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阶段我国动漫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摘 要 随着近几年国家越来越关注文化产业尤其是动漫产业的发展,在国家政策支持和创作人的共同努力下诞生了《大圣归来》、《少年锦衣卫》、《魁拔》等一系列优秀国产动画作品,可以说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动漫产业已经走出低谷进入了一个上升期。在新时期,作为动漫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保护也必定要做出新的调整以适应发展需要。文章依托政策环境为着眼点,从目前我国的动漫产业发展现状及问题入手,提出新阶段为实现我国动漫产业的经济新常态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应作出调整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动漫产业 知识产权 调整优化
作者简介: 赵锟,中国传媒大学动画与数字艺术学院互动艺术与技术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355
后金融危机时代,面临全球经济低迷,国家“一带一路”和“中国梦”战略蓝图的提出以及国内供给侧改革的实施,都为世界经济带来了生机与活力。与此同时,已经跨过起步门槛的动漫产业要如何在以IP为核心的泛娱乐产业新环境中迎接机遇和挑战,实现长足发展便成了社会所关注的普遍问题。而作为动漫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始终是核心任务,而在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讨论上,焦点也从体系构建改变为调整优化以适应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新需要。一、动漫产业与知识产权
所谓动漫产业,其核心是“创意”,是指以动漫、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等与动漫直接形象相关的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銷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衍生品行业如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产品的生产所构成的产业链 。通常动漫产业链的运营过程中有包含了多个环节,首先是以漫画、轻小说为表现形式的动漫作品,以网络出版、图书、漫画单行本等方式发表,发行商根据销售量、市场反馈决定下一阶段重点制作运营的产品。此阶段产品特点是工作体量相对较小,开发周期短,市场反馈及时;接下来,第二阶段则会根据前期发行的漫画、小说产品的市场反馈,选择优秀的IP最为立项目标,制作开发成动画产品,包括动画电影、电视动画、网络动画、音像制品、舞台剧等形式;最后一个阶段为重要的后续开发阶段,针对运营成功的产品内容进行授权或合作开发动漫周边衍生品,实现持续盈利。
创新性是动漫产品最为核心的价值,但作为一种智慧产物,本身的非物质性、易复制性和非排他性等特点,造成权利所有人难以通过实体占有维护其权益,导致了不法者可以通过大量载体复制获得动漫产品价值,如此一来,将严重影响动漫行业的有效地再生产过程。
由于动漫产品的形式多样导致其涉及的权利面也较广,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三种。动漫产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构成要件,因此作者在完成之日起便可取得其著作权。商标权是维护动漫形象所有者权益的另一渠道,动漫形象往往有其鲜明的造型特点和较高的辨识度,将动漫形象请商标保护,可以弥补对著作权中无法涉及的名称、形象等领域,从而形成一种交叉保护的模式。专利权中主要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动漫衍生品是动漫产业链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主要盈利模式便是通过动漫形象的授权,而外观设计专利权则可以极大地保护所有权人地合法权利,防止不法商家肆意生产销售未经授权地动漫衍生品。二、我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
我国的动漫产业起步较早,从二十世纪早期开始萌芽,也经历了60-80年代的低迷期,从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政府开始不断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并对国内动漫产业发展提供配套措施促进该产业发展 ,使得我国动漫产业获得空前的发展,也为未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发展从无到有地建立起来并且不断取得新地立法成果。一方面,我国建立起一套以涵盖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等多部门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多层次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系列法规。
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漏洞,同时,动漫产业相比其他行业尤其独特性,而目前针对其产业特点进行的立法相对滞后,普适性特点也将牺牲行业特性,对权利人来说是一种损害,不利于长期的发展。具体表现在立法分散化、执法及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形成、企业及个人层保护薄弱、缺乏行业第三方知识产权统一监管体制、执法尺度及可操作性仍有提升空间、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未发挥实际作用 等几方面。
动漫作品产权被侵犯的情形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侵权盗版,二是抢注行为。《喜洋洋与灰太狼》动画在热播后,以其主要人物形象设计制作的玩具便泛滥市场,而这其中有近80%的产品未经授权。有专家预测,如果喜羊羊系列衍生产品的市场价值有1亿元的话,盗版市场的产值将很可能达到10倍之多。
同时,抢注行为也是常见侵权表现,抢注商标、抢注域名、抢先申请专利等,而其中商标抢注最为常见。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在我国,动漫衍生品市场上通过不经授权盗用他人知识产权成果而产生的利润反而比正规授权厂家高出几倍。而这种现象将极大挫伤我国文化市场中的原创动力。很显然,动漫产业链中真正创造商业价值的环节在第三阶段,而恰恰是此阶段,动漫产品由非物质性转化为物质性实体产品,而这一环节也正是整个动漫产业链中最为脆弱的环节,如果不能令行禁止,形成合法科学的监管授权体制,将形成整个产业发展的瓶颈。三、我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调整建议
