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协商能力建设的民主化
约翰+S.德雷泽克著+彭彦强译
[摘要]以自由选举来定义民主忽视了民主最重要的方面——协商,真实、包容和因应的协商是民主的核心,应该被纳入民主化的任何一个定义之中。协商能力以各种方式存在于国家以及其他政治体的协商制度之中,在民主的转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民主的巩固和深化至关重要。由公共空间、授权空间、传导机制、责任机制和决定性所构成的一般化的协商制度的发展不需要以任何特定制度的發展为必要条件,也不要求规定任何明确的起点和终点,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政治环境。
[关键词]民主化;协商民主;协商制度;民主促进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8)01005709
一、引言
对许多分析者和民主改革者来说,民主化的比较研究缺少了对民主最重要方面的研究:协商。笔者概要地提出了协商能力的观点,应从哪里来准确定位协商能力,指出如何在比较经验分析中有效地利用协商能力,列举了协商能力对民主转型和巩固的影响(在承认这些概念本身存在问题的同时),讨论了协商能力的决定性因素。
大多数研究民主化的学者都是从竞争性选举和对基本的公民自由及人权的有效的宪法保护等方面来定义民主的。有鉴于此,对其进行分类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抓住:(1)看似民主的政治制度在多大程度上缺失了自由选举的原则;(2)看似独裁的政权又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自由选举的原则,许多政权类型因而得以概念化。在选举或竞争方面如果存在缺陷,例如,一个政党的成员或领导集体能够有效地操纵体制而不致下野,卡罗瑟斯称之为占优权体制[1]。在自由方面,扎卡瑞亚的狭隘民主和奥唐纳的委任制民主都是以竞争性选举为特征的,但当选者的统治却缺乏任何的宪法制约、责任以及对人民权利的尊重。有些学者称之为竞争性威权主义[2]。
本文无意说以自由选举来定义民主是错误的(更不想尝试探究这些多样化和精妙的民主定义的界定方法),只是说他们忽视了民主的最主要方面——协商。协商普遍存在于民主的理论、分析和实践中,也就是说,除了比较国家民主化研究之外的每个领域都存在协商。我们并非一定要在任何一项特殊的制度(如选举)中发现协商能力,却能通过不同的方法、在不同的制度体系中证实它的存在。
从协商的视角看,政治协商越真实、越广泛、越具有因应性,一个政治制度就越民主。根据政治系统协商能力的高低,可以把政治系统(包括国家)排列成连续统一体。它的负值端不仅排列着独裁统治,还有常规的行政体系以及那些以战略性的阴谋诡计或军事冲突为特征的政治体系。这并不意味着民主仅仅是协商;除此以外,民主还与决策、投票、法治和廉洁行政相关。但是,民主不能没有协商。本文将协商看作是民主的核心。
二、协商能力
协商激活了民主以“对话为中心”的那一面[3]。就此而言,民主的合法性存在于参与某项集体决策的主体,就该决策的相关内容而进行协商的权利、能力和机会之中[4](P68)[5](P22)。这些要求适用于所有的参与者,包括议员、公民或者活动家;合法性通过他们的互动得以保证。在参与协商的过程中,每个个体都会反思他们的偏好,并对偏好的改变持开放态度。协商本身是一种沟通。一些著述认为,理性的辩论是最重要的,但协商对诸如花言巧语、有据之言(讲述故事)、诙谐幽默等各种形式的沟通都是能够接受的。真实世界的政治沟通通常混合了这些不同的形式,以及那些不含辩论但能够有效地引起反思的沟通形式。但是,诸如撒谎、威胁、命令等这类沟通则在本质上是非协商性的。
沟通的协商性取决于沟通的非强制性程度、能够引起个体对所持偏好进行反思的程度,以及能够使个人和群体的特殊利益符合更普遍的(利益)原则的程度[6](P68)。古特曼和汤普森认为,协商的最主要长处就是对等性,即用别人能够接受的术语进行辩论[7]。就不同于辩论形式的沟通而论,协商的长处可以表述为用别人能够接受的术语进行交流。例如,雄辩之术能够被用于点燃一个人的宗教、种族或民族团体的激情,因而应该受到谴责。但在具有多种身份、宗教、种族和民族的情况下,一个演讲者的雄辩之术则能够通过诉诸这些重要的群体符号来促使他们进行群体反思。
政治制度在协商方面的不民主性决定于他们将个体自由表达政治偏好的机会最小化的程度。威权政府可能对个体的偏好感兴趣,但仅仅是以胁迫为后盾来确保人们接受该政权的统治规则。如果蛊惑人心的政客鼓吹种族的、民族主义的价值观念,则违背了与普遍的利益原则相关联的原则。威权主义者也可能诉诸普遍性利益原则。
运用协商的原则对协商的案例进行评估所得到的概念,并不自然就对整个政治制度或政治体系的分析和评估适用,我们需要对协商能力予以阐释。
协商能力可以被定义为,一个政治体系所具有的真实、包容和因应性的协商制度的程度。获取这种能力并不意味着要开出任何特别的制度性药方(无论是竞争性选举、宪制或系列论坛),但这种能力的维持与各种各样的制度和实践有关。真实性可以按照下面介绍的检测方法得以理解,也就是说,协商的利益表达必须是非强制性的,必须将各种利益诉求与更普遍的利益原则相关联,并且必须表现出互动性。包容性与某种政治背景下的利益和讨论的范围相关。缺乏包容性,则有协商而无协商民主。
因应性的意思是协商程序必须能够对集体决策或社会后果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无须是直接的,即协商无须包含政策决策的实际制定。例如,公共协商可能对未参与协商的决策者产生影响。当一个非正式的协商论坛提出的建议被决策者采纳时,这种情况就出现了。争论的结果也无须是明确的政策决策,它们可能是(政策)网络的非正式结果,产生“没有政府的治理”。
如果一个政治组织的协商具有高度真实性、包容性和因应性,那么它将拥有一个有效的协商制度。
三、何处可以发现协商
我们可以从国家的核心制度开始,如立法机关、内阁、宪法法院,以及赋予劳工代表、企业联合会和政府行政人员以权力的社团协商会议。罗尔斯认为,美国的最高法院是一种典型的协商制度[8](P231)。精心设计的讨论会——例如公民陪审团和公民大会、协商民意测验、共识会议、利益相关者对话会——也是协商制度的组成部分,并且这些制度形式业已出现在发展中国家,它们并不只是发达的自由民主的标志。
贝哈鲍比和哈贝马斯都强调非正式的公共领域,非正式领域的协商产生公共舆论,进而影响立法中的协商。在正式的立法审议无力或缺失的国家,公共领域可以扮演特别重要的角色。例如,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波兰,其立法机关就不具有任何的协商能力,却存在一个与团结运动相关的发达的公共领域,协商和协商能力在其中得以实践与建设。埃科奇和库比克认为,甚至在1989年之后,波兰的公共领域作为一种补救场所弥补了国家政治制度中协商的缺乏[9]。不过,公共领域在任何民主政治里都是一个产生观点和理念、质疑政策决策和发展公民能力的地方。
不同的场所在不同的社会和制度中能够为协商能力提供不同比重的贡献。我们不应该只关注某一项制度对作为混合体的协商能力的贡献,并且想当然地认为该项制度是协商能力的关键所在。协商民主化不需要对国家的核心制度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
