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价格承诺机制解决贸易摩擦
摘 要 本文从 WTO反倾销规则下价格承诺的定义、应用出发,介绍了美欧等国家价格承诺的法律和实践,以及我国价格承诺的法律规定等,着重分析了价格承诺的核心要件:协议价格及调整机制,建议将价格承诺作为解决反倾销和反补贴贸易纠纷、管控贸易摩擦风险的手段和有效工具。
关键词 价格承诺 机制 贸易摩擦
作者简介: 李国刚,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高级贸易顾问,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53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的用于保护国内产业的行政手段之一,进口国通过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减少进口商品的冲击,维护本国产业利益。对于出口国而言,高额的反倾销税可能会导致出口市场的完全丢失;对于进口国,则可能让下游或消费者付出更高的代价来获得进口商品,导致成本高企。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征收反倾销可能是一个两败俱伤的行为。反倾销协议下的价格承诺机制则弥补了这个缺陷,以适当限价的方式代替征收反倾销税,会在一定程度减少征税导致的负面影响。本人在商务部工作期间,曾多次代表商务部和进口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商谈价格承诺,并达成和解协议,如2008年在丙酮反倾销案中与台湾企业达成价格承诺,2013年多晶硅反倾销案与德国瓦克公司达成价格承诺协议;2013年我有幸参加了中欧光伏贸易摩擦谈判,在布鲁塞尔谈判期间我提出的同比价格调整机制为保证价格承诺协议的平稳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既保证了和解协议的稳定性,也维护我出口企业的适当利益。一、 WTO反倾销协议下的价格承诺协议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第八条授权各成员国政府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可以通过接受出口方自愿限价的方式来终止或暂停反倾销调查程序 ,实际上是以限制进口价格的方式替代征收反倾销税。协议对价格承诺接受的时间、程序、以及监管做出了规定和授权。价格承诺协议的提出和接受时间应该在调查机关做出肯定性初裁后,即通过适当时间的调查,调查机关已经初步裁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对进口国的产业造成了损害。在此基础上,出口商可以寻求向调查机关提出价格承诺的请求。这时间点的提出是为了防止调查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在不存在肯定性初裁的情况下,向出口商提出商签价格承诺的邀请。一旦价格承诺的申请被调查机关接受,通常情况下,调查会立即终止或暂停,出口企业开始以不低于承诺的价格继续出口,免于征收反倾销税。如果出口方提出申请,调查机关也可以继续调查直至做出终裁。价格承诺执行期间,出口方需要按照承诺协议的要求定期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进口的数据,并接受调查机关可能的实地核查。一旦发现违反价格承诺,调查机关可以恢复调查或者直接征收反倾销税。
为平衡谈判各方利益,协议关于价格承诺商签的程序和后续监管的授权略显模糊,如对于必须在初裁后提出价格承诺申请或邀请, 在实践中存在执行难度,因为初裁并不是反倾销协议的强制要求,有些成员国在立法和实践上没有设定初裁程序,因此,在哪个时间点提出申请就变成了调查机关的裁量权。对于违反价格承诺的处罚也语焉不详,既有快速调查的规定,也有直接恢复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体现了谈判时各方利益未能平衡的情形。同时,该协议没有对价格承诺后续的价格调整程序作出任何规定,给调查机关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二、欧美价格承诺法律规定
欧盟反倾销法2016/1036第八条对价格承诺的商签、监管、程序等做了规定,内容基本与WTO反倾销协议第八条一致。在有些方面更加详细,如出口方违反了价格承诺协议会导致欧委会撤销价格承诺的许可,直接适用初裁或者终裁的反倾销税,这一点比WTO反倾销协议更加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欧盟反倾销法明确了各利害关系方举报违反价格承诺的权利,适应了欧盟海关分散在各成员国的特点 。各国海关不参与价格承诺的直接监管,而是事后汇报涉嫌违反价格协议,这点与我国实践不同。
相比较欧盟,美国关于中止协议的规定则更为详细(价格承诺是中止协议的一种),30年关税法第714 部分和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条例的351.208和351.209部分对价格承诺的种类、程序,违反等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将价格承诺商签的对象区分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不仅包括价格承诺,也包括数量限制等 。由于美国实施是与众不同的追溯征税和年度复审体系,对于价格承诺商签后的货物清关程序则相对复杂。三、我们价格承诺法律规定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四章第二节是关于价格承诺的内容,具体包括第31-36条 ;商务部《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对实施价格承诺做了详细的规定,与WTO反倾销协议基本一致。