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 加强法治以“三化”引领福建海事转型升级
何易培
一、准确把握新常态下的基本方向
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经济发展新常态。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这个大逻辑,就是福建海事局谋划工作的总坐标。
由于福建海事局特殊的地理位置,辖区一年进出港船舶总数为96.92万艘次,其中国际航行船舶42735艘次。集装箱吞吐量1069.5万TEU;危险货物吞吐量6947.9万吨,海事监管压力大。随着福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转结构、调方式及水路航运经济面临的困难与机遇必将对海事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继续盯牢“打造一流海事机构”这个总目标不放,坚持“转型升级”这个主旋律不改,把住“三化建设”这个总方向不变,抓住“内涵驱动”这个主阵地不动,一以贯之不动摇,一张蓝图干到底。
着力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升级。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强化服务职能,把该取消的事项彻底取消,该下放的事项下放到位,该制定的规则制定好,将改革的红利转化为发展的动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海事监管新模式和现场综合执法新机制,优化机构设置,建立编制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格局。按照海事层级管理要求,在持续加强海事处正规化建设的同时,落实“五个关键性问题”要求,坚持“抓两头、强中间”,三级管理层面均衡发展,努力建立职责清晰、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的新机制。
着力法治海事建设提升治理能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海事改革、推动事业发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构建福建海事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完善两级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实现海事机构职能、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法定法授。以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为中心,以基层基础为根本,从“教育、制度、责任、诚信”四个方面,加快构建有福建特色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体系。强化清单管理模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制度化。
着力“三化”建设引领海事发展。要始终坚持以“三化”为统领,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四个围绕”,力促内涵驱动,紧紧抓住“队伍、管理、科技”三要素,通过转变思维、创新理念和调整模式,实化载体和抓手,集中力量突破攻坚,实现发展内涵、发展动力和发展方式的升级,不断提升队伍的有效履职能力、科学执法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
着力发挥优势服务大局。进一步创新海事管理和公共服务,在自贸区和“一带一路”战略中,积极融入、加强研究,同步跟进,根据平潭、厦门、福州三个片区的自贸区功能定位,打造福建海事局在海事对台、船员管理、船舶登记、通航管理等海事业务方面的“拳头产品”和“品牌特色”。在福建省港口、航运业、船员产业发展和海上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提升方面深入研究、加强运用,不断拓展海事监管系统融入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服务功能,不断提升监管履职和服务保障能力。
着力赶超目标增强综合实力。要以福建省“赶超”目标为战略支点,抓住福建快速发展的关键期和机遇期,谋划好“十三五”发展规划,依托中央和地方的发展合力,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职能,优化机制,进一步完善辖区设施装备和机构布局,进一步提升创新驱动能力,持续增强综合实力,通过主动作为争取更有利的发展空间,实现福建海事发展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同步。
二、狠抓改革攻坚,推动转型升级
面对新常态,福建海事局要以海事“三化”建设为统领,紧紧围绕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中心工作,狠抓改革攻坚,强化法治建设,推动转型升级,在推进国家战略规划实施和“四个交通”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一)以深化改革,建设法治海事促转型升级
优化体制机制。在机构布局、管理机制、监管方式上深化改革,突破机制障碍,破解发展难题。实现“编制流动、增减平衡”,发挥现有队伍的最大效能。统筹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三级海事机构新型管理关系。推进现场执法模式改革,强化过程管控、系统控制和联防协作,推行网格化监管,建立运行适应海事监管模式发展变革要求的综合动态执法新机制。
夯实法治海事基础。编制实施《福建海事局规范性文件体系框架》,以推进省政府颁布《海上搜寻救助规定》为重点,争取并用好地方立法资源,打造福建特色海事政策法规体系。
强化执法行为规范。按照中国海事局公布的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编制公布福建海事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进一步细化明确三级海事机构事权。提高内部监督效能,完善执法监督检查标准体系。
(二)以规划引领,加快“三化”建设促转型升级
坚持“三化”引领。以“三化”建设统领事业发展,在抓重点、补短板、抓落实、破难题上下功夫,推动海事全面转型升级。把海事处正规化建设作为“三化”建设的重要抓手,打牢“三化”建设的基层根基。制定福建海事“三化”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和标准,落实评估报告制度。