协商能力也可以到非传统制度形式里去寻找,譬如治理网络。网络超出了正式政治制度的边界,甚至有时超越国界。它可能由多种多样的公共和私人行动者组成。有时它们具有纯粹的非正式性;有时它们的角色被政府或政府间组织所确认;有时它们只有少许的协商能力。
总之,治理网络在集体结果的生产方面正日益取代主权国家。在内,国家正“空洞化”[10];在外,跨国网络使国家决定政策的行为黯然失色。将民主化界定为协商能力就可以将其应用于治理网络,而以选举为路径的民主化是做不到的。治理网络不需要选举,也没有宪法。
四、协商制度
从协商能力建设的角度来解析民主化,需要一个说明某个协商制度完善性程度的方式,曼斯布里奇、亨德里克斯和帕金森所概述的协商制度与成熟的自由民主制度的细节之间的联系过于紧密而不适用于民主化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设想一个没有立法机关,或者没有党内审议的政治党派,或者没有设计好的讨论会,或者没有选举的协商制度。这个更一般化的协商制度方案将由五个要素组成。
公共空间:对于何人能够参与几乎没有限制,对于参与者的言论也几乎没有法律制约,以观点的多样性为其特征的一个(或多个)协商空间。这样的空间可以在与媒体、社会运动、活动家社团、人们能够聚集和谈论的物理场所(咖啡馆、教室、酒吧、广场)、互联网、公共听证会以及各种以市民为基础的论坛(这类论坛对人数有限制,但对谁能够协商不做限制)等有关的地方。
受权空间:参与者的协商空间,众多机构中可被辨识地做出集体决策的部分。这样的空间也许是一个立法机构、社团理事会、社团系统中的部门委员会、内阁、宪法法院,或者一个被授权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话会所在的空间,或者这样的空间是由这些机构所构成的。该机构不需要獲得正式授权;同样,一个产生集体后果的网络也将被看成是这样的空间。公共空间和受权空间都可以以对相关利益和呼声的包容性程度来检验。
传导机制:公共空间影响受权空间的若干途径。这些途径包括竞选活动、修辞的运用、辩论的开展,或者社会运动所引起的文化变迁开始渗透到人们对正式授权者的认识,亦或两种空间里参与者之间的私人联系。公共空间和受权空间的关系可能是批判性的,也可能是支持性的,或二者兼而有之。
责任机制:受权空间对公共空间负以责任的若干途径。这种责任对集体结果广泛的协商合法性的生成至关重要。在受权空间提到的要素也可以作为责任机制发挥作用,如在选举活动被授权的政治人物必须向更广泛的公众证明其立场的正当性。
决定性:前四个要素借以对集体决策内容具有因果性影响的若干途径。例如,在受权空间,议会可能是一个昌盛的协商场所,却无法影响通过政令进行管理的总统的决策。或者一个政府可能看起来在内部存在协商,但其主要政策决策却被国际金融机构所控制。
作为一个整体的协商制度会因任一要素的任何非协商性的替代品而遭受贬损。例如,传导机制可以被那些在受权空间的惧怕政治动荡的人所保障,而政治动荡则是由那些在公共空间被忽视的人突然爆发而引起的。或者在不允许反对派参与竞选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在全民公决中看到责任机制。
协商制度的任一要素都不需要特殊的制度来予以支撑。可能存在多种协商制度,如我们在跨国网络中看到的这种,它既不同于我们在具有冲突性的欧美自由民主制度中看到的,也不同于我们在欧盟看到的,还不同于我们在更具有同一性的儒家国家看到的。
一个具有高度协商能力的制度,它的前四个要素(公共空间、受权空间、传导机制、责任机制)的特征是真实性协商;它的前两个要素的特征是包容性协商;并且该制度本身将具有决定性的特征。现实世界的政治制度存在大小程度不一的协商能力的不足,并且在整体上可能确实缺少一个或更多的要素。这五个逻辑条件构成了描述和评估现实世界所有协商制度及对其进行纵横比较的起点。正是在此意义上,协商能力建设为民主化研究的综合性路径提供了基础。
民主化要求五个要素全部都要有所发展,但是它并不以任一特种制度为必要条件,不管是竞争性选举还是宪法性分权。因而,以自由选举为蓝本的民主促进中的若干问题就得以避免。
多个机构能够以复杂多变的方式构成一个协商制度并在其中相互作用。在某个场所(比如法团主义的国家机构)看起来是低质量的协商,可以从另一场所(比如发达的公共空间)的高质量协商得以补偿,甚至可以激发另一场所高质量的协商。反之,某场所的高质量的协商也可能削弱另一场合协商的质量。例如,如果立法者知道他们特别犹豫不决的集体决策将被宪法法院推翻的话,那么他们将毫无顾忌地参与到不负责任的辩论之中。因此,应该始终关照整个制度。协商真实性的定量测量能够使我们了解其相对情况,但它并不能告诉我们协商真实性的整体状况。
通过对协商能力长时间的追踪,就能够对民主化的连续持久的进程进行评估,就像英国几个世纪所呈现的那样。除此之外,协商的方法还能够被用于一些案例,包括威权政体让位于更民主的政体时出现的混乱转型。民主化学者已经将转型和巩固的概念问题化[1]。许多混合政体,包括鲜明的威权政体的后继政体在内,与理想的自由民主制度差之甚远,且并未随着时间而表现出向理想的自由民主政体靠近的迹象。利用协商能力的概念来评估和解释这些政体及其他多种政体的民主前景是可行的,且无须论及转型或巩固的概念。然而,这两个概念仍然是重要的试金石,所以笔者在下面借鉴它们进行相关讨论。
五、民主转型中的协商
当协商能力存在于旧制度的时候,一个垮台的威权政体更有可能被一个民主政体所取代,因为这种能力影响了促使出现这一政治危机的主要行动者的经历和能力。如果旧制度的反对者来自于协商的公共空间——而不是与此相反,例如一个军事化的抵抗运动或一个涉及战略阴谋的流亡者网络——那么他们就可以给危机带来一些明确的民主承诺,这一承诺源于对协商准则的遵守。这在某种意义上正是1989年之前的中东欧市民社会的理想状态。从选举或宪法方面来说,民主的凭据不太容易得到确立或阐明,因为根据宪法,威权政体(根据定义)是缺乏自由和公平的选举的。具有协商公共空间经历的领导者,更希望看到建立民主而不是使自己当权的转型。与旧制度对立的公民社会中的协商性参与与自我限制的责任相伴而生,这种责任可以被带入转型危机之中,这一现象可以解释在其后寻求选举优势和建立联盟时,为什么有此经历的人士经常不如具有战略性的追求权力的政客心狠手辣。
威权政体里的协商能力可以最直接地在与该政体对立的公共空间里找到。但可以肯定的是,旧制度也可以发展出一些协商能力;在此情况下,当危机迫近的时候,那些在其中受到教育的人或许更有可能与反对者进行协商而不是镇压。协商能力也可能在远离国家权力的社团中发展起来,该社团既不具有对立性也不是行政体系的一部分。尽管转型进程中的参与者在转型危机的高峰政治事件中未必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他们更有可能支持一个新的民主政体。
我们也可以在危机本身中发现协商。在危机的顶峰时期,协商会在旧政权的领导者与其反对者谈判时出现。从纯粹的策略性方面来分析,这样的谈判也是站得住脚的,比如在立场式谈判中,威權主义的领导人放弃权力是以要求确保他们在新秩序中的地位作为回报的。然而,正如埃尔斯特所指出的,波兰特别是匈牙利1989年的圆桌会议既有协商也有谈判交易[11](P105)。参加者以可能会发生什么来警告(警告也必须给予解释和证明)对方,而不是以他们可能会做什么来威胁对方。他们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辩论。尽管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理由的说理可能被旧体制的参加者看作是一种伪善,正如埃尔斯特指出的,如果对公共利益的辩护具有明显的欺骗性,那么它将无法说服任何人,并且这些辩护将毫无意义。检验这种辩护是否具有欺骗性的一个指标就是个人利益与宣称的公共利益之间是否具有完全对应性;站在公共利益立场的说理方式迫使参与者转变纯粹的自我利益。在埃尔斯特看来,威胁和自利的辩论有使会谈破裂的风险。
