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押金问题调查与研究
陈斯捷 王鑫 陈诗媛
摘 要 随着共享单车的快速发展,押金聚集形成的资金池数额急剧增加,与此同时,政府关于共享单车押金的管理职权不明。一旦企业出现经营失败或者偏离经营状态的情况,消费者将面临损失押金的危险。因此,本文对共享单车押金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所助益。
关键词 共享单车 押金性质 资金池 风险 监管体系
作者简介:陈斯捷,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王鑫、陈诗媛,烟台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309
共享单车是指企业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等地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的一种新兴共享经济,下文笔者将对共享单车的押金性质、押金现状以及押金监管问题作出分析与探讨。一、共享单车的押金性质分析
目前,关于押金定义学术界说法不一,主要有两种不同看法:
首先,大多学者认为押金关系属于物权关系,即押金属于金钱担保的一种,是指以一定的金钱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担保 。具体而言,有学者提出金钱担保是一种特殊的物的担保方式。金钱是一种特殊的物,同时,金钱的占有转移即为金钱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在金钱担保设定之时,债权人应当已经取得对金钱的所有权,而不同于担保物权型物。 但也有学者提出,金钱是一般等价物,是特殊的种类物,定金担保与物的担保的宗旨不同,押金也异于一般的质押担保,是一种不屬于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另一种类别的担保方式。
其次,也有少数学者认为,押金体现了一种债权关系,共享单车用户交付一定数额的押金,以租赁共享单车的使用权。当其租赁关系结束后,共享单车用户有要求共享单车企业返还押金的返还请求权。
那么,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究竟如何?笔者认为,共享单车押金关系是一种债权关系。
(一)共享单车的押金性质
正如前文所述,共享单车用户交付一定数额的押金后,方才拥有对于共享单车的使用权,在其租赁关系结束后,共享单车用户将享有要求共享单车企业返还押金的请求权。在此过程中,押金的返还附有生效条件,即只有当租赁关系结束后,用户才享有返还请求权。因此,其具备债权关系的基本特征:
1.债权具有相容性
在共享单车用户与共享单车企业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为共享单车的使用权。共享单车用户交付一份押金即可使用该共享单车企业旗下出租的所有共享单车,同一辆共享单车上同时存在所有共享单车用户的使用权,并且每名用户对于单车的使用权都是平等的,任何一名用户都没有排除他人使用该辆共享单车的权利。
2.债权具有请求权作用
在共享单车用户与共享单车企业的租赁合同中,只有共享单车用户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才能确保共享单车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其财产的安全性和受益性。其次,当租赁关系结束,即共享单车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放弃继续租用共享单车使用权,用户必须等待共享单车将等额的押金退回之前用以支付的账户,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其财产的安全。
(二)共享单车押金及孳息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共享单车用户将一定数额的押金交付共享单车企业时,押金作为货币适用“占有及所有”原则,押金归于共享单车企业,用于企业的运营、车辆的维护等。在此过程中,押金所产生的孳息归于共享单车企业。当用户结束租赁关系时,共享单车企业应返还用户之前交付押金相当数额的金钱。因此,如果共享单车企业资金运营出现问题,共享单车用户的资金安全将难以保障。
(三)共享单车押金性质引发的风险
正如前文所述,共享单车押金在由共享单车用户交付共享单车公司时,遵守货币“占有及所有”原则,押金及孳息归于共享单车企业所有。在该过程中,共享单车公司是否具备法定的融资身份存在疑问,因此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面临触碰刑法的危险。与此同时,一旦共享单车企业使用共享单车押金及孳息不当,如投资不当导致企业面临破产等风险时,共享单车用户的资金安全将会受到严重威胁,而当共享单车企业卷款潜逃时用户的资金更是将直接面临灭失的风险。二、共享单车的押金现状分析
如前文所述,共享单车押金及其孳息均属于共享单车企业,在用户结束租赁关系时,企业应当返还相当金额的金钱给用户,因此押金的现状分析对于保护用户的资金安全来说尤为必要。目前,押金的缴纳方式为“一个人对应一份押金”,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要单车投放量不断增加,用户数量不断增长,押金数额就会不断增加。笔者认为,资金池的形成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一)各共享单车企业注册用户数量大,且押金数额高
日前,中国最大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监测平台Trustdata针对共享单车MAU用户数量进行了数据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17年9月,共享单车MAU月活跃用户量已达3436万,其中ofo及摩拜分别以1860万和1838万牢固占据领先地位。 如果仅将该共享单车MAU月活跃用户量视作共享单车企业实际拥有的用户数量,且每位用户都缴纳押金,则就ofo199元及摩拜299元的押金数额而言,ofo和摩拜掌握的押金总额将分别高达37亿及54.9亿。以上数据仅是就共享单车企业月活跃用户量而计算,实际注册用户量理论上应超出月活跃用户量。
(二)共享单车押金退还被动,且押金不能及时退回
根据笔者对上海、青岛及烟台三地部分地区共享单车用户的调查,绝大多数共享单用户出于长期使用共享单车以及退还手续繁琐等原因,一般选择将押金长期存储于共享单车企业账户而不选择“一用一押”。而那些选择退还押金的用户,其退还押金并没有实现“秒退”,而是出现不及时、难退甚至无法退还的情况。因此,无论用户是否选择长期使用单车,在其不退或者退还押金的过程中,押金将在共享单车企业账户中形成沉淀的巨大资金池。
