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措施分析
摘 要 电子商务是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与信息化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新兴贸易方式,它的出现不但冲击了我国传统商业模式,也对我国税收法律立法产生了多重影响。为了有效迎合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完善立法体系,本文也对其立法环境进行了分析,论述了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法律立法制度的现实冲击,并提出未来该方面立法制度优化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 立法 冲击影响 优化措施
作者简介:欧阳欣卉,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50
在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很早就与税收联系起来,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晚,其发展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突出,电子商务税收发展也尚处于初级阶段。为了迎合信息化时代发展,我国有必要深入思考发展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并对它的法律立法环境与优化改进措施进行深入研究。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较晚,但目前已经初见规模,在了解国内该领域发展现状之前,需要首先明确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模式之间的实际区别。
(一)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模式的區别
首先,电子商务本身是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它所操作的内容与目标与传统商务模式一致,而且二者都应该与税收紧密相连。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本身具有独立性,所以基于该模式的税收与传统商务模式大不相同,甚至它对传统税收政策及管理工作都带来了一定影响。具体来讲下文指出3点。
第一,交易方式与途径存在区别。电子商务走网上交易途径,所有交易过程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完成,例如电子发票、货币、网上银行等等包括所有交易形式都遵循网络规范制度,拥有相对独立的交易操作系统。在电子商务税收过程中,它的税收征管手段还主要由人工监控,但大量的中间环节机构被省略,构成了相对直接快捷的电子商务交易结构。而从另一角度来讲,它还降低了商业中介缴扣税款的可能性,这为税务机关开展征管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第二,税收稽查存在区别。传统税收征管依据账簿、发票、会计凭证等等纸媒凭证。电子商务不同,它的所有信息都以数字化信息展示,需要通过专门软件阅读。从应用角度来讲电子商务税收更加便捷,但实际上有些不法企业可能因此在账目上做文章,例如篡改、删除等等,操作无任何痕迹,容易为后期稽查工作带来麻烦,例如无法查询企业的资金流转轨迹。所以说电子商务税收对税收稽查工作而言是一把“双刃剑”。
第三,纳税主体存在区别。传统纳税主体可通过税务管理部门轻易查询,但在电子商务税收中,某些纳税主体信息甚至主体本身也可被随意篡改,隐匿身份,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交易双方利益,让纳税人在躲避纳税义务方面有了可乘之机。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使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的人数数量规模正在不断扩大,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购物的网民数量已经超过6成,但购物满意度却相对较低,这说明我国电子商务在发展蓬勃背景下依然存在较多隐患不可忽视。同时,相比于世界范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依然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对我国而言是未来贸易的主要发展方向,所以从整体宏观层面来看,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还需要得到多方支持。以法律支持为例,合理有效立法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内容是必要的,它能够强化政府税收征管,优化法律环境,从政府、社会、大众等多个层面实现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有效法律制约,保证其活动合法合理化。就当前来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在该领域的税收问题模糊不清问题,但它也同时成为了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税法征收对电子商务投资者的运营态度影响很大,对电子商务经济利益也具有一定影响作用,这些都说明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基本思路与框架还没有完全确立,也说明其立法环境还不够规范和谐,所以我们必须明确这一立法现状问题,正视当前立法环境。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现有法制环境
如上文所述,电子商务活动确实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但充满机遇也需面临挑战, 在商业行为中遭遇各种矛盾,这体现了电子商务摩擦之间的特殊属性。传统中互联网没有一部权威统一的法律法规协调,由电子商务活动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就不可避免。2004年8月,我国正式颁布了第一部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在法律中规定了电子化签字与手写签字的同等法律效用,这象征着对电商发展的法律层面认可。随后的《法律发票管理办法》、《电子商务贸易法》、《税收征管意见》等等都从不同层面优化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环境,解决了传统电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纳税主体不明、单据审核信息获得难等问题。所以从国家经济与网络建设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制环境建设前景还是十分可期的 。二、我国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法律立法制度的冲击影响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法律立法制度的冲击影响巨大且多元,它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 对现行税收立法的冲击