而更广泛的公共协商可能出现在危机里。如果在这种危机中的参与者遵守非强制性沟通的协商准则,非强制性沟通不仅能够引起反思,而且可以将特殊的要求与普遍性准则联系起来,那么参与者将成为民主的道义力量,而不是向压迫者寻求复仇的暴民。当权集团的谈判者能够感受到这种力量。
六、民主巩固中的协商
民主巩固是一个具有多种含义的概念。谢德勒认为,我们应该将这一概念限定在制度存续上,使其仅仅涉及避免民主的崩溃和侵蚀。也就是说,我们不应该将其套用到民主建设上。“‘民主质量和‘民主深化的概念仍然是不清晰和具有争议性的”,因而,将巩固概念化为深化“等同于放任混乱”[12]。然而,民主质量是协商思想成熟的核心概念,一个制度的协商能力越强,其民主质量就越高。以下所列举的协商效用不仅有利于制度的存续,而且能够提升民主的质量——具体来说就是,使得制度(1)具有更高的合法性;(2)更有效地解决分歧和解决社会问题;(3)更有力地解决社会选择的基本问题;(4)在纠正自身缺陷时具有更强的自反性。
合法性。从人民的角度看,任何新的政权都面临着如何确保合法性的挑战。合法性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并不是所有的方式都是民主的。但在一个民主制度里,那些参与相应协商的人们对集体决策的深思熟虑的接受才是合法性牢靠的基础。这一要求是协商理论的核心,是解释合法性的起点。协商合法性能够代替或者补充合法性的其他来源,如某个程序与宪法规则或传统惯例的一致性。
解决深度分歧。在许多社会里,民主化面临着在族群、种族、民主、宗教或者语言等观点上的深度分歧的挑战。虽然针对这一问题已经提出了大量解决方案——特别是协合式民主权力分享[13]——但协商在消弭分歧方面也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发挥这一作用是个尚未解决的问题。协商具有社会学习的一面,即有助于确定社会的不同部分如何相处,而这在政策决策中却未必能够予以明确的说明。协商对冲突解决的贡献在于使彼此认可争议性的价值观念和身份的合理性[14]。这种认可的缺位意味着政治变成了根除对方价值观的一场斗争而不再是存在一些可接受的损失和妥协的一种竞争。双方在这种竞争中都不会接受哪怕是暂时的可能的失败,并且对于在集体结果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任何一方看来,该结果都将是缺少合法性的。相反,有效运转的民主制度的主要特征则是对争议性的价值观所具有的牢固的、规范性的元共识。元共识有一种可以系统性地组织分裂势力之间进行政治互动的力量,使得主要的政治行动者能够审慎地接受它。为此,协商就是必需的。
集体选择的驯良性。协商提供了一种方法——或许是最有效的民主的方法——来消解动荡与恣意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一些社会选择理论家看来本应是困扰民主制度的问题,譬如聪明的政治家在他们的战略博弈中增加新的选项和新的选择范围会造成灾难一样。由于规则和对竞争程序的看法都是不确定的,这样的问题对于新建的民主制度可能会非常突出。赖克指出,这是民主政治的正常状态——也就是说,不只是新建的民主制度是这样[15]。例如,他将美国内战的爆发归咎于选举出来的政治家利用机会来操纵议程和投票这一阴谋诡计。万米尔认为,自由协商的环境恰恰很有可能加剧赖克所指出的那些问题[16]。那么这里的疑问就是,为什么在已建立的民主制度里我们并没有看到太多的混乱[17]。一个答案就是,成熟的民主制度已经发展出一套内生的协商机制,该机制能够系统性地组织互动,进而解决赖克理论所预测的严重问题[18]。协商能够在单一维度的偏好上达成一致,排除了聪明的战略家引入其他偏好维度而使人们对集体选择产生迷惑[19]。协商还能够在审慎的可接受的选择范围内达成一致。正如阿罗定理所隐含的意思,如果民主程序不能找到实现偏好一致的方法,那么可供选择的主要方法就是独裁。只要新建民主制度发展出一定程度的协商能力,他们就有能力解决社会选择理论所指出的这些危险:恣意、动荡、国内冲突以及衰败成独裁。这时,选举和议会中的投票就能够无所畏惧地进行下去。
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性。协商为社会问题的综合解决提供了途径。当然,社会问题可以由技术官僚自上而下地解决;或者,通过准市场机制解决。但就公共问题而言,协商在产生既有效又能相互认可的解决方案上是有效的——并且当自上而下的解决方式遭到那些利益和辩论被漠视的人们的反抗时,协商更加有效。这里不对协商较之社会问题的其他解决方式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但是只要一定程度的多元化有助于有效的决策制定——即要考虑到各种观点(自由民主的基本要素)——协商就能够促进相互认可有争议的观点的可信性。这种相互认可应该被提升到一定程度,使参与者运用对方能够接受的语言,尽力阐明自己的立场和所支持的观点。对等性再次发挥作用。缺少这种相互认可意味着另一方将被认为是在贩卖谎言而非在公共问题上阐述不同观点。这里所说的谎言可能涉及经济原则(马克思主义的或自由市场的)、历史的演绎(认定压迫者、解放者、朋友和敌人),或者有关政策影响的理论。
自反性。协商能力包含了一种弥散式的能够批判性地反思偏好的能力,包括对那些有关政治制度结构本身的偏好的批判性反思。因此,协商能力应该能够提升一个体制识别其缺陷并进行自我改革的能力。如果缺少这种能力,改革者可能会被引向更加专制的道路。随着协商经验对政治参与者能力的提升,这种自反的质量是可以被提高的。一些证据表明,对协商论坛的一次参与对民众参与者的政治效能感具有持久的影响[20]。不过,这些证据主要来自于成熟民主制度中的协商测验。因而,不管是对普通民众,还是对党派的政治参与者,该影响具有多大的普遍性尚不清楚。
七、协商能力的决定性因素
读写能力与教育程度。读写能力和教育程度有助于协商能力是因为二者能够影响政治参与者和普通民众的沟通能力。桑德斯担心,至少是在美国,协商性的讨论将被白人、男性、高收入和受过良好教育的参与者所主导[21]。库克、德利·卡尔皮尼和雅各布证明,尽管在协商参与中确实存在不平等,但与收入相关的不平等在协商参与中要小于其他形式的参与[22]。不过即便桑德斯是对的,协商能力也能够从更平等的教育机会中获益。
共用的语言。金里卡提出民主政治必须是一种白话政治[23],这意味着跨语言群体的民主是成问题的——然而,像多语言国家的瑞典和印度等例子表明这种障碍不是不可跨越的。对协商能力来说,一个更大的障碍或许是,当精英逐渐形成一种语言形式强化他们的立场和权力的时候,民众却无法利用该语言形式[24]。
投票制度的设计。霍罗威茨和赖利向分裂型社会推荐选择投票法,其理由是温和的政治家和政党能够诉诸跨分歧的第二位和第三位偏好,选择投票法可以提高他们胜选的机会[25][26]。尽管该观点没有被霍罗威茨和赖利明确地概念化,但协商能力仍可以从中获益,因为这种诉求要求政治家去促成对等性:即使用对方投票者能够接受的语言进行沟通。
