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关系—文化:新中国70年县域治理场域要素变迁图谱
马正立
[摘? ? 要]县域作为我国最基本的治理单元,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县域治理成为维护国家稳定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新中国70年,我国县域治理不断变迁,在此过程中,治理结构变迁决定治理关系形态转型,进而推动着县域内独特的文化要素形成,反之亦然。县域治理发生在特定场域内,推动县域治理发生的场域要素也在不断变迁。在县域治理场域内,结构要素从根本上决定了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并塑造独特的文化形态;关系要素为特定文化形成提供基础,同时又被各种文化要素所反作用。基于“结构—关系—文化”框架,从场域视角来分析我国县域治理场域要素变迁的内在逻辑与发展进程,以期对新时代继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基本遵循。
[关键词]县域治理;场域;治理结构;关系形态;文化要素
[中图分类号]D625[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8-4479(2019)06-0029-09
一、引言
场域概念是法国实践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1975年在《科学场域的特殊性》一文中提出的。他指出:“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1](p61)。场域,“对之最直观和简洁的理解就是参与者、制度、机构和环境条件在一个开放的空间中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关系结构,这个关系结构因为人的行动而存在”[2](p120)。个体进入一个场域,根据自身影响会形成群,相对于个体来说,群对场域影响作用力更大。不同场域会对个体产生不同强度影响,这个不同影响被称为“场强”,“场强”对群体和个体的影响,有时是直接影响,有时会产生间接影响。
特定场域会生成特定的场域要素,包括结构要素、关系要素和文化要素(场域符号)。结构要素决定着关系要素,影响个体之间关系形态,进而影响文化要素形成。关系要素与文化要素又呈现一种双向互动。这是因为人在处理各种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价值观、心理结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又会反作用于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对于县域治理来说,县域内的场域要素会传输各种信息流,这些信息流承载县域治理过程所生成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引导县域治理主体根据规则来进行各种行为选择。这就是说行为选择可以被正式地建构,“在不断地发生着神圣化的过程中,日益形成一种价值观”[3](p71),从而形成特定文化形态。由此,治理结构与关系形态变迁是文化转型的基础,反之亦然。
“县域”指县级行政区划之内特定的场域空间,在国家政权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是发展经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4](pp139-150)。县域治理场域是县域治理实践发生与运转的基础环境,其具有自身独特的结构、关系与文化要素,以及遵循的运行逻辑,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研究。那么,我国县域治理场域究竟发生了怎样变迁呢?可以说,在县域治理场域内,民主法治、技术入场、城乡融合等一系列现代治理要素逐渐发育,在传统与现代的治理元素兼具的场域内,各个活动领域相互之间的联结与互动对县域整体运行具有极为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每个发展阶段对县域治理所提出的现实任务,不是由个人主观意愿决定的,而是根据场域内各领域发展及其结构转型所提出的客观要求。在县域治理场域内,结构要素的核心是关系形态的正式化与制度化。科学规范治理主体在场域结构中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县域治理成效。这便需要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场域运行状态,通过优化县域治理场域内结构要素、整合县域内各种利益关系、培育先进文化等方面,来塑造良好的县域治理场域生态系统,不断推动县域治理现代化进程。
