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的手段行为
摘 要 近些年我国抢劫罪的犯罪率逐渐增高,导致其犯罪率增高的不仅仅是社会人员的自身素质下降,还与人们的贪念有着必然联系。抢劫罪在一般人的眼中就是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严重的會对被抢劫者造成人身伤害,但是如果站在法律角度上来看,我国刑法对于抢劫罪有着诸多定义。本文将会就抢劫罪一个重要疑难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即抢劫罪手段的认定,其中主要包括暴力行为、胁迫行为和其他方面的认定三个方面,下面将会对其进行具体阐述。
关键词 刑法 抢劫罪 手段认定 胁迫行为 暴力行为
作者简介:李东,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员额制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68
根据我国现有《刑法》规定,凡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构成抢劫罪者都将会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对于抢劫罪的处罚种类比较多,通常情况下抢劫罪不仅仅要被判以刑法,还会处以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抢劫罪有着很多种分类,严重者还会被处于死刑或者是无期徒刑。抢劫罪有多种形式,较为严重的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二是持枪抢劫的;三是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是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四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五是入户抢劫的;六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我国《刑法》对于抢劫罪的惩罚力度较强,针对不同情况也会致以不同的行政处罚。抢劫罪实际上就是以非法占有为最终目的。通过对当事人实施暴力、威胁等行为来获取不正当财物的过程。一、暴力行为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出现的一些抢劫罪都具有暴力行为,通俗的来说,暴力行为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对被害人身体采取强制性的暴力侵袭,导致被害人身体和精神上受到创伤,严重的暴力行为会直接威胁到被害人的生命安全。犯罪者以种种暴力行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该种暴力行为在被认罪的时候,应当对犯罪者的行为进行分类,只有具有抢劫罪的表现行为才能够被认罪。首先犯罪者在实施暴力行为的时候,必须是为了抢劫财物所当场实施的。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被认定为暴力实施下的抢劫罪,也就是暴力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务所有人、财务保管者,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有可能是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有亲属关系的人,但是不能是与财物无关的其他人。
(一)抢劫暴力行为的下限
不同国家对于抢劫罪的定义和限定也有所不同,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有着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在《刑法》的制定上也比较符合社会的需求。在一些外国立法中,人们对于抢劫罪都有着不同程度的限定和认知。例如俄罗斯在判定抢劫罪的时候,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要危机到被害者的生命,而日本定义的抢劫罪与俄罗斯非常相似。日本判定抢劫罪的构成因素是“犯罪者的行为必须要达到限制被害者的人身自由,也要限制被害人的反抗程度”。而我国与俄罗斯和日本有着很大差异,我国是一个“以人为本”的国家,在《刑法》制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抢劫罪的限制条件,所以这就对抢劫罪的认定增加了多重困难。我国法学界人士对于抢劫罪的暴力下限问题开展研究,研究表示暴力抢劫罪的行为必须要危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严重的必须威胁到生命安全,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暴力抢劫罪的限定下限不应如此,而应该是对被害人达到了恐吓目的,导致被害人的行为受到抑制。研究结果一公布,有很多人认为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对被害人造成恐吓心理,并且其行为受到限制就应该构成暴力抢劫罪。
