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本开新
华军 王晨仰
[摘? 要]“三纲五常”是传统儒家伦理政治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漫长的历史演化进程中,“三纲五常”的理论内涵不断发生变迁,距其原初之意愈发遥远,由此引发诸多批判。在博古通今、去粗取精的当代文化传承中,梳理“三纲五常”的历史发展脉络,追溯其本原之意并深入挖掘其现代性,将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三纲五常;本原;现代性
[中图分类号] B22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4479(2019)06-0073-06
“三纲五常”,是汉代儒学对先秦儒家伦理政治思想进行提炼与整合后形成的一种思想体系。中国传统小农社会的宗法制是其得以生根发芽的重要土壤。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三纲五常”在宋明以后逐渐成为影响国家政治、社会伦理的重要价值体系。
历史上,三纲”、“五常”最早出现在董仲舒《春秋繁露》一书中。但董仲舒并未将“三纲”、“五常”并提。在现存文献中,最早称“三纲五常”的当是东汉的马融。何晏在《论语集解·为政》中载有马融这样一段话:“所因,谓三纲五常;所损益,谓文质三统”。随后经过多年的演变与发展,“三纲五常”的内涵和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甚至在某些情境中,“三纲五常”已成为“文化糟粕”的代名词。例如《中国文化辞典》就明确指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意为君对臣、父对子、夫对妻有绝对的支配权力;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则只有绝对服从的义务。” 在坚持文化自信、倡导文化传承的今天,针对“三纲五常”,如何溯本清源进而发掘其积极的现代意义无疑是一项极具建设性的工作。以下拟对此略作阐释,以就教方家。
一、“三纲五常”思想溯源
历史上,“三纲五常”思想存在一个发生与演化的过程。其中,“三纲”的内涵起码可以追溯到先秦儒学那里。在《论语·颜渊》中,儒家孔子曾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提法,大意是说君、臣、父、子皆要各如其是,各守其分,做到名实相副,由此社会才能正常运转。李泽厚先生以为这是在“强调社会群体必须有结构秩序,人毕竟生活在群体中,任何个体均以这种群体秩序为生存前提和条件”。 但是在建构群体秩序的过程中,孔子并未强调君臣、父子间的单向度服从关系,而是凸显各自的职责担当。在《论语·八侑》篇中,孔子曾专门讲到君臣关系,他指出“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这里面既体现了君臣间的服从关系,但也同时为这种服从关系确立了必要的条件。此外,在子女对待父母的问题上,《论语·里仁》篇讲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这里虽然肯定了子女对父母的尊重孝敬,但又强调要遵礼而行,并无绝对服从之意。《礼记·中庸》曾提到夫妻关系,说“君子之道,造端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但是没有具体说夫妻间地位尊卑的问题。《孟子·滕文公上》曾言:“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里呈现出的是五倫关系。不过,孟子同样强调了双方关系中义务之双向性,并无单向度绝对服从之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孟子在君臣关系问题上的论述:“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孟子·离娄下》)这里明确体现了君臣关系中义务的双向性,看不到一点绝对服从的影子。
“三纲”一词在汉代董仲舒那里得以正式提出。董仲舒《春秋繁露·基义》篇中讲到:“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阳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在此,董仲舒确定了“三纲”所指乃为君臣、父子、夫妇,并且依照阴阳之道来比附这三种重要的人伦关系,即“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 尽管在董仲舒的思想体系中,还含有比较浓厚的“阳尊阴卑”的观念,但上文中的“阴”与“阳”并非是单纯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董仲舒的“三纲”在本质上是“有所兼之义”的“相合”关系,即“三纲”中的两方互为存在与发展的基础:“阳”离开“阴”不得称之为“阳”,“阴”离开“阳”也无法称之为“阴”。故而,董仲舒的“三纲”中的双方乃是彼此义务双向度的统一,而非单向度的绝对服从关系。
