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教育评估服务购买机制探讨
黄尧+唐晓萍+蒋红星
[摘 要]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政府购买服务将被大力推进。教育评估是对教育行政部门的一项职能。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教育评估服务作为一种新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是“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的制度创新。其前提是建立教育评估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机制,在操作层面上,包括投标机制、定标机制、合同机制、监督机制、资金管理机制等。
[关键词]教育评估;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中图分类号] G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6)04-0177-02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广政府购买服务”。2014年1月,全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会议提出:“十二五”时期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工作机制,到2020年在全国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2014年4月,广西《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广西将按照“一年探索试点、两年提升扩面、三年全面推广”的步骤,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力争到2016年,形成与政府职能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全面推广政府购买服务。
教育评估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一项职能。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教育评估服务作为一种新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是“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的制度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精神,本文拟就购买教育评估服务的机制进行初步探讨与分析。
一、教育评估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和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购买教育评估服务的重点和核心问题也是需要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首先,需要明确教育评估服务的购买主体。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其中“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这就明确了教育评估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那么,如何理解教育评估服务的购买主体?按照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即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也就是说,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是主体,不论一级政府,或是政府相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教育评估服务,教育行政部门是主体。特别在“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探索试点”及“提升扩面”阶段,尤其需要更好地发挥教育行政部门的作用。
其次,在购买教育评估服务中,关键问题或实质性问题是必须确定购买服务的市场承接主体,界定具备承接教育评估服务的机构资质,即建立购买教育评估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机制,或为市场准入机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按照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同时,鼓励事业单位参与提供公共服务。这就是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客体是社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同样也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客体。但是,由于教育评估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承接教育评估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只有通过既定规则和程序进行资质认定的机构,才具有申请承接提供教育评估服务的资格。
二、教育评估服务的购买机制
购买教育评估服务实质上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和实施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教育评估服务,在操作层面上,应当探索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运行机制,包括投标机制、定标机制、合同机制、监督机制、资金管理机制等,规范化开展各项工作。
(一)投标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教育评估服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信息公开,建立购买服务平台,采用项目竞争性招投标方式,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购买教育评估服务的项目内容,包括评估指标、实施细则等要求,以及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确保具备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平等参与招投标。
(二)定标机制
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方案,包括对评估专业化水平、团队建设、设备保障条件、网络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流程规范、经费预算、评估实施方案等进行全面审核,特别是重点审查评估指标、评估办法等,根据服务提供水平、质量、效率等,综合考察、评估和择优选择评估服务供给方。
(三)合同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教育评估服务,是基于合同委托而产生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必须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签署程序规定。将教育评估事项,以项目合同方式交给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组织完成,所签署的合同必须对教育评估服务的项目内容、绩效评价标准、经费支付等作出明确约定,并根据评估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四)监督机制
社会治理理论强调改进社会责任的承担方式,主张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提倡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间有效互动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局面,高效增进并合理分配社会利益。购买教育评估服务,需要探索建立体现政府方、市场方、服务方利益均衡的绩效监督机制,由教育行政部门、接受评估学校等组成绩效评价综合性机制,对购买教育评估服务的合同履行、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进行有效监督及履约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确保供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五)资金管理机制
购买教育服务逐渐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责任、提供教育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政府购买服务是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改进。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教育评估服务的经费预算机制也是在现有预算体系、预算审核框架运行。费用支付方式有购买前部分支付或购买后评估支付等。
三、购买教育评估服务的试点建议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将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第三方评价是教育评价发展的客观趋势,购买教育评估服务是一项新的综合性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此,教育部2014年工作要点提出,“研究制订关于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的若干意见”,“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现代化监测和教育满意度测评”。广西也明确表示2014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重在明确改革方向,确立基本行为规范,开展宣传发动,先行试点。据此,广西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启动购买教育评估服务试点工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广西高职高专评估委员会秘书处自2005年即设在广西教育学院。在广西高等教育教学评估办公室指导下,近10年来,高职高专评估秘书处开展了大量的工作:承担评估研究项目,编写出版评估专著,编制评估工作指南,建设评估网站,研发评估软件等,为提高广西高职高专院校评估工作质量和水平作出积极的努力。经过多年的评估实践积累,广西教育学院已拥有了一支比较稳定的以博士、硕士为主体且专业化水平较高的评估团队,并建立了评估网络服务平台。2014年,广西教育学院全面推进内部业务机构改革,以服务广西教育评估为宗旨,又成立了专门的教育评估机构。因此,建议自治区教育厅尽快推进购买教育评估服务的试点工作,并可在2014年下半年率先启动委托广西教育学院购买高职院校评估服务的试点工作,以期在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培育广西教育评估服务供给市场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责任编辑:陈 明]
