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黄冰 肖登芳
摘 要 2017年3月2日,中国少年未成年人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布的《“女童保护”2016年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统计及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公开报道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433起,受害者778人。本文分析了上诉报告相关数据,并从性侵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和性侵犯罪者再犯可能性角度分析了我国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同时借鉴美国“梅根法”,介绍慈溪市的经验做法,以及设想“互联网+”性犯罪人员登记模式,论证了我国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公开制度可行性。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性侵 信息公开 互联网
作者简介:黄冰,长江大学法学院;肖登芳,荆州市荆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62一、《调查报告》样本分析
(一)2016年平均每天曝光性侵未成年人案1.21起,同比增长近三成
报告显示,2016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433起,平均每天1.21起,2015年这一数据是340起,每天0.95起, 2014年为503起,每天1.38起;2013年为125起,平均2.92天1起。
从数据上来看,近3年公开报道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均大幅高于2013年,体现了未成年人被性侵现状的形势严峻,也反映出社会和媒体对这一现状的关注度提升。
(二)受害者年龄在 7-14岁居多
报告显示计,受害年龄7岁以下的有125人,占16.07%;7(含)-12岁的有143人,占比18.38%;12(含)-14岁的有449人,占比57.71%。
数据说明,7-14岁年龄段的孩子更容易成为被侵害的“猎物”。
(三)农村曝光案件首次高于城镇
报告显示,受害者为农村(乡镇及以下)未成年人的有329起,占比75.98%;受害者为城市(含县城)的为100起,占比23.09%。这是连续4年的统计案件中农村地区首次高于城市地区。
数据说明,农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冰山逐渐浮出水面。
(四)熟人作案近七成,易于接触未成年人的从业者作案占比高
报告显示,曝光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有300起,占总案件的69.28%,其中占比从高到低依次为师生27.33%、邻居24.33%、亲朋12%、家庭成员10%。;陌生人作案的为127起,占比29.33%。
数据说明。犯罪嫌疑人利用熟人身份接近受害者并取得受其信任,使得性侵案件更易发生。二、我国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公开制度必要性分析
(一)对未成年人伤害巨大
性侵对未成年人的巨大伤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神经发育
研究发现,无论是正在经受性侵的未成年人,还是童年期受过性侵的成人他们的下丘脑-垂体-肾上腺皮质轴(HPA轴)都发生了改变。HPA轴是大脑应对压力反应的核心,影响着个体的应激。当面临危险时,大脑会启动一系列的化學反应,促使我们做出逃跑还是战斗的选择。随后,大脑中的一些化学物质又会抑制这种反应,帮助我们从压力中恢复。当未成年人性侵的时间持续延长,脑内的激素水平会逐渐消耗,HPA轴可能会功能失调,这种神经生物的改变,会对机体造成持久的伤害。
2.依恋关系
不论是长期、还是偶然的未成年人性侵,都有可能破坏未成年人的依恋发关系。在婴幼儿期遭到性侵的群体,由于他们正处于依恋关系的形成中,缺少想对舒适与帮助,在与养育人之间,很难建立起安全、稳定的关系。因而,他们的认知和社会性发展也有可能会受阻,进而导致出现情绪调节的问题。
3.情绪调节
在受性侵的未成年人所身处的环境中,有些情绪的表达,比如哭喊,可能会招致责备、回避甚至是更恶劣的性侵。所以他们会压抑自己的情绪表达和调节,变得更加警惕和恐惧。同时,理解、辨别和调节自身的内在状态,对他们来说是很困难的。受性侵的未成年人很难控制他们自己的情绪,很容易感到焦虑、压抑、混乱和无助,情绪的表达也会过分强烈,很难用适当、灵活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情绪。
4.自我及社交观念
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对自我、他人和社会环境的观念,在健康的养育氛围下会积极因素会日益增强,反之,非积极因素会日益增强,甚至带来消极因素。而对于受性侵的未成年人来说,因缺乏健康的养育氛围,他们对自己、他人和环境观念,相对缺乏一些核心的积极信念。同时,受性侵的未成年人在与他人交往时,对他人的痛苦,缺乏敏感性,甚至不会识别或回应他人的痛苦,有些受性侵的未成年人还会使用攻击行为解决他人冲突或避免交往。当受性侵的未成年人进入成年期时,他们一般很难与他人建立和保持健康的的关系,同时自身的压抑心情也会不断增强。
(二)再犯可能性高
我国相关案例显示,性侵未成年者容易再犯。2015年新疆的一起案例中,有一女孩从11岁开始,被邻居刘某性侵长达两年半。直到后来母亲带其去医院检查,才发现女儿已怀孕3个月,母亲当即报案。女孩陈述第一次性侵发生在刘某家里,当时她还正在上小学五年级,“后来基本上是一礼拜一次。”2017年无锡市一起成年人强奸案中的被告人徐某利用做钢琴家教之便,强奸两名9岁女童,被处以两罪并罚。值得注意的是,徐某是再犯,曾因犯奸淫幼女罪分别于1981年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1996年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有心理学研究表明,性侵未成年者再犯率非常高。有研究显示,正常人在看到未成年人时会产生保护欲望,而恋童者则是产生性欲。这些研究的发现逐渐指向一个结论:恋童是一种天生的性取向。英国41岁的恋童癖弗雷泽从2005年就开始犯案,陆续有3名男童出面作证弗雷泽曾性骚或性侵他们。弗雷泽落网后表示对罪行深感后悔,曾拿漂白水泼洒生殖器,决定挥刀自宫,目前在接受性犯罪者的治疗课程。