(三)免押金服务有其固有的局限性,押金仍为必须
目前,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部分共享单车企业在北京、上海等地已经根据芝麻信用分设定了减免押金的条件,也有部分共享单车企业推出了专门针对大学生开展的校园卡认证免押金服务。然而押金减免有其固有条件限制,未达到条件者仍需缴纳押金,而且服务城市数量十分有限,未能在运营所及的全部城市范围内普及,因此押金虽可减免但仍为必须。如此一来,减免押金的设立并不能实际上解决押金沉淀的问题。
综上所述,资金池的形成在当前环境下有其自身不可避免性。
在这种情况下,如前所述,押金关系属于债权关系,大量的资金沉淀于共享单车企业账户,就会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且一旦其投资不当将会使共享单车用户的资金安全面临威胁。如果没有相应的防范措施,在共享单车租赁企业非法使用押金及孳息、企业面临破产等情况下,不仅企业自身将面临触犯刑法的危险,也会使共享单车用户承担押金灭失的风险。三、共享单车押金的监管现状及对应措施
(一)政府方面
目前,政府针对共享单车押金面临的风险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早在2016年12年27日,深圳市就出台了《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此后北京、上海等地接连出台相关政策,旨在规范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
作为最早出台相关政策的城市,深圳市在其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收取押金的,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并点名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市网信办、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支行等部门监督管理。
北京在《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提出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开户商业银行监管,实行专款专用。此外,该指导意见还规定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用户押金,回收所有投放车辆。
上海在《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鼓励企业通过信用管理和技术创新推行免押金、降低押金、实时退还押金等方式提升服务。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资金由银行存管,并公示押金与预付资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加强对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并点名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负责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
从以上政策可以看出,深圳市政府虽然推出了第三方监管的措施,但是没有明确相应的监管单位,会使有关机构互相扯皮和推诿,押金监管问题难以真正解决。其余两市政策相对完善,但都存在普遍的缺陷。并且,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仍然怠于监管。对此,笔者的建议是政策应当明确规定押金的收取标准以及退还标准,明确规定甚至强制要求企业对于收取的押金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用途, 对于实行免押金的共享单车企业给予政策补贴与帮助,并且建立相关奖罚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責,以此来保证共享单车用户的资金安全。此外,还可以要求企业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以保证用户的押金在企业运营出现问题时也能够顺利返还。
(二)企业方面
笔者调研过程中,发现共享单车企业普遍存在的情况如下: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却空有宣言,没有实际行动,对于押金的流向问题避而不谈。对此,企业应当增强自身社会责任感,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并自觉遵守政府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企业对于收取的用户押金、预付金,应当实施专款专用,积极实行第三方存管,接受监管,公开资金流向,建立完善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退即还”等模式,此外可以预留部分资金以偿还押金,以此保障共享单车用户的资金安全。四、结语
共享单车的出现方便了大众生活,但在其中隐藏的资金安全问题却让人深感不安。笔者通过前文的论述,阐明了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及风险问题,在企业享有共享单车押金及孳息所有权的情况下,要求甚至强制共享单车企业进行资金流向的信息披露对于保障共享单车用户的资金安全尤为重要。在此过程中,光靠政府一方进行宏观调控是不可行的,还需要企业加强自身社会责任感,与政府通力合作,维护用户资金安全,共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注释:
高圣平.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中国人民出版社.2007.3.
邹海林、常敏.债券担保的理论与实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0.
林辉主编.担保法理与适用.广西人民出版社.1997.58.
数据来源于中国最大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监测平台Trustdata《2017年Q3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分析报告1031-Fin3/ 100》.参考文献:
[1]刘静辉、肖扬、薛恒.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与风险.法制与社会.2017,7(下).
