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福利三角研究
袁小平 汪冰逸
摘 要: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农民工的主体,其就业问题日益凸显。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建立了一套以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增能政策。然而,国家、市场与社会在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的角色不一,由此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福利三角呈现倒置与碎片化的特点。倒置与碎片化的福利三角关系会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内卷化、分层化、失衡甚至零和博弈。为此,必须建立一个新的福利三角框架,以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开展。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福利三角
中图分类号:F32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11-0085-07
一、问题缘起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福利领域,探索社会福利的有效治理形式和治理逻辑已经成为一个研究的热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社会福利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原有的“政府范式”社会福利体系建设逐步进行解构与重建的过程,以有效推动各个福利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充分互动。①因此,要探索社会福利治理的有效形式,必须建构好多元福利主体(国家、市场与社会等)的和谐互动关系,这是社会政策的应有之义。②由于多元主体间有着不同的关系组合形态,福利治理分析需要科学的关系分析框架。在福利领域,福利三角理论是一个分析国家、市场与社会关系的较为成熟的理论框架。它假定国家、市场与社会可具体化为特定的组织,有着不同的动机和价值,对应着不同的福利制度,呈现出互补关系。③利用福利三角理论,分析各福利供给主体的角色与责任,可以勾画出某一福利制度的治理形态特点。该理论在21世纪初被引入我国后,广泛应用于分析社会排斥、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目前国内对该框架的分析呈现出较强的实践取向,侧重在福利三角理论指导下为各类群体建构一个较好的福利制度框架,很少分析不同福利制度中福利三角的关系组合形态及其特点。这种研究取向不利于福利治理的达成。因为福利供给主体关系的优化,并不仅仅取决于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应然形态,也与福利供给的制度基础密切相关。
鉴于此,本文以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政策为分析对象,深入讨论该项政策中福利三角的关系形态与特点,分析这种关系形态所造成的福利结果。之所以以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政策为分析对象,是因为培训是一种重要的机会福利,对农民工就业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④,在发展型社会政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发展型社会政策是我国福利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向。此外,对新生代民工进行培训也是我国就业促进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农民工的主体,他们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城市居留意愿强,工作耐受力低,对工作机会、就业质量的期望更高。农民工群体的代际更替对就业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国家非常重视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工作。从2014年开始,人社部组织实施了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力争使每位农民工都接受一次培训。
二、相关文献综述
目前,学界关于农民工培训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但相关研究基本呈现二维视角,分别为单一主体视角和多元合作视角。单一主体视角侧重从培训主体角度分别研究农民工培训的不足和优化策略,学者们较为集中地从国家(政府)、市场、社会和农民工自身角度讨论既有农民工培训政策的不足。⑤多元合作视角主张将政府、企业、培训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农民工自身力量整合起来,共同促进农民工培训。围绕着该主张,学者们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展开了研究。
在理论层面,较具代表性的观点包括政府主導论和权责分工论。政府主导论认为政府应该在农民工培训中起主导作用。例如,张三保、吴绍棠基于“民工荒”的实质,提出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服务职能,以此来刺激企业和农民工的培训需求。⑥徐永新主张建立一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农民工技能培训体系。⑦权责分工论主张依据国家、市场、社会各自的特性来分配其在培训中的角色。例如,王飞提出了一个政府兑付培训券、用人单位推荐农民工、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第三部门负责监督的整合框架。⑧叶玲主张提出了一个由教育部、金融、市场、税务部门、各类职校、培训机构、成人学校、企业、社区各司其职的培训框架。⑨在实践层面,一些学者根据我国各地的培训经验提炼出了不同的培训模式,借以分析多元主体在培训中的合作策略。较为知名的模式包括东莞模式(政府购买服务)⑩、富平模式(民办公助培训)B11、订单和联合培养模式(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B12等。
既有的多元合作视角研究对提升农民工培训的治理效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对于国家、市场与社会合作关系的分析缺乏科学、完整的理论框架。从权责角度来讨论国家、市场、社会在农民工培训中的具体关系只是一种理想的合作状态,并不会必然带来这几者关系的融洽。其次,缺乏社会政策的视角,既有分析大都集中在从具体培训过程来讨论各培训主体的关系,视角较为微观,很少从福利责任、角色角度来讨论多元主体的关系。微观视角的讨论所提出的对策往往是具体的、策略性的,普适性不够。最后,现有成果对各类培训模式的关系分析还不是很深入,还未讨论各种模式与国家治理形式、农民工群体结构变化的关系,也未分析不同模式的风险与变动趋势,大大制约了这些模式的适用空间。由于以上不足,本文从福利三角理论框架出发,侧重于分析、勾画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政策中的福利三角关系。
三、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福利三角
本文以江西省Y县的A企业作为个案分析对象,对该企业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状况以及培训的供给来源进行深度分析。江西省是我国中部地区劳务输出大省,目前该省新生代农民工正面临着结构性就业难的现实。为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江西省高度重视农民工培训工作。2010年,江西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力争实现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技能培训的机会。2016年,江西省人社厅将新生代农民工技能保障计划列入该厅年度工作要点,同时颁布了《江西省“技兴赣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要求,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以提升技能为目标,广泛开展各种培训。