当前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其技术更新换代也倾向于高频率化,在如此背景下,人们对于新生事物的理解与规范逐渐丰富,因此基于电子商务所颁布的电商法律规定已经相当全面具体。例如在网络认证服务管理方法中就设置了网络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签名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从某种程度上满足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正规化、良性循环发展要求。但实际上,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一旦发生矛盾,双方还无法像传统交易活动一样利用现行法律快速解决问题,这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向前发展。同理,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也无法做到与传统一样实际规范电子商务贸易活动行为,而且电商本身作为全新的商业模式更需要社会公众去接纳、适应它,从某种层面它就必须构建一套具有公平性但同时也具有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及法律制度维护体系,从某种程度上它冲击了传统商业贸易市场,需要人们做出思想与行为方面的双重改变。
(二)对国家税收原则的冲击
电子商务对国家税收原则的冲击影响还要分两部分来谈:税收法定原则与公平原则,就以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冲击来说,由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还不能说已经完全适应了电子商务活动贸易形式,所以针对它的商务活动征纳稅款必须相应作出调整。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还尚不健全,某些细节部分可能无法可依。另外,关于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目前还存在争议,美国等发达国家不赞同电子商务贸易活动征税,而大部分欠发达国家则主张合理征税,这说明在全球范围内有关电子商务活动的征税意见并没有完全同意。在中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对电商行为征税的合理有效法律条件,尤其是一些中小型电商网点依然还处于“不缴纳税收”状态,这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整体环境而言是非常尴尬的。在未来,这一问题还有待解决。
(三)对国家现行税收征管的冲击
考虑到当前我国电商贸易规模正在逐渐扩大,所以国家方面的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必须跟进,充分关注其对现行税收征管管理的现实冲击,细致来讲就是电子商务对国家内部企业税务注册、企业依法税款缴纳申请以及会计报表审核等等所造成的影响。同时,国家还要考虑其对税源监督控制的冲击影响,因为电子商务不但颠覆了当前会计账簿凭证管理与税收部门稽查基础,也使得纳税申报更加困难,国家现行税收征管要充分结合电商活动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殊属性内涵,考虑传统纳税申报形式对纳税主体在法定规定时间、地点内所受到的影响,确定具体的物理位置,保证传统企业纳税申报正面面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现实挑战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的优化措施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优化应该做好3方面工作: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明确税收构成要素、建立完善税收征管机制。
(一) 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优化措施
结合当前我国税收立法法律相关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等来实现改革优化,以适应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现实需要。本文认为应该多参考借鉴国外电商发展做法,对税务增收制度作出规划优化,通过制度来规范、优化完善我国现有税收制度,从两方面来思考优化措施。
其一,要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电子合同与电子发票,保证电子商务与传统电商运营商在税务行为方面一致。为电商准备专用电子合同,通过完善电子商务立法会来制定电子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并通过立法将其合同内容规范化,基于不同行业、不同权利主体、不同违约金事项来提出相应义务,明确电子合同所规定细节内容,给出合理有效的电子合同法律依据,有效提高法律规定最大约束力。
其二,要调整现行税法中所存在的差异税种税收政策,基于税法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和关税作出相应修复性调整。多从国家利益角度出发考虑问题,从网络销售途径和非网络销售途径多层面观察电子商务活动的在线交易与服务过程,适当修改营业税,增加网络交易相关内容。
(二) 明确税收构成要素的优化措施
要明确电子商务活动的税收构成要素,这里主要提出3点。
第一,要保证纳税主体的完整性,通过法律法规合理规定纳税主体,例如像付出劳务者、出售无形资产者、境内销售货物或进口商品者、获得劳务报酬者等等都要被归纳到纳税主体范畴中,健全电子商务纳税义务人制度。
第二,要完善征税对象。基于不同交易形式来区分电子商务的直接或间接行为。可考虑根据直接利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或传统交易方式进行征税。特别是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需要认定其数字化产品服务征税依据,做到合法征税。
第三,要保证税率的完善。目前税率适用于多种电子商务活动类型,对于这些征税内容需要区别对待,例如对有形货物销售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等等的征税。在数字化商品的服务销售方面,要根据现行税法来面向纳税人征税17%,将低税率定义为13%,同时还有在线咨询等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群体的征税,其征税率定义为3%。
(三)建立完善税收征管机制
要围绕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完善的网络征税体系,进一步巩固其法律立法,例如基于“电子方式征税”的现代征税申报与支付方法,它能够有效取代传统纸质纳税。“电子征税”本身在网络上完成申报与线上支付所有环节,其网上申报流程则充分利用到了信息通讯系统平台,为纳税人纳税申报提供了便捷途径。而“线上支付”则通过网络税务账号来为指导税务纳税人购买电子储税券、在网络上完成相应税款缴纳过程,相比于传统方法,它的便捷度、操作效率都更高,同时由于存在税务部门的操作行为监管,也保证了税收征管流程的合法性 。四、总结
当前电子商务活动发展快速,围绕它所实施的税收法律立法也要跟上节奏,基于网络空间与相关技术、法律规章制度来制定相应立法策略体系,健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推动电子商务市场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注释:
江晓波.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法制博览.2014(3).43-44.
