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倪佳纯 席健
摘 要 近年来,医患纠纷层出不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这一第三方解纷模式在我国逐步推行,对于缓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该机制在实行中出现了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仍存在法律性质不明确、宣传力度不够、人才资金不足等问题。本文以扬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实践现状及不足之处,探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途径并给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 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 机制
作者简介:倪佳纯、席健,扬州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61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概述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概念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一项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制度,是指由法学、医学等专家作为调解员,运用专业知识与调解技巧,使得医患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医患纠纷的一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优越性
1.高效便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程序灵活,周期较短。一般在受理后一周内处理,一月内完结,并且可以多次调解。相对其他模式而言,人民调解方式十分高效便捷,减少了当事人时间成本,也能有效应对数量不断增加的医疗纠纷事件。
2.专业权威
相较其他一般的民事纠纷,医疗纠纷通常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模式下,由专门的法学、医学专家组成调解员,对医疗纠纷的过错采取“专家合议制”,故其解决纠纷更具有专业性,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患者方信息的不足。同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具有较强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3.成本较低
相对于诉讼模式所耗费的经济成本,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不收取任何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壓力。
4.易于接受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模式是在医患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故调解是以双方利益为首要原则的,调解的结果也更易于被双方当事人接受。日本学者棚濑孝雄 认为,调解达成的合意基本上是以当事人个人是否有利,是否有理的评价标准为基准,达到的解决能否更贴切地反映当事者所处的实际情况。此外,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是处于一个相对和谐的状态,而非绝对冲突的对立面,所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也有利于医患双方矛盾的缓和,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二、扬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施现状
扬州市自2007年开始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以来,着力打造特色“12345医调工程”,通过市县相联动,部门相协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构建医疗纠纷的“扬州解法”。扬州市自2015年启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创新试点工作以来,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队伍不断壮大,全市共有专职调解员36位,兼职调解员98位。建立了由330名医学专家、384名法学专家、23名心理学专家组成的扬州市级医疗纠纷调解专家库。
“扬州解法”是扬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特色工程。其根本宗旨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集中精力打造医患纠纷矛盾调处服务中心实体化“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网络平台进行调处工作,实现线上线下资源整合。该工程遵循依法调解、公正调解、独立调解的原则,构建以法治为根本的第三方调解模式。同时不断促进人民调解机制的队伍建设,如加强专职调解员、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和社会心理学专家队伍。并且不断健全指导协调机制、矛盾排查机制、纠纷引导机制、分析研判机制和专家咨询机制,通过这些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保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质效提升。
通过对“扬州解法”的实施和不断的完善,扬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效。自2015年以来,扬州市共调解医疗纠纷396件,赔偿金额达907.2万元,调处成功率达97.9%,回访满意率为100% ,及时化解了医患矛盾,避免了恶性事件发生,同时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三、扬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存在的不足
扬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自成立以来,在解决医疗纠纷,缓和医患关系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扬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
(一)法律的空白与滞后
由于我国现阶段对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还没有明确的、具体的专门立法,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从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首先,各地设立的医调委的法律性质并未明确界定。其次,目前对于医调委的成立与运行的法律规范,国内各地大多采取地方性立法的方式,其法律依据有待强化。再者,调解协议的效力不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经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未经司法确认的协议书仅具有确定力而不具有强制力。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何种类型的协议书必须经过司法确认。所以,在现阶段,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是否进行司法确认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二)公众认知度不够
经过调研,笔者发现扬州市公众对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了解度较低,由于缺乏宣传,许多民众根本不知晓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职能、范围、工作程序等。正是由于认知程度与信任程度较低,在面对医疗纠纷时,民众并不会主动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维护权益,所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价值不能充分发挥。
(三)经费不足
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经费都是由政府拨款保障的,目前资金投入还不够完备。由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免费的,所以在实践中缺少充足的经费将影响调解工作的实施。
(四)队伍建设欠缺
在人才资源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调解员数量不足,尤其是专职调解员严重欠缺,并不能满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实际需求。第二,年轻力量不足,目前医调委的调解员大多为退休的法学、医学专家,缺少年轻储备人才力量。第三,人员构成上较为单一,缺少复合型人才。医患纠纷的调解需要很强的专业性,调解员需要兼具法学、医学、社会心理学等多学科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较高的沟通能力、调解能力。
(五)医疗责任保险未得到全面推行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能否正常运行以及最终调解结果能否履行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并非强制保险,医疗机构都为自愿参保。由于许多医院没有参保,或是保险公司保险费率较高等因素都会影响调解协议的执行,不能完全保證患者能够得到合理而充分的赔偿。四、完善扬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一)完善相关法律