之所以选择A企业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该企业是传统的制造型企业。而制造业仍然是江西省农民工就业的主要产业。在全国层面,相关数据也表明,制造业仍是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主要行业。从样本地区的产业构成看,A企业所属的碳酸钙产业是江西省积极培育发展的产业集群之一。A企业是当地碳酸钙产业的龙头企业,2013年被全国重质碳酸钙行业评为年度第一强。因此,选取该厂作为案例分析对象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目前,A企业本部共有新生代农民工52名,占员工总数的23.6%。个案研究可以更深入地解释现实,但本研究最终目的不在于此,而在于走出个案,对新生代农民工福利三角的关系形态进行勾画,并进行理论回应。
1.角色与功能: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的政府、企业和家庭
作为一家生产型化工企业,A企业对员工素质要求很高,也比较重视新生代农民工培训。除为新生代农民工安排各类培训(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等)外,A企业还采取各种方法促进国家和新生代农民工家庭参与培训,共同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实现技能提升。
(1)企业扮演着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主导者、投资者和推动者角色。第一,企业的主导者角色主要体现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组织、实施、内容和时间规定等方面。对于A企业来说,新生代农民工要不要培训、要参加什么类型的培训、培训何时开始何时结束、培训需要达到什么目的等,都由企业来主导。这种主导作用是市场劳动关系的延伸。此外,主导者角色还体现在A企业对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能力提升的责任方面。A企业管理者始终认为,企业是员工就业能力提升的责任主体,员工素质的高低与企业给员工所提供的机会密切相关。近几年来,在企业的主导下,A企业的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工作推进很快,每年都受到当地劳动就业局的表彰。第二,企业的投资者角色主要体现在培训资源的来源上。从A企业来看,新生代农民工几乎能享受所有的培训项目,且都由企业出资。员工的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均由企业安排,与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能力最直接相关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经费也由企业承担,只有少数新生代农民工需要缴纳部分经费。在岗位培训中,政府偶尔也会以人员和服务的方式介入,通过短期派遣部分人员对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来体现政府责任。这种角色是暂时的,不需要承担责任。实际上,定期安全培训大都是A企业主动邀请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参加的。近年来,A企业不断增长的员工培训经费充分体现了企业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上的投资者角色。自2009年起,A企业用于员工培训费用呈高速增长态势,2016年A企业培训经费是2009年的2.56倍。企业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大幅投入,有效减轻了他们的家庭负担。调查发现,有83.3%的新生代农民工反映在各类培训中几乎不存在经济压力。第三,企业还扮演着重要的推动者角色。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重视农民工培训工作,但是至今仍有不少研究发现农民工对培训的参与动力不足,很多地区的农民工培训处于停摆状态。而对企业而言,培训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因此大多数企业并不愿意对农民工进行培训。特别是在劳动力供给过剩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市场以较低成本招聘到有技能的农民工,他们更不愿意参与培训工作。A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就非常重视员工的培训。但起初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也受到一些人的反对。对此,A企业采取了许多方法来推动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培训,包括思想动员、实施奖励和惩罚制度等。企业领导层多次给新生代农民工开会,帮助他们端正培训态度、重视培训,并要求企业中层、基层管理者向农民工做好解释工作。此外,A企业还制定了与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相关的各类管理办法,有效推动了农民工培訓工作的开展。
(2)国家以无效的规制者和迟来的推动者的角色出现。在福利供给方面,国家可以通过融资与规制等多种方法来体现自己的角色。但对A企业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状况的考察发现,政府扮演了无效的规制者和迟来的推动者的角色。第一,从规制上来看,2003年制定的《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规定,政府对农民工培训肩负着规制和扶持责任。在规制角色方面,该规划对企业的培训经费也做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A企业虽然对员工培训经费投入很多,但实际上并没有严格按该条规定提取培训经费。该县劳动就业局也没有强制要求A企业执行该规定。因此,政府对农民工的培训规制几乎没有任何效力。第二,在推动培训上,2008年颁布的我国《就业促进法》和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均要求建立规范的培训资金管理制度,制定农民工培训补贴基本标准,以此为抓手推动农民工培训工作。但是,对A企业的调查发现,直到2014年,政府才开始对企业新招员工发放培训补贴。可以说,政府在就业补贴方面,属于一个迟到者。除就业补贴外,政府还可以利用各种方法推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开展。但就目前的情况看,地方政府除在安全培训方面对企业进行规制外,还未制定其他的管理办法或促进措施。
(3)家庭是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配合者。相比于企业,在A企业的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家庭仅扮演着配合者的角色。A企业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虽然不需要农民工直接缴纳费用,但需要农民工家庭的配合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在岗位技能培训中,参加培训的新生代农民工每月只有1400元试用期工资,正式工有近3000元的收入,二者的差距很大。这个工资差距可以看成是新生代农民工家庭对企业培训的支持。此外,A企业的岗位技能培训有时还会采取外出培训模式,这必然会增加新生代农民工家庭照顾的压力,需要其他家庭成员更多地承担新生代农民工因外出培训而造成的家庭照顾空缺。家庭配合者角色还体现在家庭对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的直接投资方面。在A企业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中,有不少新生代农民工自费参加了培训。据统计,已经有12名新生代农民工自费参与了技能培训计划。此外,还有一些新生代农民工自费学习了其他技能或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例如,有员工在A企业从事水电工作后,为了提高技能,自费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电工培训,并考取了电工证。可以说,配合者的配合也蕴含着投资的成分。
2.倒置与碎片化: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的福利三角
以A企业为个案来探讨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培训,虽然存在行业代表性上的不足以及调查样本偏少的问题,但就政策分析而言,培训政策对当地每个企业都有同等的效果,因此A企业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的国家、市场与家庭角色,仍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新生代培训政策的总体情况。从上文描述可见,在A企业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国家、企业和家庭组成一个福利三角。那么福利三角的形状与结构是如何呢?根据西方国家就业培训的实践以及约翰逊(Johnson)等学者的观点,福利三角的形状与结构可以从三角主体的责任与关系等维度来测量。
