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实务中的亲职教育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陈怡怡 张晓露
摘 要 罪错未成年人多来自单亲或再婚家庭,多是留守儿童,家庭教养方式多为溺爱型或放任型。亲职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有积极影响,对未成年人被害预防有保护作用。
关键词 未成年人 亲职教育 犯罪预防
作者简介:陈怡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张晓露,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90
近年来,当我们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及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时,深切感到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的缺失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重大影响,也意识到家庭中父母的保护意识对预防未成年人被害的重要性。当前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被害,一些司法部门,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正在推行一些亲职教育项目。笔者认为,构建我国少年司法中的亲职教育制度,强化未成年人父母作为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和家庭教育功能,可以有效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减少未成年人被害。一、亲职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一)犯罪未成年人家庭亲职教育缺失的问题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依恋与情感”、“言语与社会性”、“观念发展”、“性格形成”等重要心理发展环节一般在6岁前后便已逐步完成,而6岁以前心理形成的主导者就是家庭教育。父母对子女的影响深入骨髓,父母管教的影响力,不仅存在于儿童的行为,亦对其心理、情绪、人际和社会化带来不容忽视的后果。父母管教方式不当,孩子易有反抗和反社会、攻击性的行为表现,使得其易被同伴排挤,出现行为偏差甚至违法犯罪。
笔者从本院2015年办理审查起诉的81名罪错未成年人中随机抽取了50人,以罪错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和家庭情况为依据,对其家庭因素进行分析。从家庭情况角度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比较分析,以考察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育失职的关联性,及罪错未成年人家庭存在的问题。
调查结果显示:
1.罪错未成年人多来自单亲或再婚家庭,父母关系一般。随机调查的罪错未成年人有46%来自非完整家庭,其中38%来自单亲家庭,6%来自再婚家庭,2%为孤儿。同时大部分家庭完整的罪错未成年人,其父母也存在夫妻关系不和谐、长期争吵、家庭暴力及两地分居等问题。
2.罪错未成年人多曾是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缺乏父母的直接管教和教育引导。通过社会调查中对罪错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的了解,笔者发现有56%的罪错未成年人曾经几年或十几年完全由老家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祖辈抚养。在其部分或整个成长阶段,父母均外出打工,缺乏父母的管教和监护。
3.罪错未成年人的家庭教养方式多为溺爱型或放任型。罪错未成年人的家庭教养方式50%为放任型,34%為溺爱型,8%为专制型,只有2%为民主型。其中占半数的放任型教养的家庭,同时存在父母工作繁忙,很少管教或交托祖辈抚养完全不管的情况。而存在溺爱型教养方式的家庭,又多有父母由于年幼时交托祖辈抚养,未尽教养义务而产生内疚心理,对回到其身边的子女加倍宠爱、无原则顺从。
4.罪错未成年人与父母缺少沟通交流,多数不服父母管教,有夜不归宿的情况。在罪错未成年人中有60%表示与父母很少沟通,34%的罪错未成人在家庭生活中明显不服管教,对父母的教育有抵触情绪,或完全无视,极少有亲子间沟通顺畅、教育方式子女认同的家庭。
(二)亲职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1.亲职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有积极影响。犯罪预防,是指综合运用多种力量,采取各种措施,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条件,以防止、控制和减少社会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未成年人犯罪多数是起因于不良行为,在家庭中未能接受良好的双亲教育,同时家庭中的不良影响使其逐渐形成如自我中心、道德败坏、自私自利等性格特征。家庭教育功能的不良与缺失、亲情救济的缺位,往往是最终导致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道路。以去年发生的一起两名未成年男子抢劫并强奸一名成年女性的恶性案件为例,两名未成年男子均为家中的独生子,父母及祖辈对其均非常溺爱,案发后两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对其犯罪行为并没有教育、谴责,而只注重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以帮助减轻其子所受的处罚。而本案两名未成年人罪犯却并未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与恶劣性,虽认罪态度较好,但悔罪心理并不明显。本案中两名未成年人的犯罪与其家庭环境不无关系,正是其父母对其长期宠溺式的教养方式,才造成了他们目无法纪、道德沦丧的心理和行为。要预防这样的未成年人犯罪仅靠对其本人的教育和惩罚是不够的,更需要对其父母进行亲职教育。通过亲职教育根本改变涉罪未成年的家庭环境和教养方式,才能真正预防再次犯罪。
