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陕甘宁边区法制教育实践及历史启示
詹家英
【摘 要】陕甘宁边区法制教育是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边区法制教育以新民主主义法制理念、法律法规、司法制度为教育内容,通过发行报刊书籍、创办教育、具体司法实践为途径,有效提高边区民众的法律认识,有力地巩固边区政权,对我们新时代进行法制教育仍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法制教育;法制建设
【中圖分类号】D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8)09-0022-03
陕甘宁边区(以下简称边区)是中共局部执政进行新民主主义的重要试区,为推进边区社会法制治理,营造边区法制文化,边区政府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法制教育。十九大报告鲜明指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1]因此,吸收边区法制教育的经验,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边区法制教育的历史背景
1937年9月20日,边区政府正式成立。国共合作为边区进行法制建设提供相对稳定的环境,边区政府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维护边区政权建设出发,对边区开展法制治理和改造探索。长期以来,边区民众受到封建军阀、地主的欺压,尤其是经济上的压迫,边区民众土地佃权得不到保障,更别提土地所有权,导致民众的生活常常衣不果腹。在这种情况下开展民主法制教育,能够帮助认识共产党的法律政策出发点是为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边区的落后还体现在充斥着鸦片泛滥、二流子普遍存在以及旧婚姻制度。
边区成立初期,大多数干部都是工农干部,法制意识和法制素养较低,有的同志认为“我们共产党人没有遵守政府法令的传统。”[2]“在从前,陕北地方,除绥德米脂国民教育略有基础外,其他地区文化教育一般是落后的。那时小学校初级高级合计只一百二十处,社会教育的组织根本就没有。一般的县分,一百人中,难找到两个识字的;有些县分(如华池、盐池等)两百人中,只能找到一个识字的。许多穷苦的农民,简直是几辈子不识字。”[3]文盲、半文盲的普遍存在使得民众对于自身的权利认识不足,难以接收到新民主思想的启发。为将边区建成民主模范的革命根据地,边区政府开展了各级法制教育,开启了边区法制教育的先声。
二、边区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
“边区教育的宗旨,是为争取抗战胜利,建设独立自由幸福的新中国,培养有民族觉悟、有民主作风、有现代生活知识技能、能担负抗战建国之任务的战士和建设者。”[4](P.26)边区法制教育是在边区教育宗旨下为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提高民众的法制素养,呼吁边区民众善于使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身权益。
新民主主义法制理念不同于旧民主主义法制理念,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边区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的边区法制建设,是新民主主义宪政。1940年林伯渠在边区党政联席会议上发言“什么叫宪政呢?照字面讲宪就是法规制度,政就是政治,那么宪政便是有章程的有法规的政治......宪政要使政治根据章程,宪政需要宪法,因此宪政的解释是:宪政是民主政治,也就是民权主义的政治,不是做皇帝的一个人随便处罚,以自己的喜怒为行政标准。根据人民大家公意制定的章程办事就是民主政治,也就是民权政治。人民有权利,三民主义的民权主义就是要取消国内封建军阀的为非做恶,所以民权政治就是民主政治,也就是宪政。”[5](P.96)为保障宪政的实施,必须有宪法,林伯渠认为新民主主义宪政下的“宪法不止是口头的条文,要有物质基础来保障。我们要言论出版自由,便要有一个印刷所,所以我们的宪法要规定物质基础的保障。现在是抗战的时候,要适合统一战线的需要,这是我们所需要的宪法。”[5](P.109)
民主宪政的新民主主义法制理念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颁布了以施政纲领为核心的政策法令和法律法规,涵盖宪法、行政法、经济法、土地法、婚姻法等,通过法律法规保障民众自身权利。如《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第六条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而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6](P.2-3)《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第十四条“人民诉讼,司法机关不得收受任何费用。”[6](P.311)]改变了长期以来边区存在的“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局面,从立法上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对边区存在的婚姻陋习从立法上禁止,规定“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及童养婚(俗名站年汉)[7](P.215)。”
为改变边区旧司法面貌,边区继承工农民主革命时期优秀司法传统,同时发展新式符合边区民众的司法制度,提出“司法机关对于人民诉讼,不收诉讼费,不收送达费及抄录费”[8],确立边区诉讼制度、调解制度以帮助民众保障自身权利。边区诉讼制度指导思想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实事求是,主要有审级与管辖制度、人民陪审制度、马锡五审判方式等,其中马锡五审判方式开辟了新型法制教育,从案件的审理到审判始终坚持为民服务,在审判过程中给予人们法制教育。边区还对于具有重要影响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如黄克功杀人案、公审汉奸吉思恭,营造法制教育氛围,从司法实践中给边区民众进行生动的法制教育。边区还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是边区司法为民又一重要体现,确立了调解原则,即“双方自愿,不许有任何强迫;要遵守政府政策法令,照顾民间善良习惯;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9]