新媒体时代的大变革为中国动漫产业开辟了一个新的发展模式,从而实现了质的飞跃。接踵而来的是文化产业迎来了以IP运营为中心的“泛娱乐化”时代,与此同时,国家倡导的“一带一路”贸易、外交新格局,以及供给侧改革的新导向,都将为动漫产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而动漫形象保护所依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将面临一个新的挑战,如何调整以适应环境需要、为上升期的中国动漫产业保驾护航就成了新阶段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立法机关立法
首先,针对目前动画产品以网络播放与影院放映作为主要投放渠道动画营销模式,纠纷的焦点也必然从盗版作品物质载体转移到动画作品的抄袭即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上。因此,当前优化完善以“整体概念与感觉测试”为核心的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还要针对目前“互联网+”背景下的我国动漫产业新环境,调整立法侧重方向,保障动漫产品的互联网发行渠道绿色畅通,构建以《著作权》法为核心《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重要构成的新型动漫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其次,动漫形象的商品化权依然是本阶段的立法重点。商品化权没有正式纳入立法范围,这样使权力常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 ,权利人在权力纠纷中依然容易陷入被动。动漫作品中的形象、标志名称等都凝结了创作者大量的智慧与劳动,往往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设计感,又符合审美体验,而这些元素应用到衍生产品上时,容易被快速识别,增加商品好感度,往往由于动漫作品的先期宣传,能快速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而动漫作品的商品化权正是在这种商业模式中所形成的权利,有时也称之为“形象权”或“角色权”等。当然,就动漫作品的商品化权而言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该权利的性质界定问题、权利范围问题、认定标准问题等,但其保护动漫产品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3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件中首次提到了“角色形象著作权”一词,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对角色形象和角色名称的保护,并对在先权利的认定及保护上作出了规定。同时也透露立法者构建动漫产权保护的模式思路,即平衡各项权利,以己有的知识产权的理论和法律法规为起点进行研究和整合 ,这也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在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另外,动漫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问题也是现阶段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国内动画保护的行政措施是具有时代性的产物,国际文化大交流是必然的发展趋势,随着“一带一路”的国际化贸易新格局的出现,中国已同60多个国家签订双边文化交流合作协定,而加强国产动漫出口也成了必然趋势,在这种大背景下,保护外来动漫作品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加快与国家知识产权法的接轨融合不仅能够保障“一带一路”文化之路的实现,而且对营造中国成为国家文化交流的大国、强国打下关键性基础。
(二)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的真正践行者,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权责范围也会直接影响动漫作品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权利保护效果。只有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才能保证动漫产业持续性、发展的积极性。
其次,现阶段动漫形象所有权人面临的最大威胁仍来自于衍生品的授权方面,尽管这里所有权人与侵权人属于间接关系,但却会严重影响动漫形象IP的商品转化率,会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造成恶劣的限制性的影响。因此,文化部门联合工商局、质量监督部门等联合执法,从源头执法,切断侵权根源,但同时要致力于打造面向大、中、小三层次规模企业的全方位IP授权模式,真正为IP所有人、渠道发行商、衍生品生产经销商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交易环境。
(三)行业协会
国务院办公厅在2006年便发布了《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鼓励根据动漫产业发展的集聚程度成立不同层次的动漫行业协会。并且支持行业协会根据党的精神和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科学有效的行业标准,以及筹备制定适合我国国情和文化环境的动漫分级制度。行业协会作为联系行政机关与企业的重要第三方组织,不仅能高效整合政府与行业资源,而且能夠真正发挥动漫相关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的纽带作用。
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能够很好地为我国动漫产业朝着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因此,现阶段应在此基础上,应加快建成行业协会成为动漫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借鉴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和作家协会的相关做法,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设立动漫作品集体管理机构。动漫作品的权利人可授权行业协会等集体管理组织对纠纷问题进行统一管理,并且可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尤其是对中小企业以及一些国际诉讼的情形,集体管理体制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不仅能从横向上减少权利侵害,也能从纵向上加强对动漫作品的集中保护。
(四)公司
动漫企业是产业链的基本组成单位,更是动漫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对一个企业而言,其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风险控制意识的强化和最终机制的形成对构建健康、绿色的动漫产业生态圈至关重要。
