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先行 加快海事安全监管升级转型
林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新常态。杨传堂部长在交通运输部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以“四个全面”总体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建成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为总目标,以法治考核为主要抓手,着力形成完备的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高效的交通运输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交通运输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交通运输法治保障体系,加快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当好先行。
直属海事系统作为交通运输部派出的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理应抓住法治建设新常态下落实依法行政工作的新契机,深入开展法治海事建设,加快转型升级,转变职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海事管理工作,实现更加有效的监管和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法治海事建设新理念
第一,要树立依法的理念。权力依法,责任依法,程序依法。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及其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方法。开展法治海事建设,依法是核心,是前提理念。在法治海事建设中必须坚持权责法定原则,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权力运行全流程规范化。第二,要树立利民的理念。坚持以便民为宗旨,以惠民为目标。让海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和货运物流的需求,让人民群众基本水上运输需求得到切实保障,使人民群众对海事的关切得到主动回应,使人民群众对海事的期待得到努力满足,是海事有效监管和优质服务的具体体现。以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实践精神丰富法治海事建设内涵,必然要求我们最大限度地实现海事便民、惠民、利民。第三,要树立全责的理念。法定责任、岗位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一一落实。单位履行其法定责任,个人履行其岗位责任,海事建设的革命性要求履行政治责任,海事发展的公共使命要求履行社会责任。同时,权力运行需要制约与监督体系,需要健全的纠错问责机制。这些都是我们海事的职责所在,不能有偏颇,更不能顾此失彼。
法治海事建设新思路
新常态下法治海事建设,要在依法、便民、全责三个理念的指导下,以海事安全监管为法治海事建设之路的起点,不断强化海事安全监管与法治海事建设的关联关系,不断强化“三化”建设与法治海事建设的协调推进,树立“三化”在法治海事建设中不可动摇的先行地位。
革命化以完成改革之重任。革命化是海事履职的政治保障,要求海事队伍忠于党、听从指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建设法治海事,推进海事升级转型的大变革中,必然会遇到坚持固有思维、维护固有利益的怕改革行为,对政策消极执行、变相执行的伪改革行为。只有坚持革命化,才能彻底打破陋习成规,坚决改革,筑牢法治海事基础。
正规化以彰显法治之权威。正规化是海事履职的重要基础,要求海事队伍素质优秀、作风过硬,海事管理法制健全、科学规范。随着法治社会建设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关注更多、要求更高,国家对履职失位和执法过错的追责更严。这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树立法治思维和程序思维,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规则实施行政活动,做到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法治权威。
现代化以履行监管之使命。现代化是海事履职的根本要求,要求海事装备精良、技术领先、文化先进。海事安全监管是海事工作的基本和核心,是法治海事建设之路的起点。监管的有效履行,必然是在超前的理念、领先的科技、先进的文化指导下,人员、装备和管理协调一致的全面科学履职。
新常态下海事法治建设中,“三化”要求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不可割裂,但影响又各有侧重。只有以“三化”在法治海事建设中的先行地位为思想基础,不断加深对依法、便民、全责三个理念的理解,才能不断明晰实现三个理念的正确思路,即以法治基础建设为“依法”理念的实现路径,践行革命化;以审批制度改革为“利民”理念的实现路径,践行正规化;以监管模式升级为“全责”理念的实现路径,践行现代化。
海事法治建设新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具体到法治建设就是要制定良法和实现善治,落实到依法行政行为就是从理论到实践,明理念、清思路、实举措。
由管理型转向法治型。新常态要求我们由管理型政府部门向法治型政府部门转变。推进海事由管理型转向法治型是法治基础建设的核心目标,不完成这一转变难言法治海事建设的成功。推进这一转型,就是要以法治海事建设基本思路为主干,以“更严格、更规范、更公正、更文明”为法治基础建设根本方向,从法、人、制度、管理四方面入手,以法为转型的基础,以人为转型的根本,以制度为转型的依托,以管理为转型的关键,完成法治基础建设。
辽宁海事局正通过开展“法治强局工程”在这一转型上进行探索。在立法方面,有计划、有重点地推动海事地方立法工作,继续推进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并将适时引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在执法方面,严格现场规范,加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立执法评价机制。在执法人员素质提升方面,已试点建立公职律师队伍,同时加强法规员、督察员队伍建设,培养适应海事监管新常态的全资质执法精英。在制度建设方面,将全面完成“海事现场监管制度”建设及各项配套工作。在业务管理方面,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和民意调研制度,开展业务管理文件清理工作。
由“汗水”级提升至智慧级。海事安全监管应立足全面履职,告别汗水堆积式的警戒监管,靶向智慧监管。通过数据分析和专业判断,使监管目标更准确;通过规律掌握与整体协调运作,使监管过程更高效;通过增强执法针对性和合理性,使监管行为更利民。以升级带动监管模式创新,通过“全风险”预控管理模式落实全面履职要求。
目前,辽宁海事局以海事安全监管“技术风险、管理风险、执法风险”为主线,已开展对各类风险源的全面梳理。争取通过统计分析不安全因素、隐患、险情和事故等技术数据,明确技术风险,得出监管重点;分析监管重点相关管理举措的针对性、可执行性和有效性,明确管理风险,破解监管难点;分析对监管难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充分性,明确执法风险,掌控监管焦点。将以技术提示性预控、日常管理性预控、整体协作性预控为手段,实现从执行层、管理层和决策层三个层面认识风险,管理风险,完成海事安全监管“全风险”预控管理机制建设,进行智慧监管实践,推动安全监管模式由警戒式监管向事前预控式监管的转变。
“简”与“放”贯穿管理始终。简政放权是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简政放权就是要在法治海事建设的框架下,着眼“利民”,实现从部门权益优先到公众利益优先的思想转变;着眼“依法”与“全责”,实现事权与事责的双重承担。
辽宁海事局在全面落实审批制度改革道路上正稳步前行。一方面,加强透明公开,及时更新政务公开指南,并将适时公布权力清单;另一方面,着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以实现“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一周内时限、一部电话咨询和一个网媒沟通”为服务理念;同时,重点创新管理模式,将简政放权方针要求落到监管实处,通过依法、科学的管理,严格规范事中与事后海事监管行为,实现事权与事责的双承担,确保人民群众获得的简政放权红利不被抵消,将“简”与“放”、“依法”与“利民”贯穿辽宁海事管理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