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联航暴力逐客事件谈机票超售之法律问题
摘 要 美联航暴力逐客事件的发生让机票超售这一行业国际惯例再次浮出公众视野。本文将从机票超售的原由、国内外立法现状和实践,机票超售的法律责任分析等方面进行阐释。
关键词 机票超售 立法现状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陆丹,西南财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64
2017年4月9日晚,美国联合航空公司的一架由芝加哥飞往路易威尔的3411航班,因为有4名美联航的工作人员临时需要乘机,而此时航班已满员待飞,美联航方面表示,起初乘务人员希望征集志愿者,向乘客提出提供酒店住宿和400美元代金券补偿的条件,无果,于是将补偿提高到800美元,但是仍然没有乘客愿意让出座位,最后美联航采取电脑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了4名乘客。其中一位69岁的华裔乘客当场提出由于自己的职业是医生,急需前往目的地给病人做手术,拒绝下机,几经交涉无效后,机场三名航空安保人员将其强行拖下飞机,这个行为震惊了飞机上的其他旅客,有人将其拍摄的视频传上网络后迅速引起轩然大波,成为美国甚至全世界的热门话题,视频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该华裔乘客被几名安保人员强行拖拽,口鼻部位血流不止,表情相当痛苦,相信无论是从安全保障义务还是侵权责任的角度,美联航对此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事件的发生也让“机票超售”这一行业惯例再次浮出公众视野。一、机票超售的原由
机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销售的机票数量超过了该航班的最大载客量,例如,在只有300个座位的飞机上卖出305张机票,如果没有人缺席那就有5名旅客被拒之门外。机票超售被认为是“飞机经济学”的典范,成为了国际民航业的行业惯例。航空公司往往会在容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进行超售,国内航班的超售率一般在5%以下,国际航班在15%以下。为什么会造成航班座位虚耗?原因有很多,例如:飞机延误错过衔接航班、旅客临时改变计划、重复订票以供自己选择等等,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违约成本低和旅客有较大的退改签自由。通过超售,一来可以弥补座位虚耗造成的经济损失,二来可以为急于出行的旅客提供搭乘机会,旅客的机票成本相对也更加低。即使没有旅客缺席,所有人都到齐,航空公司也只需要按照规则对超售旅客进行退改签和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就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反之,如果没有超售,航空公司就需要承担座位虚耗带来的损失,为了规避风险,航空公司极有可能取消旅客自由变更航班的权利,旅客的机票成本也会相对增加,急于出行的旅客也会丧失搭乘机会。二、国内外机票超售的立法现状与实践
以事发地美国为例:美国运输部(U.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的《飞行乘客指引》中就明文规定:Overbooking is not illegal, and most airlines overbook their scheduled flights to a certain extent in order to compensate for no-shows.(机票超售是合法的,航空公司超售机票是为了弥补空座损失。)美国交通部还对超售机票导致乘客无法登机的补偿作为了具体规定:一是早于原计划行程到达后1小时到达目的地:没有任何补偿;二是国内航班晚点1-2小时或国际航班晚点1-4小时,补偿机票成本的200%,最高不超过675美元;三是国内航班晚点2小时及以上或国际航班晚点4小时及以上,补偿机票成本的400%,最高不超过1375美元;四是使用常旅客奖励客票的旅客:补偿金额为本次航班出售的最低机票的金额。 据外媒报道,在过去的2016年,美国最大的12家航空公司共运输旅客6.597亿人次,共有43.4万名旅客自愿放弃座位,4.06万名旅客被赶下飞机(约占万分之0.62)。达美航空是真正的超售冠军,仅2016年就有13万名旅客同意放弃自己的座位;而美国西南航空公司在将旅客赶下飞机方面无可争辩地排第一,2016年有1.5万名旅客被赶下飞机。
