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官助理制度研究
摘 要 完善法官助理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也是我国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的必由之路。美国作为现代法官助理制度的起源地,业已形成了比较完善而严密的法官助理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学习。本文欲借鉴美国法官助理制度,探索其在人员配置、聘用、职责范围、以及薪酬制度等方面的成功经验,以期在我国司法改革攻坚阶段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以及法官助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 美国 法院 法官助理 制度 辅助人员
作者简介:周玥,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53一、美国法院辅助人员概况
美国为推行法官精英化,在法院人员配备上形成了一套成熟完善的体系,其特点表现为法官少而精,但同时也为法官配备了一支数量庞大的法院辅助人员队伍。法院辅助人员主要包括法官办公室人员(包括法官助理和秘书)、首席书记官、法院行政总管、法庭助理、立案员、法庭书记员、公务律师、保释官及假释官办公室、图书管理员等。根据辅助人员工作性质的不同,又可大致分为两类:专业事务辅助人员和行政事务辅助人员。专业事务辅助人员的工作内容主要是针对审判辅助事务进行的。法官助理和公务律师属于专业事务辅助人员。法官助理的职责主要是和法官一起进行法律研究并草拟法律文书。公务律师也为法官提供专业的辅助,一些法院让公务律师筛选和作出预裁决或者协助法官起草判决书。 其他的辅助人员为法官提供专业领域以外的日常事务辅助,属于行政事务辅助人员。例如,法官秘书的主要工作就是接听电话,打印文件,联系安排开庭或听证日期等。首席书记员与法院行政总管分工负责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在内的法院非司法性管理工作。法庭助理是法院书记员办公室的雇员,负责法庭的记录工作,协助法官安排庭审日程,负责联络律师等。这些辅助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与法官科学分工、密切合作。二、美国的法官助理制度
虽然我国早在明清时期就有类似于法官助理的幕僚制度出现,但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官助理制度起源于美国。19世纪后半叶,为了缓解案件数量剧增的压力,美国最高法院的格雷大法官开始雇佣法官助理。他的这种做法受到了其他法官的效仿,从而使得法官助理这种模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一)美国法官助理的配置
在美国,所有的上诉法官都配有一个小规模的工作团队,其组成成员包括法官助理和秘书。具体来说,根据美国法院和法官级别的不同,配备的法官助理数量也不同。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有权雇用四名法官助理;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可配备三名法官助理;联邦地区法官可以有二至三名助理。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配备三名法官助理;州上诉法院法官可以配备一至两名法官助理。如果地区法官、审裁法官或破产法官由于工作负荷太大而需要额外的法官助理的话,可以向其上诉法院申请临时的法官助理。这样的配置比例综合考虑了法官的级别和工作强度,是经过长期实践探索而形成的。
美国的法官助理常常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法官助理协助法官进行审判工作,发挥着法官“分身”的作用。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卡辛斯基法官曾将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关系描述为既是師生关系,也是家人关系。法官助理是法官事业的盟友,法官是法官助理的人生导师,法律前程的领路人。
(二)美国法官助理的聘用
美国法官助理的选任来源与我国不同,其并不属于统一招考的公务员序列。美国的法官助理是由法官以个人名义进行雇用或解雇的,属于法官的私人职员。法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招聘法官助理,并提出他对法官助理的具体要求。符合这些要求的法学院毕业生可以提交求职信或者请求法学院的院长或教授为其撰写推荐信,待法官筛选后进入面试。面试也由法官自己组织,内容没有统一的要求。虽然面试内容因法官而异,但要成为法官助理的一些基本要求是共通的。首先,法官助理候选人毕业的学校是法官考虑人选的首要因素。在法官助理制度早期,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是法官助理的“不二人选”。此外,法官助理的法律文书撰写能力、法律研究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也是考察候选人是否能胜任的重要因素。除了法官助理的上述专业能力以外,法官也很看重法官助理的人品和性格。法官与法官助理要长时间的在一起共事,所以法官偏爱选择那些可以和自己融洽相处的同事。
