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间的竞合关系演变研究
摘 要:研究发现个体行业协会间关系经历了以行政内部关系为表现形式的隐匿期、具有行政等级的代管协管关系的主导期、市场化导向下竞争关系的营造期、政府购买服务下竞争常态化及竞争性合作涌现期四个阶段;协会间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关系格局持续存在,程度日益增强,内容和表现形式更加多样,竞争主要围绕着大企业会员之争和让渡业务资源之争;合作主要体现在跨区域和跨行业的业务合作与信息互换,且越来越具联合性;当控制协会的组织规模、资金丰裕度、协会与政府关系程度和组织年龄等变量时,协会间合作规模和业务合作对个体协会的业务水平具有较高的、显著的积极效应;业务作为竞争与合作的共同所指,是协会组织自律、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行业协会;竞合关系;业务水平;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18)02-0071-10
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18.02.009
一、引 言
行业协会作为镶嵌于经济领域的社会组织,是一种与权威政府、自由企业存在周期性交替的、竞争性合作的治理方式[1],而这种治理①是一种集体的自我管制,是基于成员、协会管理者和外部重要对话者,如政府、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业协会等之间有组织的谈判[2]。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结构形塑了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特点与角色[3],行业协会与政府、行业协会与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自然成为中国行业协会研究以及行业协会自身发展所面临的核心问题[4]。即使是在新的“政会关系”格局下,协会-会员关系网络和协会-政府关系网络依然备受关注[5]。
至于焦点协会与其他协会等社会组织间的关系,深究中国已有行业协会、志愿组织、非政府或非营利组织、社会组织等文献资料,在“社会中间层”[6]“第三部门”[7]或“第三领域”[8]等整体性概念下被“悬置”起来,鲜有学者关注。而相对缺失的学术关怀,并不利于从整体行业协会内部寻求产生外部治理效应的动力源泉。虽已有基于国家立场和社会组织内的类型差异而提出了分类控制体系[9],但对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内部这一非常关键的部分讨论还是不充分[10];而基于社会为立场,关注草根组织联合体的成立与解体过程,得出了在自我提升型价值观主导下,容易形成消极型生态关系[11]的结论,由于个案局限,难以发现其他关系形态存在的可能。
为此,本研究以焦点(个体化)协会为中心,试图探讨如下问题:随着国家-社会关系格局的变化,个体化行业协会间关系进行了怎样的演变?不同关系类型下具体关系内容是什么?这种自我中心化关系形态产生了怎样的关联效应?暂不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因为对于组织为什么要建立某种形式的关系,学界已有很完善的理论解释,即①承诺-信任视角;②独立性视角;③交易成本经济视角;④关系规则视角;⑤资源基础视角[12]。简而言之,本研究属于行业协会之间的纯粹关系及关系伴随效应的研究,属于平等的个体化水平组织间(如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独立公司与独立公司之间)的关系研究,这不同于等级或垂直组织间(如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集团化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研究。
研究属于经验范畴的归纳和总结,并未建立研究假设和无目的检验某种理论,是一种探索性而非验证性研究。通过对1979年以来有关行业协会标志性制度文本与事件的梳理,以期探求制度导向下协会间关系格局的时代变迁;对2003年以来广东省行业协会的三次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2003年231家(省本级和地市级)、2006年100家(省本级)和2012年74家(省本级和珠三角地市级)。调查对象主要是行业协会的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秘书长;调查样本的获得没有严格遵循随机抽样,结合具体地区政治-经济结构来确定。 所得资料进行纵贯处理和比较,访谈内容回应协会对协会间关系的感知、期待和主张等问题,问卷数据的描述分析回答协会间合作的需求、类型以“是否有信息互换、人力支持、资金往来、高层互渗和决定业务”等二分(1=是,0=否)测量。 、规模以“过去一年行业协会与多少家行业协会进行了信息、业务等方面的合作”定距测量。 情况,相关、偏相关以及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回答个体化协会间合作规模、合作类型与协会业务水平通过测量协会过去一年来的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组织国内外考察、举办展览、行业协调、政策建议、行业质量技术标准制定/认证、职业标准制定/认证、行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企业资质认证、执业资格制定认证和制定行约行规等13类业务开展的分别次数,采取主成分法和正交旋转法进行因子分析,根据公因子得分以及其方差解释率权重,得到行业协会业务水平综合得分。 的关联问题。尽管对于组织间关系究竟引发了怎样的结果,由于评估的复杂性以及各种不同理论盛行,难以确定哪些专门后果来自于组织间的关系和哪些结果可能是因为组织间关系的缺乏[13],但是本研究依然试图将行业协会组织结构规模、与政府关系程度、资金丰裕度和成立年龄等[14]作为控制变量,以期获得合作规模、合作类型与个体协会业务水平之间的相关关系,权且为日后研究作一有限铺垫。
二、协会间竞争关系演变
(一)竞争格局的时代变迁
从中国第一家行业协会即中国质量管理协会于1979年成立以来,协会间关系的制度导向,经历了隐匿为行政内部关系—外显为严格行政等级关系—协会系统内部分化中的竞争营造—个体协会间竞争常态化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85年),协会间关系因其内置于政府行政体系之中,隐匿地表现为行政内部关系。1979年5月4日国务院正式下达经过调整的1979年国民经济计划,实施“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具体到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则开始了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的转变,到1983年底已有的78个全国性行业协会,协助国务院22个部委从事着有关行业管理的职能。
第二阶段(1986—2001年),政府机构撤并下,协会间具有行政等级的代管协管关系主导期。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4754—84)之后,1986年省市二级行政性公司撤销而成立一批地区性行业协会,1988年国务院各部产业局撤并产生一大批全国性行业协会,2001年2月國家经贸委因9个国家机构撤销,而授权下属10个综合性行业协会代为管理259个全国性二级协会,加剧了协会按照区域行政层级和行业关联的组建。
第三阶段(2002—2015年),市场化导向下,协会系统内部分化和个体协会间竞争的营造期。随着经济市场分化的加剧,一系列文件如2002年《关于加强行业协会规范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充分尊重行业协会的独立社团法人的地位和提出行业协会也要深化改革,2007年《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释放出市场化方向和原则,2011年《关于开展品牌协会培育和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协会影响力,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部署竞争机制等为协会系统内部的差异性发展提供了制度环境,个体协会为了自身更好的生存和发展而竞争增加。
第四阶段(2015—),政府购买服务下,协会间竞争的常态化期。2015年《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方案》(后简称《总方案》)提出“政社”全面分离,《财政部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明确公平竞争的前提,和2016年《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遵循分类指导和重点支持原则,为协会间的公平竞争,提供了彼此地位实质平等的保障。