二、“结构—关系—文化”框架分析
结构与过程是事物存在的基本状态。从横向或静态上看,任何事物都是由一些基本要素及其关系构成的整体。所谓结构,是指构成事物各要素之间的比例、顺序、关系,它决定着事物的本质和发展状况。从纵向或动态上看,任何事物都处于运动变化之中,过程性或历史性是事物存在的基本方式。所谓过程,是指一个事物的各个发展阶段及其内在联系。“只有把握一个事物的发展过程及其所处的历史阶段及其本質特征,才能认识一事物的过去、现在和未来。”[5]
结构决定性质、状态和功能,揭示了事物的发展和内在规律。结构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反过来又影响实践过程。基于此,治理实践决定着治理结构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在治理实践过程中存在生产实践(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与人口生产等)与交往实践(经济交往、政治交往、精神交往)。基于生产实践形成各种交往活动,相应构建起各种关系模式,并进一步外化为组织、制度、风俗和文化等,从而形成特定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在不同时期呈现不同形态,又进一步影响或调整各种关系,并推动文化发展与转型。由此,通过“结构—关系—文化”的框架来分析县域治理,可以把握县域治理的深层逻辑。
(一)“结构—关系—文化”系统分析
结构在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实体性概念与社会科学意义上的含义之间存在许多重大差别。在生物学领域,“当一个人谈及心脏的结构时,他会谈到明显可感知的物质(上下心房、动脉血管),而不是心脏有节奏的收缩。后者是一种功能”[6](p47)。也就是,在自然科学领域,“结构不是某种规律性节奏,像舞影一样,而是那种固有的像个椅子。所以,对于生理学家来说,通过心血系统的血流规律,或者心脏收缩的节奏,或者肺部呼吸的状况,都不是我们所理解的结构功能所具有的稳定关系或规律”[6](p47),然而,“这种收缩行为,以及规则的功能过程的类比,却可以形容社会科学领域的结构”[6](p47)。
在社会科学领域,结构不是指实体存在。以实体的方式去理解结构,就会与具体环境产生混淆,比如时空中的实体。后者可以被建构,但并不是结构本身。“结构不是现象;结构应当是事物的内在特质,而不是事物本身。否则我们就会被诟病为所谓的实体错位的谬误——用事物的内在特质替代事物本身。”[6](p36)例如,当生物学行为诸如生理过程停止的时候,解剖的结构还在那里。但是,当社会活动停止了,结构就消失了。
结构不同于文化、人格和行为等因素,并不是与这些因素在同一理论层面上的内容。这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结构:分析性和具体性。如果结构只是在分析层面上区别于这些因素,那么,只能是这些因素的某种特质。在这个意义上,它可以构成这些因素的表现形式。一方面是具体实体的集合(这些实体或要素构成了结构),另一方面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形成了结构),两者之间存在不同。对结构的理解需要弥合这种差别,这便可以比较容易地从实体意象转移到社会和政治现象上来。结构在此体现为人与人之间反复且稳定的关系模式,不包括其可感知的行为。这是因为行为催生关系,但这个行为之后——结构——的行为模式可能会不同。也就是说,“结构,也就是所称之为的功能、活动或过程的模式。结构被作为一个宽泛的抽象而不是具体的群集来理解”[6](p47)。“结构不涉及实体本身或实体行为本身,而是涉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也是模式运行的方式”[6](p49)。
在社会科学领域,对于结构有两种意象来理解。一种意象是从实在或者具体角度来理解,作为一个实体或一套制度存在于时空之中,就像一个盒子或者一栋建筑,然后我们将诸如行为、人格或者文化习惯等内容充实其中。另一种意象是一种关系的抽象模式,它独立发生于具体要件之中,而这些要件则构成了各种关系,当然它只通过人们以及制度之间的具体互相影响来实现。这就是我们想说的结构是行为的一种内在特质。所以,一般用两种含义来使用结构:“一种涉及群集要件,具体实体。另一种涉及实体之间交互影响的某个方面或某个特质,也就是其关系所具有的模式”[6](p50)。
