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加强,维护生物多样性成为全球共识。而在生物多样性维护方面遇到的劲敌则是外来物种的非法入侵,而最关键的是做好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法律研究,特别是刑法规制研究。这也是本文重点研究与论述的内容。在明确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犯罪刑法立法的不足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解决策略,以期更好地实现生物多样性的维护,解决外来物种的非法入侵问题。
关键词 外来物种 入侵危害 刑法研究 立法思路
基金项目:江西警察学院院级课题“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 课题编号2014QN006。
作者简介:彭梦吟,江西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69
外来物种入侵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备受关注。而做好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成为全球共性问题。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对外来物种入侵做了精确定义:在自然及半自然的生态系统及生态环境中,外来物种建立物种群,影响并威胁到本地生物的多样性,则被认为是外来物种入侵的典型表现。简单地理解就是外来物种通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进入到特定环境中,并在特定环境中居住繁殖,建立特定种群对当地其他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做好外来物种入侵关注具有现实必要性,而关注的落脚点是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一、外来物种的概述及入侵特点
(一)外来物种的概述
外来物种是在自然分布的范围中及某些分布位置以外出现的新物种,亚种或者低级分类群,其涵盖物种能生存和繁殖的任何部分、配子和繁殖体。外来物种入侵顾名思义就是外来物种群体的侵入,生物物种借助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实现原产地的迁移,从而进入到新的生态环境中,判断外来物种看两大标准,其一,该物种是否是外来的,非本土的。其二,该物种是否在当地的自然或者人为生态系统中进行物种的繁殖,种群的扩大。其入侵指的是外来物种在迁入新的生态环境中,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二)外来物种入侵的特点
1. 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及危害多样。外来物种入侵无论是途径还是危害都体现出多样性。其入侵渠道既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为的。例如其通過与人体的接触,在人类迁移旅行的过程中,或者在人类贸易货物运输的过程中迁移入侵。有些外来物种入侵还可能基于控制已有入侵生物的目的。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引入大部分是基于高经济收益的获取,或者基于该物种的观察及环保价值,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作为饲料引进的凤眼莲,基于观赏目的的植物熊耳草,还有作为滩涂保护和土壤改良的护花米草等。
2. 外来物种入侵行为的隐蔽性与突发性。外来物种的入侵往往是隐蔽的,而在入侵的过程中又带有突发性的特征。一旦入侵,很容易在短期内形成大规模的爆发势头,我们很难做到有效的控制与处理。比较著名的事件是发生在1845年的爱尔兰马铃薯引进事件。其从南美引进的马铃薯带有晚疫病,在引入到爱尔兰之后,其境内的马铃薯全部枯死,导致饥荒,总共造成约150万人因为饥饿死亡。
3. 入侵过程分阶段及入侵范围广。外来物种入侵过程中会呈现分阶段的特征,这意味着外来物种的入侵具有阶段性的特征,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过程进行分阶段,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引入逃逸期、种群建立期、潜伏期及扩散期。其在入侵时往往基于这四个阶段进行入侵。其入侵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仅是陆地和水体,只要是生态系统都是可能入侵的对象,因为入侵范围广泛其后果往往难以估量与预见。也很容易引发相应的连锁反应,而这种入侵是非可逆的,做好外来物种的入侵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
4. 入侵危害周期长并且有条件及选择性特征。在外来物种入侵后可能存在长时间受入侵影响的可能。外来物种长时间影响入侵的生态系统,我们曾经饱受其害的SARS就是代表,其作为威胁人类健康的外来疾病,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长期性的。在入侵方面其还具有选择性和条件性的特征。具体来说就是被入侵的生态系统往往物种单一,存在严重的人为干扰,也可能是退化及资源闲置的生态环境系统,相较于完整的良好的生态系统,被容易成为外来物种入侵的对象,因此其造成的影响更为普遍。这就是外来物种入侵的有条件性和选择性。二、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现状及危害
(一)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现状
外来物种入侵并非是近代才有,早在古代时期就有外来物种入侵的典型例证。进入近代以后,外来物种入侵更为严重。新石器时代之后,农民开始有意识地引入植物和动物等物种,到了十七世纪,伴随着全球交流与旅行的兴起,外来物种入侵更为严重,而这种外来物种入侵中虽然有好的影响,但破坏性的结果居多。二十一世纪以来,国际贸易往来更为频繁,外来物种入侵不仅仅针对于陆地生态系统,更涉及到海洋生态系统,对其原有物种和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在2004年,联合国将生物多样性与外来物种入侵管理作为生物多样性日主题。