与顶层制度导向相契合,广东自2006年以来一直追求协会系统内部平等发展。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协会之间虽然同为法人社团,但彼此间基于区域行政、政府内部关系调整而投射在行业协会之间的行政层级、代管协管挂靠等,而呈现出实质不独立和不平等。如一个市级商会自然地包含其下属区、镇级商会,并将其视为分会;一个因某职能机构合并或撤销而体制内成立的综合类行业协会如广东省SYHG业协会代管有5个协会,广东QG代管7个协会等。 俨然继承了对同行业内其他行业协会的代管。对于协会间的代管关系,被代管的协会则表达了对代管协会的不满和质疑“我们上面呢有一个NH工商联,那个总商会就是我们的十足的领导单位来的,可能当时呢就是要求每一个镇每一个区都要成立那个分会,就是底层分会啦”(DL镇商会,2003-12-04);“并不是说我们协会不如人家好…HG协会是综合的、主管我们的协会,他们与我们是代管关系”(广东省TL协会,2006-04-04)。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尝试通过“一业多会”等市场化机制来调整,并认为“代管协会在行政上存在上下级,改革之后大家都一样,并不具有行政上的级别区分;区别在于不存在管与被管的问题,可以加入也可以不加入;大家公平竞争、合作”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G处,2012-02-07。 然则,截至2015年8月,虽然广东行业协会发展的制度环境持续改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的分离逐步实现[15],但《总方案》出台后,广东明确指出过去的脱钩还没有涉及协会之间的代管体制调整等事项[16],在《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粤委办[2016]62号)重申“对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代管协管挂靠关系进行调整”。但在调整落实过程中,必然面临着各类复杂问题,诸如如何识别“个别承担特殊职能”“是否所有特殊职能都具有管理或行政管理性质”WYGL协会H会长,2006-07-07。 ,如何解决“同一班人两块牌子,如GD总商会就可以市场化运作,GD工商联就不可以市场运作”GD工商联S部长,20044-12-20。 的分类处理,如何确保协会间有序竞争,“以社管社”究竟以何种具体形式出现等操作性问题。
(二)竞争内容的大企业会员之争
行业协会之间的竞争就是资源之争,主要围绕着会员资源和业务资源两方面展开。会员竞争从2006年《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颁布后变得激烈,业务竞争则在2014年财政部民政部出台《关于支持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后加剧。
广东省行业协会的企业会员调查平均数从2002年的201.32家,增加到2006年的256.76家,再到2012年的275.69家,年平均增长率为4.01%;行业协会数量从2002年的848家,增加到2014年11月的3400多家,再到2017年7月的3866家,年平均增长率为23.73%数据来自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珠三角地区的轻重工业企业数量从2000年的14891家,增加到2011年的30002家,再到2016年的32202家,年平均增长率为7.26%数据来自广东省统计局统计信息网。 如果用相应年份的协会数量乘以协会平均企业会员数量,可以发现会员数量相比实有企业数量的倍数从5倍增加到33倍,这意味着协会的会员交叉或重叠是不争的事实,且随着时间的变化,交叉或重叠的强度越来越大。由此可知,平均会员数、轻重工业企业数量的年平均增长率远低于协会增长率,协会的会员之争,尤其是“大企业”会员之争越来越激烈。
协会间会员之争主要体现在争夺大企业会员,尤其是那些有经济实力、行业影响力的企业成了同一行业多个协会共同竞争的对象“我们每年的年终工作总结报告中都会提及希望能够发展行业内的大企业,尚未加入协会的‘50强‘100强的广东省DZXX企业入会,我们劝它入会几年了都没结果,它在DG,听说已经进入当地的了,我们还是要争取,毕竟它加入了,其他与它有关系的中小企业就可能跟着加入;同时考虑发展比较有影响力的民营企业入会,以壮大协会的力量。”(广东DZ协会Z秘书长,2005-01-12) 。相对于行业覆盖率,协会更注重行业代表性,这既能体现行业协会综合实力,也能真正确保行业协会活动开展,因为协会意识到所属区域的同行业规模(按照资产衡量)企业如果成为协会会员,协会将借助这些企业的龙头带动效应,为协会实现其“行业”性身份正名。但是协会也意识到一方面大企业会员更容易得到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大企业可不通过协会,直接与地方政府或上级部门打交道而得到政府的支持。
在“门类→大类→中类→小类→类别”的行业分类格局下,2002年后行业协会的专业细化日益凸显,个体协会内部的结构或功能分化增加,个别协会作为母体发生裂变,分会从非法人资格或结构依附“分会不是法人,没有财务……不是大的协会……它做了工作,大的协会去收钱。它的工作津贴,就是协会下发给它。所以它就是只有干活的权,吃饭吃多少,那是协会给它。”(广东省SP协会Z会长,2006-03-30)走向独立,行业协会市场的碎片化现象加剧;与此同时,协会内部分支机构数量平均值从2003年的1.39家,增加到2006年的2.06家,再到2012年的2.32家,綜合类行业协会为了避免自身的空心化,试图维持其统合性。在行业细化、协会内部分化、协会间整合共同存在的局势下,会员之争的形式变得复杂多样。
当同一行业的行业管理关涉多个职能部门时,由各个职能部门作为主管单位的协会之间而展开的会员之争,表现为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如1993年广东JS厅下有RQ协会,1998年广东省GSL下有YQ商会,2006年广东省JMW下设SY协会。当在同一行政职能部门内,协会领导是否与行政体系分离而引发的会员之争,表现为协会与政府部门之间即政府与市场力量的较量,如在1998年《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进行的第一次社团核心领导与政府分离的改革下,与脱钩职能部门人事分离的协会,同依然隶属于行政体系内的另一同行同类不同名的行业协会之间,因外力介入而被迫转移会员或退出从事协会事务“协会在1984年成立,1999年更名为广东QG协会,到2003年协会只有3个分会了,其他的已经独立出去或被其他的协会抢走了。以JL分会为例,在2002年12月11日后因成立了广东省JL专卖管理局,管理局认为它们应当从事有关JL的相应事务,并准备成立JL协会,就要求我们协会提供100个会员企业的名单纳入JL协会下;在2003年12月,经省JMW的支持,成立了广东省JL行业协会,下设4个分会和2个委员会,这样我们协会就将会员、分会与业务白手送给别人。”(广东QG协会Y常务副理事长,2006-08-07)。当协会都与主管单位的人事相分离时,协会之间的会员之争,主要通过协会组织内部的会员等级身份差异吸纳表现出来,如对于特别想要争取的会员,以副会长等身份吸引,而不以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来考虑。
(三)竞争内容的让渡资源之争
会员是协会存在的根本,资源(包括信息、人力、资金和业务)是协会发展的基石,而业务资源的获得是重中之重。调查发现广东行业协会业务平均水平从2003年的9.49,增加到2006年为27.65,再回落到2012年的15.78,高于平均值的百分比依次为35.5%、42%和40%,这一方面说明了行业协会的业务具非单一性的复合特征,另一方面反映了业务水平虽有所增强但依然偏低的事实,且1/3相对较好的格局并未改善余晖(2002)发現当时的行业协会1/3难以维持,连基本的信息功能都没有;1/3勉强维持,功能比较单一,以提供简单的信息功能为主,同时承办政府委托的一些“寻租”机会较少的工作;1/3发展较好的态势,延伸了政府的可寻租的管制功能,正沿着自治性组织的方向发展。 发展较好的协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行政力量或行政余威等政府因素在起作用,协会取得政府职能委托、转让比较多,准入与规划业务展开较好;另一类是的确为企业做了服务,如信息服务、向政府反映企业要求或通过办展览展销活动广东省DZ协会会长Y,2006-06-23。 等依靠自身或市场,展示与自律业务开展较好。
自主业务是协会按各种需要开展的展示、自律和沟通等自有业务,源自政府授权的行政职能、委托职能、特许经营或政府购买的服务等则取决于政府的倾向性和选择性。但是根据2012年调查数据,当控制了行业大小与组织年龄时,政府委托授权事务强度与协会的营业性收入之间具有显著的中度正向相关性(偏相关系数=+0.376,P=0.026),源自政府让渡资源的业务开展,给协会带来了衍生效应,因此协会的业务竞争主要体现在如何能成为与政府关注事务的直接或间接的资源供给者,也就是让渡资源获得的竞争。