政权体系与机构。不同种类的政权体系和机构可能或多或少都有利于协商。当然,议会和宪法法院相较于通过政令进行管理的行政机构应该更有利于协商。这种比较之外,在特定的情境下,何种机构组合方式最能提高协商能力并不总是明确的,尤其是这些机构在协商制度里进行组合的时候。政权体系可能具有意想不到的和令人吃惊的后果,而这种后果只有通过经验分析才能被揭示出来。
政治文化。在不同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协商的表现形式可能很不相同。许多关于政治文化影响的其他假设都是值得进行实证研究的。例如,这一假设就是可信的(但并不确定),即协商在儒家、伊斯兰及一些土著文化里的运作,要远比在有着竞争性选举或个人主义人权观念的对抗性政治里运作更加容易。协商民主的各方面能够与儒家强调理性的共识、伊斯兰强调商讨以及很多土著社会采用讨论的方式来解决冲突等产生共鸣。在不同的社会里,协商的表现形式可能極不相同——就像民主通常所表现的一样[27]。
八、协商能力的障碍
宗教原教旨主义。顾名思义,宗教教义的原教旨主义信徒排斥协商的对等性,因为他们找不到任何以尊重不信教者的价值准则来与之沟通的理由。他们对价值观和信念的反思也不感兴趣,而这恰恰是协商的核心。当原教旨主义者控制政权的时候,协商能力将遭遇困难。即便如此,协商能力也并不必然完全不存在。
统一的思想。如果某个国家存在一个官方的毋庸置疑的思想学说,那么协商能力将会受到削弱。思想的统一性会对任何政体的协商能力产生妨碍——就像“9·11”恐怖袭击之后美国表明的那样,那时质疑总统倡议的批评者可能被扣上不爱国的帽子。
社会组成体的自治权。李帕特认为社会组成体的自治权是协合式民主的内涵特征之一,它有利于分裂社会的稳定[13]。但是,社会组成体的自治权却无法为不同街区的人们提供相互协商的机会。协和主义者可能辩称,在协合式的制度里有着很高程度的良好的协商,但这一观察只适用于精英阶层,它是以牺牲更普遍的社会包容力为代价的。一些分裂社会存在普遍而热烈的政治对话,但这不应该混同于协商能力,如果人们仅仅同具有相同想法的人进行互动的话。这种飞地式的协商会产生极化效应。桑斯坦批评协商,认为它会诱使群体走向极端[28],但他的批评只有在一个群体从一开始就没有相匹敌的观点时才成立。
九、协商能力的历史动力学
协商能力的自反性意味着协商能力能够产生更多的协商能力这一良性循环的可能性。但是,如同进步一样,退步也是有可能的。
哈贝马斯所讲述的早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历史,描绘了伴随欧洲资本主义兴起的同时所出现的协商公共空间[29]。新兴的资产阶级被拥有大量土地的贵族和教会排除在政权之外,资产阶级的政治互动被迫转移至与政权对立的公共领域,他们在报纸和咖啡馆进行辩论。后来,资产阶级通过自由主义革命或者改良主义被政权所接纳,报纸变得商业化,进而调适它们的能力以掌控激烈的政治讨论,公共领域随之走向衰落,并丧失了协商能力。使资产阶级进入政权的政治自由化意味着提高了受权空间的协商能力(特别是在议会),这或许是对公共空间的协商能力的损失的补偿。只有详细的比较研究才能确定受权空间的收益是否完全补偿了公共空间的损失。
舊民主和新民主一样,也会在协商能力上产生耗损——例如当国家危机致使政府政策的批评者被冠以不爱国,并因此被冠以公共辩论的非法参与者的时候。某些政府政策包含了对协商能力的直接抨击。例如,地方政府提高效率的一条途径就是将公众建构成消费者或政府服务的消费者,而不是将公民看作是共同制定决策的潜在参与者[30]。随着这一途径的成功,公民假设被经济人假设所取代,人们能够对(政府服务)做出选择却没有发言权。
协商是一项技术性活动——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人、所有的时间。但它对大多数人、某些时间应该是适用的。阿克曼通过三个关键的开启全社会讨论宪法原则的时期阐释了美国的政治史——奠基、内战对宪法的修订和大萧条[31]。不论是在公共空间还是受权空间,政治观点在这些时期都具有罕见的强度和广度。
围绕转型时期——奥唐奈和施米特称之为“爆炸性社会的分层”——的协商的包容性和强度很难持续下去。对林茨和斯捷潘而言,真理政治后来被利益政治所取代事实上有利于民主的稳固。尽管如此,从民主的长远运行来看,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以利益与策略来取代协商。正如前文所论,有很多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民主巩固可以从真实的、包容的和因应的协商中获益。这些理由逐渐变成理论者和实践者关于协商在民主政治中的必要性方面的众多争论。因而,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全球运动的全部的治理、财力和组织资源,都可以被拿来用于协商能力的建设,而这种协商能力将迥异于转型期所迸发的协商能力。
十、结论
真实、包容和因应的协商是民主的核心,因而民主化的任何一个定义都应该包含协商。协商能力在民主的转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民主的巩固和深化至关重要。检验协商能力的发展不要求规定任何明确的起点和终点,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政治环境:威权主义制度、新的和旧的民主政权以及绕开国家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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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Democracy defined in terms of electoral competition has missed the most important aspect of democracy: deliberation. Deliberation that is authentic, inclusive, and consequential is central to democracy. Deliberation capacity can be distributed in variable ways in the deliberative systems of states and other polities. Deliberative capacity is instrumental in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rucial to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and deepening. The development of deliberative system which is constituted by public space, empowered space, transmission accountability, and decisiveness does not require specifying any welldefined beginning or end, and so it can be applied in all kinds of political settings.