三、我国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可行性研究
(一)美国“梅根法”的借鉴
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7岁女孩梅根被邻居奸杀,而这个邻居之前实施过两次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行为。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梅根法,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公布。联邦“梅根法”得到了美国各州的遵循,各州陆续通过了自己关于性犯罪者登记和公告的法律规定,很快全美各州都施行有“梅根法”。每个地区不尽相同,在路易斯安纳州,人们可以随时查阅性罪犯搬家的资料。在华盛顿州,刑满释放的性罪犯如果搬家,警察则会挨家挨户通知邻居罪犯的姓名、住址等信息。在最严厉的俄勒冈州,搬到俄勒冈州居住的刑满释放的性罪犯必须在家里窗户上做好标记,以警告街坊自己的身份。
(二)慈溪市信息公开实践
2016年,慈溪市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主要内容有如下方面:
首先,《办法》所列举的公开范围大致包括假释、缓刑期间的犯罪人员,还包括刑满释放后的人员。《办法》规定的公开渠道广泛,旨在方便公众随时查询,具体包括、电视台、报纸、网站、微信、微博以及其他方式。《办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身份信息公开期限一般规定为五年,对于特别情形的规定终身公开。
其次,《办法》规定可以将信息公开的人员情况另行通报给犯罪人员户籍地、居住地基层组织。犯罪人员曾经或者重新从事医疗、教育等行业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另行通报给其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三)價值冲突的处理
虽然“梅根法”得到广泛的支持,但有些人从保障被告的权利的角度出发,对“梅根法”提出批评。他们说,这项法案过于强调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而忽视了被告的法律权利。2003年,阿拉斯加州法律规定有性犯罪前科人员提供自己的姓名、住址照片等资料,并将之放在上网。但有两名犯罪人员,《美国宪法》第1条第9款规定,各州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的法案。他们到法庭控告州政府违反了美国宪法。阿拉斯加州政府反驳说,该法律旨在保护公众,而不是罚犯罪人员。最高法院指出,阿拉斯加的法律不是以惩罚为目的,因此该法律的回溯性并不违反联邦宪法。该判决表明:联邦最高法院认可了各州通过的各种版本的“梅根法”,通过判决的形式并认定了这些法律是适当的,没有宪法问题。
(四)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互联网+”性犯罪人员登记模式
普遍认为,我国的户籍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完备,也最为严格的人口管控制度。新中国以来,我国户籍制度实行城乡二元户籍。1958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开始建立一套严格的户籍人口管理制度。我国户籍制度的基础意义在于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国家各类人口管控系统,比如公安户政系统、计生登记系统、公职人事管理系统以及党员系统等等,我国对这些系统建设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并且建设已久,保有大量信息。在上述系统建设上建立起来的户籍制度为性犯罪人员登记在性侵未成年犯罪人员信息制度提供了有力基础条件。四、结语
2013年10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要求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同时各地不断探索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类制度。2016年,慈溪市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制度在慈溪市试点实施,一些其他地区法院通过判决形式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虽然,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但从世界其他各国的实践来看,建立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制度势在必行。参考文献:
[1]邱兴隆、许章润.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王金鑫.域外性犯罪人信息登记和公告制度的本土化思考.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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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巧新、王英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之心理学方法引入.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1).
[5]黄富源.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记与公告制度与其法律问题.月旦法学杂志.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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