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
摘 要 近年来,互联网等普及以及新媒体平台的兴起使得共享经济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其中,共享经济的代表——互联网专车模式的出现对出租车行业造成了很大影响,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行业规则制定者在制定规则时不应该将“互联网+新兴企业”视作是相关传统企业互联网方向的拓展并制定可有可无的规则。为激发市场创新活力,规则制定者应以回应性规则策略为基准,制定具有价值的规则。
关键词 共享经济 互联网 专车 规则制定
作者简介:魏霄翔,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307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飞速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普及,我国共享经济炙手可热。基于互联网独特的高精确人群配准以及高便利使用等特点,共享经济可以将闲置的人力物力以一种租赁的方式以更低廉的价格提供给需求者,并且相对传统租赁模式来说更加方便快捷。
本文首先对共享经济的主要特点加以说明并以此引出对传统商业模式的影响以及相关规则制定问题,以互联网专车模式为例。其次对新制定互联网专车相关法律展开探讨,研究其是否符合现有法律框架 。最后就是对互联网专车的规制方面提出意见与建议。一、共享经济与相关规则制定
(一)共享经济的发展与优势
共享经济其实一直存在,当东西的所有人与他人共享该物的使用权时,就表现出了共享经济的形式。最早的时候,共享经济一般存在于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例如同事之间拼车上班。再例如现在风头正盛的互联网专车,利用互联网通讯数据的即时性,互联网专车平台有效地降低了出行成本,并且将以往熟人之间的共享经济扩展为全民共享,同时也有效提高了人们对这种模式的信任度。而逐渐降低的成本也刺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互联网专车平台,也有更多的人愿意以极低的成本提供自己闲置的车辆与时间来换取较高的收入。
由于共享经济的方便与低廉,使用者就会将注意力集中在平台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上,而更忽略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的道德品质。这也就是为什么客户对互联网专车平台服务的信赖足以抵消其对这种新兴出行模式的疑惑。同时,在产品推广以及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竞争方面,互联网专车公司采用了简单粗暴的补贴式运营。并且充分利用与传统出租车公司相比最大的优势——无需招聘自己的驾驶人员以及购买交通工具,使得平台能够实时更新交通需求数据并及时促成交易。当然这也需要互联网专车平台拥有足够规模的市场 。所以各大互联网专车公司为了争夺市场以及获得客户认同感,在行业初始时期几乎都在打价格战,这也确实很有效,一些互联网专车平台因此迅速的占领了大量的市场份额。
(二)互联网专车平台的创新性以及规则制定
互联网专车平台由于其主要依赖移动客户端承载,所以在市场创新方面主要集中在两点。
1.对于互联网专车司机来说,他们不需要通过搜寻来找客户,可以直接通过网上订单完成交易,这样一来就可以节约不必要的巡游成本;对于客户来说,他们也不用原地等待出租车经过,可以直接在网上发布订单指令,空闲的司机就可以迅速接单,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并且互联网平台还提供了线上评分功能,对司机的服务进行全程监控,也可以很好地杜绝用户有不好体验的情况。
2.虽然互联网专车的运营模式与传统的预约式出租车模式类似,但是不可以将互联网专车简单的看作是预约式出租车模式的互联网化。因为两者的根本架构是不相同的,传统的预约式出租车模式主要涉及的人员只有出租车司机和乘车客户,主要合同关系也只有这两者之间的;而互联网专车模式除了传统出租车模式包含的两名成员外还应该有专车平台公司,所以相对应的合同关系也应该有两类,包括专车平台和共享提供者之间以及共享提供者和客户之间。并且共享提供者不一定都是传统出租车经营者,由此观之,相比较传统预约式出租车模式互联网专车平台应用范围更加广阔。
关于规则制定方面,国家对于共享经济这类新兴行业规则的制定应该基于传统行业并综合考虑新兴行业本身的特点,而不应该感情用事 。然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一般现有法律都无法完美涵盖新生行业的规则,会出现不足或者过度等问题。而一旦出现矛盾,传统行业管理者就会要求将创新纳入到规则内,这样就势必会导致市场创新与现有法律的冲突。所以就要求规则制定者既应该从内部角度进行研究分析也要从外部具体考虑研究。二、探讨新制定互联网专车相关法律是否符合现有法律框架
互联网专车模式究其根本还是以“人车合一”为主的客运模式,所以对于此的合法性,交通部和各地区的规制机构持有不同的看法。
其中交通部认为,互联网专车平台在运营上的创新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要控制好私家车进行租车活动。而各地区的规制机构基本上都对此商业运营模式的合法性持否定态度,并且不同地区所侧重的方向各不相同。例如,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2014年8月下发的通知中指出未经许可的租赁行业不得使用租赁车辆进行运营,并且私家车也不允许进行租赁方面的运营。