Key words:Democratizatio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Deliberative System, Democracy Promotion
[摘要]以自由选举来定义民主忽视了民主最重要的方面——协商,真实、包容和因应的协商是民主的核心,应该被纳入民主化的任何一个定义之中。协商能力以各种方式存在于国家以及其他政治体的协商制度之中,在民主的转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民主的巩固和深化至关重要。由公共空间、授权空间、传导机制、责任机制和决定性所构成的一般化的协商制度的发展不需要以任何特定制度的發展为必要条件,也不要求规定任何明确的起点和终点,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政治环境。
[关键词]民主化;协商民主;协商制度;民主促进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8)01005709
一、引言
对许多分析者和民主改革者来说,民主化的比较研究缺少了对民主最重要方面的研究:协商。笔者概要地提出了协商能力的观点,应从哪里来准确定位协商能力,指出如何在比较经验分析中有效地利用协商能力,列举了协商能力对民主转型和巩固的影响(在承认这些概念本身存在问题的同时),讨论了协商能力的决定性因素。
大多数研究民主化的学者都是从竞争性选举和对基本的公民自由及人权的有效的宪法保护等方面来定义民主的。有鉴于此,对其进行分类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抓住:(1)看似民主的政治制度在多大程度上缺失了自由选举的原则;(2)看似独裁的政权又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自由选举的原则,许多政权类型因而得以概念化。在选举或竞争方面如果存在缺陷,例如,一个政党的成员或领导集体能够有效地操纵体制而不致下野,卡罗瑟斯称之为占优权体制[1]。在自由方面,扎卡瑞亚的狭隘民主和奥唐纳的委任制民主都是以竞争性选举为特征的,但当选者的统治却缺乏任何的宪法制约、责任以及对人民权利的尊重。有些学者称之为竞争性威权主义[2]。
本文无意说以自由选举来定义民主是错误的(更不想尝试探究这些多样化和精妙的民主定义的界定方法),只是说他们忽视了民主的最主要方面——协商。协商普遍存在于民主的理论、分析和实践中,也就是说,除了比较国家民主化研究之外的每个领域都存在协商。我们并非一定要在任何一项特殊的制度(如选举)中发现协商能力,却能通过不同的方法、在不同的制度体系中证实它的存在。
从协商的视角看,政治协商越真实、越广泛、越具有因应性,一个政治制度就越民主。根据政治系统协商能力的高低,可以把政治系统(包括国家)排列成连续统一体。它的负值端不仅排列着独裁统治,还有常规的行政体系以及那些以战略性的阴谋诡计或军事冲突为特征的政治体系。这并不意味着民主仅仅是协商;除此以外,民主还与决策、投票、法治和廉洁行政相关。但是,民主不能没有协商。本文将协商看作是民主的核心。
二、协商能力
协商激活了民主以“对话为中心”的那一面[3]。就此而言,民主的合法性存在于参与某项集体决策的主体,就该决策的相关内容而进行协商的权利、能力和机会之中[4](P68)[5](P22)。这些要求适用于所有的参与者,包括议员、公民或者活动家;合法性通过他们的互动得以保证。在参与协商的过程中,每个个体都会反思他们的偏好,并对偏好的改变持开放态度。协商本身是一种沟通。一些著述认为,理性的辩论是最重要的,但协商对诸如花言巧语、有据之言(讲述故事)、诙谐幽默等各种形式的沟通都是能够接受的。真实世界的政治沟通通常混合了这些不同的形式,以及那些不含辩论但能够有效地引起反思的沟通形式。但是,诸如撒谎、威胁、命令等这类沟通则在本质上是非协商性的。
沟通的协商性取决于沟通的非强制性程度、能够引起个体对所持偏好进行反思的程度,以及能够使个人和群体的特殊利益符合更普遍的(利益)原则的程度[6](P68)。古特曼和汤普森认为,协商的最主要长处就是对等性,即用别人能够接受的术语进行辩论[7]。就不同于辩论形式的沟通而论,协商的长处可以表述为用别人能够接受的术语进行交流。例如,雄辩之术能够被用于点燃一个人的宗教、种族或民族团体的激情,因而应该受到谴责。但在具有多种身份、宗教、种族和民族的情况下,一个演讲者的雄辩之术则能够通过诉诸这些重要的群体符号来促使他们进行群体反思。
政治制度在协商方面的不民主性决定于他们将个体自由表达政治偏好的机会最小化的程度。威权政府可能对个体的偏好感兴趣,但仅仅是以胁迫为后盾来确保人们接受该政权的统治规则。如果蛊惑人心的政客鼓吹种族的、民族主义的价值观念,则违背了与普遍的利益原则相关联的原则。威权主义者也可能诉诸普遍性利益原则。
运用协商的原则对协商的案例进行评估所得到的概念,并不自然就对整个政治制度或政治体系的分析和评估适用,我们需要对协商能力予以阐释。
协商能力可以被定义为,一个政治体系所具有的真实、包容和因应性的协商制度的程度。获取这种能力并不意味着要开出任何特别的制度性药方(无论是竞争性选举、宪制或系列论坛),但这种能力的维持与各种各样的制度和实践有关。真实性可以按照下面介绍的检测方法得以理解,也就是说,协商的利益表达必须是非强制性的,必须将各种利益诉求与更普遍的利益原则相关联,并且必须表现出互动性。包容性与某种政治背景下的利益和讨论的范围相关。缺乏包容性,则有协商而无协商民主。
因应性的意思是协商程序必须能够对集体决策或社会后果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无须是直接的,即协商无须包含政策决策的实际制定。例如,公共协商可能对未参与协商的决策者产生影响。当一个非正式的协商论坛提出的建议被决策者采纳时,这种情况就出现了。争论的结果也无须是明确的政策决策,它们可能是(政策)网络的非正式结果,产生“没有政府的治理”。
如果一个政治组织的协商具有高度真实性、包容性和因应性,那么它将拥有一个有效的协商制度。
三、何处可以发现协商
我们可以从国家的核心制度开始,如立法机关、内阁、宪法法院,以及赋予劳工代表、企业联合会和政府行政人员以权力的社团协商会议。罗尔斯认为,美国的最高法院是一种典型的协商制度[8](P231)。精心设计的讨论会——例如公民陪审团和公民大会、协商民意测验、共识会议、利益相关者对话会——也是协商制度的组成部分,并且这些制度形式业已出现在发展中国家,它们并不只是发达的自由民主的标志。
贝哈鲍比和哈贝马斯都强调非正式的公共领域,非正式领域的协商产生公共舆论,进而影响立法中的协商。在正式的立法审议无力或缺失的国家,公共领域可以扮演特别重要的角色。例如,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波兰,其立法机关就不具有任何的协商能力,却存在一个与团结运动相关的发达的公共领域,协商和协商能力在其中得以实践与建设。埃科奇和库比克认为,甚至在1989年之后,波兰的公共领域作为一种补救场所弥补了国家政治制度中协商的缺乏[9]。不过,公共领域在任何民主政治里都是一个产生观点和理念、质疑政策决策和发展公民能力的地方。
不同的场所在不同的社会和制度中能够为协商能力提供不同比重的贡献。我们不应该只关注某一项制度对作为混合体的协商能力的贡献,并且想当然地认为该项制度是协商能力的关键所在。协商民主化不需要对国家的核心制度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