从福利三角的责任维度看,各主体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福利责任衡量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一是从个体角度衡量新生代农民工既有就业能力的福利来源;二是从具体的培训角度看国家、市场与社会在新生代农民工已享受的培训福利中所扮演的角色与所处的地位。从个体角度,职业技能和适应性是个体就业能力最核心的要素,A企业中企业和家庭是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和适应性福利机会的主要供给者,二者所提供的福利对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能力提升产生直接影响。国家虽然也通过义务教育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为其提供能力提升的机会,但只提供最基本的福利,在就业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从培训角度,以非商品化指标考察A企业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情况,可以发现,A企业新生代农民工已享受的培训福利的非商品化程度仍很低。例如,在培训经费来源上,企业是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主要投资者,A企业在2008—2014年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近700万,平均每位员工的培训经费总额超过6500元。家庭作为配合者,仅通过家庭照料以及少量的经济投入承担责任。调查发现,51.9%的新生代农民工通过家庭资助提升了职业技能,平均花费每人1075元。政府则是迟来的推动者和无效的规制者,明显处于投资缺位状态,直到2014年政府才利用补贴手段介入A企业新生代农民工培训。
比较三者的投资经费数量可见,政府投资明显低于企业和家庭,政府就业培训供给不足,自然需要企业和家庭来弥补。其中,企业出资份额最多,占主要地位。从新生代农民工享受培训机会的覆盖面看,在A企业仅有15.4%新生代农民工参与了政府培训,而接受企业培训的比例达100%。此外,新生代农民工自己投资培训的比例达到51.9%,说明就业培训的非商品化程度很低。综合个人和具体培训两个方面的分析可知,新生代农民工在A企业培训的福利供给方面,市场和家庭所承担的责任最重,发挥的作用也最大,而国家的作用较小,所承担的责任也少。
从福利三角的关系维度看,家庭与企业的合作比较紧密,家庭为适应企业的培训需要,从家庭照料和人力资本投资两方面进行相应的配合。在企业与国家关系方面,虽然之前企业与国家在安全培训方面有少量合作,但总体而言国家几乎没有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人力资本的直接投资。在家庭与国家关系上,二者几乎不存在互动。与企业和家庭相比,国家明显处于缺位状态。这种缺位不仅体现在国家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投入上,也体现在国家对家庭投入未进行有效的干预上。即使从2014年起国家开始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进行补贴,但补贴的经费是直接划入企业而非发放给个人。因此,国家与家庭的关系是处于分割状态的。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国家、市场(企业)与社会(家庭)在A企业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的地位存在差异,企业与家庭在培训中占主要地位,其中企业的责任和角色更为重要,居于福利三角的上层,家庭属于配合者角色,政府明显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处于缺位状态,处于福利三角的下方。在三者的互动关系上,企业与家庭结合紧密,相互合作;政府与家庭、企业均不发生关系,其关系呈现分割的特点。因此,A企业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福利三角可以用图1来反映。
与西方国家相比,A企业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福利三角具有明显的倒置与碎片化特征。福利三角的倒置主要反映在三角的形态方面。在西方国家的就业培训中,国家与市场起主要作用,处于福利三角的上方,整个福利三角呈现上头大、下头小的特征。而从A企业的情况看,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福利三角呈现上头小、下头大的特征,企业发挥主导作用,是培训的主要供给者;政府和家庭居于三角的下方,所发挥的福利功能有限。福利三角的关系倒置反映出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政策具有严重的市场化取向,培训的非商品化程度非常低。具体而言,政府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机会的供给方面未与企业、家庭整合在一起。虽然我国建立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预备制度、培训补贴制度等,但这些制度并没有与企业和家庭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供给结合起来。尤其是在政府与家庭的关系上,家庭的福利供给与国家的福利供给几乎没有交集,这都反映出正式部门与非正式部门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没有建立起合作关系。
四、福利三角倒置与碎片化的影响
倒置与碎片化的福利三角关系形态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开展,同时这种关系形态也会呈现出与西方国家迥异的变迁趋势。具体而言,目前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存在内卷化、分层化、失衡与零和博弈的风险。
1.内卷化
内卷化一词最初来源于人类学家戈登威泽(Alexander Goldenweiser),意指一类文化模式达到某种最终形态后,无法转到新的形态而使其内部变得更加复杂的过程。后来,格尔茨借用该概念分析了东南亚农业内卷化现象,用以刻画印尼爪哇地区由于农业无法向外延扩展,致使劳动力不断填充到有限的水稻生产的过程。黄宗智在格尔茨的基础上,在内卷化的概念内涵中,添加了劳动边际生产率问题,用来指劳动生产达到一定程度后劳动的边际生产率递减现象。之后,学界大都是沿袭黄宗智开创的研究传统,从边际效益递减这一层面使用内卷化概念。
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福利三角关系形态,也存在着内卷化风险。这主要与福利三角的倒置和碎片化相关。在倒置的福利三角关系形态中,企业是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培训的主导者和主要投资者,家庭是配合者。这种由市场主导的福利三角形态,决定了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是以满足企业需求而非新生代农民工需求为导向的。市场取向容易使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呈现内卷化状态。为促进生产,A企业自新生代农民工入职起就对他们提供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但当培训到达一个临界点后,企业就不会再增加对这部分群体的培训。这一临界点就是企业的生产要求。具体而言,当新生代农民工的能力适合岗位要求后,企业将不会对他们继续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因此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始终处于临界点状态。另外,A企业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还呈现低水平重复投入的特點,侧重较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安全培训,不重视对新生代农民工具有发展导向的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产生内卷化的直接原因在于企业对员工流失的担心。虽然A企业的福利待遇较当地的其他企业要好,但熟练工辞职现象时有发生。熟练工的离职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巨大的人力损失和经济损失,意味着之前的培训投入无效,这就是所谓的培训外溢性效应。
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内卷化还体现在政府与家庭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不投入上。在倒置和碎片化的福利三角状态下,家庭仅仅是培训的配合者。当新生代农民工成功进入工厂工作后,他们会认为企业对自己进行培训是企业的天然责任。因此,家庭不会主动去对新生代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继续投资,而只是配合企业的要求给予相应支持。在企业对农民工的培训到达了临界点后,家庭也不会继续支持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