如果对结构的理解是为了帮助形成关于场域如何运行的理论,那么,作为关系的某种特质的结构是并且应该是什么含义?无论在个体还是集体中,关系有很多特质。这些特质在参与者的显著度上,在发生频率上,在态度上(比如敌对或友好,剥削或合作),在地位上(主导或从属,平等或不平等)以及其他方面有很大不同。对此而言,这些关系的重要性也可能在其特质的建构上有很大不同。在人与人之间临时而短暂的接触中,其关系可能没有结构性可言,而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的稳定系统下,其关系可能会展现出很明确且持久的结构类型。结构会涉及一个系统不同要素之间关系的模式,也就是说,涉及系统成员之间或者其他要件诸如集体和群体之间相对稳定的安排。
简言之,结构是一个经验性和描述性特质,这种特质涉及研究客体局部之间,或者客体本身之间相对稳定的关系。这个概念明显会涉及结构惯用的最为普遍的意义。通常来说,当谈及特定关系的客体时,结构的这个含义会在其他社会科学研究中得到证实。人类学家往往把结构定义为“局部的一种有序安排,这种安排是可换位的和相对不变的,虽然局部本身是可变的”[7](p8)。同样地,社会学家认为社会结构就是“社会生活所洞见的模式,观察的规律和发现的配置”[8](p3)。就此而论,“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相对应,而“社会结构”只能通过一个“模式”的基本关系来具体表达,并且这种基本关系强调了客观的社会关系。[9](p61)
结构影响个体或集体行为的关系模式,也受到场域内各局部之间的关系模式所影响。对场域内的个体行为而言,有很多来源于结构本身的作用力,而这些又不仅仅来源于关系模式本身。场域系统中各要素也具有其结构,也就是其组成部分之间关系或组织的内在模式。这些要素的结构也对局部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行为有所影响。比如,当谈及政治人格类型时,就会涉及人格组成诸如动机、态度、认知实践等之间的相对稳定关系。这可以帮助解释个体理解以及参与政治过程的方式。以此,当谈及政治态度、信念或意识形态系统模式时,便识别了政治文化(稳定关系模式)的组成要素。[10](p67)此外,制度规则也是政治文化的一种外在显现,并且就其稳定程度而言,制度规则可以影响政治文化要素。制度规则并不代表行为,而是人们服从的规范。但这些制度规则可能影响行为,并形成各种制度规则的文化要素,可以在政治系统的行为模式中得到体现。
(二)“结构—关系—文化”互动关系
1.结构要素决定关系形态
场域内各要素依据特定顺序和状态排列运行而形成结构。场域中行動者作为实践的主体成为贯穿于各种结构中的主线。行动者在实践中形成各种作为存在形式的具体关系,那种普遍性关系模式则促进结构形成,也就是说,结构是关系的稳定性模式,并影响关系的深层本质。
一方面,结构形态决定关系形态。在治理场域内,结构涉及行动者在内的各要素之间的互动过程,这个过程与特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联系。生产力作为根本力量决定了关系的发展形态。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土地所有制处于支配地位的一切社会形式中,自然联系还占优势。在资本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形式中,社会、历史所创造的因素占优势。”[10](p45)“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11](p602)。在以自然经济为主的治理条件下,不发达的生产力促使人们组成共同体结构来获得生存空间,血缘和地缘成为关系形成的基本纽带,治理场域内形成“人的依赖关系”状态。随着生产力提高,关系形态发展为“物的依赖”状态,但这仍不会跨越治理场域内特定结构的作用范围。
另一方面,结构决定行动者的关系状况。行动者作为关系性的存在,相互之间的关系状况就是场域内行动者的存在状况,并受到特定结构制约。关系对于行动者来说是以认可的结构为基础而形成的。虽然行动者在某种条件下可以重塑结构,但是在特定场域中更多是被结构所制约。例如,在以封建专制为结构特征的场域中,平等关系形态很难普遍存在,而在以民主法治为结构特征的场域中,君民关系形态也很难有发育空间。
由此可知,结构是各种关系形态形成的基础,并通过此作用于个体。结构变化必然会带来关系形态变迁。与此同时,关系形态又是结构的外在形式。结构作为各治理要素的运作基础,实际上决定着人的存在方式与生活方式。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在特定“社会层级结构”下,关系形态的政治性特征显著。改革开放以后,市场与社会领域逐渐分化,治理结构发生转型,关系形态也随之发生变化。