企业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纳入生产经营的总体规划,而战略规划在新的阶段应当有全局意识,不仅要研究和建立符合本企业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更要具有前瞻性,为产品的海外发行做好准备,商标、著作权等、专利等都需要在项目初期做好战略保护计划,形成一套覆盖产业链各环节、权利范围上具有足够延展性的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动漫企业作为设计类行业,其核心竞争力在于其创新性和创造力集成。因此,企业不同于其他组织,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应根据《专利法》第16条之精神融合更多的激励元素,并根据产品应用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设计人员给予合理的报酬。
(五)创作者
动漫作品创作者是整个动漫产业链中最核心也是最底端的组成,更是动漫作品创作行为的实施者。但同时,又是自我保护能力最弱、权益最易受到侵害的一方。在纠纷中常常对抗的是法人组织,所形成的财力、人力的差距必然会给个体方造成劣势。
在现阶段,动漫创作者大体由三大主体构成,一类是独立动漫创作者个人,由一人或几人组成创作团队;一类是在公司中工作动漫作品的创作者;另外就是境外创作在国内发表的个人或组织。针对第一类创作者,由于其最容易受到权力侵害,因此除了自身增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之外,还需要第三方介入主动维护其应有权利,如行业协会等,加快建成网络自助便民化系统,早日为创作者个人修筑一个高效、绿色的知识产权保护通道。
第二类主体创作作品属于所属单位,另外,对于第三类主体在未来将很可能成为立法的重点对象,在各国逐渐打破贸易壁垒之后,打破文化壁垒,增强互知、互信,实现文化大交流是“一带一路”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贯彻“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践行的必经之路。因此,未来的立法思想尤其是对知识产权范畴而言,国际化趋势将更加明显。此外,提高动漫产品消费者和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是保障动漫产业价值链得以延续的关键所在 ,整个行业需要各个主体之间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最终构建和维护好动漫文化市场环境。四、结语
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但其指引性功能对产业方向而言又必须具有“前瞻性”。古语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法律保护无疑就是文化行业发展的“粮草”。在国家经济大转型、我国动漫产业快速上升的关键时期,及时优化调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能为我国动漫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为“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建设、我国文化产品输出的“中国创造”战略蓝图打下坚实的基础。注释:
朱岳.动漫产业的一个新视角——形象符号产业.南昌大学硕士论文.2008.12.01.
于振玺.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策略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7(6).
毛艳.试析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与社会.2010(8).
纪雨萌.浅析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与社会.2015(1).
刘凡.动漫产业中角色商品化权的知识产权保护.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04.25.
丘志乔、梅玲.我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政法学刊.2007.06.15.
潘瑾、陈晓春.基于价值链分析的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与途径探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2006.
关键词 动漫产业 知识产权 调整优化
作者简介: 赵锟,中国传媒大学动画与数字艺术学院互动艺术与技术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355
后金融危机时代,面临全球经济低迷,国家“一带一路”和“中国梦”战略蓝图的提出以及国内供给侧改革的实施,都为世界经济带来了生机与活力。与此同时,已经跨过起步门槛的动漫产业要如何在以IP为核心的泛娱乐产业新环境中迎接机遇和挑战,实现长足发展便成了社会所关注的普遍问题。而作为动漫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始终是核心任务,而在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讨论上,焦点也从体系构建改变为调整优化以适应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新需要。一、动漫产业与知识产权
所谓动漫产业,其核心是“创意”,是指以动漫、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等与动漫直接形象相关的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銷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衍生品行业如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产品的生产所构成的产业链 。通常动漫产业链的运营过程中有包含了多个环节,首先是以漫画、轻小说为表现形式的动漫作品,以网络出版、图书、漫画单行本等方式发表,发行商根据销售量、市场反馈决定下一阶段重点制作运营的产品。此阶段产品特点是工作体量相对较小,开发周期短,市场反馈及时;接下来,第二阶段则会根据前期发行的漫画、小说产品的市场反馈,选择优秀的IP最为立项目标,制作开发成动画产品,包括动画电影、电视动画、网络动画、音像制品、舞台剧等形式;最后一个阶段为重要的后续开发阶段,针对运营成功的产品内容进行授权或合作开发动漫周边衍生品,实现持续盈利。
创新性是动漫产品最为核心的价值,但作为一种智慧产物,本身的非物质性、易复制性和非排他性等特点,造成权利所有人难以通过实体占有维护其权益,导致了不法者可以通过大量载体复制获得动漫产品价值,如此一来,将严重影响动漫行业的有效地再生产过程。
由于动漫产品的形式多样导致其涉及的权利面也较广,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三种。动漫产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构成要件,因此作者在完成之日起便可取得其著作权。商标权是维护动漫形象所有者权益的另一渠道,动漫形象往往有其鲜明的造型特点和较高的辨识度,将动漫形象请商标保护,可以弥补对著作权中无法涉及的名称、形象等领域,从而形成一种交叉保护的模式。专利权中主要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动漫衍生品是动漫产业链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主要盈利模式便是通过动漫形象的授权,而外观设计专利权则可以极大地保护所有权人地合法权利,防止不法商家肆意生产销售未经授权地动漫衍生品。二、我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