欧共体早在1991年2月就出台了一项关于拒载赔偿的法规,2004年欧盟理事会和欧洲会议通过的《欧共体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对旅客赔偿和帮助的一般规定》(EU261/2004)取代了此前的1991年295/91条例。欧盟261条例对拒载的情形做了2种规定,一种是自愿拒载:当发生拒载时,航空承运人应当首先寻找自愿与承运人达成补偿条件而放弃其座位的乘客;第二种强行拒载:当没有自愿者或足够自愿者时,航空承运人可以违背旅客的意愿拒载。该条例中还规定行动不便的人和任何陪伴他们的人,或已登记注册的陪伴他们的服务狗,以及无人陪伴的儿童有优先登机权。即当实际超售发生时,航空承运人首先要做的是寻找自愿者,为其提供退票或变更航程,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没有自愿者或数量不足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按规则强行拒载部分旅客登机,对于这部分乘客,承运人必须为其办理退票或变更航程,提供免费的食宿、交通和通讯,并给予相应的赔偿,欧盟的赔偿标准分为两类:(1)按照航程距离来确定赔偿额:航程少于或等于1500公里的航班赔偿额为250欧元;航程大于1500公里的欧盟境内的航班以及1500-3500公里的其他航班赔偿额为400欧元;其他航班为600欧元。(2)按照达到时间确定赔偿额:旅客变更行程搭乘下一航班到达目的地,该到达时间不超过原预定航班,运营承运人可以减半支付赔偿金额:两小时,就航程在少于或等于1500公里以内的航班;3小时,就航程大于1500公里的欧盟境内的航班以及1500-3500公里的其他航班;4小时,就其他所有航班。
相对于欧美完善的法律体系而言,目前我国并无针对机票超售的具体法律规定,虽然在2007年民航局运输司曾下发《关于规范客票超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4年出台的《公共航空运输航班超售处置规范》要求航空公司告知乘客超售的含义以及超售时旅客享有的权力,但在处理流程和补偿标准等核心问题上把决定权交给航空公司,未统一标准。2011年开始,各航空公司在民航部门的敦促下相继出台了各自的超售补偿条款,例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其《航班超售公告》中,除了表示会合理地控制航班超售比例外,还对优先登机原则、未能成行的旅客提供后续服务保障、补偿条件和补偿方式等作出详细说明。尽管如此,由于航空公司各自为政,也就导致了超售处理流程和赔偿额的较大差异。目前国内航空公司的超售率在3%以下,低于美国5%左右的水平。三、机票超售的法律责任分析
对于超售机票的法律性质和责任,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1.缔约过失责任:承运人在与乘客合同订立过程中负有告知、诚实信用等先合同义务,如因承运人的过错导致旅客人身或财产受到丧失乘机的机会损失或者财产的减损,承运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违约责任:乘客购买机票的行为即是与航空承运人建立了航空运输合同关系,合同自出票时即宣告成立,承运人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旅客送至其约定地,否则就构成违约。当出现机票超售,有旅客被拒绝登机时,航空承运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该合同,即使承运人为旅客改签下一班机,其行为也是对航空运输合同的延迟履行。此时,旅客有权拒绝接受,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2006年肖某诉南航案,法院判定“构成履行迟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成为我国机票超售第一案。
对于旅客索赔的诉讼请求我国目前主要是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旅客延误,产生的实际损失,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1)因延误而错过联程客票中下一航班的损失;(2)旅客改签额外支出的机票费;(3)旅客在等待下一航程中的食宿费用;(4)其他因航班延误而造成的原定行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
3.侵权责任:承运人具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将其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旅客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有明显醉酒、涉嫌恐怖主义、突发疾病、行为不检、机票造假等情况,航空公司才有权力将乘客驱逐出飞机,很显然,美聯航逐客事件的华裔男子并无上述情况,针对芝加哥航空安全部门的工作人员暴力执法,导致机上华裔乘客的严重受伤,该乘客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参考文献:
[1]李新蕊.机票超售的法律分析与建议.交通企业管理.2016(7).
[2]盛弘.“超售”之殇几时休.营销天地.2016(6).
[3]刘玉梅、史心良、白京、王旭、黎京霞.航班超售与旅客有关的过程研究.航空运输.2009(8).
