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民族地区环境司法现状及检视
摘 要 十九大以来,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并行发展日益重视,民族地区作为生态开发矛盾最为集中的地区,其环境司法现状的发展体现着我国整体环境司法发展的深度。本文拟从环保法庭的设置及环境案件的受理及审理情况对民族地区环境司法进行实证研究。
关键词 民族地区 环保法庭 环境司法
作者简介:林佳岑,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95一、样本说明
要对民族地区环境司法进行实证研究,首先应当厘清“民族地区”的概念,在对“民族地区”的不同定义中,本文中的“民族地区”采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这一概念,这也是我们平时常说的“民族地区”和理论研究方面所涉及的民族地区。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这是相对于少数民族人口分布中的分散地区来讲的,是指少数民族人口分布中集中程度相对较高的地区。 包括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也包括一些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地区。据此,可将我国的民族聚居地区按省级、州级、县级等层次划分为不同的行政单位。省级行政单位包括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5个自治区和云、贵、青3个省。州级行政单位在除去5区3省内辖属的22个外,余下的还有8个。县级行政单位在除去5区3省8州辖属的73个外,余下的还有51个。
本文所指的民族地区,是指包含5个自治区加上云、贵、青共8个省级单位,和其余的8个自治州。二、环保法庭的设置情况
(一)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发展情况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水平进入全新的加速发展时期,而对于国土广袤、资源丰厚的我国,在对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环境保护也日益重视,在生态和环境的保护过程中,人民法院发挥其司法职能,陆续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或专门审判机构,集中审理设计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案件,这也开启了我国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之路。
2007年以来,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资源的利用程度不断加深,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逐渐紧张,人民法院从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大局出发,积极探索构建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2007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的清镇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保护法庭。 2008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探索建立生态资源审判庭,加强林业审判指导工作,积极审理以森林资源为主的涉及生态资源保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各类案件”。此外,云南、江苏、山东等部分地区的法院也开始陆续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对于各地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提高环境资源审判质效,起到了推动作用。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系统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由此开始。
截至2017年4月,各级人民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956个。
(二)民族地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现状
内蒙古:2015年乌海市中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009年鄂尔多斯市中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与民四庭合署);2016年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巡回法庭;2016年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法院正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实行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案件归口审理。
广西:广西高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014年柳州市鱼峰区法院设立环境保护法庭。
宁夏:宁夏高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016年银川市中级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工作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民事审判一庭。
云南:云南高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014年昆明市中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2014年曲靖市中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2014年玉溪市中院设立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2014年大理州中院设置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庭。
贵州:贵州高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007年贵阳市中院在中院内部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其下辖的清镇市人民法院同时设立环境保护法庭;2010年安顺市平坝县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
从上表的数据和汇总可以看出,自2014年环境审判专门化建设开始,民族地区已经深受影响,但影响力仍然有限。具体而言:
1.环保法庭的设置未普及。截至2017年4月,共有18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置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而民族地区中仅有贵州、广西、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设置。可见在全国范围内,近三年环保法庭的设置数量增长较快,但是从整体数量上来说仍然较少。尤其在民族地区,司法资源相对匱乏,环保法庭的设置数量更为稀少。已设立环保法庭的3所高院都是最高院确立的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地。中院设置的环保法庭绝对数量相对最多,但在所有中院中的占比仍不容乐观。基层法院无论是数量还是占比都是最少的。
民族地区中,宁夏等其他高级人民法院虽尚未设置环保法庭,却指定了专门机构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环保法庭在部分法院是作为新的审判组织体系合并存在与其他法庭中,缺乏独立性。
2.环保法庭的运行机制不配套。民族地区由于财政资金、人才资源法缺乏以及环保法制观念的落后,环保法庭往往设置于普通的法院中而并未独立成常设机构,因此尽管是作为专门设置的环境审判机构但组织人员并不配套,审判人员往往是抽调、借调参与环保案件审理。
同时,在审理这类涉及生态破坏和环境保护的新类型案件时,大多数法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一方面法律法规建设不配套,法律依据和旧有案例可借鉴的较少;另一方面审判人员以往的审判经验发挥着巨大作用,专业知识交叉影响案件的审理。三、 环境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情况
(一)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
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55967件,审结51111件,生效判决人数74471人。
民族地区法院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8件。
(二)环境资源民事审判工作
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民事案件415443件,审结346293件。
民族地区法院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97件。
(三)环境资源行政审判工作
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行政案件108235件,审结86970件。
(四)民族地区环境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情况现状
1.案件近几年呈增长态势,类型集中又有不同。2014-2017年间,民族地区环境案件的数量呈现出增长的态势,与往年相比,司法层面对环保问题的重视程度提高了。以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为主,刑事案件其次,在具体的纠纷类型上案件数量又有不同区分。说明平等主体之间的环境资源责任纠纷的解决在环境案件中仍是主流问题,不过也开始对污染环境罪等刑事罪名和责任开始重视。
2.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因地域有所区别。2014-2017年间,民族地区环境案件的分布上,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如内蒙古)案件数量多于发展水平较差的地区(如西藏)。经济发展水平和公众的环保意识都影响着环境案件的数量和处理结果,通过扶持经济发展和环保法庭的建设以及各项普法宣传,对提升民族地区环保状况有良好作用。注释:
李琳.城镇化进程中少数民族人口分布趋势及其影响研究.河南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
李宁.环境诉讼管辖问题研究.山东审判.2016(6).