比较特色的条文包括:价格承诺的提出不得晚于初步裁决公告后45天(第六条),商务部只接受在调查期间充分合作的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第十一条)等。具体条款包括:1.价格承诺的提出,应诉出口商、生产商可向商务部提出价格承诺,商务部也可向应诉出口商、生产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不得强迫;2.价格承诺的接受或拒绝,在是否接受价格承诺时,主要考虑因素有:是否可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监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是否存在规避的可能性;3.价格承诺的内容、有效期及监督执行,我国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范围;参考价格,包括价格的确定,提价方式,提价幅度,分阶段调整等;报告义务;接受实地核查的明确表示;不规避价格承诺的保证;商务部认为应包含的其他内容。4.价格承诺的撤销、撤回及违反,其中规定违反价格承诺的情形有:以低于承诺的价格出口的;未按承诺定期提供履行承诺有关情况的;拒絕商务部对其所提供的数据和其他信息进行核查的; 提供的数据和其他信息存在严重不实的;存在明显的规避行为的;有其他违反价格承诺行为的。对于违法价格承诺的惩罚包括,出口商、生产商违反价格承诺的,如原反倾销调查已经完成,并为违反价格承诺的国外出口商、生产商确定了倾销幅度,立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并可以对征收反倾销税前90天内进口的被调查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对于没有完成调查的,商务部立即恢复反倾销调查,并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立即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四、 价格承诺实践
在实践中,价格承诺的核心是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价格,以及随后根据市场情况的价格调整。
(一)协议价格确定
协议价格的确定方式有多种,WTO反倾销协议第8.1条规定,协议价格不能够高于倾销幅度,如果高于倾销幅度,企业会选择缴纳反倾销税而不会主动申请价格承诺协议或者在随后放弃价格协议。美国反倾销法律明确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确定协议价格,一是从消除倾销的角度,协议价格要等于或者高于出口国国内的同类产品价格,即出口价格不存在倾销;二是从消除损害的角度,协议价格不能削弱美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且每笔交易的倾销幅度不能够超过15%。从本人参加中欧光伏贸易摩擦和中德多晶硅价格承诺谈判来看,通常,欧盟会参考谈判时行业内公认的国际市场上价格。首先,双方要确定能够接受的价格标准,在中欧光伏谈判中,中欧双方均接受彭博社的电池板价格作为参考标准,在中德多晶硅价格承诺谈判中,双方接受PV Insight作为参考标准。其次,在标准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双方均接受的协议价格。其他的方法还包括,采用成本加利润的方式确定协议价格。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确定协议价格,调查机关首先要接受价格承诺作为结案方式,其次,由于价格承诺是出口商向调查机关做出的单方承诺,协议价格建议应由出口方提出,通过双方谈判后达成一致。
(二)价格调整机制
WTO反倾销协议以及欧美等反倾销法均没有对价格调整机制做出任何规定,在实践中,价格调整机制的重要性甚至高于最初达成的协议价格。一个不可执行的价格调整机制会在未来扼杀已经达成的价格承诺协议。
由于公开市场价格的变化,已经达成的协议价格也需要随之相应地变化。如果公开市场价格持续下跌,而协议价格维持原有水平,则导致出口商无法按照协议价出口,进而退出价格承诺协议;反之,如果公开市场价格持续上涨,而协议价格维持原有水平,出口商可以继续按照协议价倾销,导致协议价格形同虚设。
为确保协议的执行,双方需要在价格承诺协议中明确调整机制,参照市场价格变化对协议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如在多晶硅价格承诺中,若PV Insight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则协议价格做相应地调整。为避免频繁调整对正常贸易的影响,通常三个月或者半年对协议价格调整一次。在一定时间内,若市场价格变化超过一定幅度则可以同方向、同比例地调整承诺协议的价格。欧盟在以往的价格承诺协议中多采用这一环比调整机制。在2013年的光伏谈判中,欧委会提出延续以往的做法,但由于光伏市场价格波动的无序性,欧盟提出的调整机制有可能导致出口商永远无法调整协议价格。例如,约定市场价格每三个月的环比变化若超过5%,则可以对承诺价格做同方向和同比例调整。但在现实中,可能存在一种情形,连续多个月的环比变化均在4.9%之下,因此不满足调整的条件,但一年后,公开市场价格的变化最高可以达到19.6%,此时若不对承诺价格进行调整则价格承诺协议无法执行。在谈判中,我的担心得到了欧方认同,并同意接受我提出的新价格调整机制,即将每三个月的环比变化改为同比变化,避免了可能出现的无法调整情形,保证每三个月的按时调整,该调整机制为协议的有效执行提供了保障。因此,在价格承诺商谈过程中,不仅要重视最初的协议价格,更要重视价格调整机制,确保承诺价格在执行过程中能够随行就市,反映出市场的变化。五、建议