按聘用期的长短,可以把法官助理分为短期助理和职业助理。短期助理的聘用期一般为1至2年,待聘用期过后,这些法官助理会更容易地进入一些知名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像司法部之类的政府机构工作。短期助理的优势是他们富有激情,可以为法官带去全新的思考和理解。而职业助理则是由法官长期聘用,聘期可长达十几年。职业助理长期处理法律问题和程序,能游刃有余地协助法官解决各类事务。但缺点也很明显,太过信任法官助理也意味着法官会不自觉地屈从于职业助理的判断,从而损害司法审判的亲历性原则。
(三)美国法官助理的职责范围
虽然各国法官的具体工作职责不尽相同,但总体而言,法官会将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花在审判工作和处理行政事务上。但是,大量琐碎的行政事务不仅会浪费法官的时间,还会消耗法官的精力导致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的下降。因此,法官助理的作用在此得以充分彰显。
在实践中,每个法官助理承担的具体工作都可能因法官的要求而不同。因此也可以说法官助理的工作并无明确的范围,他们的职责仅仅在于实现录用他们的那个法官的指示。豐通过归纳,美国法官助理的职责可以概括为以下几项:
1.进行法律研究。法律研究是法官助理的首要任务,法官依赖于法官助理找出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查找、阅读和更新最新的法律依据和判例,关注学术界在有关法律问题上的研究成果和研究动态等。
2.撰写法庭备忘录。法官助理要为上诉法院的法官撰写及整理法庭备忘录。备忘录通常包括初审记录、上诉诉求的摘要、案件事实、对起诉的分析以及建议判决等。
3.为法官起草法律文书。法官助理负责起草的法律文书包括法官“意见”和各种命令。
4.法官安排的其他辅助性事务。但是,这些职责也引发了美国学界对法官过渡授权问题的思考。批评者认为,太多法官给予法官助理太多的职责和权限,法官们只是简单地在法官助理提交的裁决草拟稿上签字,而不是将草拟稿当做他们进行司法分析的起点。
(四)美国法官助理的薪酬制度
在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之初,法官助理的工资是由法官个人支付的。后来,美国国会同意承担这笔费用,将法官助理的薪酬纳入联邦法官薪酬之外的“司法薪酬计划”(简称JSP)中。JSP分为18级,每级10档,共180种。法官助理的薪酬幅度从JSP的11级1档起一直到18级10档,共80种。豑根据美国 《联邦公职人员薪酬表》显示,2014年联邦法院法官助理的最低起薪为50790美元,最高可达147200美元。这种多元化的薪酬体制为美国法院辅助人员分类管理提供了科学的配套机制,有利于法院人员阶段性培养;同时也在阻断法官助理向法官晋升的局限中保障法官助理的合法权益,激发其工作动力。三、美国法官助理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在一个多世纪的发展过程中,探索出了适合自己审判模式和人员管理模式的法官助理制度。我们从其制度设计中可以体会到美国将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等价值赋予了法官助理制度鲜活的生命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虽然中美两国在政治、社会制度,司法制度、基本国情等方面有着根本的不同,但从美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有益经验中我们也可以获得一些启示。
首先,明确法官助理制度的价值取向。美国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的目的是辅助法官完成繁杂的行政事务,使法官专注于审判,保障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其价值取向在于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协调,而这也正好契合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价值追求。因此,在探索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当不忘初心,不单只是追求法官数量减少和结案率的提高,而是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官和法官助理协作而产生的能量,保障法官助理的素质和生命力。
其次,科学构建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应包括明晰法官助理的法律定位和职责范围、科学设置法官助理的配置模式和配置比例、拓宽法官助理的来源、衔接法学教育确保法官助理的素质等。法官助理制度是一个环环相扣的整体,牵一发而动全身。忽视上述任何一个问题都可能使法官助理制度的车轮失去平衡。因此,我们应当站在顶层设计的层面上,从全局出发,科学地构建法官助理制度。
最后,借鉴美国多元化的人事管理和薪酬体制,构建法官助理的保障机制。美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严格地按照职位工作的性质为法官、法院辅助人员设置了不同的招聘、薪酬和管理机制。对我国而言,可以依據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的分类,设置阶梯化的选任条件和薪酬制度。注释:
Table 25 in State Court Organization, 1998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2000 ) . [2018-01-30]. www.ojp.udoj.gov/bjs/abstract/sco98.htm.
周泽民.国外法官管理制度观察.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1).86-87.