摘 要 随着共享单车的快速发展,押金聚集形成的资金池数额急剧增加,与此同时,政府关于共享单车押金的管理职权不明。一旦企业出现经营失败或者偏离经营状态的情况,消费者将面临损失押金的危险。因此,本文对共享单车押金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所助益。
关键词 共享单车 押金性质 资金池 风险 监管体系
作者简介:陈斯捷,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王鑫、陈诗媛,烟台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309
共享单车是指企业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等地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的一种新兴共享经济,下文笔者将对共享单车的押金性质、押金现状以及押金监管问题作出分析与探讨。一、共享单车的押金性质分析
目前,关于押金定义学术界说法不一,主要有两种不同看法:
首先,大多学者认为押金关系属于物权关系,即押金属于金钱担保的一种,是指以一定的金钱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担保 。具体而言,有学者提出金钱担保是一种特殊的物的担保方式。金钱是一种特殊的物,同时,金钱的占有转移即为金钱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在金钱担保设定之时,债权人应当已经取得对金钱的所有权,而不同于担保物权型物。 但也有学者提出,金钱是一般等价物,是特殊的种类物,定金担保与物的担保的宗旨不同,押金也异于一般的质押担保,是一种不屬于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另一种类别的担保方式。
其次,也有少数学者认为,押金体现了一种债权关系,共享单车用户交付一定数额的押金,以租赁共享单车的使用权。当其租赁关系结束后,共享单车用户有要求共享单车企业返还押金的返还请求权。
那么,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究竟如何?笔者认为,共享单车押金关系是一种债权关系。
(一)共享单车的押金性质
正如前文所述,共享单车用户交付一定数额的押金后,方才拥有对于共享单车的使用权,在其租赁关系结束后,共享单车用户将享有要求共享单车企业返还押金的请求权。在此过程中,押金的返还附有生效条件,即只有当租赁关系结束后,用户才享有返还请求权。因此,其具备债权关系的基本特征:
1.债权具有相容性
在共享单车用户与共享单车企业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为共享单车的使用权。共享单车用户交付一份押金即可使用该共享单车企业旗下出租的所有共享单车,同一辆共享单车上同时存在所有共享单车用户的使用权,并且每名用户对于单车的使用权都是平等的,任何一名用户都没有排除他人使用该辆共享单车的权利。
2.债权具有请求权作用
在共享单车用户与共享单车企业的租赁合同中,只有共享单车用户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才能确保共享单车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其财产的安全性和受益性。其次,当租赁关系结束,即共享单车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放弃继续租用共享单车使用权,用户必须等待共享单车将等额的押金退回之前用以支付的账户,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其财产的安全。
(二)共享单车押金及孳息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共享单车用户将一定数额的押金交付共享单车企业时,押金作为货币适用“占有及所有”原则,押金归于共享单车企业,用于企业的运营、车辆的维护等。在此过程中,押金所产生的孳息归于共享单车企业。当用户结束租赁关系时,共享单车企业应返还用户之前交付押金相当数额的金钱。因此,如果共享单车企业资金运营出现问题,共享单车用户的资金安全将难以保障。
(三)共享单车押金性质引发的风险
正如前文所述,共享单车押金在由共享单车用户交付共享单车公司时,遵守货币“占有及所有”原则,押金及孳息归于共享单车企业所有。在该过程中,共享单车公司是否具备法定的融资身份存在疑问,因此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面临触碰刑法的危险。与此同时,一旦共享单车企业使用共享单车押金及孳息不当,如投资不当导致企业面临破产等风险时,共享单车用户的资金安全将会受到严重威胁,而当共享单车企业卷款潜逃时用户的资金更是将直接面临灭失的风险。二、共享单车的押金现状分析
如前文所述,共享单车押金及其孳息均属于共享单车企业,在用户结束租赁关系时,企业应当返还相当金额的金钱给用户,因此押金的现状分析对于保护用户的资金安全来说尤为必要。目前,押金的缴纳方式为“一个人对应一份押金”,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要单车投放量不断增加,用户数量不断增长,押金数额就会不断增加。笔者认为,资金池的形成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一)各共享单车企业注册用户数量大,且押金数额高
日前,中国最大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监测平台Trustdata针对共享单车MAU用户数量进行了数据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17年9月,共享单车MAU月活跃用户量已达3436万,其中ofo及摩拜分别以1860万和1838万牢固占据领先地位。 如果仅将该共享单车MAU月活跃用户量视作共享单车企业实际拥有的用户数量,且每位用户都缴纳押金,则就ofo199元及摩拜299元的押金数额而言,ofo和摩拜掌握的押金总额将分别高达37亿及54.9亿。以上数据仅是就共享单车企业月活跃用户量而计算,实际注册用户量理论上应超出月活跃用户量。
(二)共享单车押金退还被动,且押金不能及时退回
根据笔者对上海、青岛及烟台三地部分地区共享单车用户的调查,绝大多数共享单用户出于长期使用共享单车以及退还手续繁琐等原因,一般选择将押金长期存储于共享单车企业账户而不选择“一用一押”。而那些选择退还押金的用户,其退还押金并没有实现“秒退”,而是出现不及时、难退甚至无法退还的情况。因此,无论用户是否选择长期使用单车,在其不退或者退还押金的过程中,押金将在共享单车企业账户中形成沉淀的巨大资金池。
(三)免押金服务有其固有的局限性,押金仍为必须