我国跨越五个气候带,东西跨越度也较大,因此生态环境更为多样。也为其他外来物种提供了适宜的栖息环境 。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的背景下,航空、铁路及海洋运输更为便捷,为外来物种的入侵提供极大便利。外来物种入侵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从森林到水域到湿地到荒漠等,跨越了自然生态区和农业区,也实现了城市居民区到乡村集聚区的转移,其中受外来物种入侵影响最为严重的是水生态系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为的生态破坏加剧了外来物种的入侵,我国许多地方大规模的森林砍伐,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外来生物入侵使得其生态退化更为严重,严重影响到生物的多样性。
(二)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性
外来物种入侵容易对现有生态及生物造成巨大危害,正是基于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性必须做好刑法的规制,明确外来物种入侵行为所侵害的法律权益,所造成的各种破坏是外来物种入侵刑法规制问题讨论的前提。外来物种入侵损害经济发展,威胁人类健康,破坏当地的生态系统。
1. 破坏生物的多样性。生物的多样性是一个专业性的总结性的概念,其涉及物种、生态系统等多方面的内容。生物的多样性是稀缺性资源,其是不可再生的,其一旦遭到破坏,往往是毁灭性的。外来物种入侵在生物多样性破坏方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加快了物种消失的速度。最近的四百年时间里,因为外来物种入侵导致的动植物灭绝比例达到了40%以上,因为外来物种入侵濒临灭亡的植物达到了50%以上,非本地物种的竞争及捕食对当地的物种产生无法弥补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外来物种入侵使得原有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分布状态发生改变,对当地原有的生态环境和生态结构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当地生态环境的失衡。
2. 引发巨大经济损失。外来物种入侵在破坏生物多样性的同时会引发巨大的经济损失。每年全球因为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4000亿美元 。我国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损失达到了1200亿元。这种损失是经济增长占比的1.36%。生物的多样性作为稀缺性的资源,其具有不可再生性,治理难度大,因为治理投入的金钱也是因为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内容。调查显示美国现有外来物种5万多,其当前的威胁与影响并不是太明显,但是带来的影响是难以估量的,美国因为外来物种每年产生的经济损失达到了1230亿美元。而外来物种入侵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之外,也使得旅游产业蒙受巨大损失。此外其破坏原有的生态系统,很容易引发火灾等自然灾害,其引发的间接财产损失也不计其数。因此外来物种入侵犯罪刑法的规制研究必须今早着手。
3. 危害人类健康。经濟的损害,坏境的破坏,外来物种入侵也威胁到人类健康,给人类生存带来巨大恐慌。无论外来入侵的物种是动物还是植物,都会对人类健康产生威胁,大部分入侵的物种携带病原体,一旦入侵引发流行疾病的肆虐。1991年美洲爆发的霍乱最终导致100万以上的人受到感染,甚至引发死亡。而霍乱的病原则是外来船只将受到病菌污染的压舱水排放到了秘鲁港湾。再例如我国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引入豚草,其迅速蔓延,从东北到新疆、辽宁、青岛等地,导致不同人产生花粉过敏,诱发支气管哮喘等疾病。外来物种入侵严重的情况下引发人类的病变死亡,给人类的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4. 危害生态和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往往与国家安全联系在一起,国家在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中,应尽量避免受到生态的破坏威胁,确保国家生态安全。外来物种入侵对当地的生态多样性产生威胁,破坏当地生态系统的同时对国家生态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国家经济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稳定的环境支持,而国家生态安全的维护具有现实必要性。外来物种作有可能作为一种新武器故意进入国家,使得国家安全面临安全隐患,因此必须加大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监督管理,高度关注外来物种入侵,做好生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维护。三、我国外来物种入侵刑法立法困境
(一)立法观念的滞后,立法目的模糊