在去行政化和探索市场化的初期阶段,政府还是各种关注事务的直接资源供给者,此时协会间的业务竞争是政府偏好和市场力量的较量再现。如广东省ML协会在最初主要代替L局从事行业内的行政性职能工作,因1999年协会进行“政企分开”改革,挂在某公司,全部关系与L局脱钩,而2003年L局另设L产业协会,并要求取消ML协会和将会员企业、一切行业行政职能工作都转给L协会做,从而导致ML协会从事行业性业务开展的行政合法性丧失,进而走向衰落调查对象表示无论如何也要拖下去,并且提出“我们协会会长认为既然已经与政府脱钩了,就不应当由他们来决定协会的发展;同样都是省级协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什么要在其他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广东省ML协会L常务副会长,2006-06-28) 。。2006年调查数据发现行业职能部门存在与否和协会来自政府委托项目的比例之间虽然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但是行业职能部门存在的协会之间存在两极化,极个别协会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政府,而绝大多数完全没有。
随着政府职能改革和行业协会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协会间源于政府让渡资源获得的业务竞争,依然因所属行业职能部门存在与否而具有一定差别。当行业职能部门存在时,所属行业的行业协会自然更容易获得让渡资源,从广东省《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涉及262项内容,2014年《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说明“不具备竞争性条件的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合同方式实施”,以及落实财综〔2015〕73号来看,2015年12月到2017年8月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12家获得政府采购服务的省级协会,其所属行业的行业职能部门均存在。其中2017年7月19日广东省JXW的分析和运行监测项目候选有4家同行业协会,包括2家省级、1家广州和1家汕头,最终以1家省级协会中标,该协会在最近一年多时间已累计中标5次,金额高达761万元多。由此可见,行业职能部门存在的行业协会间业务竞争虽然主要在行业内部进行,但是个别协会极容易获得让渡资源。究其缘由,以2012年行业人才培训为例,在控制了协会组织规模、成立年代、资金丰裕度后,协会接受政府委托的次数与政府非正式关系强度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767,且通过0.001显著性检验,少数行业协会在业务上的“让渡资源垄断”[17]警示了协会竞争需要公平基础。
当行业职能部门不存在或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业务竞争时,行业协会之间、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力量之间通过竞争性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来获得政府让渡资源的竞争则相对公开,竞争会比同行业协会间的竞争更大。自2012年开始的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从2012年扶持行业协会类200家(发挥枢纽作用的12家),每家30万元;2015年150家协会,每家20万元;2016年125家,每家20万元,再到2017年10月30日发布粤财行〔2012〕363号文失效,其间协会间围绕专项扶持资金资源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
在竞争格局已存事实的情况下,调查发现协会并不惧怕竞争,但担心不恰当竞争可能带来行业内耗,影响协会提供有效服务以协会促进行业完善和发展,并就如何应对竞争提出了各种策略,如加强组织内部管理广东省QG协会,2012-02-23。 ,政府强化监督并且协会要建立自身权威广东PM行业协会,2012-02-23。,行业协会要自信和积极参与各种平台、提升服务能力、注意与社会领域的互动等广东省社会组织座谈会,2011-12-21。。在公平竞争基础上,通过跨界合作,形成影响面大和受众多的行业发展氛围广州SG协会长,2017-02-06。的合作需求和行为,作为一种竞争解决之策跃然浮现!
三、协会间合作关系演变
(一)合作形式的多样化
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指个体化协会之间的共享、互助、共营现象,其分为非正式合作和正式合作。非正式合作具有顺应性和非目的性,正式合作具有策略性和目的性。协会间合作形式分看得见和看不见两部分,其中合作内容形式多为看不见,包括信息互换、业务合作、人事互助以及高层决策共谋等方面,前两者是主要形式;从变化过程来看,从初期主要是信息互换,再到信息互换和业务合作,目前已经拓展到人事互助和高层互决。如2003年有65.4%与其他协会进行信息互换,到2006年65%除信息互换外还一起开展业务,再到2012年83%进行了信息互换且75%进行了业务合作,21.1%互决业务开展事务,12.7%互相人力支持,甚至极少数即1.4%有资金往来。
看得见的合作表达形式具有联合性,如联席会议、联合倡议和联合服务行动。联席会议既作为一种协会之间的协商会议,也作为一种众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协商会议而存在。联席会议式的沟通机制早在1996年[18]就存在,在一份较早的规范性文本即《××镇各界商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送审稿)》(2011-01-25),提出了“由分管经贸工作的镇领导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行业协会着重做好行业发展调研,形成主题明确、针对性强、涵盖面广的意见建议。对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及时向联席会议辦公室提出书面报告,以便汇总安排”,体现了联席会议作为政府与协会的沟通机制而存在。此外,通过对2003年4月15日至2013年6月4日网络公开的共计28份行业协会间联席会议报道的梳理,发现2012年后占了60.7%,“合作、共享、共赢”是持续的主题,且越来越明确各参与协会在合作机制下的权责等具体事宜。联合倡议是协会间就某一共同事务作出的共同发声、共同支持的“共同表态”,自2004年8月25日广州的12家行业协会向企业发出食品安全倡议书起,各类联合倡议书频现,且出现了2011年和2015年两个小高峰。如果说联合倡议是共同表态、联席会议是彼此协商,那么联合服务则是一种实质的联合行动。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环境下,围绕着某一事务,出现了以共同主体的身份进行联合供应服务的合作方式,如2016年7月,省级的11个协会和2家公司作为中标供应商,联合作为省JXW有关产业摸查事务的服务主体。
联合组织主要以枢纽型组织体现,自北京于2008年9月进行枢纽型社会组织的认定后,广东省也积极予以推进或尝试,成立了广东省行业协会联合会、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广州市社会组织总会等。协会间联合倡导、联席会议、联合行动到联合组织,是一种从自发的、没有组织化的合作,逐步走向整合的、正式组织化的合作过程。
(二)合作主体的边界突破
行业和区域是行业协会间的两大区分边界,同一行业有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和区镇级的行政区域层级协会,同一行政区域有不同行业的平行行业协会。在同一行业内不同层级协会之间,同一区域内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互换、业务协作持续存在,协会间合作主体的规模平均值从2003年2.90家到2006年5.98家,再到2012年6.39家,呈现出增强趋势,而且2012年调查发现行业协会间合作主体具有明显的同一行业跨层级区域性和同一区域跨行业性的特点,即突破区域边界和行业边界的发展趋势。如40.8%的协会与同行业类更大区域的同名协会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合作,38.0%的协会与同区域相关行业的协会进行了合作,而与更大区域的同行业综合协会的合作有32.4%,比更大区域的相关行业的协会合作比例36.6%偏低(见表1)。
