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合法化及监管问题研究
摘 要 2010年5月,国内出现了最早的网络预约租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公司——易道用车,之后相继出现了“滴滴”专车、“快的”专车、神州专车等多家专车服务提供商。初期,网约车享受“政策红利”获得迅速发展,其特有的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为我国社会发展带来一定的積极意义,为使网约车进入规范发展之路,要赋予网约车合法地位,完善行业管理体系,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网约车在市场健康发展,以优质的服务造福于民。
关键词 网约车 合法化 监管
作者简介:覃林,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98一、我国网约车的商业模式探究
网约车是指基于互联网平台构建服务体系,有效整合乘客和车辆间合理的运输能力的供求信息,平台指派符合法律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我国网约车可以分为三种商业模式:第一,“专车”是指车辆来自汽车租赁公司和挂靠租车公司的非营运车,旨在为高端乘客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第二,“快车”是指提供有偿服务的非营运车。该种模式兼顾出行效率和出行费用,能够以较低的价格提供较为满意的服务;第三,“顺风车”是指非营运性质的合乘出行,车主和搭乘人分担必要的出行费用。顺风车最能体现互联网共享经济的思维模式,不仅利于节能减排,更能减轻“拼车”乘客的经济负担。
私家车涉及公共服务领域,并以此获得客运利益,就必须接受法律法规的规制和调整。网约车与“黑车”虽同属于私家车领域,但前者对接了第三方服务平台能接受有效的监管,然而巡游式“黑车”没有服务平台监管,安全问题、交通秩序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是交通管理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笔者认为网约车与“黑车”有着本质区别。二、网约车迅速发展的原因
网约车的大规模发展改变了百姓出行方式,租车平台通过市场竞争,一批优秀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拔萃而出。例如:滴滴出行用了短短几年时间取得了巨大成绩,进一步说明网约车具有广阔的市场,并取得了用户的信任和喜爱。下表为2015年至2017年滴滴出行全年用户数量和订单数量,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滴滴出行2017年订单数量是2015年的5.19倍,并且用户数量不断扩大。
(注:数据来源滴滴出行官网,http://www.xiaojukeji.com)
(一)垄断性是网约车发展的直接原因
城市道路不同与高速公路,如果在每一条城市道路的都设卡收费,那么就会人为造成拥堵——即交易费用太高。国外有不少大城市在80年代都曾经尝试过废除牌照管制,造成秩序混乱、供求失衡等问题,迫不得已又重新恢复牌照管制。比如:新西兰1989年在出租车行业推行废除牌照管制,奥克兰等大城市出租车数量大增,但人口密度低的地方出租车数量没有多大变化。瑞典1990年废除出租车牌照管制的结果和新西兰类似。美国和加拿大80年代也有一股废除出租车牌照管制的风潮,最后大城市几乎全部重新管制出租车的牌照。事实证明,某些城市对私家车也采取了限制牌照的政策,尤其是道路资源特别紧张的大城市,并未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也表达了类似的意思:“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由于出租车经营权的稀缺性和垄断性,出租车司机背负高额的管理费用、特许经营费用,导致收益减少,“拼车”、“拒载”行为成为不少出租车司机的 “谋生手段”,优胜劣汰的理论也适用于出租车与网约车的竞争中,追求高品质出行体验的乘客纷纷选择出行替代品——网约车,一定程度促进了网约车市场的繁荣。
(二)替代性是网约车发展的重要原因
“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人们的出行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例如,早晚高峰主要针对上班族群体,节假日主要针对出游群体。大量人群聚集于某一点,由于出租车数量的限制、公共交通线路的限制,难以满足庞大的出行市场需要。有出行需求的乘客,无法打到车,街道上普通私家车的空驶率又较高,供需双方被分散,网络服务平台作用凸显。作为出行服务平台角色,弥合了信息不对称。对司机而言,出行平台为有车人士的闲置资源变为现实利益,对乘客而言,出行平台为其提供体验更好、价格亲民的服务。正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共享经济提供有力的支持,网约车与出租车的可替代性推动了网约车的迅速发展。三、网约车合法化的现实意义
2016年11月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将网约车服务企业纳入常规的出租车管理体系中,将其界定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这意味着网约车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才能继续提供网约车服务。
(一)网约车的发展间接加速我国城市化进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城市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难以满足居民的出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网约车的问世并快速发展,一方面能解决公共客运运力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网约车更为居住在远离闹事城区的居民提供出行服务。网约车相较于出租车,服务更为周到,出行更为便捷,弥补了公共客运的先天缺陷,强有力的占领着高端市场。
(二)网约车的运行有效缓解了我国就业压力