至于将“三纲”具体释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则要追溯到成书于汉代的谶纬类典籍《礼纬·含文嘉》,其言“三纲,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矣。六纪,谓诸父有善,诸舅有义,族人有叙,昆弟有亲,师长有尊,朋友有旧,是六纪也”。班固的《白虎通义》引用了这一说法。《说文解字》释“纲”为“维紘绳也。从糸冈声。”可见,“纲”字本意是提网的总绳,后引申为事物中最重要的部分,所谓“纲举目张”“纲目”“纲要”皆是此类。皇侃在《论语义疏》中说:“三纲谓夫妇、父子、君臣也,三事为人生之纲领,故云三纲也。”今人虞生先生则认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中的“为”应该训作“是”,即“君与臣是一纲,父与子是一纲,夫与妻是一纲” 这一解法同样强调了三种关系所具有的“纲领性”地位。
关于“五常”,学界观点基本一致,即普遍认为“五常”源于先秦儒家,是对“五伦”道德的提升与普遍化。 “五常”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第一次出现在董仲舒的《天人三策》中,其云:“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饬也;五者修饬,故受天之晁,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方外,延及群生也。” 一般认为,孔子虽然分别提过这些具体的德目,但通览现存文献,并没有发现将五者并提的资料。董仲舒的“五常”说,是孟子“四端”说的延伸与发展。《白虎通义·情性》对“五常”做过比较详细的解读,其云:“五常者何?谓仁、义、礼、智、信也。仁者,不忍也,施生爱人也。义者,宜也,断决得中也。礼者,履也,履道成文也。智者,知也,独见前闻,不惑于事,见微者也。信者,诚也,专一不移也。”简单来说,《白虎通义》言及的“仁”是不忍人之心,惠爱与人之心;“义”是“宜”,指行为适当、合乎中庸;“礼”是行事合乎礼仪,有规矩;“智”是见微知著,遇事不惑;“信”是真诚坚定,专一不移。另外,在出土的《孝经注》残片中也有关于“五常”的解释:“好生恶死曰仁;临财不欲,有难相济曰义;尊卑慎序曰礼;智深识远曰智;平直不移曰忠;信义可复曰信。”这种解释与前者大体类似,不做赘述。“五常”思想本身是没有问题的。无论是孟子的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四端,还是《白虎通义》《孝经注》对五常的解释,都蕴含着人类道德文明的光辉,其所代表的价值观可以说在任何时代都不过时。
“三纲五常”从出现到定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其后来之所以饱受诟病,主要在于近代以来人们视“三纲”为“维护专制、强调盲从”之物。但从历史上看,“三纲”思想发端之初并无绝对服从之意,反而非常强调双方关系中义务的双向性。对此,当代学界已有认识,如方朝晖先生曾指出:“三纲”只是三种重要的人伦关系,而不是要在关系中确立以谁为“纲”。“三纲”“一方面,要求在下位者以上位为重,尊重上的地位、维护纲的权威……;另一方面,要求在上位者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真正做出纲的样子,发挥纲的作用。”这种说法很好地体现了“三纲”强调双方关系双向互动的本意; 乐爱国先生则指出:“‘三纲与‘五常不可分割,‘五常是‘三纲之本,‘三纲五常的本义蕴涵于‘三纲与‘五常的互相联系之中。”“强调‘五常为‘三纲的心性基础,为‘三纲之本,才能确保‘三纲君、父、夫的主导地位在落实‘五常中起到正面的作用。” 他反对元代以后将“三纲五常”割裂的讲法,很好地诠释了“三纲”的思想基础。
二、“三纲五常”之历史演化
“三纲五常”在形成以后又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化。它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内涵及现实影响往往差别很大,需要结合不同历史背景具体地分析看待。简言之,秦汉时期是其思想孕育和萌芽的时期;魏晋南北朝一直到隋唐五代,由于连年的战乱纷争,“三纲五常”思想处于淡化和衰微时期;宋元明以后,“三纲五常”经过理学家特别是朱熹等人的倡导,逐渐成为主导中国社会伦理秩序的核心价值体系。正如刘学智先生所言:“‘三纲五常在历史上有一个发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秦汉之际是其孕育和形成时期,宋元明是其强化、提升和高涨时期,而在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時期则表现为持续低迷,这不仅表现在理论研究层面,也体现在社会政治伦理生活层面。”