2.亲职教育对未成年人被害预防有保护作用。被害预防,是指从被害人角度开展的具有综合性的防范被害的犯罪预防活动。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特别是近年来多发的性侵未成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多数在案发前都不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教育警示和监护责任方面都有所缺失。以去年发生的一起成年男子强奸邻居未成年女孩的案件为例,案发之前该成年男子就发现同为租客的邻居女孩家的大门晚上是不关的,且晚上12点以前只有未成年女孩一个人在家,其父亲要12点下班后才回家。罪犯就是在天黑后12点前,女孩开着门熟睡时进入其家中,并对其实施了侵害。本案中被害人的父亲下班晚归虽不是导致其受侵害的直接原因,但其让未成年的女儿开着门睡觉的疏忽行为,是导致其女儿被犯罪侵害的间接原因。如果本案被害人的父亲通过亲职教育学习能切实履行其对未成年女儿的监护义务,则可以起到预防未成年人被害的预防作用。二、我国亲职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亲职教育的现状
我国的亲职教育自改革开放以后快速发展,社会层面家长学校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在法律层面,《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有对亲职提出了的要求,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
但就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而言,目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家庭教育方面的缺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对家庭犯罪预防、被害预防的忽视,使家庭成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被害预防工作的短板。因此,构建亲职教育的制度成为改变现状的当务之急。
(二)我国亲职教育存在的问题
1.父母对亲职教育的意识不足。我国传统上重视家庭教育,但很多父母对自己是否要接受专门的教育指导却没有概念,甚至觉得没有必要。多数的中国父母完全没有意识到要学习如何当好父母,也不清楚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哪些职责必须履行。而只是当教育子女中出现问题时,才想要去寻求解决方法。同时,我国传统的思想认为教育孩子是家里的私事,具有一定私密性,不愿意向外求助,这也阻碍了父母参与亲职教育的想法。
2.亲职教育缺乏规范性和针对性。我国亲职教育的各种民间机构、组织虽然不少,但就亲职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对有不同情况和需求的父母,缺乏有针对性教育培训。如针对不同家庭结构环境、不同文化观念需要的区别教育少,分类指导不足。在内容上,我国的亲职教育尚未形成规范系统的内容,亲职教育讲座主题大多是关于儿童教养的普遍性问题,且存在较大随意性,缺乏整理规划和有机联系。
3.亲职教育缺乏各方协调合作。现在我国的亲职教育主要有一些学校、社会组织在承担。但因学校并不是承担亲职教育的主要责任机构,其对亲职教育认识亦不足,开展能力有限,一般要求家长配合的多,针对性的教育辅导少。同时因政府未提供有力的支持,已成立的家长学校等社会组织与学校教育机构联系不足,缺乏与学校的合作,无法对学校教师开展专业相关的培訓。三、构建检察实务中的亲职教育制度
(一)建立强制性亲职教育制度
检察实务中,多数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都存在家庭结构复杂,家庭教育问题层出不穷的情况。对此我们可以学习台湾的做法,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审查中引入强制亲职教育,并设置规范的强制性亲职教育流程,对违反强制亲职教育规定的行为订立相应的惩处措施。同时,针对日益增加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在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宣告、考察期可以引入对涉罪未成年人父母的强制亲职教育,对违反规定不履行亲职,不参与亲职教育课程的做出相应的惩处措施。
(二)落实检察环节亲职教育制度流程
亲职教育在本市的未检工作中已有多年探索经验,和一些实践效果,但一直停留在偶尔组织对家长的教育活动上,缺乏规范的亲职教育流程。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在在检察工作中设置规范的亲职教育流程,并在每个流程中设置规范化的文书,帮助规范亲职教育的课程,增强检察环节亲职教育的效果。
如我院在探索亲职教育的流程中设置了五个一的亲职教育方式:一是一份承诺书: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要求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做出一份履行亲职的承诺书。二是一份家长须知:在附条件不起诉宣告后,送达一份介绍未成年人青春期身心特征及父母与子女沟通方式的《家长须知》。三是一份考察协议: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协议中,明确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在考察期应履行的亲职。四是一部亲职教育视频: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组织安排家长观看一部具有警示案例的亲职教育视频。五是一次教育课程:安排每位家长参加一次亲职教育课程或一起参加亲子课程,邀请心理、教育专家授课,帮助家长们认识到人父母的职责、了解孩子的成长特征,学习与子女的沟通方式。