中国是全球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2017年上半年共遭遇到28起反倾销调查。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在2016年12月16日到期后,美国已经明确不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欧盟也修改反倾销法,在未来反倾销调查中,美欧将继续采用第三国替代价格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这无疑会人为地抬高反倾销税,对出口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为确保正常出口,出口企业可以尝试在初裁后向欧美调查机关提出价格承诺的请求,通过签订价格承诺协议,适当提高出口价格,避免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由于政府对于价格承诺的监管任务较重,且会减少进口国税收,各国调查机关商签价格承诺的积极性不高。出口企业可以联系进口国贸易商和下游用户,由其向调查机关反映征收高反倾销税对公共利益的负面影响。调查机关会在国内产业和用户之间做出评估,决定是否会采用价格承诺的方式结案。
在签订价格承诺时,首先要提供可公开获得的市场价格,在此基础上和调查机关达成一致;其次要设计价格调整机制,采用在中欧光伏谈判中的同比价格比较方法,确保协议价格能够随行就市,维护协议的稳定执行。
注释: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第8条 Article 8 - price undertakings, Agreemen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in Tariffs and Trade 1994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1994> 第6条的协议》(以下简称“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
《欧盟反倾销条例》 第8条Article 8 of EU Antidumping Regulation欧盟对反倾销(Regulation(EU) 2016/1036)(以下简称“欧盟反倾销法2016/1036”)。
《美国商务部反倾销规章》第351.207、351.208节Department of Commerce (DOC) Regulations, Section 351.207 - termination of investigations, Section 351.208 - suspension of investigations.
《美國30年关税法》 第734节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 (the Act), Section 734 - termination or suspension of investig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
关键词 价格承诺 机制 贸易摩擦
作者简介: 李国刚,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高级贸易顾问,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53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的用于保护国内产业的行政手段之一,进口国通过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减少进口商品的冲击,维护本国产业利益。对于出口国而言,高额的反倾销税可能会导致出口市场的完全丢失;对于进口国,则可能让下游或消费者付出更高的代价来获得进口商品,导致成本高企。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征收反倾销可能是一个两败俱伤的行为。反倾销协议下的价格承诺机制则弥补了这个缺陷,以适当限价的方式代替征收反倾销税,会在一定程度减少征税导致的负面影响。本人在商务部工作期间,曾多次代表商务部和进口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商谈价格承诺,并达成和解协议,如2008年在丙酮反倾销案中与台湾企业达成价格承诺,2013年多晶硅反倾销案与德国瓦克公司达成价格承诺协议;2013年我有幸参加了中欧光伏贸易摩擦谈判,在布鲁塞尔谈判期间我提出的同比价格调整机制为保证价格承诺协议的平稳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既保证了和解协议的稳定性,也维护我出口企业的适当利益。一、 WTO反倾销协议下的价格承诺协议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第八条授权各成员国政府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可以通过接受出口方自愿限价的方式来终止或暂停反倾销调查程序 ,实际上是以限制进口价格的方式替代征收反倾销税。协议对价格承诺接受的时间、程序、以及监管做出了规定和授权。价格承诺协议的提出和接受时间应该在调查机关做出肯定性初裁后,即通过适当时间的调查,调查机关已经初步裁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对进口国的产业造成了损害。在此基础上,出口商可以寻求向调查机关提出价格承诺的请求。这时间点的提出是为了防止调查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在不存在肯定性初裁的情况下,向出口商提出商签价格承诺的邀请。一旦价格承诺的申请被调查机关接受,通常情况下,调查会立即终止或暂停,出口企业开始以不低于承诺的价格继续出口,免于征收反倾销税。如果出口方提出申请,调查机关也可以继续调查直至做出终裁。价格承诺执行期间,出口方需要按照承诺协议的要求定期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进口的数据,并接受调查机关可能的实地核查。一旦发现违反价格承诺,调查机关可以恢复调查或者直接征收反倾销税。