[摘 要]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政府购买服务将被大力推进。教育评估是对教育行政部门的一项职能。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教育评估服务作为一种新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是“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的制度创新。其前提是建立教育评估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机制,在操作层面上,包括投标机制、定标机制、合同机制、监督机制、资金管理机制等。
[关键词]教育评估;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中图分类号] G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6)04-0177-02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广政府购买服务”。2014年1月,全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会议提出:“十二五”时期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工作机制,到2020年在全国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2014年4月,广西《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广西将按照“一年探索试点、两年提升扩面、三年全面推广”的步骤,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力争到2016年,形成与政府职能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全面推广政府购买服务。
教育评估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一项职能。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教育评估服务作为一种新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是“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的制度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精神,本文拟就购买教育评估服务的机制进行初步探讨与分析。
一、教育评估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和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购买教育评估服务的重点和核心问题也是需要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首先,需要明确教育评估服务的购买主体。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其中“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这就明确了教育评估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那么,如何理解教育评估服务的购买主体?按照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即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也就是说,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是主体,不论一级政府,或是政府相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教育评估服务,教育行政部门是主体。特别在“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探索试点”及“提升扩面”阶段,尤其需要更好地发挥教育行政部门的作用。
其次,在购买教育评估服务中,关键问题或实质性问题是必须确定购买服务的市场承接主体,界定具备承接教育评估服务的机构资质,即建立购买教育评估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机制,或为市场准入机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按照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同时,鼓励事业单位参与提供公共服务。这就是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客体是社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同样也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客体。但是,由于教育评估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承接教育评估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只有通过既定规则和程序进行资质认定的机构,才具有申请承接提供教育评估服务的资格。
二、教育评估服务的购买机制
购买教育评估服务实质上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和实施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教育评估服务,在操作层面上,应当探索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运行机制,包括投标机制、定标机制、合同机制、监督机制、资金管理机制等,规范化开展各项工作。
(一)投标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教育评估服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信息公开,建立购买服务平台,采用项目竞争性招投标方式,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购买教育评估服务的项目内容,包括评估指标、实施细则等要求,以及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确保具备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平等参与招投标。
(二)定标机制
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方案,包括对评估专业化水平、团队建设、设备保障条件、网络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流程规范、经费预算、评估实施方案等进行全面审核,特别是重点审查评估指标、评估办法等,根据服务提供水平、质量、效率等,综合考察、评估和择优选择评估服务供给方。
(三)合同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教育评估服务,是基于合同委托而产生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必须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签署程序规定。将教育评估事项,以项目合同方式交给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组织完成,所签署的合同必须对教育评估服务的项目内容、绩效评价标准、经费支付等作出明确约定,并根据评估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四)监督机制
社会治理理论强调改进社会责任的承担方式,主张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提倡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间有效互动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局面,高效增进并合理分配社会利益。购买教育评估服务,需要探索建立体现政府方、市场方、服务方利益均衡的绩效监督机制,由教育行政部门、接受评估学校等组成绩效评价综合性机制,对购买教育评估服务的合同履行、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进行有效监督及履约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确保供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五)资金管理机制
购买教育服务逐渐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责任、提供教育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政府购买服务是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改进。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教育评估服务的经费预算机制也是在现有预算体系、预算审核框架运行。费用支付方式有购买前部分支付或购买后评估支付等。
三、购买教育评估服务的试点建议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将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第三方评价是教育评价发展的客观趋势,购买教育评估服务是一项新的综合性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此,教育部2014年工作要点提出,“研究制订关于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的若干意见”,“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现代化监测和教育满意度测评”。广西也明确表示2014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重在明确改革方向,确立基本行为规范,开展宣传发动,先行试点。据此,广西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启动购买教育评估服务试点工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广西高职高专评估委员会秘书处自2005年即设在广西教育学院。在广西高等教育教学评估办公室指导下,近10年来,高职高专评估秘书处开展了大量的工作:承担评估研究项目,编写出版评估专著,编制评估工作指南,建设评估网站,研发评估软件等,为提高广西高职高专院校评估工作质量和水平作出积极的努力。经过多年的评估实践积累,广西教育学院已拥有了一支比较稳定的以博士、硕士为主体且专业化水平较高的评估团队,并建立了评估网络服务平台。2014年,广西教育学院全面推进内部业务机构改革,以服务广西教育评估为宗旨,又成立了专门的教育评估机构。因此,建议自治区教育厅尽快推进购买教育评估服务的试点工作,并可在2014年下半年率先启动委托广西教育学院购买高职院校评估服务的试点工作,以期在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培育广西教育评估服务供给市场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责任编辑:陈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