我国对外来物种危害研究起步较晚,在立法目的方面不够明确,导致立法观念滞后,从而引发外来物种入侵刑法的立法困境。我国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多是从经济发展、安全生产及人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忽略了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维护的考虑,没有在外来物种入侵立法中做好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渗透。而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关注到外来物种入侵中的生物多样性维护。美国早在19世纪中期就开始着手外来物种入侵立法研究,到了20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加大对生物多样性的关注与考虑。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防疫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保护人类健康。我国现有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及防御体系没有包括对入侵物种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的管理相关内容,正是因为立法目的的模糊,立法观念的滞后,造成法律管理上的漏洞,给我国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不小的隐患,这也成为外来物种入侵刑法的立法困境之一。
(二)立法体系不健全,法律界定散乱
我国至今未建立起完善的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法律,也没有形成成熟统一的约束体系。在外来物种入侵管理中,各个职能部门更多的是基于自身管理的角度,单独立法,出台规章制度,这意味着我国当前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条文呈现分散的状态,法律规定偏于原则化,缺乏外来物种入侵防范的针对性与操作性,实用价值不高。目前我国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只局限于森林法、农业法、渔业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但遗憾的是,其中也并无“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现有的这些法律法规其立法调整范围也较窄,基本集中于病虫害的防治和杂草检疫,主要是农业杂草的有效控制、病虫害的有效防治和疾病的蔓延控制,立法不健全,其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问题的关注较少,导致刑法立法困境的产生。四、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明确立法目的,坚持立法原则
基于我国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刑法困境之一:立法目的不明确问题,必须明确立法目的,坚持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外来物种的入侵防范。积极做好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在刑法规制研究中必须摆脱传统理念的束缚,从传统的资源环境保护及经济建设的二元论层面中摆脱出来,将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生态安全有效维护理念等纳入到外来物种入侵刑法研究中,实现刑法的修改与完善。同时要做好外来物种入侵立法原则的坚守。主要是五大原则 。其一,生态优先原则。处理经济增长和生态保护间的关系,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经济的发展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其二,风险预防原则。对开发及利用环境行为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对进行提前预测与分析,降低负面影响。其三,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外来物种入侵防范,提升民众的生态安全防范意识。其四,协同合作原则。各部门之间,国与国之间协同合作,共同做好外来物种的入侵防范。其五,责任承担原则。对责任人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加大刑法惩罚力度,强化责任风险意识,实现环境责任的公平担负。只有切实关注生物多样性,关注生态维护,外来物种入侵刑法研究才能保证方向的正确。在明确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专项法律,建立完备的《防范物种入侵法》、树立生态中心的治理观念以及建立完备的管理体制。在管理体制方面主要包括风险评价制度、引种许可制度、引种备案制度等,在管理上坚持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整的方针,在国家层面建立专门的外来物种入侵犯罪刑法管理机构,统一处理外来物种入侵工作,坚持其宏观统领,协调各部门,实现协同作战,理顺管理体制。在此基础上要采取适当的预防、消除与控制措施,必要情况下加以修补恢复。开展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科学研究,更好地解读判断外来物种入侵犯罪行为,为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刑法处罚提供科学依据。在完善法律制度,建构优化管理机制的同时,必须做好公众外来物种入侵防范意识的强化,制定教育与培训计划,加大宣传教育,实现群众的监督。
(二)完善法律制度,建构刑法机制