乔钢良.现在开庭.三联书店.1999.28.
美国法院的书记员.人民司法.1998(2).27.
江振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法官助理制度.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0,47(2).35-45.
关键词 美国 法院 法官助理 制度 辅助人员
作者简介:周玥,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53一、美国法院辅助人员概况
美国为推行法官精英化,在法院人员配备上形成了一套成熟完善的体系,其特点表现为法官少而精,但同时也为法官配备了一支数量庞大的法院辅助人员队伍。法院辅助人员主要包括法官办公室人员(包括法官助理和秘书)、首席书记官、法院行政总管、法庭助理、立案员、法庭书记员、公务律师、保释官及假释官办公室、图书管理员等。根据辅助人员工作性质的不同,又可大致分为两类:专业事务辅助人员和行政事务辅助人员。专业事务辅助人员的工作内容主要是针对审判辅助事务进行的。法官助理和公务律师属于专业事务辅助人员。法官助理的职责主要是和法官一起进行法律研究并草拟法律文书。公务律师也为法官提供专业的辅助,一些法院让公务律师筛选和作出预裁决或者协助法官起草判决书。 其他的辅助人员为法官提供专业领域以外的日常事务辅助,属于行政事务辅助人员。例如,法官秘书的主要工作就是接听电话,打印文件,联系安排开庭或听证日期等。首席书记员与法院行政总管分工负责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在内的法院非司法性管理工作。法庭助理是法院书记员办公室的雇员,负责法庭的记录工作,协助法官安排庭审日程,负责联络律师等。这些辅助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与法官科学分工、密切合作。二、美国的法官助理制度
虽然我国早在明清时期就有类似于法官助理的幕僚制度出现,但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官助理制度起源于美国。19世纪后半叶,为了缓解案件数量剧增的压力,美国最高法院的格雷大法官开始雇佣法官助理。他的这种做法受到了其他法官的效仿,从而使得法官助理这种模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一)美国法官助理的配置
在美国,所有的上诉法官都配有一个小规模的工作团队,其组成成员包括法官助理和秘书。具体来说,根据美国法院和法官级别的不同,配备的法官助理数量也不同。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有权雇用四名法官助理;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可配备三名法官助理;联邦地区法官可以有二至三名助理。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配备三名法官助理;州上诉法院法官可以配备一至两名法官助理。如果地区法官、审裁法官或破产法官由于工作负荷太大而需要额外的法官助理的话,可以向其上诉法院申请临时的法官助理。这样的配置比例综合考虑了法官的级别和工作强度,是经过长期实践探索而形成的。
美国的法官助理常常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法官助理协助法官进行审判工作,发挥着法官“分身”的作用。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卡辛斯基法官曾将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关系描述为既是師生关系,也是家人关系。法官助理是法官事业的盟友,法官是法官助理的人生导师,法律前程的领路人。
(二)美国法官助理的聘用
美国法官助理的选任来源与我国不同,其并不属于统一招考的公务员序列。美国的法官助理是由法官以个人名义进行雇用或解雇的,属于法官的私人职员。法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招聘法官助理,并提出他对法官助理的具体要求。符合这些要求的法学院毕业生可以提交求职信或者请求法学院的院长或教授为其撰写推荐信,待法官筛选后进入面试。面试也由法官自己组织,内容没有统一的要求。虽然面试内容因法官而异,但要成为法官助理的一些基本要求是共通的。首先,法官助理候选人毕业的学校是法官考虑人选的首要因素。在法官助理制度早期,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是法官助理的“不二人选”。此外,法官助理的法律文书撰写能力、法律研究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也是考察候选人是否能胜任的重要因素。除了法官助理的上述专业能力以外,法官也很看重法官助理的人品和性格。法官与法官助理要长时间的在一起共事,所以法官偏爱选择那些可以和自己融洽相处的同事。
按聘用期的长短,可以把法官助理分为短期助理和职业助理。短期助理的聘用期一般为1至2年,待聘用期过后,这些法官助理会更容易地进入一些知名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像司法部之类的政府机构工作。短期助理的优势是他们富有激情,可以为法官带去全新的思考和理解。而职业助理则是由法官长期聘用,聘期可长达十几年。职业助理长期处理法律问题和程序,能游刃有余地协助法官解决各类事务。但缺点也很明显,太过信任法官助理也意味着法官会不自觉地屈从于职业助理的判断,从而损害司法审判的亲历性原则。
(三)美国法官助理的职责范围
