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启动全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近日,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在京成立,交通运输部副部长何建中担任该委员会主任。该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全新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该机制一方面在以往船东强制投保的“油污损害责任险”之外,建立起由货主摊款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通过风险共担,为确保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油污受害人获得充分补偿、赔偿设立“双保险”;另一方面,在国际油污基金模式确立的对油轮所载原油污染进行赔偿的基础上,进一步把赔偿范围延伸到包括船舶溢油等在内的所有海上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石油需求量持续增长,作为进口主渠道,海上石油运输量大幅增加。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的石油运输进港量达3.746亿吨。与此同时,航道通航密度增加,油轮尺度增大,使船舶发生水上溢油污染事故的风险不断攀升。1973年至2014年,我国沿海共发生船舶溢油事故3200起,总溢油量约42936吨,其中溢油量50吨以上的重大溢油事故91起。

    为了解决“污染者付费”背后的尴尬,国际上建立了由油轮船东强制险为第一层保障,石油货主摊款的油污基金赔偿为第二层保障的赔偿机制,确保污染受害人(包括污染清除单位、海产品养殖户、旅游业经营者等)得到足够赔偿的通行做法。

    此次,我国启动实施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它一方面按照国际惯例引入货主共担风险,另一方面扩大了理赔范围,在油轮载油之外,向所有符合条件的、海上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提供赔偿。何建中表示,设立赔偿基金,有助于充分保障受害人利益,避免“谁清污,谁吃亏”、“谁受害,谁倒霉”的尴尬局面。新机制将进一步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保障机制,为推动海运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海洋强国建设奠定基础。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于2012年5月11日联合颁布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从2012年7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海事管理机构开征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标志着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正式建立。据悉,截至今年5月30日,已累计征收人民币31816.34万元。

    随着基金管理机构的成立,这部分资金开始正式投入使用。根据管理委员会章程,基金的使用管理机构分三个层次:即决策机构——基金管理委员会,服务于管理委员会的秘书处,以及负责具体理赔工作的专设机构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

    其中,作为基金使用与管理的权力机构,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油污实际造成的损害,结合具体理赔标准,决定“能否赔”、“赔多少”;而这些决定,又将由组成管理委员会的9家成员单位,每单位一票投票表决形成。这9家单位分别是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6个行政机关和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3个货主代表,根据征收数据,这三个货主位列全国缴纳油污基金的前三位。

    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此前的摸底统计,已有14起事故可能需要动用基金进行赔偿、补偿,初步估算涉及赔偿基金将达165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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