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的法理探析

摘 要 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已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以规制,以营造良好的环境,促使共享经济健康良性发展。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剖析共享经济的特征和存在的问题,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共享经济 驱动因素 法理分析
作者简介:周胜军,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研究方向:金融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306
共享经济( Sharing Economy)指能让商品、服务、资源和人的才能等通过一定的共享渠道使之重新配置的一种经济体系。共享经济理论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如今在全球蓬勃发展,据普华永道分析,全球共享经济产值在2015年将达到2300亿英镑,产业发展前景很好。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以规范,以营造良好的环境,促使共享经济健康良性发展。
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剖析共享经济的特征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其未来健康良性发展的对策建议。一、共享经济的发展
近年来,共享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由此经历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共享房屋、共享车辆、共享知识和经验、共享食物、共享服务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从 2014 年开始,中国共享经济行业飞速发展,增速达 118.5%。2015 年,我国有超过 2.69 亿人因为共享出行受益,以滴滴、摩拜、ofo为代表的网约车、共享单车为主体的共享出行企业快速发展,形成了巨大的共享出行市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络预约专车”用户规模为1.68亿,比2016年上半年增加4616万,增长率为37.9%。
2017年初,由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认为,未来几年我国共享经济的年均增长率约40%,交易总规模在2020年将超过GDP的10%,十年内,中国会出现数家巨无霸平台型的共享经济企业。
Airbnb 是共享经济领域的典型国外企业代表,从创立至今,凭借其独特的商业模式,在全球刮起了一股共享房屋的旋风,估值超过了 300 亿美元。它是一家联系旅游人士和家有空房出租的房主的服务型网站,为用户提供各种住宿信息,用户可通过互联网发布、搜索房屋租赁信息并完成在线预定。二、共享经济发展的驱动因素
共享经济的飞速发展,得益于经济、文化和技术的驱动。
首先是五联网技术的发展。(Schor et al,2015)认为,互联网技术使人们能以点对点的方式相连接,在交易过程中实现交互,使得闲置资产成为交易对象,并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克服阻碍共享行为的信任、声誉障碍。
其次是经济背景。有学者认为,共享经济是金融危机的部分结果。有报告显示,对于汽车、住房等资产的协同消费,反映了金融危机时期消费者对于低价格和新收入来源的追求。消费者选择共享更多出于经济考虑,即省钱、便利和个性化服务,同高于中等收入的消费者相比,低收入消费者的共享服务需求是中高收入群体的两倍;另外,认同社群意识和渴望增强联系是共享经济产生的文化原因。
最后,对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是其兴起的另一个驱动因素。基于瑞典的数据分析,共享交通节约了3%的里程,减少了5%的汽车使用量,有助于环保;北美的实证研究也显示,共享交通可以显著减少行驶里程、汽油消耗和汽车购买需求。
共享经济发挥了重要的价值。通过共享经济充分利用闲置资源,有效降低创业创新门槛,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另外,共享经济属于人人皆可参与的商业模式,人人皆可受益,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
所以,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近日印发的《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中提出“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鼓励分享经济在试错中逐步走向成熟。
以我国的共享单车为例,它高效解决了人们出行过程中“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其次,它有正面的外部溢出效应,在满足便捷出行的同時,解决了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最后,它减轻了政府的财政支出,并倡导民众绿色出行,基于此,共享单车一出现就成功获得了政府的支持。三、共享经济的法理分析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有别于传统经济。它在节约交易成本、促进就业和创新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又具有破坏性,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对既有的法律体系提出挑战,而且涉及面广,包括合同法、劳动法、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税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等多领域。
“好的法律”是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最好途径,也是改变社会成本最小的方式。本文首先分析共享经济在法理方面的特征,然后梳理其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挑战,进而提出解决之道。
(一)法理特征和面临的挑战