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在现阶段实践中呈现出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欠缺专门、具体的法律进行规制,所以应该制定和健全关于调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构建和发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提供法律保障。笔者认为,不仅要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概念、机制、职能等实体问题进行明确的立法规定,同时也要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人员构成、调解程序、解纷流程等程序问题进行规制。只有依法构建和发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才能确保其权威性与公信力,才能促进其发挥优良作用。
(二)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扬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宣传力度,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一方面,良好的社会宣传有利于增强公众对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了解度与认可度,引导公众在面对医患纠纷时能够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利益。另一方面,社会宣传能够增强医调委的社会公信力,提高其纠纷解决的质量与效率,从而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更好发展。
(三)健全配套机制
首先,政府部门要加大对于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经费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中,政府部门的经费保障对于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薪酬保障、工作经费等问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考虑到医调委的中立地位,应当加强对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程序、人员、执行等多方面的监督,保证其调解的公正性。
(四)加强队伍建设
以扬州市为例,现阶段我国医调委调解员大多由司法机关、医疗机构退休的工作人员担任,其人员流动性较大且知识结构单一。为了保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专业性与权威性,应当优先选任兼具法学、医学、保险学、社会心理学等多学科背景且沟通交往能力较强的复合型人才为人民调解员,从而更好地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
(五)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赔偿是医疗纠纷调解的一项重要内容。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对接方面,可以参照“上海模式”:即医调委根据预估的理赔金额大小决定是否通知承保机构列席调解,承保机构还可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调解结束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将直接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依据。属于医疗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直接由保险部门理赔,减少中间环节,一方面可以尽快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可以让患者尽早得到补偿,尽快开展新生活。五、结语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各地开展创新实践,运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存在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情况,同时各地实际情况存在“区域差异”。本文通过对扬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进行研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特色及其不足之处。继而针对该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从而为相似情况地区实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提供合理依据,为缓解医患关系提供理论参考。注释:
黄利鸣、王建强.第三方调节机制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运用.中国医院.2010,14(5).40-42.
[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 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6.
数据来源:扬州12348司法行政公共服务平台.
卫洁.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构建——以上海市实践为视角.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摘 要 近年来,医患纠纷层出不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这一第三方解纷模式在我国逐步推行,对于缓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该机制在实行中出现了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仍存在法律性质不明确、宣传力度不够、人才资金不足等问题。本文以扬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实践现状及不足之处,探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途径并给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 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 机制
作者简介:倪佳纯、席健,扬州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61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概述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概念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一项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制度,是指由法学、医学等专家作为调解员,运用专业知识与调解技巧,使得医患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医患纠纷的一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优越性
1.高效便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程序灵活,周期较短。一般在受理后一周内处理,一月内完结,并且可以多次调解。相对其他模式而言,人民调解方式十分高效便捷,减少了当事人时间成本,也能有效应对数量不断增加的医疗纠纷事件。
2.专业权威
相较其他一般的民事纠纷,医疗纠纷通常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模式下,由专门的法学、医学专家组成调解员,对医疗纠纷的过错采取“专家合议制”,故其解决纠纷更具有专业性,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患者方信息的不足。同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具有较强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3.成本较低
相对于诉讼模式所耗费的经济成本,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不收取任何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壓力。
4.易于接受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模式是在医患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故调解是以双方利益为首要原则的,调解的结果也更易于被双方当事人接受。日本学者棚濑孝雄 认为,调解达成的合意基本上是以当事人个人是否有利,是否有理的评价标准为基准,达到的解决能否更贴切地反映当事者所处的实际情况。此外,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是处于一个相对和谐的状态,而非绝对冲突的对立面,所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也有利于医患双方矛盾的缓和,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二、扬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施现状
扬州市自2007年开始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以来,着力打造特色“12345医调工程”,通过市县相联动,部门相协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构建医疗纠纷的“扬州解法”。扬州市自2015年启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创新试点工作以来,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队伍不断壮大,全市共有专职调解员36位,兼职调解员98位。建立了由330名医学专家、384名法学专家、23名心理学专家组成的扬州市级医疗纠纷调解专家库。