这样一来互联网专车平台这种利用闲置私家车进行出租服务的商业模式就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将交通部的意见与各地区的规制意见进行比较,很容易发现两者在限制私家车进行共享运营这一觀点上保持一致。
由此观之,在各区域规制部门方面,互联网专车的合法化只能寄托于将其视为一种网络化的租车行业,但这样一来就势必会对限制其行业发展。相比较而言交通部仅仅是对私家车的加入进行了限制,对于行业创新来说,还是留有余地。三、对互联网专车的规制方面提出意见与建议
(一)规制是否有必要
对于互联网专车这一新兴行业,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新制度的规定是否有必要。对于此问题,相关部门依旧将其列入传统行业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并将其列入法律规制的范畴。但是这种延伸或者说扩展仅仅是将相关规制机构的制定权限加以扩大,与新兴行业的新兴特征无关。一些行业新问题是无法通过法律简单的扩充来解决的。
所以,以依法行政为基准,相关规制部门应依据《行政许可法》,具体参考互联网专车的特点,对一些需要设立许可的项目进行讨论规制。
所以本文认为,对于那些新兴的行业或者市场创新的规则制定,应该使用对创新部分深刻理解后再制定的方式替代直接对现有法律的简单拓展延伸。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少有有关部门对相关新兴行业进行认真考察 。例如,在制定互联网专车规则时,往往会想当然的认为互联网专车会过度占用道路公共资源。但是与之相对的传统出租车需要通过游荡来获得客户,这种模式更加会造成道路资源的浪费,反而是网络下单模式的互联网专车会更高效的利用道路资源。
(二)具体规制方案
在制定规则时,由于主要还是以传统规则为依据,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规则制定者和服从者是统一战线的。所以当有一个对传统行业造成冲击的新行业出现时,规则制定者一定会做出相应反应。虽然这样,依据《行政许可法》显示,规制者在行政介入之前,必须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市场手段或自我规制手段来到达同样的规制目标。也就是说,行政插手互联网专车平台之前也不能不进行其他可能性的考虑。
就此我们很容易发现,相比较出租车模式来说互联网专车平台服务的价格制定是独一无二的。出租车价格设定其实是一种主观上的交易方式,而互联网专车则更倾向于客观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是通过客户对全网司机进行报价,然后再由司机进行回应最后加交易达成。这样的交易方式很难受到外界的影响,由此观之,行政介入没有意义。
虽然互联网专车平台在客户体验以及共享参与者的盈利方面强出传统出租车行业许多,但是在规制时有一个问题无法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进行责任的划分。基于此问题,本文的意见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在进行相关问题的规制时,需要使规制的强制性增强,以乘车客户和第三方平台的利益为准,谁受益谁担责,要求进行相关运营的车辆所有人或者受益人来进行相关责任的承担 。
这也就是说,进行相关车辆共享经营者需要及时购置商业经营险,这样虽然无形中增加了运营成本,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样很好的防止了更大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并且止损成本不高,非常经济合适。四、结语
法律规制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问题,它综合了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方面的很多问题。对于规制者来说,其举手投足间都会对市场产生影响。反过来说,规制者也会受到传统行业的限制,将新兴行业的规则简单视为传统行业的延伸,不利于新兴行业的发展。互联网专车模式是一种对传统租车模式冲击很大的新兴行业,而现有的规制方法一般都是对现有法律的扩展,这样势必会埋没对新兴行业的特色,也不利于行业的后续发展。所幸的是,并非所有地区的规制部门都不支持这种新行业的发展,还是有部分有所为的规制者开始新的尝试。
当前我们国家正处于大力鼓励创新的阶段,相关行业的规制着不能拖创新者的后腿。保持规制机构的灵活性,不以僵化的态度处理行业创新。在进行新兴行业规制时,不能过多的限制于现有法律法规。应该充分了解新兴行业的特点创新点,开张言论充分了解民众的想法,深度挖掘规制底下的理论和价值,尽量在保持新兴行业创新优势的同时,将行业风险最小化。从而鼓励创新、促进创新,更好地完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政策。注释:
白向南.探讨共享经济的规范发展问题——基于规制经济的视角.山西农经.2017(17).6-7.
班小辉.论“分享经济”下我国劳动法保护对象的扩张——以互联网专车为视角.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154-161.
薛悅. 如何加强我国共享经济的税收治理——以滴滴专车为例.税收征纳.2017(8).4-7.
朱建民.互联网商业模式下共享经济发展的探讨——以共享单车为例.管理观察.2017(22).17-18.
