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邮件发送与个人信息保护

    王昊

    摘 要 垃圾邮件发送行为是指违背接受者意愿,强行进入用户电子邮箱存储空间的行为,其主要特点体现为未经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信息存储空间。关于发送垃圾邮件侵权行为的客体,传统观点普遍认为该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隐私权;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认定此行为侵害生活安宁权的观点。不过,在网络与信息层面,仅以隐私权或安宁权保护受害者权益,存在定位不准、保护不力的弊端。未经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信息存储空间实际上妨碍了权利人自主决定是否接收、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接收信息的权利,同时妨害了权利人对于信息存储空间本身占有使用的权利。

    关键词 发送垃圾邮件 隐私权 信息自主权 个人信息保护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1垃圾邮件的问题概况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进一步放大了垃圾邮件对网络秩序的攻击与破坏。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出台针对垃圾邮件的专门性法律,全球范围内的安全邮件公司致力于垃圾邮件在技术方面的有效防治。但是大数据背景与科学技术进步,又为垃圾邮件的治理工作带来了更为严峻的挑战。在我国,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技术尚存不足,垃圾邮件难治理、难救济的问题更为突出。

    2017年5月2日卡巴斯基实验室发布了2017年第一季度的垃圾邮件报告。该报告显示:2017年第一季度,电子邮件流量中垃圾邮件的百分比达55.9%。就垃圾邮件的来源而言,美国仍然高居第一位(占比18.75%),中国排在第三位(占比7.77%);但在“被恶意邮件攻击”这一项目中,中国以18.23%的比例排在了第一位,美国则以2.46%排在了第九位。

    根据《2016年下半年中国反垃圾邮件状况调查报告》:邮箱用户平均每周收到邮件的数量集中在1-20封以内,而垃圾邮件的数量集中在1-10封,占比58%,这一比例略高于全球55.9%的比率。①上述报告显示,关于垃圾邮件造成的主要影响,主要包括浪费时间、设备与网络资源,影响情绪和心情,被误导、受骗和造成经济损失。②

    2发送垃圾邮件的概念及特点

    目前,国际上在具体界定其概念时通常采用两种名称:一为Unsolicited Commercial Email( UCE),即“未经邀约的商业电子邮件”或“不请自来的商业电子邮件”;另一种为 Unsolicited Bulk Mail( UBE),即“未经许可的大量邮件”、“不请自来的大量邮件” 或“未经邀约的大宗邮件”等。也有学者表达了对以上概念的犹疑态度:UCE与UBE看似更为具体地对垃圾邮件进行了界定,但如果没有一个更为精细化和可操作的定义去界定“不请自来”和“大量”,那么对于电子邮件进行垃圾邮件的甄别始终就是主观性的产物。

    目前,我国也尚未对“垃圾邮件”的概念达成统一认识。笔者认为,垃圾邮件不论表现形式如何,其本质均为违背他人意愿强行进入他人的邮件存储空间,其特征应当为“违背意愿”和“强行进入”。凡未经电子邮箱用户允许而强行进入电子邮箱存储空间的邮件均属于垃圾邮件的范畴,而不论其性质与数量如何。发送垃圾邮件行为的实质是未经权利人的接收许可或者违背权利人的意愿,擅自强行进入权利人的信息存储空间。

    3发送垃圾邮件侵权行为的传统判定

    3.1发送垃圾邮件侵犯用户隐私权

    关于垃圾邮件是否对电子邮箱用户的隐私权构成侵害,有学者指出:电子邮箱具有双重隐私性质,它既是存储私人邮件数据的载体,其本身也是受隐私权保护的对象。发送垃圾邮件、短信,采用非法手段访问他人电脑系统和数据资料,是对私人领域的严重侵害。现有理论倾向区分两个层次来讨论这一问题:第一个层面是电子邮箱的表达形式本身:非法收集、非法转让合法收集的电子邮箱邮件都属于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第二层面,垃圾邮件进入存储空间构成了对用户网络空间隐私权的侵害。

    第一层面,网络时代中信息的交互与传播呈现爆炸式的特点,以网上公开发布的招聘邮件为例,一条留有邮箱的招聘邮件一经发布,可能短时间内就能收到数百封求职邮件,同时也可能收到垃圾邮件。这种情况下,该条垃圾邮件的发送者对用户邮箱的收集行为或者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构成对电子邮箱表达形式的隐私权侵权吗?显然不是,因为该邮箱已经在网上进行公开,不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在这一层面认定垃圾邮件对隐私权的侵害行为,需要区分具体情形:若用户的邮箱未向大多数人或者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公布,并且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行动或者措施保持电子邮箱的知晓范围,那么其确属隐私权保护范畴,应当认定邮箱的收集行为构成了隐私权侵权;若用户的邮箱已经公开,即使做出了相应声明表示不接受任何商业邮件,此时,垃圾邮件的收集者通过正当途径、甚至非正当途径收集邮箱邮件的行为仍不构成侵权。

    第二层面,有学者认为用户对电子邮箱空间享有一种空间隐私权,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构成了对这一“网络空间隐私权”的侵犯。空间隐私权是隐私权多个权利维度中,性质最原始、内容最广泛的一个,在隐私权概念出现以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就借助对不动产空间的保护来实现。随着内容的不断充实,空间隐私权被界定为:权利人对自己的隐私空间所享有的人格性权利。那么邮件空间能否同等地成为空间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呢?虚拟空间的产生,例如电子存储介质和网络,相较于传统空间更加强调人格性而不是自然性,这一特征扩展了人格空间的应用范畴,当公民在活动空间或邮件空间中所从事的活动具有隐私内容,则该空间可以成为空间隐私权的保护对象。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

    从收集电子邮箱邮件到发送垃圾邮件行为完成期间,确实存在有可能侵害权利人隐私权的潜在威胁,但是必须嚴格区分相应的情形,尤其是在电子邮箱邮件收集环节,不能一概认为收集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隐私权。

    3.2发送垃圾邮件侵犯用户安宁权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认为发送垃圾邮件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应当被精准地界定为安宁权。与实体空间相比,虚拟空间的特性决定了,其物理上的空间特性被弱化,人格属性被放大,导致了电子邮箱用户更多地是在事后发现垃圾邮件的侵权事实,并且直观上很难感知到“破墙而入”的被破坏感和被侵害感。因此,垃圾邮件进入到的是一个虚拟空间,这决定了其侵权行为不能表面性地认定是对“空间隐私权”的侵权,而是需要根据垃圾邮件侵权的特点,进一步探讨是否有更为具体的隐私权益受到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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