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的落脚点是法律制度的完善。完善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制度,构建完备的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体制 。加快建立相应的法规体系,确保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完善法律制度,构建管理机制,具体来说,外来物种入侵刑法的规制研究应该重点明确四个问题。其一,罚金刑问题。罚金刑如果是主刑法,会限制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这是因为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因此外来物种入侵罚金刑不应该是主刑。而主刑与附加刑的分类是基于适用方法的差异,并不意味着主刑重要,附加刑就该弱化,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刑罚构建中,必须激活罚金刑的独特功能,但是不必将其提升到主刑地位。其二,职业禁止的保安处分价值会有所彰显。基于贸易的需求可能引发外来物种的入侵,危害巨大多发的犯罪形态是贸易主体的单位犯罪,单纯地进行刑法处罚,不足以起到预防警示的作用。因此应在刑法约束的同时辅助以保安处分。我国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利用职业便利进行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犯罪事实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后从事相关职业。这与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预防原则是相对应的,对单位职业行为的限制是为了避免对生物的多样性造成不可逆伤害。立足现实,也不可能有专业引进外来物种的职业,多是出境旅游等原因携带。因此我国刑法针对自然人管制、缓行禁止令,不允许其进入特定场所,从事某些活动。其三,建构合理的犯罪复原制度、外来物种入侵犯罪行为对自然生态造成极大破坏,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刑法对之的介入并不是出于报复,而是做好已经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修复。但是单纯的自由刑、罚金刑和职业禁止等都无法修复已经破坏的环境,因此从修复性司法理念角度出发,我们需要建构合理的犯罪复原制度。可以考虑将审判前主动铲除外来植物、捕杀外来动物恢复生物多样性的行为作为刑法减免的合理理由,等同于自首,戴罪立功。其四,增设强制劳动及其与罚金刑的贯通。现有的法律只能对外來物种入侵犯罪进行罚金处理及自由刑裁制。对于生物的多样性恢复并没有直接效果。基于生态恢复的环境刑事政策来说,依然有制度供给不足的缺憾。我们考虑增设强制劳动及其与罚金刑的贯通。针对那些确实没有条件缴纳罚金的行为人之罚金刑变为生态恢复劳动,让犯罪者在劳动中得到相应的刑法处罚。五、结语
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是系统综合性的工程,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必须综合国情,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建立符合本国实际的外来物种入侵形式法律制度,做好法治层面的风险规避。本文从明确立法目的,坚持立法原则,完善法律制度,建构管理机制两大方面为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提供了有效思路。注释:
王振、汪翔.外来物种入侵刑法规制模式.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27(4).71-75.
蒋帛婷.外来物种入侵现象的刑法规制.南昌大学.2017.
王振、聂佳龙.大数据时代外来物种入侵行为入刑之思考.萍乡学院学报.2017,34(2).27-31.
王振.外来物种入侵的刑事控制模式.生态经济.2013(5).39-43+51.
王振.物种入侵:环境刑法的新界域.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2).108- 113.
关键词 外来物种 入侵危害 刑法研究 立法思路
基金项目:江西警察学院院级课题“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 课题编号2014QN006。
作者简介:彭梦吟,江西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69
外来物种入侵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备受关注。而做好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成为全球共性问题。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对外来物种入侵做了精确定义:在自然及半自然的生态系统及生态环境中,外来物种建立物种群,影响并威胁到本地生物的多样性,则被认为是外来物种入侵的典型表现。简单地理解就是外来物种通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进入到特定环境中,并在特定环境中居住繁殖,建立特定种群对当地其他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做好外来物种入侵关注具有现实必要性,而关注的落脚点是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一、外来物种的概述及入侵特点
(一)外来物种的概述
外来物种是在自然分布的范围中及某些分布位置以外出现的新物种,亚种或者低级分类群,其涵盖物种能生存和繁殖的任何部分、配子和繁殖体。外来物种入侵顾名思义就是外来物种群体的侵入,生物物种借助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实现原产地的迁移,从而进入到新的生态环境中,判断外来物种看两大标准,其一,该物种是否是外来的,非本土的。其二,该物种是否在当地的自然或者人为生态系统中进行物种的繁殖,种群的扩大。其入侵指的是外来物种在迁入新的生态环境中,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二)外来物种入侵的特点