马倩瑶、牛伟娜. 浅谈“专车类”共享经济的人力资源管理转型——以X打车软件为例.现代营销:学苑版.2016(12).98-99.
胡凌.如何监管分享经济:以专车为例.中国证券期货.2015(10).52-54.
关键词 共享经济 互联网 专车 规则制定
作者简介:魏霄翔,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307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飞速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普及,我国共享经济炙手可热。基于互联网独特的高精确人群配准以及高便利使用等特点,共享经济可以将闲置的人力物力以一种租赁的方式以更低廉的价格提供给需求者,并且相对传统租赁模式来说更加方便快捷。
本文首先对共享经济的主要特点加以说明并以此引出对传统商业模式的影响以及相关规则制定问题,以互联网专车模式为例。其次对新制定互联网专车相关法律展开探讨,研究其是否符合现有法律框架 。最后就是对互联网专车的规制方面提出意见与建议。一、共享经济与相关规则制定
(一)共享经济的发展与优势
共享经济其实一直存在,当东西的所有人与他人共享该物的使用权时,就表现出了共享经济的形式。最早的时候,共享经济一般存在于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例如同事之间拼车上班。再例如现在风头正盛的互联网专车,利用互联网通讯数据的即时性,互联网专车平台有效地降低了出行成本,并且将以往熟人之间的共享经济扩展为全民共享,同时也有效提高了人们对这种模式的信任度。而逐渐降低的成本也刺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互联网专车平台,也有更多的人愿意以极低的成本提供自己闲置的车辆与时间来换取较高的收入。
由于共享经济的方便与低廉,使用者就会将注意力集中在平台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上,而更忽略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的道德品质。这也就是为什么客户对互联网专车平台服务的信赖足以抵消其对这种新兴出行模式的疑惑。同时,在产品推广以及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竞争方面,互联网专车公司采用了简单粗暴的补贴式运营。并且充分利用与传统出租车公司相比最大的优势——无需招聘自己的驾驶人员以及购买交通工具,使得平台能够实时更新交通需求数据并及时促成交易。当然这也需要互联网专车平台拥有足够规模的市场 。所以各大互联网专车公司为了争夺市场以及获得客户认同感,在行业初始时期几乎都在打价格战,这也确实很有效,一些互联网专车平台因此迅速的占领了大量的市场份额。
(二)互联网专车平台的创新性以及规则制定
互联网专车平台由于其主要依赖移动客户端承载,所以在市场创新方面主要集中在两点。
1.对于互联网专车司机来说,他们不需要通过搜寻来找客户,可以直接通过网上订单完成交易,这样一来就可以节约不必要的巡游成本;对于客户来说,他们也不用原地等待出租车经过,可以直接在网上发布订单指令,空闲的司机就可以迅速接单,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并且互联网平台还提供了线上评分功能,对司机的服务进行全程监控,也可以很好地杜绝用户有不好体验的情况。
2.虽然互联网专车的运营模式与传统的预约式出租车模式类似,但是不可以将互联网专车简单的看作是预约式出租车模式的互联网化。因为两者的根本架构是不相同的,传统的预约式出租车模式主要涉及的人员只有出租车司机和乘车客户,主要合同关系也只有这两者之间的;而互联网专车模式除了传统出租车模式包含的两名成员外还应该有专车平台公司,所以相对应的合同关系也应该有两类,包括专车平台和共享提供者之间以及共享提供者和客户之间。并且共享提供者不一定都是传统出租车经营者,由此观之,相比较传统预约式出租车模式互联网专车平台应用范围更加广阔。
关于规则制定方面,国家对于共享经济这类新兴行业规则的制定应该基于传统行业并综合考虑新兴行业本身的特点,而不应该感情用事 。然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一般现有法律都无法完美涵盖新生行业的规则,会出现不足或者过度等问题。而一旦出现矛盾,传统行业管理者就会要求将创新纳入到规则内,这样就势必会导致市场创新与现有法律的冲突。所以就要求规则制定者既应该从内部角度进行研究分析也要从外部具体考虑研究。二、探讨新制定互联网专车相关法律是否符合现有法律框架
互联网专车模式究其根本还是以“人车合一”为主的客运模式,所以对于此的合法性,交通部和各地区的规制机构持有不同的看法。
其中交通部认为,互联网专车平台在运营上的创新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要控制好私家车进行租车活动。而各地区的规制机构基本上都对此商业运营模式的合法性持否定态度,并且不同地区所侧重的方向各不相同。例如,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2014年8月下发的通知中指出未经许可的租赁行业不得使用租赁车辆进行运营,并且私家车也不允许进行租赁方面的运营。
这样一来互联网专车平台这种利用闲置私家车进行出租服务的商业模式就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将交通部的意见与各地区的规制意见进行比较,很容易发现两者在限制私家车进行共享运营这一觀点上保持一致。