三、边区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
第一,出版书籍和发行报刊。从1937年中共中央进驻延安到1947年3月撤离,延安先后出版了约20多种报刊和近400多种书籍。其中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有6类21种,出版286册,占32.79%。政治、社会科学有8类,120册,占13.76%。法律有6类,出版24册,占2.75%,主要有《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乡选总结》《陕甘宁边区三三制的经验及其应该纠正的偏向》《选举文件》《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信——为贯彻施政纲领的三点指示》《民政汇编(一卷1至5册)》《陕甘宁边区各种税收条例》《陕甘宁边区财务制度条例汇编》《陕甘宁边区重要政策法令汇编》《抗日根据地政策条例汇集(陕甘宁边区)》《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等。边区还创办报刊及时刊登边区法制信息,如《解放日报》《八路军军政杂志》《边区群众报》等,《解放日报》在选举运动时特别推出选举栏目,报道边区各地的选举信息。宣传施政纲领的实施情况,如《林主席报告新施政纲领》《施政纲领——到群众中去!》《切实保障人民权利》,扩大了边区法制信息的传播。
第二,教育实践中开展法制教育。首先,干部教育。边区创办了大量干部学校和在职干部教育培训。1937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召开全边区司法人员联席会议的通知时就指出,“现在司法干部非常缺乏,法院为培养司法干部起见,各县可另选派一人与裁判员、书记员同时来法院受训。”[7](P.29)1940年靖边全县党政军共同开设训练班,一次共调来自卫军连长、乡的锄奸主任、乡长、乡指导员、乡工会、青年、妇女等。训练班课程主要有“乡政府怎样工作,支部工作,统一战线以及群众团体工作,并有土地条例、锄奸工作等。”[5](P.320)并对政府关于群众的法令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对于人民的教育宣传不够。对于干部中贪污行为,边区税务总局冯维贤渎职贪污私藏烟土,陷害同志等,可谓罪大恶极,如政府机关藏此败类,贻害匪浅,税局将该犯送交法院甚为妥当。今后着令该局继续供给材料,以期惩一警百,并应以此教育所有同志,以造成廉洁奉公之美德。其次,学校教育。(绥德国民教育)要把政府的法令、政策当作课程来教,使每个学生对于三民主义或新民主主义的政权,有清楚的认识,并随时帮助政府推动工作,使学生毕业后,就可以成为政权工作的成熟干部。“如这次绥德县试行农业累进税,学校就把这个问题在学生中间讲了一下,结果学生在实报地亩上起了很大的作用。如绥德的XX,在政府调查土地时,企图压地,老两口正在商量,被女儿听到了(女儿在学校念书),当时家庭内就起了‘斗争,女儿把农累税实行的好处,及不应压地的道理给老两口一讲再讲,结果父母听了女儿的话,把地实报了。”[4](P.138)最后,社会教育。社会教育是学生不脱离生产而施以普及的继续的教育,主要对象是不能脱离生产的成年青年男女。[10] 社会教育的课程包括了文字课程、政治课程、自然课程和社会课程。其中政治课程的最低限度是能了解抗日的纲领和特区的民主自由的特点及特区阶级关系的转变(过去和将来)。社会教育的主要形式有识字小组、夜校、半日校、数日校、俱乐部、民教馆。延川县征收公粮中发动干部和群众,召开群众大会,将征收救国公粮的重要意义向边区民众进行说明,同时鼓励小学生组织起来散发标语,张贴在各处,以增强民众的认识。
第三,通过司法实践树立法律信仰。“边区审判,不仅法庭公开,判决书公布,必要时还举行群众的公审。某种有教育群众意义和群众很关心的案子,法庭在公共场所开庭,由群众推出几位陪审,检察员陈述公诉理由,被告及被告辩护人公开辩护,到会群众有权发言。公诉理由,被告及被告辩护人公开辩护,到会群众有权发言。比如边区高等法院曾公审过黄克功情杀刘茜案,教育了盲目恋爱的青年,公审过汉奸吉思恭一案,使大家知道这类人民公敌。这两次公审不仅获得在场群众幾千人热烈拥护,而且震动了全国,认为边区公审制度是最进步的审判方式。”[11](P.221)1941年边区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为着使司法工作深入群众,在乡政府领导下,由乡长、自卫军连长、乡锄奸主任组织调解委员会,各行政村得由人民自行选举人民仲裁员、人民检查察员,参加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的成立,完全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能有丝毫勉强,当事人一方不服调解时,即可向县裁判员进行诉讼。”[11](P.222)
四、边区法制教育的历史启示
边区法制教育成功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坚持党的领导。边区自成立以来就在党中央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从制定到颁布都受到了党中央的支持。中共中央将边区作为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的试验田,许多政策法令的出台都是先在边区试行,而后推广到各个革命根据地。第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边区政府根据边区受众群体的特殊性,各项法律法规从制定到出台都与边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边区政府在法制教育过程中,针对不同阶层的民众,采用不同的方法,创造性将干部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形成有效的法制教育网,为提高边区的法制教育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既是中共的宗旨,也是中共法制教育的基本路线遵循。边区法制教育在司法战线上创造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密切了群众与司法联系,通过调解方式将边区政策法令和法律法规很好教育广大民众,提高民众的法律素养。新时代的法治教育我们仍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提高全民法律素养,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篇章。
参考文献:
[1]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伟大胜利//党的十九大报告单行本[M].北京:人 民出版社, 2017.