(三)积极推进与学校和社区的合作
在检察实务中,我们认识到学校在实施亲职教育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以及社区在亲职教育方面的有力条件。特别是对于预防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自护方面。通过学校在家长会等活动上对学生的父母进行亲职教育,与社区在各个街镇、居委向居民推广亲职教育内容,将能帮助更多未成年人的父母树立起为人父母的责任意识,筑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预防未成年人被害的第一道墙。检察机关可以联合学校组织针对学生家长的亲职教育活动,也可联合社区举办亲职教育讲座,向社区家长提供开放性的亲职教育指导,利用社区的广播、宣传栏等有效地做好亲职教育的宣传工作。实践中我已尝试与妇联在社区进行预防性侵的亲职教育黑板报展示,在社区产生较好的宣传和教育效果,对未成年人受侵害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亲职教育的推广方式可以由以前的每次检察官组织家长上课或进入学校上课,转变为将检察机关已有的亲职教育文件、视频通过各个学校的家长会,各个社工站在社区的活动更广泛的推广、起到区域内全面覆盖的效果。
(四)提高亲职教育的专业性
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检察人员一般都是法学专业,对于亲职教育的专业性程度不强,可能会制约亲职教育实效。同时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家长的亲职教育、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家长的亲职教育以及针对预防犯罪和未成年人自护的亲职教育需分类进行专门教育。因此要提高亲职教育的专业性,可以从三个方面思考:一是聘请专业的心理、教育专家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开设亲职课程,让这些家长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特点,明确家长各阶段的责任,传授家庭教育和子女沟通的技巧;二是针对受害未成年人的家长进行单独评估咨询,根据需要跟踪辅导,引导家长帮助孩子学会爱自己、接受自己,走出伤害;三是提高检察人员的亲职教育水平,学习心理学、社会学知识,安排专家授课指导,并总结归纳出适合亲职教育推广的内容课程、宣传手册等。注释:
王钟和.亲职教育.三民书局.2009.73.
摘 要 罪错未成年人多来自单亲或再婚家庭,多是留守儿童,家庭教养方式多为溺爱型或放任型。亲职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有积极影响,对未成年人被害预防有保护作用。
关键词 未成年人 亲职教育 犯罪预防
作者简介:陈怡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张晓露,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90
近年来,当我们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及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时,深切感到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的缺失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重大影响,也意识到家庭中父母的保护意识对预防未成年人被害的重要性。当前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被害,一些司法部门,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正在推行一些亲职教育项目。笔者认为,构建我国少年司法中的亲职教育制度,强化未成年人父母作为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和家庭教育功能,可以有效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减少未成年人被害。一、亲职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一)犯罪未成年人家庭亲职教育缺失的问题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依恋与情感”、“言语与社会性”、“观念发展”、“性格形成”等重要心理发展环节一般在6岁前后便已逐步完成,而6岁以前心理形成的主导者就是家庭教育。父母对子女的影响深入骨髓,父母管教的影响力,不仅存在于儿童的行为,亦对其心理、情绪、人际和社会化带来不容忽视的后果。父母管教方式不当,孩子易有反抗和反社会、攻击性的行为表现,使得其易被同伴排挤,出现行为偏差甚至违法犯罪。
笔者从本院2015年办理审查起诉的81名罪错未成年人中随机抽取了50人,以罪错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和家庭情况为依据,对其家庭因素进行分析。从家庭情况角度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比较分析,以考察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育失职的关联性,及罪错未成年人家庭存在的问题。