为平衡谈判各方利益,协议关于价格承诺商签的程序和后续监管的授权略显模糊,如对于必须在初裁后提出价格承诺申请或邀请, 在实践中存在执行难度,因为初裁并不是反倾销协议的强制要求,有些成员国在立法和实践上没有设定初裁程序,因此,在哪个时间点提出申请就变成了调查机关的裁量权。对于违反价格承诺的处罚也语焉不详,既有快速调查的规定,也有直接恢复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体现了谈判时各方利益未能平衡的情形。同时,该协议没有对价格承诺后续的价格调整程序作出任何规定,给调查机关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二、欧美价格承诺法律规定
欧盟反倾销法2016/1036第八条对价格承诺的商签、监管、程序等做了规定,内容基本与WTO反倾销协议第八条一致。在有些方面更加详细,如出口方违反了价格承诺协议会导致欧委会撤销价格承诺的许可,直接适用初裁或者终裁的反倾销税,这一点比WTO反倾销协议更加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欧盟反倾销法明确了各利害关系方举报违反价格承诺的权利,适应了欧盟海关分散在各成员国的特点 。各国海关不参与价格承诺的直接监管,而是事后汇报涉嫌违反价格协议,这点与我国实践不同。
相比较欧盟,美国关于中止协议的规定则更为详细(价格承诺是中止协议的一种),30年关税法第714 部分和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条例的351.208和351.209部分对价格承诺的种类、程序,违反等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将价格承诺商签的对象区分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不仅包括价格承诺,也包括数量限制等 。由于美国实施是与众不同的追溯征税和年度复审体系,对于价格承诺商签后的货物清关程序则相对复杂。三、我们价格承诺法律规定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四章第二节是关于价格承诺的内容,具体包括第31-36条 ;商务部《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对实施价格承诺做了详细的规定,与WTO反倾销协议基本一致。比较特色的条文包括:价格承诺的提出不得晚于初步裁决公告后45天(第六条),商务部只接受在调查期间充分合作的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第十一条)等。具体条款包括:1.价格承诺的提出,应诉出口商、生产商可向商务部提出价格承诺,商务部也可向应诉出口商、生产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不得强迫;2.价格承诺的接受或拒绝,在是否接受价格承诺时,主要考虑因素有:是否可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监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是否存在规避的可能性;3.价格承诺的内容、有效期及监督执行,我国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范围;参考价格,包括价格的确定,提价方式,提价幅度,分阶段调整等;报告义务;接受实地核查的明确表示;不规避价格承诺的保证;商务部认为应包含的其他内容。4.价格承诺的撤销、撤回及违反,其中规定违反价格承诺的情形有:以低于承诺的价格出口的;未按承诺定期提供履行承诺有关情况的;拒絕商务部对其所提供的数据和其他信息进行核查的; 提供的数据和其他信息存在严重不实的;存在明显的规避行为的;有其他违反价格承诺行为的。对于违法价格承诺的惩罚包括,出口商、生产商违反价格承诺的,如原反倾销调查已经完成,并为违反价格承诺的国外出口商、生产商确定了倾销幅度,立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并可以对征收反倾销税前90天内进口的被调查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对于没有完成调查的,商务部立即恢复反倾销调查,并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立即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四、 价格承诺实践
在实践中,价格承诺的核心是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价格,以及随后根据市场情况的价格调整。
(一)协议价格确定