协会间合作主体的区域边界和行业边界的突破性,也表现在合作协会的组织类型与具体事务的交互分布。信息互换主要是与大区域同名组织和同区相关组织,人力支持更可能与同区相关组织和本协会的会员组织,高层互渗多出现在与大区域同名组织、同区以及跨区的同类综合组织,业务互动与大区同名组织合作的可能性远高于其他组织,决定业务则主要与同区相关组织。简而言之,个体协会更可能与大区域同名组织之间、同区相关组织进行合作,与同类综合组织的合作在各方面相对更低,意味着个体协会与组织化了的联合组织合作还有待加强。
(三)合作逻辑的选择性
尽管协会间合作的网络、形式越来越多样,但是作为法人社团的个体协会,对于是否与其他协会等社会组织之间合作,所表现出来的逻辑如同个体行者般,具有选择性,主要考虑与什么协会、为协会带来什么作用为标准。如2003年调查发现对于其他协会的合作邀请,9%基本不参加,35%依据邀请协会是谁来定,28%认为对协会发展有意义的才参加,21%认为对会员企业和行业发展有帮助的才参加,7%只要有邀请就参加。对于那些具有独立意识和自身服务较好的协会,在2006年以前并不认同协会间的合作,原因在于:一是协会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其拥有的各类资源比较有限,都需要通过与政府打交道来获取;二是协会动员行政资源的能力比较强,其主要是为了企业和行业的利益、发展,按照法律和行政体系,向政府表达诉求、提供意见和争取权益;三是现在中国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不规范,合作多具有功利性;四是担心非制度化的协会合作带来不利,进而损害协会的公信力“其实说句老话,协会大家都是一样,都是在自谋生路……与协会之间多合作不现实……它的法律地位和我是一模一样的……以中国内地协会现状来看,一般情况下,我们是不合作。为什么不合作呢?机制。各行业互相牵扯,我们担心的是什么呢?万一失手了,损害就大了,损害我们协会的公信力,损害我们在社会中、在政府、在企业中的诚信。……所以我们的牌子基本是不乱的,假如是合作的话,就要签合同”(广东SP协会Z会长,2006-03-20)。
随着协会间竞争增多,既有综合类的行业协会日益分化和空心化“说实在的,我们现在比较空,你就建一个笼统的协会能帮下面解决什么问题。当然有很多因素了,只是讲A行业协会就比较空,因为我们的行业门类太多。各个门类的专业性都很强,有自己的特点,你说你不成立多一些分会加强这些门类怎么办?整体的作用是会有限的,对不对?一定要这样,今后我们为会员、政府服务的专业性就会强了。很多都通过分会去发挥作用。我还这样想,如果不成立分会,一旦被其他成立了协会,就会一把抽空,就像××行业协会独立出去了”(广东省DZ协会组建YSP的筹建会,2005-01-14)。 ,专业类行业协会细化,行业协会间会员交叉和业务重叠加剧,个体协会对协会间合作的认知有了改变,越来越多的协会认为有必要建立行业协会间互动、合作和交流,调查百分比从2003年71.0%增加到2012年90.2%;认为协会间合作能够带来效应的协会也增多了,2006年仅5%的协会认为协会间合作能促进协会发展,2012年則有83.6%的协会认为行业协会间互动有利于自身组织的发展,79.7%的协会认为行业协会间的合作有利于资源的整合;策略性合作的趋势日益明显,那些原本不太主张合作的协会,越来越积极地倡导通过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合作和联动2014年3月14日,100家省级SP类社会团体包括省级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协会、学术研究会、商会等组织的会长、秘书长约200多人进行SP安全诚信倡议仪式,且Z会长作为主要负责人代表100家省级SP类社会团体上台宣读了“倡议书”。 来实现协会对行业或经济的有效治理。
四、合作规模和业务合作的积极效应
目前行业协会在发展方向上,呈现出高度专业分化与专业化整合并存的态势,行业协会之间竞争与合作共存,协会间是以竞争性合作为主的关系格局。由于合作并不如从事策略研究学者假定的由协同合作偏好所致,经验表明更多是因为竞争增加而影响合作[19]。从前面的分析可知,行业协会的合作也主要是一种基于竞争的合作。然而协会间基于竞争的合作关系格局究竟具有怎样的关联效应,即与协会业务服务水平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尽管已有学者[20]发现协会间单纯的会员竞争并不对协会业务水平具有积极效应,但有关合作的关联效应还有待继续明确。
通过对三期广东行业协会调查数据的分析,发现在没有控制变量时,协会间合作规模与个体协会的业务水平之间具有持续的、显著的正向相关性,且相关程度越来越强。在控制行业协会年龄、协会资源丰富度、协会组织规模、与政府非正式关系程度等变量后,发现二者的偏相关系数在2006年前减小,说明二者的关系部分通过其他5个变量得到解释,虽然依然具有积极效应,但是并没有通过0.05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而2012年的偏相关系数比没控制时的相关系数增大,从+0.536增加到+0.726,且通过了0.00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见表2)。如果在表明了若干条件后,行业协会间合作规模与个体协会的业务水平的关系强大起来,这意味着控制的4个变项,是压抑二者之间关系的压抑变项,通过压抑分析将二者的关系解放出来,这可能是一个重大的发现[21]227。
将4个控制变量和协会间合作规模变量作为自变量,分别采用整体回归和逐步回归的方法,对个体协会的业务服务水平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结果显示:所得的模型都显著,逐步回归模型的解释力比整体回归模型虽然略低,但差距并不大。在整体模型中,2003年和2006年的协会间合作规模虽然具有正向作用,但并不显著;2012年则在0.01水平上显著,而且在5个自变量中,其标准化回归系数是最大,为0.712。在逐步回归模型中,2012年最终保留了两个具有显著作用的变量,即协会间合作规模变量和与政府关系程度变量,协会间合作规模变量的标准化回归系数为0.745,比与政府关系变量的0.370要高,这意味着在2012年的模型中,协会间合作规模发挥着显著作用,而且所起作用比其他变量更大(见表3)。
由于协会间合作的主体和内容多样,究竟这些合作类型对个体协会的业务水平有怎样的影响呢?通过对2012年调查数据的分析,在控制4个变量之后,发现与同区域和更大区域同类综合性社会组织的业务互动以及决定业务开展,与作为会员性社会组织的决定业务开展,具有中度的、显著的正向相关性(见表4),说明了个体协会与同类综合性社会组织之间的业务类合作有助于推动其业务水平的显著提高。
五、结 语
通过对1979年以来中国有关行业协会标志性制度文本与事件的梳理,研究认为中国行业协会间关系形态经历了四个阶段,即第一阶段(1979—1985年),以行政内部关系为表现形式的协会间关系隐匿期;第二阶段(1986—2001年),协会间具有行政等级的代管协管关系主导期;第三阶段(2002—2015年),市场化导向下,协会间竞争关系的营造期;第四阶段(2015—),政府购买服务下,协会间竞争常态化及竞争性合作涌现期。
聚焦于广东省行业协会,发现协会间竞争和合作的程度增加,其关系内容和表现形式丰富多样。竞争主要围绕着大企业会员之争和政府让渡类资源的业务竞争。合作主要体现在跨区域和跨行业的业务合作与信息互换,并且其表现形式越来越具有联合性。在竞争性事实基础上,控制协会的组织规模、资金丰裕度、与政府关系程度和组织年龄,对三期广东省调查数据的比较分析,发现协会间合作规模对个体协会的业务水平具有持续的正向效应,且在2012年作用增大和变得显著;合作类型,主要是个体协会与同类综合性社会组织间的业务合作具有中度的显著积极效应。
业务作为协会间竞争和合作的共同所指,其开展的类型、范畴和程度,积极地反映了个体协会的业务服务水平,自然也成为行业协会组织自律、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的重中之重。在竞争性和合作性共存的关系格局中,协会如何在公平有序的竞争中获得让渡资源业务,如何在让渡资源业务的获得、开展过程中实现有效合作,如何避免同类综合类社会组织的业务垄断性和可能潜藏的业务“寻租”行为[22]246,阻碍政府资源向市场或社会领域的流动与合理配置,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尽管《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的办法(试行)》(2016-12-26)规范了广东全省性协会负责人的基本任职条件和限制兼任其他社团的核心职务以及同一社团内核心层不得同人或同来源,以杜绝协会间或社会组织间高层渗透和基于高层人事关系网络滋生不公平竞争以及出现垄断性共谋合作的可能。但办法未虑及联合会或枢纽作用的协会,如广东省H联合会有企业会员和协会会员两类,协会会员的会长任H联合会团体常务副会长的比例大约在5%。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的《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2017-03-24),认为“行业协会之间交换价格信息或者采取联合行为的行为”适用该指南,说明政府已经意识到多个协会之间基于竞争性合作可能存在的垄断结果。在个体协会间竞争与合作并存的情况下,协会要真正实现对行业、产业甚至经济领域的有效治理,离不开协会组织的业务自律、政府对协会的业务监管和社会对协会的业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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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业协会;竞合关系;业务水平;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18)02-0071-10