现如今人们对于抢劫罪和抢夺罪有着一些歧义,有些人很难分清抢劫罪与抢夺罪。两者之间应该有着明确界限来划分,而不应该是模糊的状态。例如有甲乙两人想要抢丙的东西,于是甲运用双臂将丙抱住,然后怂恿乙去抢走丙的包。在对待该案例的时候,如果站在人性的角度上来看,甲乙两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但是却没有对丙造成身体或者是生命威胁,只能说是对丙构成了限制其反抗的权利。有人会认为这种是抢夺罪,而有些人则认为该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暴力抢劫罪。所以暴力抢劫罪的限定并不容易,但是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行为是故意来限制被害人反抗的,并且以劫取财物为目的的就应当被界定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抢劫罪。而犯罪者所运用的暴力行为和暴力程度将作为量刑处罚的标准。如果抢劫者在索取财物过程中无意识的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了伤害,并且情节较轻者应当被定为抢夺罪,由此可见暴力抢劫罪与抢夺罪之间是有所区别的。
(二)抢劫暴力行为的上限
在《刑法》第263条当中明确说明了抢劫罪的特殊情况,在暴力抢劫中如果抢劫者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者将会另有判决。例如抢劫致人死亡的,因为抢劫财物而无意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其中不包含故意杀人罪。如果在抢劫过程中犯罪者为抢劫财务而故意导致被害者死亡的则被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判决的时候会两罪并罚。而抢劫暴力行为的上限还有另外一种观念,就是抢劫过程中致被害者死亡的,可以分为间接故意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两种情况。上述两种情况并不包含故意致人死亡,如果在暴力抢劫过程中是故意抢劫他人财物而致人死亡的,则被定为故意杀人罪,在判刑的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除上述两点内容之外,还有第三种观点,就是抢劫致人死亡的,应该分为因为抢劫而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和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其中包括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该种情况也是暴力抢劫罪的上限,通常也是情况较为严重的一种暴力抢劫罪情况。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刑法》在制定的时候对于抢劫罪的分类与其他国家有着很大差异性,例如在《刑法》第263条中,我国将因暴力抢劫而故意杀人的情况并没有单独罗列出来,而是包含在内。而在其他国家中,有些国家会将暴力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况进行进一步分类,例如在暴力抢劫罪的同时还会设置抢到杀人罪之类的专款罪刑。有因为暴力抢劫对被害人造成过失死亡的,还有因为暴力抢劫而导致被害人直接死亡的情况,这些在其他国家都会被列入结合犯条款当中。而我国《刑法》中却并没有“抢劫杀人罪”这一条,所以在判决的时候,都会统一包含到抢劫罪的加重犯中。
我国暴力抢劫罪也包含了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可以看出,暴力抢劫罪实际上就是在控制了被害者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对被害者的人身自由權、健康权和生命权进行强制施暴的行为,其施暴可以分为捆绑、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形式。如果从宏观的角度上来看可以发现,暴力抢劫罪实际上可以分为是一种复合性的行为形式,如果犯罪者在抢劫财物的同时,是以故意杀人为手段的,则可以看作是一种复合性的犯罪,其中既包含了抢劫罪也包含了故意杀人罪。二、胁迫行为
胁迫,故名思维就是指被害人当场被实施暴力者相威胁,被迫交出财务或者由抢劫者当场抢走财务的行为。胁迫行为所针对的被害者与上文当中所指为同种情况,即与财务保管者,财务持有人、与财务有直接亲密关系者。胁迫行为也可以分为很多种类,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该种行为进行细致划分,在其他一些国家中,人们通常会将胁迫分为不同情况,例如:一是以暴力相威胁;二是对被害者造成种伤害相威胁等,而我国对此尚未作出明确界定。
也有一些研究学者曾表示,胁迫实际上只要是犯罪者的言语或者是行为能够对被害者造成恐吓的,使得被害者产生难以惧抗的行为,都可以定位抢劫罪中的胁迫。针对这一情况有相关学者提出新的看法,认为抢劫罪中的胁迫应当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并且是为了抢劫财物而当场实施的胁迫,而能够达到这种目的的唯有暴力这一种情况,所以学者认为应当将抢劫罪中的胁迫定位为暴力胁迫是比较恰当的。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是否具备胁迫行为应当具有几个鲜明特点:
第一,胁迫行为是当场发出的,并且直接对财物保管者或在场的与其有亲密接触的人造成威胁,此胁迫中并不包含非方面发出的胁迫,非当面胁迫通常指抢劫者以书信、电话或者是第三人转告的形式来实现的胁迫,这种情况一般被认为为敲诈勒索。
第二,被害者被当场进行威胁,而非是扬言日后恐吓等行为,如果是扬言日后恐吓则并构不成抢劫罪。
第三,该种胁迫是建立在暴力的基础之上,犯罪者对被害者实施威胁,如果威胁不成则立即当场施暴,例如当场使用暴力语言威胁被害者或直接运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等情况,这些都属于胁迫的一种。而具体的胁迫行为应当根据不同案件而进行具体分析,这样在量刑和处罚的时候也会更加合理。三、其他方法