事实上,“三纲五常”在汉代造成的影响是比较有限的。董仲舒之后的四部汉代史书《前汉书》、《前汉纪》、《东观汉书》、《后汉书》极少提到“三纲”(其中还有两次是“三纲绝矣”);除了董仲舒之外,两汉的硕儒也较少提及。如扬雄在《太玄》中只提过一次,而《法言》中则遍寻不见;王充的《论衡》也只提过“五常”;东汉文学家蔡邕的《蔡中郎集》仅仅提过一次;王符《潜夫论》、徐幹《中论》均未曾提及。这个现象说明至少在两汉的学术界,“三纲五常”的影响是极其有限的,因此秦汉时期仅仅是“三纲五常”孕育和成型的初期阶段。
从魏晋南北朝一直到隋唐五代时期,“三纲五常”也并未发生特别重大的影响,至少还不能称之为“核心价值观念”。虽然在为数不多的统一时期里,官方仍然倡导儒家思想价值体系,然而不论是在学术理论界还是在社会生活层面上,“三纲五常”的影响都比较小。
具体说来,在魏晋时期,玄学盛行。很多学者致力于处理“名教”与“自然”的关系。嵇康提出的“越名教而任自然”,其意图还是要以“自然”为本,打破现实“名教”对人的束缚。阮籍甚至提出“盖无君而庶物定,无臣而万事理” ,以为“无君”、“无臣”更好。南北朝时期,经学获得发展,其中首推《三礼》研究,但大多偏于章句训诂,极少论及“三纲五常”。南北朝之史书,譬如《晋书》、《宋书》、《魏书》、《南齐书》以及《北齐书》偶有提及“三纲”、“五常”之处,多是在叹息纲常的衰微势颓。概言之,魏晋南北朝一直到隋唐之前,天下长期处于分裂形态,连年的战乱早已消解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这两条重要的社会人伦纲常。
隋唐时期,佛教兴盛,道教也有较大影响力。儒学作为统治者推行的正统思想,遭受了巨大冲击。为了维护儒学的正统地位,中唐时期的韩愈排佛抑老,提出“道统”说以期复兴儒学。尽管唐朝时期出现了不少鸿儒大家,比如陆德明、颜师古、孔颖达等人,但在他们的思想体系中也较少论述“三纲五常”。孔颖达主持完成的《五经正义》也只是引用《礼纬·含文嘉》来解读纲常,并没有更深刻的见解。如他所言:“五常即五典,谓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者,人之常行。” 值得注意的是,“五典”是家庭成员内部调和关系的个体守则,与一般认为的“仁、义、礼、智、信”并不完全是一回事。此外,隋唐时期的夫妻关系也比较平等,妇女拥有相对较大的自由空间,可以“习礼言诗”,还可以“弹琴击筑”、学习声律知识。《唐律》还规定了夫妻相处不和睦的可以离异,并且对丈夫休妻做了各种法律上的限制。已婚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已经几乎与丈夫同等。
到了宋元明时期,“三纲五常”的内涵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具体而言就是宋明理学家对“三纲五常”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建构,并凸显其在国家政治、社会伦理层面的重要作用。这使得“三纲五常”的价值地位获得极大提升,逐渐成为整个社会的基本价值纲领,在社会建构中展现出巨大的影响力和统治力。如宋初理学家周敦颐就认为唯有“古圣王制礼法,修教化,三纲正,九畴叙”,才可以使“百姓大和,万物咸若” 。理学集大成者朱熹更是推崇“三纲五常”。他认为“三纲五常”是自夏、商、周三代以来古已有之的传统。由此孕育于秦汉的“三纲五常”就这样被“人为追溯”到了三代时期,并且成为孔子继承和发扬的基本伦理政治原则。此外朱熹又将“三纲五常”提升到理学本体的高度,认为“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其张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盖皆此理之通行,无所适而不在。”这样一来,“三纲五常”就成为天理的表现形式,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了 。朱熹还以为“三纲五常”乃“礼”之根本,“礼”的本质就是“三纲五常”。经过这样一番论证,宋明学者极大提升了“三纲五常”的历史底蕴和思想价值,推动了其在社会上的广泛传播。这一趋势发展到元明时期,几达顶峰。元朝的统治者努力学习中原文化,《元史·耶律楚材列传》载:“三纲五常,圣人之名教,有国家者莫不由之,如天之有日月也。”可见,经过朱熹等人对“三纲五常”的改造后,“三纲五常”已成为统治者推崇的正统思想体系,成为评价社会生活中人们行为得失的规范,成为整个社会通行的主导价值观。
