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进展

摘 要 学者们眼中的“以审判为中心”均强调审判相对于侦查、公诉的核心地位,相应的就是要求法院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中保持独立。进入2016后,随着本轮司法改革的推广和学理研究的深入,学者们似乎冷静了下来。一些学者敏锐地发现学界和实务界关于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认识误区,提出一些反思性论述。
关键词 审判中心 庭审 实质化 诉讼制度 改革
作者简介:蔡也曼,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85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实际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认识层面的问题,另一个是操作层面的问题。为此,笔者阅读了有关“以审判为中心”的大量文献,发现现有的研究主要有以下的特征:一、虽然关于“以审判为中心”较多的是从认识层面来进行的研究,但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
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定义。各位学者众说纷纭,各自有各自不同的定义,从他们给出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们眼中的“以审判为中心”均强调审判相对于侦查、公诉的核心地位,相应的就是要求法院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中保持独立。
但是如果深入梳理可以发现,既有研究对“以审判为中心”存在三种不同理解:一是“法院中心”,指在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外部体制中,应当以法院为中心; 二是“法庭中心”,它要求被放在首位的是庭审程序,“以庭审为中心”是司法权行使的必然要求,是“以审判为中心的逻辑推演”; 三是“法官中心”,实际上司法改革有意识地在改变人们原有的认知,即突破人民法院的整体独立,并且坚持促进对法官扩权的一系列改革,以此来给予具体承办了案件的每个法官更大的独立自主的空间,“法院中心”、“法庭中心”、“法官中心”属于对“以审判为中心”的不同认识。三者站在不同的角度论述“以审判为中心”,“法院中心”强调国家权力的分配,“法庭中心”强调庭审程序的正当性,“法官中心”则是强调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上的能动性。二、操作层面的“以审判为中心”又有内部和外部两种研究进路
这是指以法院为主要阵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方面在于完善法院内部的审判机制,另一方面在于改善法院与其他机关,特别是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外部关系。
在内部进路方面,即法院的庭审实质化改革。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对庭审实质化作了根本要求,包括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即“四个在法庭”。围绕着这些要求,学界开展了大量研究。
其一,庭审实质化的内涵研究。学界一致认为庭审实质化是与我国刑事诉讼长期以来庭审虚化的相对概念,庭审实质化符合司法规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奉行的一项基本诉讼原则。
其二,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路径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应当适度阻断侦审联结,直接有效审查证据;充实庭审调查,改善举证、质证与认证;完善庭审调查规则,改革裁判方式等; 有学者认为必须做到对庭前准程序的完善,在庭前准备程序中,应当注意的是,要尽量避免法官对现有的案卷进行实质性的审阅,庭前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控辩双方提出争议焦点、提出异议、展示证据目录,法官整理争点是以听取各方意见为主,而不是以看案卷为根据; 还有的学者认为,必须建立完善的律师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
其三,“庭审实质化”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研究。简言之,二者属于表面与实质的关系。首先,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一种表现或者一种特定意义上的“审判中心”。 其次,以审判为中心又不等同于庭审实质化,因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概念“审判”,其含义之广不能仅仅限缩于“庭审”。 最后,在庭审实质化的基础之上,能够实现的只是学者所谓的“技术型”的审判中心主义。 以上观点可以说在学界已成共识。
在外部进路方面,要旨在于协调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我国刑事司法目前最大的问题是,虽然《宪法》将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界定为“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然而,在实践中,这三个机关虽然能够互相好好配合,但是却并没有很好地相互制约,而且法院在面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时属于“弱势法院”而非“强势法院”。这就导致刑事诉讼并非是以审判为中心,而是以审查为中心,至少是对审判这一中心的“离心化”。 对此,学界不断呼吁在“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背景下重塑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第一种观点主张,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确实是建议“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最大制度障碍,但是革出這一弊端尚需一个过程,目前还不宜贸然否定,应当到条件较为成熟时,通过修改宪法和法律再彻底废除。 第二种观点主张,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用也不会改变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 这一观点遵从了当前的顶层设计路线。事实上,习近平总书记同样有所强调。
那么,要怎么样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且要在不改变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原则的前提下?或者说,如何在构建符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外部司法环境?这是理论研究的重点。总的来说,学者们普遍认为必须加强法院对公安、检察机关的制约作用。具体而言,有的学者提出要贯彻疑罪从无的基本精神,坚决摒弃疑罪从轻的妥协做法; 有的学者提出要严防刑讯逼供,完善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制度; 也有学者提出可以分步实现,第一步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逮捕权交由法院行使,从而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中逮捕行为的外部制,并设置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第二步是全面推动建立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及令状制度,使刑事司法中的公民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三、研究方法以“问题—对策”为主导,反思性研究正在兴起从学界发表的大量论述“以审判为中心”的学术论文来看,既有研究呈现明显的对策法学特征,即现状、问题、对策三段论式的论证结构。如果以2016年为界,在此之前,理论研究呈现井喷式的态势,研究者们争先恐后地发表自己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构建思路,各方的观点甚至有些老生常谈。
不过进入2016后,随着本轮司法改革的推广和学理研究的深入,學者们似乎冷静了下来。一些学者敏锐地发现学界和实务界关于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认识误区,提出一些反思性论述。例如,有的学者指出,现下我们正在推进的以审判维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付诸现实的路上有两个错误:一是将庭审实质化当作了唯一有用的途径;二是我们普遍觉得应该在诉讼法治层面推进庭审实质化而不是在非司法体制层面。 有的学者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提高侦查或公诉质量,并不一定意味着能够防止冤假错案,并不是与直接言辞原则存在唯一对应关系。 有的学者指出,以审判为中心强调的是诉讼职能之间的关系定位,而不是机关部门的地位;以审判为中心,不能理解成刑事诉讼全程统一以审判为标准;以审判为中心也不能等同于以庭审为中心。 可以说,这些反思性研究对当下刑事司法有积极作用,有助于改革者和实践者认清“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和外延,进而有助于今后改革的实践工作。注释:
张能全.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社会科学战线.2015(10).
龙宗智.庭审实质化的路径与方法.法学研究.2015(5).
罗维鹏.法院中心、庭审中心与法官中心: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认识框架.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
顾永忠.试论庭审中心主义.法律适用.2014(12).
卫跃宁.论庭审实质化.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6).
汪海燕.论庭审实质化.中国社会科学.2015(2).
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当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基点.法学家.2016(4).
龙宗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中外法学.2015(4).
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法学研究.2015(4).
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国法学.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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