目前,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部分共享单车企业在北京、上海等地已经根据芝麻信用分设定了减免押金的条件,也有部分共享单车企业推出了专门针对大学生开展的校园卡认证免押金服务。然而押金减免有其固有条件限制,未达到条件者仍需缴纳押金,而且服务城市数量十分有限,未能在运营所及的全部城市范围内普及,因此押金虽可减免但仍为必须。如此一来,减免押金的设立并不能实际上解决押金沉淀的问题。
综上所述,资金池的形成在当前环境下有其自身不可避免性。
在这种情况下,如前所述,押金关系属于债权关系,大量的资金沉淀于共享单车企业账户,就会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且一旦其投资不当将会使共享单车用户的资金安全面临威胁。如果没有相应的防范措施,在共享单车租赁企业非法使用押金及孳息、企业面临破产等情况下,不仅企业自身将面临触犯刑法的危险,也会使共享单车用户承担押金灭失的风险。三、共享单车押金的监管现状及对应措施
(一)政府方面
目前,政府针对共享单车押金面临的风险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早在2016年12年27日,深圳市就出台了《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此后北京、上海等地接连出台相关政策,旨在规范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
作为最早出台相关政策的城市,深圳市在其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收取押金的,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并点名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市网信办、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支行等部门监督管理。
北京在《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提出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开户商业银行监管,实行专款专用。此外,该指导意见还规定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用户押金,回收所有投放车辆。
上海在《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鼓励企业通过信用管理和技术创新推行免押金、降低押金、实时退还押金等方式提升服务。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资金由银行存管,并公示押金与预付资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加强对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并点名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负责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
从以上政策可以看出,深圳市政府虽然推出了第三方监管的措施,但是没有明确相应的监管单位,会使有关机构互相扯皮和推诿,押金监管问题难以真正解决。其余两市政策相对完善,但都存在普遍的缺陷。并且,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仍然怠于监管。对此,笔者的建议是政策应当明确规定押金的收取标准以及退还标准,明确规定甚至强制要求企业对于收取的押金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用途, 对于实行免押金的共享单车企业给予政策补贴与帮助,并且建立相关奖罚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責,以此来保证共享单车用户的资金安全。此外,还可以要求企业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以保证用户的押金在企业运营出现问题时也能够顺利返还。
(二)企业方面
笔者调研过程中,发现共享单车企业普遍存在的情况如下: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却空有宣言,没有实际行动,对于押金的流向问题避而不谈。对此,企业应当增强自身社会责任感,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并自觉遵守政府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企业对于收取的用户押金、预付金,应当实施专款专用,积极实行第三方存管,接受监管,公开资金流向,建立完善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退即还”等模式,此外可以预留部分资金以偿还押金,以此保障共享单车用户的资金安全。四、结语
共享单车的出现方便了大众生活,但在其中隐藏的资金安全问题却让人深感不安。笔者通过前文的论述,阐明了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及风险问题,在企业享有共享单车押金及孳息所有权的情况下,要求甚至强制共享单车企业进行资金流向的信息披露对于保障共享单车用户的资金安全尤为重要。在此过程中,光靠政府一方进行宏观调控是不可行的,还需要企业加强自身社会责任感,与政府通力合作,维护用户资金安全,共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注释:
高圣平.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中国人民出版社.2007.3.
邹海林、常敏.债券担保的理论与实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0.
林辉主编.担保法理与适用.广西人民出版社.1997.58.
数据来源于中国最大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监测平台Trustdata《2017年Q3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分析报告1031-Fin3/ 100》.参考文献:
[1]刘静辉、肖扬、薛恒.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与风险.法制与社会.2017,7(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