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研究

高月欣 秦立超
【摘 要】司法体制改革,一直是我国理论与实务界所关注的问题。针对目前我国司法体制所存在的问题,司法体制改革应围绕着审判体制、检查体制、侦查体制、执行体制和司法行政实务管理体制等整体进行。但是,由于目前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领域过于防范,尤其是法检等机关难以短时间内实现人、财、物等独立,司法体制改革困难较大。解决我国的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应从法官独立审判、司法去行政化以及法官审判权运作体制入手。在保留司法体制的中国特色的同时,保障我国司法体制迈向先进。
【关键词】司法体制;独立审判;去行政化;运作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8)08-0062-03
司法體制是司法制度运行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冤假错案是否发生、人民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但是,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生,充分的表明: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一部分已经不太适应时代的要求,司法体制改革亟待进行。
一、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的演进和运行
我国的司法体制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大体可以是从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步恢复和建立。直到1989年4月,我国才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三大司法体系的全面确立,为日后我国的司法体制奠定了基础[1]。但是在当时,司法体系却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首先,案件数量明显增多。由于司法体制的确认和被民众认可,采取诉讼方式解决问题逐渐被广大人民所接受,以往的行政解决方式逐渐被诉讼解决方式所取代,这在体现我国司法进步的同时,也造成了诉讼案件大幅度上升。其次,在案件中,尤其是刑事案件中,法官的庭前审查导致了先入为主、审判不公。在赵作海杀人案、佘祥林杀妻案当中,法官都不同程度的提前接触到案件相关材料,使法官产生了先入为主的偏见,最终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再次,法官办案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法院不仅在人、财、物等方面不能实现独立,而且在办案时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导致难以公正审判。原沈阳的黑社会组织头目刘涌,在其横行东北的十几年中,造成了二十余人死亡、五十余人重伤的结果,但是在其抓捕归案,人民翘首期盼他能得到公正审判时,却判处了他死刑缓期执行,虽然刘涌是其背后人物的代理人,但是其行为已经罪大恶极。最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异地提审,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此案中,我们不难发现,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较多的受到了外界的干扰。
为了更好地推动司法体制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明确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为了响应党的号召,1999年10月和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监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以此开始,司法改革在全国展开,为日后司法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在随后的十六大当中,党中央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司法体制改革,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出现在了党的报告当中。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提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建设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党内民主更加广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全面展开,爱国统一战线巩固发展,民族宗教工作创新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政府、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有效实施。”尤其是,建立国家监察体制,对于日后监察工作的运行、监督贪污腐败犯罪奠定了基础。
我国的司法体制,虽然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不足,但是加以改进还是能够很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司法体制的概念和内涵
虽然在理论和实务界有大量的专家、律师乃至司法工作者号召司法体制改革,但是,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白司法体制的内涵究竟是什么。