“扬州解法”是扬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特色工程。其根本宗旨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集中精力打造医患纠纷矛盾调处服务中心实体化“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网络平台进行调处工作,实现线上线下资源整合。该工程遵循依法调解、公正调解、独立调解的原则,构建以法治为根本的第三方调解模式。同时不断促进人民调解机制的队伍建设,如加强专职调解员、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和社会心理学专家队伍。并且不断健全指导协调机制、矛盾排查机制、纠纷引导机制、分析研判机制和专家咨询机制,通过这些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保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质效提升。
通过对“扬州解法”的实施和不断的完善,扬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效。自2015年以来,扬州市共调解医疗纠纷396件,赔偿金额达907.2万元,调处成功率达97.9%,回访满意率为100% ,及时化解了医患矛盾,避免了恶性事件发生,同时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三、扬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存在的不足
扬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自成立以来,在解决医疗纠纷,缓和医患关系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扬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
(一)法律的空白与滞后
由于我国现阶段对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还没有明确的、具体的专门立法,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从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首先,各地设立的医调委的法律性质并未明确界定。其次,目前对于医调委的成立与运行的法律规范,国内各地大多采取地方性立法的方式,其法律依据有待强化。再者,调解协议的效力不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经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未经司法确认的协议书仅具有确定力而不具有强制力。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何种类型的协议书必须经过司法确认。所以,在现阶段,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是否进行司法确认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二)公众认知度不够
经过调研,笔者发现扬州市公众对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了解度较低,由于缺乏宣传,许多民众根本不知晓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职能、范围、工作程序等。正是由于认知程度与信任程度较低,在面对医疗纠纷时,民众并不会主动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维护权益,所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价值不能充分发挥。
(三)经费不足
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经费都是由政府拨款保障的,目前资金投入还不够完备。由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免费的,所以在实践中缺少充足的经费将影响调解工作的实施。
(四)队伍建设欠缺
在人才资源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调解员数量不足,尤其是专职调解员严重欠缺,并不能满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实际需求。第二,年轻力量不足,目前医调委的调解员大多为退休的法学、医学专家,缺少年轻储备人才力量。第三,人员构成上较为单一,缺少复合型人才。医患纠纷的调解需要很强的专业性,调解员需要兼具法学、医学、社会心理学等多学科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较高的沟通能力、调解能力。
(五)医疗责任保险未得到全面推行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能否正常运行以及最终调解结果能否履行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并非强制保险,医疗机构都为自愿参保。由于许多医院没有参保,或是保险公司保险费率较高等因素都会影响调解协议的执行,不能完全保證患者能够得到合理而充分的赔偿。四、完善扬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一)完善相关法律
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在现阶段实践中呈现出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欠缺专门、具体的法律进行规制,所以应该制定和健全关于调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构建和发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提供法律保障。笔者认为,不仅要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概念、机制、职能等实体问题进行明确的立法规定,同时也要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人员构成、调解程序、解纷流程等程序问题进行规制。只有依法构建和发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才能确保其权威性与公信力,才能促进其发挥优良作用。
(二)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扬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宣传力度,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一方面,良好的社会宣传有利于增强公众对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了解度与认可度,引导公众在面对医患纠纷时能够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利益。另一方面,社会宣传能够增强医调委的社会公信力,提高其纠纷解决的质量与效率,从而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更好发展。
(三)健全配套机制
首先,政府部门要加大对于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经费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中,政府部门的经费保障对于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薪酬保障、工作经费等问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考虑到医调委的中立地位,应当加强对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程序、人员、执行等多方面的监督,保证其调解的公正性。
(四)加强队伍建设
以扬州市为例,现阶段我国医调委调解员大多由司法机关、医疗机构退休的工作人员担任,其人员流动性较大且知识结构单一。为了保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专业性与权威性,应当优先选任兼具法学、医学、保险学、社会心理学等多学科背景且沟通交往能力较强的复合型人才为人民调解员,从而更好地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
(五)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赔偿是医疗纠纷调解的一项重要内容。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对接方面,可以参照“上海模式”:即医调委根据预估的理赔金额大小决定是否通知承保机构列席调解,承保机构还可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调解结束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将直接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依据。属于医疗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直接由保险部门理赔,减少中间环节,一方面可以尽快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可以让患者尽早得到补偿,尽快开展新生活。五、结语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各地开展创新实践,运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存在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情况,同时各地实际情况存在“区域差异”。本文通过对扬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进行研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特色及其不足之处。继而针对该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从而为相似情况地区实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提供合理依据,为缓解医患关系提供理论参考。注释:
黄利鸣、王建强.第三方调节机制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运用.中国医院.2010,14(5).40-42.
[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 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6.
数据来源:扬州12348司法行政公共服务平台.
卫洁.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构建——以上海市实践为视角.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