[2]《红色档案 延安时期文献档案汇编》编委会编.陕 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六卷)//红色档案 延安 时期文献档案汇编[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3.
[3]《红色档案 延安时期文献档案汇编》编委会编.陕 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八卷)//红色档案 延安 时期文献档案汇编[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3.
[4]陕西师范大学教育研究所编辑.陕甘宁边区教育资 料小学教育部分[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1.
[5]《红色档案 延安时期文献档案汇编》编委会编.陕 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二卷)//红色档案 延安 时期文献档案汇编[M].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2013.
[6]《红色档案 延安时期文献档案汇编》编委会编.陕 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五卷) //红色档案 延安 时期文献档案汇编 [M].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2013.
[7]《红色档案 延安时期文献档案汇编》编委会编.陕 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一卷)//红色档案 延安 时期文献档案汇编[M].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2013.
[8]艾绍润,高海深. 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汇编[M]. 西 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7.
[9]陕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 陕西省志(第五十八 卷)审判志[M].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1994.
[10]陕西师范大学教育研究所编辑. 小学教育部分// 陕甘宁边区教育资料[M]. 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1981.
[11]《红色档案 延安时期文献档案汇编》编委会编.陕 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三卷)//红色档案 延安 时期文献档案汇编 [M].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2013.
[责任编辑:褚永慧]
【摘 要】陕甘宁边区法制教育是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边区法制教育以新民主主义法制理念、法律法规、司法制度为教育内容,通过发行报刊书籍、创办教育、具体司法实践为途径,有效提高边区民众的法律认识,有力地巩固边区政权,对我们新时代进行法制教育仍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法制教育;法制建设
【中圖分类号】D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8)09-0022-03
陕甘宁边区(以下简称边区)是中共局部执政进行新民主主义的重要试区,为推进边区社会法制治理,营造边区法制文化,边区政府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法制教育。十九大报告鲜明指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1]因此,吸收边区法制教育的经验,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边区法制教育的历史背景
1937年9月20日,边区政府正式成立。国共合作为边区进行法制建设提供相对稳定的环境,边区政府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维护边区政权建设出发,对边区开展法制治理和改造探索。长期以来,边区民众受到封建军阀、地主的欺压,尤其是经济上的压迫,边区民众土地佃权得不到保障,更别提土地所有权,导致民众的生活常常衣不果腹。在这种情况下开展民主法制教育,能够帮助认识共产党的法律政策出发点是为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边区的落后还体现在充斥着鸦片泛滥、二流子普遍存在以及旧婚姻制度。
边区成立初期,大多数干部都是工农干部,法制意识和法制素养较低,有的同志认为“我们共产党人没有遵守政府法令的传统。”[2]“在从前,陕北地方,除绥德米脂国民教育略有基础外,其他地区文化教育一般是落后的。那时小学校初级高级合计只一百二十处,社会教育的组织根本就没有。一般的县分,一百人中,难找到两个识字的;有些县分(如华池、盐池等)两百人中,只能找到一个识字的。许多穷苦的农民,简直是几辈子不识字。”[3]文盲、半文盲的普遍存在使得民众对于自身的权利认识不足,难以接收到新民主思想的启发。为将边区建成民主模范的革命根据地,边区政府开展了各级法制教育,开启了边区法制教育的先声。
二、边区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
“边区教育的宗旨,是为争取抗战胜利,建设独立自由幸福的新中国,培养有民族觉悟、有民主作风、有现代生活知识技能、能担负抗战建国之任务的战士和建设者。”[4](P.26)边区法制教育是在边区教育宗旨下为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提高民众的法制素养,呼吁边区民众善于使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身权益。
