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非事业编制规范、有效使用的若干思考
王威威++曹文军++曹洪涛
摘 要: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等相关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高校非事业编制规范、有效使用的实现, 解决这个问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非事业编制及聘用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同时探索实施事业编制人员与非事业编制人员一体化管理,引导非事业编制人员在维护自我权益的同时,积极参与高校的建设和发展。
关键词:高校 非事业编制人员
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主要是指高校聘用的不列入学校事业编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人员,以及在学校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一般不包括勤工助学的学生。人员用工一般为后勤服务人员、实验、教辅和行政管理人员等。
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一方面满足了高校事业发展过程中对工作人员的需求, 实现了用工的灵活性,在高校改革与发展中起着特定的作用,尤其在服务和保障方面更为突出;而另一方面由于缺乏非事业编制管理和人员聘用的相关制度,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用工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用工计划性不强、管理服务不规范,甚至是用工合同不规范,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不明确等问题。此外,非事业编制人员相对于编制内人员还存在着诸如归属感缺失、薪酬差异、稳定性不强以及个人成长受到限制等问题,不利于其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完善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体制,实现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从而发挥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已经成为高校人力资源工作的一项新内容。
笔者认为,科学规范、有效使用非事业编制及聘用人员,高校必须提高认识,依据《劳动合同法》与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发挥非事业编制资源和聘用人员的作用,实施事业编制人员与非事业编制人员一体化管理,建立、完善非事业编制及聘用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引导非事业编制人员参与高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维护自我权益的同时,积极为学校的建设发展建言献策,作出贡献。
明确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校工作期间的教职员工身份和地位,使员工有归属感
非事业编制人员享有政治权益、文化权益和社会权益,对建立高校和谐劳动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实现这一点,需要有强有力的组织体系作保障。高校应当明确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校工作期间的教职员工身份和地位,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明确他们是学校的建设者,是学校教职员工的组成部分。高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应做好非事业编制人员党、团关系的接转及党、团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校工会应积极引导和指导非事业编制人员加入工会组织并支持其参加工会活动,推进非事业编制人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高校应制定非事业编制人员转入事业编制的制度,在有效补充高校“紧缺、管用”事业编制人员的同时, 也激励了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明确非事业编制的分类和岗位分类
根据各高校运行模式和岗位工作任务、性质和特点,高校需要将非事业编制予以科学分类和合理设岗。对编制和岗位进行科学分类是非事业编制规范管理的基础。通过编制和岗位类型设置形成岗位之间的差异性,以调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积极性。编制分类一般可分为学校聘用编制和部门聘用编制。学校聘用编制原则上可用于用人单位骨干岗位的人员聘用;部门聘用编制原则上可用于单位服务保障岗位的人员聘用。根据岗位的性质、特点,按照职责与任务,实行岗位分类管理。基于事业编制人员与非事业编制人员的一体化管理,高校可明确非事业编制与事业编制在岗位分类上保持一致,即为管理服务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服务岗位,同时对岗位职级予以明确。
明确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原则和管理责任
根据高校编制及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的实际情况,高校要规范和加强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工作。一要明确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的主体,也就是用人单位;二要明确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原则,即按需设岗、按岗定责,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三要明确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和管理的责任。
按需设岗、按岗定责就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用人需求,在学校总体指导调控下,科学设定岗位,并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就是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核、考试等方式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严格考核、合同管理就是用人单位以合同约定内容作为人员管理的基本准绳,加强对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作为是否聘用及续聘的依据。
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学校人事处全面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和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具体负责相关人事政策的制定,编制、岗位的审核,人员聘用过程的指导和管理,以及人员成本核算等事宜。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聘任、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考核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备案;部门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考核意见报人事处备案。财务处负责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经费预算及支出情况进行审定或核算。党委组织部、团委分别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党、团关系的接转,并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落实思想政治教育。工会负责积极引导和指导非事业编制人员加入工会组织,支持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工会活动,努力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
明确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的基本条件和聘用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高校根据非事业编制分类和非事业编制岗位分类,基于高效益原则分别拟定学校聘用非事业编制管理服务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服务岗位的基本条件;拟定部门聘用非事业编制管理服务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服务岗位的基本条件。对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技能提出明确要求。
同时,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规范的程序,包括公布拟聘岗位信息;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审核资格条件;用人单位成立人员聘用机构,组织聘用工作,通过考核、考试等方式提出拟聘意见;学校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人选,经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聘任;部门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由用人单位研究审定,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后聘用;学校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由学校人事处、用人单位和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部门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由用人单位和拟聘人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与非事业编制人员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实施合同管理
高校与事业编制人员之间构成的是聘用关系,适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而非事业编制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使高校对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也越来越重视。
高校与非事业编制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自主聘用、人事代理用工形式的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与高校建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通过劳务派遣和退休返聘用工形式的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与学校建立劳务关系。一般情况下,学校聘用编制人员以人事代理或自主聘用方式实行合同聘用和岗位考核聘任,受聘人员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通过岗位聘任合同明确年度岗位工作任务,受聘人员档案原则上由人才交流机构代为管理。部门聘用编制人员,以劳务派遣或自主聘用方式实行合同聘用和岗位逐年考核聘任。