首先,共享经济体现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即买家购买一定时间的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卖家。
实现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是共享经济的关键特征,它通过转让冗余所有权,让别人拥有临时使用权,来为供应和需求双方共同创造价值。相应的平台不拥有产品的所有权,而是把产品或服务通过互联网和平台,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流转使用权。
这对物权法中的所有权概念提出了挑战。所有权是现有财产法的核心概念,共享经济中交易标的变为获取财产使用权的渠道,即财产链接权。它有别于完全让渡所有权的买卖和长时间内让渡使用权的租赁。共享经济中所有权人只是在标的物闲置时供他人使用并收费,闲时短租和自用之间快速转换。在责任划定方面,对房东和租户、运输者和乘客、出租人和承租者的关系上,传统立法假定后者处于弱势,存在更大的健康、安全和财产风险,所以既有的法律偏重对后者的保护。但在共享经济中,由于行业准入门槛低,具有零工经济的特征,前者更多的是个体而且交易规模不大,也面临诸多风险,例如,车辆共享中部分车主获得的收益可能商业险都支付不了,意外情况就更难应对了。
其次,交易主体多元化。传统交易一般发生在双方之间,如买卖合同。在类似担保、代理等第三方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的交易中,第三方的法律地位有别于交易主体,它只享有部分权利和承担部分义务,既有法律对其权利和义务较为明确。
但是,在共享经济中,平台负责提供供需信息并实现高效匹配,据此收取一定的交易分成。鉴于平台在交易中的价格和信息控制地位,它更像是一种三方同时参与的交易模式,三方皆为当事人,这就产生了如何认定平台的法律地位问题,它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法律问题。另外,平台和消费者、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如何确认。
再者,交易客体零散化。共享经济中,让渡他人使用的付费分享具有临时和偶然性特征,使交易客体分散和难以确定。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使这种零散分享规模化,并使交易主体突破了地域限制,在陌生人间被大规模和反复交易,使传统交易中某些不能交易的客体也能参与交易,这就给营业标的在法理上提出了挑战。共享的商品或服务要合法,而且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等合法权利。
(二)对策建议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发展快、规模大、涉及面广,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已很难满足实践所需。目前,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没有完全适用共享经济的法律条款。例如,欧盟的二级立法体系中就没有共享交通的内容,法律相比于共享经济实践较为滞后。
共享经济涉及多重法律关系,需要立法、司法与行政机关有效联动。立法部门应追踪分析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新冲突,抓紧研究、确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细则,明确现行法律调整范围之内的共享经济关系,完善之外的关系,更新滞后的法律。以法律关系入手,保障共享经济的规范和健康发展,保护各方权益。
首先,要明确平台的法律地位。平台企业是不是交易主体,不同的类型划分决定着其法律责任认定的不同。2016年7月,交通部等七部委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网约车服务平台企业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整合供需信息和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預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将网络预约租车归为出租车的一种类型。
其次,要明确平台和卖家之间的关系。近年来出现了多起网约车司机和平台之间的劳资纠纷,它需要新的法律规范。不少法院判决以“平台企业与司机是合作而非传统的劳动合同关系”为由,不支持网约车司机“要求确认和平台是劳动关系”的诉求,为此网约车司机享受不到劳动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保障。共享经济下的劳动用工形式和传统模式不同,它类似独立承包人,而新模式目尚未得到法律支持。
再者,要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据统计,2016年上半年,“消费者网”在线投诉平台共收到736件“网约车”、“在线旅游”等有关共享经济的消费者投诉,其中成功调解的不到30%。2017年上半年湖北省有关“共享单车”、“网约车”的投诉量比去年增多了121.8%。
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关注平台和买家间的法律关系,尤其要重视信息和信用方面的法律规范,毕竟共享经济的四个基础性要素包括中介、闲置资源、合作和信任。
另外,要调整已有的税法和竞争法,梳理平台和政府间的关系,以及平台与竞争对手的关系。明确不同类型的共享经济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和征税标准;要限制、约束和惩罚共享经济参与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参考文献:
[1]Schor,J.& C.Fitzmaurice(2015),”Collaborating and connecting: the emergence of the sharing economy”. In :J. F. Schor(ed.):Handbook on Research on Sustainable Consumption. Edward Elgar.
[2]蒋大兴、王首杰.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社会科学.2017(9).
[3]万静.共享经济平台必须对反垄断法心存敬畏.法制日报.2017年11月9日,第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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