新民主主义法制理念不同于旧民主主义法制理念,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边区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的边区法制建设,是新民主主义宪政。1940年林伯渠在边区党政联席会议上发言“什么叫宪政呢?照字面讲宪就是法规制度,政就是政治,那么宪政便是有章程的有法规的政治......宪政要使政治根据章程,宪政需要宪法,因此宪政的解释是:宪政是民主政治,也就是民权主义的政治,不是做皇帝的一个人随便处罚,以自己的喜怒为行政标准。根据人民大家公意制定的章程办事就是民主政治,也就是民权政治。人民有权利,三民主义的民权主义就是要取消国内封建军阀的为非做恶,所以民权政治就是民主政治,也就是宪政。”[5](P.96)为保障宪政的实施,必须有宪法,林伯渠认为新民主主义宪政下的“宪法不止是口头的条文,要有物质基础来保障。我们要言论出版自由,便要有一个印刷所,所以我们的宪法要规定物质基础的保障。现在是抗战的时候,要适合统一战线的需要,这是我们所需要的宪法。”[5](P.109)
民主宪政的新民主主义法制理念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颁布了以施政纲领为核心的政策法令和法律法规,涵盖宪法、行政法、经济法、土地法、婚姻法等,通过法律法规保障民众自身权利。如《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第六条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而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6](P.2-3)《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第十四条“人民诉讼,司法机关不得收受任何费用。”[6](P.311)]改变了长期以来边区存在的“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局面,从立法上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对边区存在的婚姻陋习从立法上禁止,规定“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及童养婚(俗名站年汉)[7](P.215)。”
为改变边区旧司法面貌,边区继承工农民主革命时期优秀司法传统,同时发展新式符合边区民众的司法制度,提出“司法机关对于人民诉讼,不收诉讼费,不收送达费及抄录费”[8],确立边区诉讼制度、调解制度以帮助民众保障自身权利。边区诉讼制度指导思想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实事求是,主要有审级与管辖制度、人民陪审制度、马锡五审判方式等,其中马锡五审判方式开辟了新型法制教育,从案件的审理到审判始终坚持为民服务,在审判过程中给予人们法制教育。边区还对于具有重要影响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如黄克功杀人案、公审汉奸吉思恭,营造法制教育氛围,从司法实践中给边区民众进行生动的法制教育。边区还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是边区司法为民又一重要体现,确立了调解原则,即“双方自愿,不许有任何强迫;要遵守政府政策法令,照顾民间善良习惯;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9]
三、边区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
第一,出版书籍和发行报刊。从1937年中共中央进驻延安到1947年3月撤离,延安先后出版了约20多种报刊和近400多种书籍。其中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有6类21种,出版286册,占32.79%。政治、社会科学有8类,120册,占13.76%。法律有6类,出版24册,占2.75%,主要有《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乡选总结》《陕甘宁边区三三制的经验及其应该纠正的偏向》《选举文件》《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信——为贯彻施政纲领的三点指示》《民政汇编(一卷1至5册)》《陕甘宁边区各种税收条例》《陕甘宁边区财务制度条例汇编》《陕甘宁边区重要政策法令汇编》《抗日根据地政策条例汇集(陕甘宁边区)》《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等。边区还创办报刊及时刊登边区法制信息,如《解放日报》《八路军军政杂志》《边区群众报》等,《解放日报》在选举运动时特别推出选举栏目,报道边区各地的选举信息。宣传施政纲领的实施情况,如《林主席报告新施政纲领》《施政纲领——到群众中去!》《切实保障人民权利》,扩大了边区法制信息的传播。
第二,教育实践中开展法制教育。首先,干部教育。边区创办了大量干部学校和在职干部教育培训。1937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召开全边区司法人员联席会议的通知时就指出,“现在司法干部非常缺乏,法院为培养司法干部起见,各县可另选派一人与裁判员、书记员同时来法院受训。”[7](P.29)1940年靖边全县党政军共同开设训练班,一次共调来自卫军连长、乡的锄奸主任、乡长、乡指导员、乡工会、青年、妇女等。训练班课程主要有“乡政府怎样工作,支部工作,统一战线以及群众团体工作,并有土地条例、锄奸工作等。”[5](P.320)并对政府关于群众的法令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对于人民的教育宣传不够。对于干部中贪污行为,边区税务总局冯维贤渎职贪污私藏烟土,陷害同志等,可谓罪大恶极,如政府机关藏此败类,贻害匪浅,税局将该犯送交法院甚为妥当。今后着令该局继续供给材料,以期惩一警百,并应以此教育所有同志,以造成廉洁奉公之美德。其次,学校教育。(绥德国民教育)要把政府的法令、政策当作课程来教,使每个学生对于三民主义或新民主主义的政权,有清楚的认识,并随时帮助政府推动工作,使学生毕业后,就可以成为政权工作的成熟干部。“如这次绥德县试行农业累进税,学校就把这个问题在学生中间讲了一下,结果学生在实报地亩上起了很大的作用。如绥德的XX,在政府调查土地时,企图压地,老两口正在商量,被女儿听到了(女儿在学校念书),当时家庭内就起了‘斗争,女儿把农累税实行的好处,及不应压地的道理给老两口一讲再讲,结果父母听了女儿的话,把地实报了。”[4](P.138)最后,社会教育。社会教育是学生不脱离生产而施以普及的继续的教育,主要对象是不能脱离生产的成年青年男女。[10] 社会教育的课程包括了文字课程、政治课程、自然课程和社会课程。其中政治课程的最低限度是能了解抗日的纲领和特区的民主自由的特点及特区阶级关系的转变(过去和将来)。社会教育的主要形式有识字小组、夜校、半日校、数日校、俱乐部、民教馆。延川县征收公粮中发动干部和群众,召开群众大会,将征收救国公粮的重要意义向边区民众进行说明,同时鼓励小学生组织起来散发标语,张贴在各处,以增强民众的认识。