2.关系形态与文化要素双向互构
关系形态反映行动者的存在方式,文化则是行动者的观念反映。在不同场域内,关系形态不同,文化也呈现不同模式。“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也就是,人们的意识,随着人們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11](pp291)。任何类型的文化本质上都是人之自由意志根据结构与关系的变化而做出的个性化的“适应”产物。文化呈现出多样性,结构与关系是特定文化类型产生的土壤。
在特定场域内,关系形态为文化要素的形成提供了现实基础。在不同关系形态中,道德规范、价值取向、思维方式等文化要素不相同。文化是行动者在处理各种关系和在关系互动过程中产生的观念反映。作为实践活动的基本方式,关系形态具有客观性和实在性。文化作为观念体系是行动者在关系互动中长期固化而形成的结构,受到各种关系形态的影响。关系形态又为文化所牵引,也就是,文化要素也会反作用于关系模式。这是因为在人脑中形成的思维方式、价值观、行为模式与心理结构等文化要素具有相对独立性。当以往特定的结构与关系发生变化时,已经形成的文化要素依旧存在于个人头脑之中。由此,尽管文化要素以关系为基础,但由于关系的互动过程总是在某种观念指引下展开,文化要素也会对关系产生正向建构与反向解构的双重作用。而处于场域中的行动者即被结构、关系与文化三者所塑造,也具有创造主体的能动作用。
三、县域治理场域要素变迁分析
基于“结构—关系—文化”的分析框架来看,关系形态受到结构要素影响,并决定文化要素变迁。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县域治理场域结构要素逐渐发生分化,市场与社会领域逐渐发育,政治权力逐渐归位,私人领域空间拓宽,治理主体力量也不断发生转移。随着各领域发展成熟,治理关系要素也呈现明显变化趋势,交往环境由“熟人社会”逐渐向“陌生人社会”转型,交往主体意识由依附性逐渐转向独立性。在此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催生的主体精神、独立意识与法治观念逐渐发育,作为文化核心要素的价值、思维与心态也呈现多元化。
(一)结构要素变迁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经过“三大改造”,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起来,人民公社、集体农庄、合作社成为集体所有经济的主要形式。政治权威进入县域治理场域,并延伸到自然村落,以往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乡土社会”被逐渐打破,分散的个体被高度整合。在政治、经济与社会一体化的结构下,人、财与物等被统一调配,这使县域资源被有效整合,并呈现“蜂窝状”与“条块化”等资源集中趋势。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高度统一,“行政逐级发包”的任务委派往往使县域干部疲于完成上级任务,其推动县域发展的自主性受到某种程度限制。改革开放之后,县域结构要素逐渐发生转型,“领域合一”朝向“领域分离”方向发展,市场领域与社会领域的自主空间逐渐扩大。以此为基础,权力结构、利益结构与社会阶层也逐渐发生分化,县域内各领域的发展动力开始转移。
1.县域治理领域逐渐发育
中国乡土社会以村落为单元形成聚村而居的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传统村落具有了两个发展向度:一是基于自然或血缘而形成的自然村落;二是国家建构的管理和服务范畴的行政建制村和社区”[11]。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从农村开始,特别是1983年全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市场不断发展,政治力量重新归位,工业化、新型城镇化推动县域各领域向逐渐分化方向发展,县域治理场域的开放性和流动性不断增强,县域百姓逐渐获得了更多自主性空间。
一是政治权力开始归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政治权力的运行逻辑是对县域内各种事项大包大揽,这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引发管理失灵。邓小平同志便深刻地指出:“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12](p328)。改革开放之后,政治权力边界逐渐发生调整,过去的“全能”模式发生改变。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加快,政治领域的权力运行被规范在法治轨道上,这可以防止权力任性,并有效维护县域稳定,进而为县域发展提供活力保障。