2017年12月,我国城市新增就业人数超过1300万,城镇调查失业率为4.98%,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就业大力不断增加的情况下,网约车解决了一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新增许多全职网约车司机,网约车不同于出租车,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成本压力,实际运营成本也不算太高,网约车服务者只需要按照每单的价格支付一定比例的抽成,工作时间可以自己确定,工作强度不大,收益高于普通出租汽车,使得灵活就业人员和低收入人员有了增加收入的机会。
(三)网约车的出现促进了出租汽车行业转型
由于我国出租汽车行业定位不准确,属于公共交通工具还是高端出行工具?使得不同的人对出租车行业看法不一,近年来,出租车行业故意绕道、乱收费、随意拼车的現象屡见不鲜,甚至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问题一度被推向风口浪尖。由于网约车拥有大数据管理评价体系,能够准确筛选服务评分低的车辆,并制定了考核机制,使得网约平台和乘客能判断该车的服务质量和司机的综合素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督促网约车主规范提供服务的效果。四、网约车监管的有效途径
网约车的出现对传统出租车行业发起了巨大的冲击,目前我国对网约车行业采取最低准入标准的方式进行规制。实际上,对互联网专车的监管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措施,大致包括以下四种模式:第一,注册备案管理制度,不设准入门槛,以新加坡为代表;第二,将网约车作为一种新的类型,专门予以规制,以美国为代表(各州政策不同);第三,将网约车纳入私人出租车范畴,设立较低准入门槛,以英国为代表;第四,网约车属于出租汽车范畴,牌照管制,否则为非法运营,以法国为代表。解决网约车问题的出路不在于将新出现的网约车加强管制,而在于对已经形成垄断的传统出租车行业放松管制,同样达到了出租车司机和专车司机公平竞争目标,并且两者的境遇都得到了改善,是在更加开放的管制环境中享有同等的法律待遇和机会。因此,应当借鉴美国模式,将网约车作为新的类型,专门予以规制。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加强行政监管
网约车是在传统公共交通工具上迅速发展起来的新兴事物,是对出行市场的补充,虽然网约车平台使用了现代化技术,但仍然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和监管。在服务平台自我管理的基础上,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约车的监管。第一,要丰富监管方式,加强对网约车服务平台的动态管理,可以网络监管、实地监管并行的策略。第二,要完善监管体系,可以通过制定行业规章等手段加强制度建设。第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网约车服务平台实行责任制度,使其明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网约车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市场准入制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营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标准和奖惩措施。只有在市场能动和政府监管的配合下,网约车市场才能蓬勃发展。
(二)确定准入门槛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非营运车辆是兼职从事营运的车辆,为个人或家庭生活所用可能是主要或者部分用途。要求网约车都变更登记为营运车辆并不妥当。网约车的优势在于整合社会闲置运力,机动性地提供运送服务。如果要求其都变更为营运车,整个社会的营运车规模将过于庞大,无必要也很浪费。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服务时,其性质应当是介于非营运和营运车辆之间的一种“准营运车辆”。主管部门仍应将其作为非营运车辆管理,但须制定特殊的监管规范,要求网络平台保证这类车辆在提供服务的时候,达到某种高于非营运车辆的安全标准、营运标准和保险要求。
同样,网约车司机也不同于营运车辆的专职司机。他们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服务。网络平台可以根据政府监管要求核查其刑事背景、操守、技能、驾驶记录等,并对其实施日常营运监督,要求其配置相应的责任保险等。网络平台也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限定其服务的时长和时段,以避免成为事实上的专用营运车。鉴于网约车“准营运”特点,政府无须对网约车车辆及其司机实施行政许可,车主也不必申请工商营业登记。网络平台承担直接管理网约车和其司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依法缴纳税款
国家从法律层面给与网约车合法地位,但是由于现行的纳税制度未能跟进共享经济发展的步伐,税收工作面临的挑战日益凸显。第一,从纳税主体层面而言。网络服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第三方支付都负有纳税的义务。第二,从确定税率层面而言。“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的税率为6%,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厘清网约车适用的税率,营造“税收公平”的社会环境。随着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发展,巨大的税源正在形成,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务机关应当以此为契机,积极探索共享经济模式下税收征管办法,进一步明确共享经济下纳税主体、课税对象、服务性质为新时代的共享经济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加快平台建设
行政机关督促网约车服务商对网络服务平台的建设力度,严格执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行使至60万公里行使8年的网约车实行强制报废。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通过对网络服务平台设定行业标准,细化网约车的服务时长、时段、地段,通过服务平台加以引导,合理配置网约车数量和运力,使之与城市潮汐化出行需求相吻合,最大限度的发挥网约车优势。
参考文献:
[1]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行政法学研究.2016(2).