不过,“三纲五常”经过宋明理学家的大力改造后也出现了一些极端化、教条化的倾向,比如要求女子遵从“三从四德”,强调“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以及“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等。朱熹曾强调说:“三纲、五常,虽衰乱大无道之世,亦都在。且如继周者秦,是大无道之世。毕竟是始皇为君,李斯等为臣;始皇为父,胡亥为子。三纲、五常地位占得大了,便是损益亦不多。至秦欲尊君,便至不可仰望;抑臣,便至十分卑屈。” 对于秦始皇这样暴虐无道的君主,朱熹仍强调固守“君臣”“父子”之义,这恐怕是已经背离了先秦儒学意旨。如上所述,先秦儒家眼中的人伦关系,本来是一种双向的良性互动关系,所谓父慈子孝、兄恭弟谦,双方各自安守本分,严格要求自己,才能促进人伦关系的正常和有序。而朱熹则把“君臣”、“父子”双向的良性互动关系变成单向度的绝对服从关系,显然背离了儒家的原旨。再比如在解读“管仲不死君难”的时候,朱熹引用了程颐的话:“桓公,兄也。子纠,弟也。仲私于所事,辅之以争国,非义也。桓公杀之虽过,而纠之死实当。仲始与之同谋,遂与之同死,可也;知辅之争为不义,将自免以图后功亦可也。故圣人不责其死而称其功。若使桓弟而纠兄,管仲所辅者正,桓夺其国而杀之,则管仲之与桓,不可同世之雠也。若计其后功而与其事桓,圣人之言,无乃害义之甚,启万世反复不忠之乱乎?如唐之王圭魏征,不死建成之难,而从太宗,可谓害于义矣。后虽有功,何足赎哉?” 程颐在这里的解读,同样是不顾具体历史事实,片面地强调绝对的“君臣”关系,乃至认为唐朝名臣魏征虽然有功,也不能抵消“害义”之行。这些理学家将君、父、夫视为“绝对权威”。当然,这里讲的“绝对权威”并非不会犯错。但在理学家眼里,无论他们犯了怎样的过错,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作为臣、子、妻都必须要无条件的服从,不能有任何不满和异议。由此,“三纲五常”在宋明理学家的解读中渐渐走向了教条化、极端化,甚至后来有人公然提出“君虽不仁,臣不可以不忠;父虽不慈,子不可以不孝;夫虽不贤,妻不可以不顺。” 显然这已经背离了儒家“三纲五常”之原意。
三、“三纲五常”之反思与转化
宋明以来,“三纲五常”的绝对权威流行了几百年。到了明清之际,特别是清初,思想界已然出现了反对声音。
明代思想家李贽以为“虽圣人不能无势利之心”,私心是人人都有的、天然的存在,不应该强加压制。他猛烈批判道学家,认为千百年来“以孔子之是非为是非”的僵化教条只是道学家欺世盗名的工具。而王夫之则否认“天下无不是底君”的说法,认为这是毫无根据的生搬硬套。此外,黄宗羲、顾炎武等人也对传统的纲常观念进行了批判。黄宗羲提出“君为天下之大害”。他说:“今也天下之人,怨恶其君,视之如寇仇,名之为独夫。” 他激烈地批评君主专制,反对君主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传统思想中神圣不可侵犯的君权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顾炎武的《日知录》则讲道:“易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保国者,其君其臣,肉食者谋之;保天下,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矣。” 他创新性地解释了“忠于君”和“忠于国”的关系,指出:天下不是国君一个人的天下,是全体民众的天下,朝代更迭是正常历史现象。天下兴亡关乎整个民族的生死存亡,关乎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由此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反对君主专制的观点。
近现代的五四新文化运动则更为深刻地反思了中国传统文化发展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尤其是陈独秀等一些学者针对宋明以来“三纲五常”这类钳制思想的纲常名教给予了比较彻底的批判。客观地说,宋明以来的“三纲五常”思想确实在历史上造成了消极的影响,“五四”以来的批判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也的确有着进步意义。由此出现一些过激的言论也是可以理解的。当代学者陈来先生曾言:“新文化运动的先行者们以极大的激情拥抱‘新文化,批判‘旧文化,凸显出启蒙、解放的强烈冲击力量。同时以‘打倒孔家店为中心口号的‘全盘反传统特色也极为突出,这与当时中国知识分子所处的客观历史环境有关,也与他们的主观学养、心态、情绪、思想方法有关。”“加上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及时引入,救亡图存的危机意识与急迫感支配了中国知识分子的首要关切,造成了这个时期知识界相当普遍的激动气氛。”又言:“五四文化批判的基本偏失在于,一方面把狭隘功利主义引入文化领域并作为评判文化价值的标准,一切与富国强兵无直接关联的人文价值均遭排斥;一方面不能了解价值理性在文明发展中的连续性,把价值传统当成与现代完全对立必加去除的垃圾。遗憾的是,这些偏失不仅未能得到认真纠正,而且仍然是近年新的文化批判运动的基本预设。”