1. 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及危害多样。外来物种入侵无论是途径还是危害都体现出多样性。其入侵渠道既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为的。例如其通過与人体的接触,在人类迁移旅行的过程中,或者在人类贸易货物运输的过程中迁移入侵。有些外来物种入侵还可能基于控制已有入侵生物的目的。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引入大部分是基于高经济收益的获取,或者基于该物种的观察及环保价值,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作为饲料引进的凤眼莲,基于观赏目的的植物熊耳草,还有作为滩涂保护和土壤改良的护花米草等。
2. 外来物种入侵行为的隐蔽性与突发性。外来物种的入侵往往是隐蔽的,而在入侵的过程中又带有突发性的特征。一旦入侵,很容易在短期内形成大规模的爆发势头,我们很难做到有效的控制与处理。比较著名的事件是发生在1845年的爱尔兰马铃薯引进事件。其从南美引进的马铃薯带有晚疫病,在引入到爱尔兰之后,其境内的马铃薯全部枯死,导致饥荒,总共造成约150万人因为饥饿死亡。
3. 入侵过程分阶段及入侵范围广。外来物种入侵过程中会呈现分阶段的特征,这意味着外来物种的入侵具有阶段性的特征,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过程进行分阶段,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引入逃逸期、种群建立期、潜伏期及扩散期。其在入侵时往往基于这四个阶段进行入侵。其入侵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仅是陆地和水体,只要是生态系统都是可能入侵的对象,因为入侵范围广泛其后果往往难以估量与预见。也很容易引发相应的连锁反应,而这种入侵是非可逆的,做好外来物种的入侵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
4. 入侵危害周期长并且有条件及选择性特征。在外来物种入侵后可能存在长时间受入侵影响的可能。外来物种长时间影响入侵的生态系统,我们曾经饱受其害的SARS就是代表,其作为威胁人类健康的外来疾病,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长期性的。在入侵方面其还具有选择性和条件性的特征。具体来说就是被入侵的生态系统往往物种单一,存在严重的人为干扰,也可能是退化及资源闲置的生态环境系统,相较于完整的良好的生态系统,被容易成为外来物种入侵的对象,因此其造成的影响更为普遍。这就是外来物种入侵的有条件性和选择性。二、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现状及危害
(一)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现状
外来物种入侵并非是近代才有,早在古代时期就有外来物种入侵的典型例证。进入近代以后,外来物种入侵更为严重。新石器时代之后,农民开始有意识地引入植物和动物等物种,到了十七世纪,伴随着全球交流与旅行的兴起,外来物种入侵更为严重,而这种外来物种入侵中虽然有好的影响,但破坏性的结果居多。二十一世纪以来,国际贸易往来更为频繁,外来物种入侵不仅仅针对于陆地生态系统,更涉及到海洋生态系统,对其原有物种和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在2004年,联合国将生物多样性与外来物种入侵管理作为生物多样性日主题。
我国跨越五个气候带,东西跨越度也较大,因此生态环境更为多样。也为其他外来物种提供了适宜的栖息环境 。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的背景下,航空、铁路及海洋运输更为便捷,为外来物种的入侵提供极大便利。外来物种入侵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从森林到水域到湿地到荒漠等,跨越了自然生态区和农业区,也实现了城市居民区到乡村集聚区的转移,其中受外来物种入侵影响最为严重的是水生态系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为的生态破坏加剧了外来物种的入侵,我国许多地方大规模的森林砍伐,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外来生物入侵使得其生态退化更为严重,严重影响到生物的多样性。
(二)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性
外来物种入侵容易对现有生态及生物造成巨大危害,正是基于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性必须做好刑法的规制,明确外来物种入侵行为所侵害的法律权益,所造成的各种破坏是外来物种入侵刑法规制问题讨论的前提。外来物种入侵损害经济发展,威胁人类健康,破坏当地的生态系统。
1. 破坏生物的多样性。生物的多样性是一个专业性的总结性的概念,其涉及物种、生态系统等多方面的内容。生物的多样性是稀缺性资源,其是不可再生的,其一旦遭到破坏,往往是毁灭性的。外来物种入侵在生物多样性破坏方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加快了物种消失的速度。最近的四百年时间里,因为外来物种入侵导致的动植物灭绝比例达到了40%以上,因为外来物种入侵濒临灭亡的植物达到了50%以上,非本地物种的竞争及捕食对当地的物种产生无法弥补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外来物种入侵使得原有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分布状态发生改变,对当地原有的生态环境和生态结构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当地生态环境的失衡。
2. 引发巨大经济损失。外来物种入侵在破坏生物多样性的同时会引发巨大的经济损失。每年全球因为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4000亿美元 。我国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损失达到了1200亿元。这种损失是经济增长占比的1.36%。生物的多样性作为稀缺性的资源,其具有不可再生性,治理难度大,因为治理投入的金钱也是因为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内容。调查显示美国现有外来物种5万多,其当前的威胁与影响并不是太明显,但是带来的影响是难以估量的,美国因为外来物种每年产生的经济损失达到了1230亿美元。而外来物种入侵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之外,也使得旅游产业蒙受巨大损失。此外其破坏原有的生态系统,很容易引发火灾等自然灾害,其引发的间接财产损失也不计其数。因此外来物种入侵犯罪刑法的规制研究必须今早着手。