[4]王学林.我国民航客票超售问题及对策.交通企业管理.2008(6).
关键词 机票超售 立法现状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陆丹,西南财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64
2017年4月9日晚,美国联合航空公司的一架由芝加哥飞往路易威尔的3411航班,因为有4名美联航的工作人员临时需要乘机,而此时航班已满员待飞,美联航方面表示,起初乘务人员希望征集志愿者,向乘客提出提供酒店住宿和400美元代金券补偿的条件,无果,于是将补偿提高到800美元,但是仍然没有乘客愿意让出座位,最后美联航采取电脑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了4名乘客。其中一位69岁的华裔乘客当场提出由于自己的职业是医生,急需前往目的地给病人做手术,拒绝下机,几经交涉无效后,机场三名航空安保人员将其强行拖下飞机,这个行为震惊了飞机上的其他旅客,有人将其拍摄的视频传上网络后迅速引起轩然大波,成为美国甚至全世界的热门话题,视频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该华裔乘客被几名安保人员强行拖拽,口鼻部位血流不止,表情相当痛苦,相信无论是从安全保障义务还是侵权责任的角度,美联航对此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事件的发生也让“机票超售”这一行业惯例再次浮出公众视野。一、机票超售的原由
机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销售的机票数量超过了该航班的最大载客量,例如,在只有300个座位的飞机上卖出305张机票,如果没有人缺席那就有5名旅客被拒之门外。机票超售被认为是“飞机经济学”的典范,成为了国际民航业的行业惯例。航空公司往往会在容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进行超售,国内航班的超售率一般在5%以下,国际航班在15%以下。为什么会造成航班座位虚耗?原因有很多,例如:飞机延误错过衔接航班、旅客临时改变计划、重复订票以供自己选择等等,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违约成本低和旅客有较大的退改签自由。通过超售,一来可以弥补座位虚耗造成的经济损失,二来可以为急于出行的旅客提供搭乘机会,旅客的机票成本相对也更加低。即使没有旅客缺席,所有人都到齐,航空公司也只需要按照规则对超售旅客进行退改签和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就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反之,如果没有超售,航空公司就需要承担座位虚耗带来的损失,为了规避风险,航空公司极有可能取消旅客自由变更航班的权利,旅客的机票成本也会相对增加,急于出行的旅客也会丧失搭乘机会。二、国内外机票超售的立法现状与实践
以事发地美国为例:美国运输部(U.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的《飞行乘客指引》中就明文规定:Overbooking is not illegal, and most airlines overbook their scheduled flights to a certain extent in order to compensate for no-shows.(机票超售是合法的,航空公司超售机票是为了弥补空座损失。)美国交通部还对超售机票导致乘客无法登机的补偿作为了具体规定:一是早于原计划行程到达后1小时到达目的地:没有任何补偿;二是国内航班晚点1-2小时或国际航班晚点1-4小时,补偿机票成本的200%,最高不超过675美元;三是国内航班晚点2小时及以上或国际航班晚点4小时及以上,补偿机票成本的400%,最高不超过1375美元;四是使用常旅客奖励客票的旅客:补偿金额为本次航班出售的最低机票的金额。 据外媒报道,在过去的2016年,美国最大的12家航空公司共运输旅客6.597亿人次,共有43.4万名旅客自愿放弃座位,4.06万名旅客被赶下飞机(约占万分之0.62)。达美航空是真正的超售冠军,仅2016年就有13万名旅客同意放弃自己的座位;而美国西南航空公司在将旅客赶下飞机方面无可争辩地排第一,2016年有1.5万名旅客被赶下飞机。
