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贷现象中的法律问题探究

摘 要 本文以“校园网贷”为主要研究对象,简要阐述了“校园网贷”的背景和模式,客观分析了“校园网贷”的特征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并结合实践和现行法律规定提出了相关规制建议,以期为端正校园消费风气、规制网贷平台运作及遏制不良借贷行为蔓延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 校园消费 网络贷款 裸贷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胡法平,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60一、“校园网贷”背景概述
从整体上看,校园网络贷款同样归属民间借贷范畴,只是借贷对象和发生地点较为特殊。民间借贷双方多为平等民事主体,皆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发生地点主要为日常交易活动场所;校园借贷则主要发生在校园内,是在校学生与互联网借贷机构之间的法律行为。虽然部分学生已成年,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在价值认知、消费观念等层面上仍然有欠成熟,极易因冲动消费而致累积大量欠款。于实践中,这些网络借贷平台惯用模式通常是:先利用各类优惠利率、免担保免抵押等手段,广泛吸引学生加入借贷行列,后再巧立名目地设计手续费、服务费等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当后期学生无法偿还欠款时,便采取恐吓、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催收。基于原借贷合同的有效性,网络借贷平台运营者通常都能够“如愿以偿”,迫使部分学生无力偿还,向家长、朋友求助以清偿贷款;而部分实在无力偿还也无人求助的学生,则被逼入了绝境,后果严重。因此,立足于信息化、网络化发展的大环境下,围绕网络贷款平台、校园网贷现象展开深入探讨和研究,不但有益于及时发现和弥补网络借贷法律漏洞,亦能够帮助在校学生建立正确消费观念,肃清校园风气。二、“校园网贷”的主要特征
目前,市面上的网络贷款模式主要有三类:
一是与电商平台联合推出的借贷业务,如“京东白条”、“淘宝花呗”等。
二是以在线消费购物为窗口推出的分期借贷业务,如“趣分期”“分期乐”等。
三是独立网络借贷平台推出的贷款业务,如“p2p随时贷”、“轻松贷”等,这类平台通常将在校学生列为主要对象。
综合上述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模式,笔者认为“校园网贷”有着以下突出特征:
(一)需求量较大
据调查结果显示,受访在校生中约八成有网购经历,且每月次数超两次以上的约占六成。由此可知,在校学生有着强烈的网络消费欲望。但大部分在校学生通常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日常生活费用多依靠家庭支持,因而为满足购物需求,会逐渐对网络借贷平台形成依赖。正由于这类旺盛的需求,使得网络借贷平台的“快捷放贷”在学生群体中得到了快速且广泛地传播,而这一便利性也使得部分学生在“提前消费”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二)传播速度快
在“互联网+”模式下,各行各业都积极展开了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紧密合作。尤以手机为主的移动网络终端最为突出,不仅渗入各个领域,且走进了每一位在校学生的生活日常。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正是利用这一庞大的客户端口,使得借贷宣传信息通过互聯网各类媒体交互平台实现了快速传播,不仅打破了时间、空间对信息流转的局限性,还能在短时间内通过手机端上的社交平台引起学生高度关注。
(三)隐蔽性较强
现实中,校园网贷平台组织形式相当灵活,网贷平台上的会员无须会面即可就借贷事宜进行磋商,且只要在平台指定的页面进行简单操作即可完成借款手续的办理,收取借贷资金,整个过程没有第三方参与,极具隐蔽性。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借贷流程,“校园网贷”既没有繁复的审批手续,也没有严苛的申请条件,操作相当便利,而这也是这种借贷模式在消费需求旺盛的校园中得以广泛“流行”的主要原因。
(四)准入门槛低
网络借贷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久,相关制度规定也尚未完善,因而导致市面上很多网络借贷平台并不具备相应资质。虽然银监会已公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网络借贷机构既要申领普通企业营业执照,还要向企业注册地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但实践中,部分从事校园网络借贷的平台机构在没有获得审批的情况下,就已开展放贷业务,亟待引以重视与规制,进一步提高其行业准入门槛。三、“校园网贷”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基于庞大的学生网络消费群体,校园网贷越来越流行,便利快捷的借贷模式完全迎合了学生群体的消费习惯,满足了学生群体的消费意愿和需求。但是,由此衍生的问题也慢慢浮出水面。其中,牵涉法律的问题主要如下:
(一)公民个人信息极易遭泄露
“校园网贷”的盛行主要原因是其借贷手续和流程的便利性,仅需学生提供身份信息、学籍信息、家庭信息和手机号码即可完成申请,获得现金。其中,还不乏有平台推出了无须提供家庭信息也可获得贷款的“优惠”,为学生绕开家人监管而获取大量现金开辟了捷径,这些看似“便民”的规定实则隐患极大。首当其冲的就是对个人信息的侵害。作为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不论是前期对个人信息的收集、获取,还是后期的管理、使用,都应当遵循严格的操作规范。然而大多数网络借贷平台并没有建立合法、合规的用户信息管理制度,亦鲜有采取严谨的保密措施,在使用过程中也相当随意,甚至存在一定主观恶意,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现象普遍且程度严重。