3. 危害人类健康。经濟的损害,坏境的破坏,外来物种入侵也威胁到人类健康,给人类生存带来巨大恐慌。无论外来入侵的物种是动物还是植物,都会对人类健康产生威胁,大部分入侵的物种携带病原体,一旦入侵引发流行疾病的肆虐。1991年美洲爆发的霍乱最终导致100万以上的人受到感染,甚至引发死亡。而霍乱的病原则是外来船只将受到病菌污染的压舱水排放到了秘鲁港湾。再例如我国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引入豚草,其迅速蔓延,从东北到新疆、辽宁、青岛等地,导致不同人产生花粉过敏,诱发支气管哮喘等疾病。外来物种入侵严重的情况下引发人类的病变死亡,给人类的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4. 危害生态和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往往与国家安全联系在一起,国家在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中,应尽量避免受到生态的破坏威胁,确保国家生态安全。外来物种入侵对当地的生态多样性产生威胁,破坏当地生态系统的同时对国家生态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国家经济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稳定的环境支持,而国家生态安全的维护具有现实必要性。外来物种作有可能作为一种新武器故意进入国家,使得国家安全面临安全隐患,因此必须加大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监督管理,高度关注外来物种入侵,做好生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维护。三、我国外来物种入侵刑法立法困境
(一)立法观念的滞后,立法目的模糊
我国对外来物种危害研究起步较晚,在立法目的方面不够明确,导致立法观念滞后,从而引发外来物种入侵刑法的立法困境。我国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多是从经济发展、安全生产及人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忽略了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维护的考虑,没有在外来物种入侵立法中做好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渗透。而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关注到外来物种入侵中的生物多样性维护。美国早在19世纪中期就开始着手外来物种入侵立法研究,到了20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加大对生物多样性的关注与考虑。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防疫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保护人类健康。我国现有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及防御体系没有包括对入侵物种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的管理相关内容,正是因为立法目的的模糊,立法观念的滞后,造成法律管理上的漏洞,给我国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不小的隐患,这也成为外来物种入侵刑法的立法困境之一。
(二)立法体系不健全,法律界定散乱
我国至今未建立起完善的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法律,也没有形成成熟统一的约束体系。在外来物种入侵管理中,各个职能部门更多的是基于自身管理的角度,单独立法,出台规章制度,这意味着我国当前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条文呈现分散的状态,法律规定偏于原则化,缺乏外来物种入侵防范的针对性与操作性,实用价值不高。目前我国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只局限于森林法、农业法、渔业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但遗憾的是,其中也并无“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现有的这些法律法规其立法调整范围也较窄,基本集中于病虫害的防治和杂草检疫,主要是农业杂草的有效控制、病虫害的有效防治和疾病的蔓延控制,立法不健全,其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问题的关注较少,导致刑法立法困境的产生。四、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明确立法目的,坚持立法原则