二是市场领域获得发展。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所有制结构与分配结构发生变革,产权得到保护,市场领域获得发展活力。市场发展空间的日趋增大带来县域资源配置优化,这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了基本动力。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得到满足后,便会开始谋求政治上的利益表达权利,追求个人生活的意义,产生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在此过程中,县域百姓的平等意识、责任意识与独立意识逐渐发育,这也为县域内社会领域发展创造了条件。基于此时代背景,县域内出现一些乡村企业家,他们可以带动县域百姓共同致富,比如,通过创办企业等方式吸收县域内剩余劳动力。在调研杭州市A村过程中,当地一位企业家提到:“我做生意发了财不能不造福村里人,我每年会为村里兴建公共基础设施”(访谈实录)。
三是社会领域逐渐发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政治领域的管控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社会领域发育的自主性。改革开放之后,个体从共同体中独立出来有了主观上发展自身的可能性,县域百姓摆脱了宗法关系获得个体解放,为社会领域进一步发育提供了条件,社会领域的逐渐发育则为县域百姓提供了发展平台,在参与社会交往过程中,县域百姓的认知能力与素质也获得极大提升。社会领域发育并不意味着其脱离场域整体系统或结构要素而独立存在。这是因为各领域相互之间的联结对于整体县域治理场域运行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社会领域的逐渐发展,为县域百姓自治意识与独立意识提供了发育空间,在某种程度上补充了其他领域可能面临的运转失灵状态,从而为县域治理提供了稳定保障。由于市场领域的分工和交换天然地催生着平等的社会秩序,加之,各领域“控制手段逐渐法制化、规范化”[13](p57),这为社会领域规范运行提供了可能性。
四是私人空间开始扩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在基于血缘与地缘的家国同构的客观时空条件下,县域百姓的个体意识与独立意识发育土壤并不肥沃。改革开放之后,个体经济自由得到认可,经济合法地位得到法律承认,县域百姓摆脱对土地的依附性,私人空间开始扩宽,自身利益表达愿望更加强烈,这为竞争意识与权利意识发育提供了动力源。正如毛寿龙在《政治社会学》中所指出,“自由活动空间的出现实际上与自由资源的出现同步”[14](p58),“国家政策允许、支持和扶植下,农民工开始进城,在城市里也找到了自由的活动空间。农民重新获得了身份自由,这种自由与改革开放政策所提供的自由活动空间相结合,就出现了中国农村的结构性变革”[14](p58)。
2.场域结构要素逐渐分化
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县域要素结构分化主要体现在权力结构分化、利益结构分化与县域阶层分化等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各领域权力力量较集中,并存在党政不分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党的领导作用发挥。正如邓小平在1980年8月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发言中提到:“权力不宜过分集中”,要“着手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13](p321)。1986年,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指出,“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13](p177)。此后,随着改革进程逐渐深入,权力结构发生分化,以往的家长制、官僚主义、特权等现象,与权力结构分化过程所带来的平等、自由、公正理念格格不入,权力行使过程逐渐向法治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的多种所有制结构极大地促进了县域阶层的分化。例如,农村大集体被家庭联产承包制所取代,县域内阶层分化逐渐形成,并催生出新的阶层,各阶层的利益诉求与表达方式呈现多元化。陆学艺提出的“十大社会阶层”,也适用于县级领域。利益分化增加了贫富差距,既得利益集团与阶层固化也随之产生。贫富差距与阶层固化所引发的矛盾冲突是县域治理所面临的最大障碍。