但是在学界,目前对于司法体制还没有形成公认的概念,笔者查阅有关专家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一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司法体制主要是指国家设置那些司法机关以及他们之间的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问题。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是: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司法行政包括人员配备、资金都应当由法院自身来决定,而不应当受制于其他机关;检察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侦查机关则是公安机关,此外由于侦查工作涉及面比较广,特别是在一些领域可能涉及到国家机密问题,国家安全机关也应当协助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目前,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尚可自行管辖,但是以法院和检察院为代表的司法行政机关职权则受到了限制,即只有监狱属于司法机关领导和管理,但是律师等受到行政机关管辖,导致司法与行政机关权利交叉。[2]
也有另一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司法体制改革应以法院和检察院为主,但是不能仅仅局限在这两家单位,而应当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观着手,即凡是与司法活动有关或者受到司法活动影响的机关都应当纳入司法体制改革的范畴之内,从而在全社会为司法体制改革创造条件。
上述专家和学者的观点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也存在一些偏颇之处,不够科学和周延。首先,司法体制从狭义方面来看,应当是至国家司法机关结构及其权限。而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通常仅仅局限在形式司法权力的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如果涉及刑事案件可以将范围扩展到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其次,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司法体制改革目前仅局限在司法机关范畴,而且是狭义的司法机关,即仅仅是法院与检察院,而律师、公正、仲裁等机关排除在了改革范围之外,这就容易导致司法体制改革不彻底。再次,从树立大的司法观角度来看,同时对影响司法活动的诸多因素作出全面、系统的评价,并最终确立起科学的司法体制以及与此配套的外部机制,只是提出了科学司法体制目标,虽然站的高度比较高,但是目标却制定的相对狭窄。
因此,要进行深入的司法体制改革,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就必须准确地界定司法体制的内涵。司法体制的概念应当是: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主,包括公正、仲裁、侦查等机关的在内的体制,该体制应当在人、财、物方面保持独立,脱离行政体制,独立存在和运行的体制。[3]
三、司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司法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加速,再加上法律规范制定的滞后性,我国目前司法体制存在较多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不独立,司法权难以独立运行。为了保持社会公正,我国的司法机关采取了类似于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各级法院不但对应了相应的级别,而且法院内部的工作人员也有相应的级别,这就导致了法院内部行政化趋势明显。法官不再作为单独的法律人存在,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行政人员。因此,也就造成了法官难以集中精力办案。他们也像行政人员一样追求职务的晋升。同时,法院的运行受到行政机关的制约和影响。目前在我国,法院的经费受到当地财政部门的制约,法院的人员也是通过统一的公务员录用考试来招聘。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统一调配资源,保障各机关能正常运行。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法院的运行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其他机关可以运用经济等手段制约司法机关。同时,由于侦查权掌握在以公安机关为代表的行政机关手中,法院所掌握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是已经过滤过的,这就造成了法官接触案件时先入为主,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就是很好的例证[4]。
第二,法官权利行使受到合议庭以及其他方面的制约,缺乏有效的法官考核体系。合议庭建立的初衷是为了集思广益,在审判案件时能够多方听取意见,从而实现少数服从多数,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判。然而,在实际中。合议庭却成为了部分法官逃避责任追究的避风港,在出现疑难案件时,法官通过弃权等方式放弃原本应该行使的权利,而由其他人通过投票来决定案件的审判确实有失偏颇。因此,以员额制为代表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悄然在我国各地法院展开,这在提高法官工作积极性的同时,也出现了另外的难题,如何筛选法官、员额制的比例控制多少较为合理。目前,在我国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员额制改革已经初步取得了成果。通过入额考试以及案件数量合理分配,既能筛选出合格的法官又能保证法官工作量处在合理范围之内。同时,通过员额制改革,将法官与案件的审判相联系,从而避免了合议庭所导致的追责难情况的出现,而且还可以避免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5]
第三,执行难以贯彻,导致司法权威受到严峻挑战。如果说诉讼是一场漫长的赛程的话,执行则是另外一场征程。在经历了漫长的立案、调查、审判等环节之后,才能到达执行环节。然而,在我国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许多被告人即使有经济能力偿还债务也避而不还,这不仅使原告方遭受了巨大的时间和经济损失,也使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产生了质疑。为了让人民群众相信司法的力量,切实将问题解决,就必须着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障案件在审判之后能够执行到位。目前,在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卓有成效的执行大会战,通过集中力量执行,确保了一批案件能够在审判后真正起到效果。同时,在一些地区,针对老赖有债不还的问题,也采取了与电信、交通等部门合作的方式,通过在被执行人的电话当中添加失信信息,给当事人造成压力以及限制当时人乘坐动车、飞机等高消费行为,使被执行人难以开展正常的生产生活行为,从而自觉履行债务。