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18.02.009
一、引 言
行业协会作为镶嵌于经济领域的社会组织,是一种与权威政府、自由企业存在周期性交替的、竞争性合作的治理方式[1],而这种治理①是一种集体的自我管制,是基于成员、协会管理者和外部重要对话者,如政府、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业协会等之间有组织的谈判[2]。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结构形塑了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特点与角色[3],行业协会与政府、行业协会与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自然成为中国行业协会研究以及行业协会自身发展所面临的核心问题[4]。即使是在新的“政会关系”格局下,协会-会员关系网络和协会-政府关系网络依然备受关注[5]。
至于焦点协会与其他协会等社会组织间的关系,深究中国已有行业协会、志愿组织、非政府或非营利组织、社会组织等文献资料,在“社会中间层”[6]“第三部门”[7]或“第三领域”[8]等整体性概念下被“悬置”起来,鲜有学者关注。而相对缺失的学术关怀,并不利于从整体行业协会内部寻求产生外部治理效应的动力源泉。虽已有基于国家立场和社会组织内的类型差异而提出了分类控制体系[9],但对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内部这一非常关键的部分讨论还是不充分[10];而基于社会为立场,关注草根组织联合体的成立与解体过程,得出了在自我提升型价值观主导下,容易形成消极型生态关系[11]的结论,由于个案局限,难以发现其他关系形态存在的可能。
为此,本研究以焦点(个体化)协会为中心,试图探讨如下问题:随着国家-社会关系格局的变化,个体化行业协会间关系进行了怎样的演变?不同关系类型下具体关系内容是什么?这种自我中心化关系形态产生了怎样的关联效应?暂不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因为对于组织为什么要建立某种形式的关系,学界已有很完善的理论解释,即①承诺-信任视角;②独立性视角;③交易成本经济视角;④关系规则视角;⑤资源基础视角[12]。简而言之,本研究属于行业协会之间的纯粹关系及关系伴随效应的研究,属于平等的个体化水平组织间(如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独立公司与独立公司之间)的关系研究,这不同于等级或垂直组织间(如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集团化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研究。
研究属于经验范畴的归纳和总结,并未建立研究假设和无目的检验某种理论,是一种探索性而非验证性研究。通过对1979年以来有关行业协会标志性制度文本与事件的梳理,以期探求制度导向下协会间关系格局的时代变迁;对2003年以来广东省行业协会的三次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2003年231家(省本级和地市级)、2006年100家(省本级)和2012年74家(省本级和珠三角地市级)。调查对象主要是行业协会的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秘书长;调查样本的获得没有严格遵循随机抽样,结合具体地区政治-经济结构来确定。 所得资料进行纵贯处理和比较,访谈内容回应协会对协会间关系的感知、期待和主张等问题,问卷数据的描述分析回答协会间合作的需求、类型以“是否有信息互换、人力支持、资金往来、高层互渗和决定业务”等二分(1=是,0=否)测量。 、规模以“过去一年行业协会与多少家行业协会进行了信息、业务等方面的合作”定距测量。 情况,相关、偏相关以及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回答个体化协会间合作规模、合作类型与协会业务水平通过测量协会过去一年来的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组织国内外考察、举办展览、行业协调、政策建议、行业质量技术标准制定/认证、职业标准制定/认证、行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企业资质认证、执业资格制定认证和制定行约行规等13类业务开展的分别次数,采取主成分法和正交旋转法进行因子分析,根据公因子得分以及其方差解释率权重,得到行业协会业务水平综合得分。 的关联问题。尽管对于组织间关系究竟引发了怎样的结果,由于评估的复杂性以及各种不同理论盛行,难以确定哪些专门后果来自于组织间的关系和哪些结果可能是因为组织间关系的缺乏[13],但是本研究依然试图将行业协会组织结构规模、与政府关系程度、资金丰裕度和成立年龄等[14]作为控制变量,以期获得合作规模、合作类型与个体协会业务水平之间的相关关系,权且为日后研究作一有限铺垫。
二、协会间竞争关系演变
(一)竞争格局的时代变迁
从中国第一家行业协会即中国质量管理协会于1979年成立以来,协会间关系的制度导向,经历了隐匿为行政内部关系—外显为严格行政等级关系—协会系统内部分化中的竞争营造—个体协会间竞争常态化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85年),协会间关系因其内置于政府行政体系之中,隐匿地表现为行政内部关系。1979年5月4日国务院正式下达经过调整的1979年国民经济计划,实施“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具体到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则开始了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的转变,到1983年底已有的78个全国性行业协会,协助国务院22个部委从事着有关行业管理的职能。
第二阶段(1986—2001年),政府机构撤并下,协会间具有行政等级的代管协管关系主导期。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4754—84)之后,1986年省市二级行政性公司撤销而成立一批地区性行业协会,1988年国务院各部产业局撤并产生一大批全国性行业协会,2001年2月國家经贸委因9个国家机构撤销,而授权下属10个综合性行业协会代为管理259个全国性二级协会,加剧了协会按照区域行政层级和行业关联的组建。
第三阶段(2002—2015年),市场化导向下,协会系统内部分化和个体协会间竞争的营造期。随着经济市场分化的加剧,一系列文件如2002年《关于加强行业协会规范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充分尊重行业协会的独立社团法人的地位和提出行业协会也要深化改革,2007年《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释放出市场化方向和原则,2011年《关于开展品牌协会培育和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协会影响力,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部署竞争机制等为协会系统内部的差异性发展提供了制度环境,个体协会为了自身更好的生存和发展而竞争增加。
第四阶段(2015—),政府购买服务下,协会间竞争的常态化期。2015年《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方案》(后简称《总方案》)提出“政社”全面分离,《财政部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明确公平竞争的前提,和2016年《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遵循分类指导和重点支持原则,为协会间的公平竞争,提供了彼此地位实质平等的保障。