伴随场域结构要素逐渐分化而来的是治理主体力量逐渐转移。县域治理主体主要由县域治理场域内行动者组织,既包括“建构性的行动者”,也包括“生成性的行动者”。“建构性的行动者”作为治理体系的最初构成者,发挥着维护县域稳定的治理作用。“生成性的行动者”作为逐渐发育起来的治理主体力量,发挥着推动县域发展的动力作用,其行动空间基于“建构性行动者”对这种治理主体力量的转移程度。场域结构要素转型便体现在这种治理主体力量的转移过程。
一方面,县域发展动力由政治力量向资本积累倾斜,又转向文化软实力。在国家政治动员的权力强制性逻辑下,县域发展主要靠政治力量推动。改革开放以来,在由农业现代化向工业现代化,再向信息化的转变过程中,权力与资本都是县域发展的动力支撑。相对而言,社会力量仍相对不足,县域治理面临着激发社会发展动力的挑战。
另一方面,随着现代化治理体系不断推进,伴随着县域力量转移而到来的是利益分化与不同利益集体博弈过程。县域治理场域内主体的“多元化”与“非均衡”并存,需要通过多元主体互动协同,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与整体最大化。党的十九大报告围绕“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基层治理目标,明确指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就为县域治理提供了方向指导。
(二)关系要素变迁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农村集体经济消灭了私有制中不平等关系,单位内同志式平等关系初步形成,这种关系逐渐取代血缘与地缘关系,维系县域百姓之间关系的宗法伦理发生弱化。在单一公有制下形成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更多强调人人平等的普遍平均主义。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运动中,经济问题与社会问题往往归纳为政治问题,“政治挂帅”成为县域百姓之间合法关系基层。县域百姓被组织到一起,以人民公社作为“大家庭”,生产队承担着传统宗族所发挥的各项职能,包括县域利益格局的调整与分配。由于在封闭的关系场域内,互动与流动性不足,家长式与组织性依附关系仍存续,劳动者被分为“干部”、“社员”与“工人”,他们很容易会对掌握着资源分配权的县域干部产生一种依附性,这很容易催生权力与权利的不平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与户籍制度的改革、城乡关系政策的调整,城乡之间生产要素流动加快,城乡关系由“封闭静止”和“二元结构”逐渐走向“开放一体”与“壁垒区隔”共存,县域治理场域关系形态发生转型。
一是交往环境发生变迁,由传统农耕背景下依靠小农经济关系维系的人情社会与“熟人社会”,开始逐渐向“陌生人社会”转型。从总体上看,尽管仍保留传统关系文化中的人情因素,但随着城镇化过程加快,求学、务工人员逐年增多,原有基于血缘与地缘的大家族的利益纽带逐渐松动。“陌生人社会”逐渐呈现出正如乌尔里希·贝克预测的风险社会特征,以往所依靠道德伦理规范行为的“熟人舆论场”被逐渐消解,在行为自主选择空间增大的同时,契约与法律开始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权威力量,基于此需要培育社会信任资本的价值土壤。由于户籍控制尚未完全解冻,城乡之间资源和要素的交换仍受到某种程度限制,城乡治理的壁垒和区隔仍存在。县域内关系要素变迁远未及城市速度快,在伦理道德约束松动的同时,县域百姓法治意识发育还未及时跟上。与此同时,县域生产与生活方式发生变革,人口流动加速,以往“熟人社会”逐渐瓦解。尽管如此,错综复杂的人际交往方式,以血缘、地缘维系的传统关系并未完全消失,仍在某种程度发挥作用,进而维护村庄生产生活秩序。调研中,一位县域干部谈到,“我经常和百姓交流,熟悉他们的话语体系,一般讲话不用演讲稿,都是手写的稿子,是我对平日调研时所了解到情况的一些思考和提炼”。