(二) 借贷利率易超出法定限额
根据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利率阈值设定为: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不得超过24%;如借款人同意支付的年利率超过24%但未超36%的部分,法院可予支持;而对于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利息,法院则不予支持。换言之,对于超出36%的部分借贷利息被划入了“高利贷”范畴,此种非法约定自然不受法律保护。而年利率在24%至36%区间的利率则属于弹性空间,可基于双方协商而定。这就为网络借贷机构制造了可乘之机,现实中大量网贷平台利用这一灵活调控的约定,大兴“文字游戏”,通过一系列的巧立名目和事后签订合同附件的形式,意图规避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阈值限定,使得在校学生的最终还款利息远超法定限额,债台高垒。
(三)追收借款方式多粗暴恶劣
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交易自由原则,民间借贷当事方的事后借款催收行为,只要方法适当、理由正当,则不会被法律认定为违法或犯罪,而这又为网络借贷机构“创设”了越界便利。其中,尤以“裸贷”最为令人发指。部分校园网络借贷机构利用磋商期间学生对借款的迫切需求,而要求学生提供个人裸体照片来作为借款抵押,并许诺妥善保管照片。但事后这些照片却被大量上传到互联网,并成为要挟学生认缴借款及利息的主要工具,不仅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严重违背了民法最为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四、基于法律视角对“校园网贷”风险防控的若干建议
针对“校园网贷”现象,国家现已出台了专门性的系列法规,各所学校也先后制定了相关制度规范,但收效甚微,亟待于实践中继续摸索,展开更深层次的探讨、研究。对此,笔者提出了如下建议:
(一) 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在校学生法律意识
前文已述,网络借贷机构在校园中的渗透和拓展,大部分都是采取了低门槛、隐瞒真实资费、虚假宣传等手段,以诱使在校学生冲动消费、过度消费,最终背负高额债务。之所以这些网络借贷平台有可乘之机,首要问题在于学生自身的风险意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所致。因此,在网络借贷席卷校园之际,社会媒体、学校、家庭都应肩负起宣传教育的重任,以真实案例作为素材,定期开办法律专题讲座,让学生充分认识到肆意尝试网络贷款对其自身、家庭、社会的潜在威胁。
其次,可针对现行互联网金融中涉及的法律风险,开设相关法律常识性课程,引导在校学生树立正确、理性的消费观念,学会和掌握个人资金的管理方法,同时强化信用意识建设,指引学生重视并能够安全地进行个人信用消费。
(二)建立健全规制网络借贷的法律体系,加大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道路上,法治政府强调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因此,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与规制必须建立在完善、齐备的法律体系下,这就要求立法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现行网络借贷管理办法,执法部门应严肃查处和取缔未取得网络借贷资质的机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范围和性质,根据市场规律和经济发展战略目标,设定符合网络借贷平台规范化发展的行业准入标准,利用法律的强大震慑力指引网络借贷平台的有序、健康发展。此外,政府职能部门还应积极发挥行政督导作用,将监管视野投射到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各个细项中,以最大限度缩小网贷平台法律风险的触及面。
(三)加大对违规网络借貸平台的惩治力度,肃清社会风气
为切实规范时下开展校园网贷业务的各类平台机构,必须借以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加以管理规制。即,首先要明确界定网络借贷流程的法律“红线”,要求各类网络借贷平台在其借贷产品中不仅要注明具体利息计算方式,具体的还款方式和日期,还要有逾期未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告知;同时,要将“放款前获得学生身份的借款人的法定监护人知悉借款事宜”列入借款合同项下,以此确保借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此外,还要围绕网络借贷平台的违规操作行为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处罚规定,以有效遏制事后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五、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以此为基础构建起来的产业化平台愈来愈多。网络借贷作为其中兴起行业之一,近年来备受业界关注。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这些新兴的网络借贷平台凭借快捷、便利、低门槛等系列优势,推出至今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在满足受众借贷需求的同时,也衍生出了一系列风险和法律问题。因此,为尽可能降低借贷风险,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消费观念、强化法律意识的同时,还要加大对网络借贷平台等机构的监管力度,出台强有力的惩治违规网贷行为的法律规定,还以校园清新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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