与顶层制度导向相契合,广东自2006年以来一直追求协会系统内部平等发展。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协会之间虽然同为法人社团,但彼此间基于区域行政、政府内部关系调整而投射在行业协会之间的行政层级、代管协管挂靠等,而呈现出实质不独立和不平等。如一个市级商会自然地包含其下属区、镇级商会,并将其视为分会;一个因某职能机构合并或撤销而体制内成立的综合类行业协会如广东省SYHG业协会代管有5个协会,广东QG代管7个协会等。 俨然继承了对同行业内其他行业协会的代管。对于协会间的代管关系,被代管的协会则表达了对代管协会的不满和质疑“我们上面呢有一个NH工商联,那个总商会就是我们的十足的领导单位来的,可能当时呢就是要求每一个镇每一个区都要成立那个分会,就是底层分会啦”(DL镇商会,2003-12-04);“并不是说我们协会不如人家好…HG协会是综合的、主管我们的协会,他们与我们是代管关系”(广东省TL协会,2006-04-04)。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尝试通过“一业多会”等市场化机制来调整,并认为“代管协会在行政上存在上下级,改革之后大家都一样,并不具有行政上的级别区分;区别在于不存在管与被管的问题,可以加入也可以不加入;大家公平竞争、合作”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G处,2012-02-07。 然则,截至2015年8月,虽然广东行业协会发展的制度环境持续改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的分离逐步实现[15],但《总方案》出台后,广东明确指出过去的脱钩还没有涉及协会之间的代管体制调整等事项[16],在《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粤委办[2016]62号)重申“对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代管协管挂靠关系进行调整”。但在调整落实过程中,必然面临着各类复杂问题,诸如如何识别“个别承担特殊职能”“是否所有特殊职能都具有管理或行政管理性质”WYGL协会H会长,2006-07-07。 ,如何解决“同一班人两块牌子,如GD总商会就可以市场化运作,GD工商联就不可以市场运作”GD工商联S部长,20044-12-20。 的分类处理,如何确保协会间有序竞争,“以社管社”究竟以何种具体形式出现等操作性问题。
(二)竞争内容的大企业会员之争
行业协会之间的竞争就是资源之争,主要围绕着会员资源和业务资源两方面展开。会员竞争从2006年《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颁布后变得激烈,业务竞争则在2014年财政部民政部出台《关于支持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后加剧。
广东省行业协会的企业会员调查平均数从2002年的201.32家,增加到2006年的256.76家,再到2012年的275.69家,年平均增长率为4.01%;行业协会数量从2002年的848家,增加到2014年11月的3400多家,再到2017年7月的3866家,年平均增长率为23.73%数据来自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珠三角地区的轻重工业企业数量从2000年的14891家,增加到2011年的30002家,再到2016年的32202家,年平均增长率为7.26%数据来自广东省统计局统计信息网。 如果用相应年份的协会数量乘以协会平均企业会员数量,可以发现会员数量相比实有企业数量的倍数从5倍增加到33倍,这意味着协会的会员交叉或重叠是不争的事实,且随着时间的变化,交叉或重叠的强度越来越大。由此可知,平均会员数、轻重工业企业数量的年平均增长率远低于协会增长率,协会的会员之争,尤其是“大企业”会员之争越来越激烈。
协会间会员之争主要体现在争夺大企业会员,尤其是那些有经济实力、行业影响力的企业成了同一行业多个协会共同竞争的对象“我们每年的年终工作总结报告中都会提及希望能够发展行业内的大企业,尚未加入协会的‘50强‘100强的广东省DZXX企业入会,我们劝它入会几年了都没结果,它在DG,听说已经进入当地的了,我们还是要争取,毕竟它加入了,其他与它有关系的中小企业就可能跟着加入;同时考虑发展比较有影响力的民营企业入会,以壮大协会的力量。”(广东DZ协会Z秘书长,2005-01-12) 。相对于行业覆盖率,协会更注重行业代表性,这既能体现行业协会综合实力,也能真正确保行业协会活动开展,因为协会意识到所属区域的同行业规模(按照资产衡量)企业如果成为协会会员,协会将借助这些企业的龙头带动效应,为协会实现其“行业”性身份正名。但是协会也意识到一方面大企业会员更容易得到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大企业可不通过协会,直接与地方政府或上级部门打交道而得到政府的支持。
在“门类→大类→中类→小类→类别”的行业分类格局下,2002年后行业协会的专业细化日益凸显,个体协会内部的结构或功能分化增加,个别协会作为母体发生裂变,分会从非法人资格或结构依附“分会不是法人,没有财务……不是大的协会……它做了工作,大的协会去收钱。它的工作津贴,就是协会下发给它。所以它就是只有干活的权,吃饭吃多少,那是协会给它。”(广东省SP协会Z会长,2006-03-30)走向独立,行业协会市场的碎片化现象加剧;与此同时,协会内部分支机构数量平均值从2003年的1.39家,增加到2006年的2.06家,再到2012年的2.32家,綜合类行业协会为了避免自身的空心化,试图维持其统合性。在行业细化、协会内部分化、协会间整合共同存在的局势下,会员之争的形式变得复杂多样。
当同一行业的行业管理关涉多个职能部门时,由各个职能部门作为主管单位的协会之间而展开的会员之争,表现为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如1993年广东JS厅下有RQ协会,1998年广东省GSL下有YQ商会,2006年广东省JMW下设SY协会。当在同一行政职能部门内,协会领导是否与行政体系分离而引发的会员之争,表现为协会与政府部门之间即政府与市场力量的较量,如在1998年《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进行的第一次社团核心领导与政府分离的改革下,与脱钩职能部门人事分离的协会,同依然隶属于行政体系内的另一同行同类不同名的行业协会之间,因外力介入而被迫转移会员或退出从事协会事务“协会在1984年成立,1999年更名为广东QG协会,到2003年协会只有3个分会了,其他的已经独立出去或被其他的协会抢走了。以JL分会为例,在2002年12月11日后因成立了广东省JL专卖管理局,管理局认为它们应当从事有关JL的相应事务,并准备成立JL协会,就要求我们协会提供100个会员企业的名单纳入JL协会下;在2003年12月,经省JMW的支持,成立了广东省JL行业协会,下设4个分会和2个委员会,这样我们协会就将会员、分会与业务白手送给别人。”(广东QG协会Y常务副理事长,2006-08-07)。当协会都与主管单位的人事相分离时,协会之间的会员之争,主要通过协会组织内部的会员等级身份差异吸纳表现出来,如对于特别想要争取的会员,以副会长等身份吸引,而不以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来考虑。
(三)竞争内容的让渡资源之争
会员是协会存在的根本,资源(包括信息、人力、资金和业务)是协会发展的基石,而业务资源的获得是重中之重。调查发现广东行业协会业务平均水平从2003年的9.49,增加到2006年为27.65,再回落到2012年的15.78,高于平均值的百分比依次为35.5%、42%和40%,这一方面说明了行业协会的业务具非单一性的复合特征,另一方面反映了业务水平虽有所增强但依然偏低的事实,且1/3相对较好的格局并未改善余晖(2002)发現当时的行业协会1/3难以维持,连基本的信息功能都没有;1/3勉强维持,功能比较单一,以提供简单的信息功能为主,同时承办政府委托的一些“寻租”机会较少的工作;1/3发展较好的态势,延伸了政府的可寻租的管制功能,正沿着自治性组织的方向发展。 发展较好的协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行政力量或行政余威等政府因素在起作用,协会取得政府职能委托、转让比较多,准入与规划业务展开较好;另一类是的确为企业做了服务,如信息服务、向政府反映企业要求或通过办展览展销活动广东省DZ协会会长Y,2006-06-23。 等依靠自身或市场,展示与自律业务开展较好。
自主业务是协会按各种需要开展的展示、自律和沟通等自有业务,源自政府授权的行政职能、委托职能、特许经营或政府购买的服务等则取决于政府的倾向性和选择性。但是根据2012年调查数据,当控制了行业大小与组织年龄时,政府委托授权事务强度与协会的营业性收入之间具有显著的中度正向相关性(偏相关系数=+0.376,P=0.026),源自政府让渡资源的业务开展,给协会带来了衍生效应,因此协会的业务竞争主要体现在如何能成为与政府关注事务的直接或间接的资源供给者,也就是让渡资源获得的竞争。