我国刑法对于抢劫罪的其他情况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为了更好的防治意外情况发生,所以作为抢劫罪的“兜底”,如果犯罪者在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得身体施加某种暴力而抢走其财物的行为,也被视为抢劫罪,这其中一定要强调对被害人的自主行为进行了限制,导致被害人无法反抗而造成抢劫者成功劫走财务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种特殊情况,这种情况是由于被害者因为自身原因而失去抗拒能力而导致犯罪者抢劫成功的情况,例如被害者昏睡、生病、酗酒而导致自身失去反抗能力,而这时候如果抢劫者趁其不备抢走其财物的行为被另行判定,在我国该种情况被人们视为盗窃罪或是抢夺罪,并不构成抢劫罪,是因为被害者自身原因而失去的反抗能力。可见不同情况下抢劫罪也会有着不同的判定形式,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判定。
其他行为的抢劫罪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而定,具体案例具体考虑,通常会分为三种情况,分别是:一是犯罪者对被害人的身体直接造成了影响,导致被害者失去反抗能力;二是犯罪者对财物所有者、保管人及与财物密切相关者造成控制的行为;三是犯罪者为了抵制被害者的反抗而强行抢夺财物的情况。这些都可以被人们定位为抢劫罪的犯罪证据,而在具体案例中,人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定抢劫罪的细节性问题,透过刑法来将抢劫罪进行细致划分。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的手段行为等内容,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在不同的案例中,抢劫罪的表现形式也将会有所不同,司法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抢劫罪的罪刑。只有准确的把握抢劫罪的含义、准确理解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才能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从根本上保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还给百姓一个公正,为维护我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奠定坚实基础。参考文献:
[1]曹杰.浅析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4.
[2]孙荆州、邓文东.浅谈对抢劫枪支弹药行为的定性问题.河北法学.2014.
[3]谢童.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的暴力是否包括故意杀人.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4] 刘丽宪.怎样认定抢劫罪的“其他方法”.现代法学.2015.
关键词 刑法 抢劫罪 手段认定 胁迫行为 暴力行为
作者简介:李东,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员额制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68
根据我国现有《刑法》规定,凡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构成抢劫罪者都将会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对于抢劫罪的处罚种类比较多,通常情况下抢劫罪不仅仅要被判以刑法,还会处以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抢劫罪有着很多种分类,严重者还会被处于死刑或者是无期徒刑。抢劫罪有多种形式,较为严重的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二是持枪抢劫的;三是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是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四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五是入户抢劫的;六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我国《刑法》对于抢劫罪的惩罚力度较强,针对不同情况也会致以不同的行政处罚。抢劫罪实际上就是以非法占有为最终目的。通过对当事人实施暴力、威胁等行为来获取不正当财物的过程。一、暴力行为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出现的一些抢劫罪都具有暴力行为,通俗的来说,暴力行为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对被害人身体采取强制性的暴力侵袭,导致被害人身体和精神上受到创伤,严重的暴力行为会直接威胁到被害人的生命安全。犯罪者以种种暴力行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该种暴力行为在被认罪的时候,应当对犯罪者的行为进行分类,只有具有抢劫罪的表现行为才能够被认罪。首先犯罪者在实施暴力行为的时候,必须是为了抢劫财物所当场实施的。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被认定为暴力实施下的抢劫罪,也就是暴力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务所有人、财务保管者,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有可能是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有亲属关系的人,但是不能是与财物无关的其他人。