2.分层化
虽然公平是社会政策的价值理念与目标,但安德森认为,提供服务与收入保障的福利国家也是一种社会分层化体系。作为一种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培训福利的制度同样也存在着分层化的趋势。这种趋势主要体现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投资与培训结果的差异上。倒置和碎片化的福利三角偏向市场的作用,虽然进入A企业的每位新生代农民工都能获得培训机会,但从培训的内容与组织安排看,企业的培训主要指向技术岗的新生代农民工,而非从事后勤岗和操作岗的新生代农民工,但从事技术岗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家庭条件普遍比较优越。例如,在A企业从事技能岗的新生代农民工中,家庭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以上的占44.4%,家庭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以下的仅占11.1%;在从事操作岗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中,家庭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以上的仅有4%,在中等以下的占40%。而且,从家庭支持情况看,参加过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新生代农民工都是来自技能岗,家庭收入在当地都处于中等及以上水平。由此可见,A企业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呈现“马太效应”特征,与其他群体相比,从事技能岗的新生代农民工工资福利待遇较好,家庭对培训的支持也较积极,因此也有更多的可能获得企业提供的职业能力提升培训,同时他们抵抗失业风险的能力也更强,职业发展渠道更为通畅。而从事操作岗的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岗位起点低,对就业能力培训的需要更为迫切,但在企业内所能获得的培训机会对就业能力的提升效果有限,所能获得的家庭支持也少。
培训的“马太效应”反映出福利三角培训制度难以消除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既有阶层差别,同时又在不断扩大他们的职业发展差异。在培训机会的获取方面,许多家庭条件不好的新生代农民工难以获得进一步提升职业技能的机会。其根源在于倒置的福利三角是一种选择主义而非普惠制的福利供给制度,这种福利制度的特征在于市场与非正式网络的结合。它突出个人责任与市场对福利供给的调节作用,同时也容易造成福利权利与责任之间的不平衡,带来分层化的效果。
3.福利三角的失衡与零和博弈
倒置与碎片化的福利三角关系形态,具有明显的失衡特征。这种失衡的关系形态具有非常高的零和博弈风险。从三者的互动关系情况看,福利三角的稳定程度与家庭的能力密切相关。当家庭能力和培训意愿不足时,它与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就会断裂,福利三角就变成了零和博弈,国家、市场与社会之间呈现出不合作的关系状态,彼此孤立、隔绝,如此,福利三角很容易解体。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新生代农民工家庭面临着住房紧张、孩子照料、工作试用期的经济压力、家庭矛盾与冲突等多种风险。这些风险很容易影响家庭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支持意愿与支持能力,导致家庭与企业的合作关系解体。例如,在A企业内,后勤岗和操作岗的新生代农民工的福利待遇差,当家庭遇到风险时,一些农民工家庭甚至会要求新生代农民工放弃培训。2011年,由于市场行情不好,A企业曾有将近半年的时间开工不足,员工工资待遇锐减,许多新生代农民工家庭因此抱怨甚至不支持新生代农民工参加企业培训。
因此,倒置与碎片化的福利三角存在着能使福利三角解体的内部张力,这种张力来源于家庭。由于现阶段新生代农民工家庭成员的能力较弱、意愿不强,家庭经常会不配合企业的培训,加上政府在培训中还未建立与企业、家庭合作的渠道,因而经常给福利三角带来零和博弈的风险。零和博弈现象的存在反映了国家、市场与社会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的彼此分割,有限的培训资源难以集中起来,从而造成培训资源的浪费,产生排斥效应。
五、新福利三角与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展望
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福利三角的倒置与碎片化不利于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就业能力的提升,会导致培训的内卷化、分层化与失衡,难以实现“就业一人、培训一人”和“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的目标。根据我国新型城镇化以及相关文件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要求,需要重新建立一个针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新福利三角框架。这一福利三角框架应该有效地弥补既有培训框架的不足,切实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增进新生代农民工抵抗失业的风险。
借鉴国外就业培训中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关系结构,在新生代农民工新福利三角框架的关系结构中,国家和市场应该居于福利三角的上方,整个福利三角应该是均衡的、合作的、有效的。国家、市场与社会之间不仅是互补关系,而且是相互促进的合作关系,市场发挥投资角色,政府发挥支持和引导角色,家庭发挥配合角色,福利三方均愿意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培训投资。新福利三角框架还应能够帮助不同层次的新生代农民工提升就业技能,顺利就业,最终完成他们的城市融合,实现真正的市民化。总而言之,新福利三角给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提供的培训机会应该是公平的、可及的,而非内卷的、分层的。具体而言,结合福利三角理论,可以从责任和关系两个维度建构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新福利三角框架。
(1)责任维度。一方面,要重点提升国家在新福利三角中的责任,合理优化企业和家庭在新福利三角中的角色。针对之前国家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的缺位状况,应着重提升国家在新福利三角中的责任。为此,国家首先要履行好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托底责任,加强国家对企业和家庭的规制责任;国家还要积极承担培训供给者的角色,重点强化国家融资角色,引导资金在福利三角内流动,增进福利三角合作,为福利三角“由旧转新”提供动力。另一方面,要逐渐优化企业和家庭在新福利三角中的角色。為此,需要在巩固企业原有的投资者、推动者角色以及家庭的配合者角色的基础上促进企业和家庭扮演支持者和提升者的角色,积极消除福利三角倒置与碎片化所带来的内卷化、分层化、失衡的影响。同时,企业和家庭还应关注培训“马太效应”的受损群体,给予他们更多的培训支持,帮助新生代农民工获得更多的职业能力提升机会。
(2)关系维度。应积极在“国家—市场—家庭”间建构制度化的合作关系。根据合作治理理论,发挥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核心是要建立起多方的参与机制,使参与的多方既有“共享的空间”,又能共同决策。这需要有制度化的参与平台和参与机制。对我国而言,当前国家对福利制度的治理逻辑已经注意到了公私伙伴关系的效能,但在相应的制度化方面进展依旧缓慢。从国外经验看,公私伙伴关系的营造与国家角色密切相关。为此,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需要科学规定国家的角色,给企业、家庭以一定的发展空间和相应资助。还需积极拓展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合作范围,通过制度化参与来建立国家、市场与社会在新生代农民工中的彼此信任。同时,还要探索多样化的公私合作方式。除政府购买服务外,还应积极探索公私合营、多元规制等合作形式。
注釋
①李宏:《新常态下的社会福利治理》,《光明日报》2016年4月18日。
②李迎生:《国家、市场与社会政策:中国社会政策发展历程的反思与前瞻》,《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
③A. Evers, H. Wintersberger. Shifts in the Welfare Mix: Their Impact on Work, Social Services and Welfare Policies. Westview Press, 1990, pp.12-17.