调查结果显示:
1.罪错未成年人多来自单亲或再婚家庭,父母关系一般。随机调查的罪错未成年人有46%来自非完整家庭,其中38%来自单亲家庭,6%来自再婚家庭,2%为孤儿。同时大部分家庭完整的罪错未成年人,其父母也存在夫妻关系不和谐、长期争吵、家庭暴力及两地分居等问题。
2.罪错未成年人多曾是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缺乏父母的直接管教和教育引导。通过社会调查中对罪错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的了解,笔者发现有56%的罪错未成年人曾经几年或十几年完全由老家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祖辈抚养。在其部分或整个成长阶段,父母均外出打工,缺乏父母的管教和监护。
3.罪错未成年人的家庭教养方式多为溺爱型或放任型。罪错未成年人的家庭教养方式50%为放任型,34%為溺爱型,8%为专制型,只有2%为民主型。其中占半数的放任型教养的家庭,同时存在父母工作繁忙,很少管教或交托祖辈抚养完全不管的情况。而存在溺爱型教养方式的家庭,又多有父母由于年幼时交托祖辈抚养,未尽教养义务而产生内疚心理,对回到其身边的子女加倍宠爱、无原则顺从。
4.罪错未成年人与父母缺少沟通交流,多数不服父母管教,有夜不归宿的情况。在罪错未成年人中有60%表示与父母很少沟通,34%的罪错未成人在家庭生活中明显不服管教,对父母的教育有抵触情绪,或完全无视,极少有亲子间沟通顺畅、教育方式子女认同的家庭。
(二)亲职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1.亲职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有积极影响。犯罪预防,是指综合运用多种力量,采取各种措施,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条件,以防止、控制和减少社会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未成年人犯罪多数是起因于不良行为,在家庭中未能接受良好的双亲教育,同时家庭中的不良影响使其逐渐形成如自我中心、道德败坏、自私自利等性格特征。家庭教育功能的不良与缺失、亲情救济的缺位,往往是最终导致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道路。以去年发生的一起两名未成年男子抢劫并强奸一名成年女性的恶性案件为例,两名未成年男子均为家中的独生子,父母及祖辈对其均非常溺爱,案发后两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对其犯罪行为并没有教育、谴责,而只注重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以帮助减轻其子所受的处罚。而本案两名未成年人罪犯却并未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与恶劣性,虽认罪态度较好,但悔罪心理并不明显。本案中两名未成年人的犯罪与其家庭环境不无关系,正是其父母对其长期宠溺式的教养方式,才造成了他们目无法纪、道德沦丧的心理和行为。要预防这样的未成年人犯罪仅靠对其本人的教育和惩罚是不够的,更需要对其父母进行亲职教育。通过亲职教育根本改变涉罪未成年的家庭环境和教养方式,才能真正预防再次犯罪。
2.亲职教育对未成年人被害预防有保护作用。被害预防,是指从被害人角度开展的具有综合性的防范被害的犯罪预防活动。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特别是近年来多发的性侵未成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多数在案发前都不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教育警示和监护责任方面都有所缺失。以去年发生的一起成年男子强奸邻居未成年女孩的案件为例,案发之前该成年男子就发现同为租客的邻居女孩家的大门晚上是不关的,且晚上12点以前只有未成年女孩一个人在家,其父亲要12点下班后才回家。罪犯就是在天黑后12点前,女孩开着门熟睡时进入其家中,并对其实施了侵害。本案中被害人的父亲下班晚归虽不是导致其受侵害的直接原因,但其让未成年的女儿开着门睡觉的疏忽行为,是导致其女儿被犯罪侵害的间接原因。如果本案被害人的父亲通过亲职教育学习能切实履行其对未成年女儿的监护义务,则可以起到预防未成年人被害的预防作用。二、我国亲职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亲职教育的现状
我国的亲职教育自改革开放以后快速发展,社会层面家长学校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在法律层面,《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有对亲职提出了的要求,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
但就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而言,目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家庭教育方面的缺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对家庭犯罪预防、被害预防的忽视,使家庭成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被害预防工作的短板。因此,构建亲职教育的制度成为改变现状的当务之急。
(二)我国亲职教育存在的问题
1.父母对亲职教育的意识不足。我国传统上重视家庭教育,但很多父母对自己是否要接受专门的教育指导却没有概念,甚至觉得没有必要。多数的中国父母完全没有意识到要学习如何当好父母,也不清楚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哪些职责必须履行。而只是当教育子女中出现问题时,才想要去寻求解决方法。同时,我国传统的思想认为教育孩子是家里的私事,具有一定私密性,不愿意向外求助,这也阻碍了父母参与亲职教育的想法。