今天,身处新时代的我们更应该怀着一种反思、求索的精神去审视历史文化,正视历史文化。习近平主席曾指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立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对传统文化进行批判性继承。特定时期、特殊需求下“全盘否定”传统文化的倾向,毫无疑问是有局限性的。而今我们要做的正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下来反思与辨析传统文化中的价值观念,以期更好地与当前社会现实相结合,推动时代发展。仅就“三纲五常”思想而言,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和正视其思想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消极、糟粕性的内容;另一方面也不必因噎废食、对其全盘否定,而应反本溯源,吸取其中有价值的精华。 前文已述,“仁、义、礼、智、信”之“五常”作为中华民族之独特的道德品性可谓是早已深入人心,具有着恒久的文化价值。那么所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之“三纲”的现代性意义又何在呢?对此恐怕我们只有回溯到其发端处方能有所体悟。“三纲”初起时有两点内容是很值得反思体会的:其一、“三纲”着力发掘的乃是社会人生之大纲,纲举目张,此為理家治国之要。仅就此而言,“三纲”的提法在现代仍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即今天的中国社会同样需要举纲立目,处理好核心关系,而后才能实现家治、民和、国兴;其二、“三纲”发端之初并无绝对服从之意,反而非常强调双方关系中义务的双向性,强调二者的良性互动。由此出发,“三纲”之义乃有了现代转化的基础与契机。我们首先来看“君为臣纲”。在中国现代社会中,已无所谓君臣关系,代之而起的当是国、民关系,亦可谓“国为民纲”。民安居乐业,国方兴旺发达;国繁荣富强,更增民之幸福。由此,国、民关系即呈现为一双向的良性互动关系。这一关系落实在具体行政层面上即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上级应该履行上级的职责,发挥表率模范的作用;下级也应该在此基础上配合上级、服从上级的安排,并且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双方互相负责,从而推动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其次我们来看“父为子纲”。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最普遍、亦是最重要的一种人伦关系。“父为子纲”其在本原处仍是强调双方关系的良性互动,并将其落实在具体义务的双向践履中。所以尽管古人很看重孝亲敬长之义,但这并不代表对尊长的无原则的绝对服从。《论语·为政》载: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御,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由上可见,所谓行孝之“无违”乃是无违于礼,并非绝对服从之意。《孝经》更是言道:“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同样提倡家长与子女之间建立和谐的双向性互动相处模式。在双方相处过程中,家长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为孩子树立正面的榜样,所谓“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子女则应当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努力理解并尊重父母之意愿,双方和谐共处,而非强求单向度的服从,这对于构建现代理想家庭伦理关系无疑是具有启示性的;最后我们来看“夫为妻纲”。夫妻关系同样是普遍而重要的一种人伦关系。“夫为妻纲”其在本原处所展现的乃是一个双向互动的整体性存在,而非一方对另一方的绝对支配关系。古人往往以阴阳来论男女夫妻关系,究其要义乃在于凸显其阳变阴合、互相转化、共成一体之意。客观地讲,男、女夫妻体现的乃是两种存在属性,其在天赋、性格、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各样差异,因此需要各自做好自己,各尽所长,互相配合,然后才能成就一个和谐的家庭生活模式。在以自由、平等为表征的现代社会中,建构和谐的夫妻关系尤其需要深入体会“夫为妻纲”其本原处所展现出来的人生智慧。概言之,“三纲”的现代价值在于:1、梳理现代社会伦理政治关系框架,努力做到纲目并举;2、在每一关系框架下,关系双方做好各自本分,互为基础,共成一体;3、在维护整体性的前提下,努力建构一种双向良性互动模式以保证双方关系稳定发展;4、每一关系框架在具体运行中都存在一个相应的价值体系,都会涌现出一个服务于框架系统的主导与被主导的关系。一个完全没有“主次分别”的系统,其生存和发展能力是难以想象的。在现实操作层面来凸显自由、平等追求必然导致系统运行效率低下,乃至决策失误。总之,由其本原意看,“三纲五常”思想中依然蕴含某些可供现代社会汲取的积极合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