我国的动漫产业起步较早,从二十世纪早期开始萌芽,也经历了60-80年代的低迷期,从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政府开始不断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并对国内动漫产业发展提供配套措施促进该产业发展 ,使得我国动漫产业获得空前的发展,也为未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发展从无到有地建立起来并且不断取得新地立法成果。一方面,我国建立起一套以涵盖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等多部门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多层次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系列法规。
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漏洞,同时,动漫产业相比其他行业尤其独特性,而目前针对其产业特点进行的立法相对滞后,普适性特点也将牺牲行业特性,对权利人来说是一种损害,不利于长期的发展。具体表现在立法分散化、执法及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形成、企业及个人层保护薄弱、缺乏行业第三方知识产权统一监管体制、执法尺度及可操作性仍有提升空间、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未发挥实际作用 等几方面。
动漫作品产权被侵犯的情形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侵权盗版,二是抢注行为。《喜洋洋与灰太狼》动画在热播后,以其主要人物形象设计制作的玩具便泛滥市场,而这其中有近80%的产品未经授权。有专家预测,如果喜羊羊系列衍生产品的市场价值有1亿元的话,盗版市场的产值将很可能达到10倍之多。
同时,抢注行为也是常见侵权表现,抢注商标、抢注域名、抢先申请专利等,而其中商标抢注最为常见。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在我国,动漫衍生品市场上通过不经授权盗用他人知识产权成果而产生的利润反而比正规授权厂家高出几倍。而这种现象将极大挫伤我国文化市场中的原创动力。很显然,动漫产业链中真正创造商业价值的环节在第三阶段,而恰恰是此阶段,动漫产品由非物质性转化为物质性实体产品,而这一环节也正是整个动漫产业链中最为脆弱的环节,如果不能令行禁止,形成合法科学的监管授权体制,将形成整个产业发展的瓶颈。三、我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调整建议
新媒体时代的大变革为中国动漫产业开辟了一个新的发展模式,从而实现了质的飞跃。接踵而来的是文化产业迎来了以IP运营为中心的“泛娱乐化”时代,与此同时,国家倡导的“一带一路”贸易、外交新格局,以及供给侧改革的新导向,都将为动漫产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而动漫形象保护所依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将面临一个新的挑战,如何调整以适应环境需要、为上升期的中国动漫产业保驾护航就成了新阶段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立法机关立法
首先,针对目前动画产品以网络播放与影院放映作为主要投放渠道动画营销模式,纠纷的焦点也必然从盗版作品物质载体转移到动画作品的抄袭即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上。因此,当前优化完善以“整体概念与感觉测试”为核心的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还要针对目前“互联网+”背景下的我国动漫产业新环境,调整立法侧重方向,保障动漫产品的互联网发行渠道绿色畅通,构建以《著作权》法为核心《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重要构成的新型动漫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其次,动漫形象的商品化权依然是本阶段的立法重点。商品化权没有正式纳入立法范围,这样使权力常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 ,权利人在权力纠纷中依然容易陷入被动。动漫作品中的形象、标志名称等都凝结了创作者大量的智慧与劳动,往往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设计感,又符合审美体验,而这些元素应用到衍生产品上时,容易被快速识别,增加商品好感度,往往由于动漫作品的先期宣传,能快速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而动漫作品的商品化权正是在这种商业模式中所形成的权利,有时也称之为“形象权”或“角色权”等。当然,就动漫作品的商品化权而言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该权利的性质界定问题、权利范围问题、认定标准问题等,但其保护动漫产品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3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件中首次提到了“角色形象著作权”一词,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对角色形象和角色名称的保护,并对在先权利的认定及保护上作出了规定。同时也透露立法者构建动漫产权保护的模式思路,即平衡各项权利,以己有的知识产权的理论和法律法规为起点进行研究和整合 ,这也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在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另外,动漫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问题也是现阶段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国内动画保护的行政措施是具有时代性的产物,国际文化大交流是必然的发展趋势,随着“一带一路”的国际化贸易新格局的出现,中国已同60多个国家签订双边文化交流合作协定,而加强国产动漫出口也成了必然趋势,在这种大背景下,保护外来动漫作品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加快与国家知识产权法的接轨融合不仅能够保障“一带一路”文化之路的实现,而且对营造中国成为国家文化交流的大国、强国打下关键性基础。
(二)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的真正践行者,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权责范围也会直接影响动漫作品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权利保护效果。只有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才能保证动漫产业持续性、发展的积极性。