最高法:《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数据来自最高法:《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关键词 民族地区 环保法庭 环境司法
作者简介:林佳岑,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95一、样本说明
要对民族地区环境司法进行实证研究,首先应当厘清“民族地区”的概念,在对“民族地区”的不同定义中,本文中的“民族地区”采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这一概念,这也是我们平时常说的“民族地区”和理论研究方面所涉及的民族地区。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这是相对于少数民族人口分布中的分散地区来讲的,是指少数民族人口分布中集中程度相对较高的地区。 包括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也包括一些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地区。据此,可将我国的民族聚居地区按省级、州级、县级等层次划分为不同的行政单位。省级行政单位包括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5个自治区和云、贵、青3个省。州级行政单位在除去5区3省内辖属的22个外,余下的还有8个。县级行政单位在除去5区3省8州辖属的73个外,余下的还有51个。
本文所指的民族地区,是指包含5个自治区加上云、贵、青共8个省级单位,和其余的8个自治州。二、环保法庭的设置情况
(一)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发展情况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水平进入全新的加速发展时期,而对于国土广袤、资源丰厚的我国,在对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环境保护也日益重视,在生态和环境的保护过程中,人民法院发挥其司法职能,陆续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或专门审判机构,集中审理设计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案件,这也开启了我国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之路。
2007年以来,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资源的利用程度不断加深,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逐渐紧张,人民法院从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大局出发,积极探索构建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2007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的清镇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保护法庭。 2008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探索建立生态资源审判庭,加强林业审判指导工作,积极审理以森林资源为主的涉及生态资源保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各类案件”。此外,云南、江苏、山东等部分地区的法院也开始陆续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对于各地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提高环境资源审判质效,起到了推动作用。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系统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由此开始。
截至2017年4月,各级人民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956个。
(二)民族地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现状
内蒙古:2015年乌海市中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009年鄂尔多斯市中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与民四庭合署);2016年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巡回法庭;2016年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法院正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实行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案件归口审理。
广西:广西高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014年柳州市鱼峰区法院设立环境保护法庭。
宁夏:宁夏高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016年银川市中级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工作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民事审判一庭。
云南:云南高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014年昆明市中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2014年曲靖市中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2014年玉溪市中院设立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2014年大理州中院设置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庭。
贵州:贵州高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007年贵阳市中院在中院内部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其下辖的清镇市人民法院同时设立环境保护法庭;2010年安顺市平坝县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
从上表的数据和汇总可以看出,自2014年环境审判专门化建设开始,民族地区已经深受影响,但影响力仍然有限。具体而言:
1.环保法庭的设置未普及。截至2017年4月,共有18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置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而民族地区中仅有贵州、广西、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设置。可见在全国范围内,近三年环保法庭的设置数量增长较快,但是从整体数量上来说仍然较少。尤其在民族地区,司法资源相对匱乏,环保法庭的设置数量更为稀少。已设立环保法庭的3所高院都是最高院确立的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地。中院设置的环保法庭绝对数量相对最多,但在所有中院中的占比仍不容乐观。基层法院无论是数量还是占比都是最少的。
民族地区中,宁夏等其他高级人民法院虽尚未设置环保法庭,却指定了专门机构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环保法庭在部分法院是作为新的审判组织体系合并存在与其他法庭中,缺乏独立性。
2.环保法庭的运行机制不配套。民族地区由于财政资金、人才资源法缺乏以及环保法制观念的落后,环保法庭往往设置于普通的法院中而并未独立成常设机构,因此尽管是作为专门设置的环境审判机构但组织人员并不配套,审判人员往往是抽调、借调参与环保案件审理。
同时,在审理这类涉及生态破坏和环境保护的新类型案件时,大多数法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一方面法律法规建设不配套,法律依据和旧有案例可借鉴的较少;另一方面审判人员以往的审判经验发挥着巨大作用,专业知识交叉影响案件的审理。三、 环境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情况
(一)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
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55967件,审结51111件,生效判决人数74471人。
民族地区法院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8件。
(二)环境资源民事审判工作
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民事案件415443件,审结346293件。
民族地区法院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97件。
(三)环境资源行政审判工作
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行政案件108235件,审结86970件。
(四)民族地区环境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情况现状
1.案件近几年呈增长态势,类型集中又有不同。2014-2017年间,民族地区环境案件的数量呈现出增长的态势,与往年相比,司法层面对环保问题的重视程度提高了。以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为主,刑事案件其次,在具体的纠纷类型上案件数量又有不同区分。说明平等主体之间的环境资源责任纠纷的解决在环境案件中仍是主流问题,不过也开始对污染环境罪等刑事罪名和责任开始重视。
2.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因地域有所区别。2014-2017年间,民族地区环境案件的分布上,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如内蒙古)案件数量多于发展水平较差的地区(如西藏)。经济发展水平和公众的环保意识都影响着环境案件的数量和处理结果,通过扶持经济发展和环保法庭的建设以及各项普法宣传,对提升民族地区环保状况有良好作用。注释:
李琳.城镇化进程中少数民族人口分布趋势及其影响研究.河南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
李宁.环境诉讼管辖问题研究.山东审判.2016(6).
最高法:《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数据来自最高法:《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