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传统诉讼观念成因之比较

    李丹阳

    摘 要:传统和现代的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诸多的差异,诉讼观念作为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国法律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拟以中西方诉讼观念的成因分析为研究视角,通过对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诉讼观念的对比,为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理论上的参考。

    关键词:诉讼观念;传统文化;无讼;好讼

    1 诉讼观念的内涵

    诉讼的概念主要是指人们对诉讼制度和现象的感知理解,以及人们对使用诉讼解决纠纷的期望和信任。遇到纠纷时,人们是否选择进行诉讼以及他们选择哪种诉讼方法将受到其内部诉讼观念的影响。作为对诉讼制度的一种感知理解,诉讼的概念对诉讼系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诉讼的观念与当前的诉讼制度相一致时,通常会促进对现有诉讼制度的改进,诉讼与现行诉讼制度一致。如果不一致,将会阻碍诉讼制度的实施,甚至会阻碍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因此,诉讼概念对于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中西方传统诉讼观念根据内涵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无讼型诉讼观念和好讼型诉讼观念,本文拟从历史传统、主流思想等角度对中西方诉讼观念的形成原因进行研究。

    2 中西传统诉讼观念的主要形态

    2.1 中国古代传统诉讼观念之无讼型

    中国古代的法律观念长期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的理论中一直在探索如何建立一个和谐大同,没有纷争的的理想社会。儒家文化的创始人孔子是这样看待诉讼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诉讼思想中,听讼是无讼的一种手段。听讼的基本目标是减少诉讼,直到没有任何诉讼。直到西汉时期,董仲舒继承并发展了儒家思想,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此后儒家一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几千年来一直是儒家倡导的“无诉讼”思想,也越来越受普及。在中国传统社会,从统治者到平民百姓大多数都养成了不诉讼的习惯和心态。遇到纠纷,特别是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家族家规,长辈决定和习俗来解决,他们永远不愿向政府提起诉讼。不仅如此,对于那些敢于运用诉讼捍卫自己的财产和权利的人来说,他们经常被视为异类,称他们为“诉棍”。

    在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帮助民众打官司的讼师职业,但在中国古代这一职业一直被人们视为卑贱且受歧视的行当,国家也常对这一职业严格限制甚至打击。

    《吕氏春秋·离谓》中记载,讼师邓析之所以会被统治者处决,是因为他擅长帮助人们提起诉讼,并且过于能言善辩,这是讼师被迫害的最早记录。直到明清时期,对讼师的歧视一直没有减弱。清朝的裕谦甚至写了《戒讼说》一书,指出诉讼有十种危害,即“坏人心”,“耗资财”,“误正事”,“生事变”、“失家教”等等。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无论是思想上还是政治上,人们对诉讼的态度大多是抵触甚至抵制。所以可以得出:无讼是中国传统诉讼观念的主要形态这一结论。

    2.2 西方传统诉讼观念之好讼型

    纵览西方法律发展史,西方的法律和诉讼是分成几个重要阶段发展起来的。

    自古希腊和罗马以来,人们倾向于寻求法律,即通过诉讼解决争端。 在古罗马,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 在古希腊,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设立了不同的陪审团审判的诉讼制度。 由于人们参加诉讼的需要,因此也出现了类似于当今辩护律师的职业。 他们的职责是为参与诉讼的人提供法律咨询并回答法律问题。有诉讼的需要才会有诉讼程序的完善,进而人们更加愿意运用诉讼解决纠纷,所以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便出现了较为完善的诉讼程序。

    基督教文化强调“诉讼的结果是上帝的旨意”。 因此,在基督教文化的产生及其在西方世界的繁荣之后,人们越来越重视诉讼。特别是在中世纪,一群神学家他们将法律与上帝的旨意结合在一起,似乎進一步丰富了法律的定义,使人们对诉讼的重视更进一步。当时,僧侣是受过良好的教育的群体,因此他们逐渐掌握并垄断了法律的解释和传播,并在当时成为了新的法律专业人士,法律和诉讼伴随着僧侣四处传播教义的同时,被普及到每一个乡间坊里。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自由、平等和法治的思想广泛传播并深入人心,诉讼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以美国为例,法院成为解决争端的最后屏障,美国人的几乎所有问题都愿意转变为各种形式的司法问题,并将其委托给法院解决。

    在西方法律发展了几个重要时期之后,诉讼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因此,好讼是西方传统诉讼观念的主要形态和表现。

    3 中西传统诉讼观念形成原因之比较

    中西方之所以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诉讼观念说到底是不同诉讼文化作用下的产物,接下来具体分析诉讼观念形成的原因。

    3.1 中国无讼观念产生的原因

    3.1.1 儒家文化中宗法伦理思想的影响

    “宗法制度”一直被认为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宗法伦理的实质其实是礼教化——把传统中国恪守的“亲亲、尊尊”和礼教原则融入法律原则和制度里,法律只是维护礼教的工具。在礼教化的催生下,“家国一体”思想也随之诞生,即君是君父,官是父母官,社会秩序也逐渐变的类似于家庭伦理规范。在古代上下、尊卑之间发生纠纷,就会被认为是破坏道德纲常伦理,最终要么以“大人不记小人过”息事宁人,要么以“大逆不道”严格惩处。古代的家庭往往指的是一个同姓大家族,以血缘、姻亲关系为基础聚集在一起的,一旦发生纠纷必然伤及亲属之间的情感,扰乱大家族的安宁,甚至会遭到旁人耻笑,因此人们不愿意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诉讼长期得不到重视。