协商能力也可以到非传统制度形式里去寻找,譬如治理网络。网络超出了正式政治制度的边界,甚至有时超越国界。它可能由多种多样的公共和私人行动者组成。有时它们具有纯粹的非正式性;有时它们的角色被政府或政府间组织所确认;有时它们只有少许的协商能力。
总之,治理网络在集体结果的生产方面正日益取代主权国家。在内,国家正“空洞化”[10];在外,跨国网络使国家决定政策的行为黯然失色。将民主化界定为协商能力就可以将其应用于治理网络,而以选举为路径的民主化是做不到的。治理网络不需要选举,也没有宪法。
四、协商制度
从协商能力建设的角度来解析民主化,需要一个说明某个协商制度完善性程度的方式,曼斯布里奇、亨德里克斯和帕金森所概述的协商制度与成熟的自由民主制度的细节之间的联系过于紧密而不适用于民主化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设想一个没有立法机关,或者没有党内审议的政治党派,或者没有设计好的讨论会,或者没有选举的协商制度。这个更一般化的协商制度方案将由五个要素组成。
公共空间:对于何人能够参与几乎没有限制,对于参与者的言论也几乎没有法律制约,以观点的多样性为其特征的一个(或多个)协商空间。这样的空间可以在与媒体、社会运动、活动家社团、人们能够聚集和谈论的物理场所(咖啡馆、教室、酒吧、广场)、互联网、公共听证会以及各种以市民为基础的论坛(这类论坛对人数有限制,但对谁能够协商不做限制)等有关的地方。
受权空间:参与者的协商空间,众多机构中可被辨识地做出集体决策的部分。这样的空间也许是一个立法机构、社团理事会、社团系统中的部门委员会、内阁、宪法法院,或者一个被授权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话会所在的空间,或者这样的空间是由这些机构所构成的。该机构不需要獲得正式授权;同样,一个产生集体后果的网络也将被看成是这样的空间。公共空间和受权空间都可以以对相关利益和呼声的包容性程度来检验。
传导机制:公共空间影响受权空间的若干途径。这些途径包括竞选活动、修辞的运用、辩论的开展,或者社会运动所引起的文化变迁开始渗透到人们对正式授权者的认识,亦或两种空间里参与者之间的私人联系。公共空间和受权空间的关系可能是批判性的,也可能是支持性的,或二者兼而有之。
责任机制:受权空间对公共空间负以责任的若干途径。这种责任对集体结果广泛的协商合法性的生成至关重要。在受权空间提到的要素也可以作为责任机制发挥作用,如在选举活动被授权的政治人物必须向更广泛的公众证明其立场的正当性。
决定性:前四个要素借以对集体决策内容具有因果性影响的若干途径。例如,在受权空间,议会可能是一个昌盛的协商场所,却无法影响通过政令进行管理的总统的决策。或者一个政府可能看起来在内部存在协商,但其主要政策决策却被国际金融机构所控制。
作为一个整体的协商制度会因任一要素的任何非协商性的替代品而遭受贬损。例如,传导机制可以被那些在受权空间的惧怕政治动荡的人所保障,而政治动荡则是由那些在公共空间被忽视的人突然爆发而引起的。或者在不允许反对派参与竞选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在全民公决中看到责任机制。
协商制度的任一要素都不需要特殊的制度来予以支撑。可能存在多种协商制度,如我们在跨国网络中看到的这种,它既不同于我们在具有冲突性的欧美自由民主制度中看到的,也不同于我们在欧盟看到的,还不同于我们在更具有同一性的儒家国家看到的。
一个具有高度协商能力的制度,它的前四个要素(公共空间、受权空间、传导机制、责任机制)的特征是真实性协商;它的前两个要素的特征是包容性协商;并且该制度本身将具有决定性的特征。现实世界的政治制度存在大小程度不一的协商能力的不足,并且在整体上可能确实缺少一个或更多的要素。这五个逻辑条件构成了描述和评估现实世界所有协商制度及对其进行纵横比较的起点。正是在此意义上,协商能力建设为民主化研究的综合性路径提供了基础。
民主化要求五个要素全部都要有所发展,但是它并不以任一特种制度为必要条件,不管是竞争性选举还是宪法性分权。因而,以自由选举为蓝本的民主促进中的若干问题就得以避免。
多个机构能够以复杂多变的方式构成一个协商制度并在其中相互作用。在某个场所(比如法团主义的国家机构)看起来是低质量的协商,可以从另一场所(比如发达的公共空间)的高质量协商得以补偿,甚至可以激发另一场所高质量的协商。反之,某场所的高质量的协商也可能削弱另一场合协商的质量。例如,如果立法者知道他们特别犹豫不决的集体决策将被宪法法院推翻的话,那么他们将毫无顾忌地参与到不负责任的辩论之中。因此,应该始终关照整个制度。协商真实性的定量测量能够使我们了解其相对情况,但它并不能告诉我们协商真实性的整体状况。
通过对协商能力长时间的追踪,就能够对民主化的连续持久的进程进行评估,就像英国几个世纪所呈现的那样。除此之外,协商的方法还能够被用于一些案例,包括威权政体让位于更民主的政体时出现的混乱转型。民主化学者已经将转型和巩固的概念问题化[1]。许多混合政体,包括鲜明的威权政体的后继政体在内,与理想的自由民主制度差之甚远,且并未随着时间而表现出向理想的自由民主政体靠近的迹象。利用协商能力的概念来评估和解释这些政体及其他多种政体的民主前景是可行的,且无须论及转型或巩固的概念。然而,这两个概念仍然是重要的试金石,所以笔者在下面借鉴它们进行相关讨论。
五、民主转型中的协商
当协商能力存在于旧制度的时候,一个垮台的威权政体更有可能被一个民主政体所取代,因为这种能力影响了促使出现这一政治危机的主要行动者的经历和能力。如果旧制度的反对者来自于协商的公共空间——而不是与此相反,例如一个军事化的抵抗运动或一个涉及战略阴谋的流亡者网络——那么他们就可以给危机带来一些明确的民主承诺,这一承诺源于对协商准则的遵守。这在某种意义上正是1989年之前的中东欧市民社会的理想状态。从选举或宪法方面来说,民主的凭据不太容易得到确立或阐明,因为根据宪法,威权政体(根据定义)是缺乏自由和公平的选举的。具有协商公共空间经历的领导者,更希望看到建立民主而不是使自己当权的转型。与旧制度对立的公民社会中的协商性参与与自我限制的责任相伴而生,这种责任可以被带入转型危机之中,这一现象可以解释在其后寻求选举优势和建立联盟时,为什么有此经历的人士经常不如具有战略性的追求权力的政客心狠手辣。
威权政体里的协商能力可以最直接地在与该政体对立的公共空间里找到。但可以肯定的是,旧制度也可以发展出一些协商能力;在此情况下,当危机迫近的时候,那些在其中受到教育的人或许更有可能与反对者进行协商而不是镇压。协商能力也可能在远离国家权力的社团中发展起来,该社团既不具有对立性也不是行政体系的一部分。尽管转型进程中的参与者在转型危机的高峰政治事件中未必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他们更有可能支持一个新的民主政体。
我们也可以在危机本身中发现协商。在危机的顶峰时期,协商会在旧政权的领导者与其反对者谈判时出现。从纯粹的策略性方面来分析,这样的谈判也是站得住脚的,比如在立场式谈判中,威權主义的领导人放弃权力是以要求确保他们在新秩序中的地位作为回报的。然而,正如埃尔斯特所指出的,波兰特别是匈牙利1989年的圆桌会议既有协商也有谈判交易[11](P105)。参加者以可能会发生什么来警告(警告也必须给予解释和证明)对方,而不是以他们可能会做什么来威胁对方。他们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辩论。尽管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理由的说理可能被旧体制的参加者看作是一种伪善,正如埃尔斯特指出的,如果对公共利益的辩护具有明显的欺骗性,那么它将无法说服任何人,并且这些辩护将毫无意义。检验这种辩护是否具有欺骗性的一个指标就是个人利益与宣称的公共利益之间是否具有完全对应性;站在公共利益立场的说理方式迫使参与者转变纯粹的自我利益。在埃尔斯特看来,威胁和自利的辩论有使会谈破裂的风险。