在去行政化和探索市场化的初期阶段,政府还是各种关注事务的直接资源供给者,此时协会间的业务竞争是政府偏好和市场力量的较量再现。如广东省ML协会在最初主要代替L局从事行业内的行政性职能工作,因1999年协会进行“政企分开”改革,挂在某公司,全部关系与L局脱钩,而2003年L局另设L产业协会,并要求取消ML协会和将会员企业、一切行业行政职能工作都转给L协会做,从而导致ML协会从事行业性业务开展的行政合法性丧失,进而走向衰落调查对象表示无论如何也要拖下去,并且提出“我们协会会长认为既然已经与政府脱钩了,就不应当由他们来决定协会的发展;同样都是省级协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什么要在其他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广东省ML协会L常务副会长,2006-06-28) 。。2006年调查数据发现行业职能部门存在与否和协会来自政府委托项目的比例之间虽然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但是行业职能部门存在的协会之间存在两极化,极个别协会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政府,而绝大多数完全没有。
随着政府职能改革和行业协会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协会间源于政府让渡资源获得的业务竞争,依然因所属行业职能部门存在与否而具有一定差别。当行业职能部门存在时,所属行业的行业协会自然更容易获得让渡资源,从广东省《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涉及262项内容,2014年《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说明“不具备竞争性条件的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合同方式实施”,以及落实财综〔2015〕73号来看,2015年12月到2017年8月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12家获得政府采购服务的省级协会,其所属行业的行业职能部门均存在。其中2017年7月19日广东省JXW的分析和运行监测项目候选有4家同行业协会,包括2家省级、1家广州和1家汕头,最终以1家省级协会中标,该协会在最近一年多时间已累计中标5次,金额高达761万元多。由此可见,行业职能部门存在的行业协会间业务竞争虽然主要在行业内部进行,但是个别协会极容易获得让渡资源。究其缘由,以2012年行业人才培训为例,在控制了协会组织规模、成立年代、资金丰裕度后,协会接受政府委托的次数与政府非正式关系强度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767,且通过0.001显著性检验,少数行业协会在业务上的“让渡资源垄断”[17]警示了协会竞争需要公平基础。
当行业职能部门不存在或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业务竞争时,行业协会之间、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力量之间通过竞争性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来获得政府让渡资源的竞争则相对公开,竞争会比同行业协会间的竞争更大。自2012年开始的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从2012年扶持行业协会类200家(发挥枢纽作用的12家),每家30万元;2015年150家协会,每家20万元;2016年125家,每家20万元,再到2017年10月30日发布粤财行〔2012〕363号文失效,其间协会间围绕专项扶持资金资源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
在竞争格局已存事实的情况下,调查发现协会并不惧怕竞争,但担心不恰当竞争可能带来行业内耗,影响协会提供有效服务以协会促进行业完善和发展,并就如何应对竞争提出了各种策略,如加强组织内部管理广东省QG协会,2012-02-23。 ,政府强化监督并且协会要建立自身权威广东PM行业协会,2012-02-23。,行业协会要自信和积极参与各种平台、提升服务能力、注意与社会领域的互动等广东省社会组织座谈会,2011-12-21。。在公平竞争基础上,通过跨界合作,形成影响面大和受众多的行业发展氛围广州SG协会长,2017-02-06。的合作需求和行为,作为一种竞争解决之策跃然浮现!
三、协会间合作关系演变
(一)合作形式的多样化
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指个体化协会之间的共享、互助、共营现象,其分为非正式合作和正式合作。非正式合作具有顺应性和非目的性,正式合作具有策略性和目的性。协会间合作形式分看得见和看不见两部分,其中合作内容形式多为看不见,包括信息互换、业务合作、人事互助以及高层决策共谋等方面,前两者是主要形式;从变化过程来看,从初期主要是信息互换,再到信息互换和业务合作,目前已经拓展到人事互助和高层互决。如2003年有65.4%与其他协会进行信息互换,到2006年65%除信息互换外还一起开展业务,再到2012年83%进行了信息互换且75%进行了业务合作,21.1%互决业务开展事务,12.7%互相人力支持,甚至极少数即1.4%有资金往来。
看得见的合作表达形式具有联合性,如联席会议、联合倡议和联合服务行动。联席会议既作为一种协会之间的协商会议,也作为一种众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协商会议而存在。联席会议式的沟通机制早在1996年[18]就存在,在一份较早的规范性文本即《××镇各界商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送审稿)》(2011-01-25),提出了“由分管经贸工作的镇领导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行业协会着重做好行业发展调研,形成主题明确、针对性强、涵盖面广的意见建议。对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及时向联席会议辦公室提出书面报告,以便汇总安排”,体现了联席会议作为政府与协会的沟通机制而存在。此外,通过对2003年4月15日至2013年6月4日网络公开的共计28份行业协会间联席会议报道的梳理,发现2012年后占了60.7%,“合作、共享、共赢”是持续的主题,且越来越明确各参与协会在合作机制下的权责等具体事宜。联合倡议是协会间就某一共同事务作出的共同发声、共同支持的“共同表态”,自2004年8月25日广州的12家行业协会向企业发出食品安全倡议书起,各类联合倡议书频现,且出现了2011年和2015年两个小高峰。如果说联合倡议是共同表态、联席会议是彼此协商,那么联合服务则是一种实质的联合行动。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环境下,围绕着某一事务,出现了以共同主体的身份进行联合供应服务的合作方式,如2016年7月,省级的11个协会和2家公司作为中标供应商,联合作为省JXW有关产业摸查事务的服务主体。
联合组织主要以枢纽型组织体现,自北京于2008年9月进行枢纽型社会组织的认定后,广东省也积极予以推进或尝试,成立了广东省行业协会联合会、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广州市社会组织总会等。协会间联合倡导、联席会议、联合行动到联合组织,是一种从自发的、没有组织化的合作,逐步走向整合的、正式组织化的合作过程。
(二)合作主体的边界突破
行业和区域是行业协会间的两大区分边界,同一行业有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和区镇级的行政区域层级协会,同一行政区域有不同行业的平行行业协会。在同一行业内不同层级协会之间,同一区域内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互换、业务协作持续存在,协会间合作主体的规模平均值从2003年2.90家到2006年5.98家,再到2012年6.39家,呈现出增强趋势,而且2012年调查发现行业协会间合作主体具有明显的同一行业跨层级区域性和同一区域跨行业性的特点,即突破区域边界和行业边界的发展趋势。如40.8%的协会与同行业类更大区域的同名协会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合作,38.0%的协会与同区域相关行业的协会进行了合作,而与更大区域的同行业综合协会的合作有32.4%,比更大区域的相关行业的协会合作比例36.6%偏低(见表1)。
协会间合作主体的区域边界和行业边界的突破性,也表现在合作协会的组织类型与具体事务的交互分布。信息互换主要是与大区域同名组织和同区相关组织,人力支持更可能与同区相关组织和本协会的会员组织,高层互渗多出现在与大区域同名组织、同区以及跨区的同类综合组织,业务互动与大区同名组织合作的可能性远高于其他组织,决定业务则主要与同区相关组织。简而言之,个体协会更可能与大区域同名组织之间、同区相关组织进行合作,与同类综合组织的合作在各方面相对更低,意味着个体协会与组织化了的联合组织合作还有待加强。