④程业炳、周彬、张德化:《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能力提升研究》,《探索》2014年第3期。
⑤何筠、徐冬梅、吴学平、余昕、袁锐:《中部地区农民工培训问题研究》,《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⑥张三保、吴绍棠:《农民工培训体系建设与政府角色定位》,《当代经济》2006年第6期。
⑦徐永新:《市民化视角下的农民工就业质量问题研究》,《中州学刊》2014年第5期。
⑧王飞:《基于就业培训券的农民工培训多元合作模式探讨》,《西部论坛》2012年第5期。
⑨叶玲:《回流农民工人力资本再开发途径及对策建议》,《成人教育》2012年第4期。
⑩徐建军:《我国农民工就业培训模式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第96页。
B11李湘萍:《富平模式:农民工培训的制度创新》,《教育发展研究》2005年第12期。
B12袁庆林、林新奇、洪姗姗:《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主要模式及其比较研究》,《南方农村》2011年第5期。
责任编辑:海 玉
摘 要: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农民工的主体,其就业问题日益凸显。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建立了一套以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增能政策。然而,国家、市场与社会在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的角色不一,由此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福利三角呈现倒置与碎片化的特点。倒置与碎片化的福利三角关系会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内卷化、分层化、失衡甚至零和博弈。为此,必须建立一个新的福利三角框架,以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开展。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福利三角
中图分类号:F32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11-0085-07
一、问题缘起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福利领域,探索社会福利的有效治理形式和治理逻辑已经成为一个研究的热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社会福利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原有的“政府范式”社会福利体系建设逐步进行解构与重建的过程,以有效推动各个福利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充分互动。①因此,要探索社会福利治理的有效形式,必须建构好多元福利主体(国家、市场与社会等)的和谐互动关系,这是社会政策的应有之义。②由于多元主体间有着不同的关系组合形态,福利治理分析需要科学的关系分析框架。在福利领域,福利三角理论是一个分析国家、市场与社会关系的较为成熟的理论框架。它假定国家、市场与社会可具体化为特定的组织,有着不同的动机和价值,对应着不同的福利制度,呈现出互补关系。③利用福利三角理论,分析各福利供给主体的角色与责任,可以勾画出某一福利制度的治理形态特点。该理论在21世纪初被引入我国后,广泛应用于分析社会排斥、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目前国内对该框架的分析呈现出较强的实践取向,侧重在福利三角理论指导下为各类群体建构一个较好的福利制度框架,很少分析不同福利制度中福利三角的关系组合形态及其特点。这种研究取向不利于福利治理的达成。因为福利供给主体关系的优化,并不仅仅取决于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应然形态,也与福利供给的制度基础密切相关。
鉴于此,本文以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政策为分析对象,深入讨论该项政策中福利三角的关系形态与特点,分析这种关系形态所造成的福利结果。之所以以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政策为分析对象,是因为培训是一种重要的机会福利,对农民工就业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④,在发展型社会政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发展型社会政策是我国福利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向。此外,对新生代民工进行培训也是我国就业促进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农民工的主体,他们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城市居留意愿强,工作耐受力低,对工作机会、就业质量的期望更高。农民工群体的代际更替对就业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国家非常重视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工作。从2014年开始,人社部组织实施了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力争使每位农民工都接受一次培训。
二、相关文献综述
目前,学界关于农民工培训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但相关研究基本呈现二维视角,分别为单一主体视角和多元合作视角。单一主体视角侧重从培训主体角度分别研究农民工培训的不足和优化策略,学者们较为集中地从国家(政府)、市场、社会和农民工自身角度讨论既有农民工培训政策的不足。⑤多元合作视角主张将政府、企业、培训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农民工自身力量整合起来,共同促进农民工培训。围绕着该主张,学者们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展开了研究。
在理论层面,较具代表性的观点包括政府主導论和权责分工论。政府主导论认为政府应该在农民工培训中起主导作用。例如,张三保、吴绍棠基于“民工荒”的实质,提出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服务职能,以此来刺激企业和农民工的培训需求。⑥徐永新主张建立一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农民工技能培训体系。⑦权责分工论主张依据国家、市场、社会各自的特性来分配其在培训中的角色。例如,王飞提出了一个政府兑付培训券、用人单位推荐农民工、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第三部门负责监督的整合框架。⑧叶玲主张提出了一个由教育部、金融、市场、税务部门、各类职校、培训机构、成人学校、企业、社区各司其职的培训框架。⑨在实践层面,一些学者根据我国各地的培训经验提炼出了不同的培训模式,借以分析多元主体在培训中的合作策略。较为知名的模式包括东莞模式(政府购买服务)⑩、富平模式(民办公助培训)B11、订单和联合培养模式(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B12等。
既有的多元合作视角研究对提升农民工培训的治理效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对于国家、市场与社会合作关系的分析缺乏科学、完整的理论框架。从权责角度来讨论国家、市场、社会在农民工培训中的具体关系只是一种理想的合作状态,并不会必然带来这几者关系的融洽。其次,缺乏社会政策的视角,既有分析大都集中在从具体培训过程来讨论各培训主体的关系,视角较为微观,很少从福利责任、角色角度来讨论多元主体的关系。微观视角的讨论所提出的对策往往是具体的、策略性的,普适性不够。最后,现有成果对各类培训模式的关系分析还不是很深入,还未讨论各种模式与国家治理形式、农民工群体结构变化的关系,也未分析不同模式的风险与变动趋势,大大制约了这些模式的适用空间。由于以上不足,本文从福利三角理论框架出发,侧重于分析、勾画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政策中的福利三角关系。
三、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福利三角
本文以江西省Y县的A企业作为个案分析对象,对该企业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状况以及培训的供给来源进行深度分析。江西省是我国中部地区劳务输出大省,目前该省新生代农民工正面临着结构性就业难的现实。为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江西省高度重视农民工培训工作。2010年,江西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力争实现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技能培训的机会。2016年,江西省人社厅将新生代农民工技能保障计划列入该厅年度工作要点,同时颁布了《江西省“技兴赣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要求,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以提升技能为目标,广泛开展各种培训。