而更广泛的公共协商可能出现在危机里。如果在这种危机中的参与者遵守非强制性沟通的协商准则,非强制性沟通不仅能够引起反思,而且可以将特殊的要求与普遍性准则联系起来,那么参与者将成为民主的道义力量,而不是向压迫者寻求复仇的暴民。当权集团的谈判者能够感受到这种力量。
六、民主巩固中的协商
民主巩固是一个具有多种含义的概念。谢德勒认为,我们应该将这一概念限定在制度存续上,使其仅仅涉及避免民主的崩溃和侵蚀。也就是说,我们不应该将其套用到民主建设上。“‘民主质量和‘民主深化的概念仍然是不清晰和具有争议性的”,因而,将巩固概念化为深化“等同于放任混乱”[12]。然而,民主质量是协商思想成熟的核心概念,一个制度的协商能力越强,其民主质量就越高。以下所列举的协商效用不仅有利于制度的存续,而且能够提升民主的质量——具体来说就是,使得制度(1)具有更高的合法性;(2)更有效地解决分歧和解决社会问题;(3)更有力地解决社会选择的基本问题;(4)在纠正自身缺陷时具有更强的自反性。
合法性。从人民的角度看,任何新的政权都面临着如何确保合法性的挑战。合法性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并不是所有的方式都是民主的。但在一个民主制度里,那些参与相应协商的人们对集体决策的深思熟虑的接受才是合法性牢靠的基础。这一要求是协商理论的核心,是解释合法性的起点。协商合法性能够代替或者补充合法性的其他来源,如某个程序与宪法规则或传统惯例的一致性。
解决深度分歧。在许多社会里,民主化面临着在族群、种族、民主、宗教或者语言等观点上的深度分歧的挑战。虽然针对这一问题已经提出了大量解决方案——特别是协合式民主权力分享[13]——但协商在消弭分歧方面也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发挥这一作用是个尚未解决的问题。协商具有社会学习的一面,即有助于确定社会的不同部分如何相处,而这在政策决策中却未必能够予以明确的说明。协商对冲突解决的贡献在于使彼此认可争议性的价值观念和身份的合理性[14]。这种认可的缺位意味着政治变成了根除对方价值观的一场斗争而不再是存在一些可接受的损失和妥协的一种竞争。双方在这种竞争中都不会接受哪怕是暂时的可能的失败,并且对于在集体结果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任何一方看来,该结果都将是缺少合法性的。相反,有效运转的民主制度的主要特征则是对争议性的价值观所具有的牢固的、规范性的元共识。元共识有一种可以系统性地组织分裂势力之间进行政治互动的力量,使得主要的政治行动者能够审慎地接受它。为此,协商就是必需的。
集体选择的驯良性。协商提供了一种方法——或许是最有效的民主的方法——来消解动荡与恣意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一些社会选择理论家看来本应是困扰民主制度的问题,譬如聪明的政治家在他们的战略博弈中增加新的选项和新的选择范围会造成灾难一样。由于规则和对竞争程序的看法都是不确定的,这样的问题对于新建的民主制度可能会非常突出。赖克指出,这是民主政治的正常状态——也就是说,不只是新建的民主制度是这样[15]。例如,他将美国内战的爆发归咎于选举出来的政治家利用机会来操纵议程和投票这一阴谋诡计。万米尔认为,自由协商的环境恰恰很有可能加剧赖克所指出的那些问题[16]。那么这里的疑问就是,为什么在已建立的民主制度里我们并没有看到太多的混乱[17]。一个答案就是,成熟的民主制度已经发展出一套内生的协商机制,该机制能够系统性地组织互动,进而解决赖克理论所预测的严重问题[18]。协商能够在单一维度的偏好上达成一致,排除了聪明的战略家引入其他偏好维度而使人们对集体选择产生迷惑[19]。协商还能够在审慎的可接受的选择范围内达成一致。正如阿罗定理所隐含的意思,如果民主程序不能找到实现偏好一致的方法,那么可供选择的主要方法就是独裁。只要新建民主制度发展出一定程度的协商能力,他们就有能力解决社会选择理论所指出的这些危险:恣意、动荡、国内冲突以及衰败成独裁。这时,选举和议会中的投票就能够无所畏惧地进行下去。
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性。协商为社会问题的综合解决提供了途径。当然,社会问题可以由技术官僚自上而下地解决;或者,通过准市场机制解决。但就公共问题而言,协商在产生既有效又能相互认可的解决方案上是有效的——并且当自上而下的解决方式遭到那些利益和辩论被漠视的人们的反抗时,协商更加有效。这里不对协商较之社会问题的其他解决方式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但是只要一定程度的多元化有助于有效的决策制定——即要考虑到各种观点(自由民主的基本要素)——协商就能够促进相互认可有争议的观点的可信性。这种相互认可应该被提升到一定程度,使参与者运用对方能够接受的语言,尽力阐明自己的立场和所支持的观点。对等性再次发挥作用。缺少这种相互认可意味着另一方将被认为是在贩卖谎言而非在公共问题上阐述不同观点。这里所说的谎言可能涉及经济原则(马克思主义的或自由市场的)、历史的演绎(认定压迫者、解放者、朋友和敌人),或者有关政策影响的理论。
自反性。协商能力包含了一种弥散式的能够批判性地反思偏好的能力,包括对那些有关政治制度结构本身的偏好的批判性反思。因此,协商能力应该能够提升一个体制识别其缺陷并进行自我改革的能力。如果缺少这种能力,改革者可能会被引向更加专制的道路。随着协商经验对政治参与者能力的提升,这种自反的质量是可以被提高的。一些证据表明,对协商论坛的一次参与对民众参与者的政治效能感具有持久的影响[20]。不过,这些证据主要来自于成熟民主制度中的协商测验。因而,不管是对普通民众,还是对党派的政治参与者,该影响具有多大的普遍性尚不清楚。
七、协商能力的决定性因素
读写能力与教育程度。读写能力和教育程度有助于协商能力是因为二者能够影响政治参与者和普通民众的沟通能力。桑德斯担心,至少是在美国,协商性的讨论将被白人、男性、高收入和受过良好教育的参与者所主导[21]。库克、德利·卡尔皮尼和雅各布证明,尽管在协商参与中确实存在不平等,但与收入相关的不平等在协商参与中要小于其他形式的参与[22]。不过即便桑德斯是对的,协商能力也能够从更平等的教育机会中获益。
共用的语言。金里卡提出民主政治必须是一种白话政治[23],这意味着跨语言群体的民主是成问题的——然而,像多语言国家的瑞典和印度等例子表明这种障碍不是不可跨越的。对协商能力来说,一个更大的障碍或许是,当精英逐渐形成一种语言形式强化他们的立场和权力的时候,民众却无法利用该语言形式[24]。
投票制度的设计。霍罗威茨和赖利向分裂型社会推荐选择投票法,其理由是温和的政治家和政党能够诉诸跨分歧的第二位和第三位偏好,选择投票法可以提高他们胜选的机会[25][26]。尽管该观点没有被霍罗威茨和赖利明确地概念化,但协商能力仍可以从中获益,因为这种诉求要求政治家去促成对等性:即使用对方投票者能够接受的语言进行沟通。
政权体系与机构。不同种类的政权体系和机构可能或多或少都有利于协商。当然,议会和宪法法院相较于通过政令进行管理的行政机构应该更有利于协商。这种比较之外,在特定的情境下,何种机构组合方式最能提高协商能力并不总是明确的,尤其是这些机构在协商制度里进行组合的时候。政权体系可能具有意想不到的和令人吃惊的后果,而这种后果只有通过经验分析才能被揭示出来。
