音,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声音,都可以通过表达渠道和回应平台而准确、快速、有效地得以传递,在公众—网络舆论—公共政策部门之间形成完整、有效的回应链路。其三,公共政策部门作为网络舆论回应的主体,要时刻将获得公众对网络舆论的认同作为其政策制定的出发点,不能单凭主观愿望想当然地对待网络舆论,要重视网络舆论“线上”与“线下”的双向沟通,认真甄别、筛选和处理沟通信息,最大可能地保证沟通效果。其四,公共政策部门要整合多方资源,对网络舆论的热点问题、焦点问题、突发问题进行整体把握与判断,运用整体思维,多角度、多层面、多方位地预见网络舆论发展态势和未来走向,建立健全相关预见机制,防止网络舆论走向群体极化和网络舆情危机的爆发,将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扼杀在萌芽之中,为网络舆论生态平衡营造良好的空间氛围。
(三)激发网络社会组织的集体行动力
网络社会组织不仅可以促进集体行动,而且网络社会组织本身就具有强大的集体行动力,只不过这种集体行动力需要以公共理性为指导。一个合格、有效、健全的网络社会组织,可以激发公众网络舆论的参与热情,平衡各利益群体的参与力量,在网络舆论中形成集体行动力,调节网络舆论冲突,“使得分散的个体能重新组织起来,并形成一个全新的组织状态,最终深刻地改变了政治参与的形式,使得广泛的政治参与成为可能”[11],有效抑制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的势头。网络社会组织的集体行动力,主要通过“技术赋权”和“话语赋权”来实现其公共理性表达。“技术赋权”是指通过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增强网络社会组织对网络舆论的信息发现力、掌控力和处理力,以此夯实网络社会组织理性引导网络舆论表达的能力。“话语赋权”是指公共政策部门要逐步放开对网络社会组织的条件限制,在宪法和法律的许可范围内,赋予网络社会组织以话语能力和话语地位,增强其调节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的行动能力。激发网络社会组织的集体行动力,还需要注意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网络社会组织要以主流意识形态、大众导向、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和行动指南,旗帜鲜明地维护社会共同体的正当利益、合法利益和长远利益,扮演公共政策部门与公众之间的利益维护者、沟通协调者和矛盾处理者的角色,成为公共政策部门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桥梁,彻底消除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的潜在威胁,为网络舆论公共理性表达奠定行动基础。另一方面,网络社会组织要想摆脱集体行动的困境,就需要明确划分责任和义务,规定具体的边界和范围,制定可欲性、可行性、可控性的行动指南和方案,使网络社会组织处在公开、透明、可鉴的状态,接受公共政策部门、社会、公众和网络舆论的监督,提升网络社会组织的可信性。
(四)凝聚第三方“缓冲地带”的调节力
所谓第三方“缓冲地带”就是与网络舆论议题设置、参与群体、公共政策部门利益无涉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或组织。第三方“缓冲地带”并不属于三方中的任何一方,它只是调节网络舆论冲突、化解网络舆论风险、建立网络舆论沟通桥梁的第三方平台。它主要出现在网络舆情危机爆发、网络舆论集体暴力、网络舆论话语争夺、网络舆论回应不力,以及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的情况下,主要作用就是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发挥第三方“局外人”的作用,站在公共立场,以公共利益为指南,从更为客观、理性、全面的视角综合评价与衡量网络舆论冲突各方的“利益纠纷”,找准共同点,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可能地满足网络舆论冲突各方的利益需求。由于第三方“缓冲地带”将网络舆论“热度”降了下来,使网络舆论冲突各方回归到理性的位置,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网络舆论群体极化的风险,因此也降低了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的威胁,保住了公共理性表达在网络舆论中的控制力。从理论上而言,发挥第三方“缓冲地带”的调节作用是可行的,但就具体的实践而言,仍有诸多不确定因素和未知困难。一方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其调节作用的客观性、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如何衡量和确保,是交由公共政策部门和公众评价,还是由另一个“第三方”机构来评价,都将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缓冲地带”本是与网络舆论各方利益无涉的,但正是这种利益无涉直接影响了“缓冲地带”对网络舆论的信息获取和综合认知。如何在利益无涉的情况下,全面提高第三方“缓冲地带”对网络舆论的获取能力,增强其对网络舆论的调节能力,提升其对网络舆论的应变能力,将是第三方“缓冲地带”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难题。
四、结语
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不是既成的网络民粹主义,它只是网络民粹主义的“前奏”状态。如果不能正确看待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的潜在威胁,不能深挖隐藏在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背后的问题根源,不能对网络舆论非理性表达给予及时的关注和引导,不能对因民粹化倾向而导致的网络舆论生态失衡问题给予公正的解决,那么,一脚踏在网络民粹主义危险边缘的网络舆论,就会逐步摆脱公共理性表达的限制,而彻底地沦为网络民粹主义。对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的化解,更需要从制度层面建立起预防和应对措施,深入分析问题所在,找准突破口,全面解读政策,填补法律空隙,补齐制度短板。作为影响网络舆论的关键变量——公共理性表达,虽然只是一种抽象层面的软性约束,其化解网络舆论民粹化倾向的力量有限,但仍不可小觑它的作用。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公共意识的提高,公共理性表达必将更多地使公民积极参与网络舆论,加深公民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并从中培养公德心和责任心,建立起平衡的网络舆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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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populism trend of internet public opinion is not completely equal to internet populism, which is one form of internet public opinion ecology imbalance, irrational expression of internet public opinion and disordered internet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The populism trend is caused by the order conflict of bottom society, the right gap in the space of internet public opinion, abnormal thinking of internet public opinion expression and undesirable extension of internet false ideology. The rational expression of internet public opinion lies in cultivating the public's practice wisdom of participating in internet public opinion expression, improving responsive abilities of public policy departments, stimulating collective action abilities of internet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integrating the adjusting abilities of the third parties.
Key words:Internet Public Opinion, Populism, Public Rati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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