(一)抢劫暴力行为的下限
不同国家对于抢劫罪的定义和限定也有所不同,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有着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在《刑法》的制定上也比较符合社会的需求。在一些外国立法中,人们对于抢劫罪都有着不同程度的限定和认知。例如俄罗斯在判定抢劫罪的时候,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要危机到被害者的生命,而日本定义的抢劫罪与俄罗斯非常相似。日本判定抢劫罪的构成因素是“犯罪者的行为必须要达到限制被害者的人身自由,也要限制被害人的反抗程度”。而我国与俄罗斯和日本有着很大差异,我国是一个“以人为本”的国家,在《刑法》制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抢劫罪的限制条件,所以这就对抢劫罪的认定增加了多重困难。我国法学界人士对于抢劫罪的暴力下限问题开展研究,研究表示暴力抢劫罪的行为必须要危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严重的必须威胁到生命安全,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暴力抢劫罪的限定下限不应如此,而应该是对被害人达到了恐吓目的,导致被害人的行为受到抑制。研究结果一公布,有很多人认为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对被害人造成恐吓心理,并且其行为受到限制就应该构成暴力抢劫罪。
现如今人们对于抢劫罪和抢夺罪有着一些歧义,有些人很难分清抢劫罪与抢夺罪。两者之间应该有着明确界限来划分,而不应该是模糊的状态。例如有甲乙两人想要抢丙的东西,于是甲运用双臂将丙抱住,然后怂恿乙去抢走丙的包。在对待该案例的时候,如果站在人性的角度上来看,甲乙两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但是却没有对丙造成身体或者是生命威胁,只能说是对丙构成了限制其反抗的权利。有人会认为这种是抢夺罪,而有些人则认为该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暴力抢劫罪。所以暴力抢劫罪的限定并不容易,但是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行为是故意来限制被害人反抗的,并且以劫取财物为目的的就应当被界定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抢劫罪。而犯罪者所运用的暴力行为和暴力程度将作为量刑处罚的标准。如果抢劫者在索取财物过程中无意识的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了伤害,并且情节较轻者应当被定为抢夺罪,由此可见暴力抢劫罪与抢夺罪之间是有所区别的。
(二)抢劫暴力行为的上限
在《刑法》第263条当中明确说明了抢劫罪的特殊情况,在暴力抢劫中如果抢劫者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者将会另有判决。例如抢劫致人死亡的,因为抢劫财物而无意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其中不包含故意杀人罪。如果在抢劫过程中犯罪者为抢劫财务而故意导致被害者死亡的则被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判决的时候会两罪并罚。而抢劫暴力行为的上限还有另外一种观念,就是抢劫过程中致被害者死亡的,可以分为间接故意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两种情况。上述两种情况并不包含故意致人死亡,如果在暴力抢劫过程中是故意抢劫他人财物而致人死亡的,则被定为故意杀人罪,在判刑的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除上述两点内容之外,还有第三种观点,就是抢劫致人死亡的,应该分为因为抢劫而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和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其中包括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该种情况也是暴力抢劫罪的上限,通常也是情况较为严重的一种暴力抢劫罪情况。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刑法》在制定的时候对于抢劫罪的分类与其他国家有着很大差异性,例如在《刑法》第263条中,我国将因暴力抢劫而故意杀人的情况并没有单独罗列出来,而是包含在内。而在其他国家中,有些国家会将暴力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况进行进一步分类,例如在暴力抢劫罪的同时还会设置抢到杀人罪之类的专款罪刑。有因为暴力抢劫对被害人造成过失死亡的,还有因为暴力抢劫而导致被害人直接死亡的情况,这些在其他国家都会被列入结合犯条款当中。而我国《刑法》中却并没有“抢劫杀人罪”这一条,所以在判决的时候,都会统一包含到抢劫罪的加重犯中。