(三)合作逻辑的选择性
尽管协会间合作的网络、形式越来越多样,但是作为法人社团的个体协会,对于是否与其他协会等社会组织之间合作,所表现出来的逻辑如同个体行者般,具有选择性,主要考虑与什么协会、为协会带来什么作用为标准。如2003年调查发现对于其他协会的合作邀请,9%基本不参加,35%依据邀请协会是谁来定,28%认为对协会发展有意义的才参加,21%认为对会员企业和行业发展有帮助的才参加,7%只要有邀请就参加。对于那些具有独立意识和自身服务较好的协会,在2006年以前并不认同协会间的合作,原因在于:一是协会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其拥有的各类资源比较有限,都需要通过与政府打交道来获取;二是协会动员行政资源的能力比较强,其主要是为了企业和行业的利益、发展,按照法律和行政体系,向政府表达诉求、提供意见和争取权益;三是现在中国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不规范,合作多具有功利性;四是担心非制度化的协会合作带来不利,进而损害协会的公信力“其实说句老话,协会大家都是一样,都是在自谋生路……与协会之间多合作不现实……它的法律地位和我是一模一样的……以中国内地协会现状来看,一般情况下,我们是不合作。为什么不合作呢?机制。各行业互相牵扯,我们担心的是什么呢?万一失手了,损害就大了,损害我们协会的公信力,损害我们在社会中、在政府、在企业中的诚信。……所以我们的牌子基本是不乱的,假如是合作的话,就要签合同”(广东SP协会Z会长,2006-03-20)。
随着协会间竞争增多,既有综合类的行业协会日益分化和空心化“说实在的,我们现在比较空,你就建一个笼统的协会能帮下面解决什么问题。当然有很多因素了,只是讲A行业协会就比较空,因为我们的行业门类太多。各个门类的专业性都很强,有自己的特点,你说你不成立多一些分会加强这些门类怎么办?整体的作用是会有限的,对不对?一定要这样,今后我们为会员、政府服务的专业性就会强了。很多都通过分会去发挥作用。我还这样想,如果不成立分会,一旦被其他成立了协会,就会一把抽空,就像××行业协会独立出去了”(广东省DZ协会组建YSP的筹建会,2005-01-14)。 ,专业类行业协会细化,行业协会间会员交叉和业务重叠加剧,个体协会对协会间合作的认知有了改变,越来越多的协会认为有必要建立行业协会间互动、合作和交流,调查百分比从2003年71.0%增加到2012年90.2%;认为协会间合作能够带来效应的协会也增多了,2006年仅5%的协会认为协会间合作能促进协会发展,2012年則有83.6%的协会认为行业协会间互动有利于自身组织的发展,79.7%的协会认为行业协会间的合作有利于资源的整合;策略性合作的趋势日益明显,那些原本不太主张合作的协会,越来越积极地倡导通过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合作和联动2014年3月14日,100家省级SP类社会团体包括省级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协会、学术研究会、商会等组织的会长、秘书长约200多人进行SP安全诚信倡议仪式,且Z会长作为主要负责人代表100家省级SP类社会团体上台宣读了“倡议书”。 来实现协会对行业或经济的有效治理。
四、合作规模和业务合作的积极效应
目前行业协会在发展方向上,呈现出高度专业分化与专业化整合并存的态势,行业协会之间竞争与合作共存,协会间是以竞争性合作为主的关系格局。由于合作并不如从事策略研究学者假定的由协同合作偏好所致,经验表明更多是因为竞争增加而影响合作[19]。从前面的分析可知,行业协会的合作也主要是一种基于竞争的合作。然而协会间基于竞争的合作关系格局究竟具有怎样的关联效应,即与协会业务服务水平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尽管已有学者[20]发现协会间单纯的会员竞争并不对协会业务水平具有积极效应,但有关合作的关联效应还有待继续明确。
通过对三期广东行业协会调查数据的分析,发现在没有控制变量时,协会间合作规模与个体协会的业务水平之间具有持续的、显著的正向相关性,且相关程度越来越强。在控制行业协会年龄、协会资源丰富度、协会组织规模、与政府非正式关系程度等变量后,发现二者的偏相关系数在2006年前减小,说明二者的关系部分通过其他5个变量得到解释,虽然依然具有积极效应,但是并没有通过0.05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而2012年的偏相关系数比没控制时的相关系数增大,从+0.536增加到+0.726,且通过了0.00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见表2)。如果在表明了若干条件后,行业协会间合作规模与个体协会的业务水平的关系强大起来,这意味着控制的4个变项,是压抑二者之间关系的压抑变项,通过压抑分析将二者的关系解放出来,这可能是一个重大的发现[21]227。
将4个控制变量和协会间合作规模变量作为自变量,分别采用整体回归和逐步回归的方法,对个体协会的业务服务水平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结果显示:所得的模型都显著,逐步回归模型的解释力比整体回归模型虽然略低,但差距并不大。在整体模型中,2003年和2006年的协会间合作规模虽然具有正向作用,但并不显著;2012年则在0.01水平上显著,而且在5个自变量中,其标准化回归系数是最大,为0.712。在逐步回归模型中,2012年最终保留了两个具有显著作用的变量,即协会间合作规模变量和与政府关系程度变量,协会间合作规模变量的标准化回归系数为0.745,比与政府关系变量的0.370要高,这意味着在2012年的模型中,协会间合作规模发挥着显著作用,而且所起作用比其他变量更大(见表3)。
由于协会间合作的主体和内容多样,究竟这些合作类型对个体协会的业务水平有怎样的影响呢?通过对2012年调查数据的分析,在控制4个变量之后,发现与同区域和更大区域同类综合性社会组织的业务互动以及决定业务开展,与作为会员性社会组织的决定业务开展,具有中度的、显著的正向相关性(见表4),说明了个体协会与同类综合性社会组织之间的业务类合作有助于推动其业务水平的显著提高。
五、结 语
通过对1979年以来中国有关行业协会标志性制度文本与事件的梳理,研究认为中国行业协会间关系形态经历了四个阶段,即第一阶段(1979—1985年),以行政内部关系为表现形式的协会间关系隐匿期;第二阶段(1986—2001年),协会间具有行政等级的代管协管关系主导期;第三阶段(2002—2015年),市场化导向下,协会间竞争关系的营造期;第四阶段(2015—),政府购买服务下,协会间竞争常态化及竞争性合作涌现期。
聚焦于广东省行业协会,发现协会间竞争和合作的程度增加,其关系内容和表现形式丰富多样。竞争主要围绕着大企业会员之争和政府让渡类资源的业务竞争。合作主要体现在跨区域和跨行业的业务合作与信息互换,并且其表现形式越来越具有联合性。在竞争性事实基础上,控制协会的组织规模、资金丰裕度、与政府关系程度和组织年龄,对三期广东省调查数据的比较分析,发现协会间合作规模对个体协会的业务水平具有持续的正向效应,且在2012年作用增大和变得显著;合作类型,主要是个体协会与同类综合性社会组织间的业务合作具有中度的显著积极效应。
业务作为协会间竞争和合作的共同所指,其开展的类型、范畴和程度,积极地反映了个体协会的业务服务水平,自然也成为行业协会组织自律、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的重中之重。在竞争性和合作性共存的关系格局中,协会如何在公平有序的竞争中获得让渡资源业务,如何在让渡资源业务的获得、开展过程中实现有效合作,如何避免同类综合类社会组织的业务垄断性和可能潜藏的业务“寻租”行为[22]246,阻碍政府资源向市场或社会领域的流动与合理配置,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尽管《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的办法(试行)》(2016-12-26)规范了广东全省性协会负责人的基本任职条件和限制兼任其他社团的核心职务以及同一社团内核心层不得同人或同来源,以杜绝协会间或社会组织间高层渗透和基于高层人事关系网络滋生不公平竞争以及出现垄断性共谋合作的可能。但办法未虑及联合会或枢纽作用的协会,如广东省H联合会有企业会员和协会会员两类,协会会员的会长任H联合会团体常务副会长的比例大约在5%。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的《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2017-03-24),认为“行业协会之间交换价格信息或者采取联合行为的行为”适用该指南,说明政府已经意识到多个协会之间基于竞争性合作可能存在的垄断结果。在个体协会间竞争与合作并存的情况下,协会要真正实现对行业、产业甚至经济领域的有效治理,离不开协会组织的业务自律、政府对协会的业务监管和社会对协会的业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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