之所以选择A企业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该企业是传统的制造型企业。而制造业仍然是江西省农民工就业的主要产业。在全国层面,相关数据也表明,制造业仍是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主要行业。从样本地区的产业构成看,A企业所属的碳酸钙产业是江西省积极培育发展的产业集群之一。A企业是当地碳酸钙产业的龙头企业,2013年被全国重质碳酸钙行业评为年度第一强。因此,选取该厂作为案例分析对象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目前,A企业本部共有新生代农民工52名,占员工总数的23.6%。个案研究可以更深入地解释现实,但本研究最终目的不在于此,而在于走出个案,对新生代农民工福利三角的关系形态进行勾画,并进行理论回应。
1.角色与功能: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的政府、企业和家庭
作为一家生产型化工企业,A企业对员工素质要求很高,也比较重视新生代农民工培训。除为新生代农民工安排各类培训(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等)外,A企业还采取各种方法促进国家和新生代农民工家庭参与培训,共同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实现技能提升。
(1)企业扮演着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主导者、投资者和推动者角色。第一,企业的主导者角色主要体现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组织、实施、内容和时间规定等方面。对于A企业来说,新生代农民工要不要培训、要参加什么类型的培训、培训何时开始何时结束、培训需要达到什么目的等,都由企业来主导。这种主导作用是市场劳动关系的延伸。此外,主导者角色还体现在A企业对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能力提升的责任方面。A企业管理者始终认为,企业是员工就业能力提升的责任主体,员工素质的高低与企业给员工所提供的机会密切相关。近几年来,在企业的主导下,A企业的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工作推进很快,每年都受到当地劳动就业局的表彰。第二,企业的投资者角色主要体现在培训资源的来源上。从A企业来看,新生代农民工几乎能享受所有的培训项目,且都由企业出资。员工的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均由企业安排,与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能力最直接相关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经费也由企业承担,只有少数新生代农民工需要缴纳部分经费。在岗位培训中,政府偶尔也会以人员和服务的方式介入,通过短期派遣部分人员对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来体现政府责任。这种角色是暂时的,不需要承担责任。实际上,定期安全培训大都是A企业主动邀请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参加的。近年来,A企业不断增长的员工培训经费充分体现了企业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上的投资者角色。自2009年起,A企业用于员工培训费用呈高速增长态势,2016年A企业培训经费是2009年的2.56倍。企业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大幅投入,有效减轻了他们的家庭负担。调查发现,有83.3%的新生代农民工反映在各类培训中几乎不存在经济压力。第三,企业还扮演着重要的推动者角色。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重视农民工培训工作,但是至今仍有不少研究发现农民工对培训的参与动力不足,很多地区的农民工培训处于停摆状态。而对企业而言,培训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因此大多数企业并不愿意对农民工进行培训。特别是在劳动力供给过剩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市场以较低成本招聘到有技能的农民工,他们更不愿意参与培训工作。A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就非常重视员工的培训。但起初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也受到一些人的反对。对此,A企业采取了许多方法来推动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培训,包括思想动员、实施奖励和惩罚制度等。企业领导层多次给新生代农民工开会,帮助他们端正培训态度、重视培训,并要求企业中层、基层管理者向农民工做好解释工作。此外,A企业还制定了与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相关的各类管理办法,有效推动了农民工培訓工作的开展。
(2)国家以无效的规制者和迟来的推动者的角色出现。在福利供给方面,国家可以通过融资与规制等多种方法来体现自己的角色。但对A企业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状况的考察发现,政府扮演了无效的规制者和迟来的推动者的角色。第一,从规制上来看,2003年制定的《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规定,政府对农民工培训肩负着规制和扶持责任。在规制角色方面,该规划对企业的培训经费也做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A企业虽然对员工培训经费投入很多,但实际上并没有严格按该条规定提取培训经费。该县劳动就业局也没有强制要求A企业执行该规定。因此,政府对农民工的培训规制几乎没有任何效力。第二,在推动培训上,2008年颁布的我国《就业促进法》和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均要求建立规范的培训资金管理制度,制定农民工培训补贴基本标准,以此为抓手推动农民工培训工作。但是,对A企业的调查发现,直到2014年,政府才开始对企业新招员工发放培训补贴。可以说,政府在就业补贴方面,属于一个迟到者。除就业补贴外,政府还可以利用各种方法推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开展。但就目前的情况看,地方政府除在安全培训方面对企业进行规制外,还未制定其他的管理办法或促进措施。
(3)家庭是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配合者。相比于企业,在A企业的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家庭仅扮演着配合者的角色。A企业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虽然不需要农民工直接缴纳费用,但需要农民工家庭的配合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在岗位技能培训中,参加培训的新生代农民工每月只有1400元试用期工资,正式工有近3000元的收入,二者的差距很大。这个工资差距可以看成是新生代农民工家庭对企业培训的支持。此外,A企业的岗位技能培训有时还会采取外出培训模式,这必然会增加新生代农民工家庭照顾的压力,需要其他家庭成员更多地承担新生代农民工因外出培训而造成的家庭照顾空缺。家庭配合者角色还体现在家庭对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的直接投资方面。在A企业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中,有不少新生代农民工自费参加了培训。据统计,已经有12名新生代农民工自费参与了技能培训计划。此外,还有一些新生代农民工自费学习了其他技能或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例如,有员工在A企业从事水电工作后,为了提高技能,自费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电工培训,并考取了电工证。可以说,配合者的配合也蕴含着投资的成分。
2.倒置与碎片化: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的福利三角
以A企业为个案来探讨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培训,虽然存在行业代表性上的不足以及调查样本偏少的问题,但就政策分析而言,培训政策对当地每个企业都有同等的效果,因此A企业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的国家、市场与家庭角色,仍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新生代培训政策的总体情况。从上文描述可见,在A企业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国家、企业和家庭组成一个福利三角。那么福利三角的形状与结构是如何呢?根据西方国家就业培训的实践以及约翰逊(Johnson)等学者的观点,福利三角的形状与结构可以从三角主体的责任与关系等维度来测量。