[2]康纪田.论行政特许功能界定的失误及矫正.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5(3).
[3]江必新主编.行政规制论丛(第 1 版).法律出版社.2013.
关键词 网约车 合法化 监管
作者简介:覃林,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98一、我国网约车的商业模式探究
网约车是指基于互联网平台构建服务体系,有效整合乘客和车辆间合理的运输能力的供求信息,平台指派符合法律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我国网约车可以分为三种商业模式:第一,“专车”是指车辆来自汽车租赁公司和挂靠租车公司的非营运车,旨在为高端乘客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第二,“快车”是指提供有偿服务的非营运车。该种模式兼顾出行效率和出行费用,能够以较低的价格提供较为满意的服务;第三,“顺风车”是指非营运性质的合乘出行,车主和搭乘人分担必要的出行费用。顺风车最能体现互联网共享经济的思维模式,不仅利于节能减排,更能减轻“拼车”乘客的经济负担。
私家车涉及公共服务领域,并以此获得客运利益,就必须接受法律法规的规制和调整。网约车与“黑车”虽同属于私家车领域,但前者对接了第三方服务平台能接受有效的监管,然而巡游式“黑车”没有服务平台监管,安全问题、交通秩序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是交通管理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笔者认为网约车与“黑车”有着本质区别。二、网约车迅速发展的原因
网约车的大规模发展改变了百姓出行方式,租车平台通过市场竞争,一批优秀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拔萃而出。例如:滴滴出行用了短短几年时间取得了巨大成绩,进一步说明网约车具有广阔的市场,并取得了用户的信任和喜爱。下表为2015年至2017年滴滴出行全年用户数量和订单数量,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滴滴出行2017年订单数量是2015年的5.19倍,并且用户数量不断扩大。
(注:数据来源滴滴出行官网,http://www.xiaojukeji.com)
(一)垄断性是网约车发展的直接原因
城市道路不同与高速公路,如果在每一条城市道路的都设卡收费,那么就会人为造成拥堵——即交易费用太高。国外有不少大城市在80年代都曾经尝试过废除牌照管制,造成秩序混乱、供求失衡等问题,迫不得已又重新恢复牌照管制。比如:新西兰1989年在出租车行业推行废除牌照管制,奥克兰等大城市出租车数量大增,但人口密度低的地方出租车数量没有多大变化。瑞典1990年废除出租车牌照管制的结果和新西兰类似。美国和加拿大80年代也有一股废除出租车牌照管制的风潮,最后大城市几乎全部重新管制出租车的牌照。事实证明,某些城市对私家车也采取了限制牌照的政策,尤其是道路资源特别紧张的大城市,并未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也表达了类似的意思:“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由于出租车经营权的稀缺性和垄断性,出租车司机背负高额的管理费用、特许经营费用,导致收益减少,“拼车”、“拒载”行为成为不少出租车司机的 “谋生手段”,优胜劣汰的理论也适用于出租车与网约车的竞争中,追求高品质出行体验的乘客纷纷选择出行替代品——网约车,一定程度促进了网约车市场的繁荣。
(二)替代性是网约车发展的重要原因
“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人们的出行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例如,早晚高峰主要针对上班族群体,节假日主要针对出游群体。大量人群聚集于某一点,由于出租车数量的限制、公共交通线路的限制,难以满足庞大的出行市场需要。有出行需求的乘客,无法打到车,街道上普通私家车的空驶率又较高,供需双方被分散,网络服务平台作用凸显。作为出行服务平台角色,弥合了信息不对称。对司机而言,出行平台为有车人士的闲置资源变为现实利益,对乘客而言,出行平台为其提供体验更好、价格亲民的服务。正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共享经济提供有力的支持,网约车与出租车的可替代性推动了网约车的迅速发展。三、网约车合法化的现实意义
2016年11月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将网约车服务企业纳入常规的出租车管理体系中,将其界定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这意味着网约车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才能继续提供网约车服务。
(一)网约车的发展间接加速我国城市化进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城市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难以满足居民的出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网约车的问世并快速发展,一方面能解决公共客运运力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网约车更为居住在远离闹事城区的居民提供出行服务。网约车相较于出租车,服务更为周到,出行更为便捷,弥补了公共客运的先天缺陷,强有力的占领着高端市场。
(二)网约车的运行有效缓解了我国就业压力
2017年12月,我国城市新增就业人数超过1300万,城镇调查失业率为4.98%,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就业大力不断增加的情况下,网约车解决了一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新增许多全职网约车司机,网约车不同于出租车,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成本压力,实际运营成本也不算太高,网约车服务者只需要按照每单的价格支付一定比例的抽成,工作时间可以自己确定,工作强度不大,收益高于普通出租汽车,使得灵活就业人员和低收入人员有了增加收入的机会。
(三)网约车的出现促进了出租汽车行业转型