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编制“十三五”规划,结合“三化”建设任务,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目标任务、实现途径和保障措施。树立“谋发展必须抓项目、抓项目就是促发展”理念,以“一船一中心两基地”为重点,谋划储备一批增后劲、促均衡、上水平的“十三五”重大项目。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切实推动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转变。承接落实好部局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大下放审批权限力度。重点加强分支局政务中心建设,实行业务多窗口平行受理,落实“马上就办”工作要求。推行全业务网上受理,试点开展船员办证无纸化。
(三)以优化机制,完善监管体系促转型升级
完善水上安全监管体系。贯彻新《安全生产法》要求,科学把握水上交通安全规律,从教育、制度、责任、诚信四个方面构建适合福建辖区特点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体系。继续开展好安全知识“六进”活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船公司、船舶、船员、船检“四位一体”诚信管理体系。完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继续深化与海洋、交通、边防、安监等部门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巩固海上安全齐抓共管局面。
深化源头管理和专项治理。推进安全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强化船检管理,强化航运公司源头管理力度,突出代管船舶公司的跟踪检查。突出重点,平潭海区水上安全监管工作要有新突破。狠抓安全治理,继续深入进行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非法违法采运砂船、沿海小型货运船舶、船舶关闭AIS等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优化航行安全环境。推广应用好《福建沿海航行指南》,开展港口及附近水域通航环境综合治理,净化辖区通航环境,保障福建沿海船舶航行安全。颁布实施《厦门水域船舶定线制》,探索研究闽江口、湄洲湾等水域船舶定线制,引导建立海上船舶交通新秩序。出台《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暂行规定》,消除重点水域安全隐患、降低通航安全风险。全面实施《福建海事局船舶交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范VTS运行管理,强化船舶进出港动态管控,逐步实现VTS覆盖水域“零事故”。加快推进沿海巡航救助一体化建设,实现闽浙、闽粤及对台巡航搜救合作机制的升级。
(四)以发挥优势,提升服务能力促转型升级
不断深化服务内涵。根据福建自贸区“一区三片”的功能定位,找准海事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深入思考、勇于创新。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对老旧运输船舶和低标准船舶的监管力度,强化公司安全管理,推进水运企业诚信建设。加强对海域规划建设、水工作业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合理调配各方资源,确保福平公铁大桥等重点工程施工与辖区安全通航两不误。
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在充分履行海事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同步注重口岸管理、航海保障、水上安全通信、防止船舶污染、保障船员权益的系统性职能。重点在福建省港口综合功能、航运业调结构、船员产业发展和海上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提升方面加强研究。发挥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各项航运要素的聚集作用,推动国家级船员评估示范中心设立。继续编制发布《福建船员产业发展数据分析报告》,推进建立两岸船员培训合作新机制。打造游艇培训管理品牌。
不断凸显对台品牌。完善两岸直航船舶监管机制,加强两岸重点船舶“全过程监控、专人值守” VTS动态实时跟踪,强化通航环境整治,保障台湾海峡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推进两岸共同研究直航船舶安全管理标准,促进联合研究闽台客船推荐航路、台湾海峡船舶定线制,为开辟两岸往来海上“高速公路”打下基础。立足两门、两马,对接海峡,探索建立两岸涉海监管部门信息沟通平台,推动交流合作领域从海上搜救到海事安全的拓展,交流合作层面“从点到面,从民间促官方”的转变,持续加强对两岸安全监管服务重点问题的共同研究和成果运用,推动建立两岸海事协作长效机制。
(五)以加大投入,创建智慧海事促转型升级
加快科技信息化建设。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业务为驱动,推进信息化技术与业务深度融合,在信息化引领海事现代化上见成效。通过信息化增强海事基础监管设施设备的现代化。加快泉州、福州VTS扩建,漳州、宁德VTS建设,推进莆田VTS前期工作,实施CCTV、VHF系统改扩建工程建设,提高VTS信息综合利用水平。通过信息化提升海事公共服务水平。逐步建立海事外网一站式业务受理平台,实现跨系统的业务流转、信息互通和数据挖掘,打造“指尖上的海事政务”。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平潭海巡基地、厦门刘五店工作船码头、福州松下工作船码头、漳州和宁德溢油应急设备库等工程,拓展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加快船艇建设,完成60米、20米、12米等系列海巡艇建造任务。加强船艇“管用养修”体系化管理,落实海巡艇船员岗位练兵、船艇管理交叉检查措施、编制福建海事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建立执法车辆、溢油应急设备等专项设施设备的管理制度体系。
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在持续深化海事处正规化建设的同时,坚持“抓两头、强中间”战略,提高三级机构的管理水平,按照“班子要加强、责任要到位、业务要下沉、管理要规范、执行要有力”的总体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综合管理质量体系、思想组织保障体系。