基于我国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刑法困境之一:立法目的不明确问题,必须明确立法目的,坚持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外来物种的入侵防范。积极做好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在刑法规制研究中必须摆脱传统理念的束缚,从传统的资源环境保护及经济建设的二元论层面中摆脱出来,将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生态安全有效维护理念等纳入到外来物种入侵刑法研究中,实现刑法的修改与完善。同时要做好外来物种入侵立法原则的坚守。主要是五大原则 。其一,生态优先原则。处理经济增长和生态保护间的关系,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经济的发展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其二,风险预防原则。对开发及利用环境行为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对进行提前预测与分析,降低负面影响。其三,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外来物种入侵防范,提升民众的生态安全防范意识。其四,协同合作原则。各部门之间,国与国之间协同合作,共同做好外来物种的入侵防范。其五,责任承担原则。对责任人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加大刑法惩罚力度,强化责任风险意识,实现环境责任的公平担负。只有切实关注生物多样性,关注生态维护,外来物种入侵刑法研究才能保证方向的正确。在明确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专项法律,建立完备的《防范物种入侵法》、树立生态中心的治理观念以及建立完备的管理体制。在管理体制方面主要包括风险评价制度、引种许可制度、引种备案制度等,在管理上坚持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整的方针,在国家层面建立专门的外来物种入侵犯罪刑法管理机构,统一处理外来物种入侵工作,坚持其宏观统领,协调各部门,实现协同作战,理顺管理体制。在此基础上要采取适当的预防、消除与控制措施,必要情况下加以修补恢复。开展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科学研究,更好地解读判断外来物种入侵犯罪行为,为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刑法处罚提供科学依据。在完善法律制度,建构优化管理机制的同时,必须做好公众外来物种入侵防范意识的强化,制定教育与培训计划,加大宣传教育,实现群众的监督。
(二)完善法律制度,建构刑法机制
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的落脚点是法律制度的完善。完善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制度,构建完备的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体制 。加快建立相应的法规体系,确保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完善法律制度,构建管理机制,具体来说,外来物种入侵刑法的规制研究应该重点明确四个问题。其一,罚金刑问题。罚金刑如果是主刑法,会限制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这是因为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因此外来物种入侵罚金刑不应该是主刑。而主刑与附加刑的分类是基于适用方法的差异,并不意味着主刑重要,附加刑就该弱化,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刑罚构建中,必须激活罚金刑的独特功能,但是不必将其提升到主刑地位。其二,职业禁止的保安处分价值会有所彰显。基于贸易的需求可能引发外来物种的入侵,危害巨大多发的犯罪形态是贸易主体的单位犯罪,单纯地进行刑法处罚,不足以起到预防警示的作用。因此应在刑法约束的同时辅助以保安处分。我国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利用职业便利进行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犯罪事实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后从事相关职业。这与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预防原则是相对应的,对单位职业行为的限制是为了避免对生物的多样性造成不可逆伤害。立足现实,也不可能有专业引进外来物种的职业,多是出境旅游等原因携带。因此我国刑法针对自然人管制、缓行禁止令,不允许其进入特定场所,从事某些活动。其三,建构合理的犯罪复原制度、外来物种入侵犯罪行为对自然生态造成极大破坏,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刑法对之的介入并不是出于报复,而是做好已经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修复。但是单纯的自由刑、罚金刑和职业禁止等都无法修复已经破坏的环境,因此从修复性司法理念角度出发,我们需要建构合理的犯罪复原制度。可以考虑将审判前主动铲除外来植物、捕杀外来动物恢复生物多样性的行为作为刑法减免的合理理由,等同于自首,戴罪立功。其四,增设强制劳动及其与罚金刑的贯通。现有的法律只能对外來物种入侵犯罪进行罚金处理及自由刑裁制。对于生物的多样性恢复并没有直接效果。基于生态恢复的环境刑事政策来说,依然有制度供给不足的缺憾。我们考虑增设强制劳动及其与罚金刑的贯通。针对那些确实没有条件缴纳罚金的行为人之罚金刑变为生态恢复劳动,让犯罪者在劳动中得到相应的刑法处罚。五、结语
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是系统综合性的工程,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必须综合国情,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建立符合本国实际的外来物种入侵形式法律制度,做好法治层面的风险规避。本文从明确立法目的,坚持立法原则,完善法律制度,建构管理机制两大方面为外来物种入侵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提供了有效思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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