第三,通过司法实践树立法律信仰。“边区审判,不仅法庭公开,判决书公布,必要时还举行群众的公审。某种有教育群众意义和群众很关心的案子,法庭在公共场所开庭,由群众推出几位陪审,检察员陈述公诉理由,被告及被告辩护人公开辩护,到会群众有权发言。公诉理由,被告及被告辩护人公开辩护,到会群众有权发言。比如边区高等法院曾公审过黄克功情杀刘茜案,教育了盲目恋爱的青年,公审过汉奸吉思恭一案,使大家知道这类人民公敌。这两次公审不仅获得在场群众幾千人热烈拥护,而且震动了全国,认为边区公审制度是最进步的审判方式。”[11](P.221)1941年边区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为着使司法工作深入群众,在乡政府领导下,由乡长、自卫军连长、乡锄奸主任组织调解委员会,各行政村得由人民自行选举人民仲裁员、人民检查察员,参加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的成立,完全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能有丝毫勉强,当事人一方不服调解时,即可向县裁判员进行诉讼。”[11](P.222)
四、边区法制教育的历史启示
边区法制教育成功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坚持党的领导。边区自成立以来就在党中央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从制定到颁布都受到了党中央的支持。中共中央将边区作为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的试验田,许多政策法令的出台都是先在边区试行,而后推广到各个革命根据地。第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边区政府根据边区受众群体的特殊性,各项法律法规从制定到出台都与边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边区政府在法制教育过程中,针对不同阶层的民众,采用不同的方法,创造性将干部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形成有效的法制教育网,为提高边区的法制教育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既是中共的宗旨,也是中共法制教育的基本路线遵循。边区法制教育在司法战线上创造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密切了群众与司法联系,通过调解方式将边区政策法令和法律法规很好教育广大民众,提高民众的法律素养。新时代的法治教育我们仍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提高全民法律素养,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篇章。
参考文献:
[1]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伟大胜利//党的十九大报告单行本[M].北京:人 民出版社, 2017.
[2]《红色档案 延安时期文献档案汇编》编委会编.陕 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六卷)//红色档案 延安 时期文献档案汇编[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3.
[3]《红色档案 延安时期文献档案汇编》编委会编.陕 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八卷)//红色档案 延安 时期文献档案汇编[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3.
[4]陕西师范大学教育研究所编辑.陕甘宁边区教育资 料小学教育部分[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1.
[5]《红色档案 延安时期文献档案汇编》编委会编.陕 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二卷)//红色档案 延安 时期文献档案汇编[M].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2013.
[6]《红色档案 延安时期文献档案汇编》编委会编.陕 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五卷) //红色档案 延安 时期文献档案汇编 [M].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2013.
[7]《红色档案 延安时期文献档案汇编》编委会编.陕 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一卷)//红色档案 延安 时期文献档案汇编[M].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2013.
[8]艾绍润,高海深. 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汇编[M]. 西 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7.
[9]陕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 陕西省志(第五十八 卷)审判志[M].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1994.
[10]陕西师范大学教育研究所编辑. 小学教育部分// 陕甘宁边区教育资料[M]. 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1981.
[11]《红色档案 延安时期文献档案汇编》编委会编.陕 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三卷)//红色档案 延安 时期文献档案汇编 [M].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2013.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