李斯嘉.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2007.
李墨园.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研究.重庆大学.2014.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 立法 冲击影响 优化措施
作者简介:欧阳欣卉,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50
在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很早就与税收联系起来,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晚,其发展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突出,电子商务税收发展也尚处于初级阶段。为了迎合信息化时代发展,我国有必要深入思考发展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并对它的法律立法环境与优化改进措施进行深入研究。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较晚,但目前已经初见规模,在了解国内该领域发展现状之前,需要首先明确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模式之间的实际区别。
(一)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模式的區别
首先,电子商务本身是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它所操作的内容与目标与传统商务模式一致,而且二者都应该与税收紧密相连。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本身具有独立性,所以基于该模式的税收与传统商务模式大不相同,甚至它对传统税收政策及管理工作都带来了一定影响。具体来讲下文指出3点。
第一,交易方式与途径存在区别。电子商务走网上交易途径,所有交易过程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完成,例如电子发票、货币、网上银行等等包括所有交易形式都遵循网络规范制度,拥有相对独立的交易操作系统。在电子商务税收过程中,它的税收征管手段还主要由人工监控,但大量的中间环节机构被省略,构成了相对直接快捷的电子商务交易结构。而从另一角度来讲,它还降低了商业中介缴扣税款的可能性,这为税务机关开展征管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第二,税收稽查存在区别。传统税收征管依据账簿、发票、会计凭证等等纸媒凭证。电子商务不同,它的所有信息都以数字化信息展示,需要通过专门软件阅读。从应用角度来讲电子商务税收更加便捷,但实际上有些不法企业可能因此在账目上做文章,例如篡改、删除等等,操作无任何痕迹,容易为后期稽查工作带来麻烦,例如无法查询企业的资金流转轨迹。所以说电子商务税收对税收稽查工作而言是一把“双刃剑”。
第三,纳税主体存在区别。传统纳税主体可通过税务管理部门轻易查询,但在电子商务税收中,某些纳税主体信息甚至主体本身也可被随意篡改,隐匿身份,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交易双方利益,让纳税人在躲避纳税义务方面有了可乘之机。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使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的人数数量规模正在不断扩大,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购物的网民数量已经超过6成,但购物满意度却相对较低,这说明我国电子商务在发展蓬勃背景下依然存在较多隐患不可忽视。同时,相比于世界范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依然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对我国而言是未来贸易的主要发展方向,所以从整体宏观层面来看,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还需要得到多方支持。以法律支持为例,合理有效立法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内容是必要的,它能够强化政府税收征管,优化法律环境,从政府、社会、大众等多个层面实现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有效法律制约,保证其活动合法合理化。就当前来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在该领域的税收问题模糊不清问题,但它也同时成为了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税法征收对电子商务投资者的运营态度影响很大,对电子商务经济利益也具有一定影响作用,这些都说明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基本思路与框架还没有完全确立,也说明其立法环境还不够规范和谐,所以我们必须明确这一立法现状问题,正视当前立法环境。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现有法制环境
如上文所述,电子商务活动确实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但充满机遇也需面临挑战, 在商业行为中遭遇各种矛盾,这体现了电子商务摩擦之间的特殊属性。传统中互联网没有一部权威统一的法律法规协调,由电子商务活动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就不可避免。2004年8月,我国正式颁布了第一部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在法律中规定了电子化签字与手写签字的同等法律效用,这象征着对电商发展的法律层面认可。随后的《法律发票管理办法》、《电子商务贸易法》、《税收征管意见》等等都从不同层面优化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环境,解决了传统电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纳税主体不明、单据审核信息获得难等问题。所以从国家经济与网络建设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制环境建设前景还是十分可期的 。二、我国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法律立法制度的冲击影响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法律立法制度的冲击影响巨大且多元,它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 对现行税收立法的冲击