2.亲职教育缺乏规范性和针对性。我国亲职教育的各种民间机构、组织虽然不少,但就亲职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对有不同情况和需求的父母,缺乏有针对性教育培训。如针对不同家庭结构环境、不同文化观念需要的区别教育少,分类指导不足。在内容上,我国的亲职教育尚未形成规范系统的内容,亲职教育讲座主题大多是关于儿童教养的普遍性问题,且存在较大随意性,缺乏整理规划和有机联系。
3.亲职教育缺乏各方协调合作。现在我国的亲职教育主要有一些学校、社会组织在承担。但因学校并不是承担亲职教育的主要责任机构,其对亲职教育认识亦不足,开展能力有限,一般要求家长配合的多,针对性的教育辅导少。同时因政府未提供有力的支持,已成立的家长学校等社会组织与学校教育机构联系不足,缺乏与学校的合作,无法对学校教师开展专业相关的培訓。三、构建检察实务中的亲职教育制度
(一)建立强制性亲职教育制度
检察实务中,多数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都存在家庭结构复杂,家庭教育问题层出不穷的情况。对此我们可以学习台湾的做法,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审查中引入强制亲职教育,并设置规范的强制性亲职教育流程,对违反强制亲职教育规定的行为订立相应的惩处措施。同时,针对日益增加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在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宣告、考察期可以引入对涉罪未成年人父母的强制亲职教育,对违反规定不履行亲职,不参与亲职教育课程的做出相应的惩处措施。
(二)落实检察环节亲职教育制度流程
亲职教育在本市的未检工作中已有多年探索经验,和一些实践效果,但一直停留在偶尔组织对家长的教育活动上,缺乏规范的亲职教育流程。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在在检察工作中设置规范的亲职教育流程,并在每个流程中设置规范化的文书,帮助规范亲职教育的课程,增强检察环节亲职教育的效果。
如我院在探索亲职教育的流程中设置了五个一的亲职教育方式:一是一份承诺书: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要求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做出一份履行亲职的承诺书。二是一份家长须知:在附条件不起诉宣告后,送达一份介绍未成年人青春期身心特征及父母与子女沟通方式的《家长须知》。三是一份考察协议: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协议中,明确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在考察期应履行的亲职。四是一部亲职教育视频: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组织安排家长观看一部具有警示案例的亲职教育视频。五是一次教育课程:安排每位家长参加一次亲职教育课程或一起参加亲子课程,邀请心理、教育专家授课,帮助家长们认识到人父母的职责、了解孩子的成长特征,学习与子女的沟通方式。
(三)积极推进与学校和社区的合作
在检察实务中,我们认识到学校在实施亲职教育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以及社区在亲职教育方面的有力条件。特别是对于预防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自护方面。通过学校在家长会等活动上对学生的父母进行亲职教育,与社区在各个街镇、居委向居民推广亲职教育内容,将能帮助更多未成年人的父母树立起为人父母的责任意识,筑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预防未成年人被害的第一道墙。检察机关可以联合学校组织针对学生家长的亲职教育活动,也可联合社区举办亲职教育讲座,向社区家长提供开放性的亲职教育指导,利用社区的广播、宣传栏等有效地做好亲职教育的宣传工作。实践中我已尝试与妇联在社区进行预防性侵的亲职教育黑板报展示,在社区产生较好的宣传和教育效果,对未成年人受侵害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亲职教育的推广方式可以由以前的每次检察官组织家长上课或进入学校上课,转变为将检察机关已有的亲职教育文件、视频通过各个学校的家长会,各个社工站在社区的活动更广泛的推广、起到区域内全面覆盖的效果。
(四)提高亲职教育的专业性
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检察人员一般都是法学专业,对于亲职教育的专业性程度不强,可能会制约亲职教育实效。同时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家长的亲职教育、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家长的亲职教育以及针对预防犯罪和未成年人自护的亲职教育需分类进行专门教育。因此要提高亲职教育的专业性,可以从三个方面思考:一是聘请专业的心理、教育专家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开设亲职课程,让这些家长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特点,明确家长各阶段的责任,传授家庭教育和子女沟通的技巧;二是针对受害未成年人的家长进行单独评估咨询,根据需要跟踪辅导,引导家长帮助孩子学会爱自己、接受自己,走出伤害;三是提高检察人员的亲职教育水平,学习心理学、社会学知识,安排专家授课指导,并总结归纳出适合亲职教育推广的内容课程、宣传手册等。注释:
王钟和.亲职教育.三民书局.200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