二是交往主体意识发生变迁,由依附性转向独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国家通过政治权力和计划体制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真正的私人领域发育较晚。在家国同构的集权结构与地缘共同体的宗法血亲影响下,个体处理各方面事务往往依赖于单位,这很容易孕育出依附性人格。改革开放以来,市场领域开始逐渐发育成熟,关系主体活动范围开始扩大,平等、独立与竞争精神逐渐发育,县域百姓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并更加积极表达自身需求与利益诉求,关系要素呈现构建性特征。在关系要素变迁过程中,个体走出共同体束缚,也意味着没有了共同体的监督和保护。关系要素的变迁使人成为“原子式的个体”,由于缺乏多层次的关系网络,个体受自我保护欲望和利益动机所驱动,可能朝着“经济人”方向发展。[14](p67)在此过程中,县域百姓求富意识增强。在现代转型过程中,“传统的道德认同不断式微,经济评价逐渐获得价值评价的优先性,农民自我意识逐渐强化并对村庄道德共识造成冲击”[15]。在对江苏徐州B村进行调研时,63%的村民认为“金钱”是衡量生活水平的重要指标,并位居各选项之首。此外,以往贫困群众“等、靠、要”的状态明显改变。在关于“您认为致富主要依靠以下哪种力量?(依靠国家、依靠自己、依靠国家和自己)”调研中,32%调查对象认为依靠自己。
三是关系形态发生变迁,呈现双重性依赖共存。改革开放以来,县域百姓逐渐走出基于血缘与地缘的“人身依附关系”与基于政治认同的“同志关系”(这两种关系的关系形态都呈现为一种“人的依赖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发展,关系形态主体在摆脱对共同体依赖与政治组织管制的同时,依赖经济纽带的“物的依赖关系”逐渐形成。由于县域内经济实体发育较晚,“人的依赖关系”与“物的依赖关系”这两种关系形态同时并存。“物的依赖关系”遵循市场逻辑,在塑造理性、法治与规范的同时,也体现出人与人之间的工具性、功利性、实用性等。县域治理场域内治理主体各自聚焦自身利益。个别村干部希望取得政绩,村民则致力于保护自身利益。这种实用性的行为逻辑会衍生出一种“分利秩序”的关系形态。
(三)文化要素变迁过程
文化要素包括价值观念、思维意识与精神情感等一系列要素,构成一整套逻辑上相联系的意识与观念并指导行动。这些要素在某种程度上受到结构要素和关系要素作用,反过来又影响特定场域内的关系要素和结构要素。新中国成立70年来,新旧体制不断交替、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在县域治理场域内,结构要素与关系要素不断发生变迁,文化形态存在的客观环境发生变化,作为文化核心要素的价值、精神与情感也在发生调整。
1.县域文化形态发生变迁
在一定程度上,文化形态是县域治理场域的核心要素,不仅影响县域干部个体的价值偏好和角色选择,而且也影响县域百姓的政治意识与独立精神的发育过程。新中国成立70年,随着国家的生存方式由封闭转向开放,个人的存在方式则从共同体转向原子化,政治文化占主体的文化形态逐渐转向文化多元化,精英文化开始转向大众文化。
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作用,文化领域中经济要素开始占有一席之地,这也反映出县域百姓的经济与利益关系形态。过去一段时间,“政治挂帅”被国内生产总值(GDP)政绩观取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的物质享受获得承认,致富能手成为县域百姓心中的标杆。这个过程催生了文化世俗化。文化世俗化从某个层面体现为宗教禁忌的消亡,更加注重现世的善。在文化世俗化过程中,消费主义与享乐主义逐渐出现,甚至演变为经济物质与货币崇拜的功利主义。与此同时,也附带产生一种畸形心理。例如,崇高信仰受到世俗利益冲击,导致县域干部精神懈怠与理想信仰淡化。
由于“家国同构”所衍生的宗法觀念、“官本位”和特权意识残余仍未完全消失,以及治理变迁过程发生的“价值突变”,对公仆精神和行政伦理文化,尤其是集体逻辑所追捧的奉献与牺牲精神产生冲击,这直接影响县域干部的思维方式与价值观念,由此衍生出的“双重”人格使思想与行为发生脱节,甚至存在认知误区,即把“官场”当“市场”,把“权力”当“商品”。[16](p35)比如,表面上作为党的好干部讲党性、为民牟利,背地里作为腐败分子谈私心、徇私舞弊。基于此,重塑公仆精神是推动县域治理现代化的最基本条件。
2.主体精神与独立意识逐渐发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社会主义所倡导的价值观被普遍认为是实现没有差别的绝对平均。在资源极大匮乏条件下,对资源的平均分配是一种优选方案。然而,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平均主义,是一种基于个人身份的等级范围内的平均主义,这会形成一种“等、靠、要”心理。由于平均主义是以等级差别为前提,承认个体身份的差异性,部分干部可以对一些资源进行调配,这对普通百姓来说,会产生对拥有特权干部的依附心理。县域百姓的主体精神与独立意识的发育过程往往会受到一定程度限制。