从福利三角的责任维度看,各主体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福利责任衡量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一是从个体角度衡量新生代农民工既有就业能力的福利来源;二是从具体的培训角度看国家、市场与社会在新生代农民工已享受的培训福利中所扮演的角色与所处的地位。从个体角度,职业技能和适应性是个体就业能力最核心的要素,A企业中企业和家庭是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和适应性福利机会的主要供给者,二者所提供的福利对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能力提升产生直接影响。国家虽然也通过义务教育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为其提供能力提升的机会,但只提供最基本的福利,在就业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从培训角度,以非商品化指标考察A企业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情况,可以发现,A企业新生代农民工已享受的培训福利的非商品化程度仍很低。例如,在培训经费来源上,企业是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主要投资者,A企业在2008—2014年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近700万,平均每位员工的培训经费总额超过6500元。家庭作为配合者,仅通过家庭照料以及少量的经济投入承担责任。调查发现,51.9%的新生代农民工通过家庭资助提升了职业技能,平均花费每人1075元。政府则是迟来的推动者和无效的规制者,明显处于投资缺位状态,直到2014年政府才利用补贴手段介入A企业新生代农民工培训。
比较三者的投资经费数量可见,政府投资明显低于企业和家庭,政府就业培训供给不足,自然需要企业和家庭来弥补。其中,企业出资份额最多,占主要地位。从新生代农民工享受培训机会的覆盖面看,在A企业仅有15.4%新生代农民工参与了政府培训,而接受企业培训的比例达100%。此外,新生代农民工自己投资培训的比例达到51.9%,说明就业培训的非商品化程度很低。综合个人和具体培训两个方面的分析可知,新生代农民工在A企业培训的福利供给方面,市场和家庭所承担的责任最重,发挥的作用也最大,而国家的作用较小,所承担的责任也少。
从福利三角的关系维度看,家庭与企业的合作比较紧密,家庭为适应企业的培训需要,从家庭照料和人力资本投资两方面进行相应的配合。在企业与国家关系方面,虽然之前企业与国家在安全培训方面有少量合作,但总体而言国家几乎没有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人力资本的直接投资。在家庭与国家关系上,二者几乎不存在互动。与企业和家庭相比,国家明显处于缺位状态。这种缺位不仅体现在国家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投入上,也体现在国家对家庭投入未进行有效的干预上。即使从2014年起国家开始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进行补贴,但补贴的经费是直接划入企业而非发放给个人。因此,国家与家庭的关系是处于分割状态的。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国家、市场(企业)与社会(家庭)在A企业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的地位存在差异,企业与家庭在培训中占主要地位,其中企业的责任和角色更为重要,居于福利三角的上层,家庭属于配合者角色,政府明显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处于缺位状态,处于福利三角的下方。在三者的互动关系上,企业与家庭结合紧密,相互合作;政府与家庭、企业均不发生关系,其关系呈现分割的特点。因此,A企业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福利三角可以用图1来反映。
与西方国家相比,A企业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福利三角具有明显的倒置与碎片化特征。福利三角的倒置主要反映在三角的形态方面。在西方国家的就业培训中,国家与市场起主要作用,处于福利三角的上方,整个福利三角呈现上头大、下头小的特征。而从A企业的情况看,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福利三角呈现上头小、下头大的特征,企业发挥主导作用,是培训的主要供给者;政府和家庭居于三角的下方,所发挥的福利功能有限。福利三角的关系倒置反映出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政策具有严重的市场化取向,培训的非商品化程度非常低。具体而言,政府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机会的供给方面未与企业、家庭整合在一起。虽然我国建立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预备制度、培训补贴制度等,但这些制度并没有与企业和家庭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供给结合起来。尤其是在政府与家庭的关系上,家庭的福利供给与国家的福利供给几乎没有交集,这都反映出正式部门与非正式部门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没有建立起合作关系。
四、福利三角倒置与碎片化的影响
倒置与碎片化的福利三角关系形态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开展,同时这种关系形态也会呈现出与西方国家迥异的变迁趋势。具体而言,目前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存在内卷化、分层化、失衡与零和博弈的风险。
1.内卷化
内卷化一词最初来源于人类学家戈登威泽(Alexander Goldenweiser),意指一类文化模式达到某种最终形态后,无法转到新的形态而使其内部变得更加复杂的过程。后来,格尔茨借用该概念分析了东南亚农业内卷化现象,用以刻画印尼爪哇地区由于农业无法向外延扩展,致使劳动力不断填充到有限的水稻生产的过程。黄宗智在格尔茨的基础上,在内卷化的概念内涵中,添加了劳动边际生产率问题,用来指劳动生产达到一定程度后劳动的边际生产率递减现象。之后,学界大都是沿袭黄宗智开创的研究传统,从边际效益递减这一层面使用内卷化概念。
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福利三角关系形态,也存在着内卷化风险。这主要与福利三角的倒置和碎片化相关。在倒置的福利三角关系形态中,企业是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培训的主导者和主要投资者,家庭是配合者。这种由市场主导的福利三角形态,决定了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是以满足企业需求而非新生代农民工需求为导向的。市场取向容易使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呈现内卷化状态。为促进生产,A企业自新生代农民工入职起就对他们提供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但当培训到达一个临界点后,企业就不会再增加对这部分群体的培训。这一临界点就是企业的生产要求。具体而言,当新生代农民工的能力适合岗位要求后,企业将不会对他们继续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因此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始终处于临界点状态。另外,A企业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还呈现低水平重复投入的特點,侧重较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安全培训,不重视对新生代农民工具有发展导向的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产生内卷化的直接原因在于企业对员工流失的担心。虽然A企业的福利待遇较当地的其他企业要好,但熟练工辞职现象时有发生。熟练工的离职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巨大的人力损失和经济损失,意味着之前的培训投入无效,这就是所谓的培训外溢性效应。
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内卷化还体现在政府与家庭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不投入上。在倒置和碎片化的福利三角状态下,家庭仅仅是培训的配合者。当新生代农民工成功进入工厂工作后,他们会认为企业对自己进行培训是企业的天然责任。因此,家庭不会主动去对新生代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继续投资,而只是配合企业的要求给予相应支持。在企业对农民工的培训到达了临界点后,家庭也不会继续支持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
2.分层化