协议价格的确定方式有多种,WTO反倾销协议第8.1条规定,协议价格不能够高于倾销幅度,如果高于倾销幅度,企业会选择缴纳反倾销税而不会主动申请价格承诺协议或者在随后放弃价格协议。美国反倾销法律明确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确定协议价格,一是从消除倾销的角度,协议价格要等于或者高于出口国国内的同类产品价格,即出口价格不存在倾销;二是从消除损害的角度,协议价格不能削弱美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且每笔交易的倾销幅度不能够超过15%。从本人参加中欧光伏贸易摩擦和中德多晶硅价格承诺谈判来看,通常,欧盟会参考谈判时行业内公认的国际市场上价格。首先,双方要确定能够接受的价格标准,在中欧光伏谈判中,中欧双方均接受彭博社的电池板价格作为参考标准,在中德多晶硅价格承诺谈判中,双方接受PV Insight作为参考标准。其次,在标准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双方均接受的协议价格。其他的方法还包括,采用成本加利润的方式确定协议价格。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确定协议价格,调查机关首先要接受价格承诺作为结案方式,其次,由于价格承诺是出口商向调查机关做出的单方承诺,协议价格建议应由出口方提出,通过双方谈判后达成一致。
(二)价格调整机制
WTO反倾销协议以及欧美等反倾销法均没有对价格调整机制做出任何规定,在实践中,价格调整机制的重要性甚至高于最初达成的协议价格。一个不可执行的价格调整机制会在未来扼杀已经达成的价格承诺协议。
由于公开市场价格的变化,已经达成的协议价格也需要随之相应地变化。如果公开市场价格持续下跌,而协议价格维持原有水平,则导致出口商无法按照协议价出口,进而退出价格承诺协议;反之,如果公开市场价格持续上涨,而协议价格维持原有水平,出口商可以继续按照协议价倾销,导致协议价格形同虚设。
为确保协议的执行,双方需要在价格承诺协议中明确调整机制,参照市场价格变化对协议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如在多晶硅价格承诺中,若PV Insight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则协议价格做相应地调整。为避免频繁调整对正常贸易的影响,通常三个月或者半年对协议价格调整一次。在一定时间内,若市场价格变化超过一定幅度则可以同方向、同比例地调整承诺协议的价格。欧盟在以往的价格承诺协议中多采用这一环比调整机制。在2013年的光伏谈判中,欧委会提出延续以往的做法,但由于光伏市场价格波动的无序性,欧盟提出的调整机制有可能导致出口商永远无法调整协议价格。例如,约定市场价格每三个月的环比变化若超过5%,则可以对承诺价格做同方向和同比例调整。但在现实中,可能存在一种情形,连续多个月的环比变化均在4.9%之下,因此不满足调整的条件,但一年后,公开市场价格的变化最高可以达到19.6%,此时若不对承诺价格进行调整则价格承诺协议无法执行。在谈判中,我的担心得到了欧方认同,并同意接受我提出的新价格调整机制,即将每三个月的环比变化改为同比变化,避免了可能出现的无法调整情形,保证每三个月的按时调整,该调整机制为协议的有效执行提供了保障。因此,在价格承诺商谈过程中,不仅要重视最初的协议价格,更要重视价格调整机制,确保承诺价格在执行过程中能够随行就市,反映出市场的变化。五、建议
中国是全球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2017年上半年共遭遇到28起反倾销调查。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在2016年12月16日到期后,美国已经明确不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欧盟也修改反倾销法,在未来反倾销调查中,美欧将继续采用第三国替代价格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这无疑会人为地抬高反倾销税,对出口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为确保正常出口,出口企业可以尝试在初裁后向欧美调查机关提出价格承诺的请求,通过签订价格承诺协议,适当提高出口价格,避免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由于政府对于价格承诺的监管任务较重,且会减少进口国税收,各国调查机关商签价格承诺的积极性不高。出口企业可以联系进口国贸易商和下游用户,由其向调查机关反映征收高反倾销税对公共利益的负面影响。调查机关会在国内产业和用户之间做出评估,决定是否会采用价格承诺的方式结案。
在签订价格承诺时,首先要提供可公开获得的市场价格,在此基础上和调查机关达成一致;其次要设计价格调整机制,采用在中欧光伏谈判中的同比价格比较方法,确保协议价格能够随行就市,维护协议的稳定执行。
注释: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第8条 Article 8 - price undertakings, Agreemen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in Tariffs and Trade 1994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1994> 第6条的协议》(以下简称“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
《欧盟反倾销条例》 第8条Article 8 of EU Antidumping Regulation欧盟对反倾销(Regulation(EU) 2016/1036)(以下简称“欧盟反倾销法2016/1036”)。
《美国商务部反倾销规章》第351.207、351.208节Department of Commerce (DOC) Regulations, Section 351.207 - termination of investigations, Section 351.208 - suspension of investigations.
《美國30年关税法》 第734节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 (the Act), Section 734 - termination or suspension of investig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