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中文判决书的特征研究
马凤
摘 要:判决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体现,司法制度的呈现,同时也反映了司法制度存在的经济、政治、文化基础。众所周知,香港特别行政区因其历史原因,是为数几个拥有两种官方语言的地区之一。香港一直深受普通法系的影响,直到1995年才制定了第一份中文判决书。本文通过从香港司法机构官方网站获取44份高等法院上诉判决书,研究发现自香港回归后,其判决在结构上呈现逐步稳定,语言逐渐简明化的特征。通过本文的比较研究,希望香港判决书能够去粗取精,继续发展。
关键词:香港中文判决书;结构特征;语言特征
0 引言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自从1995年香港制定了第一份中文判决书,至今已经25年。据香港律政司官方网站披露的数据,就上诉案件中的刑事案件而言,截止到2019年,以中文审理案件的百分率达到了43.7%。香港以中文审理案件,制定判决书利于寻求双语法制的平衡,更好地适用法律。研究发现香港中文判决具有明显的结构特征,语言也具有特色。
1 香港中文判决书的结构特征
早在2002年,学者王培光和冼景炬就探讨了香港中文判决书的格式问题。研究发现当时的判决书没有统一格式,有的判决书只写明案件编号与被告姓名,有的增列法院层次,原告姓名、法官姓名和判决日期以及聆讯日期。但是法律判决大多涵盖了开头、正文、結尾三个部分。在本研究中发现,香港的判决书近年来格式逐步趋于统一。
开头部分包括法庭名称、案号,以及原本案件的案号(上诉案件中具有这种情况)、原被告双方、主审法官、判决书日期。正文部分香港据案情自拟段落标示有“案情、上诉、结论”三大板块,但又因案情不同,法官不同而拟出不同的段落标示。结尾部分是主审法官、原被告姓名以及代理律师。
虽然这种固定趋势减少了法官自由创作的空间,但是为阅读者提供了便利,判决书的框架一目了然。
2 香港判决书的语言特征
判决书的语言也是属于法律语言范畴,潘庆云认为法律语言是在法制发展过程中,按法律活动(立法、司法、法律科研)的要求逐步磨砺、逐步构建的一种有别于日常语言的“技术语言”,是全民语言的一个社会功能变体。学者王培光和冼景炬通过对判决书的研究发现,香港早期的判决书具有以下四个语言特点:
2.1 使用文言文字词
(1)遂判兩申請人各入獄六年八個月(CACC000533-1998)
(2)何解我本人單案會更重?(CACC 000302-2006)
(3)繼而決定控罪已獲得証實(CACC 000376-2000)
(4)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受危害而縱火罪(CACC 000429-2007)
“遂”表示文言连词于是;“何解”具有如何解释的意思;“继而”表示紧随某事之后; “罔顾”表示“不顾及、没有顾及”的意思。这些文言字词的适当使用增添了香港中文判决书的正式性和庄严性,也让文体风格更为简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文言词语的错误使用则会增加判决书的难度,降低可读性。
2.2 白话文使用不当:
(5)反而會對被告做成不公平的後果(CACC000353-1998)
(6)這是雙方爭議之主點(CACV000007-2006)
例如(5)体现了搭配不当,在书面语中,与“后果”搭配的动词是“造成,导致,产生”而非“做成”。在(6)中将“要点”误用为“主点”。而“主点”的科学含义为是主视线与透视面的交点。除了以上两点,香港中文判决书还存在误用词性、介词使用不当、次序不当,存在错别字等问题。
2.3 使用粤语方言:如
(7)第二被告須因今次所承認的控罪……(CACC 000368-2005)
(8)是次已非申請人首次前往吉隆坡取貨辦……(CACC000188-2012)
(9)同埋每次機票、住宿費用是由Terry支付(CACC 000188-2012)
(10)由西曆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至二零零一年一月六日止一年死約一年生約(計共24月)(CACV000754-2000)
“今次”和“是次”都表示本次,“同埋”在粤语中表示和,与……一起的含义,“起回”表示追回,“一年生约一年死约”是指签订的合同是一年可变更(生约)一年不可变更(死约)。
2.4 香港特有的法律词语:
(11)聆案官判原告人得直(CACV000025-2001)
(12)租金不包括差餉每月$497(CACV000754-2000)
“得直”简单而言是得到正义伸张,原本败诉的人提出上述。上诉庭最终改判其获胜。“差饷”的正式名称是地税或土地税,是间接税的一种,香港对地税的说法。
除了这些特征之外,香港判决书中还出现众多成语如:
(13)受害者亦會誠惶誠恐担心受到傷害(CACC000533-1998)
(14)他的表現經常前後自相矛盾,前言不對後語,而且經常信口開河…… (CACC000353-1998)
(15)實在罪加一等(CACC000353-1998)
潘庆云认为法律文书语言常用一些带有贬斥感情色彩的成语,对于揭露犯罪恶意、表述情节手段和社会危害性、体现法律的尊严,有着特殊的表达效果。 “誠惶誠恐”描述受害人的恐惧心理,烘托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恶劣;“自相矛盾”、“信口開河”表达了证人证言的不可信;“罪加一等”突出了罪行严重。这些成语的适当运用,利于鞭笞犯罪行为,维护法制尊严。
3 结语
从以上分析可知,香港判决书的结构逐步固定,格式也渐渐完善。而语言方面依然具有特色:使用文言词语、粤语方言、特有的法律词汇以及四字词语,但还是存在白话文使用不当的问题。因此,对于其问题,希望在日后判决书的制定中可以加以改正,对于特色可以继续保持,形成独有风格。
参考文献
[1]王培光,冼景炬. 香港中文判决书的语言问题[A].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中心.语言与法律研究的新视野——语言与法律首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中心:中国民族语言学会,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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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潘庆云.(2004).中国法律语言鉴衡[M]. 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