高校要对非事业编制人员实施聘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要与非事业编制人员在合同中应明确聘期任务和年度岗位工作任务,并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聘期任务和年度岗位工作任务,在学校指导下实施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建立和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和实际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收入分配运行机制
维护非事业编制人员合法权益的核心是建立科学化和规范化的分配制度。因此,高校要建立和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结合的分配激励机制,以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调动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1.明确学校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收入分配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是按照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位设置为依据,统筹建立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收入分配体系。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根据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实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二是在非事业编制人员收入合理调整的前提下,建立与岗位责任和业绩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岗位收入向关键岗位和骨干人员倾斜,强化岗位意识,体现岗位责任,实现按劳分配、优劳优酬。三是在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收入分配体系基础上,根据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所聘岗位的性质及特点,研究确定不同用人单位及岗位类型的分配体系。既体现不同用人单位及岗位类型之间工作性质和岗位责任的差异,又体现同一岗位类型内部不同岗位级别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的不同,实现收入分配的分类管理和统筹兼顾。四是以学校分配制度改革为依托,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建立岗位收入的正常调整机制,实现收入分配的动态管理、激励作用的持续有效。
2.明确学校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收入分配的基本内涵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待遇三部分组成
基于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校工作期间的教职员工身份和地位,其工资体系的建立可依据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体系而建立,即基本工资可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部分组成。岗位工资是体现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薪级工资体现资历和工作表现,自各级各类岗位的起点薪级开始,依据年度考核结果,逐年递增,体现年功累积。
绩效工资由基本绩效工资和奖励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绩效工资依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考核情况确定基本绩效工资,体现激励与公平;奖励绩效工资以各单位为基础,设立奖励绩效工资,激励各单位自主建设和发展。
3.为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及社会保障待遇
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和管理还将长期存在,必须完善相关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为根本,建立相应的利益协调机制,明确非事业编制人员与事业编制人员共同、平等地享有各种权益。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努力将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合法利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在通过法制方式使非事业编制人员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实现高校功能的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刘鸿,陈文滨.高等学校非事业编制用工管理初探[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 12(5): 100-102.
[2] 董鹏怀.推进高校非事业编制后勤职工队伍规范建设的思考与实践[J].高校后勤研究, 2012, (1):65—67.
(作者单位:首都医科大学人事处)
[责任编辑:于 洋]
摘 要: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等相关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高校非事业编制规范、有效使用的实现, 解决这个问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非事业编制及聘用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同时探索实施事业编制人员与非事业编制人员一体化管理,引导非事业编制人员在维护自我权益的同时,积极参与高校的建设和发展。
关键词:高校 非事业编制人员
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主要是指高校聘用的不列入学校事业编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人员,以及在学校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一般不包括勤工助学的学生。人员用工一般为后勤服务人员、实验、教辅和行政管理人员等。
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一方面满足了高校事业发展过程中对工作人员的需求, 实现了用工的灵活性,在高校改革与发展中起着特定的作用,尤其在服务和保障方面更为突出;而另一方面由于缺乏非事业编制管理和人员聘用的相关制度,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用工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用工计划性不强、管理服务不规范,甚至是用工合同不规范,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不明确等问题。此外,非事业编制人员相对于编制内人员还存在着诸如归属感缺失、薪酬差异、稳定性不强以及个人成长受到限制等问题,不利于其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完善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体制,实现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从而发挥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已经成为高校人力资源工作的一项新内容。
笔者认为,科学规范、有效使用非事业编制及聘用人员,高校必须提高认识,依据《劳动合同法》与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发挥非事业编制资源和聘用人员的作用,实施事业编制人员与非事业编制人员一体化管理,建立、完善非事业编制及聘用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引导非事业编制人员参与高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维护自我权益的同时,积极为学校的建设发展建言献策,作出贡献。
明确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校工作期间的教职员工身份和地位,使员工有归属感
非事业编制人员享有政治权益、文化权益和社会权益,对建立高校和谐劳动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实现这一点,需要有强有力的组织体系作保障。高校应当明确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校工作期间的教职员工身份和地位,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明确他们是学校的建设者,是学校教职员工的组成部分。高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应做好非事业编制人员党、团关系的接转及党、团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校工会应积极引导和指导非事业编制人员加入工会组织并支持其参加工会活动,推进非事业编制人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高校应制定非事业编制人员转入事业编制的制度,在有效补充高校“紧缺、管用”事业编制人员的同时, 也激励了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明确非事业编制的分类和岗位分类
根据各高校运行模式和岗位工作任务、性质和特点,高校需要将非事业编制予以科学分类和合理设岗。对编制和岗位进行科学分类是非事业编制规范管理的基础。通过编制和岗位类型设置形成岗位之间的差异性,以调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积极性。编制分类一般可分为学校聘用编制和部门聘用编制。学校聘用编制原则上可用于用人单位骨干岗位的人员聘用;部门聘用编制原则上可用于单位服务保障岗位的人员聘用。根据岗位的性质、特点,按照职责与任务,实行岗位分类管理。基于事业编制人员与非事业编制人员的一体化管理,高校可明确非事业编制与事业编制在岗位分类上保持一致,即为管理服务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服务岗位,同时对岗位职级予以明确。
明确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原则和管理责任
根据高校编制及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的实际情况,高校要规范和加强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工作。一要明确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的主体,也就是用人单位;二要明确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原则,即按需设岗、按岗定责,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三要明确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和管理的责任。