我国暴力抢劫罪也包含了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可以看出,暴力抢劫罪实际上就是在控制了被害者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对被害者的人身自由權、健康权和生命权进行强制施暴的行为,其施暴可以分为捆绑、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形式。如果从宏观的角度上来看可以发现,暴力抢劫罪实际上可以分为是一种复合性的行为形式,如果犯罪者在抢劫财物的同时,是以故意杀人为手段的,则可以看作是一种复合性的犯罪,其中既包含了抢劫罪也包含了故意杀人罪。二、胁迫行为
胁迫,故名思维就是指被害人当场被实施暴力者相威胁,被迫交出财务或者由抢劫者当场抢走财务的行为。胁迫行为所针对的被害者与上文当中所指为同种情况,即与财务保管者,财务持有人、与财务有直接亲密关系者。胁迫行为也可以分为很多种类,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该种行为进行细致划分,在其他一些国家中,人们通常会将胁迫分为不同情况,例如:一是以暴力相威胁;二是对被害者造成种伤害相威胁等,而我国对此尚未作出明确界定。
也有一些研究学者曾表示,胁迫实际上只要是犯罪者的言语或者是行为能够对被害者造成恐吓的,使得被害者产生难以惧抗的行为,都可以定位抢劫罪中的胁迫。针对这一情况有相关学者提出新的看法,认为抢劫罪中的胁迫应当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并且是为了抢劫财物而当场实施的胁迫,而能够达到这种目的的唯有暴力这一种情况,所以学者认为应当将抢劫罪中的胁迫定位为暴力胁迫是比较恰当的。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是否具备胁迫行为应当具有几个鲜明特点:
第一,胁迫行为是当场发出的,并且直接对财物保管者或在场的与其有亲密接触的人造成威胁,此胁迫中并不包含非方面发出的胁迫,非当面胁迫通常指抢劫者以书信、电话或者是第三人转告的形式来实现的胁迫,这种情况一般被认为为敲诈勒索。
第二,被害者被当场进行威胁,而非是扬言日后恐吓等行为,如果是扬言日后恐吓则并构不成抢劫罪。
第三,该种胁迫是建立在暴力的基础之上,犯罪者对被害者实施威胁,如果威胁不成则立即当场施暴,例如当场使用暴力语言威胁被害者或直接运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等情况,这些都属于胁迫的一种。而具体的胁迫行为应当根据不同案件而进行具体分析,这样在量刑和处罚的时候也会更加合理。三、其他方法
我国刑法对于抢劫罪的其他情况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为了更好的防治意外情况发生,所以作为抢劫罪的“兜底”,如果犯罪者在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得身体施加某种暴力而抢走其财物的行为,也被视为抢劫罪,这其中一定要强调对被害人的自主行为进行了限制,导致被害人无法反抗而造成抢劫者成功劫走财务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种特殊情况,这种情况是由于被害者因为自身原因而失去抗拒能力而导致犯罪者抢劫成功的情况,例如被害者昏睡、生病、酗酒而导致自身失去反抗能力,而这时候如果抢劫者趁其不备抢走其财物的行为被另行判定,在我国该种情况被人们视为盗窃罪或是抢夺罪,并不构成抢劫罪,是因为被害者自身原因而失去的反抗能力。可见不同情况下抢劫罪也会有着不同的判定形式,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判定。
其他行为的抢劫罪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而定,具体案例具体考虑,通常会分为三种情况,分别是:一是犯罪者对被害人的身体直接造成了影响,导致被害者失去反抗能力;二是犯罪者对财物所有者、保管人及与财物密切相关者造成控制的行为;三是犯罪者为了抵制被害者的反抗而强行抢夺财物的情况。这些都可以被人们定位为抢劫罪的犯罪证据,而在具体案例中,人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定抢劫罪的细节性问题,透过刑法来将抢劫罪进行细致划分。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的手段行为等内容,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在不同的案例中,抢劫罪的表现形式也将会有所不同,司法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抢劫罪的罪刑。只有准确的把握抢劫罪的含义、准确理解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才能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从根本上保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还给百姓一个公正,为维护我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奠定坚实基础。参考文献:
[1]曹杰.浅析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4.
[2]孙荆州、邓文东.浅谈对抢劫枪支弹药行为的定性问题.河北法学.2014.
[3]谢童.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的暴力是否包括故意杀人.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4] 刘丽宪.怎样认定抢劫罪的“其他方法”.现代法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