由于我国出租汽车行业定位不准确,属于公共交通工具还是高端出行工具?使得不同的人对出租车行业看法不一,近年来,出租车行业故意绕道、乱收费、随意拼车的現象屡见不鲜,甚至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问题一度被推向风口浪尖。由于网约车拥有大数据管理评价体系,能够准确筛选服务评分低的车辆,并制定了考核机制,使得网约平台和乘客能判断该车的服务质量和司机的综合素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督促网约车主规范提供服务的效果。四、网约车监管的有效途径
网约车的出现对传统出租车行业发起了巨大的冲击,目前我国对网约车行业采取最低准入标准的方式进行规制。实际上,对互联网专车的监管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措施,大致包括以下四种模式:第一,注册备案管理制度,不设准入门槛,以新加坡为代表;第二,将网约车作为一种新的类型,专门予以规制,以美国为代表(各州政策不同);第三,将网约车纳入私人出租车范畴,设立较低准入门槛,以英国为代表;第四,网约车属于出租汽车范畴,牌照管制,否则为非法运营,以法国为代表。解决网约车问题的出路不在于将新出现的网约车加强管制,而在于对已经形成垄断的传统出租车行业放松管制,同样达到了出租车司机和专车司机公平竞争目标,并且两者的境遇都得到了改善,是在更加开放的管制环境中享有同等的法律待遇和机会。因此,应当借鉴美国模式,将网约车作为新的类型,专门予以规制。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加强行政监管
网约车是在传统公共交通工具上迅速发展起来的新兴事物,是对出行市场的补充,虽然网约车平台使用了现代化技术,但仍然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和监管。在服务平台自我管理的基础上,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约车的监管。第一,要丰富监管方式,加强对网约车服务平台的动态管理,可以网络监管、实地监管并行的策略。第二,要完善监管体系,可以通过制定行业规章等手段加强制度建设。第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网约车服务平台实行责任制度,使其明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网约车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市场准入制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营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标准和奖惩措施。只有在市场能动和政府监管的配合下,网约车市场才能蓬勃发展。
(二)确定准入门槛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非营运车辆是兼职从事营运的车辆,为个人或家庭生活所用可能是主要或者部分用途。要求网约车都变更登记为营运车辆并不妥当。网约车的优势在于整合社会闲置运力,机动性地提供运送服务。如果要求其都变更为营运车,整个社会的营运车规模将过于庞大,无必要也很浪费。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服务时,其性质应当是介于非营运和营运车辆之间的一种“准营运车辆”。主管部门仍应将其作为非营运车辆管理,但须制定特殊的监管规范,要求网络平台保证这类车辆在提供服务的时候,达到某种高于非营运车辆的安全标准、营运标准和保险要求。
同样,网约车司机也不同于营运车辆的专职司机。他们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服务。网络平台可以根据政府监管要求核查其刑事背景、操守、技能、驾驶记录等,并对其实施日常营运监督,要求其配置相应的责任保险等。网络平台也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限定其服务的时长和时段,以避免成为事实上的专用营运车。鉴于网约车“准营运”特点,政府无须对网约车车辆及其司机实施行政许可,车主也不必申请工商营业登记。网络平台承担直接管理网约车和其司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依法缴纳税款
国家从法律层面给与网约车合法地位,但是由于现行的纳税制度未能跟进共享经济发展的步伐,税收工作面临的挑战日益凸显。第一,从纳税主体层面而言。网络服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第三方支付都负有纳税的义务。第二,从确定税率层面而言。“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的税率为6%,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厘清网约车适用的税率,营造“税收公平”的社会环境。随着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发展,巨大的税源正在形成,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务机关应当以此为契机,积极探索共享经济模式下税收征管办法,进一步明确共享经济下纳税主体、课税对象、服务性质为新时代的共享经济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加快平台建设
行政机关督促网约车服务商对网络服务平台的建设力度,严格执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行使至60万公里行使8年的网约车实行强制报废。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通过对网络服务平台设定行业标准,细化网约车的服务时长、时段、地段,通过服务平台加以引导,合理配置网约车数量和运力,使之与城市潮汐化出行需求相吻合,最大限度的发挥网约车优势。
参考文献:
[1]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行政法学研究.2016(2).
[2]康纪田.论行政特许功能界定的失误及矫正.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5(3).
[3]江必新主编.行政规制论丛(第 1 版).法律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