改革开放以来,县域百姓逐渐摆脱物资匮乏局面,加之,当前精准脱贫政策的贯彻落实,县域百姓在解决温饱的同时,开始寻求多样化的存在方式,县域百姓的权利意识也开始发育。正如王沪宁所说:“真正能够动摇村落家族文化的应该是物质生产力的高度增长以及由此带来的其他变革”[17](p62)。因此,在县域生产力发展同时,先进政治文化要素也逐步成熟,县域百姓的治理意识与法治意识不断获得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培育的平等、民主与独立精神是先进文化发育的心理基础。对县域百姓而言,只有摆脱被束缚的状态,自主意识和自由意志才可以真正觉醒。只有生存需求和物质保障得以实现和满足,才有闲暇以独立的个体身份为争取自身权益而从事政治活动,才能够自愿地遵守法律和契约所规定的各种义务,并形成对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我约束。可以说,新中国成立70年来,县域经济不断发展催生了县域百姓的平等、自由、法治、民主意识,进而为先进政治文化的形成提供了精神基础。
3.价值观呈现多元化
在县域治理场域变迁过程中,经济领域产生与以往不同的运行逻辑与发展模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私人生活领域,县域百姓的生活节奏加快,社会阶层分化、利益多元化,“整齐划一”的价值理念不断消解,县域百姓的物质需求、审美情趣、休闲消遣、个性追求等呈现多元化。价值理念的“多元结构”催生一些悖论,并带来诸多矛盾与冲突,使县域百姓在精神与心理上产生无所归属感。“随着‘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相对分离,私人生活领域的‘道德自由便作为正式的要求被提出并获得了承认”[16]。出身门第、长官意志、等级特权等观念逐渐消解,依附性人格向追求独立、平等、自由的人格方向转变。与此同时,“交换性”“求利性”被演绎到政治领域之后,变异出钱权交易理念,催生“权力寻租”。基于权力与身份的浓厚人情与关系依然存在,这对理性精神与法治思维的形成产生一定反向作用。在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此消彼长的基础上,县域百姓的思想、观念、思维和行为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具有时代烙印。
随着大众传媒迅速发展,信息传播便利化,知识生产多元化,过去的一元价值形态也逐渐转型为“一元主导、多元主体”的价值形态。多元价值形态包含多种相互交织范畴,在为县域治理场域注入活力的同时,也会冲击主流价值观,甚至导致县域百姓的价值误判。尤其是在多种价值理念难以调和的情况下,会加剧社会矛盾激化,极端与暴力的民粹主义会借助民族矛盾造势,这对维护民族地区县域稳定带来某种挑战。
4.地域归属感发生变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县域百姓摆脱了以往地域流动限制,自由活动空间增大,对土地依赖程度降低,对原有生活地域的归属感也逐渐弱化。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巩固延续,农业税的取消,粮食补贴直接打到个人卡上,医疗补助救助直接到医院去报销,县域百姓在生产、生活上的自主权和独立性日益增强。在调研中,村民表示对“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对谁当村干部表现出漠不关心,特别是一些长年在外流动人员更是如此,其主动回村投票的积极性不高。尤其是年轻群体对农村的感情逐渐淡化。改革开放以来出生的农村一代人,大都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文化教育程度较高,思想开放活跃,对生活有着更高的预期和追求。随着这代人长期在城市求学或就业,对外部世界的依赖逐步增强,乡土观念和对农村的感情渐渐弱化,务农收益偏低、基础建设滞后、發展空间有限的现实和城市优越生活环境与生活质量,使他们不想再回村发展和居住生活的愿望更加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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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范瑞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