政治文化。在不同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协商的表现形式可能很不相同。许多关于政治文化影响的其他假设都是值得进行实证研究的。例如,这一假设就是可信的(但并不确定),即协商在儒家、伊斯兰及一些土著文化里的运作,要远比在有着竞争性选举或个人主义人权观念的对抗性政治里运作更加容易。协商民主的各方面能够与儒家强调理性的共识、伊斯兰强调商讨以及很多土著社会采用讨论的方式来解决冲突等产生共鸣。在不同的社会里,协商的表现形式可能極不相同——就像民主通常所表现的一样[27]。
八、协商能力的障碍
宗教原教旨主义。顾名思义,宗教教义的原教旨主义信徒排斥协商的对等性,因为他们找不到任何以尊重不信教者的价值准则来与之沟通的理由。他们对价值观和信念的反思也不感兴趣,而这恰恰是协商的核心。当原教旨主义者控制政权的时候,协商能力将遭遇困难。即便如此,协商能力也并不必然完全不存在。
统一的思想。如果某个国家存在一个官方的毋庸置疑的思想学说,那么协商能力将会受到削弱。思想的统一性会对任何政体的协商能力产生妨碍——就像“9·11”恐怖袭击之后美国表明的那样,那时质疑总统倡议的批评者可能被扣上不爱国的帽子。
社会组成体的自治权。李帕特认为社会组成体的自治权是协合式民主的内涵特征之一,它有利于分裂社会的稳定[13]。但是,社会组成体的自治权却无法为不同街区的人们提供相互协商的机会。协和主义者可能辩称,在协合式的制度里有着很高程度的良好的协商,但这一观察只适用于精英阶层,它是以牺牲更普遍的社会包容力为代价的。一些分裂社会存在普遍而热烈的政治对话,但这不应该混同于协商能力,如果人们仅仅同具有相同想法的人进行互动的话。这种飞地式的协商会产生极化效应。桑斯坦批评协商,认为它会诱使群体走向极端[28],但他的批评只有在一个群体从一开始就没有相匹敌的观点时才成立。
九、协商能力的历史动力学
协商能力的自反性意味着协商能力能够产生更多的协商能力这一良性循环的可能性。但是,如同进步一样,退步也是有可能的。
哈贝马斯所讲述的早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历史,描绘了伴随欧洲资本主义兴起的同时所出现的协商公共空间[29]。新兴的资产阶级被拥有大量土地的贵族和教会排除在政权之外,资产阶级的政治互动被迫转移至与政权对立的公共领域,他们在报纸和咖啡馆进行辩论。后来,资产阶级通过自由主义革命或者改良主义被政权所接纳,报纸变得商业化,进而调适它们的能力以掌控激烈的政治讨论,公共领域随之走向衰落,并丧失了协商能力。使资产阶级进入政权的政治自由化意味着提高了受权空间的协商能力(特别是在议会),这或许是对公共空间的协商能力的损失的补偿。只有详细的比较研究才能确定受权空间的收益是否完全补偿了公共空间的损失。
舊民主和新民主一样,也会在协商能力上产生耗损——例如当国家危机致使政府政策的批评者被冠以不爱国,并因此被冠以公共辩论的非法参与者的时候。某些政府政策包含了对协商能力的直接抨击。例如,地方政府提高效率的一条途径就是将公众建构成消费者或政府服务的消费者,而不是将公民看作是共同制定决策的潜在参与者[30]。随着这一途径的成功,公民假设被经济人假设所取代,人们能够对(政府服务)做出选择却没有发言权。
协商是一项技术性活动——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人、所有的时间。但它对大多数人、某些时间应该是适用的。阿克曼通过三个关键的开启全社会讨论宪法原则的时期阐释了美国的政治史——奠基、内战对宪法的修订和大萧条[31]。不论是在公共空间还是受权空间,政治观点在这些时期都具有罕见的强度和广度。
围绕转型时期——奥唐奈和施米特称之为“爆炸性社会的分层”——的协商的包容性和强度很难持续下去。对林茨和斯捷潘而言,真理政治后来被利益政治所取代事实上有利于民主的稳固。尽管如此,从民主的长远运行来看,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以利益与策略来取代协商。正如前文所论,有很多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民主巩固可以从真实的、包容的和因应的协商中获益。这些理由逐渐变成理论者和实践者关于协商在民主政治中的必要性方面的众多争论。因而,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全球运动的全部的治理、财力和组织资源,都可以被拿来用于协商能力的建设,而这种协商能力将迥异于转型期所迸发的协商能力。
十、结论
真实、包容和因应的协商是民主的核心,因而民主化的任何一个定义都应该包含协商。协商能力在民主的转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民主的巩固和深化至关重要。检验协商能力的发展不要求规定任何明确的起点和终点,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政治环境:威权主义制度、新的和旧的民主政权以及绕开国家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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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Democracy defined in terms of electoral competition has missed the most important aspect of democracy: deliberation. Deliberation that is authentic, inclusive, and consequential is central to democracy. Deliberation capacity can be distributed in variable ways in the deliberative systems of states and other polities. Deliberative capacity is instrumental in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rucial to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and deepening. The development of deliberative system which is constituted by public space, empowered space, transmission accountability, and decisiveness does not require specifying any welldefined beginning or end, and so it can be applied in all kinds of political settings.
Key words:Democratizatio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Deliberative System, Democracy Promo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