虽然各国法官的具体工作职责不尽相同,但总体而言,法官会将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花在审判工作和处理行政事务上。但是,大量琐碎的行政事务不仅会浪费法官的时间,还会消耗法官的精力导致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的下降。因此,法官助理的作用在此得以充分彰显。
在实践中,每个法官助理承担的具体工作都可能因法官的要求而不同。因此也可以说法官助理的工作并无明确的范围,他们的职责仅仅在于实现录用他们的那个法官的指示。豐通过归纳,美国法官助理的职责可以概括为以下几项:
1.进行法律研究。法律研究是法官助理的首要任务,法官依赖于法官助理找出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查找、阅读和更新最新的法律依据和判例,关注学术界在有关法律问题上的研究成果和研究动态等。
2.撰写法庭备忘录。法官助理要为上诉法院的法官撰写及整理法庭备忘录。备忘录通常包括初审记录、上诉诉求的摘要、案件事实、对起诉的分析以及建议判决等。
3.为法官起草法律文书。法官助理负责起草的法律文书包括法官“意见”和各种命令。
4.法官安排的其他辅助性事务。但是,这些职责也引发了美国学界对法官过渡授权问题的思考。批评者认为,太多法官给予法官助理太多的职责和权限,法官们只是简单地在法官助理提交的裁决草拟稿上签字,而不是将草拟稿当做他们进行司法分析的起点。
(四)美国法官助理的薪酬制度
在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之初,法官助理的工资是由法官个人支付的。后来,美国国会同意承担这笔费用,将法官助理的薪酬纳入联邦法官薪酬之外的“司法薪酬计划”(简称JSP)中。JSP分为18级,每级10档,共180种。法官助理的薪酬幅度从JSP的11级1档起一直到18级10档,共80种。豑根据美国 《联邦公职人员薪酬表》显示,2014年联邦法院法官助理的最低起薪为50790美元,最高可达147200美元。这种多元化的薪酬体制为美国法院辅助人员分类管理提供了科学的配套机制,有利于法院人员阶段性培养;同时也在阻断法官助理向法官晋升的局限中保障法官助理的合法权益,激发其工作动力。三、美国法官助理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在一个多世纪的发展过程中,探索出了适合自己审判模式和人员管理模式的法官助理制度。我们从其制度设计中可以体会到美国将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等价值赋予了法官助理制度鲜活的生命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虽然中美两国在政治、社会制度,司法制度、基本国情等方面有着根本的不同,但从美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有益经验中我们也可以获得一些启示。
首先,明确法官助理制度的价值取向。美国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的目的是辅助法官完成繁杂的行政事务,使法官专注于审判,保障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其价值取向在于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协调,而这也正好契合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价值追求。因此,在探索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当不忘初心,不单只是追求法官数量减少和结案率的提高,而是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官和法官助理协作而产生的能量,保障法官助理的素质和生命力。
其次,科学构建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应包括明晰法官助理的法律定位和职责范围、科学设置法官助理的配置模式和配置比例、拓宽法官助理的来源、衔接法学教育确保法官助理的素质等。法官助理制度是一个环环相扣的整体,牵一发而动全身。忽视上述任何一个问题都可能使法官助理制度的车轮失去平衡。因此,我们应当站在顶层设计的层面上,从全局出发,科学地构建法官助理制度。
最后,借鉴美国多元化的人事管理和薪酬体制,构建法官助理的保障机制。美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严格地按照职位工作的性质为法官、法院辅助人员设置了不同的招聘、薪酬和管理机制。对我国而言,可以依據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的分类,设置阶梯化的选任条件和薪酬制度。注释:
Table 25 in State Court Organization, 1998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2000 ) . [2018-01-30]. www.ojp.udoj.gov/bjs/abstract/sco98.htm.
周泽民.国外法官管理制度观察.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1).86-87.
乔钢良.现在开庭.三联书店.1999.28.
美国法院的书记员.人民司法.1998(2).27.
江振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法官助理制度.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0,47(2).3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