    3.1.2 儒家文化中崇尚和谐因素的影响

    正所谓“礼之用,和为贵”。儒家文化希望建立的是一个以道德伦理教化和约束百姓、有法律但不需要用到的没有纷争的社会。有诉讼必然有纠纷,有纠纷便会破坏和谐,长期在儒家文化熏陶下的中国古人对和谐的信仰和对这种充满道德魅力的大同世界的憧憬和向往,使他们逐渐形成了不愿意用法律和诉讼手段来解决矛盾的习惯,大多追求“法天、法地、法自然”的思想境界。

    3.1.3 儒家文化中的息讼之制的影响

    在长期的“以和为贵”思想的影响下,老百姓养成了惧怕诉讼、厌恶诉讼的习惯,朝廷也将各地诉讼数量的多少作为考核官员德化和政绩的一项参考,如果一个地方多诉棍、好诉斗则是政绩不好的表现,反之,则是治理有方会受到奖赏。在官方和百姓都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情况下,真的发生纠纷了,又该如何解决呢。在这种情况下,具有东方特色的息讼制度,即今天的调解制度应运而生了。

    息讼之制首先是在儒家经典《周礼》中记载的“调人”一词中看到的。“调人”是指负责调解百姓之间纠纷的官员。从这一记载我们可以看到,自周朝以来,我国就产生了独具特色的调解制度。因此,几千年来,作为人民父母的中国官员一直重视止讼和息讼的传统。息讼之制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巨大的。人与人之间的纠纷,特别是民事纠纷,通常是由双方亲属中受尊敬的长辈根据家族家规而不是诉讼来消除的。放弃法律而不使用法律,甚至以没有诉讼为荣,这种影响一直持续到今天。

    3.2 西方好讼观念形成的原因

    3.2.1 基督教文化与追求正义的影响

    与中国的“以和为贵”思想不同,西方的诉讼观念主要受到基督教文化和正义理论的影响。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等学者讨论了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将法律与正义联系在一起。在古罗马,自然法思想得到发展,正义被视为法律的目标和标准。公元4世纪以后,基督教和法律成为共同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基督教思想渗透到法律的体系和价值中,诉讼方法开始被接受和认可。 16世纪以后,以洛克和孟德斯鸠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法学派为了摆脱“神示正义”的束缚,赋予了法律正义和理性等新的含义。同时,他们还重视实现正义的诉讼。

    从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到今天,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可以说法治观念已深入西方人的心中。无论生活中发生什么纠纷,人们都愿意使用诉讼“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反,我国的传统法律几乎没有强调正义或将正义与法律结合在一起。统治者仅将法律用作维持道德教化的工具,道德永远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不受统治者的重视,更不用说被视为违反和谐的诉讼了。

    3.2.2 商业文明下重视权利的传统

    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大多数西方国家历史上都属于以商业文明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社会。很早就出现了基于交易行为产生的商品经济萌芽,交换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为了交换,人们开始在远离他们居住的地方。 因此,人与人之间的流动性增加了,慢慢地,由人们之间的商品交换形成的合同关系取代了以前的血缘关系。由于频繁的商品交易,在他们的活动中也有越来越多的纠纷。 为了使人们能够公平地解决争端并保护自己的利益,诉讼成为最合适的选择。

    资本主义革命胜利后,受到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的思想和解决频繁的经济纠纷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并开始积极利用诉讼作为捍卫自身权利的武器,迄今为止,形成了一种重视诉讼的传统。 相反,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小农国家。由于对商业的限制和疏忽,数千年来,它一直处于畸形的发展状态。 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清初才开始改善。人们世代生活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周围也都是有亲缘关系的人,再加上对传统文化提倡的等级制度和尊严的重视,因此,中国传统人民的权利意识实际上被抹杀了,很难形成强调像西方人这样的重视个人权利的传统。

    3.2.3 文化背景下的民族性格的促进

    东西方文化各有特点,不同的民族文化影响着具有不同特点的民族特色的形成。通过认真的研究和比较,发现中华民族在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已经形成了以和平,中庸,集体和整体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性格。在民族性格的影响下,养成了过多追求和谐与义务的习惯。这种习惯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过程中,讲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追求无诉的状态。 相反,西方传统民族特色的核心内容是个人主义。法律哲学家西塞罗说:“智者把哲学从天堂转移到世界上”,并认为个人应该摆脱团体的权威,开始不依靠古老传统而为自己而战。 正是从那时起,西方的个人主义开始蓬勃发展,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刺激,大多数西方国家的民族特征都带有强烈的个人主义和斗争意识。

    这种民族特征使西方国家的公民严格遵守自由,平等和私有经济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将采取诉讼等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久而久之,自然会养成良好诉讼的习惯。

    结语

    纵观传统中国发展的历史,再横向比较西方国家,我们得出了传统中国是以无讼型诉讼观念为主的国家,而西方则是以好讼型诉讼观念为主的结论。我们发现,由于不同的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造成了中西传统诉讼观念在形成和其后发展等方面的显著差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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