当前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其技术更新换代也倾向于高频率化,在如此背景下,人们对于新生事物的理解与规范逐渐丰富,因此基于电子商务所颁布的电商法律规定已经相当全面具体。例如在网络认证服务管理方法中就设置了网络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签名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从某种程度上满足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正规化、良性循环发展要求。但实际上,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一旦发生矛盾,双方还无法像传统交易活动一样利用现行法律快速解决问题,这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向前发展。同理,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也无法做到与传统一样实际规范电子商务贸易活动行为,而且电商本身作为全新的商业模式更需要社会公众去接纳、适应它,从某种层面它就必须构建一套具有公平性但同时也具有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及法律制度维护体系,从某种程度上它冲击了传统商业贸易市场,需要人们做出思想与行为方面的双重改变。
(二)对国家税收原则的冲击
电子商务对国家税收原则的冲击影响还要分两部分来谈:税收法定原则与公平原则,就以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冲击来说,由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还不能说已经完全适应了电子商务活动贸易形式,所以针对它的商务活动征纳稅款必须相应作出调整。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还尚不健全,某些细节部分可能无法可依。另外,关于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目前还存在争议,美国等发达国家不赞同电子商务贸易活动征税,而大部分欠发达国家则主张合理征税,这说明在全球范围内有关电子商务活动的征税意见并没有完全同意。在中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对电商行为征税的合理有效法律条件,尤其是一些中小型电商网点依然还处于“不缴纳税收”状态,这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整体环境而言是非常尴尬的。在未来,这一问题还有待解决。
(三)对国家现行税收征管的冲击
考虑到当前我国电商贸易规模正在逐渐扩大,所以国家方面的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必须跟进,充分关注其对现行税收征管管理的现实冲击,细致来讲就是电子商务对国家内部企业税务注册、企业依法税款缴纳申请以及会计报表审核等等所造成的影响。同时,国家还要考虑其对税源监督控制的冲击影响,因为电子商务不但颠覆了当前会计账簿凭证管理与税收部门稽查基础,也使得纳税申报更加困难,国家现行税收征管要充分结合电商活动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殊属性内涵,考虑传统纳税申报形式对纳税主体在法定规定时间、地点内所受到的影响,确定具体的物理位置,保证传统企业纳税申报正面面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现实挑战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的优化措施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优化应该做好3方面工作: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明确税收构成要素、建立完善税收征管机制。
(一) 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优化措施
结合当前我国税收立法法律相关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等来实现改革优化,以适应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现实需要。本文认为应该多参考借鉴国外电商发展做法,对税务增收制度作出规划优化,通过制度来规范、优化完善我国现有税收制度,从两方面来思考优化措施。
其一,要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电子合同与电子发票,保证电子商务与传统电商运营商在税务行为方面一致。为电商准备专用电子合同,通过完善电子商务立法会来制定电子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并通过立法将其合同内容规范化,基于不同行业、不同权利主体、不同违约金事项来提出相应义务,明确电子合同所规定细节内容,给出合理有效的电子合同法律依据,有效提高法律规定最大约束力。
其二,要调整现行税法中所存在的差异税种税收政策,基于税法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和关税作出相应修复性调整。多从国家利益角度出发考虑问题,从网络销售途径和非网络销售途径多层面观察电子商务活动的在线交易与服务过程,适当修改营业税,增加网络交易相关内容。
(二) 明确税收构成要素的优化措施
要明确电子商务活动的税收构成要素,这里主要提出3点。
第一,要保证纳税主体的完整性,通过法律法规合理规定纳税主体,例如像付出劳务者、出售无形资产者、境内销售货物或进口商品者、获得劳务报酬者等等都要被归纳到纳税主体范畴中,健全电子商务纳税义务人制度。
第二,要完善征税对象。基于不同交易形式来区分电子商务的直接或间接行为。可考虑根据直接利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或传统交易方式进行征税。特别是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需要认定其数字化产品服务征税依据,做到合法征税。
第三,要保证税率的完善。目前税率适用于多种电子商务活动类型,对于这些征税内容需要区别对待,例如对有形货物销售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等等的征税。在数字化商品的服务销售方面,要根据现行税法来面向纳税人征税17%,将低税率定义为13%,同时还有在线咨询等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群体的征税,其征税率定义为3%。
(三)建立完善税收征管机制
要围绕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完善的网络征税体系,进一步巩固其法律立法,例如基于“电子方式征税”的现代征税申报与支付方法,它能够有效取代传统纸质纳税。“电子征税”本身在网络上完成申报与线上支付所有环节,其网上申报流程则充分利用到了信息通讯系统平台,为纳税人纳税申报提供了便捷途径。而“线上支付”则通过网络税务账号来为指导税务纳税人购买电子储税券、在网络上完成相应税款缴纳过程,相比于传统方法,它的便捷度、操作效率都更高,同时由于存在税务部门的操作行为监管,也保证了税收征管流程的合法性 。四、总结
当前电子商务活动发展快速,围绕它所实施的税收法律立法也要跟上节奏,基于网络空间与相关技术、法律规章制度来制定相应立法策略体系,健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推动电子商务市场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注释:
江晓波.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法制博览.2014(3).43-44.
李斯嘉.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2007.
李墨园.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研究.重庆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