欧共体早在1991年2月就出台了一项关于拒载赔偿的法规,2004年欧盟理事会和欧洲会议通过的《欧共体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对旅客赔偿和帮助的一般规定》(EU261/2004)取代了此前的1991年295/91条例。欧盟261条例对拒载的情形做了2种规定,一种是自愿拒载:当发生拒载时,航空承运人应当首先寻找自愿与承运人达成补偿条件而放弃其座位的乘客;第二种强行拒载:当没有自愿者或足够自愿者时,航空承运人可以违背旅客的意愿拒载。该条例中还规定行动不便的人和任何陪伴他们的人,或已登记注册的陪伴他们的服务狗,以及无人陪伴的儿童有优先登机权。即当实际超售发生时,航空承运人首先要做的是寻找自愿者,为其提供退票或变更航程,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没有自愿者或数量不足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按规则强行拒载部分旅客登机,对于这部分乘客,承运人必须为其办理退票或变更航程,提供免费的食宿、交通和通讯,并给予相应的赔偿,欧盟的赔偿标准分为两类:(1)按照航程距离来确定赔偿额:航程少于或等于1500公里的航班赔偿额为250欧元;航程大于1500公里的欧盟境内的航班以及1500-3500公里的其他航班赔偿额为400欧元;其他航班为600欧元。(2)按照达到时间确定赔偿额:旅客变更行程搭乘下一航班到达目的地,该到达时间不超过原预定航班,运营承运人可以减半支付赔偿金额:两小时,就航程在少于或等于1500公里以内的航班;3小时,就航程大于1500公里的欧盟境内的航班以及1500-3500公里的其他航班;4小时,就其他所有航班。
相对于欧美完善的法律体系而言,目前我国并无针对机票超售的具体法律规定,虽然在2007年民航局运输司曾下发《关于规范客票超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4年出台的《公共航空运输航班超售处置规范》要求航空公司告知乘客超售的含义以及超售时旅客享有的权力,但在处理流程和补偿标准等核心问题上把决定权交给航空公司,未统一标准。2011年开始,各航空公司在民航部门的敦促下相继出台了各自的超售补偿条款,例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其《航班超售公告》中,除了表示会合理地控制航班超售比例外,还对优先登机原则、未能成行的旅客提供后续服务保障、补偿条件和补偿方式等作出详细说明。尽管如此,由于航空公司各自为政,也就导致了超售处理流程和赔偿额的较大差异。目前国内航空公司的超售率在3%以下,低于美国5%左右的水平。三、机票超售的法律责任分析
对于超售机票的法律性质和责任,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1.缔约过失责任:承运人在与乘客合同订立过程中负有告知、诚实信用等先合同义务,如因承运人的过错导致旅客人身或财产受到丧失乘机的机会损失或者财产的减损,承运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违约责任:乘客购买机票的行为即是与航空承运人建立了航空运输合同关系,合同自出票时即宣告成立,承运人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旅客送至其约定地,否则就构成违约。当出现机票超售,有旅客被拒绝登机时,航空承运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该合同,即使承运人为旅客改签下一班机,其行为也是对航空运输合同的延迟履行。此时,旅客有权拒绝接受,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2006年肖某诉南航案,法院判定“构成履行迟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成为我国机票超售第一案。
对于旅客索赔的诉讼请求我国目前主要是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旅客延误,产生的实际损失,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1)因延误而错过联程客票中下一航班的损失;(2)旅客改签额外支出的机票费;(3)旅客在等待下一航程中的食宿费用;(4)其他因航班延误而造成的原定行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
3.侵权责任:承运人具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将其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旅客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有明显醉酒、涉嫌恐怖主义、突发疾病、行为不检、机票造假等情况,航空公司才有权力将乘客驱逐出飞机,很显然,美聯航逐客事件的华裔男子并无上述情况,针对芝加哥航空安全部门的工作人员暴力执法,导致机上华裔乘客的严重受伤,该乘客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参考文献:
[1]李新蕊.机票超售的法律分析与建议.交通企业管理.2016(7).
[2]盛弘.“超售”之殇几时休.营销天地.2016(6).
[3]刘玉梅、史心良、白京、王旭、黎京霞.航班超售与旅客有关的过程研究.航空运输.2009(8).
[4]王学林.我国民航客票超售问题及对策.交通企业管理.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