由此观之,在各区域规制部门方面,互联网专车的合法化只能寄托于将其视为一种网络化的租车行业,但这样一来就势必会对限制其行业发展。相比较而言交通部仅仅是对私家车的加入进行了限制,对于行业创新来说,还是留有余地。三、对互联网专车的规制方面提出意见与建议
(一)规制是否有必要
对于互联网专车这一新兴行业,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新制度的规定是否有必要。对于此问题,相关部门依旧将其列入传统行业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并将其列入法律规制的范畴。但是这种延伸或者说扩展仅仅是将相关规制机构的制定权限加以扩大,与新兴行业的新兴特征无关。一些行业新问题是无法通过法律简单的扩充来解决的。
所以,以依法行政为基准,相关规制部门应依据《行政许可法》,具体参考互联网专车的特点,对一些需要设立许可的项目进行讨论规制。
所以本文认为,对于那些新兴的行业或者市场创新的规则制定,应该使用对创新部分深刻理解后再制定的方式替代直接对现有法律的简单拓展延伸。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少有有关部门对相关新兴行业进行认真考察 。例如,在制定互联网专车规则时,往往会想当然的认为互联网专车会过度占用道路公共资源。但是与之相对的传统出租车需要通过游荡来获得客户,这种模式更加会造成道路资源的浪费,反而是网络下单模式的互联网专车会更高效的利用道路资源。
(二)具体规制方案
在制定规则时,由于主要还是以传统规则为依据,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规则制定者和服从者是统一战线的。所以当有一个对传统行业造成冲击的新行业出现时,规则制定者一定会做出相应反应。虽然这样,依据《行政许可法》显示,规制者在行政介入之前,必须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市场手段或自我规制手段来到达同样的规制目标。也就是说,行政插手互联网专车平台之前也不能不进行其他可能性的考虑。
就此我们很容易发现,相比较出租车模式来说互联网专车平台服务的价格制定是独一无二的。出租车价格设定其实是一种主观上的交易方式,而互联网专车则更倾向于客观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是通过客户对全网司机进行报价,然后再由司机进行回应最后加交易达成。这样的交易方式很难受到外界的影响,由此观之,行政介入没有意义。
虽然互联网专车平台在客户体验以及共享参与者的盈利方面强出传统出租车行业许多,但是在规制时有一个问题无法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进行责任的划分。基于此问题,本文的意见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在进行相关问题的规制时,需要使规制的强制性增强,以乘车客户和第三方平台的利益为准,谁受益谁担责,要求进行相关运营的车辆所有人或者受益人来进行相关责任的承担 。
这也就是说,进行相关车辆共享经营者需要及时购置商业经营险,这样虽然无形中增加了运营成本,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样很好的防止了更大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并且止损成本不高,非常经济合适。四、结语
法律规制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问题,它综合了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方面的很多问题。对于规制者来说,其举手投足间都会对市场产生影响。反过来说,规制者也会受到传统行业的限制,将新兴行业的规则简单视为传统行业的延伸,不利于新兴行业的发展。互联网专车模式是一种对传统租车模式冲击很大的新兴行业,而现有的规制方法一般都是对现有法律的扩展,这样势必会埋没对新兴行业的特色,也不利于行业的后续发展。所幸的是,并非所有地区的规制部门都不支持这种新行业的发展,还是有部分有所为的规制者开始新的尝试。
当前我们国家正处于大力鼓励创新的阶段,相关行业的规制着不能拖创新者的后腿。保持规制机构的灵活性,不以僵化的态度处理行业创新。在进行新兴行业规制时,不能过多的限制于现有法律法规。应该充分了解新兴行业的特点创新点,开张言论充分了解民众的想法,深度挖掘规制底下的理论和价值,尽量在保持新兴行业创新优势的同时,将行业风险最小化。从而鼓励创新、促进创新,更好地完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政策。注释:
白向南.探讨共享经济的规范发展问题——基于规制经济的视角.山西农经.2017(17).6-7.
班小辉.论“分享经济”下我国劳动法保护对象的扩张——以互联网专车为视角.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154-161.
薛悅. 如何加强我国共享经济的税收治理——以滴滴专车为例.税收征纳.2017(8).4-7.
朱建民.互联网商业模式下共享经济发展的探讨——以共享单车为例.管理观察.2017(22).17-18.
马倩瑶、牛伟娜. 浅谈“专车类”共享经济的人力资源管理转型——以X打车软件为例.现代营销:学苑版.2016(12).98-99.
胡凌.如何监管分享经济:以专车为例.中国证券期货.2015(10).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