按需设岗、按岗定责就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用人需求,在学校总体指导调控下,科学设定岗位,并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就是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核、考试等方式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严格考核、合同管理就是用人单位以合同约定内容作为人员管理的基本准绳,加强对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作为是否聘用及续聘的依据。
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学校人事处全面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和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具体负责相关人事政策的制定,编制、岗位的审核,人员聘用过程的指导和管理,以及人员成本核算等事宜。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聘任、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考核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备案;部门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考核意见报人事处备案。财务处负责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经费预算及支出情况进行审定或核算。党委组织部、团委分别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党、团关系的接转,并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落实思想政治教育。工会负责积极引导和指导非事业编制人员加入工会组织,支持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工会活动,努力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
明确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的基本条件和聘用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高校根据非事业编制分类和非事业编制岗位分类,基于高效益原则分别拟定学校聘用非事业编制管理服务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服务岗位的基本条件;拟定部门聘用非事业编制管理服务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服务岗位的基本条件。对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技能提出明确要求。
同时,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规范的程序,包括公布拟聘岗位信息;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审核资格条件;用人单位成立人员聘用机构,组织聘用工作,通过考核、考试等方式提出拟聘意见;学校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人选,经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聘任;部门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由用人单位研究审定,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后聘用;学校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由学校人事处、用人单位和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部门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由用人单位和拟聘人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与非事业编制人员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实施合同管理
高校与事业编制人员之间构成的是聘用关系,适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而非事业编制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使高校对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也越来越重视。
高校与非事业编制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自主聘用、人事代理用工形式的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与高校建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通过劳务派遣和退休返聘用工形式的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与学校建立劳务关系。一般情况下,学校聘用编制人员以人事代理或自主聘用方式实行合同聘用和岗位考核聘任,受聘人员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通过岗位聘任合同明确年度岗位工作任务,受聘人员档案原则上由人才交流机构代为管理。部门聘用编制人员,以劳务派遣或自主聘用方式实行合同聘用和岗位逐年考核聘任。
高校要对非事业编制人员实施聘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要与非事业编制人员在合同中应明确聘期任务和年度岗位工作任务,并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聘期任务和年度岗位工作任务,在学校指导下实施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建立和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和实际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收入分配运行机制
维护非事业编制人员合法权益的核心是建立科学化和规范化的分配制度。因此,高校要建立和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结合的分配激励机制,以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调动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1.明确学校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收入分配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是按照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位设置为依据,统筹建立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收入分配体系。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根据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实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二是在非事业编制人员收入合理调整的前提下,建立与岗位责任和业绩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岗位收入向关键岗位和骨干人员倾斜,强化岗位意识,体现岗位责任,实现按劳分配、优劳优酬。三是在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收入分配体系基础上,根据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所聘岗位的性质及特点,研究确定不同用人单位及岗位类型的分配体系。既体现不同用人单位及岗位类型之间工作性质和岗位责任的差异,又体现同一岗位类型内部不同岗位级别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的不同,实现收入分配的分类管理和统筹兼顾。四是以学校分配制度改革为依托,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建立岗位收入的正常调整机制,实现收入分配的动态管理、激励作用的持续有效。
2.明确学校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收入分配的基本内涵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待遇三部分组成
基于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校工作期间的教职员工身份和地位,其工资体系的建立可依据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体系而建立,即基本工资可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部分组成。岗位工资是体现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薪级工资体现资历和工作表现,自各级各类岗位的起点薪级开始,依据年度考核结果,逐年递增,体现年功累积。
绩效工资由基本绩效工资和奖励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绩效工资依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考核情况确定基本绩效工资,体现激励与公平;奖励绩效工资以各单位为基础,设立奖励绩效工资,激励各单位自主建设和发展。
3.为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及社会保障待遇
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和管理还将长期存在,必须完善相关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为根本,建立相应的利益协调机制,明确非事业编制人员与事业编制人员共同、平等地享有各种权益。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努力将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合法利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在通过法制方式使非事业编制人员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实现高校功能的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刘鸿,陈文滨.高等学校非事业编制用工管理初探[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 12(5): 100-102.
[2] 董鹏怀.推进高校非事业编制后勤职工队伍规范建设的思考与实践[J].高校后勤研究, 2012, (1):65—67.
(作者单位:首都医科大学人事处)
[责任编辑: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