虽然公平是社会政策的价值理念与目标,但安德森认为,提供服务与收入保障的福利国家也是一种社会分层化体系。作为一种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培训福利的制度同样也存在着分层化的趋势。这种趋势主要体现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投资与培训结果的差异上。倒置和碎片化的福利三角偏向市场的作用,虽然进入A企业的每位新生代农民工都能获得培训机会,但从培训的内容与组织安排看,企业的培训主要指向技术岗的新生代农民工,而非从事后勤岗和操作岗的新生代农民工,但从事技术岗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家庭条件普遍比较优越。例如,在A企业从事技能岗的新生代农民工中,家庭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以上的占44.4%,家庭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以下的仅占11.1%;在从事操作岗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中,家庭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以上的仅有4%,在中等以下的占40%。而且,从家庭支持情况看,参加过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新生代农民工都是来自技能岗,家庭收入在当地都处于中等及以上水平。由此可见,A企业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呈现“马太效应”特征,与其他群体相比,从事技能岗的新生代农民工工资福利待遇较好,家庭对培训的支持也较积极,因此也有更多的可能获得企业提供的职业能力提升培训,同时他们抵抗失业风险的能力也更强,职业发展渠道更为通畅。而从事操作岗的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岗位起点低,对就业能力培训的需要更为迫切,但在企业内所能获得的培训机会对就业能力的提升效果有限,所能获得的家庭支持也少。
培训的“马太效应”反映出福利三角培训制度难以消除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既有阶层差别,同时又在不断扩大他们的职业发展差异。在培训机会的获取方面,许多家庭条件不好的新生代农民工难以获得进一步提升职业技能的机会。其根源在于倒置的福利三角是一种选择主义而非普惠制的福利供给制度,这种福利制度的特征在于市场与非正式网络的结合。它突出个人责任与市场对福利供给的调节作用,同时也容易造成福利权利与责任之间的不平衡,带来分层化的效果。
3.福利三角的失衡与零和博弈
倒置与碎片化的福利三角关系形态,具有明显的失衡特征。这种失衡的关系形态具有非常高的零和博弈风险。从三者的互动关系情况看,福利三角的稳定程度与家庭的能力密切相关。当家庭能力和培训意愿不足时,它与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就会断裂,福利三角就变成了零和博弈,国家、市场与社会之间呈现出不合作的关系状态,彼此孤立、隔绝,如此,福利三角很容易解体。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新生代农民工家庭面临着住房紧张、孩子照料、工作试用期的经济压力、家庭矛盾与冲突等多种风险。这些风险很容易影响家庭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支持意愿与支持能力,导致家庭与企业的合作关系解体。例如,在A企业内,后勤岗和操作岗的新生代农民工的福利待遇差,当家庭遇到风险时,一些农民工家庭甚至会要求新生代农民工放弃培训。2011年,由于市场行情不好,A企业曾有将近半年的时间开工不足,员工工资待遇锐减,许多新生代农民工家庭因此抱怨甚至不支持新生代农民工参加企业培训。
因此,倒置与碎片化的福利三角存在着能使福利三角解体的内部张力,这种张力来源于家庭。由于现阶段新生代农民工家庭成员的能力较弱、意愿不强,家庭经常会不配合企业的培训,加上政府在培训中还未建立与企业、家庭合作的渠道,因而经常给福利三角带来零和博弈的风险。零和博弈现象的存在反映了国家、市场与社会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的彼此分割,有限的培训资源难以集中起来,从而造成培训资源的浪费,产生排斥效应。
五、新福利三角与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展望
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福利三角的倒置与碎片化不利于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就业能力的提升,会导致培训的内卷化、分层化与失衡,难以实现“就业一人、培训一人”和“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的目标。根据我国新型城镇化以及相关文件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要求,需要重新建立一个针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新福利三角框架。这一福利三角框架应该有效地弥补既有培训框架的不足,切实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增进新生代农民工抵抗失业的风险。
借鉴国外就业培训中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关系结构,在新生代农民工新福利三角框架的关系结构中,国家和市场应该居于福利三角的上方,整个福利三角应该是均衡的、合作的、有效的。国家、市场与社会之间不仅是互补关系,而且是相互促进的合作关系,市场发挥投资角色,政府发挥支持和引导角色,家庭发挥配合角色,福利三方均愿意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培训投资。新福利三角框架还应能够帮助不同层次的新生代农民工提升就业技能,顺利就业,最终完成他们的城市融合,实现真正的市民化。总而言之,新福利三角给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提供的培训机会应该是公平的、可及的,而非内卷的、分层的。具体而言,结合福利三角理论,可以从责任和关系两个维度建构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新福利三角框架。
(1)责任维度。一方面,要重点提升国家在新福利三角中的责任,合理优化企业和家庭在新福利三角中的角色。针对之前国家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的缺位状况,应着重提升国家在新福利三角中的责任。为此,国家首先要履行好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托底责任,加强国家对企业和家庭的规制责任;国家还要积极承担培训供给者的角色,重点强化国家融资角色,引导资金在福利三角内流动,增进福利三角合作,为福利三角“由旧转新”提供动力。另一方面,要逐渐优化企业和家庭在新福利三角中的角色。為此,需要在巩固企业原有的投资者、推动者角色以及家庭的配合者角色的基础上促进企业和家庭扮演支持者和提升者的角色,积极消除福利三角倒置与碎片化所带来的内卷化、分层化、失衡的影响。同时,企业和家庭还应关注培训“马太效应”的受损群体,给予他们更多的培训支持,帮助新生代农民工获得更多的职业能力提升机会。
(2)关系维度。应积极在“国家—市场—家庭”间建构制度化的合作关系。根据合作治理理论,发挥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核心是要建立起多方的参与机制,使参与的多方既有“共享的空间”,又能共同决策。这需要有制度化的参与平台和参与机制。对我国而言,当前国家对福利制度的治理逻辑已经注意到了公私伙伴关系的效能,但在相应的制度化方面进展依旧缓慢。从国外经验看,公私伙伴关系的营造与国家角色密切相关。为此,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需要科学规定国家的角色,给企业、家庭以一定的发展空间和相应资助。还需积极拓展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合作范围,通过制度化参与来建立国家、市场与社会在新生代农民工中的彼此信任。同时,还要探索多样化的公私合作方式。除政府购买服务外,还应积极探索公私合营、多元规制等合作形式。
注釋
①李宏:《新常态下的社会福利治理》,《光明日报》2016年4月18日。
②李迎生:《国家、市场与社会政策:中国社会政策发展历程的反思与前瞻》,《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
③A. Evers, H. Wintersberger. Shifts in the Welfare Mix: Their Impact on Work, Social Services and Welfare Policies. Westview Press, 1990, pp.12-17.
④程业炳、周彬、张德化:《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能力提升研究》,《探索》2014年第3期。
⑤何筠、徐冬梅、吴学平、余昕、袁锐:《中部地区农民工培训问题研究》,《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⑥张三保、吴绍棠:《农民工培训体系建设与政府角色定位》,《当代经济》2006年第6期。
⑦徐永新:《市民化视角下的农民工就业质量问题研究》,《中州学刊》2014年第5期。
⑧王飞:《基于就业培训券的农民工培训多元合作模式探讨》,《西部论坛》2012年第5期。
⑨叶玲:《回流农民工人力资本再开发途径及对策建议》,《成人教育》2012年第4期。
⑩徐建军:《我国农民工就业培训模式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第96页。
B11李湘萍:《富平模式:农民工培训的制度创新》,《教育发展研究》2005年第12期。
B12袁庆林、林新奇、洪姗姗:《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主要模式及其比较研究》,《南方农村》2011年第5期。
责任编辑:海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