除此之外,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中还存在着司法资源过于分散、权利交叉等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目前司法审判难以准确进行。为了有效地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就必须围绕着现存的问题深入开展。
四、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内容
首先,继续深入推进员额制改革,适当赋予法院自主招纳公务员的权利,改进评价体系和标准。员额制是新时期为了避免合议制的弊端所采取的改革,同时在统计法院所受理案件数量以及法院审判人员数量的基础上,合理分配案件,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判的改革。员额制在试点之后迅速在全国推广,通过筛选法院内部最为优秀的审判力量,将最优秀的人才提拔到审判一线,不但能够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而且在法院内部也能形成向先进学习的风气,鼓励更多的司法人员参与到员额考试当中,通过考试提升自己的能力。笔者认为,员额制改革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合议庭所导致的追责难问题,在呼格吉勒图以及赵作海、佘祥林等冤假错案当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合议庭所导致问题的出现,而合议庭所采取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解决极端问题时未必适用,而且一部分法官利用合议制的弊端逃避责任。而采取员额制后,法官的工作量不但得到限制,提高了审判质量,而且可以为日后追责奠定基础,每一个合议制法官都对应适当的案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权责的对应。
其次,从深层次入手,破解司法行政化思路,让法院真正成为独立的司法机关。目前,我国法院法官的招录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后要通过国家统一公务员考试,过五关斩六将才能进入到法检系统工作。而公务员考试所考核的内容未必与法院实际工作相适应,因为法院、检察院是独立的司法部门,司法工作者要树立的是法律意识、法治思维,与此同时,我国的法检系统在经费、执行方面也受到地方行政部门的干涉。我国法院的经费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地方财政收入,法检系统为了能够获得充足的办案经费,在一定程度上就要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只有地方经济发展好了,税务部门才能征收充足的税款,法检系统的办案经费才能落实。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检系统为了保障自身财政收入,为一些部门、一些案件大开绿灯,导致司法不公的发生。同时,深受行政系统影响的各级法官,内心深处也存在着当官思想,他们在审判时不运用法律思维警醒审判而更多地应用官场思维,将如何维稳、避免问题发生摆在第一位,而不是将公平正义放在首位,因此,培育法官法律思维,从真正的司法院校选择高素质人才才是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前不久在聊城市发生的震惊全国的于欢案就是一起典型,于欢案的主审法官并不具有法学背景,却当上了主审法官,确实值得各方面深省。因此,独立的法检招录系统、独立的经费来源以及积极培育法官、检察官的法治思维,是破解这一问题的又一重点。
再次,强化案件的执行,确保司法能够落得实处。前文中笔者曾经提及到,在我国打官司犹如一场长征,而审判结束如果赢得案件,又是一个新长征的开始。在我国执行难问题不仅是某些地区的局部性问题,更是一个全国性问题,人民群众不相信司法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案件审判之后难以执行,导致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因此,确保执行到位,真正保障案件能够落到实处,将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又一重难点。笔者以为,要想化解执行难问题,要从法院自身做起,强化执行力量尤其是法警队伍建设,从自身建立起一支能够保障执行落实到位的力量。其次,各行政部门尤其是公安部门以及各个侦查部门,要积极配合法院系统的工作,并将是否配合执行工作以及执行的效果纳入当地政府考核指标,从制度深处保障执行落实到位。此外,强化对不执行人的限制、從社会深层建立起执行意识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司法体制改革问题应从司法机关以及相关行政机关入手,推动全国性司法体制改革的建立。
五、司法体制改革的展望
中国的司法体制由于建立时间较短,因此在诸多方面还存在的着一定的不足。但是,问题的存在并不足以否定中国的法律体系,进而引进西方的法律。笔者认为,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更应该与中国国情紧密结合。在此基础上,应当博采众长,针对目前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相关经验,循序改革、逐步推进,中国的司法体制方能日臻完善。
参考文献:
[1]谭世贵.中国司法体制若干问题研究[J].法治研究, 2011,(3).
[2]王申.司法行政化管理与法院独立审判[J].法学, 2010,(6).
[3]章武生.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司法体 制改革[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4]秦立超.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情节”定罪量刑模式 的解读[J].怀化学院学报,2017,(1).
[5]秦立超.我国恐怖活动犯罪治理路径研究[J].鄂州大 学学报,2017,(5).
[责任编辑:褚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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