其次,现阶段动漫形象所有权人面临的最大威胁仍来自于衍生品的授权方面,尽管这里所有权人与侵权人属于间接关系,但却会严重影响动漫形象IP的商品转化率,会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造成恶劣的限制性的影响。因此,文化部门联合工商局、质量监督部门等联合执法,从源头执法,切断侵权根源,但同时要致力于打造面向大、中、小三层次规模企业的全方位IP授权模式,真正为IP所有人、渠道发行商、衍生品生产经销商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交易环境。
(三)行业协会
国务院办公厅在2006年便发布了《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鼓励根据动漫产业发展的集聚程度成立不同层次的动漫行业协会。并且支持行业协会根据党的精神和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科学有效的行业标准,以及筹备制定适合我国国情和文化环境的动漫分级制度。行业协会作为联系行政机关与企业的重要第三方组织,不仅能高效整合政府与行业资源,而且能夠真正发挥动漫相关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的纽带作用。
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能够很好地为我国动漫产业朝着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因此,现阶段应在此基础上,应加快建成行业协会成为动漫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借鉴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和作家协会的相关做法,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设立动漫作品集体管理机构。动漫作品的权利人可授权行业协会等集体管理组织对纠纷问题进行统一管理,并且可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尤其是对中小企业以及一些国际诉讼的情形,集体管理体制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不仅能从横向上减少权利侵害,也能从纵向上加强对动漫作品的集中保护。
(四)公司
动漫企业是产业链的基本组成单位,更是动漫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对一个企业而言,其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风险控制意识的强化和最终机制的形成对构建健康、绿色的动漫产业生态圈至关重要。
企业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纳入生产经营的总体规划,而战略规划在新的阶段应当有全局意识,不仅要研究和建立符合本企业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更要具有前瞻性,为产品的海外发行做好准备,商标、著作权等、专利等都需要在项目初期做好战略保护计划,形成一套覆盖产业链各环节、权利范围上具有足够延展性的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动漫企业作为设计类行业,其核心竞争力在于其创新性和创造力集成。因此,企业不同于其他组织,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应根据《专利法》第16条之精神融合更多的激励元素,并根据产品应用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设计人员给予合理的报酬。
(五)创作者
动漫作品创作者是整个动漫产业链中最核心也是最底端的组成,更是动漫作品创作行为的实施者。但同时,又是自我保护能力最弱、权益最易受到侵害的一方。在纠纷中常常对抗的是法人组织,所形成的财力、人力的差距必然会给个体方造成劣势。
在现阶段,动漫创作者大体由三大主体构成,一类是独立动漫创作者个人,由一人或几人组成创作团队;一类是在公司中工作动漫作品的创作者;另外就是境外创作在国内发表的个人或组织。针对第一类创作者,由于其最容易受到权力侵害,因此除了自身增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之外,还需要第三方介入主动维护其应有权利,如行业协会等,加快建成网络自助便民化系统,早日为创作者个人修筑一个高效、绿色的知识产权保护通道。
第二类主体创作作品属于所属单位,另外,对于第三类主体在未来将很可能成为立法的重点对象,在各国逐渐打破贸易壁垒之后,打破文化壁垒,增强互知、互信,实现文化大交流是“一带一路”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贯彻“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践行的必经之路。因此,未来的立法思想尤其是对知识产权范畴而言,国际化趋势将更加明显。此外,提高动漫产品消费者和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是保障动漫产业价值链得以延续的关键所在 ,整个行业需要各个主体之间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最终构建和维护好动漫文化市场环境。四、结语
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但其指引性功能对产业方向而言又必须具有“前瞻性”。古语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法律保护无疑就是文化行业发展的“粮草”。在国家经济大转型、我国动漫产业快速上升的关键时期,及时优化调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能为我国动漫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为“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建设、我国文化产品输出的“中国创造”战略蓝图打下坚实的基础。注释:
朱岳.动漫产业的一个新视角——形象符号产业.南昌大学硕士论文.2008.12.01.
于振玺.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策略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7(6).
毛艳.试析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与社会.2010(8).
纪雨萌.浅析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与社会.2015(1).
刘凡.动漫产业中角色商品化权的知识产权保护.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04.25.
丘志乔、梅玲.我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政法学刊.2007.06.15.
潘瑾、陈晓春.基于价值链分析的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与途径探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