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与国际伦理:基于世界主义视角的探究

张永义
摘 要:移民问题对国际伦理具有显著的塑造作用,移民伦理是国际伦理的重要内容,深受关注的世界主义移民伦理观是全球移民正义的主要学理基础。道德排斥和移民者的个体权利与共同体权利之间的应然关系是移民伦理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世界主义移民伦理具有多种不同的思考面向和阐释方式:功利主义的世界主义认为无论是常规移民还是非常规移民通常都在后果主义层面上增进福祉总量;自由主义的世界主义认为共同体的边界并非道德鸿沟,不具备道德排斥意义。欧洲移民危机引发人们对移民伦理的多元思考和对重大移民事件的伦理探究。有限世界主义的移民伦理适当承认边界的道德排斥意义,主张在移民问题上利益与道义的同步实现,是欧洲移民危机得以充分缓解和最终化解的重要选择,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增加了可供镜鉴的理论素材和思想资源。
关键词:移民伦理;国际伦理;世界主义;欧洲移民危机;人类命运共同體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11-0092-06
移民日益成为平常而重要的国际现象,移民问题已然成为国际社会的焦点问题之一。如果将移民问题仅仅停留在政策或评论层面,则难以深入探寻其内在本质与生成机理。同其他多种国内或国际焦点议题一样,移民问题应该被优先置于国际伦理学的语境下加以探讨,以便人们审视和省思其应有的和基本的道德叙事,移民伦理由此进入人们的关注视域。与其他相关文献对移民一词的使用情形相似,在未做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文语境中的移民一词指跨越国境的、以移入而非移出为目的的迁徙行为(或移民行为)与迁徙行为者(或移民行为者)。依据移民行为者希望获取的移民目标及其所能达到的移民程度,移入既可能意味着入境居留并成为居民,也可能意味着之后的入籍归化并获得完全的公民身份。移民可能是常规的、合法的、主动的或者已被惯例许可的,例如常规的经济移民、技术移民、劳工移民或家庭团聚缘由的移民等;也可能是非常规的、“非法的”、被动的或者尚未被惯例许可的移民,例如难民或庇护寻求者等。
一、国际伦理中的移民:问题的生成与核心
移民伦理与全球移民正义直接关联,是国际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际政治哲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可被视为国际伦理学和国际政治哲学的学科范畴。移民伦理旨在探究多种类型的跨境移民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移民管控理论和实践应有的道德叙事与伦理内涵。厘清这些移民行为及其管控中的道德责任划分和伦理义务界定,可为基于移民问题而衍生的法律或政策制定提供必需的道德论证与道义解释,而作为移民伦理之逻辑预期的移民正义本身则是国际正义与全球正义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移民问题关乎理想与现实、道德与利益、情感与价值,更涉及人权与主权、政治与民粹,在某些情势之下也同时兼具文化与文明的冲突、宗教与信仰的抵触、财政与福利的博弈等多种极具争议性的特征。在国际社会,移民问题一向是最棘手的国际事务之一,很少有其他议题或事务像移民问题这样具有如此高度的道德复杂性,数年来一直困扰着欧盟的移民危机即为明显之例。严峻的移民危机和难民问题不仅持续地冲击着作为重要当事方之一的欧盟,也深刻地改变了现今时代的国际伦理议程,并在未来可以预见的长周期内,关于移民危机的化解和移民伦理的考察都将持续进行。无论是地中海上连绵不绝而又条件恶劣的偷渡船只,还是2015年那张传遍世界的叙利亚3岁难民幼童陈尸海滩的照片,都让人自然想到:伦理学应该如何面对和回应这一问题,应该提供何种道德逻辑与学理思考?由于“公正的世界主义立场主张人们有权在地球表面自由流动”①,所以相对而言,世界主义的移民伦理观一直是一个更受广泛关注的道德立场,是全球化之下全球伦理的产物,也是全球移民正义的主要学理基础。
一个作为移民伦理论证之重要变量的基本事实是,自从人类进入民族国家时代和主权国家时代以来,对国家领土的有效掌握一直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主题之一,对外来移民进入本国的许可或不许可以及相应的控制与管理一直是一种颇具象征意义的、基础性的主权行为。因此,无论秉持何种观点,人们通常都不会断然否认领土排斥权或领土拒绝权在主权国家时代是一种由国家主权必然派生而来的基本特权。在为数不少的情况下,人们需要思考的是对这种特权的反思、解构或修正。这就引发了人们对长期以来存在于各种显性或隐性的移民事件中的道德逻辑的深入思考,而思考的核心问题则主要包括:普遍的自由迁徙权是否是并在何种程度上是一项应该被共同体广泛承认的基本人权,领土排斥权的道德理由及其逻辑依据何在,共同体是否应该并在何种程度上应该拥有和行使领土排斥权?简言之,移民伦理需要面对和阐释的是在移民与迁徙问题上的道德排斥问题。这个极具复合意义的问题直接指向的是:就入境和入籍或获得公民身份而言,移民者的个体权利与共同体权利之间是何种性质的关系,共同体既有成员是否应该并在何种程度上应该尊重和承认移民者的自由迁徙权和幸福追求权?毫无疑问的是,迄今为止,在非常规移民的入境和入籍问题上,就总体而言,移民者的个体权利与共同体权利的关系在大多数的情势中都呈现出持续紧张的状态。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于移入地或者移民目标地而言,移民者可能带来多方面的影响,如增加财政支出、稀释公共福利、威胁传统文化或信仰、影响既有生活方式或价值观、冲击共同体现有成员的就业状况、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恶化社会治安状况等。对此,常规性的观念是:移民者的入境或入籍不应以共同体及其既有成员的经济利益、物质利益、精神或文化利益和安全利益的不可接受的损失为前提。
但是每位个体都毋庸置疑地拥有幸福追求权和至少是名义上的自由迁徙权,这在部分程度上出自个体的本能与人性,其伴随着人类的诞生而出现的时间,远远早于人类进入有组织社会的时间,更远远早于民族国家时代和主权国家时代的形成时间。因此可以确定的是,幸福追求权和自由迁徙权是在契约社会之前就久远且天然存在的基本人权。在进入有组织社会和契约社会的过程中,幸福追求权当然不仅不应该受到限缩,反而应该因契约社会的形成而得到最大限度的扩大和保证。但是,自由迁徙权却在有组织社会和契约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受到了很大的限缩,成为一种非自由的迁徙权,共同体的地理边界也被赋予了多重含义,其中之一便为:它同时也是自由迁徙的边界,是受限迁徙的边界,甚至有时是被禁止迁徙的边界。这就意味着在共同体的地理边界面前一同受限的必然是个体的幸福追求权,因为它同时也阻隔了个体对某个边界之内或之外的自主选择的生活想象与幸福想象。这种与自由迁徙权一同受限的幸福追求权,越是在未发展时代越不为人们所关注,甚至不是一个值得付诸思考的问题。遑论事实上越是在未发展时代,客观上自由迁徙权的受限程度原本就越少,因为共同体的控制力越是在未发展时代越相对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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