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ofo和摩拜的合并传闻谈我国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摘 要 作为调动闲置资源的共享经济的典型,共享单车在推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方便人们出行上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其也符合绿色出行、低碳环保、健康生活的理念。企业选择合并有利于结束价格战的恶性竞争,从而使得产业发展步入正轨。然而,通过合并产生的大规模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最终破坏的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反垄断法对于企业合并予以规制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 企业 合并 滥用 市场支配 地位
作者简介:何雨航,德阳市第五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57
2016年底,以摩拜单车为代表的共享单车开始风靡全国。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的一种典型体现,并且凭借符合绿色环保、低碳出行的理念,迅速在市场上占据一定地位。由于共享经济是一种新兴业态,各方面管理制度以及运营方式等还存在不规范之处,因此蜂拥式的企业涌入导致经营者之间恶性竞争,使得共享经济模式难以发挥实效。近日,作为行业最大的两家企业,共占据我国共享单车行业95%份额的ofo与摩拜释放出合并的传闻。从滴滴打车收购优步中国,再到ofo与摩拜的合并趋势,规模空前的共享经济企业对我国经济产生了独特的冲击。一、企业合并对市场竞争带来的影响
从涉及到的企业经营性质的不同,企业合并可以分为横向合并和纵向合并。前者是指合并对象是在生产销售等方面具有类似性质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后者是指同种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生产段上的企业之间的合并。
从此可以看出,ofo与摩拜之间的合并,就属于横向合并。从企业运营的角度而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合并手段,一方面能够使得企业规模得到大幅提高,另一方面也能够通过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企业产品的竞争力,进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较大份额。企业合并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市场竞争具有积极和消极作用的两面性。
(一)企业合并对竞争的积极作用
企业合并是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表现,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产物。企业合并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这也奠定了其存在本身的合理性。
其一,企业合并是企业迅速扩大规模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企业获取最佳经营规模所带来的效益。企业合并后,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并可对原先分散的资金、技术和人员进行统一分配和管理,降低生产成本,节约交易费用和人员培训费用,并可有效减少因恶性竞争所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
其二,企业合并也是顺应新时代企业发展客观规律的表现。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生产力得以迅速提升,共享经济作为新兴事物,本质上是对社会闲置资源进行重新规整和利用,而共享经济真要发挥实际效用,则必须要形成规模化运营,这就势必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而企业合并则是实现规模化运营的重要手段。适度的企业合并无疑对新兴事物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其三,企业合并是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方式,有利于推动行业资源有效配置,从而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企业合并对竞争的消极作用
企业合并对于增强企业的竞争有着积极作用,然而企业合并具有两面性,在对外竞争上,企业合并还存在影响行业公平竞争甚至消除竞争的隐患。
其一,企业通过合并形成了巨大规模,一家独大的优势令其对市场占据支配地位并形成垄断,这就使得市场会越来越没有竞争。
其二,已然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还可以通过合并进一步地扩大市场份额,从而使得其垄断地位更为稳固,进一步打压其他竞争对手,消灭有效竞争。
其三,企业合并容易造成行业壁垒,减少其他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造成不合理的市场竞争结构,降低市场经济作用的效能。
最后,企业通过一步步合并实现消灭竞争的目的,这就使得市场供应和需求形成不合理的对比,市场需求不再具有弹性功能,企业可以单纯通过提高价格来实现利润增加。对于企业运营者而言,提高生产效率的积极性降低,久而久之,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消极影响。二、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如前所述,企业合并对市场经济发展既具有积极影响,也具有消极影响。这种双重作用的存在就要求我们在采取法律规制手段时,必须运用正确的辩证观来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由于企业合并有可能带来扼杀市场竞争、降低社会生产效率、損害消费者利益等后果,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向上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和氛围,对企业合并进行一定的规范和引导显得尤为必要,而反垄断法的任务之一便是对限制竞争的企业合并进行法律规制。
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体现在企业合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和冲突上,即企业合并所带来的规模经济所造成的限制市场竞争。而反垄断立法与企业合并之间的关系,也就体现在反垄断法与规模经济之间的关系上。纵观反垄断的立法史,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立法要追溯到美国于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在当时,资本主义经济在美国遍地开花,在资本的逐利动力下,美国掀起了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合并浪潮。资本的高度集中,使得企业具有了市场经济的支配力量。在法律约束力缺位的情况下,市场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使得大型企业肆无忌惮地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甚至消灭竞争,破坏公平交易和自由贸易。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为了响应社会各界对于限于滥用市场经济支配地位的诉求,《谢尔曼法》得以出台,这是美国国会授权联邦政府干预经济的第一部法案。
从法理上讲,反垄断法从本质上讲是属于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法。它以政府干预为基础,是国家强制力这只“看得见的手”对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的重要补充。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在经济逐利的驱动下,会发生破坏自由竞争进而造成整个社会经济运转紊乱的不利后果,反垄断法正是对这种无序竞争的一种规制。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反垄断法实际上就是一部竞争法,而竞争模式的选择取决于一国的竞争政策。对此,大部分学者赞同有效竞争理论。该理论认为,如果某种竞争是对经济有利的,而且又是符合市场经济的现实条件,那么这种竞争就是有效竞争。概言之,该理论认为有效竞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效激励,它并不反对资本扩张和企业规模扩大,而是主张对规模过大而导致的垄断行为进行必要约束,从而保障整个社会经济中存在有效竞争,使得国民经济能够取得长足有效发展。
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立法体例上来看,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予以法律规制的基础便是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例如,美国认为:市场效率产生于市场竞争,凡是限制竞争的企业行为都应消灭;日本《禁止垄断法》规定,本法的制定目的在于促进自由而公平的竞争;德国以及欧盟国家在其公平交易法中,也作出了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类似表述。由此可见,世界范围内进行反垄断立法的共性原因,在于约束滥用市场经济支配力量的行为,打破因垄断而造成的限制竞争壁垒,促进公平交易和自由竞争,维护国民经济健康而有序的发展。三、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规制的现状
2007年8月30日,我国颁布《反垄断法》,结束了自改革开放以来三十余年缺乏对垄断行为进行系统规制的局面。《反垄断法》第1条便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3条规定了垄断行为,其中包括“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经营者集中”。根据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根据第20条的规定,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或者通过取得股权、资产以及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实施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ofo与摩拜两家企业目前占据我国共享单车市场达95%以上份额,假如两家企业进行合并以后,新成立的企业无疑在共享单车行业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罰款。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行为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结语
从反垄断法的立法本质上而言,国家并不是禁止规模化企业的出现,而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和自由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出现。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表明,市场是具有逐利性的,这只看不见的手会在利益驱动下尽可能地限制和消除竞争对手,这不利于产业的创新发展。而政府要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所为,即通过法律手段对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予以必要规制。
参考文献:
[1]胡甲庆.反垄断法的经济逻辑.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6.
[2]魏丽丽.浅论企业合并与反垄断法.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
[3]卜红梅.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控制三论.政法论丛.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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